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問題復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問題復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問題復議
(武漢大學哲學學院)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摘要:本文系統考察了目前《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方面的意見,並詳細論證了簡36-37應當置於簡38→41之後、簡2-3與簡1的分離及其置於簡37後與之連讀、簡43置於簡1後及其與簡35B拼合、簡32與簡4、簡15與簡24拼合的可能性,對涉及簡序的一些關鍵文字訓讀也有所說明。
關鍵字:上博簡、容成氏、編連
作為重要的先秦佚籍,《容成氏》自2002年發佈以來[1] ,受到學者持久而多層面的關注,尤其是就其編連問題,學者們不斷發表新的意見,迄今仍無定論,因此,在詳細而全面地反思學者們已有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推進該篇的復原工作,以期為該篇的其他研究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仍然是有必要的。在開始本文的討論之前,筆者先簡單回顧目前已有的關於簡序編連方面的成果,以便於下文的討論。
李零所作釋文在諸如簡4→7、24→30、38→41、44→53等編連組的簡序上的成果一直為學者延用,但其整體簡序則有可商之處。首先質疑李零簡序的有陳麗桂和陳劍,前者認為原來的編序導致“論舜與論禹,篇幅懸殊實在太大,後者約為前者的3.5倍”,提出簡23→31應插入原來簡15與簡16之間。[2]陳劍則以原簡35的拼合問題作為突破口,認為“第三十五號是由上下兩段殘簡‘遙綴’而成的……這兩段殘簡無論從編繩位置看,還是從內容看,都不可能屬於同一簡。”進而將兩段殘簡分別編為35A和35B。其重新編連後的簡序為:(1→3)—35B—(4→7)—43—(9→11)—(13→14)—8—12—23—15—(24→30)—(16→21)—(31→32)—22—(33→34)—35A—(38→41)—(36→37)—42—(44→53)。[3] 毫無疑問,陳劍對35簡進行分離的處理是正確的,其對全篇簡文的重新編排也為進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它離竹簡原貌仍然有距離,學者們在很多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見。
蘇建州基本接受了陳劍的編連,但將簡36-37提至簡38之前,回到李零簡36→41的編連組。[4]淺野裕一大致使用了蘇說,但略有變更,主要是將簡35B重新置於35A之後,又將簡43置於簡42後。[5]丁四新師和白于藍對陳說21—(31→32)—22—(33→34)—35A一段編連進行了調整,丁四新師將簡22調整至簡31前,白于藍則將簡31與32分離,形成21—22—31—33—34—32—35A的編連組。[6]王瑜實際採用了白說,而將其採用陳劍的部分完整列出。[7]李守奎等編著的《容成氏·釋文二》採用了白說,同時也將簡36-37提至簡38前。[8]王志平則將簡31-32置於簡16後。[9] 郭永秉根據簡5和簡32中相似的字形,釋讀出一位上古帝王名號“有虞迵”,因而將簡43和簡31-32提前,形成簡35B—43—31—32—4—5的編連組。[10] 單育辰完整表達了郭永秉從陳劍編序中抽出相關簡後再重新編排的簡序:(1→3)-35B-43上-(31→32上)-(4下→7)—(9→11)—(13→14)—8上—8下—12下—23下—15上—(24下→30)—(16→22)—33下—34—35中—(38→41)—(36→37)—42下—(44→53)。[11] 牛新房基本接受了郭永秉說,但質疑簡7的綴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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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10-11的連讀,分簡7為簡7A、7B,將簡7B置於簡43和簡31之間。[12] 子居將簡2-3移置於簡37之後,而將簡43提至簡1後,整體編序為:1—43—35B—(31→32)—(4→7)—(9→11)—(13→14)—8a—8b—12—23—15—(24→30)—(16→22)—(33→34)—35a—(38→39)—(40→41)—(36→37)—(2→3)—42—(44→53))。[13]
從以上回顧可以看出,目前學界對大部分簡序編排已無異議,而諸如簡2-3、簡43、簡35B、簡31、32、簡36-37、簡38→41等成為討論焦點,這表明對《容成氏》編序的整理可能已經進入到一個關鍵時刻,正在離可能的原貌越來越近。下面筆者將參考眾說,就全文的脈絡來詳細討論一下這幾支關鍵簡的位置及拼合問題。
一、簡36-37應當置於簡38→
41之後的論證 在此首先要考慮的是簡36-37與簡38→41的連讀及位置關係問題。前面已經提到,蘇建州、於凱、淺野裕一及李守奎等編著的《容成氏·釋文二》均主張用李零簡36→41的編連,而不同意陳劍將簡36-37置於簡41之後。顯然,簡36→41連讀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簡37最末一字必須如李零所隸作“而”字。然而,一個被忽略已久的問題是:該字究竟是“天”還是“而”字。兩字在簡文中皆多次出現,我們可以通過下表看到其使用情況:
簡號
01
02
03
05
06
07
08
