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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 百里奚,文物,汉朝,秦穆公
  • 中国历史故事-小虎历史故事网
  • 2023-08-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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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北京大學中文系)
《郭店楚墓竹簡》(以下簡稱《郭店》)儒家文獻中有一篇《窮達以時》,[1] 《郭店》145頁本篇“說明”說:“本組簡現存一五枚……其內容與《荀子·宥坐》、《孔子家語·在厄》、《韓詩外傳》卷七、《說苑·雜言》所載孔子困於陳蔡之間時答子路的一段話類似,與後二書所載尤爲相近。今以篇中‘窮達以時’一語爲篇名。”《郭店》將1—8號、9—13號、14號、15號簡文分別提行抄寫,大概是以爲本篇存在缺簡,文字不能連讀。陳劍先生、陳偉先生將14號簡改係在9號簡前,認爲14、9—13、15號七枚竹簡可以連讀。[2] 其說可從。陳偉先生認爲7號簡下墨釘爲章節符號,據此將7、8號簡位置互易。[3] 亦可從。此外,魏宜輝先生、周言先生和施謝捷先生認爲3、4號簡之間可能存在脫簡,[4] 也可能是正確的。重新拼聯之後的簡文可分爲兩章:1—6、8、7號簡文爲第一章,通過舜、皋陶、傅說、呂望、管夷吾、孫叔敖、百里奚等人的事跡講賢人窮達與否要看是否“有其世”,即“窮達以時”;14、9—13、15號簡文爲第二章,通過梅伯、伍子胥、騏驥、芳草、寶玉等講人之賢或不肖不會因爲窮或達而改變,因此君子要“勇於反己”。[5] 本篇所載賢人事跡,學者多有專文考證。[6] 本文打算效仿其例,來談一談簡文所記百里奚事跡的文字。
一、百里奚事跡文字釋文
《窮達以時》講述百里奚事跡的文字,見於7號簡。下面先把釋文釋寫於下,然後再對相關文字的釋讀略作一些說明。
白(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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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䢱(賣)五羊,爲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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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牛,斁(釋)板(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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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箠)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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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卿,堣(遇)秦穆【也】。
《郭店》146頁本篇注[九]以“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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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一詞,說:“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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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書作百里傒(或作奚)。”“白”、“百”音近古通。例如:《韓非子·難言》“伯里子道乞”,王先慎《集解》:“盧文弨曰:即百里奚亡秦走宛事。顧廣圻曰:伯,讀爲百。”《楚辭·九章·惜往日》“聞百里之爲虜兮”,《鶡冠子·備知》“秦用百里”,都是以“百里”指稱百里奚。本篇也以“百里”指稱百里奚,劉樂賢先生已詳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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䢱”之“䢱”,原文作从“辵”从“𡍬”。《郭店》146頁注[九]把“䢱”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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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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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𡴎’聲,唐蘭釋作‘饋’(《論周昭王時代的青銅器銘刻》,《古文字研究》第二輯)。”該注“裘按”說:“各書多言百里奚以五羊之皮賣身,‘五羊’上二字疑與‘賣’義有關。疑第二字从‘辵’‘𡍬’聲,即‘䢱’字,讀爲‘賣’,通‘鬻’。第一字从‘旦’聲,似可讀爲‘轉’。《淮南子·脩務》:‘百里奚轉鬻。’”《周易·豐·上六》“三歲不覿”之“覿”,上博竹書《周易》52號簡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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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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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𡍬”跟“䢱”字原文所从“𡍬”字形相近,可證“裘按”所釋可信。古文字其他从“𡍬”之字,可參看朱德熙先生和曹錦炎先生的研究。[9] “裘按”據《淮南子·脩務》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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䢱”讀爲“轉鬻”,亦可從。下文所引相關文獻又作“傳賣”或“傳鬻”。上古音“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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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聲符“旦”都屬端母元部,“傳”屬定母元部,三字音近可通。例如:《左傳》昭公十四年“邢侯專殺”,《國語·晉語九》“士景伯如楚”章“專殺”作“擅殺”。《莊子·天下》篇人名“桓團”,《列子·仲尼》作“韓檀”。[10] 上古音“䢱”、“賣”都屬喻母四等屋部,“鬻”屬喻母四等覺部,聲母相同,韻部旁轉,也可通用。《韓非子·說難》“與之論細人,則以為賣重”,《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賣重”作“鬻權”。是其例。
《郭店》146頁注[一0]“裘按”:“‘敀’讀爲‘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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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牧’。《韓詩外傳》卷七言百里奚事有‘爲秦伯牧牛’語。”上古音“牧”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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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聲符“墨”都屬明母職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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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二字音近可通。馬王堆漢墓帛書《經·觀》篇有人名“力黑”,整理小組注:“力黑,即黃帝臣力牧。敦煌所出漢簡作‘力墨’,古書中亦有作‘力墨’、‘力黑’者(參閱《流沙墜簡·小學術數方技書考釋》)。”[11] “裘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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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讀爲“牧牛”,可信。“敀”、“伯”皆从“白”聲,古音極近。《書·立政》“常伯常任”之“伯”,《說文》攴部“敀”字下即引作“敀”。把“敀”讀爲“伯”在語音上沒有問題。但是《韓詩外傳》卷七作“秦伯”,《說苑·雜言》作“伯氏”,“伯”跟“秦伯”或“伯氏”能否劃等號,這還是可以討論的。詳下文。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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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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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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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字又見於包山楚簡269號和1號木牘以及天星觀楚簡。