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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張家山漢簡中的“偏捕”、“偏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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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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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張家山漢簡中的“偏捕”、“偏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也談張家山漢簡中的“偏捕”、“偏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也談張家山漢簡中的“偏捕”、“偏告”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在《商君書·筭地》中有這麽幾句話:
(1)、故天子一宅,而環身資。民資重於身,而託勢於外,挾重資,歸家,堯、舜之所難也;故湯、武禁之,則功立而名成。
(2)、故聖人之為國也,民資藏於地,而托危於外。資於地則樸,托危於外則惑。民入則樸,出則惑,故其農勉而戰戢也。
其中的這三個“偏”,注家或把它們分別理解爲“徧”、“邪”、“少”;[1]或把它們都釋爲“徧”,[2]依我們理解,這幾種解釋都有問題。從文義上看,這三個“偏”都應該是一個意思,把它們分立三義,明顯不合;如果把前兩個“偏”理解爲“徧”,於文義倒是能說通,但後一個“偏家”理解爲“徧家”則甚難講通。
我們認爲,這三個“偏”,應該是指“除己方之外的他方”的意思,何以言之?己方和他方猶如一直綫之二端,非己方一端即是他方一端,故若非己方而是他方即以“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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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這樣理解之後,(1)的“偏託勢於外”即言“不是托勢於己國而托勢於他(外)國”;“歸偏家”即言“不是歸向己國而歸向他(外)國”;(2)的“偏托危於外”即言“不是托危於己國而是托危於他(外)國”(猶“依托於外國則危”)。這樣理解之後,文義頗覺順暢。
由此我們不由的聯想到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也出現過的一些“偏”字:
(3)、《二年律令·賊律》簡1+2: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腰【1】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4)、《二年律令·盜律》簡68+69: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爲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捕;若告吏,吏【68】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5)、《二年律令·盜律》簡72+73:諸予劫人者錢財及爲人劫者,同居【72】知弗告吏,皆與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頗捕,若告吏,皆除。
(6)、《二年律令·告律》簡130+131:令、丞、令史或先自【130】得之,相除。
其中的這些“偏”字,學者皆以爲難懂,陳偉先生曾整理過學者們對這些“偏”字的解釋,大概有以下幾種:
張家山漢簡整理者把它們理解爲“徧”、[3]王子今先生理解爲“佐”、[4]何有祖先生理解爲“少數”,[5]陳偉先生在歸納了這幾種意見後,對這裏的“偏”提出了一個新的解釋,認爲它們指“共犯(或連坐者)中的任何一方”。[6]
現在我們有了《商君書》“偏”字的例證,便發覺張家山漢簡中的“偏”最好也理解爲“除己方之外的他方”的意思。
(3)、(4)中的“偏捕”是指捕得除自己之外的其他罪犯,這裏的“偏捕”是同“自己捕捉自己,向官府自首”相對而言的。(3)“其坐謀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是說“那些因謀反而連坐的人,如果能捕得謀反者,或者在謀反未發之前先向官府報告,連坐者只要有這兩種行爲,都可以免除連坐者的罪行”。(4)“其妻子當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是說“那些妻子、兒女應該連坐者如果捕得罪犯;或者向官府報告,官吏因此捕得罪犯,連坐者有這兩種行爲,都可以免除連坐者的罪行”。
(5)“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頗捕若偏告吏,皆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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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劫犯離開,不到一天,知情人能夠捕得一些劫犯或者向官府報告劫犯,有這兩種行爲的,知情人都可以除罪”。這裏的“偏告”是指知情人向官府報告除作爲知情人的自己之外的其他劫犯,是同“自告”相對而言的,也就是說,知情人向官府“自告”自己知情的罪行還不能免罪,還要向官府“偏告”除自己之外的那些劫犯才能免罪,法律文書用字之嚴密,由此可見一斑。
(6)“令、丞、令史或偏先自得之,相除”是說“令、丞、令史或者先前自己得到了,令、丞、令史就可以免除罪行”。
 這裏再附帶說一下張家山漢簡中的“頗”字,它們有如下數例:
(7)、《二年律令·盜律》簡71:相與謀劫人、劫人,而能捕其與,若告吏,吏捕得之,除告者罪,又購錢人五萬。
