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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簡中的《戍律》及《捕盜賊令》條文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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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遺產研究院劉紹剛先生寄贈《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一冊(中華書局2010年1月出版),其中胡平生先生《論簡帛辨偽與流失簡牘搶救》一文中(第102—103頁)公布了七枚岳麓書院所藏秦簡釋文:
·有貲贖責者囗囗囗囗其年過六十歲者勿遣年十九歲以上而有它罪而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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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1)
今而後益高及初棄疇(?)益高囗囗囗下及年過六十囗囗勿戍它處請可·四(臨2)
人能捕盜縣官兵兵刃者以律購之當坐者捕告者除其罪(臨3)
丙廿二(臨4)
上屬所執法而徑告縣官者貲一甲者以為恒(臨5)
囗囗囗囗囗一人購金一兩其囗囗書能捕若詗告之購如它人捕捕者·廷已廿七
(臨6)
夢燔元席艸+辱入湯中吉(?)夢地則赫之有芮者(臨7)
胡先生指出:“這七枚簡可以分為兩種內容,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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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為律令類簡,臨7為術數類簡(《夢書》一類)。”
我們認為臨1、臨2可能與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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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律》相關,臨1規定年過六十者不戍邊外地,年十九者有它罪者始戍外地;臨2規定年過六十者戍外地要請示批准後方可,這些規定也應與秦《傅律》相對應;從“四”的編號來看,臨2當系與《戍律》有關的令文,而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有兩條戍律條文,一為“同居毋同行,一為戍邊者築成的擔保義務及督率官吏過失的罰則。高恒先生曾有《秦律中的徭、戍問題》一文,新材料可補充其缺略
而臨3、臨6規定捕盜者的賞格及應連坐者捕罪人免罪事宜。與秦《捕盜律》、《捕盜賊令》及《廷卒令》相關。捕盜賊一人購金一兩,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有一條《捕盜律》條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亦有相應的賞格,可參看拙作《秦律新探》中的《秦漢捕法考》。
至於臨5有可能與秦《告律》或《廷卒令》有關。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關於郡廷與縣廷司法權劃分的界定。臨5有可能為應告郡廷者,直接告訴縣廷,違背管轄許可權,故貲一甲;也有可能應解釋為,上級機關直接執法的事務,如果告訴縣廷造成洩密者應貲一甲。由於缺乏上下文的照應,準確含義要待更多材料公布方可知曉。
胡先生的釋文豐富了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一文(《文物》2009年第3期)的內容,為我們認識秦律令的真實面貌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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