[12] 天星觀簡文例不十分清楚,包山簡文例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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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旄之首”(牘文無“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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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一種旗幟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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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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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還見於包山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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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君豆、石鼓文《作原》等。[13] 李家浩師認爲石鼓文《作原》从“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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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是一個兩聲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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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與“憂”字音近。[14] 曾憲通先生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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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丮”字。[15] 徐寶貴先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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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跟《古文四聲韻》卷三海韻所引《籀韻》“在”字古文、卷五屋韻所引古《老子》“覆”字古文所从相同,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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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覆”音近。[16] 劉信芳先生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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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杸”字的異體。[17] 何琳儀先生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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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海篇》人部“𠈬”字右旁,音與“囂”同。據此把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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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校”,《說文》木部:“校,木囚也。”又讀爲“梏”。[18] 白於藍先生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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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夊”聲,即《說文》土部“坻”字異體“汷”的異寫。據《玉篇》夊部“夊”字注解引《詩·齊風·南山》“雄狐綏綏”作“雄狐夊夊”,把包山1號木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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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綏”,把本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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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鞭箠”。[19] 王志平先生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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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枚”的或體,《左傳》襄公十八年“以枚數闔”杜預注:“枚,馬檛也。”也把“板”讀爲“鞭”。[20] 鄭剛先生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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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爲从“木”从“土”从“升”之字,讀爲“巹”。[21] 裘錫圭先生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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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省聲,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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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挽輅”。[22] 根據梁春勝先生的研究,《海篇》人部“𠈬”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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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訛。[23]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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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音“囂”的“𠈬”應該沒有關係。《古文四聲韻》所引“在”字、“覆”字古文,恐怕都存在訛誤,不能信據。其他各家的說法也都沒有太堅實的證據,本文暫从白於藍先生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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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讀爲“鞭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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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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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於信陽楚簡、天星觀楚簡、包山楚簡、新蔡葛陵楚簡等,[24] 包山楚簡還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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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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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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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字。