09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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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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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號
11
12
13
14
16
17
19
28
29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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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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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號
32
34
35A
35B
36
37
39
40
41
4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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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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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號
43
44
46
47
48
49
50
52
5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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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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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文字中“天”與“而”字易混,但通過上面的統計表可見,《容成氏》篇在使用兩字時卻區別嚴格,“天”字34見(除簡37該字外,4例殘損嚴重,但據字形輪廓仍可判斷),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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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字56見,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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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字字形分別非常明顯,尤其是“而”字下的弧形筆劃是兩字最明顯而可靠的區別。簡37末字如左,從字形看,毫無疑問是“天”字。另外,我們可以通過每一個“天”或“而”字在簡文中的上下文意關聯判斷,兩字絕無相互誤用的情況,因而簡37末的這個“天”字乃“而”之誤用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既然簡37末字是“天”,那簡37和簡38就不可能連讀,因為“遂迷天
【37】不量其力之不足”無論如何都講不通。以此,簡36→37和簡38→41必須被視作兩個單獨的意義單元,而這兩個單獨的意義單元之間的先後順序也需要討論。因為不能連讀並不代表簡36→37不可能在簡38→41之前。我們首先來看一下陳劍改編李零簡序的理由[14] :
“從簡40以後至此處,大意是說湯雖然攻滅夏桀,但隨後天下大亂,且湯行政事不善,故尚未得以王天下。湯乃立賢人伊尹以為佐,天下遂得治,湯終於得眾而王天下。”
蘇建洲不同意陳劍編連的理由:
“首先,若照這樣的順序,則夏桀逃之鳴條、南巢(40),殘群焉服(41)在前,而‘乃立伊尹以為佐’(37)在後,與史實不符。《史記·殷本紀》:‘湯乃興師伐諸侯,伊尹從湯,湯自把鉞以伐昆吾,遂伐桀。……桀奔於鳴條,夏師敗績。’《呂氏春秋·慎大覽·慎大》:‘民心積怨,皆曰:上天弗恤,夏命其卒。……湯與伊尹盟,以示必滅夏。……未接刃而桀走,逐之至大沙(南巢)。’其中《呂氏春秋·慎大覽·慎大》一條,亦說明夏朝民怨四起,湯乃起而攻桀。但按《編連二》則‘民乃宜怨,虐疾始生’(36)在夏桀逃之鳴條、南巢(40)之後,此不妥之二。其三35A下、42上均是殘簡,並無證據支持《編連二》的拼合。以此之故,筆者同意李零先生的拼接。”[15]
于凱主要認為簡文與“伊尹間夏,以亂夏政”之說當有直接聯繫。“這樣,湯助桀聚斂、伊尹助湯滅桀,正可與《竹書紀年》、《史記》、《書序》等文獻的‘間夏’、‘既醜有夏’之語,相互印證。”而簡36、37所述內容,按李零的編連就屬於桀的亂政,按陳劍編連則屬於湯之亂政。“征之文獻,似以‘桀之亂政’說為妥。”面對蘇建洲和於凱的質疑,陳劍仍然有所保留,“平心而論,兩種編排方案都有一些疑點和不容易解釋的地方。看來這個問題還值得進一步研究。”[16]
