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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荊州紀南松陽漢墓木牘與漢初《傅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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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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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荊州紀南松陽漢墓木牘與漢初《傅律》的實施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傅律》,荊州市區紀南鎮松陽村M1出土木牘已公佈免老簿、新傅簿、罷癃簿釋文,應是上計文書的抄件,為瞭解《傅律》的實施提供了新材料,對理解當時的法律制度十分有益。
[關鍵詞] 松陽木牘 免老簿 新傅簿 罷癃簿 傅律
2004年底,荊州博物館在荊州市區紀南鎮松陽村進行了搶救性發掘,清理了4座漢墓(編號為M1——M4)、2口東周井(J1、J2),現已在《文物》2008年第4期發表《湖北荊州紀南松陽漢墓發掘簡報》公佈M1的發掘情況。M1出土木牘63塊,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譴書,記錄部分隨葬器物的名稱與數量;二是各類簿冊,包括南郡及江陵西鄉等地的戶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歸義簿、罷癃簿、復事算簿、見(現)卒簿、置吏卒簿等;三是葉(牒)書,記載秦昭襄王至漢武帝七年歷代帝王在位的年數;四是令,主要是漢文帝頒佈的部分律令;五是曆譜,主要是漢武帝時期的曆譜;七是周偃的功勞記錄;七是漢景帝至漢武帝時期周偃的升遷記錄及升調文書等公文抄件。併發發了35號簡牘的釋文。M1出土木簡10枚,皆為單面墨書文字,內容與木牘有關,應為放置於各類木牘後面的標題,如“右方四年功書”、“右方譴書”等。5號木簡的釋文為“右方除書”。並初步推斷M1的年代為漢武帝早期,墓主人應為木牘、木簡中所說的“周偃”,其官職為“江陵西鄉有秩嗇夫”,其爵位為“公乘”(漢爵第4級)。已公佈的荊州紀南松陽漢墓35號木牘所載南郡免老簿、新傅簿、歸義簿、罷癃簿有可能是南郡上計文書的抄件,與尹灣漢簡《集簿》有相似之處。[1]儘管只有各縣的統計數字及南郡的匯總數字,沒有反映出更多細節內容,但也為漢律《傅律》的實施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事例,對理解當時的法律制度十分有益。
現將荊州紀南松陽漢墓35號木牘釋文移錄如下:
南郡免老簿:巫免老二百七十八人,秭歸免老二百卌六人, 夷道免老六十六人,夷陵免老卌二人,醴陽免老六十一人,孱陵免老九十七人,州陵免老七十四人,沙羨免老九十二人,安陸免老六十七人,宜成免老二百卅二人(正面第一欄),臨沮免老三百卅一人,顯陵免老廿人,江陵免老五百卅八人,襄平侯中廬免老百六十二人,邔侯國免老二百六十七人,便侯國免老二百五十人,軑侯國免老百三十八人。凡免老二千九百六十六人(正面第二欄)。
南郡新傅簿:巫新傅二百三人,秭歸新傅二百六十一人,夷道新傅卅十七人,夷陵新傅卌五人,醴陽新傅廿五人,孱陵新傅免廿六人,州陵新傅十五人,沙羨新傅五十人,安陸新傅十九人,宜成新傅五百卌六人(正面第三欄),
臨沮新傅百一六人,顯陵新傅十二人,江陵新傅二百五十五人,襄平侯中廬新傅七十八人,邔侯國新傅二百廿人,便侯國新傅百廿三人,軑侯國新傅五十六人。凡新傅二千八十五人(正面第四欄)。
南郡罷癃簿:巫罷癃百一十六人,其七十四人可事;秭歸罷癃百六十人,其百卅三人可事;夷道罷癃卌八人,其卌人可事;夷陵癃廿二人,其十七人可事;醴陽罷癃廿六人,其十五人可事;孱陵罷癃七十六人,其六十二人可事;州陵罷癃六十一人,其卌八人可事;沙羨罷癃五十一人,其卌人可事;安陸罷癃廿八人,其廿四人可事;宜成罷癃六百卌三人,其五百七十人可事(背面第一欄);
臨沮罷癃百九十九人,其百卅四人可事;顯陵罷癃卌五人,其卌人可事;江陵罷癃三百六十三人,其三百一十六人可事;襄平侯中廬罷癃二百一十八人,其百六十九人可事;邔侯國罷癃二百七十五人,二百廿三人可事;便侯國罷癃三百七人,其二百六十四人可事;軑侯國罷癃七十人,其五十九人可事。凡罷癃二千七百八人,其二千二百廿八人可事,四百八十人不可事(背面第二欄)。
關於《傅律》,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有一條《傅律》的條文:
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貨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傅律。[2]
秦簡中的《傅律》條文雖然有限,但已經涉及成童年齡、身體狀況以及免老等問題。從秦簡來看,戶籍制度與傅籍制度是並行的兩種制度。人們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但也有學者指出了兩者的不同,一是所記內容不同,戶籍是“生者著,死者削”,而傅籍之人,主要是成年男子。二是用途有別。戶籍大概是為了國家掌握天下戶口,作為徵收口賦等方面的依據。成年人傅籍,則是為了徵發徭役。這兩種制度並行不悖,成為國家用來控制和剝削農民的重要手段。[3]我們注意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的條文:“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三三一)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封府戶;節(即)有當治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雜治為;(三三二)臧(藏)□已,輒復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其或為詐偽,有增減也,而弗能得,贖耐。官恒先計讎,(三三三)□藉□不相(?)復者,系劾論之。(三三四)”[4]可知當時政府實施《戶律》時要編制的簿籍有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而荊州紀南松陽漢墓木牘告訴我們,當時政府實施《傅律》時要編制的簿籍有免老簿、新傅簿、罷癃簿等。而這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中可找到一一對應的名目。