[25] 包山楚簡整理者和滕壬生先生都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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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爲“鼂”字異體。[26] 《郭店》整理者把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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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讀爲“朝”,應該也是把它看作“鼂”字的異體。很多先生已經指出,此字从“黽”从“甘”,不从“旦”或“日”,因此不可能是“鼂”字的異體。[27] 但是楷書作爲偏旁的“黽”至少有四種來源:(1)一種蛙類動物的象形,如“鼃”、“𪓷”、“鼀”、“鼁”等字所从;(2)一種龜類動物的象形,如“𪓛”、“鼈”、“𪓬”、“𪓹”等字所从;(3)一種蜘蛛類昆蟲的象形,如“鼅”、“鼄”等字所从;(4)蒼蠅的象形,如“蠅”、“繩”等字所从。第(1)種來源即今天的“黽”字。第(2)種來源即今天的“龜”字,只是因爲由原來寫作側面龜形變爲正面龜形,才與“黽”字混同。第(3)、(4)兩種來源的字則僅保存在上述形聲字中,只能依稀看到它們曾經獨立成字的影子。[28]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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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黽”到底是哪種來源呢?何琳儀先生、裘錫圭先生、宋華強先生等認爲是第(1)種來源即“黽”字,裘先生把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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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讀爲“名卿”,宋先生讀爲“命卿”。[29] 馮勝君先生根據楚文字可以確認的“龜”字與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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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黽”寫法相同,認爲是第(2)種來源,並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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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讀爲“軍卿”。[30] 李家浩師、李守奎先生、劉國勝先生等認爲是第(4)種來源,把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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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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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釋爲或讀爲繩索之“繩”。[31] 宋華強先生後來放棄前說,改從第(4)種來源說。[32] 楚文字確認用爲“龜”的字全都作“黽”,不从“甘”。[33] 根據這種現象,我們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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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黽”字的異體。古文字“甘”旁常用作飾符,[34] 可加也可不加,但是作爲“黽”字異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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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一定要加飾符“甘”,大概就是爲了跟寫作“黽”的“龜”字區別開來。如果此說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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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應該從宋華強先生前說讀爲“命卿”。
釋文最末一字“也”原文無,是根據本篇文例擬補的。
二、“爲敀牧牛”考
《窮達以時》講述百里奚事跡的文句一共有“轉賣五羊”和“爲敀牧牛”兩句。我們先來談後一句。
先把文獻中的相關記載抄寫在下面:
(1)百里奚自賣五羊之皮,爲秦伯牧牛,舉爲大夫,則遇秦繆公也。(《韓詩外傳》卷七)
(2)百里奚自賣取五羊皮,【爲】伯氏牧羊〈牛〉,以爲卿大夫,則其遇秦穆公也。(《說苑·雜言》)
(3)百里奚之未遇時也,亡虢而虜晉,飯牛於秦,傳鬻以五羊之皮。(《呂氏春秋·慎人》)
(4)百里徯,秦國之飯牛者也,穆公舉而相之。《管子·小問》
(5)百里以飯牛要穆公。(《鹽鐵論·論儒》)
(6)百里奚之飯牛……興於牛頷之下。(《淮南子·氾論》)
(7)百里奚爵祿不入於心,故飯牛而牛肥,使秦穆公忘其賤,與之政也。(《莊子·田子方》)
(8)百里奚自鬻於秦養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繆公。(《孟子·萬章上》)
(9)五羖大夫,荆之鄙人也,聞秦繆公之賢而願望見,行而無資,自粥於秦客,被褐,食牛。期年,繆公知之,舉之牛口之下,而加之百姓之上。(《史記•商君列傳》)
(10)賈人買百里奚以五羖羊之皮,使將車之秦。秦穆公觀鹽,見百里奚牛肥。(《說苑·臣術》)
(11)百里奚爲虜,所以干其上也。(《韓非子·說難》)
(12)聞百里之爲虜兮。(《楚辭·九章·惜往日》)
(13)百里奚以秦爲亂,道爲虜干穆公。(《韓非子·難一》)
(14)百里奚自〈以〉爲虜,干穆公。(《韓非子·難二》)[35]
(15)百里奚自賣五羊之皮,爲秦人虜,穆公得之,時強也。(《說苑·善說》)
(16)百里奚,此霸王者之船驥也,……。(《呂氏春秋·知度》)
(17)百里奚官奴。(《鶡冠子·世兵》)
上引諸例跟“爲敀牧牛”一句文字最爲接近的,無疑是(1)“爲秦伯牧牛”。(2)原作“伯氏牧羊”,跟百里奚的事跡無關,肯定存在錯訛。向宗魯先生據(1)認爲“伯氏”前脫一“爲”字。[36] 其說可從。“牧羊”也可能是“牧牛”之誤。那么(1)、(2)的差別僅在於,相當於本篇“敀”的文字,(1)作“秦伯”,(2)作“伯氏”。“敀”、“伯”音近古通,我們上文已述。大概(1)、(2)整理所據的古本原也作“敀”,整理者認爲“敀”通“伯”,指秦穆公,故而在整理的時候就把“敀”轉寫爲“伯”,又根據他們的理解把“伯”改爲“秦伯”或“伯氏”,以求文字更爲淺近,文意更加顯豁。[37] 但是這種理解其實是有問題的。第一,“伯”作爲爵稱是一種泛指,即使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下一般也不能指代任何人,只有在附加限定語後才能由泛指轉爲特指。這就是“秦伯”可以指代秦穆公,“伯氏”也可以指代秦穆公,但是單獨一個“伯”字卻不能指代秦穆公的原因。第二,據(3)、(4)、(15),百里奚牧牛只是在秦國境內,並不一定就是爲秦穆公。而若據(10),他連秦國境內都不在,更何談“爲秦伯牧牛”呢?所以,(1)、(2)對“敀”字的理解,並不可信。
“牧牛”,(3)至(7)作“飯牛”,(8)、(9)作“食牛”,(7)和(10)還特別指出其結果爲“牛肥”,可見“牧牛”應該理解爲動賓結構短語,是放養、飼養牛的意思。按照這種理解,“爲敀牧牛”的“爲”字應該讀去聲于偽切(wèi),是一個介詞,“敀”是它的賓語。“爲”的賓語經常是人,大概正是由於這個原故,(1)、(2)才把“敀”讀爲“伯”。
值得注意的是,(11)至(14)說百里奚“爲虜”,(16)說他“任僕虜”。對照“任僕虜”,可知“爲虜”的“爲”應讀平聲薳支切(wéi),是一個動詞,作用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繫動詞“是”。(15)說百里奚“爲秦人虜”,“秦人”應是“虜”的定語。本篇“爲敀牧牛”一句的結構也可以這樣理解,“爲”是動詞,“牧牛”是“爲”賓語,是一個名詞,“敀”是“牧牛”的定語。(17)說百里奚的身份是“官奴”,那么(11)至(16)所說的“虜”或“僕虜”,很可能也爲官府所屬有。《周禮·秋官》有罪隸、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等,都是由奴隸充任職官。因此作爲名詞的“牧牛”,應該跟“罪隸”等一樣,也是一種官奴的名稱。
那么,“牧牛”究竟是一種什么樣身份的官奴呢?我們先來看西周晚期銅器𠑇匜的銘文(《集成》16.10285,釋文用寬式):[38]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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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宮。伯揚父廼成讞,曰:牧牛!嗟,[39] 乃可(何)湛!汝敢以乃師訟。汝上(尚)𠨘(毖)先誓。[40] 今汝亦既有孚誓;[41] 尃、䞦、嗇、睦、𠑇造,亦兹五夫亦既孚乃誓;汝亦既從辭從誓;式可。[42] 我宜鞭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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𪑱汝,今我赦汝。宜鞭汝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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𪑱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罰汝三百鋝。伯揚父廼又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擾乃小大事,乃師又以汝告,則致乃鞭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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𪑱。牧牛則誓。厥以告吏兄、吏曶于會。牧牛辭誓成,罰金。𠑇用作旅盉。