細繹前說,筆者認為還是依陳劍編連為佳。蘇說所提供的三條理由之中,第三點不能支援陳說,也同樣不能支持蘇說,即為可有可無之理由。對另外兩條理由,在此試做辨析如下:首先,簡文“乃立伊尹以為佐”可否與《史記?殷本紀》所說“伊尹從湯”做同一理解?這裏需注意的是,無論是“伊尹從湯”還是“乃立伊尹以為佐”可能都與伊尹求從湯或湯求伊尹之事[17] 無關。就《殷本紀》而言,伊尹從湯可能表示伊尹離開桀、回到湯身邊而已,這可能與“伊尹間夏”有關,伊尹間夏只能與助湯得天下有關。即便伊尹間夏之說成立,伊尹此時在湯的政治體系中最多只是一個至為關鍵的謀士。而《容成氏》篇側重點根本不在如何得天下,而在得天下與王天下之間,即每一位帝王是如何獲得民眾認同,取得“王天下”的資格,這從湯之前的幾位帝王的論述中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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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根據簡36-37,“立伊尹以為佐”有明確的針對性,就是要處理“虐疾始生”的問題,亦即說明湯如何處理戰亂後整體的社會混亂,使其恢復和平與安定繁榮,從而獲得民眾支持,取得“王天下”的資格。隨著湯從諸侯升為天子,伊尹作為最重要的功臣,自然有一個身份變化而成為輔政大臣。因而簡文所說與《殷本紀》“伊尹從湯”很可能根本就是兩回事,也就無所謂“與史實不符”,而是根據需要表述了傳說中不同的部分,各有側重而已。其次,將簡36→37置於簡38→41之前,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是,簡36“湯乃尃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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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問題復議
正
《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問題復議
市,民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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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和桀的暴行暴政一起構成“虐疾始生”的原因,湯很可能會如於凱和淺野裕一所解讀的那樣,被視為一個惡毒的陰謀家[18] ,這不僅可能“與史實不符”,而且明顯與簡文的表述傾向不符,因為簡39描述湯在聽聞桀的暴行之後,不是直接想用武力推翻桀,而是向桀進賢,希望能使桀迷途知返,只是在積三十仁“而不可,然後從而攻之”,《容成氏》的作者並不推崇武力來顛覆君臣之位的傾向在對文王佐紂的稱許中表達得更明顯。複次,于凱和蘇建洲似乎都認為“民乃宜怨,虐疾始生”這樣的不良世界只能屬於桀而不能屬於湯。這部分反映了傳世文獻在我們的思想世界中給湯和桀的形象定位,但根據《帝王世紀》:“湯伐桀後,大旱七年,洛川竭”,從而有湯以己身為犧牲,禱于桑林以求雨的傳說。[19] 從古人天人感應的信仰看,湯伐桀後的世界遠非有道之世,湯之所以為湯而成為王者,不僅在於他能誅殺逆天暴民的桀,更在於他能使被桀擾亂的世界回復和平和秩序。從這個意義上,我們重新審視簡36-37的內容,可以看到,湯伐桀後,天下出現了兩個最嚴重的問題,其一是強弱眾寡之間的不均衡和敵對,其二就是戰爭所遺留下來的那些孤殘人士大量出現。從文章脈絡看,湯正關市可能與前者的治理密切相關,而“立伊尹以為佐”的直接目的應該在於後者。結合下面要討論的簡37後接簡2-3的編序,我們可以更清晰看出這點。另外,從後面簡42、44、45緊接“紂不述其先王之道,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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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後開始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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紂之暴行的行文結構也可看出,簡38所述桀之最典型的暴行應該是離簡35A最近的一支簡。最後,從目前對有關文本的研究來看,可能也不能支持簡36-41的編連。如伊尹“乃執兵禁暴,羕得於民”一句,孫飛燕讀執為緝,聚也;讀羕為永,長也。[20] “緝兵禁暴”較“執兵禁暴”之說為優,秦始皇初並天下,即“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熔鑄為金人十二,示天下不復用兵之意。簡37之文,可能也是就湯平定桀後,立伊尹為佐,以平復之前“興天下之兵”帶來的巨大傷害,如果此說成立,簡37自然應在湯伐桀之後。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仍當從陳劍將簡36-37接在簡41之後。
二、簡2-3與簡1的分離及其置於簡37後與之連讀的可能性 關於簡1→3的連讀及其位置問題,自從李零認為“第一至第三簡可連讀”[21] 之後,學者多無異議,但李零並未說明理由。誠然,從所論內容在主題上緊緊圍繞“官其材”展開而呈現出緊密關聯性外,文句形式及文字對接方面,簡2和簡3的連讀都可無異議,但將其直接置於簡1之後,就會直接將簡2-3的內容歸屬于簡1所言及的那些上古帝王身上,那麼,要判斷它們確實是屬於這些帝王之事,是需要提供理由的。陳劍首先接受了李零的編連,但也未說明理由。[22] 後來陳氏似乎覺得有必要做些說明,因而在再次討論該段簡文時說:
《論衡?齊世》舉“傴者抱關,侏儒俳優”為例,謂“語稱上世使民以宜”,簡文“官其材”、“喑聾執燭,瞀工鼓瑟,跛躃守門”云云,正是這類“上世使民以宜”的“語”(即傳說)。古書類似說法多見,如《國語?晉語四》:“官師之所材也,戚施植鎛,蘧除蒙璆,侏儒扶廬,蒙瞍循〈修〉聲,聾聵司火。”《禮記?王制》:“喑、聾、跛、躄、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注:“器,能也。”《淮南子?齊俗》:“伊尹之興土功也,修脛者使之蹠钁,強脊使之負土,眇者使之准,傴者使之塗,各有所宜,而人性齊矣。”但簡文從“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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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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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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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句尚難以確切解釋。[23]
根據陳氏所舉文獻,一方面,《論衡》所引之“語”確實系廢疾者之事於“上世”,但需首先說明的是,就《論衡?齊世》而言,“上世”乃一泛稱,所指年代並不清晰。王充乃漢人,其稱“上世”自可涵括湯與伊尹所處時代,而未必指唐虞以上。且王充該文意在反駁一些美化“上世”而鄙薄“下世”的流俗之論,以王充的看法,古今之世都是形體完善者與身體有疾者並存的世界,王充引“語稱上世使民以宜,傴者抱關,侏儒俳優”一段只是為了反證“語稱上世之人,侗長佼好,堅強老壽,百歲左右;下世之人,短小陋醜,夭折早死”不足信,因而,王充只是引用了兩種觀點相對的“語”說明自己的主張,他對兩種“語”都持懷疑態度。就此而言,我們運用這樣的“語”作為年代標記也需要同樣的懷疑態度。同時,我們若注意到其他文獻中古人對太平之世的想像中一般沒有這類廢疾者,如《大戴禮記?盛德》“聖王之盛德,人民不疾”,《韓詩外傳》“太平之時,無瘖聾跛眇尫蹇侏儒折短”。另一方面,《淮南子》則將廢疾者之事屬之伊尹,這可以視為《容成氏》簡2、3所列之事可能屬於伊尹與湯之下的一個重要外部文獻證據,子居把簡2-3移置於簡37之後,視其為對簡37內容的“彌補之舉”,主要依據就是以上陳說所舉《淮南子》之文。陳說似並未仔細考慮所引《論衡》與《淮南子》之文在說明簡2-3與簡1編連問題時存在的內在矛盾。而所舉《國語? 晉語四》及《禮記 ?王制》相關文本只能說明簡2-3的內容,對於說明簡2-3與簡1之間關係並無太大幫助。
從上下文意關聯來看,簡1最末為“其德輶清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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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2首端為“下,而一其志……”,“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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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確實可以構成有意義的文句,且與下三個“而”字句構成排比結構。同時我們也需注意到,上讀為尚,“其德輶清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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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可以構成一個完整的意義結構,不是一定要接簡2的“下”字才能有清晰的意義。另一方面,如上所論,簡37最末為“述迷天”,毫無疑問,天、下也可連讀,述可讀為遂,副詞,於是也;迷可讀為彌,訓為合,“遂彌天下”猶言遂合天下。[24] “彌天下”與下“一其志”、“寢其兵”、“官其材”文例相同,皆為動賓結構,三“其”字皆代指“天下”,如此可構成比簡1、2連讀更為工整的排比句式,且意義更為通達。[25]
簡2-3移置簡37後,當然也需從全篇敍述脈絡整體考慮其合理性。除了子居所提供的外部文獻支援外,筆者以為可從《容成氏》內在結構略述其改編理由:(一)、經過重編之後(參文末簡序),全文呈現出一敍事脈絡,即從至德之世逐漸演變為亂中求治之世,各帝王之徳與政皆有特徵,且逐漸呈現為下降之勢,具體而言:(1)多位遠古帝王其德輶清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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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政治而不賞,官而不爵;(2)闕名之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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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薄斂,於不賞後更強調不罰和不刑殺;(3)堯賤賞而不刑殺;(4)舜時需立眾官以救世,尤其是皋陶為李,刑獄之事已繁;(5)禹基本已不再能行無為之治,各種治理工具都已運用;(6)啟自取天下,桀更不論;(7)湯伐桀而世亂,至紂則可謂民不聊生。對古代世界特徵的一般描述和評價傾向,可能是先秦時人的共識,在漢人著作中仍有表現,如《淮南子?泛論訓》:“昔者神農無制令而民從,唐虞有制令而無刑罰,夏後氏不負言,殷人誓,周人盟。”[26] 又如桓譚《新論》曰:“夫上古稱三皇五帝而次有三王五伯,此皆天下君之冠首也。故言三皇以道治而五帝用德化,三王由仁義,五伯以權智。其說之曰:無制令刑罰謂之皇,有制令而無刑罰謂之帝,賞善誅惡、諸侯朝事謂之王,興兵約盟、以信義矯世謂之伯也。”