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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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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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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
漢代官吏外出執行公務時通過關隘、河津以及免費乘車、住宿“傳舍”並享用“傳食”的憑證,當時稱為“傳信”或“傳” (以下簡稱“傳文書”),相當於現代的介紹信與通行證。以往只能就文獻對“傳信”的簽發與使用略知一二。西北地區漢簡的發現,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敦煌懸泉漢簡的發現,出土了相當數量的“傳信”與“傳”的抄件[1],湖北江陵張家山出土的漢初的《二年律令》則包含了不少與“傳”的使用有關的律令,這些均為進一步研究“傳信”與“傳”奠定了必要的基礎。這裏僅就西北所出漢簡中的“傳信”與“傳”的類型、內容等做一初步分析,並基於此探討傳文書所見君臣在日常事務處理上的分工及詔書與律令的作用。
目前能夠搜集到的傳文書,包括“失傳信冊書”所涉及的傳文書,共114件,其中107件出自敦煌懸泉置遺址,時間從公元前94 年到公元27年,屬於西漢武帝末到東漢光武帝初年。當然,懸泉漢簡的資料還沒有全部公布,居延地區肩水金關(A32)多年前也出土不少傳文書,同樣沒有刊布,因此,這114件絕非已知傳文書的全部。儘管如此,這批資料依然值得研究。前人也做過不少工作。胡平生、張德芳首先刊布了不少傳文書,並逐條做了句讀、考釋[2],解決了不少基礎問題。最近,張俊民則對這批資料的釋文做了進一步的校訂[3],此前,他撰文研究懸泉漢簡所見人名時亦披露了不少傳文書[4]。此外,張德芳撰文刊布了懸泉簡中所有“傳信”簡的圖版與釋文,並探討了傳信制度,按照加封的數量對“傳信”分類並逐條加以研究,提供了大量頗有價值的信息。此前他在另一篇論文中亦披露了若干新的傳文書。初世賓新作亦涉及到傳信问题[5]。
研究傳文書並非始于懸泉漢簡出土之後,20世紀初以來就有學者涉及。迄今王國維、勞榦、陳直、大庭脩、陳槃、李均明、薛英群、唐曉軍、汪桂海、程喜霖、王樹金等均涉獵或撰文討論過[6]。由於當時出土的傳不多,多見於關的遺址,基本一致的看法是當時人們通過關津均需要憑證,憑證有多種,如符、繻、棨等,傳只是其中一種,根據持有人身份與外出事由的不同可分為私事用傳與公務用傳兩類。懸泉的發現表明關津以外,使用傳車馬、傳舍、廄亦需持傳。本文所討論的傳文書均屬於“公務用傳”。
一、 出土地點
本文收集的出自懸泉的107件傳文書,具體的出土探方具有較強的關聯,根據簡號注明的探方號,製成下表(簡便起見,本表及後文引用諸簡除非必要,均僅注明文末附表一中的順序號,原出土編號請參附表一。探方Ⅱ0112至0116自北向南排列,0113至0313自東向西分布)[7]:
表一:懸泉所見部分傳文書出土探方分布
探方號
簡順序號
探方號
簡順序號
探方號
簡順序號




Ⅱ0112
74
Ⅱ0313
36、51、85、97
Ⅱ0213
1、30、35、44、46、47、48、49、50、63、64
Ⅱ0113
2、92、105、106、113
Ⅱ0314
59、72、80、88
Ⅱ0214
4、5、37、58、60、75、76
Ⅱ0114
7、23、33、77、103、107
Ⅱ0315
61
Ⅱ0215
16、79、84、95、100
Ⅱ0115
10、18、22、31、32、34、42、57


Ⅱ0216
9、24、102


在上述11個探方內共出土傳文書55件,超過目前已知懸泉出土的107件傳文書一半。這一區域或是距離傳舍所在地不遠[8],過時廢棄的傳文書多丟棄在這1100平方米的區域中,尤其以Ⅱ0114、0115、0213、0214、0215這500平方米最為集中,共出土36件。
目前懸泉發現的傳文書多出土在懸泉置遺址外,屬於廢棄物,大多已經散亂,不少更是残斷,但當初應是編連為冊書。觀察傳信圖版,多數應是先寫後編,只有附表一中的13、14字間留有空白,似為先編後寫。而此兩簡內容均為官員赴任而簽發的傳信,或許此類傳信的保管另有規矩。其它的傳文書當是隨到隨錄副,接待任務完成後,在錄副的空白處(如6就寫在兩文書之間,多數是寫在傳文書的文尾,即簡的左下角)註明離開的月份、日期的干支乃至時辰(如22)與去向,然後編入冊書存檔。估計冊書的編排以時間為序,至于是否要按照傳文書的性質、內容分類,尚不清楚。
114件傳文書中懸泉以外出土的7件中,78出自敦煌T14N,西漢玉門都尉治所,其餘6件均出自居延。27出自A35,被認為是肩水都尉府;62出自A32,肩水金關;87出自A22,布肯托尼,91出自A21,卅井候官某隧,居延都尉所轄的懸索關大約就在附近[9],93、94出自A8破城子,甲渠候官所在地。
如果說懸泉發現的傳文書是持傳者途經懸泉在傳舍逗留時由接待官吏抄錄的副本(錄副)而殘存至今的,懸泉之外的7件中78為玉門都尉簽發,而發現于玉門都尉治所,或是當時存檔的傳。27為代行酒泉太守事的酒泉庫令與丞簽發的傳,持傳者要到金城、張掖、酒泉與敦煌四郡辦事,此傳或是持傳者在肩水都尉府辦事時留下的抄件(錄副)。62為居延城司馬行都尉事所簽發,當是持傳者南行經過金關查驗時所留的抄件。87 可能是居延丞簽發的,亦應是南行過關時留下的抄件。91亦為居延縣令及丞簽發,應是持傳者自居延南行通過關口查驗時留下的抄件。93与94 分别為甲渠守候和候簽發,發現于甲渠候官,與78一樣,應是存檔的傳。
二、 傳文書的分類與特點
這114件傳文書,按照簽發機構可分為三大類:由御史大夫、郡級或縣級官員簽發。御史大夫簽發的文書又可細分為承制簽發與非承制簽發兩小類,郡級簽發的又可細分出“以令為駕”一類,一共5小類。文末附表一所收的傳文書資料就是按照這種分類標準排列的,每類編排則依簽發時間先後,時間不詳的殿後。下表則從五類中各取相對完整的一例,依原有格式移錄,以見其仿佛。

御史大夫簽發(承制)
御史大夫簽發(非承制)
郡級官府簽發
郡簽發(以令為駕)
縣級官府簽發
順序號
4
19
61
69
89
內容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壽、光祿勳臣顯承
制詔侍御史曰,穿治渠軍猥候丞□萬年漆光、王充詣校尉作所, 御史大夫定國下扶風廄,承書
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各一人,軺傳二乘。傳八百卌四。 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A)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
丞相史李尊送獲(護)神爵六年戍卒河東、南陽、穎川、上黨、東郡、濟陰、魏郡、淮陽國詣敦煌郡、 御史大夫望之謂高陵,以次為駕,當舍
酒泉郡。因迎罷卒送致河東、南陽、穎川、東郡、魏郡、淮陽國,並督死卒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槥)。為駕一封軺傳。 傳舍,如律令。
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賢、丞信德謂過所縣、道,遣廣至司空
嗇夫尹猛,收流民東海、泰山,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八月庚寅過東。(A)
使烏孫長羅侯惠遣斥候恭 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騎司馬充行大守事,庫令賀
上書詣 兼行丞事,謂敦煌以次為[10],當舍傳舍,如律令。
行在所。以令為駕一乘傳
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濼涫長崇、守丞延,移過所,遣□佐王武逐殺人賊朱順敦煌郡中,當舍
傳舍,從者如律令。   這五件文書中4、19與89 有圖版,61、69無圖版,據筆者2007年9月27日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查看兩簡實物確定行款。
比較五類文書,具體行文上有不少細微的差別。1.時間表述。御史大夫簽發的傳文書不書“月朔”直接記日子干支,而郡縣簽發的則先書月朔再記干支。檢114件傳文書,保存了記時部分的簡中,只有8(御史發)、62(郡發)、69、74、75、76、77(以上均郡“以令為駕”發)與91、94(縣、候官發)是例外。
2.文書構成。觀察圖版,御史大夫簽發的傳文書實際分為上、下間隔的兩件文書(以下稱為文書A與文書B),承制的在書寫上還要對“制”字換行平抬,官員要稱臣,有“承制詔侍御史曰”云云,表示接受皇帝的命令,並給侍御史下命令;而非承制的無此類格式。郡縣簽發亦分為兩類,一類是守令直接簽發的,則是一件文書,另一類是“以令為駕”由郡守、都尉簽發的,為兩件文書。似乎要動用傳車馬的傳文書均為上、下兩文書,文書A明示要調用傳車,文書B是對沿途有關機構提供傳車與傳舍服務的命令。