𠑇匜銘文記載伯揚父對牧牛的宣判過程,是一篇十分重要的法律文獻。匜銘中的“牧牛”,李學勤先生在《岐山董家村訓匜考釋》一文曾作過專門考證。他說:
牧牛,職官名。在《周禮》一書裡,有掌牧六牲以供祭祀的牧人,又有養國之公牛的牛人。據該書所記,公牛即官有的牛都由牛人牧養,只是在舉行祭祀需要使用牛牲時,才由牛人在牛群中選取,送交牧人。因此,匜銘中的牧牛相當《周禮》的牛人。牧牛是銘文所述刑獄案件的被告,但銘文沒有記出他的名字。著名的𩰫從鼎銘也記述刑獄事件,其被告攸衛牧,也是只記職名,不記名字,與訓匜(引按:訓匜即𠑇匜)同例。
李先生認爲牧牛是職官名,甚是。但牧牛是否如李先生所說“相當《周禮》的牛人”,則仍有討論的空間。《周禮·地官·牧人》:“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鄭玄注:“六牲,謂牛、馬、羊、豕、犬、雞。”孫詒讓《正義》:“云‘以共祭祀之牲牷’者,《詩·小雅·無羊》孔疏云:‘《牧人》注云:“掌養牲於野田者。”其職曰“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則六畜皆牧人主養。其餘牛人、羊人之徒各掌其事,以供官之所須,則取於牧人,非放牧者也。《羊人》職曰:“若牧人無牲,則受布於司馬,買牲而供之。”是取於牧人之事也。’江永云:‘遠郊有牧田,以授九職中之藪牧,使牧六牲,即以牲物爲貢,牧人掌之。國有祭祀,牧人共之。於王朝,牛入地官牛人、充人及司門,羊入夏官羊人,豕入冬官豕人,犬入秋官犬人而豢於地官之槁人,雞入春官雞人,馬入夏官圉人……將祭祀,則各官供之……牛爲大牲,所用者多,則遠郊又有牛田,牛人掌之,養國之公牛,而祭事用牛者,與牧人並共也……《羊人》云:“若牧人無牲,則受布于司馬,使其賈買而共之。”此謂牧人有時偶乏羊牲,則於長官受布買牲,以共王朝之用,非謂共之於牧人也。’案:孔、江說是也。此牧人是養牲之官,牛人等是共牲之官,共牲當由牧人共入牛人等。賈疏謂牛人、羊人、犬人、豕人之等,擇取純毛物者以供牧人,牧人又供與充人芻之三月,失之。”[43] 我們上文說過,“牧牛”是放養、飼養牛的意思。作爲職官,牧牛的職掌應該是放養或飼養牛以及其他牲畜等。在《周禮》中,承擔這一職責的恰恰是牧人,而不是牛人。牛人的職掌是供牛牲,本不負責養牛。只是由於“牛爲大牲,所用者多”,牛人才承擔起一部分養牛的責任,同牧人形成官聯。因此,牧牛更有可能相當於《周禮》的牧人。
據《周禮·地官·敘官》,牧人有下士六人,而牛人則有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可見牧人的地位不如牛人。牛人參與祭祀、饗宴、軍事、喪事等事項,常常周旋朝廷之間,地位較高並不奇怪。牧人負責放養六牲,遠處荒郊野外,地位較低也很自然。例如最著名的蘇武牧羊,實際的身份也只是俘虜。百里奚充任牧牛一職,很可能連下士都不是,也許只是下士所屬徒六十人之一。《周禮·秋官·夷隸》“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44] 據鄭司農注,夷隸是夷狄之人充當僕隸,大概也是俘虜一類。百里奚“亡虢而虜晉”,

中国历史故事秦汉韩信

那么他的身份也有可能是夷隸,由於爲牧人所役使牧養牛牲,爲官聯,故又可稱爲牧牛。有意思的是,百里奚的名字“奚”也是一種奴隸。[45] 如果不是巧合,那么百里奚的名字可能已經失傳,“奚”跟“孫臏”的“臏”相似,只是他的身份而已。
現在來談談“牧牛”的定語“敀”。包山楚簡有“敀”字,見於141—144號簡文所記的“黃欽自傷”一案中。我們先把這段簡文抄寫在下面(釋文用寬式):
東周之客許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歸胙於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郢之歲,[46] 爨月,乙巳之日,秦大夫怠之州里公周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言……曰:甲辰之日,小人141之州人君夫人之敀愴(倉)之拘一夫逸,[47] 趣至州巷。[48] 小人將捕之,夫自傷。小人焉守之,以告。142
爨月,乙巳之日,鄝域磝敔鄍君之泉邑人黃欽,[49] 言……曰:䣓路尹憍執小人於君夫人之敀愴(倉)。甲辰之143日,小人取愴(倉)之刀以解小人之桎。小人逃至州巷,州人將捕小人。小人信以刀自傷。州人焉以小人告。144 [50]
“黃欽自傷”案主要講黃欽從被關押的地方逃至州巷,州人要逮補他,他就用刀自傷身體,於是被州人告到法庭上來。黃欽被關押的地方在簡文中稱爲“敀愴”,《包山楚簡》第50頁考釋[266]說:“敀愴,讀作帛倉。”包山楚簡整理者把“愴”讀爲“倉”,應該是正確的。“愴”从“倉”得聲,故二字可通用。倉庫歷來都有關押罪人的傳統。但是把“敀”讀爲“帛”,則恐不可從。因爲簡文似乎沒有強調“帛”的必要。
結合敀有倉庫以及有牧牛職官這兩方面來考慮,我們認爲“敀”的意思應該相當於當牛馬圈舍講的廄或閑。《說文》广部:“廄,馬舍也。《周禮》曰:‘馬有二百十四匹爲廏,廏有僕夫。’”[51] 僕夫應即牧牛一類,爲牧人屬官。敀有牧牛,跟“廄有僕夫”相類。出土官印有“大廄獄丞”,[52] 說明廄內可設置監獄關押罪人。以敀所屬倉庫關押罪人,大概是把倉庫當作臨時監獄。《史記·呂太后本紀》記戚夫人被關於“廁中”,稱爲“人彘”,可見她是被關在廁、溷一類的豬圈之中。把人關在豬圈之中,跟關在廄中是同一道理。《說文》牛部:“牢,閑,養牛馬圈也。”又幸部:“圉,囹圄,所以拘罪人。一曰圉人,掌馬者。”圉是關押罪人的監獄,掌馬者之所以稱爲圉人,大概就是因爲圉也用來關押牛馬的原故。相反,牢是養牛馬的圈舍,監獄之所以稱爲牢,大概也是因爲牢也用來關押人的原故。古代罪人、奴隸的地位很低,牛馬視之,動不動就把他們關進牛馬住的廄圉中也就不奇怪了。
“敀”字本身並無牛馬圈舍的意思,當牛馬圈舍講應該是一種假借用法。我們知道,朱德熙先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曾寫過一篇名文《戰國文字中所見有關廄的資料》,討論戰國文字中的“廄”和假借爲“廄”的字。朱先生指出,齊國璽印、陶文中有一個舊釋爲“敀”的字,其實是“𣪘”字的省寫,假借爲“廄”。 [53] 如果把本篇和包山楚簡的“敀”也看作“𣪘”字的省寫,讀爲“廄”,將是最便捷的解決辦法。但是朱先生所論爲齊系璽印、陶文資料,本篇和包山簡都是楚系竹簡文字,國別和書寫材質都不相同,齊系文字“𣪘”的這種省寫能否適用於楚系文字還是一個疑問。朱先生在上引文中還指出,楚文字的“廄”往往寫作从“食”,並不省作从“白”。“敀”字也見於上博竹書《容成氏》8號簡文“與之言禮,悅敀以不逆”,[54] 上博竹書《子羔》5號正面簡文與之相同的一句話“敀”作“尃”。[55] 上古音“尃”屬滂母魚部,“白”屬並母鐸部,二字韻部陰入對轉,聲母都屬唇音,古音極近。這說明“敀”字確實从“白”得聲,並非“𣪘”字的省寫。因此,“敀”應該不是“廄”的假借字。
《廣雅·釋宮》:“庌、廡……廄,舍也。”王念孫《疏證》:“《說文》:‘庌,廡也。’《周官·圉師》:‘夏庌馬。’鄭注云:‘庌,廡也。廡,所以庇馬涼也。’《遺人》注云:‘廬,若今野候徙有庌也。’《說文》:‘廡,堂下周屋也。’《檀弓》注云:‘夏屋,今之門廡也。其形旁廣而卑。’《吳子·治兵》篇云:‘冬則溫廄,夏則涼廡。’《釋名》云:‘大屋曰廡。廡,幠也。幠,覆也。并、冀人謂之庌。庌,正也,屋之正大者也。’”[56]《吳子·治兵》“廡”與“廄”對舉,《周禮·圉師》又用廡來“庇馬涼”,可見“廡”也有廄、閑一類的意思。上古音“廡”屬明母魚部,“敀”屬幫母鐸部,二字韻部陰入對轉,聲母都屬唇音,音近可通。“無”聲之字與“莫”聲之字古通。例如:《說文》肉部:“膴,讀若謨。”《漢書·韋玄成傳》“其規橅可見”,顏師古注:“橅,讀曰摹,其字从木。”“莫”聲之字與“百”聲之字古通。例如:《詩·大雅·皇矣》“貊其德音”,《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引“貊”作“莫”。《史記·蘇秦列傳》“堅甲鐵幕”,司馬貞《索隱》引鄒誕云:“幕,一作陌。”“百”从“白”聲。因此,“白”聲之字可與“無”聲之字通用,“敀”可以用作“廡”。《說文》人部:“俌,讀若撫。”“撫”从“無”聲。“俌”从“甫”聲。而从“甫”聲之“尃”與“敀”可以通用,上文已述。此也可證“敀”可以用作从“無”得聲之“廡”。
三、“轉賣五羊”考
我們現在來談前一句“轉賣五羊”。首先還是先把文獻中的相關記載抄寫在下面:
(1)百里奚。《淮南子·脩務》
(2)百里奚傳賣。(《文子·自然》)
(3)百貿易兮傳賣。(王逸《九思·悼亂》)
(4)百里奚乞食於路,傳賣五羊之皮,秦繆公委之以政。(《說苑·尊賢》)
(5)百里奚,虞之乞人,傳賣以五羊之皮,穆公相之,而朝西戎。(《戰國策·秦策五》)
(6)百里奚之未遇時也,亡虢而虜晉,飯牛於秦,傳鬻以五羊之皮。公孫枝得而説之,獻諸繆公。三日請屬事焉。繆公曰:“買之五羊之皮而屬事焉,無乃天下笑乎?”(《呂氏春秋·慎人》)
(7)夫百里奚,齊之乞者也。逐於齊,西無以進,自賣五羊皮,爲一軛車,見秦繆公,立爲相,遂霸西戎。(《韓詩外傳》卷八)
(8)百里奚自賣五羊之皮,爲秦伯牧牛,舉爲大夫,則遇秦繆公也。(《韓詩外傳》卷七)
(9)百里奚自賣五羊之皮,爲秦人虜,穆公得之,時強也。(《說苑·善說》)
(10)百里奚自賣取五羊皮,【爲】伯氏牧羊〈牛〉,以爲卿大夫,則其遇秦穆公也。(《說苑·雜言》)
(11)百里自鬻。(《漢書·王褒傳》)
(12)百里奚自鬻於秦養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繆公。(《孟子·萬章上》)
(13)五羖大夫,荆之鄙人也,聞秦繆公之賢而願望見,行而無資,自粥於秦客,被褐,食牛。期年,繆公知之,舉之牛口之下,而加之百姓之上。(《史記•商君列傳》)
(14)賈人買百里奚以五羖羊之皮,使將車之秦。秦穆公觀鹽,見百里奚牛肥。(《說苑·臣術》)
(15)百里奚舉於。(《孟子·告子下》)