[27] 簡1、2、3連讀而置於篇首與全篇敍事脈絡有衝突,簡2-3內容顯為先亂後治,與所謂至德之世明顯不符;(二)湯之事蹟無簡2-3則有明顯欠缺,似只以革命得權位而亂天下,卻又疏于治理,用伊尹又未見伊尹之所以賢在何處,因而也無法說明湯之所以“得眾而王天下”的原因;(三)簡37說“喑、聾、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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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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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僂始起”,如果照簡32“始爵而行祿”之“始”理解,那麼湯之時所產生的虐疾和爵、祿一樣,可以看作一種評價政治效果的標誌性事件,在《容成氏》作者的想像中,湯之前的聖王們是不存在,至少是不應該存在這樣的狀況的。
綜合上說,筆者認為簡2-3與簡1恰恰不應該是“可以連讀”,而是應該分離。而分離後的簡2-3最可能的位置是移至簡37後,使湯和伊尹的事蹟更為完整、連貫。
三、簡43置於簡1後及其與簡35B拼合的可能性 在陳劍對李零的編連進行調整後,簡43在很長一段時間被置於簡7之後,視作與堯相關的內容。郭永秉將其提前,置於簡35B之後,主要根據在於郭氏釋出“有虞迵”,因而簡32必須提至簡4前,而“簡43必須在簡32前”。[28] 由於郭氏對簡2-3的位置問題無所察覺,因而也不可能正確處理簡43的位置問題。子居將簡2-3移置於簡37後,並在郭說基礎上把簡43提至簡35B之前,緊接簡1,但未明確說明理由。前文已經就簡1與簡2-3的分離談到了重編後的敍事脈絡問題,這裏再就簡1與簡43相接的問題做些說明。上端完整的簡43緊接完簡簡1,顯然,簡43必須與簡1在內容上可以密接。重編後我們看到的是:“其德輶清而上
《上博二·容成氏》拼合與編連問題復議
,【1】其政治而不賞 ,官而不爵,無勱於民,而治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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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賢。【43】”這是從德與政兩個方面來評價上古帝王,對文工整,句式整齊,與春秋戰國時期以政德民神為典範的政治言說方式保持了相當的一致。而關於上古帝王之德與政的評價內容與簡35B所言闕名之帝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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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薄斂焉,身力以勞”形成明顯的層次遞降關係。而無論將簡43置於簡7或簡35B之後,都與相關內容有一定衝突。如將其置於簡7之後,我們必須把“故曰賢”等內容理解為堯為了尋找禪位者所說的話,這與“堯乃為之教曰”後面的內容顯然有重合,簡43關於政的評價內容,與簡6“不勸而民力,不刑殺而無盜賊”的評價之間有層次顛倒,因為從簡4已經論述堯前帝王“不賞不罰,不刑不殺”,堯已是有所賞,但不提“不罰”,言下之意即堯不僅賞而且罰,但仍然不用刑殺。因而再說堯之政“治而不賞”顯然不合理。郭永秉將其置於簡35B之後,根據郭氏的編連,簡43與簡32都是對闕名之帝王的評價,即這位帝王同時是“官而不爵”和“始爵而行祿”的,這是個明顯的自相矛盾。因而,如果我們根據字形高度相似,承認郭氏對簡5和簡32“有虞迵”的釋讀可以接受,並進而肯定他把簡32提前是合理的,那就必然要否定其將簡43接在簡35B之後的編連。以此,將簡43置於簡1之後,應該是最好的選擇。
從以上討論,我們確定簡1—簡43—簡35B這樣的順序是比較合理的,而簡43和簡35B剛好是兩支斷簡,且分別為上端完整和下端完整。那麼,適當的疑問是,它們究竟是一支簡的上下段,還是分屬兩支簡呢?簡1是完簡,長44.5釐米,共存43字。簡43“長二十四點六釐米,上端完整,下殘,現存二十四字。”[29] 陳劍《小議》詳論“簡35上段與下段決不可能屬於同一簡”,並分其為35A和35B,學者多從之。分離後的簡35B下端完整,上殘,現存17字。從《容成氏》復原圖可見,簡43下端和簡35B上端各有一殘字,中間尚不能密接,剛好有一個字間距的空白殘斷,合計字數43字,與簡1字數相當,且編線能與其他編線平齊,從形制上完全可視為一支簡之上下兩段。從內容上看,“故曰賢”以上可視為《容成氏》作者對上古帝王德與政的一個總結性評斷,[30] “及”訓至,屬下讀,作轉接之語。簡43和簡35B可能編為一簡,簡43下端及簡35B上端都有一個殘字,中間斷處恰在兩殘字中間的空格處。目前雖難辨認所殘的兩個字,但恰好在表示古帝王之名號的“氏”字之前有這樣的兩字殘缺,筆者以為未可遽斷為純粹巧合;如果它們分屬兩簡之殘,則其間缺一支整簡約43字的內容。如果上述“故曰賢”作為上古帝王整體評斷之語的推斷不錯的話,那“及”字以後必然轉入另外一位古帝王;另一方面,對上古帝王及闕名之帝王的評述中所使用的關鍵字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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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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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薄斂”等表現相當的層次性。這些都表明,簡43與簡35B之間缺一支簡內容的可能性極小。因而,筆者認為簡43與簡35B應當拼合為一支簡,接在簡1之後。