3.文書的用語。承制的文書御史大夫是“下”某廄,並要“承書以次為駕”,命令的口吻很強烈,而非承制的則雜用“下”(18、22)或“謂”(如19、23、24),並無“承書”一詞。郡簽發的均說“謂”,而縣則說“移”。顯示了級別的差異。“移”用於平級官府間文書。
郡縣簽發的傳文書常有“謂”或“移”“過所縣(道、置、河津)”,有時亦簡稱為“過所”(如34、85、86、94),全稱或是“過所縣道河津關”(91)。有學者據此認為西漢武帝或西漢時就出現“過所”類文書[11],似過匆忙。傳文書中出現的“過所”實際表示經過的地點,即在注釋《漢書·匈奴傳下》“漢遣車騎都尉韓昌迎(呼韓邪),發過所七郡,郡二千騎”中“過所”時顏師古所說的“所過之郡”[12],並不是個名詞,亦沒有成為一類文書的名稱。目前傳文書所見的“過所”最晚是94號,東漢建武二年(27年)。大體西漢一代,“過所”在向名詞發展,但主要還是個縮略語,用法且並不固定,更不是一類文書。用語上的簡繁不同似與實際經過的機構類別無對應關係,如45為自敦煌郡去長安送詔獄囚,61為自敦煌去東海、泰山收流民,前者云“過所河津”,後者則是“謂過所縣道”。其實兩人旅行的路線在至長安以前是一致的,如果是對應的,後者亦應包含“河津”才對。“過所”成為文書當在東漢,乃至三國以後[13]。
4.御史大夫簽發的傳文書常有編號,如4的“傳八百卌四”,15的“御七十六”,20 的“外百卌五”。帶有“外”字編號的最多,除了20外尚有22、23、24三件。而“傳”、“御”與“外”的具體含義與分工,待考。郡縣簽發的均未見。
目前所見傳文書均屬抄件,如果相信抄件基本反映了原件的面貌,則可推定不同類別的傳文書本身就存在上述種種微小的差異。這些差異有助於鑒定內容殘損的傳文書,並予以分類。附表一中所列的一些殘損傳文書便是根據上述特點來區分的。下面分別對各類傳文書做進一步的分析。
三、傳文書的分類考察
傳文書是官府文書作業中的一個環節,需要將其置入文書流程中予以研究。首先討論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
(一)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
張德芳撰文對這類傳信做了全面介紹,披露材料較多,並附有圖版,便於研究。張德芳探討了內容相對完整的文書的具體背景,這裏則對文書形成過程與文書用語及背後所顯示的官府運作流程略做考察。
如張德芳所說,這類傳文書時稱“傳信”[14]。使者或官員持“傳信”外出多屬日常的瑣事,但要安排此事需要若干機構的配合,並形成相關的若干文書。這裏先討論“傳信”的簽發。
前文將“傳信”分為承制與非承制簽發兩類,並指出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實際是由兩件文書組成,這兩件文書當是通過不同途徑分別形成的。先考察承制簽發的“傳信”。上面的文書A是由秩次為六百石以上的中朝官根據皇帝的“制”下達給侍御史,告知外出公務的官吏官職、姓名[15]、具體事由、目的地及調用傳車的類型、有無隨從。出現的官員有各種名號的中朝將軍(1、15)、使主客(2、3)、諸侯(4、6)、光祿勳(4、6)、光祿大夫(8)、典屬國(8)、給事中、侍謁者(7)、御史中丞(14)、代行御史中丞職權的符節令(13)、少傅(15)、使臣(7)等,多數為兩官員共同詔侍御史。涉及朝廷的多種二千石官員、御史大夫的屬吏與臨時負責某事而秩次低於二千石的官員(使臣、使主客),前兩類官員應為常態。其中均有“承制詔侍御史曰”一句,且“制”字提行以示尊重,官員均稱臣,表明是秉承皇帝的意見來下達指示。據此,這些官員事先定已將遣下屬外出公務一事通過文書上奏皇帝,並得到批准(制曰可),上奏官員根據皇帝的認可給侍御史下令,此即詔書中行下之詞所常見的“承書從事下當用者”的具體體現。上述過程是否如其他奏請文書一樣,需要二千石等先將文書上呈丞相御史,由丞相御史奏請皇帝,獲得皇帝制可後亦先由御史下發丞相,再由丞相下發有關官員,尚不清楚。
侍御史在接到其他二千石官員等根據皇帝旨意下達的書面命令後,將命令上呈其長官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接到文書後根據其中描述的外出路線及使用傳車的類別給有關廄下達書面命令(文書B),準備車馬。不過,還有另一種可能:所謂“承制詔侍御史曰”實際就是直接下達給御史大夫的命令,由於御史大夫秩亦為二千石,且位次先於其他二千石,其他二千石移御史大夫的文書不能直接稱名,而採取給其下屬下命令的曲折方式來表達,就如同太守給都尉移文但稱“敢告部都尉卒人”,而不稱都尉具體人名一樣[16]。下達給有關廄的命令應抄錄侍御史(或御史大夫)接到的與御史大夫簽發的兩件文書(文書A、B),同時,御史大夫亦將兩件文書(文書A、B)抄錄於一尺五寸長的簡上,並根據傳車的類別加封,作為“傳信”授予外出的官吏作為憑證[17]。不過。懸泉出土的完整傳信抄件的長度均是23釐米左右,合漢代一尺[18]。同時,御史府保存兩件文書作為“案”以備核查。一旦傳信不慎遺失,御史大夫則根據存檔的傳信文書再抄錄副本下發文書追查,如懸泉所發現的“遺失傳信記錄”(107-114)。
非承制簽發的傳信形成過程大體相同,只是緣起無需經過皇帝的批准,相對簡單。其流程大體是具體辦事官吏需要外出公務,向長官奏記提出請求,長官將請求移文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據事由與路線給有關廄下令備車馬,並為外出官吏準備傳信。同時,御史大夫亦留文書備案。根據官吏隸屬關係推斷涉及的長官分別為丞相(19、21)、廷尉(23)、御史大夫(24)、光祿勳(22、26詳下)。
此外,非承制簽發的傳信與郡級官府簽發的傳中多次出現“有請詔”,亦是申請傳文書的一種程式。因其手續涉及君臣分工問題,詳見下節,茲不贅述。
以上討論了傳信簽發環節,下面轉向“傳信”的格式化內容。幾乎所有由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都要動用“傳車”,或是“為駕二封軺傳”、或是“為駕一乘傳”,傳信文書B均有“下某廄,(承書)以次為駕”的內容。因此,其次討論“下某廄”所見傳車調用與迎送方式。
“傳信”提到的“廄”主要有“扶風廄”(2、3、4、5、6、10)、“右扶風廄”(11、18),另有“高陵”(19)、“渭城”(20、21、23、25)與“長安”(14、24)三縣,其中以“渭城”為多。扶風廄當是右扶風廄的簡稱。傳信下發給何地,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持傳信者出行的路線。
若自長安東行,則下長安,如24。如果自長安向西,則下渭城或扶風廄。這類傳信最多,因出土傳信的敦煌位於長安以西的緣故。唯23是例外,原因不明。懸泉所出Ⅱ90DXT0214②:556是為各類馬匹增加飼料的詔書,其中提到“長安、新豐、鄭、華陰、渭成(城)、扶風廄傳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正如學者所說,前面四縣屬於東線,即三川東海道,後二縣為西線,即隴西北地道[19]。儘管西漢時不存在扶風縣,而右扶風的治所亦在長安城內[20],卻有扶風廄。該簡東線的四縣自西向東依次排列,據此,西線兩縣應自東向西排列,扶風廄應在渭城以西某處[21]。
而19是下給高陵,原因或是丞相史李尊首先要去位於長安東北方向的河東郡(郡治安邑縣,即今山西夏縣西北),故取道渭河北岸,長安東北的高陵。此線是通往太原的主要幹道,周勃等剷除諸呂之後迎請代王劉恒為帝,劉恒即自中都沿此路至長安,入長安前“至高陵休止”,派宋昌先入長安觀察時局[22]。至唐代猶循此至太原、安邑[23]。秦以來自長安出發主要有六條道路通向四方[24],其中東北至河東、太原線的繁忙程度大概不如東、西兩線,故不在增加傳馬飼料之列。
西行的傳信為何有些下給扶風廄,有些則給渭城?這涉及到影響傳信下發的第二個因素:持傳信者所駕車的規格。承制簽發的“傳信”所調用的多為“二封軺車(傳)”(2、3、4、6),即便是“一封軺傳”,駕車的馬則有“八乘”(5)。而非承制簽發的則多數為“一封軺傳”(19、20、23、24、26)。“一封軺傳”乃一匹馬拉的車,“二封軺車”是由二匹馬拉的車[25],乘傳則是四馬下足拉的車[26]。馬多速度快,相同時間、相同負重情況下,跑得遠,故下發給距長安更遠的扶風廄。各種“傳車”使用的規則,目前尚不清楚。可以肯定,與使者的身份高下以及使命的緊急程度分不開,故文獻中有所謂“急者,乘一乘傳”的說法[27]。
至於14,目的地是敦煌玉門關,命令卻下達給了長安廄。或許是因爲高級官員赴任需動用四馬拉的乘傳,此種車也許是由長安廄統一管理。這是否構成影響傳信下發的第三個因素,猶待更多的資料。
傳信中習見的“以次為駕”,意思是“按照(遠近)次序為(持傳信者)駕車”,應是以一站一站的接力方式完成。具體如何操作,涉及到漢代“傳車”使用的制度,史書無載,茲據懸泉漢簡做些考察。
傳信要求調動傳車馬為持傳者服務,大體有送迎兩種方式。一是由前一置或傳舍派官吏馬匹乃至傳車將使者送至下一置或傳舍[28],另一種則是後一置或傳舍根據通知派官吏持傳馬及傳車去前一置迎接使者。有關文書中常見“送”與“迎”之說,正是代表了這兩種不同的方式。前後站的距離則取決於傳車的類型及速度。級別高的傳車,如乘傳為四馬駕車,日行里程遠,兩站可能間隔若干置或傳舍。具體情況比較複雜。
根據懸泉漢簡,我們知道置內設有“廄”,按規定應有傳馬四十匹,另有傳車十至十五乘[29],廄有廄佐與御等。簡中亦有數枚記錄了懸泉及附近的置派遣官吏持傳車馬迎送過往使者的內容。如以下三簡:
例1.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淵泉丞光移縣(懸)泉置,遣廄佐賀持傳車馬迎使者董君、趙君所將客柱(住)淵泉。留稟茭,今寫券墨移書,受薄(簿)入,二月報,毋令謬。如律令。Ⅰ0111②:3
例2.甘露二年二月庚申朔丙戌,魚離置嗇夫禹移縣(懸)泉置,遣佐光持傳馬十匹,為馮夫人柱,廩穬麥小卅二石七斗,又茭廿五石二鈞。今寫券墨移書到,受薄(簿)入,三月報,毋令繆(謬),如律令。Ⅱ 0115③:96
例3.甘露三年十月辛亥朔,淵泉丞賀移廣至、魚離、縣(懸)泉、遮要、龍勒,廄嗇夫昌持傳馬送公主以下過,稟穬麥各如牒,今寫券墨移書到,受薄(簿)入,十一月報,毋令繆(謬),如律令。Ⅱ 0114③:522[30]
淵泉為敦煌郡屬縣,具體位置尚有爭論,大致位於今敦煌市東北,西出長安經敦煌至西域的大道途經淵泉,然後西南行至敦煌。據例3及其他郵書簡,淵泉與敦煌之間自東向西依次為廣至縣—魚離置—懸泉置—遮要置—龍勒縣[31]。上面三例是懸泉以外的縣或置派遣官吏持傳車馬或傳馬,連同口糧,去懸泉,或沿線多個縣、置迎接過路使者、客人而給懸泉或沿線有關各縣、置的移文,告知被派官吏攜帶了“稟茭”,要求接待方將“稟茭”列入收到物資的帳目中(受薄入),並在次月上報,不得有誤。“茭”指乾芻或乾草[32],是馬的粗飼料。三件文書的主旨是通知接待方來者已經攜帶了人馬的口糧,大概他們要在懸泉等置用餐。例2、3只提到“持傳馬”,簡1則是“持傳車馬”,連車帶馬,沿途的縣、置及廄提供馬匹是一定需要的,車只是特殊情況下才會提供,當然實際運作中也是根據車馬的類別及日行里程決定在何處換乘,並非途經每一廄或傳舍都要更換馬匹。具體規定,尚待研究。
懸泉出土的簡的Ⅴ1610②:11-20是西漢建始二年(前31年)三月傳馬名籍,其中四匹注明“駕”,二匹注明“驂”,前者或是指用於駕轅的馬,後者則為兩邊的馬。[33]這些馬是用來駕車的。同時,這些馬多注明“乘”,或許表示兼做騎乘。
此外,下面五簡均是與上引三簡有關的文書:
例4.出粟三石,馬十匹,送大昆彌使者,都吏張掾。陽朔四年二月戊申,縣(懸)泉嗇夫定付遮要廄佐常。 Ⅴ1812②:58
例5.出粟十八石,騎馬六十匹,烏孫客。都吏王卿所送。元延四年六月戊寅,縣(懸)泉嗇夫訢付敦煌尉史裦馬。Ⅱ0114③:454
例6.出麥四斗,已。建平五年閏月□□,縣(懸)泉嗇夫 付宜禾書佐王陽,給食傳馬二匹,迎昆彌。Ⅱ0114④:53
例7.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己酉,縣(懸)泉置嗇夫弘敢言之:遣佐長富將傳迎長羅侯,敦煌稟小石九石六斗,薄(簿)入十月,今敦煌書言不薄(簿)入,謹問佐長富稟小石九石六斗,今移券致敦煌□……Ⅰ0309③:215
例8. 廣至移十一月榖薄(簿),出粟六斗三升,以食縣(懸)泉廄佐廣德所將助御效穀廣利里郭市等七人,送日逐王,往來三食,食三升。校廣德所將御故稟食縣(懸)泉而出食,解何?Ⅰ0309③:167-168[34]
例4-6是懸泉出粟及馬付給其他廄、縣以迎送使者的記錄,例7是懸泉嗇夫向上級的彙報,內容涉及同類事情,只是收到“稟”的敦煌沒有將稟計入帳目,敦煌方面來書追查“稟”的下落,懸泉因此向上級報告。例8亦是調查出食問題的,懸泉廄佐廣德帶領助御郭市等一共七人送日逐王東至廣至縣廄,來回吃三頓飯,每頓一人三升,共用粟六斗三升,是從廣至出的粟,計入廣至十一月的穀簿中,可核校廣德所帶來文書,口糧由懸泉出,等於廣德將從懸泉帶來的口糧私吞了,廣至發來移文調查此事。此文書表明某置的官吏迎送使者時,可自帶口糧,亦可由接待方出口糧,但均要有文書交待清楚。不過,目前懸泉所公布的有關傳食文書記錄的均是使者及其從者消費食品的數量,未見其他置或廄官吏的消費記錄,因此,自帶口糧可能更為多見。
沿途的置廄不但負責提供傳馬,乃至傳車,也要提供駕車的御者。秦末夏侯嬰任沛廄司御,常常要“送使客”[35],漢代情形當相去不遠。此外,御史大夫下發的傳信中僅注明隨從人數、身份,如“載從者一人”(1、4、6、13、14、17、22),有時是“得別駕載從者二人”(15)表示從者另乘一車,還有“載奴一人”(18),均未提到“御”。而懸泉所發現的傳食文書也只注明使者及從者,如釋粹八五(Ⅱ0216③:57)、八六(Ⅱ0213②:112),特別是九五(Ⅰ0112③:113-131)等,均未見御者。凡此種種,可知御者並不計入使者及隨從之內。而懸泉置內附設的廄有御,如簡Ⅱ90DXT0215④:36出現“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送使渠犁校尉莫府掾,還會大風,折傷蓋□十五枚,御趙定傷……”,簡Ⅱ90DXT0213②:33“出粟六斗,馬三匹,送史曹衛卿、書佐宋卿。綏和二年八月壬辰,遮要置嗇夫嘉付縣泉御忘”[36],御趙定與御忘大概就是負責駕車迎送過往官員、使者,並隸屬於各置、廄。而他們的口糧是計入另外的廩食帳目(穀簿?)中,不列入傳食帳目。
上引例1為何跳過中間的廣至縣、魚離置而直接由淵泉縣移文給懸泉置, 大概又與傳車的規格、速度及預計的行程有關。懸泉發現的簡中Ⅴ1611③:39亦是一里程簡,記錄了以懸泉為中心,距離張掖、冥安、武威、安定高平、金城允吾、天水平襄、刺史與長安八個地點的里程[37],表明各置,乃至各縣清楚附近置、縣間的相對距離。同時,置、縣的官吏也熟悉各種傳車的行駛速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中就有“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的規定[38],不論這裏提到的是牛車還是馬車,車日行里程是有一定之規的,類似的資料官吏一定心知肚明。因此可以計算出將在哪里享用傳食,而發移文通知。簡Ⅰ0309③:134正是一例。簡文云:“各有數,今使者王君將于闐王以下千七十四人五月丙戌發祿福,度用庚寅到淵泉”[39],便是推算到達淵泉的時間,為迎接做準備。
結合懸泉漢簡,《漢書·朱買臣傳》的一段記載能為我們提供更多的信息。該傳說;
拜為(會稽)太守,買臣衣故衣,懷其印綬,步歸郡邸。
此時正值上計之時,朱買臣在郡邸中遇到會稽郡的計吏,因其身份突然變化計吏對買臣的態度隨之由輕視到恭敬。傳文傳神地描述完這一幕,復云:
有頃,長安廄吏乘駟馬車來迎,買臣遂乘傳去。會稽聞太守且至,發民除道,縣吏並送迎,車百餘乘。[40]
朱買臣在未央宮前殿接受皇帝的制書任命[41],獲得印綬後走回郡邸,而他將赴會稽上任,需要憑傳信,乘傳車,附表一中的傳信簡13、14就是秩次亦為二千石的都尉“之官”的傳信,需要承制。朱買臣赴任亦應如此。具體細節是他回到郡邸後一段時間,長安廄吏乘車來郡邸迎接朱買臣。朱買臣是出守會稽郡,需要自長安東出,沿三川東海道至會稽,故御史大夫根據制書將書面命令下達給負責東線傳送任務的長安廄,長安廄派遣吏駕車前去迎接,首站要出車馬及御者送至下一站,且需要赴官員住所迎接,採用的是第一種方式。相應地,朱買臣在獲得任命後亦應得到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形制應如第一類承制簽發的傳信,同時告知住所所在。唯如此,他與廄吏才能順利接洽。所謂“駟馬”應是指四馬下足的“乘傳”,簡13、14“之官”的傳信持有者乘坐的亦是此種傳車。而朱買臣未到,會稽地方就已經預知,並提前準備,表明另有途徑提前將其赴任的信息通報會稽。懸泉簡Ⅱ0114④:340便是效穀長、丞提前通知遮要與懸泉置,破羌將軍率部來,要求準備各種物資,不得玩忽怠慢[42],性質與此相類。朱買臣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自會稽太守轉任主爵都尉[43],出任會稽太守的時間則應在元朔中(前128年—123年),因而,這套制度至少在武帝前期就已經成形了。
御史大夫在傳信中只簡單地注明“以次為駕”,實際操作中則相當複雜而具體,上面僅就懸泉簡與文獻所見的初步分析。簡言之,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通過文書中的“以次為駕”與“當舍傳舍”實際傳達了兩方面的命令:一是沿途的廄等要依次提供車馬換乘,二是沿途的傳舍要為持傳者及隨從提供食宿。具體行程、換乘地點直接取決於路線與傳車等級和速度,等級、速度則與事由、緊急程度以及持傳者身份有關。
(二)郡級官府簽發的傳
目前所見郡簽發的“傳”57件(附表一27-83),多於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顯示了郡在傳文書運用上的重要性。這類“傳”通常由郡守與長史、丞三人連署簽發,某位不在,則由其他官員兼行其職而參與簽發。兼行太守事的有庫令、長史與騎司馬,長史則由守部千人、守部候與庫令兼行,丞的情況亦近似。有時亦由太守與長史或丞兩者之一連署簽發,一些派遣官吏去屬縣的傳甚至由郡太守一人簽發,詳見文末附表二。此外,都尉亦可簽發,如53、62與78則分別是由敦煌郡中部都尉、行(居延)都尉事的居延城司馬與酒泉玉門都尉簽發的,看來不止是一般的郡都尉,連同關都尉亦有簽發“傳”的許可權,58中出現的敦煌玉門司馬襃亦應是代行關都尉的職權[44]。農都尉是否也有此權力,尚不清楚。
承擔公務任務的則為郡府的屬吏或下轄諸縣的官吏。具體情況見下表:
表二:郡府差發屬吏情況
官吏
守屬
□官
□史
助府佐
敦煌令史
敦煌□丞
守卒史
重候丞
倉佐
行丞事守部候
司馬丞
簡順序號
30、34、51、54、67、71、75、76
27
28
35、70、44
43
47
48、63、77
49
53
74
50
表三:郡府差發屬縣官吏情況