(8)、《二年律令·盜律》簡73: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捕,若偏告吏,皆除。
(9)、《二年律令·錢律》簡201: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告,皆相除。
(10)、《二年律令·錢律》簡206+207:盜鑄錢及佐者,知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而能相捕,若先自告、告其與,吏捕【206】得之,除捕者罪。
(11)、《二年律令·錢律》簡208:諸謀盜鑄錢,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
我們曾在《秦簡“柀”字釋義》一文中探討了漢簡中的這些“頗”字的意義,認爲它們是程度副詞,有“或多或少”的意思,[7]我們的這樣理解雖然不能算錯,但對詞義的界定並不準確,以致有些學者對“頗”有“或多或少”之義提出質疑,如陳偉先生認爲“在《盜律》71~73號簡中說:‘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數購之’。(單按,即本文例5)這裏所說的‘告’,是指上文‘若告吏’;而所說的‘捕’,是指上文的‘頗捕其與’。既然‘頗捕其與’的‘得者’可能是多,也就可能會是少,從而修飾‘捕’的‘頗’本身就不應該帶有‘多’或者‘少’的意思。這與上面對于‘偏捕’之‘偏’的分析彼此印證。”並認爲“頗”也是“共犯(或連坐者)中的任何一方”的意思。[8]劉雲先生則說:“5中的‘頗’(單按,即本文例7)若理解為程度副詞,無論其是表示小部分還是大部分,都是建立在一個大前提下的,那就是‘相與謀劫人、劫人’的罪犯必須是四人以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當其中的一個罪犯告密的時候,能夠剩下足夠多的(至少三個)罪犯可以供官吏逮捕時能‘頗捕’(捕到小部分或大部分的罪犯),因為剩下的罪犯若低于三個的話,即一個或兩個,是無所謂‘頗捕’的。而這個大前提是很荒謬的,因為用來瓦解犯罪團伙的法律卻只適用于四個人(包括四個)以上的團伙是不可能的。”並且認爲漢律中的“頗”應讀爲“果”。[9]
這些學者對“頗”字的新解,或許與我們對“頗”字的詞義未界定明白有點關係,我們認爲劉釗先生在《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頗”》一文中對“頗”這一詞的理解最爲準確,他說:“‘頗’……表示的正是難以弄清或不需具體說明的某種數量,如前所論,可以譯爲‘有所’、‘有些’、‘一定數量’、‘多少’等。”[10]一言以蔽之,做爲程度副詞的“頗”其實是一個表示不定數量或不定程度的副詞,既可以表示多,也可以表示少,還可以表示數量並不清楚。在現代漢語中,表示不定數量或不定程度的副詞常常使用“一些”、“多少”等詞來表示,它們與“頗”字的用法相近。由此,我們在《秦簡“柀”字釋義》一文中所引的秦簡的“柀(頗)”和漢簡的“頗”諸例都應以劉釗先生的這種界定來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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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1]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11月,第66-69頁。
[2]張覺:《商君書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86-90頁。
[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33、144、144、151頁。
[4]王子今:《張家山漢簡〈賊律〉“偏捕”試解》,《中原文物》,2003年第1期。
[5]何有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賊律〉、〈盜律〉、〈告律〉、〈捕律〉、〈復律〉、〈興律〉、〈徭律〉諸篇集釋》,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5月,第7頁。
[6]陳偉:《〈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簡帛”網,2009年2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90。
[7]單育辰:《秦簡“柀”字釋義》,《江漢考古》2007年第4期,第81-84轉37頁。
[8]陳偉:《〈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簡帛”網,2009年2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90。
[9]劉雲:《也說〈二年律令〉中的“頗”字——兼談睡虎地秦簡中的“柀”字》,“簡帛”網,2009年2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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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釗:《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頗”》,《簡帛》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29-234頁。劉釗先生此說承自徐朝華:《漢代的副詞“頗”》,《紀念馬漢麟先生學術論文集》,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第55-75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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