四、簡32與簡4、簡15與簡24拼合的可能性 從前面對當前簡序的研究狀況的回顧可知,李零“第三十一簡至三十二簡可連讀”[31] 的意見為多數學者接受。目前關於簡31、32的相關看法,大致可以歸納為:(一)簡31和簡32連讀,在此前提下,陳劍將簡31置於簡21之後,丁四新師將其置於簡22後,王志平將其置於簡16後,郭永秉將其置於簡43後;(二)簡31和簡32不必然連讀。陳麗桂置簡31于簡16前,簡32于簡22後;白于藍置簡31于簡22後,簡32于簡34後。顯然,對簡31與簡32的相關問題,我們需要分不同層次來討論,首先應該討論兩簡連讀問題,進而再由此來決定簡31或簡32的位置。
李零雖然主張簡31和簡32連讀,但並未提供任何理由。陳劍對簡31前和簡32後所接內容有所疑慮,但對簡31和簡32的連讀則無所懷疑。陳麗桂質疑李零的這一連讀是“文接而內容不相銜”。[32] 白于藍則認為“‘高山升,榛林入’似可通,但‘焉以行政’這句話就太難懂了”,因為禹已經將國家治理為太平盛世,“為何還需“焉以行政”,並‘治爵而行祿’?”。[33] 從陳麗桂和白于藍的視角看,李零之所以認為簡31、32連讀的主要依據是“高山升,榛林入”這一工整的排比句式,而且李氏沒有充分考慮前後文內容的連貫性。郭永秉一方面贊同白氏對陳劍將簡32系在禹之事蹟下而導致禹已“德速衰”之評斷的批評,同時又批評白氏將簡32置於簡34後,即將“德速衰”的評斷置於啟之下的意見“更不可信”。郭氏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通過對白說的反思來為自己將簡31-32置於他所釋讀出的古帝王“有虞迵”之下提供合理性。我們必須注意到,郭氏對白說的批評只是就其對簡31、32的編連位置而展開的,忽略了白氏對簡31、32進行分離的意圖,也沒有考慮到簡31、32連讀實際上不利於他根據簡5和簡32中共有“有虞迵”這種文本關聯性將簡32提至簡4之前。[34] 實際上,筆者認為郭氏對“有虞迵”的釋讀很可能是正確的,這不僅由於字形比照所顯示的高度相似性,也由於堯之前的古帝王對於禪讓事蹟的敍述脈絡。但郭氏將簡31與簡32同時提前的做法則不僅忽略了簡31、32連讀上的內在困難,也忽略了他自己的論述邏輯,依筆者愚見,白氏將簡31與簡32分離的做法應該得到充分肯定,但對簡32位置的處理則可參考郭說將其提至簡4之前。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對於簡1之後的簡序調整為簡43-35B-32-4,其文為:
其德欲(?)清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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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政治而不賞,官而不爵,無勱於民,而治亂不棄(?),故曰賢。及□【43】□氏之有天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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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薄斂焉,身力以勞,百姓【35B】入焉以行政,於是乎始爵而行祿,以讓有=虞=迵=(有虞迵,有虞迵)曰:“德速蓑【32】[矣]。”於是乎不賞不罰,不刑不殺,邦無饑(?)人,道路無殤【4】死者。
如此編連後,我們可以看到下端完整的簡35B和上端完整的簡32之間在上下文意義上密接,形成“百姓入焉以行政,於是乎始爵而行祿”這樣一句話,百姓即百官[35] ,“百姓入焉以行政,於是乎始爵而行祿”表明在“官而不爵”的初步設官分職之後,所設職官進一步趨繁和集中,開始形成了一個有原始政治制度的治理體系。爵和祿的設立不同於職官之處在於它們是一種激勵工具,其背後對人已經有了一種趨“利”的設定,這可能是有虞迵說“德速蓑”的一個前提。同時,有虞迵說“德速蓑”也有受禪于闕名之帝王時的自謙之意,因而他“於是乎不賞不罰,不刑不殺”,修德以治,達到治平人和,最終“匡天下之政十有九年而王天下”。[36] 從以上解讀來看,將簡32置於簡35B和簡4之間,把簡32與簡4直接作為一支簡的上下段[37],與《容成氏》開篇述及堯前古帝王的脈絡和邏輯都很一致,而“百姓入焉以行政”在意義上明顯優於“榛林入,焉以行政”的編連方式。
另外,簡23—15—24的編連所形成的意義序列,學者們已無異議。丁四新師在引用簡15與簡24內容時,沒有考慮簡15下段及簡24上段的闕文問題,而是直接將其連接在一起,似已認為簡15與簡24應該拼合,[38] 筆者以為合理,故從之。
綜合以上討論,筆者最終排定的簡序為:1—【43-35B】—【32-4】—(5→7)—(9→11)—(13→14)—8—12—23—【15-24】—(25→30)—(16→22)—31—(33→34)—35A—(38→41)—(36→37)—(2→3)—42—(44→53)。並曾草擬《&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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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容成氏>集釋》(未刊稿)一文對該篇簡文的文字訓釋有所討論,可互參。
(編者按:[1]李零,《容成氏》釋文,載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年。