官吏
龍勒左尉
屋蘭隧長
亭長
日勒守尉
廣至長
廣至司空嗇夫
簡順序號
29
32
33(浩亹)、46、55(淵泉)
40
45
61   
郡府差發屬吏,亦常常派遣下屬諸縣的官員乃至亭長從事各種“吏繇”,這種現象至少秦末就已出現,劉邦在做泗水亭長時就常常做繇使被派遣至咸陽[45]。江蘇尹灣漢簡5號木牘所見西漢末年東海郡中13位官員因“繇”,9位因“輸錢都內”而不在崗,就與表三中龍勒縣左尉與廣至長、司空嗇夫外出公務一樣,只是出差目的不同。
此類傳根據文書形式可分為兩類:一是郡級官員直接簽發的“傳”(27-66),二是郡級官員根據“令”簽發的“傳”(67-83)。
第一類從形式上看,是一件文書,亦應是一系列文書運作中的一件。日常性事務可能先經屬吏申請,由太守、都尉簽發。遺憾的是目前還沒有找到類似的文書,這裏只能以向縣級官員申請“傳”的文書來窺見其仿佛。
居延甲渠候官所出簡E.P.T 53:46:“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 臨送罷卒大守府,與從者居延富里徐宜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儘管簡文殘缺,從文稱“敢言之”看,是上行文書。尉史是候官或塞尉官府中的屬吏[46],這裏當是甲渠候官的屬吏,“常”姓“郭”,居延簡中常見[47],郭常向候報告派遣守士吏 臨等送服役期滿的戍卒至太守府,候據此簽發“傳”類文書。此文書或屬於簽發傳的申請。從甲渠候官至張掖太守府所在的觻得縣至少360公里[48],折成漢里當在一千里左右,途經若干候官與縣,絕非一日可及,亦需要“舍傳舍”。此簡涉及的送罷卒事應是年度性的工作,前文提到丞相史至諸郡送來年戍卒並接罷卒的“傳信”(19),居延新簡E.P.T.65:37云“憲等卒當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長將當罷卒詣官”,此故事或是罷卒離開戍所前至候官處拜別候,遣送罷卒亦應先送到候官所在地。結合三者,遣送罷卒程序大體是自下而上逐級遣送:先由各候長將罷卒送至所屬候官處,各候官再將罷卒送到郡集中,再由丞相史或本郡官吏接回[49],候官向太守府遣送時則需要給負責護送的屬吏簽發“傳”類文書。或許每年定時各候的屬吏就會如此安排。居延肩水金關出土的簡37·56:“元康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長宋建□□□□□太守府,與從者□里王”,當是申請傳。類似的文書還有同出土於金關的218·3、出土於地灣肩水候官府的346·40,出土於A22的163·18等。為郡辦事(如28),流程應近於此。
非日常的臨時事務(32、33、40、45)蓋是郡或都尉根據上級指示,臨時差遣下級官吏去完成。如33“以詔書送施刑伊循”便是郡府在接到詔書後根據要求派遣屬縣的一個亭長去完成,在簽發“傳”之前,郡府一定先下府記類文書將任務安排給浩亹縣,縣裏又委派給亭長,並令亭長至郡府接受任務——西北漢簡中常見時稱為“記”文書,含有召官吏“詣府”或“詣官”的內容,可見其仿佛[50]——同時領取“傳”。另一些則是突發事務,如53,“逐捕殺人亡施刑士”,事發而隨時差遣官吏。漢代郡的職能經歷了由弱漸強的變化過程[51],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屬吏與屬縣官吏的前途,因而,原本應由郡承擔的工作很多都轉嫁給屬吏或屬縣,後者無力拒絕,《鹽鐵論·疾貪》中賢良對此已提出過批評,但在實踐中卻漸成慣例。
這類傳僅要求沿途傳舍為持傳者,連同隨從、馬匹提供食宿服務,不需要提供車馬等交通工具。其中37與60比較特殊,涉及的均為軍吏完成在西域屯戍任務後返回長安的北軍,有“為駕一封軺傳”的內容,同時亦注明“有請詔”,簽發機構似為敦煌太守,也許另是一種新的類型。不過,兩傳均不完整,詳情難定,暫附於此類中。
第二類“傳”均含有“以令為駕”傳車內容的,悉由上下兩文書構成。應是先移文郡守,列出人員、具體行程、目的與要求,郡長吏[52]接到移文後行文簽發,同時將移文要點抄錄在“傳”的上部,而將自己的簽發文書置於其下。這類傳文書與上面不同之處在於要動用傳車,應屬於任務比較緊急一類。而按照“律”的規定,傳車只有朝廷的御史大夫通過簽發“傳信”才能調用,郡守一級本無權調用傳車,最晚在宣帝時又在“令”中補充規定郡守、都尉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擁有此權力,等於擴大了郡守都尉的權限。不過,內容決定形式,因要動用傳車,文書的形式也仿自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採用上下兩文書的格式。
此類傳的事由包括出使外國使者遣人上書(69)、護送外國使者奉獻長安(67、73、75、76、77、81?)、派遣屬吏到郡內催促軍糧(71)以及遣吏上計(74)等,或多屬於緊急事務。不妨比照一下唐代的規定。唐代律令規定“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驛”[53],緊急時州可動用驛。唐代為州、縣兩級,“州”即相當於漢代的“郡”。唐代的“驛”包含了漢代傳舍與置的功能[54],所以顏師古常常用“驛”來解釋《漢書》中的“傳”[55]。所謂“急速大事”,唐代另一規定稱驛使耽誤了“軍務要速”要加三等處罰,“軍務要速”包括“征討、掩襲、報告外境消息及告賊之類”[56],仿此,漢代使臣遣人上書似乎也是緊急事務。上計朝廷時間是固定的,不得延誤[57],為了按時抵達,故動用傳車。目前此類“傳”只見到敦煌郡級官員及玉門都尉簽發的,而上計朝廷是每年各郡均要完成的工作,催促軍糧亦是諸郡要務,故可能所有郡守均有此權力。至於護送外國使者為何亦調發傳車,或許與尊重外國賓客有關。調動傳車亦有級別高下之別,護送外國使者、上計多為駕乘傳,而在郡內催促軍糧則只能用軺傳。
第二類類“傳”與前述“傳信”一樣,實際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使用傳車,要求沿途依次提供,二是使用傳舍,亦要求沿途保證供應。
(三)縣級官府簽發的傳
這類“傳”(附表一84-94)或由縣令長(86)或丞(84、87)、守丞(90)單獨簽發,或縣令、長、守長與丞連署簽發(85、88、89、91),此外,邊境屯戍軍隊中相當於縣一級的候或守候亦可簽發傳,如92、93與94。據92、93、94與上面提到的38、39、53、58、62與78,軍事系統中相當於郡縣級別的官員均有權簽發“傳”,這一點過去並不清楚。
此類“傳”數量不多,一些是因為縣內突發情況而簽發的,如追捕殺人賊(84、87與89),86與91則是根據詔書而簽發的,還有是為郡工作而簽發的,如90。按照律令的規定,私事用傳由縣簽發,而公事主要由御史及郡級官府簽發,“縣”級官府通常不能簽發“傳”,西漢初《二年律令》“傳食律”規定“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徒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58],律令僅規定“尤急”與“言變事”兩種情況下才能為縣道官吏提供傳食,說明縣道一級官吏通常不能享用傳食。享用傳食須持傳,因此,縣道長官一般是不能簽發“傳”的。
所謂“尤急”常見的或是追捕嚴重刑事犯。《二年律令·捕律》規定出現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與強盜,縣令與縣尉必須立即率吏徒追捕,並且要“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59],為此常常要追趕至其他郡縣。而“逐殺人賊”屬於“尤急”,無法通過正常手續申請“傳”。《二年律令·戶律》規定里門要定時開閉禁止出行時又列舉了一些例外情況,其文云“其獻酒及乘置乘傳,以節使,救水火,追盜賊,皆得行”[60],顯然“逐殺人賊”作為“追盜賊”之一種,屬於緊急事務,不得延誤,故賦予“縣”應急簽發傳的權限,因而產生上述三傳。
至於“言變事”,文獻與簡牘中均有相關記載[61]。《漢書·梅福傳》,成帝時福“數因縣道上言變事,求假軺傳詣行在所條對急政”,結果“輒報罷”,據傳文載梅福上奏,他是“數上書求見,輒報罷”,他的上書是借助县裏使者遞到皇帝處,只是他希望皇帝能批准他乘軺傳至長安面見皇帝對策而遭到拒絕,此种情况下不需要“傳”。“上言變事”有時是由縣道遣專人送到長安,此時需要持有傳,並非要上書者親至;有些情況下則由上書者直接乘傳至長安,如漢初賁赫所為[62],亦需要縣道簽發傳,簽發的根據就是類似上述律令。此外,《傳食律》中還有“以詔使及乘置傳,不用此律”的規定,為奉皇帝詔書出使預留了活動空間。86與91均是縣長吏依據詔書所開具的傳,根據或即在此。
所遣官吏多為下級屬吏,如亭長(84、91、92)、傳舍佐(86)、令史(87)、□佐(89)與隧長(93、94),惟90比較特殊,派遣的是丞,而簽發的卻是守丞。
