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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算——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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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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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事算——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三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事算”見於安徽天長紀莊漢墓木牘《算簿》:
算簿
集八月事算二萬九,復算二千卌五
都鄉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東鄉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鄉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東鄉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鄉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楊池鄉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復算二千六十五
袁延勝先生探討了“事算”的涵義,他認爲:
“事”指徭役,“算”指算賦,“事算”就應指徭役算賦之意。“事”和“算”放在一起,應是指承擔徭役和算賦者的一致性。《算簿》中的“事算”,可以理解爲“事”、“算”一致性下的“算賦”,這里的“事”儘管含有“徭役”的性質,但並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它是用來修飾“算”的,是“事”、“算”一致性下的“算”的修飾語。當然,這種隱含著的“事”的涵義,到了東漢和三國時期,就演化爲“算若干事(若干)”,這時二者正式分離,各自擔當起自己的“職責”,“事”的涵義開始彰顯出來。[1]
袁先生對“事算”涵義的理解,關涉傳統文獻和新出史料中漢魏賦役征派的相關問題,今嘗試著對“事算”再作考索,或許能爲我們提供某些新的啟示。
從《算簿》集計簡來看,“事算”與“復算”是一組相對概念,這在傳統文獻中有相關的記載和注解,如下:
《漢書》卷六《武帝紀》:“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張晏曰:“二算,復二口之算也。”[2]
《漢書》卷五一《賈山傳》:“禮高年,八十者二算不事,”師古曰:“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3]
《漢書》記載的“年八十复二算”與“八十者二算不事”指的是因“禮高年”而復算的規定,張晏和顏師古對此持相同的看法,這在走馬樓吴簡中還有反映:
宗妻大女妾年卅二算一八十一復(壹·2971)
子公乘宗廿四算一八十□復(壹·2993)
素寡婦大女思年卅六算一八十可復(壹·3322)
據此,“復二算”即“二算不事”,“復”與“不事”義同,又如《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户,勿事,”[4]由此看來,“事算”與“復算”是相對的,“復算”意爲免除算賦,“事算”相應的就是繳納算賦。
漢代不僅有復算,還有復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云:“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5]“使”“事”同源,“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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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及算”當即免除徭役和算賦。又如《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民産子,復勿事二歲。”注引師古曰:“勿事,不役使也。”[6]這項制度後來由“復事”轉變成爲“復算”,《後漢書》卷三《章帝紀》:“《令》云:‘人有産子者復,勿算三歲’。今諸懷姙者,賜胎養榖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爲令。”[7]可見,“復”有“復算”與“復事”之分,作爲與“復”相對的“事”,亦當如此。因此,筆者傾向於認爲“事算”僅與算賦有關,而與徭役無關。既然如此,那就需要對“承擔徭役和算賦者的一致性”問題談談我們的看法。
秦漢時期的“賦”由軍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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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而來,“役”則是兵役的衍生,“賦”“役”雖有共同之處,還可以相互轉化,如上述産子復事與復算,以及更卒與更賦等,但兩者實現的形式一般不同,前者爲實物繳納,後者爲事役,征派的對象、依據及受相關制度的影響也有區别,如女子需要繳納算賦,但一般情況下似不必服役;秦漢之際爵制對徭役征派的影響頗大,而徵收算賦似不受爵制的影響;口算錢徵收的年齡分層,與徭役(分民役和兵役)、半役的年齡分層多有不同。因此,筆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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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賦”“役”兩分,將徭役細分爲“民役”與“兵役”等,或許有助於秦漢賦役相關問題的探討。[8]
袁先生認爲“事算”“隱含著的‘事’(徭役)的涵義,到了東漢和三國時期,就演化爲‘算若干事(若干)’,這時二者正式分離”,大概受到了學界過去對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和走馬樓吴簡户籍簿户計簡“凡口○事○ 算○事○”理解的影響,將其中的“事”與徭役、勞力聯繫起來進行解讀。然而,從復原的成組家庭簡來看:
吉陽里户人公乘殷敘年八十一(壹·10094)
敘妻大女妾年七十一(壹·10093)
凡口二事一 訾 五 十(壹·10092)
民殷敘及其妻年70以上,當不必服役,該户計簡中“事”應與徭役、勞力皆無關。再以《竹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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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揭剥位置示意圖圖一和圖二中的户籍簡爲樣本分别對户計簡和家庭簡進行統計,各項數據結果顯示,“凡口○事○ 算○事○”的具體含義應如下:“口”指“口食”,即家庭的總人數,前“事”當指繳納口算錢人數,“算”數指制度上規定的納算人數,而後“事”數則指實際繳納算賦。該户籍簿僅與“賦”有關,而與“役”基本無關,[9]這反過來或可佐證我們對“事算”的認識。
最後,還值得一提的是,如所周知,“算”的内涵很豐富,除算賦外,還是其他賦税、功勞等的計算單位。木牘題名爲“算簿”,袁先生認爲該“算”專指算賦,筆者表示認同。因爲在我們看來,如果將“事算”理解爲“事”(徭役)與“算”,那麼,與“算”有關的訾税等按理也要如同“事”一樣記入,由此看來,似乎還是將“事算”理解爲繳納算賦(即口算錢)比較穩妥。
2008年8月初稿,2010年11月30日改訂
(編者按:[1]袁延勝:《天長紀莊木牘〈算簿〉與漢代算賦問題》,《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2期,第106—109頁。
[2]《漢書》卷六《武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56頁。
[3]《漢書》卷五一《賈山傳》,第2335—2336頁。
[4]《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第54頁。
[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0頁。
[6]《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第63—64頁。
[7]《後漢書》卷三《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48頁。
[8]拙作《秦漢魏晉“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
[9]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吴簡研究》第3輯,待刊。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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