關於免老之年,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有具體的規定: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嫋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米月一石。(三五四)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嫋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三五五)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嫋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三五六)
不更年五十八,簪嫋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三五七)
漢朝統治階級標榜“以孝治天下”,律文中優待高齡老人,有稟?米月一石、受仗、免老、睆老等規定。其中具體年齡按爵位高低而有所不同。大抵低爵及無爵者高,反之則晚。其中稟?米月一石者年齡最低需在九十歲以上,受仗(杖)者最低需在七十歲以上,免老者、睆老者年齡最低需在五十八歲以上。漢初年過五十者便很珍稀。《漢書·高帝紀》:高祖三年春正月,“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繇戍,以十月賜酒肉。”《漢書·文帝紀》文帝二年三月詔:“年八十已上,賜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賜帛人二疋,絮三斤。賜物及當稟鬻米者,長官閱視,丞若尉致,不滿九十,嗇夫、令史致”。落實免老規定,則有《免老簿》。尹灣漢簡《集簿》,是東海郡上計所用集簿。其背面有:
男子七十萬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萬八千一百卅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年八十以上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一,六歲以下廿六萬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萬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萬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對於罷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也有具體的規定:
當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烏者,以為罷癃。(三六三)
睆老各半其爵繇(徭),□以獨給邑中事。當繇(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系勿?(?)。(四○七)
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金痍、有囗病,皆以為罷癃,可事如睆老。其非從(四○八)軍戰痍也,作縣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療之令、尉前。(四○九)
睡虎地秦簡中有多條涉及罷癃,秦簡整理小組指出:“癃,即罷癃,意為廢疾,參看《說文》‘癃’字段注。” 《說文》段注:“罷者,廢置之意。凡廢置不能事事曰癃。” 有學者指出:“罷癃,殘廢。”並引《史記·平原君傳》:“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躄者至平原君門,請曰:‘臣不幸有罷癃之病。’”正義:“躄,跛也。”索隱:“罷癃謂背疾,言腰曲而背隆高也。”這是稱癃為罷癃。《漢書·陳湯傳》:“湯擊郅支時,中寒病,兩臂不能詘申。湯辭謝,曰:‘將相九卿,皆賢材通明,小臣罷癃,不足以策大事。’”陳湯的兩臂不能屈伸,自稱為罷癃。特別是《史記·項羽本紀》如淳注引漢律:“高不滿六尺二寸為罷癃”,漢代六尺二寸約合1.43米。[5]身高不足1.43米也是罷癃。如淳注所引漢律顯然屬於漢律《傅律》的法條。又張家山漢簡《徭律》:“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四○八)”“金痍、有□病,皆以為罷癃,可事如睆老其非從(四○八)軍戰痍也,作縣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療之令、尉前。(四○九)”可能漢初的罷癃包括天生、後天殘疾、侏儒、戰爭致殘者以及多年重病者。居延所出西漢施行詔書目錄(6)年八十及孕、朱儒頌系,五十二。此景帝后元三年詔。《漢書·刑法志》曰:“三年復下詔:高年老長,人所尊重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鞫系者,頌系之。”但有學者指出:“罷癃守官府”,這裏的罷癃指受過肉刑的人,因為古代常以這種人守門。