[2]陳麗桂,談《容成氏》的列簡錯置問題,載朱淵清、廖名春主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2004年,第336-345頁。另外,在此之前,廖名春曾試圖說明簡15與簡23為一支簡之上下段的可能,但後來學者基本接受陳劍簡23-15-24的編連,文意也非常順暢,廖說不可能成立。參見廖名春,讀上博簡《容成氏》劄記(一),簡帛研究網,2002/12/27。黃人二亦曾討論該篇簡序,由於過分注重“以人之善惡為經,時代為緯”來安排簡序排列方向,致使在多處需要考慮“脫佚”來連接上下文,且在後來的文章中使用不同簡序,學界從之者少,今不具論。詳參氏著,讀上博藏簡容成氏書後,簡帛研究網, 2003/1/15;又載氏著,《出土文獻論文集》,台中沙鹿:高文出版社,2005(民94)年。又氏著,《孟子?萬章上》篇諸章與上博藏簡《容成氏》涉及堯舜禪讓之竹簡,載郭齊勇主編,《儒家文化研究》(第一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
[3]該簡序依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載朱淵清、廖名春主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第327-328頁。該文曾在簡帛研究網(2003/01/09)提前刊登過,其簡序為最初版本,在稍後提交給“中國南方文明學術研討會”(臺北中研院史語所主辦,2003年12月)的《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原載:中央研究院成立75周年紀念論文集─中國南方文明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3年。本文引用依該文網路版本,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7/31)一文中,陳氏調整了簡序,並說“釋文凡中間空一行的(簡35B前後、簡43後、簡21後、簡22前後——筆者)表示前後簡文是否連讀不能肯定,其餘則均應連讀。”在收入《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一書時簡序與調整後相同,但與先前刊于簡帛研究網的文章一樣,除了簡35B前後及簡43後有空一行外,其他則直到篇末都沒空,不知陳氏前面所說的空一行與連讀的關係是否適用於《小議》一文。
[4]蘇建州,《容成氏》譯釋,載季旭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3(民92)年,第161-162頁。另外,於凱也表達了和蘇說相似的意見,詳參氏著,上博楚簡《容成氏》疏劄九則,載朱淵清、廖名春主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又見簡帛研究網, 2003/9/24。
[5](日)淺野裕一,《容成氏》的禪讓與放伐,載氏著,(日)佐藤將之監譯,《戰國楚簡研究》,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第85-111頁。上述簡43置於簡42後,可能是淺野裕一同時參照蘇建州和李零釋文而發生的一個筆誤,因為他同時將簡43置於簡7之後。
[6]陳劍雖然後來肯定自己簡21、31相連處的“制孝辰(?)”難以通讀,但仍然認為白于藍的編連“也存在有幾處兩簡連讀難以講通的問題。”仍然將簡31與簡32連讀,簡22的位置在簡32後,但未必可連讀。分別參考:丁四新,楚簡《容成氏》“禪讓”觀念論析,山東大學“出土文獻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2004年12月6-8日,又載劉大鈞主編,簡帛考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08-209頁;白于藍,《上博簡(二)·容成氏》編連問題補議,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 04期;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
[7]王瑜,《容成氏》的竹簡編連及相關問題——兼與黃人二等商榷,社會科學評論,2008年02期。
[8]載李守奎、曲冰、孫偉龍編著,《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5)文字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809-814頁。
[9]王志平,《容成氏》中制樂諸簡的新闡釋,載朱淵清、廖名春主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
[10]郭永秉,楚地出土戰國文獻中的傳說時代古帝王系統研究,復旦大學專門史博士論文,朱維錚指導,2006年,第13-21頁。
[11]單育辰:《容成氏》新編聯及釋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5/21。
[12]牛新房,《容成氏》研究,華南師範大學中國古代史碩士論文,白于藍指導,2007年,第11-12頁。牛說對簡7進行的分離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先秦文獻“一般說‘方百里’、‘ 方千里’,而不說‘方圓百里’、‘ 方圓千里’…… ‘圓’字釋讀也有問題”;(二)“從上下文看,每敍述完古代帝王的善政之後,都用‘於是乎’引領一段說明其效果的話,而關於‘有虞迥’之前的這位古代帝王,若按原來的編排卻沒有這樣的一段話。”首先理由(二)“按原來的編排”的前提是不可靠的,目前,所有的編排都是一種可能性的編排,如果任何人的編排中沒有在相應位置出現某種自己期望的內容,原因實有多種,可能是編排有誤,也可能原文根本就沒有。至於理由(一),根據牛氏在其集釋中將“方圓千里”改釋為“方回千日”,而據《列仙傳》:“方回,堯時隱人也。”其說與上下文如何關聯,似不在其考慮範圍之內。因此,牛氏對簡7的處理基本上是不必要的,遠不如原來的編連合理,下不具辨。而關於簡10和簡11,牛氏並未改變其編序,僅試圖說明“簡11上半段可能是抄錯了,被發現後用刀刮去,也就是說基本上無字”,以彌縫其簡10與簡11之間字數問題,其師白于藍已指出還可能有“比‘萬邦之君’更低一級的‘君長’讓賢的內容”。顯然,白說更合理。