這類“傳”有些是緣于屬下的申請,這可由“符”文書獲得旁證。“符”亦是一種出入關津的通行證,多長六寸,分為左右兩半,有刻齒,合符後方予通過,主要用於關津、邊塞地區[63]。出於A8破城子甲渠候官遺址的居延舊簡286.11“臨之隧長威為部市藥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威當是為所在甲渠候官所轄某候長買藥而至候官所在地申請“封符”。藥大概就近便可購到,因此只需要申請“符”,如果任務無法就近完成,恐怕就要申請“傳”了,手續亦應相近吧。類似的簡還有新簡中的E.P.T.59·173:第 候長樊隆為社市詣官,九月乙酉蚤食入;樊隆詣官的目的就是為了“詣官封符”,另見新簡E.P.T.11·9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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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守候長詡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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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迺癸亥詣官封符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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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簡證明詣官申請封符亦需要上行文書,此簡就是申請文書[64]。文末附表中的帶有“敢言之”的文書(附1、2、3、4、6、8、10、11、12)應是此類文書殘件。
不同于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郡縣官府簽發的“傳”,除了“以令為駕”“有請詔”者可動用傳車外,其餘外出官吏自備馬(如27、28、29、45、58、84、86),個別的也備有車(如58、86),主要在沿途傳舍解決飲食與住宿,故“傳”中只注明“當舍傳舍,如律令”,如有隨從,則云“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意思是住宿傳舍與接待隨從均要依照律令的規定。“傳”所針對的也只是“過所縣河津”(27)、“過所縣道官”(33)、“過所河津關”(42)之類泛指的沿途有關機構,並不確指某個具體的機構。由此可見“傳車馬”主要服務于朝廷使者,“傳舍”則無論朝廷、郡縣使者均可利用。另有縣級機構簽發的“傳”云“毋苛留止”,如85、93、附2、附3,此類行文是否表示一種特殊類型或施用範圍的“傳”,限於資料,尚不清楚。
總之,朝廷、郡國與縣道三級簽發的“傳”在調用傳車馬、使用傳舍的權限上有明顯區分,大體呈現遞減狀態,級別越低,權限越小。詳見下表:
級別
許可權
朝廷
郡國(含諸都尉)
縣道(含候、曲候)
調用傳車馬
可以
個別情況下依令

使用傳舍
可以
可以
緊急情況下,或奉詔
其中律令與詔書可以調整權限。一旦動用傳車,傳車級別、事務性質與行程、速度有密切關係。
四、傳文書事由所見君臣日常政務的分工與詔書律令作用
上文主要分析了傳文書中屬於“形式”的文句。下面轉而考察文書所記錄的持傳事由,並基於此,對於君臣在處理官吏公出持傳這一日常事務上的分工以及詔書、律令的作用做些探討。
關於帝國時期君臣處理政務時的關係,迄今關注不多。不過,越來越多的學者相信政務中直接由皇帝處理的不多,多數是通過君臣合作的形式完成,另有一些則由中樞機構自行處理。至於這種分工的具體細節,如君臣責權的邊界以及邊界變動情形與背景,唐宋以後資料稍多,可能容易說清,秦漢六朝時期文獻寡少,記錄的多是以皇帝為中心的活動,難得見到後兩種情形,有必要做進一步的揭示。況且這種分析對於認識帝國時期君臣關係的變化發展趨勢,進而認識帝國運行機制的演變與形態都是有意義的。
帝國統治的基調是各種日常事務的處理,具體則落實到各種文書的來往處理,分類剖析文書內容或許更能顯見日常政務中君臣關係的一般狀態。漢代官員,無論中朝官吏還是郡縣官吏,外出公務的情況相當頻繁[65],簽發“傳”文書則是朝廷與地方官員針對此而反復處理的一項日常工作。目前發現的漢代行政文書很多,但具體到某一類或數量有限,或數量雖多而牽連的機構有限。同一類文書中涉及上至皇帝,下及郡縣官吏的很少,傳文書則是其中罕見的牽涉自朝廷到郡縣多個機構,同時出土數量較多的文書,它們自是窺見君臣關係不可多得的一扇窗戶。通過分析傳文書的簽發分工與外出事由的關係,可以略見君臣在處理外出事務中的分工,進而有助於深化對君臣日常政務中的職責分工與雙方關係的認識。同時,簽發程序、傳文書所調用的資源以及相關機構接待持傳官吏亦有一定之規,從中亦可瞭解詔書、律令在處理此種日常政務中的作用。
表面看來,持傳外出的事由相當繁雜,觀察事由處理程序,則可分為三類:第一類事由是需要經過皇帝批示後才能簽發“傳信”,目前所見,具體有如下五種情況:
1. 軍吏詣部與返回駐地,如1、4、6、8、9,“有請詔”中的22、26、37亦應歸入此類,5 或许亦是,文殘,未計。這是西漢宣帝設西域都護,在西域駐兵戍守後出現的事由。西域都護為加官,由朝廷派遣的騎都尉、諫大夫擔任,元帝時增設了戊校尉與已校尉[66]。這些官員均隸屬于朝廷的光祿勳[67],與郡國無關,所統領的軍隊則出自駐守長安的北軍,所以傳文書中有“罷詣北軍”(26)、“更終,罷詣北軍”(37)之說。而到了西漢中後期,中朝將軍常常典兵[68],所典之兵當包括北軍。傳文書中出現的“軍吏”[69]詳見下表:
簡順序號
軍吏名稱
秩次
1
軍司馬、校尉
比千石、比二千石[70]
4
穿治渠軍猥候丞
二百石[71]
6
營軍司馬
比千石?
8
都護西域校尉軍司馬令史
佐史以下[72]
9
將田車師司馬令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佐史以下
22
郎中
比三百石、比二百石[73]
26
西域都護守史、司馬令史
佐史、佐史以下
37
屯田渠犁斥候丞
二百石
這些“軍吏”從比二千石的高官至最低級的佐史以下的司馬令史,外派西域駐防均需皇帝下“制”批准,服役期滿返回長安也需要以“請詔”的形式獲得傳文書。比二千石的高官外派需要皇帝批准並不奇怪,倒是區區令史等最低級軍吏外出亦須牽涉皇帝,頗不尋常,顯示了漢廷對中央軍隊控制之嚴密。申請傳信的文書均由兩位,甚至三位(如1 )中朝官奏請,具體身份幾乎都是不同名號的將軍以及光祿勳或其下屬。西域都護為光祿勳的屬下,而都護所統領的軍隊則來自中朝將軍所掌管的北軍,因此當派遣北軍軍吏至西域屯戍時,需要雙方的上司連署奏請,說明官吏的統屬關係在漢代公務運作中的重要性。懸泉所出這類傳文書不少,但從全國情況來看,只是西域都護一處是由朝廷派遣官員、軍隊駐守,軍吏調動需經皇帝批准,此類傳文書應算是特例。有學者以為“傳”用於無軍籍的吏和民[74],看來是不對的。
與此相對,張掖郡內屯戍軍隊的小吏基本上由張掖本郡人擔任,並非出自中央[75],相應地,其除授遷轉亦無需朝廷過問,這反映了朝廷控制西域駐防軍隊與一般邊地屯戍軍隊的重要區別。
2. 送外國客,如2、3、7、15。“有請詔”中的21亦可歸入此類。這是武帝張騫通西域後長安以西的諸廄、置獨有的事由。
3. 官員赴任,如13、14。持傳赴任的官員為敦煌中部都尉(13)與敦煌玉門都尉(14),中部都尉治步廣候官,為敦煌郡下的部都尉,玉門都尉為玉門關的關都尉[76],秩次大約是比二千石[77]。因赴任之官而持傳的情形應當多見。《漢官舊儀》卷下載舊制:令(吏)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中都官百石,大鴻臚調;郡國百石,二千石調。表明至少二百石以上的官吏就要由朝廷來選任,此處所謂“舊制”所指具體時間不詳,但為西漢制無疑。西漢晚期的《尹灣漢簡》3、4號木牘中所顯示由朝廷調任的具體情形與此規定並不相違。牘中有從日南郡象林候長(比百石)以功遷為東海郡建陵侯家丞(比三百石),亦有自西域戊校前曲候令史(斗食)以功遷為東海郡建陽丞(二百石)的[78]。象林在漢帝國最南端,戊校則在西陲,而東海則位於帝國東部,相距甚遠,顯然是在丞相的安排下才出現上述遷轉行為的,因而,官員赴任而持傳當屢見不鮮,張家山簡《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對此亦有規定:“吏遷徙、新爲官,……皆得爲駕傳。”[79]是否所有官吏遷徙都可動用傳車,是有疑問的,不過,幾乎所有赴任官吏可免費享受傳食應是有保證的。《傳食律》稱“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徒者,……皆得爲傳食”[80],其中需要皇帝出面下“制”的應限於六百石以上的官員。
4. 刺史行部奏事(17)。簡文儘管殘缺,奏事的制度見於文獻,可相互發明。《續漢書·百官志五》講到刺史的職責時云:“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胡廣在注釋中說“歲盡,齎所狀納京師,名奏事”,又曰“(中興)不復自詣京師”。西漢刺史奏事長安,文獻有載。《漢書·何武傳》,武為揚州刺史,“每奏事至京師”;翟方進為朔方刺史,“再三奏事”[81];谷永遷涼州刺史,“奏事京師訖,當之部”云云[82]。據簡17,刺史從所部奏事京師亦需要傳信,從殘存格式推斷,要承制簽發,這亦表明刺史的身份依然是由朝廷派出的使者,而非地方官員。當然,此類傳信僅此一件,且殘損不全,難以窺測具體簽發步驟。