“轉賣”,(1)作“轉鬻”,(2)至(5)作“傳賣”,(6)作“傳鬻”,它們所記錄的爲同一個詞(下文如無必要,統一用“轉賣”表示)。《韓非子·難言》“傅說轉鬻”,何犿注:“轉次而傭,故曰【轉】鬻。”[57] 《史記·龜策列傳》:“眀月之珠,出于四海……傳賣于市。”用現代漢語來說就是輾轉倒賣。(7)至(10)作“自賣”,(11)、(12)作“自鬻”,(13)作“自粥”。“粥”是“鬻”之省。《漢書·高帝紀下》:“民以飢餓自賣爲人奴婢者,皆免爲庶人。”此“自賣”與“自殺”句式相同,是自己售賣自己之意。《韓非子·說林下》引鄙諺曰:“虜自賣裘而不售,士自譽辯而不信。”此“自賣”與“自白”句式相同,是親自售賣之意。無論作哪種解釋,“自賣”的意思都跟“轉賣”不同。詳下。
“五羊”,(7)、(10)作“五羊皮”,(4)、(5)、(6)、(8)、(9)、(12)作“五羊之皮”,(14)作“五羖羊之皮”。五只羊變爲五只羊的皮,很是奇怪。羊皮不如羊值錢,作爲百里奚的等價物,把“五羊”改爲“五羊皮”或“五羊之皮”等,大概是爲了更加突出百里奚身份的低賤。
“百里轉賣五羊”一句,“百里”是主語,“轉賣”是謂語,“五羊”是賓語,所以這句話最直接的解釋應爲百里奚輾轉倒賣貨品。(3)百里奚“貿易兮傳賣”,(15)“百里奚舉於市”。“貿易”是以貨易貨或以貨易財,“傳(轉)賣”是輾轉倒賣貨物,二者都是商業行爲,而從事商業活動一般都在關市之中。(7)百里奚“自賣五羊皮,爲一軛車”,我們的理解是百里奚用賣五羊之皮的錢買了一輛牛車,這也是商業行爲。綜合這三條材料,我們認爲本篇“轉賣五羊”一句是講百里奚的身份爲商人。《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所記的鄭商人弦高,大概也是做買賣牛羊生意的,跟百里奚是同行。先秦時期商人的地位是很低的,士、農、工、商,商幾乎處在社會的最底層。此乃基本常識,無庸多說。說百里奚是商人,跟說他是官奴一樣,都是表明他在發跡之前身份很卑賤。
既然百里奚的身份爲商人,那么他所倒賣的貨品應該很多,但是爲什么文獻中僅提到他“轉賣五羊”一件事呢?我們推測,百里奚從事商業活動很可能就是從售賣五只羊開始的,上引(7)所記很可能就是百里奚從商後所做的第一筆買賣。(14)說“賈人買百里奚以五羖羊之皮,使將車之秦”,跟(7)的記載雖然不同,但很明顯是由同一件事或同一段記載演化而來,由此可見百里奚賣羊買車這件事的重要性。因爲“轉賣五羊”是百里奚所做的第一筆生意,所以文獻才用以指代他曾爲商人的這段經歷。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對百里奚轉賣五羊之皮事跡的理解,跟前人有些不同。我們把它理解爲百里奚轉賣貨品,而不是其他文獻所記載的百里奚作爲貨品被轉賣,這實在是出於語法分析的結果。像(1)、(2)和上引《韓非子·難言》那樣由人名加上“轉賣”組成的句子,實際上存在歧義。人既可作“轉賣”的施事主語,也可作它的受事主語。理解爲施事主語,也就是人倒賣貨物,人的身份就是商人。理解爲受事主語,也就是人被倒賣,人的身份就是僕虜。我們作前一種理解,其他文獻則作後一種理解。這兩種理解本來無可無不可,但是如果還有其他句子成份可就不一樣了。本篇作“百里轉賣五羊”,“五羊”應該是“轉賣”的賓語。既然“轉賣”有真正的賓語“五羊”,那么“百里”也就只能分析爲“轉賣”的施事主語。
跟本篇“百里轉賣五羊”不同,(5)、(6)在“轉賣”與“五羊之皮”之間多出一個“以”字,作“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分析這句話的結構,“百里奚”是主語,“轉賣”是謂語,“以五羊之皮”是介詞結構作補語。所以這句話的主干也是人名加“轉賣”的句式,也存在歧義。(6)秦穆公、公孫枝“買之五羊之皮而屬事焉”,(14)“賈人買百里奚以五羖羊之皮”,實際上是“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一句的句式轉換,動詞“賣”轉換爲它的反義詞“買”,“百里奚”由原來的主語轉換爲賓語,原來隱藏的施動者因而出現在主語的位置。我們知道,消除句子歧義的辦法之一就是作句式轉換。从(6)和(14)所作的句式轉換來看,百里奚的身份應該是被倒賣的奴僕,而非倒賣物品的商人。但是我們不禁要問,(6)和(14)所作的這種句式轉換可信嗎?這得從多出的“以”字說起。沒有“以”字的“百里轉賣五羊”跟有“以”字的“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兩句文意差別很大,必有一誤。根據(4)、(7)至(10)“賣”與“五羊”之間都沒有“以”字以及出土文獻的可靠性比較大這兩點,我們認爲沒有“以”字的“轉賣五羊”是原貌,“以”字是後來誤添加進去的。可能是由於有人把“百里”看作“轉賣”的受事主語,但是因爲“轉賣”有真正的賓語“五羊”妨礙這種理解,所以才在“五羊”之前添加一個介詞“以”把它轉化爲補語,以消除這種理解的障礙。(12)作“百里奚自鬻於秦養牲者五羊之皮”,在“自鬻”與“五羊之皮”之間添加“於秦養牲者”五字,而不像(5)、(6)、(14)那樣添加“以”字。雖然“於秦養牲者”五字同樣起到了切斷動詞“自鬻”跟賓語“五羊之皮”之間的聯繫,把“百里奚”轉化爲受事主語的作用,但是也造成了不好判明“五羊之皮”在新的句子裡倒底是什么成份的尷尬。(10)在二者之間添加的是“取”字,“百里奚自賣,取五羊皮”雖然沒有語病,但是由於加工痕跡過於明顯,一眼就能看出跟原句“自賣五羊”的差別。此二者正是由“百里轉賣五羊”向“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演變的中間環節,經過數次探索之後最終選定添加“以”字。當然,也有可能添加“以”字跟添加“取”字或“於秦養牲者”等沒有聯繫,它們是分別進行的。但無論是哪種情況,都爲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綫索,來釐清其中的是是非非。
百里奚成爲被倒賣的僕虜之後,買他的人總共有以下幾位:(14)“賈人”,(13)“秦客”,(12)“秦養牲者”,(6)“公孫枝”,《史記·秦本紀》“秦穆公”。趨勢是買家地位越來越高,跟秦穆公距離越來越近。這應該是百里奚事跡傳誦者有意拉近兩人的距離,爲秦穆公舉用百里奚創造最好的條件,也爲使這個故事更富傳奇色彩。賈人的出現應該最早,是最原始的形態。此點可在由(7)向(14)的演變中體現出來。(7)中的百里奚是一個賈人,做了一筆販羊買車的生意。到了(14),百里奚由賈人淪爲被賈的人,他原先所做販羊買車的事情總得有人來承擔,於是就編造出另一個賈人,其實不過是百里奚的影子和替身。秦客和秦養牲者都是一個代號,重點在“秦”字上。後者之所以點明是養牲者,主要是爲了跟“爲敀牧牛”的故事掛鉤。其實二者本是不同的事件,沒有必要硬扯到一塊去。文獻記載一般都是“轉賣五羊”故事在先,“爲敀牧牛”故事在後,最後如(13)所說“舉之牛口之下”,或如本篇所說“釋鞭箠而爲命卿”。但是不知出於何種原因,大概是由於“轉賣五羊”故事演變得更具傳奇色彩,所以就把它挪到“爲敀牧牛”故事之後作爲壓軸。這種調換完成之後,秦穆公舉用百里奚的地方由“牛口之下”變爲(15)所說的“市”。爲使秦穆公儘快發現百里奚,因此買他的人不能再是秦客或秦養牲者這種地位不高的人,所以跟秦穆公關係密切的公孫枝就適時地出場了。後來爲省卻輾轉的麻煩,秦穆公就直接成爲買家了。
還需要指出的是,這兩種不同順序的百里奚故事都見於《史記》的記載。以“爲敀牧牛”爲壓軸的版本見於《商君列傳》,文即上引(13)。以“轉賣五羊”爲壓軸的版本見於《秦本紀》,我們把相關內容抄寫在下面:
(繆公)五年,晋獻公滅虞、虢,虜虞君與其大夫百里傒,以璧、馬賂於虞故也。既虜百里傒,以爲秦繆公夫人媵於秦。百里傒亡秦走宛,楚鄙人執之。繆公聞百里傒賢,欲重贖之,恐楚人不與,乃使人謂楚曰:“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請以五羖羊皮贖之。”楚人遂許,與之。當是時,百里傒年已七十餘。繆公釋其囚,與語國事。謝曰:“臣亡國之臣,何足問!”繆公曰:“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固問。語三日,繆公大説,授之國政,號曰五羖大夫。百里傒讓,曰:“臣不及臣友蹇叔。蹇叔賢而世莫知。臣常游,困於齊而乞食䬹人,蹇叔收臣。臣因而欲事齊君無知,蹇叔止臣,臣得脱齊難。遂之周。周王子穨好牛,臣以養牛干之。及穨欲用臣,蹇叔止臣。臣去,得不誅。事虞君,蹇叔止臣。臣知虞君不用臣,臣誠私利祿爵,且留。再用其言得脱,一不用及虞君難,是以知其賢。”
司馬遷沒有專門爲百里奚立傳,這段文字可以看作《史記》的《百里奚列傳》。根據這段記載,百里奚的事跡主要有以下幾項:(一)、在齊國受困,不得不嚮人乞食。此點與(4)、(5)、(7)和上引《韓非子·難言》相合。(二)、想要做齊國君主無知的大臣。既然說想要,就是沒有真正實行,文獻中當然也就不會有記載,這大概只是司馬遷的推測之辭。(三)、養牛以干周王子穨。此爲“爲敀牧牛”故事的另一版本。因爲秦穆公已爲“轉賣五羊”故事所占據,所以不得不把所干的對象更換爲王子穨。(四)、做虞國的大臣。(五)、被晉獻公抓爲俘虜。(六)、作爲秦穆公夫人的媵臣,陪嫁於秦國。以上三點本自《左傳》僖公五年晉“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司馬遷認爲井伯就是百里奚,故有此說。梁玉繩說:“《孟子》言‘百里傒知虞公之不可諫而去之秦’,知虞公之將亡而先去之,安得有被執爲媵之事?被執爲媵者,虞大夫井伯也。《史》誤合爲一人。故于《晉世家》連書‘虜井伯百里奚’,而于此《紀》直以百里奚替井伯。”[58] 其說可從。但(6)已言百里奚“亡虢而虜晉”,此非馬遷之首過。(七)、从秦國逃跑,被楚國鄙人抓住。此點大概也是司馬遷連接前後故事的彌縫之辭。因爲文獻中有記載,百里奚是楚國宛人,或以爲是曾困於宛地,於是史公就把“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故事的發生地挪到楚國的宛縣,而把“困”坐實爲“楚鄙人執之”。(八)、秦穆公以五羊之皮贖百里奚。此點乃是對“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的另一種理解。《莊子•庚桑楚》也有一段類似的話,原文如下:
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籠百里奚。是故非以其所好籠之而可得者,无有也。
成玄英疏:
百里奚沒狄,狄人愛羊皮,秦穆公以五色羊皮而贖之。又云:百里奚好著五色羊皮裘,號曰五羖大夫。
陸德明《經典釋文》:
百里奚好秦而拘於宛,故秦穆公以五羊皮贖之於楚也。或云:百里好五色皮裘,故因其所好也。