顯然不夠確切,因為秦有隱官制度,凡受過肉刑身體殘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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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平反者,要在為常人所不能見的處所服役。秦律中殘疾即罷癃也要服輕微的徭役,並規定其逃亡者的處罰與因公致殘者相同。至於《莊子·人間世》:“支離疏者,頤隱於臍,肩高於頂,會撮指天,五管在上,兩髀為肋,挫針治?,足以糊口;鼓筴播精,足以食十人。上徵武士,則支離攘臂而游於其間。上有大役,則支離以有常疾不受功。上與病者粟,則受三鐘與十束薪。”有學者指出則是楚制與秦制的區別。[6]但是根據張家山漢簡《徭律》上引條文,則規定罷癃如同睆老減半服役,非從軍受傷者則要踐更四次。35號木牘顯示落實法律關於罷癃的規定,則要編制《罷癃簿》,而且。罷癃根據病殘的程度,明確分為可事、不可事兩大類,其中不可事者只占總數的極少數,可見國家對勞動力控制的嚴厲。
關於傅籍之年,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也有規定: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三六四)、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伍)。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三六五)
根據睡虎地秦簡,秦時十五傅籍。據張家山漢簡《傅律》,知漢初傅籍年齡按本人及其父爵高低而有不同,大抵低爵及無爵者傅籍早,反之則晚,由20歲至24歲不等。已傅者,亦已其爵之高低而有不同待遇。如“免老”(年高免徭役)一項,大夫(五級爵)以上須年58歲,公士(一級爵)65歲,公卒(無爵)66歲。而實施此項法律規定,則要編制《新傅簿》。至於未傅者是否一定免除徭役,則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史記·白起列傳》載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趙,困趙軍于長平,趙軍堅守“以待救至”,昭王於是“自之河內”,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又如《漢書·高帝紀》:漢高祖三年五月,“漢王屯滎陽,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 《居延新簡》:“口口榮小未傅為譯(驛)騎,皆小家子,貧急不能自給實口。(E.P.T58:30)”懸泉漢簡:“效谷甘井騎置一所,弟二,馬三匹,吏一人,小未傅三人。(ⅡDXT0115③:32)”“效谷平望騎置一所,弟四,馬三匹,吏一人,小未傅三人。(Ⅱ90 DXT00216②:341)”反映郵置以小未傅為騎馬送信的騎手,可見在當時實際上存在役使小未傅的情形。正由於非法,所以要尋找理由如家庭貧困,無法養活孩子等。[7]
至於荊州紀南松陽漢墓尚未公佈的戶口簿。2004年安徽天長西漢中期偏早漢墓M19:40—19木牘正面即為A面“戶口簿”,記載縣的戶數、口數及各鄉的戶口數;B面“算簿”,根據“戶口簿”上的人口統計全縣應收口算錢,再根據各鄉上報數字合計並復核,時間在八月、九月。[8]荊州紀南松陽漢墓尚未公佈的歸義簿、復事算簿、見(現)卒簿、置吏卒簿估計也與《傅律》有關。南郡有蠻夷,有“道”的設置。“歸義”指歸順的蠻夷,漢代有“歸義羌侯印”,關於歸義者,徵發徭役可能有特殊的規定,《奏讞書》已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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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涉及此問題,故要編制籍簿。復事算簿顯然是將徵發徭役時的優免對象編制籍簿,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復律(現疑為徭律)》有對官手工業者除復的規定。見(現)卒簿、置吏卒簿可能也是為徵發徭役時區別優待減免吏員及家屬而編制的籍簿,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吏及宦皇帝不(四一一)與給傳送,事委輸。”
此外,荊州紀南松陽漢墓35號木牘為漢初政區地理的研究提供了新資料,明確了漢初南郡的行政區劃,這也為研究秦漢南郡司法管轄區域提供了參照。《漢書·地理志》:“南郡,秦置,高帝元年更為臨江郡,五年復故。景帝二年復為臨江,中二年復故。莽曰南順。屬荊州。戶十二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口七十一萬八千五百四十。有發弩官。縣十八:江陵,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陽徙此。後九世平王城之。後十世秦拔我郢,徙陳。莽曰江陸。臨沮,《禹貢》南條荊山在東北,漳水所出,東至江陵入陽水,陽水入沔,行六百里。夷陵。都尉治。莽曰居利。華容,雲夢澤在南,荊州藪。夏水首受江,東入沔,行五百里。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郢,楚別邑,故郢。莽曰郢亭。邔,當陽,中廬,枝江,故羅國。江沱出西,東入江。襄陽,莽曰相陽。編,有雲夢官。莽曰南順。秭歸,歸鄉,故歸國。夷道,莽曰江南。州陵,莽曰江夏。若,楚昭王畏吳。自郢徙此,後復還郢。巫,夷水東至夷道入江,過郡二,行五百四十里。有鹽官。高成。洈山,洈水所出。東入繇。繇水南至華容入江,過郡二,行五百里。莽曰言程。”根據清人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九《侯國考》考證,“班志郡國之名,以(平帝)元始二年戶口籍為斷。