以上四類主要來自御史大夫承制簽發的傳信,這裏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是皇帝批准的派遣使者外出文書或皇帝任命官員的制書的內容,即傳信中屢屢出現的承“制”中的“制”是否包含了調用傳車?換言之,傳車調動是否也要皇帝過問?從現存漢代遣使巡行及拜任類詔書看,其中並無涉及調動傳車的內容[83],現存北齊武成帝與後主“除拜”類敕旨亦無類似內容[84]。唐代所見此類詔書,絕大多數亦無“給驛”內容[85]。據此推測,調動傳車應是承制從事的官員為實施皇帝的詔書而下達給侍御史(或御史大夫)的命令,並非皇帝詔書中包含此類內容。因此,皇帝處理的主要是事情是否可行,是否該行,以及人事任命本身。
具體到與傳信有關的事務,屬於皇帝處理的事務包括軍吏調動的批准、高級官員的任命、委派官吏護送外國使者回國等,偏重於人事。至於如何操作,則由官員辦理,官員處理的依據應是律令。這些均屬於日常事務,體現了皇帝與官員的分工。當然,這只是常態,與此相對,在一些徵召類詔書中會出現調發傳車的內容,如漢昭帝時韓福以德行被徵至長安,後被遣歸,皇帝特地下詔要求:“行道舍傳舍,縣次具酒肉,食從者及馬”,規定沿途提供食宿[86],韓福本是一介平民,依律令(詳下),原本無法享受傳舍的食宿招待,因皇帝的詔書而獲此殊榮[87]。類似的又如漢平帝元始五年(5年)“征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曆算、鍾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在所為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88],這些應徵者多半沒有乘傳車的資格,皇帝特地發詔准許。此事亦見皇帝詔書與律令在處理調用傳車一事上的不同。
5. 奉詔處理事務。這類事由較多,內容亦複雜,常見的有為詔獄有逮捕諸郡(23)、送詔獄囚(40、45),雜治詔獄(111),另有一例是“以詔書送施刑士”(32)。餘下的有“為詔送徒民”(86)、“以詔書買騎馬”(91)、“以詔書詣太醫”(96)。“詔獄”指皇帝下詔追查的特別案件[89],由於皇帝已經對有關案件的處理做過指示,官吏在具體辦理與該案件有關的事務,如廷尉派遣部下到諸郡抓捕涉案人員(23),與郡守處理案件(111),或郡縣官吏將涉案人員押解到指定地點,如敦煌郡(40)、長安(45),均無需再經皇帝批准,可由御史大夫或郡的長吏直接簽發“傳信”或“傳”,故《漢官舊儀》卷上有“其以詔使案事,御史為駕一封”之說。其餘四例均是由詔書為依據,96或是成帝永始四年下詔徵召醫者,李音應選而得傳詣太醫。文獻不載此詔,然上引平帝元始五年(5年)曾經“徵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曆算、鍾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在所為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結果“至者數千人”[90],成帝時亦與此相仿佛。《漢書·兩龔傳》引龔勝語:“竊見國家征醫巫,常爲駕”,“常爲駕”當是常爲駕傳之簡稱。據此,西漢皇帝徵召各地醫巫來長安,下詔動用傳車為常態,但畢竟醫巫不是官吏,他們要乘坐傳車只能由皇帝專門下詔特許。“馬”在漢代是重要的戰略物資,朝廷控制甚嚴,《二年律令·津關令》不少令文就反映了這一點[91],據91,直到漢末成帝時期依然如此,故有居延令以詔書遣亭長買騎馬而發傳的情況出現。這類奉詔處理事務而取得“傳”的情況當比較常見,必須指出的是,在有詔書情況下,無論是中朝派遣的官吏,還是郡縣的官吏,“傳”的簽發本身並不再需要皇帝批准。
據以上分析,在當時的事務分類中有一些特定事務需要皇帝認可才能辦理,上面涉及的五類均屬於此種,不过,不少經由皇帝批准以詔書形式下達的文書實際是起自朝廷或地方各機構官吏的“請詔”,皇帝在處理這類事務中似乎主要扮演了一個被動的核准者的角色,其中只是在人事任命上能夠更多地體現出自己的意志。同時亦應看到,皇帝還可以利用詔書突破律令的規定,給予原本無權享用傳舍食宿與車馬的人員以相應的待遇,則顯示出皇帝在這類事務中所具有的積極、主動的一面。皇帝的兩種側面並存顯現了其地位與作用的複雜性。此外,還可以見到一些情況下皇帝的批准也並非是必要的條件,表明其權力亦可被預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傳文書中常見的“有請詔”。
御史大夫非承制簽發的傳信中有四件注明“有請詔”,分別為20、21、22、26,此外,郡、縣官府簽發的“傳”與性質不明的“傳”中亦有標明“有請詔”或“以請詔”的(37、60?、99、105)。從時間上看,這類傳文書見於宣帝(20、21、22、37)、成帝(60)與平帝(26)時期,另,105出土於Ⅱ90DXT0113②,該探方同層位出土有元始六年(6年)的簡(Ⅱ90DXT0113②:4)[92],105或亦屬於西漢末年的傳。“有請詔” 至少見於三個御史大夫及若干郡守簽發的傳信或傳中,並非偶然現象。
裘錫圭先生曾結合文獻、碑刻研究了居延肩水金關出土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冊書》中的“以請詔”,認為含義如《漢書·宣帝紀》顏注引如淳曰的理解,是“請求皇帝批准”[93],可從,不過具體細節還需補充。最近張俊民先生披露了懸泉出土的一枚觚,涉及“請詔”,對於認識請詔的含義頗有幫助。該觚云:
以請詔擇天水郡傳馬付移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太守。詔書擇天水郡置傳馬八十匹付敦煌郡置,縣次傳牽馬,卒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得,如律令。七月丙子,敦煌大守步、長奉憙、丞破胡謂縣泉,移檄到□□使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遮要、縣泉置,寫移檄到,毋令使檄到不辨,如律令。 C ⅡT0112②:157ABC[94]
此觚下殘,但意思大體清楚,涉及從天水郡向附近五郡的置調撥傳馬事。因是申請將天水郡的傳馬調至金城等五郡,最終向皇帝“請詔”者應不是其中某郡的長吏,而應是級別高於郡且負責傳馬事務之機構的官員,或為朝廷負責馬匹管理的官員,如太僕,或其屬吏。不過,最初提議“請詔”的可能是諸郡的官員。“請詔”經皇帝批准則變成“詔書”下發有關郡執行,觚的A面下半部分“詔書擇天水郡”云云即是。具體到敦煌郡,則得到天水郡的80 匹傳馬。B、C面是敦煌太守給遮要、懸泉等置的下行文書[95]。文書的時間應在漢宣帝五鳳三至五年(前55—53年)間[96],表明這次調動天水郡的傳馬是源于官吏向皇帝的“請詔”,並得到批准。此文書寶貴之處在於“請詔”與“詔書”並存,證明“請詔”的含義確如裘先生所論。簡牘中有“有請詔”與“以請詔”(99)兩種不同的說法,兩者的異同,猶待日後研究。居延舊簡有一枚云:
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慶前以請詔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以東至西河郡十一、農都尉官二、調物錢谷漕轉?為民困乏,願調有餘給不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214·33A
該簡出土於A8破城子甲渠候官治所,此文書顯系從朝廷下發至邊地。簡中的“調”全名為“非調”,時間在元帝永光二年或三年[97]。此簡儘管下部殘斷,大意尚明。現存內容從用語看,應是最終形成為詔書的文書中大臣上奏部分,亦被稱為“請詔書”[98]。據守大司農調所云,“使護軍屯食”一事是守受簿丞慶先前“以請詔”形式提出的,調本人則將其轉呈皇帝,後應得到得到批准成為詔書[99],並下發到居延。因此,“請詔”也有由低級官吏提出逐級上報的情形。上引懸泉出土的觚可能經過諸郡官吏分別請詔,後由中朝官吏匯總再請詔上報皇帝。
注明“有請詔”的傳文書出自承制簽發的傳信之外的多類傳文書,其格式、用語與其他未標“有請詔”的傳文書並無區別,可證所謂“有請詔”類傳文書簽發時實未獲得皇帝詔書的批准。比較第2、3、7及15與21號傳信,持傳者外出的目的是送西域來的外國“客”(2、3、7)或“侍子”(15),或前去護送回國的烏孫公主(21),任務性質相近,而前面四傳信均為承制簽發,後一則為“有請詔”。“有請詔”均出現在傳信的文書A的尾部(21、26),或編號前(20、22),應是公出官吏的長官給御史大夫的移文中的標注。根據上文對簽發傳信程序的推斷,“有請詔”表示公出官吏的長官已經向皇帝奏請外出事宜,即上奏“請詔書”,卻一時沒有得到奏可的情況,因此在移文時注明“有請詔”。
請詔過程可能經過多道程序,其間無論文書遞送或處理均可能出現耽擱與延誤。文書即便按時送到皇帝那裏,理論上皇帝應及時處理上奏文書,但也有“不報”“未報”或“留中不下”、“寢”等多種情形[100],武帝時朱買臣就曾“詣闕上書”,結果“書久不報,待詔公車,糧用乏”[101]。不過,奏請為公出官吏簽發傳信應多屬於日常事務,請而未報可能更多的是皇帝出行、生病等而無法視事,或外出的事務緊急等技術性原因,由於史書記載簡略,現已無從確知上述幾件注明“有請詔”傳信簽發時皇帝的行蹤與工作狀況。