[13]子居,上博二《容成氏》再編連,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6/7。按:筆者于2007年下半年丁四新師“簡帛文獻選讀”課程上,曾與丁四新師討論將簡2-3置於簡37後之構想,近見子居亦持此說,樂觀其見不孤,今嘗試對該問題做一全面論證。
[14]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第334頁。
[15]蘇建州,《容成氏》譯釋,載季旭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3(民92)年,第161-162頁。
[16]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
[17]《史記?殷本紀》:“伊尹名阿衡。阿衡欲奸湯而無由,乃為有莘氏媵臣,負鼎俎,以滋味說湯,致于王道。或曰,伊尹處士,湯使人聘迎之,五反然後肯往從湯,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湯舉任以國政。”
[18]於凱:“湯‘輔為征籍’,似乎有湯助夏桀聚斂百姓之意。其目的似在於由此導致民怨,使桀失去民心。”參氏著,上博楚簡《容成氏》疏劄九則,第384頁。(日)淺野裕一:“將湯描述為冷酷毒辣的篡奪者。”參氏著,《容成氏》的禪讓與放伐,第97頁。蘇建州為了避免把湯視為陰謀家的可能,提出“乃尃為征籍”的湯可能是桀之誤寫。
[19]徐宗元輯,《帝王世紀輯存》,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第64-65頁。
[20]孫飛燕,《容成氏》“執兵欽暴,羕得於民”試解,清華大學簡帛研究網,2007/8/4。
[21]李零,《容成氏》釋文,第251頁。
[22]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陳氏在注釋1(第332頁)中說“以上三簡原書亦連讀,系講述‘堯’之前的上古帝王。”
[23]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
[24]《周禮?春官?眂祲》“七日彌”,鄭玄注:“故書彌作迷。”《大戴禮記?保傅》“迷子瑕不肖而任事”,《韓詩外傳》七、《新序?雜事一》等迷作彌,是迷、彌古可通用。(迷、彌通假字例參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第550頁)《廣雅?釋詁》:“彌,縫也。”又“彌,合也。”《易?系辭》“彌綸天地之道”,孔穎達疏:“彌謂彌縫補合。”《春秋左氏傳?昭公二年》“敢拜子之彌縫敝邑”,杜預注:“彌縫,猶補合也。”“彌天下”猶言合天下也,湯興天下之兵,而致民生凋敝,虐疾始生,故伊尹輔弼湯以彌縫補合之。
[25]丁四新師在審閱本文初稿時提示筆者,簡37言伊尹“戢兵禁暴”,簡2又言“而寢其兵”,若兩簡連讀,則“戢兵”與“寢其兵”二者似重合,古人為文似不如此繁複。筆者知師說深中要害,久不得解,今試為一說。“戢兵禁暴”,就湯所領之邦而言,示不欲與他邦爭戰也,而“寢其兵”則言息天下之兵,此乃伊尹“戢兵禁暴”以得于民而達至“彌天下”之後的結果,不僅湯之邦不欲戰也,天下皆釋其兵,能和平相處。
[26]參何寧,淮南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926頁。
[27]轉引自(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361頁。
[28]郭永秉,楚地出土戰國文獻中的傳說時代古帝王系統研究,第20頁。
[29]李零,《容成氏》釋文,第284頁。
[30]這裏沒有採用李零以來“故曰:賢及……”的斷句,因為這種斷句會形成一種某位古帝王在言說什麼的印象,簡43接簡1之後,簡1所列帝王眾多,不可能具體指哪一位帝王的言語,而只能是對所有古帝王之德與政的整體評價,在義理上也較通暢。 [31]李零,《容成氏》釋文,第275頁。
[32]陳麗桂認為李零將簡31、32連讀,“乍看之下文通字順,似乎相當合理,其實不然。因為第三十簡述夔為樂正,作律呂,第三十一簡前三分之二文字接述夔立四方聲調,第三十二簡內容則涉及施政,……兩簡拼合為一,是文接而內容不相銜。”參氏著,談《容成氏》的列簡錯置問題,第342頁。
[33]白于藍,《上博簡(二)?容成氏》編連問題補議。
[34]郭氏說:“如果把簡31、32歸在禹的部分,則會碰到禹設‘十二牧’的說法卻未見於古書的困難。我們把這兩支簡移到前面,就和古書的記載沒有太大的矛盾了。”我們即便假定郭氏所據董珊“十二牧”及“禹設‘十二牧’的說法卻未見於古書”的說法正確,也會遇到闕名之帝王設“十二牧”的說法未見於古書的困難,郭氏並未提出這方面的文獻證據。
[35]《書·堯典》:“平章百姓。”孔傳:“百姓,百官。”《國語·周語中》“百姓兆民”及《大戴禮記·保傅》“百姓黎民”等皆為此意。
[36]關於“德速蓑”的解釋,目前尚有許多困難,此處雖試為之說,但仍需更多文字學及文獻證據,相應的研究進展也可能引起簡序變動。
[37]郭永秉曾懷疑“可能簡32與簡4其實就應當拼合為一支整簡,當中並不缺少簡文”。 從形制上,簡32“長二十四點三釐米,上端完整,下殘,現存二十三字”,而簡4“長十九點三釐米,上殘,下端完整,現存十九字”。 編線對齊後,兩簡中間有一字空缺,可能在“德速蓑”後當有一“矣”字之類語助詞。參考簡1長44.5釐米、存43字的情況可知,簡32與簡4在形制上完全可能拼合為一支簡。分別參見郭永秉,楚地出土戰國文獻中的傳說時代古帝王系統研究,第20頁;李零,《容成氏》釋文,第275、253頁。
[38]丁四新,楚簡《容成氏》“禪讓”觀念論析,第205頁。從形制上看,簡15“長十五點五釐米,上端完整,下殘,現存十三字”,簡24“長二十九釐米,上殘,下端完整,現存二十六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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