成玄英疏和陸德明《釋文》對這句話都提出了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跟《史記·秦本紀》所載大體相同,這是把“籠”字讀爲“贖”。第二種解釋是把“籠”讀如原字,訓爲“籠絡”。從“是故非以其所好籠之而可得者,无有也”一句來看,後一種解釋應該符合《莊子·庚桑楚》的愿意。上古音“籠”屬來母東部,“贖”屬禪母屋部,“賣”屬喻母四等屋部。上古音東部跟屋部是嚴格的陽入對轉關係,而禪母、喻母四等跟定母的古音很近,[59] 來母跟定母、喻母四等的古音也很近,只是發音方法不同,所以此三字的上古音應該很近,可以通用。《史記·秦本紀》和《莊子·庚桑楚》的記載,應該是把“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一句的“賣”讀爲“贖”或者“籠”,又根據他們各自的讀法,把這句話分別作適當的句式轉換和情節敷衍的結果。既然加“以”字

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好

的“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一句不能反映百里奚故事的原貌,那么在此基礎之上改編而成的這兩段記載當然也就不可信了。至於成玄英疏和陸德明《釋文》用“五色羊皮”或“五色羊皮裘”來解釋“五羊之皮”,顯然更是荒謬可笑。
最後來談一談“自賣”的“自”字。根據(10)、(12)、(13)三句,此“自賣”跟上引《漢書·高帝紀下》“自賣爲人奴婢”的“自賣”相同,是自己售賣自己的意思。但是如上文所述,百里奚並不是一個被人倒賣的奴隸,因此這種理解並不符合原意。我們懷疑這些作“自賣”的句子原來也應作“百里奚轉賣五羊之皮”,因爲有人把“百里奚”理解爲受事主語,或者因爲受到“百里奚轉賣以五羊之皮”一類句子的影響,所以才在“百里奚”與“轉賣”之間添加一個“自”字複指百里奚,又因爲“轉”字的意思跟“自”字有沖突,所以就把它刪掉了。但是從上引《莊子·庚桑楚》和《史記·秦本紀》來看,也許有的版本“賣”字之前本來就沒有“轉”字。“自賣”也有可能是在這種版本的基礎上直接添加“自”字形成的。
《說文》自部“自”字古文作“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61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6號簡文“贖”字所从的“𡍬”作“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百里奚-郭店《窮達以時》所載百里奚事跡考
”,[60] 二者字形相近,容易混同。“自賣”的“自”也有可能是“𡍬”字的訛誤,而“賣”則是“𡍬”字的旁注誤入正文。也就是說,“百里奚賣五羊之皮”原來應作“百里奚𡍬五羊之皮”,可能有人知道“𡍬”字應該讀爲“賣”,就在“𡍬”旁注寫了一個“賣”字。後來“𡍬”字訛誤爲“自”,人們無从了解旁記“賣”字的來源,於是兩存之,這句話於是就變成“百里奚自賣五羊之皮”了。[61] 總之,不論是哪種情況,我們都不能根據“自賣”一詞來討論本篇“轉賣五羊”一句的含義。
四、餘論
《呂氏春秋·察傳》所載“夔一足”和“穿井得一人”的故事,是我們所熟知的。由於故事口耳相傳,容易產生歧異。《論衡》有《語增》篇,講經傳所載多有後人增益之言,不可據信。本文所討論的“轉賣五羊”和“爲敀牧牛”兩句,文獻中相應的記載也都存在這種情況。梁玉繩《史記志疑》說:“寧戚未遇,亦嘗飯牛,則鬻牛羊于市,奚未遇時或爲之,故《孟子》曰‘舉于市’。”[62] 梁氏據《孟子》“舉於市”推論百里奚曾爲商人,這是正確的。但是我們上文已指出,“飯牛”是飼養牛的意思,而不是販賣牛的意思。所以,梁氏以“爲敀牧牛”一段經歷相當於“百里奚舉於市”,並不可信。我們既然認爲“爲敀牧牛”相當於“任僕虜”爲“官奴”,那么“舉於市”只能是指“轉賣五羊”。文獻中之所以有把“轉賣五羊”理解爲百里奚被倒賣的情況,大概也是受了“任僕虜”或爲“官奴”等記載的影響,以“任僕虜”和爲“官奴”相當於“轉賣五羊”。“轉賣五羊”和“爲敀牧牛”這兩段記載,分別對應百里奚爲商人和爲僕虜這兩段經歷。可能是因爲有人搞不清楚哪段記載指的是爲僕虜這段經歷,哪段記載指的是爲商人這段經歷,所以才導致對應錯位,出現上面所說的錯誤理解。在這種錯誤理解的影響下,又導致對句子結構產生誤解,或者對其中某個字詞產生誤讀,於是對相關文字進行改寫和增益,於是就變成我們今天所看到的樣子。
這裡再舉一例。上博竹書《平王與王子木》2—4號簡記有成公乾對王子木所講的一段話:“吾先君莊王蹠河雍之行,舍食於鼪宿,酪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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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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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不盍(蓋)。’先君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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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不盍(蓋)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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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63] 陳偉先生指出《平王與王子木》的內容也見於《說苑·辨物》,[64] 後者相當於上引這段話的文字作:“昔者莊王伐陳,舍於有蕭氏。謂路室之人曰:‘巷其不善乎?何溝之不浚也?’莊王猶知巷之不善,溝之不浚。”陳劍先生指出,“巷不善的‘巷’與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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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近,‘善’與簡文‘盍’(尤其是與容易被轉寫爲‘盖’的‘蓋’字)形近;溝不浚的‘浚’與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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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音近……此文後半部分(引按:指本文所引這段文字)顯然既與簡文有密切關係,同時又經過了較大的改寫”。[65] 《平王與王子木》與《說苑·辨物》這段話都是通過具體實例來講楚莊王具有生活常識,但是它們所舉實例不同而用字卻很接近,顯然應該是對相同文字的的不同釋讀造成的。之所以有不同釋讀,大概是後者不能正確理解前者原舉用例的含義,故勉強以其他事例解之。
聲音是語言的最佳載體,具有準備性和實時性的優點。用聲音傳遞古書,一般不會直接產生誤解。但是古書是存儲在人的腦子里的,一旦發生記憶上的錯誤,涉及範圍將會很廣,也將難以恢復。用文字記錄語言有很多局限性,即所謂文不達意,因而也容易造成誤解。但是這種誤解一般都限定在個別詞句之間,範圍不大,也可憑借文字的演變來追索原貌。另外,文字還具有聲音所不具有的超時空性,這是文字的最大優越性。因此文字逐漸取代聲音,成爲傳佈文獻的主要方式。先秦文獻的傳佈方式,是以口耳相傳爲主,還是以文字傳播爲主,學術界有不同意見。馮勝君先生最近撰文指出,至少在戰國時期已經是以文字形式爲主了。[66] 他的意見應該是可信的。既然戰國時期文獻的傳佈已是以文字形式爲主,那么我們今後在討論先秦文獻的歧異時,除了要考慮因口耳相傳產生的“傳聞各異”外,更要把目光更多地放在考察是否存在誤破通假或誤解句子結構等具有書面特徴的文字訛誤或誤解方面,仔細排比文字演變的順序,力圖恢復文字記載的本來面貌,以正確理解文字記載的原意,還歷史以真相。
(編者按:[1]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第27—28、145—146頁。
[2]陳劍:《郭店簡〈窮達以時〉、〈語叢四〉的幾處簡序調整》,《國際簡帛研究通訊》第2卷第5期,2002年6月;艾蘭、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12月,第316—319頁。陳偉:《郭店竹書別釋》,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第48—51頁。參看裘錫圭:《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郭店楚墓竹簡研究項目介紹》,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第7頁。
[3]陳偉:《郭店竹書別釋》,第47—48頁。
[4]魏宜輝、周言:《讀〈郭店楚墓竹簡〉劄記》,《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輯,中華書局,2000年7月,第234—235頁。施謝捷:《楚簡文字中的“櫜”字》,《語文研究》2002年第4期,第32頁注[14]。
[5]“勇”字,從周鳳五先生、朱淵清先生釋讀。周說見黃人二《出土文獻論文集》,臺灣高文出版社,2005年8月,第42頁所引;朱說見氏著《〈窮達以時〉“勇於反己“解——兼釋“墉”、“郭”》,中國古文字學研究會第十六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廣州華南師範大學,2006年12月。
[6]白於蓝:《孫叔敖“三相三去”考》,《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70—171頁。劉信芳:《郭店簡所記呂望身世辨析》,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簡牘學研究》第三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41—43頁。趙平安:《〈窮達以時〉第九號簡考論——兼及先秦兩漢文獻中比干故事的演變》,《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2年第2期,第18—21頁。李步嘉:《楚簡記“呂望”事考釋》,武漢大學中文系編《長江學術》第一輯,長江文藝出版社,2002年5月。劉信芳:《孔子所述呂望氏名身世辨析》,《孔子研究》2003年第5期,第106—110頁。