更應當指出的是儘管沒有皇帝“制曰可”,還是由御史大夫簽發了傳信(如20、21、22、26),看來無論是御史大夫還是出差官吏的長官均確信奏請之事一定能得到皇帝的批准,因而直接簽發了傳信。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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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本需要皇帝批准的公出,在履行了向皇帝奏請的必要手續後,儘管暫時沒有得到皇帝的批准,也可以通過注明“有請詔”的形式提前簽發傳信。而御史大夫之所以能夠確信移文中“有請詔”的真實性並簽發傳信,是因為御史大夫負責文書的上奏[102],他可以瞭解是否履行了上奏的手續。此其一。
其二,上述傳文書均發現于懸泉,悉非申請傳的官吏之任職地或始發地,20、21、22均由御史大夫簽發,應是發自長安;26雖亦為御史大夫簽發,但持傳軍吏卻發自今新疆輪台附近的西域都護駐地,37、60亦是自西域出發,表明有關官吏確實持此傳外出,並得到沿途機構的接待,可見此種“傳信”具有實際的效力,沿途各機構接待官吏亦認可此種傳文書之效力。綜觀此兩點,帶有“有請詔”的傳文書能夠在帝國上下暢行無礙,證明其至少已成為一種為各方所接受的做法。
進言之,如學者所指出的,“請詔”不僅見于傳文書的申请簽發中,亦存在于其他多种文書中,如果上述分析可通,“有請詔”的存在表明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一些原本需要皇帝處理的事務,只要履行了向皇帝呈報手續,即便尚未得到批准,御史大夫與郡太守也擁有一定自主決定的空間,同时各級官府亦認可此種做法的合法性,执行因此程序而发出的指令。“有請詔”似已經成為一種得到从朝廷到基层各級官府遵从的固定化的程序(故事),這種处理事務的方式或許屬于漢代常見的“故事”之一種吧[103],這種“故事”得到皇帝認可,且亦為大臣乃至下級官吏所瞭解,並允許使用,與擅假天子號令而便宜行事的“矯制”、“矯詔”等自然有別[104]。這種情形下皇帝的批准實則已演變成一種可以預期的例行公事,就此一側面,皇帝實際已降为官僚机構中不具有個人色彩與個人意志、且固定履行特定職責的一員而已。這亦表明君臣分工的界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突破,皇帝的某些權限可以被臣下預支,皇帝角色的這一側面在其統治實踐中究竟佔有何種地位值得今後更進一步的研究。
“請詔”的存在亦證明在當時政務處理中身為臣下的各級官吏對於君臣在事務處理上的分工是相當清楚的,儘管生於千年之後的我們對於這種分工相當茫然與模糊。
附帶指出,尹灣漢簡三號、四號木牘《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中有若干官員“以請詔除”[105],李解民、廖伯源先生認為“所謂以請詔除,蓋其遷除之條件不符合法令,長官特為請詔除官。”[106]所言甚是。這裏可以補充文獻中的一個例證。《史記·張釋之列傳》載,釋之“以訾為騎郎,事孝文帝,十歲不得調,無所知名。釋之曰‘久宦減仲之產,不遂。’欲自免歸。中郎將袁盎知其賢,惜其去,乃請徙釋之補謁者。”張釋之能夠補為謁者,完全靠的是其長官袁盎向皇帝的請求,這實際就是“請詔除”。而尹灣簡中通過這一途徑除官的5個人中,一為侍郎,二為郎中騎,一為廷史,另一不詳。郎中騎亦是一種郎官[107],故多數以此途徑升遷者是朝廷各部門的下級官吏,以郎為多[108],其長官為中朝官,與皇帝見面的機會很多,亦有向皇帝上奏的職責,可以繞過丞相直接向皇帝奏請,為屬吏“請詔”而申請職位,無需考慮是否有資格,如袁盎為張釋之所為。這種“以請詔除”官與傳文書中的“有請詔”手段相同,目的不同。用今天的話講,前者類似於走後門特批,只不過走的是皇帝的後門。這種除官的途徑至少孝文帝時已經出現,在後代依然存在,如南朝的特發詔授官[109],唐代的特敕斜封[110]。傳文書中的“有請詔”則是處理公務時得到皇帝認可的正常處理方式。
以上两种“请诏”体现了君臣关系中相反的两种倾向。前者经由“请诏”反映了大臣对皇帝权力的预支;而后者则突出了皇帝对大臣人事权的侵蚀,显示了皇帝权力的扩张。这两种现象是否同时存在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问题,透过两者应该如何认识君臣关系亦是需要努力思考的方向。
除了上述各種形式的需要皇帝奏准、下詔批准或報批而簽發“傳信”或“傳”外,還有不少事務無需皇帝出面,而直接由御史大夫或郡縣長吏簽發,這些可歸併為第二類。事務比較瑣碎,大體可歸納為如下:
1.迎送郡縣的戍卒(19)、騎士(34)。事由相近而無法確定簽發機構性質的有97、112與113。
2.運送物資,如轉輸(44)、輸錢(90)。
3.案事(50)。事由相近而簽發機構難定的有107、108、109、110。
4.祭祀(24)。
5.上計(35、48、57、74[111])
6.雜事,逐材(29)、市藥(42)、收流民(61)、迎天馬(18)、辦軍糧(54)與逐殺人賊(53、84、89)。所謂“逐材”應是“求”大木材。市藥、收流民與迎天馬均是偶一為之的事務。追捕殺人犯是緊急事務,面臨此種緊急情形,可以由縣道簽發“傳”,無須請示上級。這顯示了縣道長官具有律令所賦予的一定的自主行為空間。
第三類是郡守、都尉“以令為駕”傳車而簽發“傳”,簽發此類傳亦無須皇帝出面,只要符合“令”的規定即可。
以上三類傳文書在當時日常統治中的比重,需要結合其他文獻做更進一步的分析。具體說來,當時統治實踐中,由朝廷直接派遣軍隊駐守邊地大致只有西域都護一處,因而軍吏調動而由皇帝制可、御史大夫簽發傳信的情形僅見於西域。護送外國使者回國亦局限在漢朝與西域諸國,並非全國性事務。而因官員赴任而下制簽發傳信的情形亦不會太多,這與官員的任期有直接聯繫。西漢武帝以前,郡縣官員的任期多較長,有的達十年以上,武帝以後則出現以三年為期的現象,而到西漢後期,任期則更短,多數只有一年左右,東漢前期則又恢復到久任的局面[112]。這是全國範圍的觀察,就西北邊地而言,通過排比漢簡中出現郡縣級別的官員的文書的時間,可看出大致的任職期限。懸泉漢簡的資料沒有全部公布[113],居延簡中關於居延都尉,特別是甲渠候的任職時間,學者已做過分析。其中首尾時間可知的兩漢時期居延都尉任職最少4年,甲渠候西漢時任職多在6年以上,王莽與東漢初年任期較短。兩職分別為二千石與六百石,均由朝廷任免[114]。這些僅是根據文書推斷中的最短任期,即便如此,任期至少也在4年以上。這或與張掖、敦煌地處邊境地區,條件艱苦,任務煩劇——後者更是犯人流放之地[115],無人願意承擔有關。無論如何,官員赴任應是不太常見的情形。刺史奏事只是每年一次,全國不過有刺史十三人左右,此類傳信顯然數量很有限。中下級官員赴任亦需持“傳”,但任命無需皇帝過問,簽發傳更是如此。至於奉詔從事,事務較雜,可能比較多。
第二類,即朝廷與郡縣無需經過皇帝而簽發的“傳信”與“傳”應該說佔據了傳文書的主體。這類傳文書所處理的事務多是年復一年各地需要不斷重複進行的工作,如送迎戍卒、騎士、運送物資、祭祀等。從全國範圍看,漢代百余郡國每年都要送迎戍卒、騎士與衛士,分別至邊地與京師長安,有時改由各縣完成,如尹灣漢簡5號木牘所見。輸錢至都城長安大司農的都內或指定地點亦是內地收支有結餘的郡每年要完成的任務。祭祀則是朝廷與郡國一項日常工作,西漢規定每年對先帝廟祭祀25次,還不包括對五嶽、四瀆等的祭祀。這些亦均需要持“傳信”前往行禮[116]。“上計”亦是郡國每年要赴朝廷履行的職責。“案事”,應是郡府派官吏下到屬縣追查各類事務,有時為調查某件上書朝廷事務,則由朝廷派官吏下到郡縣“案問”追查。至於需要官吏離開治所下到郡國或屬縣,或其他郡縣的雜事更多,上面所舉只是目前所見的,實際當會更多,其中追捕殺人犯應是常見的事由,且縣亦可根據律令發“傳”。附表一所見黃龍二年(初元元年,前48年)與初元二年(前47年)二年中由敦煌太守千秋一人與長史等簽發的此類傳就有9件之多(45-52、72),這當非他所發傳之全部。如此推算,全國百余郡,再加上都尉,一年中所發的傳的數量一定相當驚人。
第三類,即郡守與都尉依令調動“傳車”並簽發“傳”,僅限於特定或緊急事務。附表一中54是遣守屬“辦軍食郡中”,而71是使守屬“趣軍食郡中”,工作內容僅一字之差,但有緩急之分,後者就可“以令”調動傳車,並使用傳舍,而前者卻只能使用傳舍。涉及上計的四件“傳”中35、48、57與74間亦有此種分別,原因不詳。不過,此類數量應不會很多。總體觀察,無需皇帝制可而直接由朝廷與郡縣簽發的“傳” 為數居多。
以上分析表明在涉及官員外出的各類事務的處理上君臣有相應的分工。其中至少朝廷所轄軍吏的調動與罷歸、外國使者回國、高級官員赴任、刺史奏事須皇帝制可,相應地簽發傳信要根據皇帝的“制”。這些或是皇帝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不過,這些事務也逐漸日常化,皇帝的制可成為可以預期的結果,因而出現了“有請詔”現象,僅向皇帝上奏請求批准而實際未得到批准情況下就簽發“傳信”或“傳”。此外,根據皇帝詔書需從各地調動人員(如詔獄、徵召特需人才等)與物資(如馬匹),也可由相關機構簽發“傳信”或“傳”,由此而出現的“傳”不少。
皇帝詔書可超越律令,具體說來,一是縣級機構可據詔書簽發“傳”,而正常非緊急情形下無此權限;二是一些本無資格使用傳舍,乃至乘傳的人亦可因詔書而享受其服務,如各地的醫巫、《漢書》所載元始五年詔書所提到的那些人。奉詔而簽發“傳”亦無需再經皇帝批准,亦顯示了詔書以及詔書背後的皇帝意志所擁有的突破律令的權力。不過,具體執行中對於官吏的使用傳舍、享用傳食的待遇等還需依照律令行事,至於百姓一旦奉詔使用傳舍與傳車,享受何種待遇,則可能需要在詔書中規定。
