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關市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關市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關市律
(華南師大法學院)
岳麓秦簡1265·關市律曰:“縣官有賣買也,必令令史監,不從令者,貲一甲。”
我們注意到,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告臣》:某里士伍甲以隸臣丙驕悍,謁買公,斬以為城旦,受賈錢。官府“令令史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丙丞某
中国历史上努力学习的故事
前,丙中人,賈若干錢。”這正是所謂“縣官有賣買”即政府買賣活動;因此官府除先命令史某檢驗丙,沒有病,才命令管理縣錢財的少內某、佐某按市場價格在縣丞某面前將丙買下,丙
中国历史男男的故事
系常人,身價若干錢。這里監督交易過程的縣丞某便是指“縣官有賣買也,必令令史監”這種情景,否則就要“貲一甲”。
睡虎地秦簡有《關市》一條:“為作物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這是一條監督官營商業、手工業收銀過程的法律條文。整理小組指出:關市,官名,管理關和市的稅收事務等。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囗市律》二條律文:“市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贓)為盜,沒入其所販賣及賈錢縣官,奪之列。列長、伍人弗告,罰金各一斤。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販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沒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律文中前者規定了對不交納商稅者的罰則,與睡虎地秦簡《金布律》對照,漢初對商人的編制管理與秦略同;後者則嚴格規定繒布的尺寸,對不符合標準的繒布一律沒有,並獎勵告發,發漢武帝時告緡之先聲,但對其他絲織品則不適用此法律,那麼,是否因繒布尚具有流通尺度的功用呢?關於律名《囗市律》,李學勤先生認為,律名近似的有睡虎地秦簡《關市律》和漢律的《市律》,但實際未必相同
中国历史上的三国志故事
。彭浩先生認為,此簡殘斷,上端標記律名的墨塊失去,現依例補。第一字痕跡模糊,另兩字是“市律”,據睡虎地秦簡九七號簡(關市),推斷第一字很可能是“關”字,律名應是《關市律》。現在又增添了岳麓秦簡《關市律》的佐證,理據更為堅實。如此一來,我們對秦末漢初的商業管制、以及當時商業的發達與否便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編者按:
曾仕强讲中国历史上的故事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85.html
以上是关于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關市律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關市律;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6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