其侯國之名,則以成帝元始之末為斷。”因此,漢初南郡縣數只能採用推算的辦法,《漢書·地理志》所載縣數18,而35號木牘所載為縣13,兩者可相比勘。其中,岳麓書院藏秦簡有州陵守、州陵假守,有學者懷疑州陵為秦郡,除了《漢書·地理志》南郡已有州陵縣外,現在根據3號木牘可斷定為南郡屬縣;而且漢初南郡轄地較後世為廣。如《漢書·地理志》“ 江夏郡,高帝置。屬荊州。戶五萬六千八百四十四,口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一十八。縣十四:西陵,有雲夢官。莽曰江陽。竟陵,章山在東北,古文以為內方山。鄖鄉,楚鄖公邑。莽曰守平。西陽,襄,莽曰襄非。邾,衡山王吳芮都。軑,故弦子國。鄂,安陸,橫尾山在東北。古文以為陪尾山。沙羨,蘄春,鄳,雲杜,下雉,莽曰閏光。鐘武。侯國。莽曰當利。”至於漢代南郡侯國,《漢書·地理志》未載,經錢大昕、周振鶴考證,南郡有高城、江夏郡,鐘武、廬江郡,松滋三侯國。[9]35號木牘所載為侯國4,兩者也可相比勘。其中軑侯國,已故學者馬雍有詳考,可參考。[10]前輩學者嚴耕望曾考證,《漢書·地理志》郡國首縣即郡治所所在。[11]而秦簡《語書》載秦南郡守騰發佈文告,卻要“別書江陵布,為郵行”。因此,有學者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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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郡郡治不在江陵,而在其他地方。如35號木牘所載簿冊均以巫為首,南郡郡治是否在巫,後來才遷至江陵。因秦人經營巴蜀日久,其中巴郡為經營南郡的橋頭堡,由巴至巫也不是沒有這個可能,而且巫與後來的東三郡在地緣也有密切關係。當然,這也只是一個推測而已。
附記:本文承2007年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秦漢魏晉法律的演變與律令法系的形成” (07BZS009)資助
又記:本文為2008年10月重慶中國法律史第八屆年會暨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
(編者按:[1]連雲港市博物館 東海縣博物館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 中國文物研究所《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78頁。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
[3]吳樹平《秦代社會階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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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第94—95頁。
[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文物出版社2001年。
[5]于豪亮《秦律叢考》,《于豪亮學術文存》“罷癃守官府”條,中華書局1985年,第138—139頁。
[6]于豪亮 李均明《秦簡所反映的軍事制度》,《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第159頁。
[7]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懸泉置”》,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學術論壇:簡帛學論壇論文,北京,2006年11月。《居延漢簡》“小未傅”條承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張俊民先生教示,謹致謝忱。
[8]天長市文管所 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11期。
彭浩先生2009年3月29日在武漢大學簡帛網發表《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二)一文,公佈了釋文:“•二年西鄉戶口薄 上欄-1 戶千一百九十六 2 息戶七十 3 秏戶三十五 4 相除定息四十五戶 5 大男九百九十一人 6 小男千四十五人 7 大女千六百九十五人 8小女六百四十二人 9息口八十六人 下欄-1 秏口四十三人 2 相除定息口四十三3 •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 4”,對“二年西鄉戶口薄”進行了考釋,並與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鄭里廩簿”進行了對照研究,可參看。
[9]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0頁。
[10]馬雍《軑侯和長沙國丞相——談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主人身份和墓葬年代有關的問題》,《文物》1972年第9期。又載《馬王堆漢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20頁,又載馬雍《西域文物史地叢考》。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6—197頁。
[11]嚴耕望《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1—42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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