[7]劉樂賢:《〈窮達以時〉與〈呂氏春秋·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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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宗頤主編《華學》第四輯,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8月,第91—93頁。
[8]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12月,第64、207頁。
[9]朱德熙:《古文字考釋四篇》之二《釋犢》,《古文字研究》第八輯,中華書局,1983年2月,第16—18頁;收入氏著《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2月,第152—153頁。曹錦炎:《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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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釋續、瀆、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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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集刊》1983

中国历史故事十六

年第3期,第87—90頁。古文字中有从“𡴎”字形的字,有學者也把所謂的“𡴎”釋爲“𡍬”(趙平安:《釋古文字資料中的“𡍬”及相關諸字——从郭店楚簡談起》,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中國文字研究》第二輯,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10月,第78—85頁。劉釗:《釋“儥”及相關諸字》,《中國文字》新廿八期,臺灣藝文印書館,2002年12月,第123—132頁;收入氏著《出土簡帛文字叢考》,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3月,第120—129頁;又收入氏著《古文字考釋叢稿》,嶽麓書社,2005年7月,第226—237頁)。按“𡍬”跟“𡴎”形之字的關係應該只是音近,而非一字異體。參看陳劍:《釋造》,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第69—70頁注[37];收入氏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綫裝書局,2007年4月,第143頁注[1]。
[10]陳偉先生根據《楚辭·離騷》“邅吾道夫崑崙兮”王逸注“邅,轉也。楚人名轉曰邅”等,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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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邅”更符合楚人用字習慣(《郭店楚簡〈六德〉諸篇零釋》,《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5期,第30頁。《郭店竹書別釋》,第167頁)。其說很有道理。但是考慮楚地出土竹書未必就是楚人所作以及跟《淮南子》等古書的對應等,這裡仍從“裘按”釋讀。
[11]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3月,第63頁注[一一]。
[12]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圖版一一六、一二一。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第455頁。
[13]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9月,上冊第284頁。
[14]李家浩:《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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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君銅器銘文的幾點意見》,《江漢考古》1986年第4期,第85頁。
[15]曾憲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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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江漢考古》1992年第2期,第80頁;收入氏著《古文字與出土文獻叢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第83頁。
[16]徐寶貴:《石鼓文整理研究》,中華書局,2008年1月,上冊第795頁。
[17]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灣藝文印書館,2003年1月,第310頁。
[18]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上冊第284頁。何琳儀:《郭店竹簡選釋》,《文物研究》第十二輯,黃山書社,2000年1月,第198—199頁;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00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上冊第162頁;收入黃德寬、何琳儀、徐在國《新出楚簡文字考》,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第50頁。
[19]白於藍:《郭店楚墓竹簡考釋(四篇)》,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00一》,上冊第193—195頁。
[20]王志平:《郭店簡〈窮達以時〉校釋》,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簡牘學研究》第三輯,第47頁。
[21]鄭剛:《〈窮達以時〉所見古賢行跡綜考》,氏著《楚簡孔子論說辯證》,汕頭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第52—54頁。 [22]馮勝君:《戰國楚文字“黽”字用作“龜”字補議》,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一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6月,第478頁所引。
[23]梁春勝:《〈戰國古文字典〉引近代漢字資料辨析》,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9月19日。
[24]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第950頁。李守奎:《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57頁。張勝波:《新蔡葛陵楚墓竹簡文字編》,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吳振武教授),2006年6月,第134頁。
[25]李守奎:《楚文字編》,第736、290頁。
[26]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第66頁注[639]。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第950頁。
[27]白於藍:《〈包山楚簡文字編〉校訂》,《中國文字》新廿五期,臺灣藝文印書館,1999年12月,第201頁。李家浩:《楚墓竹簡中的“昆”字及从“昆”之字》,《中國文字》新廿五期,第141頁;收入氏著《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第309頁。
[28]參看麥耘:《“黽”字上古音歸部說》,饒宗頤主編《華學》第五輯,中山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68—173頁。
[29]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上冊第732頁。馮勝君:《戰國楚文字“黽”字用作“龜”字補議》,第478—479頁所引。宋華強:《楚墓竹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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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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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簡帛研究網,2004年6月13日。
[30]馮勝君:《戰國楚文字“黽”字用作“龜”字補議》,第478—479頁。
[31]李家浩:《信陽楚簡“樂人之器”研究》,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第三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0頁。李守奎:《楚文字編》,第736頁。劉國勝:《楚喪葬簡牘集釋》,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陳偉教授),2005年3月修改,第45頁注[77],第72頁注[64]。
[32]宋華強:《楚簡中从“黽”从“甘”之字新考》,簡帛網,2006年12月30日。
[33]李守奎:《楚文字編》,第756、757頁。李守奎、曲冰、李偉龍:《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五)文字編》,作家出版社,2007年12月,第595頁。
