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始皇廿六年詔書》平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度量衡-《始皇廿六年詔書》平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始皇廿六年詔書》平議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始皇廿六年詔書》,是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頒布的重要文件。詔書文本屢見于出土的秦代器物。在現存文獻中,最早的記錄當推《顔氏家訓·書證》,記的是隋文帝開皇二年長安所出秦鐵權。後陸續發現,見于著錄的已有好幾十件[1]。以上海博物館藏《始皇詔銅方升》爲例,其刻辭云:“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爲‘皇帝’,乃詔丞相狀、綰:‘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2]所記詔令雖然只短短數字,但不是很好理解,學者間看法頗相出入[3]。
對于《始皇廿六年詔書》的解讀,我們腹測已久。大體説來,我們同意張文質先生的斷讀,以及他對于“則”、“歉疑”的判斷,而對“灋”字則有不同理解。以下請逐一説明。
一、灋“灋”是詔令中的第一個字。這個字主要有六種看法:
其一,史樹青、許青松先生以爲指法律[4]。單育辰先生進一步認爲:可以有廣義與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泛指秦帝國的所有的法律,狹義的理解可能僅指關于度量衡制度及與此制度相關的商品儲存、買賣等方面的法律。
其二,孫常叙先生以爲“灋”與“度量“并列,指衡石之權。他指出:這個“灋”就是《管子·七灋篇》“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灋”的“灋”,是指計量器説的[5]。湯余惠先生説:法度,量長短的器具。《漢書·律曆志上》:“審法度。”注:“丈尺也。”[6]這與孫先生意見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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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文質先生認爲“灋”指長度,“灋”字是度和量的定語,析言之即灋度和灋量。他引述楊伯峻先生《論語譯注》(20·1)的話説:“‘謹權量,審法度’——權就是量輕重的衡量,量就是容量,度就是長度,法度不是法律制度之意。《史記·秦始皇本紀》和秦權、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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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刻辭中都有灋度一詞,都是指長度的分、寸、尺、丈、引而言,所以‘謹權量,審法度’兩句只是‘齊一度量衡’一個意思。”
其四,劉翔、陳抗、陳初生、董琨先生編著的《商周古文字讀本》認爲“灋”指法度,此處用爲動詞,是統一的意思[7]。
其五,王輝先生也認爲“灋”本應作動詞理解,意爲效法。《荀子·不苟》“畏法流俗”楊注:“法,效也。”《呂氏春秋·情欲》“必法天地”高注:“象也。”所謂“法度量則”,就是(提)供天下效法、參照的度量衡的標準器。
其六,陳平先生認爲:詔書中的“灋”應爲動詞,其義是“取法”,依法製作的意思[8]。
這些説法都不能令人完全滿意。所以前面發表的見解,特別是較有影響者,往往不免受到後續研究者的批評。
對于孫常叙先生的意見,王輝先生指出:孫氏引《管子·七法》從而認爲:“灋,是指計量器説的。……‘度’、‘量’已見詔文,那麽這個‘灋’,……祇有衡石之權了。”照《管子·七法》的意思,尺寸、衡石、角量之類,都稱爲“法”,故“法”不應與“度”、“量”并列,作“衡石之權”講。
對于張文質先生的意見,王輝先生説:詔書的前半句無動詞,没有從正面强調要統一度量衡,下半句却用假設連詞,一味强調對不統一、有嫌疑的度量衡加以統一,一方面令人覺得突兀,另一方面也顯得片面。
