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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二年律令》中的“ 主親所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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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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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說《二年律令》中的“ 主親所智(知)”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法學系)
曾以xiaoyu之名在簡帛論壇上質疑曹旅寜先生對《二年律令》中“ 主親所智(知)”的解讀,近又發現徐世虹、朱紅林兩先生對“ 主親所智(知)”也有誤解,因重新為文,對此問題做一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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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亡律》簡159-160:
□□頯畀主。其自出也,若自歸主,主親所智(知),皆笞百。159
奴婢亡,自歸主,主親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當論畀主,或欲勿詣吏論者,皆許之。160
上引簡文中的“主親所智(知)”,曹旅寜解讀為奴婢主人親自掌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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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報官捕獲這種情況[1]。徐世虹釋做“主人、親屬所知之人,‘所’字指代的是其後動詞涉及的物件。”[2]朱紅林認為是“奴婢逃亡後又主動回歸主人,並且為‘主親’所認可,即承認其確實為主人原來的奴婢。”[3]
按:律中“主親所智(知)”為一名詞性短語,“主”修飾“親”和“所知”作定語,“主親所智(知)”是說“主”的親屬、“主”所知悉的人。“主”為“親”、“所知”的定語,猶後文“主父母、子若同居”的“主”為“父母”、“子”、“同居”的定語。雲夢睡虎地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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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問》簡125:“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4]基於漢律對秦律的繼承關係和語言的穩定性特點,這裏“親所智”的用法及含義應與睡虎地秦律的相同。秦律《答問》中“親所智(知)為捕”的“親所智”為一名詞性短語,“親所智”前省略了“將司人而亡”者定語。“將司人而亡”,監領犯人而犯人逃亡。
兩條律文“自歸主”語下的標點應為頓號而非逗號,“主”與“主親所智(知)”是並列關係,都作“自歸”之“歸”的處所賓語,即改為“……若自歸主、主親所智(知),……”“……自歸主、主親所智(知),……”
不妨解釋一下兩條律文的意思,簡159是:□□頯交給主人。(逃亡)奴婢向官府投案自首的,或者主動回歸主人、主人親屬、主人所知悉的人處的,都要笞打一百下。簡160是:逃亡奴婢,主動回主歸人、主人親屬、主人所知悉的人處的,與主人、主人父母、主人子女或主人的同居者自己抓獲回來的,如果論罪處理,奴婢最後都應交還主人,而主人不願意送官的,都准許。
也說一下三位論者意見的不合理之處。曹旅寜的解讀無法把簡160說通,因為前面“主親所智(知)”如果是奴婢主人親自掌握線索、報官捕獲的話,那麼奴婢無疑已經在官,奴婢已經在官,則後面說主人不願意將奴婢送交官府根本無從談起。徐世虹所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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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親屬所知之人”,“主”、“親”為並列關係,“親”缺少了限定成分,造成“親”無所依歸,奴婢回到誰的“親”所知之人處?按語法分析是交代不清的。朱紅林的“主親認可”說法,在漢律裏可能看不大清楚,放在秦律裏問題就出來了,幫助抓捕逃亡罪犯的監領犯人者的親屬又認可什麼呢?
(編者按:[1]曹旅寧:《張家山漢律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145頁。
[2]徐世虹:《“主親所知”識小》,《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35頁。
[3]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115-116頁。
[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23頁。另,整理小組注釋:親所知,親屬朋友。筆者認為作為法律文本中的語詞,在沒有發現“所知”與“朋友”具有對等含義的確切證據之前,還是嚴格按字面解釋為宜。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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