[34]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訂補)》,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第218頁。該書把“甘”釋爲“曰”。
[35]“以”字爲衍文,看俞樾:《諸子平議》,中華書局,1954年10月,第431頁。
[36]向宗魯:《說苑校證》,中華書局,1987年7月,第423頁。
[37]關於這種現象,參看拙撰《上博竹書〈民之父母〉研究》,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李家浩教授),2008年5月,第32—34頁。
[38]本釋文主要根據李學勤先生《岐山董家村訓匜考釋》一文,但個別地方斷讀有所不同。根據其他論著所作的改釋,在相應位置注出。李文載《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中華書局,1979年8月,第149—156頁;收入氏著《新出青銅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6月,第110—114頁。
[39]“嗟”,參看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第2、41—42、69頁。
[40]“𠨘”,參看裘錫圭:《釋“柲”》,《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1980年11月,第7—31頁;收入氏著《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8月,第17—34頁。
[41]“孚”,看裘錫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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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盨銘文考釋》,《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第6期,第22頁;收入氏著《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第66—67頁。
[42]“式”,看裘錫圭:《卜辭“異”字和詩、書裡的“式”字》,《中國語言學報》第一期,商務印書館,1983年4月,第179頁;收入氏著《古文字論集》,第128頁。
[43]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12月,第三冊第915頁。
[44]“馬”,據王引之說爲衍文。看氏著《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影印道光七年刻本,2000年9月,第218—219頁“五隸錯簡”條。
[45]于省吾:《殷代的奚奴》,東北人民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6年第1期,第132—142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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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看俞偉超、李家浩:《論“兵闢太歲”戈》,文化部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出土文獻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6月,第142頁。何琳儀:《長沙銅量銘文補釋》,《江漢考古》1988年第4期,第97—98頁。黃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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郢”辨析》,楚文化研究會編《楚文化研究論集》第二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311—324頁;收入氏著《古文字論叢》,臺灣藝文印書館,1999年10月,第281—290頁。
[47]“逸”,看趙平安:《戰國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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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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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一字說》,《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輯,第275—277頁。
[48]“巷”,看白於藍:《釋包山楚簡中的“巷”》,《殷都學刊》1997年第3期,第44—45頁。趙平安:《釋包山楚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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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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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1998年第5期,第80—81頁。何琳儀、徐在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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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關字》,《中國文字》新廿七期,臺灣藝文印書館,2001年12月,第103—111頁;收入黃德寬、何琳儀、徐在國《新出楚簡文字考》,第296—306頁。
[49]“鄍”,看李零:《讀〈楚系簡帛文字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五集,科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47頁。
[50]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圖版六四、六五,釋文考釋第27、50頁。
[51]“四”或爲“六”字之誤,參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經韻樓本,1981年10月,第444頁上欄。
[52]韓建武:《歷代官私印集考》,《文博》2007年第1期,第19頁。按此官印未附照片或鈐本,因此尚不能判斷其真伪及時代。如果是真印,从相關璽印的排列順序來看,有可能是漢印。
[53]朱德熙:《戰國文字中所見有關廄的資料》,《古文字學論集(初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吳多泰中國語文研究中心,1983年9月,第409—424頁;文化部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出土文獻研究》,第244—249頁;收入氏著《朱德熙古文字論集》,第157—165頁。
[54]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00、256頁。
[55]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第35、189頁。“尃”字从陳劍先生釋,看氏著《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9日。
[56]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影印嘉慶間王氏家刻本,1983年5月,第207頁。
[57]第二個“轉”字,據陳奇猷說補。參看氏著《韓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上冊第55—56頁注[16]。
[58]梁玉繩:《史記志疑》,中華書局,1981年4月,第一冊第124—125頁。
[59]曾運乾:《喻母古讀考》,《音韻學講義》,中華書局,1996年11月,第147—170頁。周祖謨:《禪母古音考》,《問學集》,中華書局,1966年1月,上冊第139—161頁。
[6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20頁。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第3頁。
[61]參看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五“以旁記字入正文例”條,收入俞樾等著《古書疑義舉例五種》,中華書局,2005年4月,第95—98頁。
[62]梁玉繩:《史記志疑》,第一冊第125頁。
[63]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7月,第88—90、269—271頁。釋文根據下引陳劍先生文。
[64]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
[65]陳劍:《釋上博竹書和春秋金文的“羹”字異體》,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月6日。
[66]馮勝君:《从出土文獻看抄手在先秦文獻傳佈過程中所產生的影響》,“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8”論文,美國芝家哥大學,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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