對于張文質、王輝先生的解釋,單育辰先生一并加以駁斥説:我們認爲兩説從語法和語言習慣上看明顯是有問題的。孫常敘先生在其文中已駁議到:“如果把‘灋’理解爲‘法定的’,則與始皇詔‘不壹’相抵觸,因爲既是法定的就不能不一。如果把它看作動詞,則‘灋度量’動賓關係只説一事,與‘盡始皇帝爲之’相矛盾。”其言甚是。這裏我們再補充一點意見:張文質先生的問題還在於古代從無在“度、量”這些衡制前用“灋”做定語之例(古書常見的“法度”乃兩個近義名詞組成的并列結構);王輝先生把“灋”理解爲“效法”,于其前又補充了“提供”一詞,更難免有增字解經之嫌。
我們知道,一部分銘刻始皇廿六年詔書器物之上,還列有二世元年詔書。以中國歷史博物館藏兩詔銅橢量爲例,其辭云:“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灋度量盡始皇帝爲之,皆有刻辭焉。今襲號而刻辭不稱始皇帝,其于久遠也,如後嗣爲之者,不稱成功盛德。刻此詔故刻左,使毋疑。”[9]這裏説“灋度量”“皆有刻辭焉”,所指當然是後世大量出土的銘刻有始皇廿六年詔書的權量一類器物。其中的“灋”不能理解爲“法律”,無待多言。
我們同意“灋”應該是一個動詞的判斷,但不是效法、取法一類意思,而當訓爲“正”,是端正、齊一的意思。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第九·賈鄒枚路傳》“法而不譎”條云:“孔子曰:‘齊桓公法而不譎。’念孫案:法猶正也。故《論語》作‘正而不譎’。僖二十年《穀梁傳》‘南門者法門也’,法門即正門。《史記·賈生傳》:‘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法制度即正制度。《荀子·性惡篇》云:‘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又云‘凡禹之所以爲禹者,以其爲仁義法正也。’《家語·七十二弟子篇》云:‘高柴爲人篤孝而法正。’《大戴禮記·勸學篇》‘夫水出量必平似正”,《荀子·宥坐篇》‘正’作‘法’。是‘法’與‘正’同義。師古以法爲守法,則于義稍迂。”[10]
古書中正好有“正度量”的記載。《左傳》昭公十七年記郯子説:“五雉,爲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史記·蔡澤列傳》記蔡澤説應侯曰:“夫商君爲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賞,有罪必罰,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决裂阡陌,……故秦無敵于天下,立威諸侯,成秦國之業。”睡虎地《秦律十八種》100號簡説:“縣及工室聽官爲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爲正,叚(假)試即正。”是更具體的表述。《三輔黃圖》卷一:“銷鋒鏑以爲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人,立于宮門。坐高三丈,銘其後曰:‘皇帝廿六年,初兼天下,改諸侯爲郡縣,一法律,同度量。’”“一法律,同度量”,《水經注·河水》卷四引作“正法律,同度量”。可見“正”就是“一”的意思。
王輝先生質疑張文質先生將“灋”理解爲定語、將“則”看作假設連詞時曾説:“詔書前半句無動詞,没有從正面强調要統一度量衡,下半句却用假設連詞,一味强調對不統一、有嫌疑的度量衡器加以統一,一方面令人覺得突兀,另一方面也顯得片面。”王輝先生由此出發,同意把“則”看作名詞。然而以始皇廿六年詔書與二世元年詔書對讀,“則”不可能是名詞。因而王輝先生的這一分析,實際上可以用來説明“灋”應該是動詞的道理。孫常敘先生引述二世銘辭反駁把“灋”看作動詞的觀點。其實,詔令“度量”包舉各種度量衡器,而當時實際銘刻詔書的器物又非常之多,無論從哪個角度説,‘灋度量’的動賓關係决非只説一事,其與“盡始皇帝爲之”并不矛盾。
先前把“灋”當作動詞的具體理解,無論“效法”還是“取法”,還原到文句中,都不免生硬。劉翔等先生認爲“灋”指法度,此處用爲動詞,是統一的意思。雖然對“灋”最終理解與本文相合,但未給出必要的訓詁證據,也缺乏説服力。這是具體理解的問題,與“灋”是否動詞屬于兩個問題。
二、則以詔令的“則”爲名詞,看作“度量”一類物件,王筠、端方等清代學者已發其先聲[11]。當代學者作有進一步論述。如駢宇騫先生根據出土的北宋銅則認爲,始皇廿六年詔書中的“則”,應當就是銅則之“則”,是標準權器的名稱[12]。孫叙常先生也以爲,從北宋銅則看秦廿六年權量詔文,説“灋度量則”的“則”是標準器或標準,是可以無疑的。
對這種説法,張文質先生提出有力的駁難。他首先指出,如果“則”字在當時是標準權器的名稱,而且詔版的讀法又爲“灋度量則”,那麽與此相對應的二世元年詔書也應作“灋度量則”,不應當只作“灋度量”,把表示始皇帝“成功盛德”的統一度量衡三部分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則”字漏掉。張先生接著指出:戰國秦漢自有表示權器的名詞,那就是羸、或作纍。睡虎地秦墓竹簡多次提到“衡羸”或“衡石羸”,如《内史雜》、《效律》、《工律》、《法律答問》等。張先生認爲:秦詔版的“則”字作名詞或動詞來理解都是不合適的,這裏仍應作虛詞爲宜,但不是承接之辭,而是假定之辭。
王輝先生稱許張文質先生的“論據是有力的”,但對張氏有關“灋”、“則”二字的解釋却并不認同。在把“灋”説成效法的同時,王輝先生贊成孫叙常先生所云,將“則”看作標準器。
陳平先生另創新説,引述阜陽雙古堆漢墓竹簡《作務員程》“卅步爲則”的簡文,認爲詔書中的“則”,就是“卅步爲則”的“則”。
單育辰先生認爲:駢宇騫先生把“則”理解成與“灋”、“度”、“量”爲並列關係的説法是正確的,因爲若按孫先生的理解,“灋度量則”在古時應寫爲“灋度量之則”,是不大可能省略掉助詞“之”的。單先生還説道:駢宇騫先生把“灋度量則”理解成四個爲並列關係的名詞,是十分正確的,但其中的“則”並不一定非像他理解的那樣,要和北宋嘉祐元年銅則中的“則”對比,因爲北宋銅則的“則”的用法偏晚,與秦代度量衡制度銜接不上。單先生本人的理解是:《始皇廿六年詔書》“灋、度、量、則”的“灋”和“則”,可以有廣義與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即同於上揭各例的“法”,泛指秦帝國的所有的法律(“法”)、令則(“則”);狹義的理解可能僅指關于度量衡制度及與此制度相關的商品儲存、買賣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則(“則”)。
上揭張文質先生以二世詔書對讀,指出“則”字不能與“灋度量”平行看待。這個判斷的根據其實非常簡單、淺顯。但正因爲如此,却又是極其確鑿可靠。以此衡量,駢宇騫先生的權器之説固然不能成立,陳平先生“卅步爲則”以及單育辰先生“令則”之説也同樣難于憑信。孫常叙先生提出、王輝先生贊同的標準器一説,已經注意到這一點,但是解决得并不好。除了單育辰先生已指出表述上的問題之外,尤須注意的是,倘若如孫常叙、王輝先生所云,“則”是被“灋度量”修飾的中心詞,那麽在二世詔書中,其作爲“盡始皇帝爲之”的唯一對象,“皆有刻辭”的具體載體,更不容省略。
張文質先生指出:“‘則’字作爲假設連詞,在文物和典籍中都不乏其例,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地葆》:‘直者爲綱,術者爲紀,綱紀則得,陣乃不惑。’是説綱紀若得,陣乃不惑也。《禮記·檀弓下》云:‘天則不雨,而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是説天若不雨,用曝巫求雨是錯誤的。《左》僖七年傳:‘心則不競,何憚于病’,《風俗通》引作‘心苟不敬’,《史記·項羽本紀》‘項羽謂曹咎曰,謹守成皋,則漢欲挑戰,慎勿與戰。’《高祖本紀》作‘若漢挑戰’,《漢書·項籍傳》作‘即漢欲挑戰’,則、苟、即、若,皆假若之意,詔版的‘則’字,其義亦與之相同,‘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意爲度量衡若不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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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嫌疑的。‘則’字都是假設連詞。”古書中“則”字的假設用法還有不少,可參看《古書虛詞通解》所錄[13]。
孫常叙先生的論述,有的似乎是針對張文質先生見解所發[14]。他説:有人認爲“則”是虛詞。主要理由是:二世元年詔“灋度量盡始皇帝爲之”這句話“灋度量”三詞連用,而其下并無“則”字。……“則”在一定的依存關係中,是可以作爲虛詞的。但是,在語言上,必須有和它互相制約的條件。如果“則”字句前没有足以見其先後事情或事態的相應關係,使它上無所承,下無所接,或旁無所比,它就失掉了它的連接作用,不能用爲虛詞。前揭王輝先生“詔書前半句無動詞”一段論説,也是從前後文意需要呼應的角度反對張文質先生關于“則”理解。
前文已提到,張文質先生以爲“灋”指長度,“灋”字是度和量的定語,析言之即灋度和灋量。在這種情形下,將“則”理解爲假設連詞,確實存在孫、王二氏所指出的語氣不合的問題。我們已經説明,“灋”用作動詞,是“正”、“齊一”一類意思。然則,詔令先要求齊一度量,隨即指出若有“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正好彼此扣合,構成一道嚴密的詔令。
三、歉疑張文質先生曾説:“‘歉’讀爲‘嫌’,各家所同。”新近單育辰先生始有不同意見説:其實從詔文絕大多數鑄、刻爲“歉”來看,“歉”應用爲本字,其義爲缺少、不足;“疑”指可疑。主張將詔書歉、疑二字用頓號斷讀。
從不當謀利的角度説,歉即今言缺斤少兩之類,是有問題的。但從法律的角度看,歉的反面,即超出法定度量衡的標準,同樣有問題。因而詔書中單獨出現對“歉”的限制,可能性應該不大。
其實對詔書“歉疑”的讀法,早先已有學者作過很好的論述。
孫延釗先生撰《瑞安五黃先生系年合譜·年譜》于光緒二十八年壬寅(1902年)有一段記事説:“鮮庵先生自鄂歸里,湘撫長白端公方以陶齋所藏秦代百二十斤石權精拓本并跋,介先生寄貽先君。此權上刻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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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孫延釗、湯炳正先生引述的之罘刻石以及湯先生引述的《楚辭·惜往日》文句對勘,始皇廿六年詔書“歉疑”讀爲“嫌疑”,應可無疑。
(編者按:[1]參看國家計量總局、中國歷史博物館、故宮博物院:《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44~45、58~72、112~125頁;陳平:《關隴文化與嬴秦文明》,江蘇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750~754頁。
[2]《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第58頁。
[3]參看張文質:《秦詔版訓讀異議》,《河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3期;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110~111頁;單育辰:《始皇廿六年詔書“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補論》,《中國文字》新三十五期,[臺北]藝文印書館2010年。
[4]史樹青、許青松:《秦始皇廿六年詔書及其大字詔版》,《文物》1973年第12期。
[5]孫常敘:《則、灋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古文字研究》第七輯,中華書局1982年;後收入《孫常叙古文字學論集》,并加入《陶齋秦石權拓本及諸家題跋》全幅及局部放大圖版各一,中華書局1998年,第297~313頁,圖版見306、307頁。
[6]湯餘惠:《戰國銘文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26頁。
[7]劉翔、陳抗、陳初生、董琨:《商周古文字讀本》,語文出版社1989年,第174~175頁。
[8]陳平:《關隴文化與嬴秦文明》,江蘇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756頁。
[9]《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第66頁。
[10]王念孫:《讀書雜記》,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09頁。
[11]王筠:《說文釋例》卷十六,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第383頁;端方、王仁俊說見上揭孫常叙先生文所引。
[12]駢宇騫:《始皇廿六年詔書“則”字解》,《文史》第五輯,中華書局1978年。
[13]解惠全、崔永琳、鄭天一:《古書虛詞通解》,中華書局2008年,第1099~1100頁。
[14]孫氏之文刊載于1982年6月出版的《古文字研究》第七輯,張氏之文刊載于《河北師範大學學報》1982年第3期。不知二氏之前是否交換過意見或文稿。
[15]《孫延釗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6年,314頁。原書點校者將“惟皆明壹之,故事無嫌疑”也當作《東觀刻石》文句,今未從。
[16]湯炳正:《楚辭類稿》,巴蜀書社1988年,第345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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