另一方面,仔細分析,詔書所針對的多是一些偶發的臨時性活動,或許是律令中沒有涉及的,屬於特例;而針對不斷反復出現的日常事務,涉及物資與錢財的調運、戍卒、衛士的迎送、日常祭祀、郡內事務的處理等等,朝廷與郡縣自行簽發的“傳信”與“傳”依據的則是律令。
湖北江陵張家山漢簡中的西漢初年《二年律令》對於乘傳車與享用傳食者的範圍均有規定。關於傳車,“置吏律”中有: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駕傳。[117]
西漢初年的律規定郡守與二千石官可調用傳車,同時賦予縣道官府特定情況下可調用傳車的權限,但如上文所見,出土的西漢中期以後的實際傳文書遵從的與此有別,當是律令後來做了更改。儘管如此,至少可以認定,漢代律令對哪些官員有調用傳車是有具體規定的。關於傳食,亦是如此。“傳食律”有: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徒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
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118]
規定相對還是較籠統,實際事務的內容隨著時間推移應會不斷增多,衛宏《漢官舊儀》卷上有“(刺史)傳食比二千石所傳”之說,當是武帝設刺史後新增的規定。不過,縱使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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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增加,勢必也難以一一涵蓋,其關鍵當在於由官府差遣的官吏,從事的是公務。這類“傳信”與“傳”應數量最多。而“令”則是一調節因素,特殊情況下郡級官府可依令獲得調用“傳車”的許可權。依上引律,漢初已有關於傳食的“令”,但对象是特定的官员。懸泉漢簡中發現的《廄令》殘文云:
馬以節,若使用傳信,及將兵吏邊言變以驚聞、獻□寫駕者匹,將以……以除候,其以教令及………。孝武皇帝元鼎六年九月辛巳下。凡六百一十一字。廄令。 87-89C:9 [119]
儘管簡殘斷,文意欠明,但與使用傳信及駕傳有關應無疑問,且屬於“令”,字數亦頗多,當是形成于武帝元鼎六年以前,此後頒下施行。前述“以令爲駕”類傳文書或許就是根據此令。漢代君臣在簽發“傳信”與“傳”上的分工是否存在於其他事務中還需要更多的研究。
彰顯律令作用的又一標誌是每件傳文書末尾的“如律令”。各類傳文書均以“如律令”結尾,而漢代官文書中出現“如律令”者極多,自宋代以來學者已做過不少研究,按照最新的研究,“如律令”在秦及漢初尚有實際內容,武帝前後逐漸成為一種固定的文書格式,與具體的法令無關。[120]不過,辨別“如律令”的含義需要結合漢代的律令與其他有關文書。傳文書結尾處的“如律令”儘管已經成為固定的文書格式,卻依然具有實際內容。就傳文書而言,判斷接待是否“如律令”,必須將傳食文書納入視野。
懸泉所出的傳食文書詳細記載了路過懸泉並享用傳食的官吏消耗的米、粟數量、時間、傳食的次數等,如Ⅱ0216③:57“出米一斗二升,有傳,五月丙午以食金城允吾尉駱建,從者一人,人再食,西”。[121]據該文書,駱建及一名隨從在懸泉吃兩頓飯,每人每頓用米三升。無論官員還是奴婢,一頓用米三升是通行的標準,幾乎所有享用傳食的過客都是如此[122]。這一標準應是律令規定的,漢初“二年律令·傳食律”中對傳食有規定,“車大夫稗米半斗、參食,從者?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123],漢初規定的具體數額為米一餐5升、一餐31/3升,且使者與從者給的米品質不同,但均高於西漢中後期一餐米3升,其間應做過修改與簡化,儘管未見到漢代中後期的有關規定,但可肯定律令對此類瑣事亦有明確的說法。對於從者的數量,根據使者身份的高下,漢初的律令也有明確的規定。據此,傳文書結尾的“如律令”並非徒為文書格式,應有具體的含義,即按照“傳食律”之類律令的規定為官吏及隨從提供車馬、住宿與飲食,換言之,傳文書的簽發環節可能會出現超越律令的情況,如因皇帝的詔書而下發的特例,而在沿途諸機構接待問題上,則幾乎均需依據律令進行。所以在縣級官府奉詔簽發的傳文書末尾同樣要注明“如律令”。實際上,官府還要定期核查傳舍接待使者情況,包括傳食的消耗、傳車的使用與狀態、傳馬的情況、死亡傳馬處理情況等等,這些均根據律令進行。可以說,在簽發傳問題上,較之更多地體現皇帝一時之意志與想法的詔書,律令更多地關注的是事務的日常性、連續性與處理的穩定性,是傳文書得以運轉與執行的基本依據與保證。
漢代許多官吏,上至御史大夫,下及邊塞的候長、隧長,任職均須要求“明法”、“明習律令”或“知律令”[124],官員亦保存有律令的抄本[125]。還應提到的是,郡縣屬吏基本是由本郡人出任,與一年一換的戍卒不同,張掖郡屯戍軍隊中的小吏亦多出自本郡,可長期為吏[126],懸泉的情況應相近,因此他們應對於與其所處理事務有關的律令比較熟悉。傳文書是公出官吏的介紹信,一方面用來證明持有者的身份,另一方面亦是下達給沿途有關機構的書面命令,置或傳舍的官吏多年負責接待過往的官吏,自然熟諳相關律令的規定,無需具體注明律令條文,只是簡單提示按照律令行事即可。如果不將傳文書置入相關文書及事務的網絡與官吏的知識背景中,很難辨認出“如律令”的切實意義。
這些傳文書不僅幫助我們認識君臣政務上的分工,亦可窺見漢帝國通過律令在統治上所達成的號令統一。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姑且不論,不少郡縣級官府簽發的傳文書的持有者要到距離簽發地相當遙遠的地區處理公務,如34是自上郡至敦煌郡迎接從軍的將士,上郡治所在今陝西榆林南,兩地相距1500公里以上;61則是自敦煌去東海、泰山郡收流民,自西向東橫跨帝國,兩地的直線距離更在2000公里以上,來回所需時間至少數月,90是從河南郡平陰縣送錢至敦煌,直線距離亦在1700公里以上。儘管路途遙遠,且沿途眾多置、傳舍、關、津與簽發“傳”的郡、縣並無直接的統屬關係,卻憑藉一枚“傳”與上面官長的封泥便能通行無礙,並得到食宿供應,顯示了漢帝國日常管理的統一與高效,且這種體制持續運行了數百年,其基礎就是漢代的律令。在漢代簡陋物質條件下,如此廣袤地域內,帝國日常統治運作所達到的如此客觀化程度令人驚歎。
在讚歎漢帝國制度的客觀統一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制度設計與運作上儘管已達到相當的水準,但由於生活在這一制度下的官吏的思想世界卻遠未達到如此境地,而是處在神怪鬼魅交織的狀態,而且人們日常的活動空間也是相當狹小的,缺乏對比較遙遠地區的瞭解,一旦外出履及陌生地區,常常充滿恐懼,因此,東漢文獻中常常見到有關“亭傳”中的鬼怪故事,體現了制度與人們心理上的緊張與衝突[127]。
五、結 語
綜上所述,通過分析西北出土的114件漢代傳文書,可以看出從朝廷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的郡守乃至同級的都尉均可為外出公幹的官吏簽發介紹信與通行證——傳信或傳,以備查驗並作為沿途傳舍、廄與置提供免費食宿的憑據,而縣與同級的候官只有緊急情況或奉詔才能簽發。郡縣簽發傳通常需要副職的連署。其中御史大夫所發還可調用沿途廄、置的傳車馬以接力方式載運持傳官吏,郡級官府只有個別情況下依據“令”規定所發的傳才能調用沿途廄、置的傳車馬,縣級官府則無此權限。需動用傳車馬時,駕車的御者亦由相關廄、置提供,具體採用迎、送兩種方式載運持傳官吏。傳車馬有不同等級,速度有快慢,迎送官吏時沿途停經的置、廄與傳舍亦不同。從這一制度不難看出漢帝國統治所達到的統一與高效程度。
從持傳公出涉及事由分析,朝廷所轄北軍軍吏調動、送外國使者、高級官員赴任等少數事務需經皇帝批准才能簽發傳信,有時亦可以“請詔”形式奏請皇帝備案,未經皇帝批准情況下提前獲得傳文書,此種情形下皇帝的批准成爲可以預期的符號,君臣分工的原有界線則可被臣下跨越。其餘大量日常事務,如迎送戍卒衛士、運送物資、調查案件、祭祀與上計等,朝官經由御史大夫,地方由郡,緊急情況下縣亦可直接簽發,無需皇帝過問,它們顯示了君臣政務處理上的分工。這類傳文書最多。
而“詔書”則可突破既有律令的規定,賦予原先无權發傳的機構相應權力,讓无資格使用傳舍者使用傳舍,體現了皇帝個人意志在事務處理中的突出地位。不過奉詔情形并不多見。簽發途徑儘管有區別,但以源於律令規定为主,而傳文書均要求沿途廄、置與傳舍按照“律令”接待,從現存傳食記錄看亦基本依律令行事,均顯示了漢代日常事務處理中“律令”的規範作用。
透過傳文書,亦可認識到漢代皇帝角色的不同側面。既有發揮個人意志突破律令的一面,又有履行例行公事的一面,在特定情況下,其權力甚至亦可被臣下預支。
附表一:傳文書分類匯總表
1. 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
A 承制簽發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備註
1
前63年
元康三年四月戊寅,前將軍臣增、後將……
臣舜、長羅侯臣惠承制詔侍御史曰:軍司馬憙與校尉馬襃……
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一人
懸泉
Ⅱ90DXT0213③:5;張德芳2005,第72頁,簡二一,圖版二一

2
前54年
五鳳四年六月丙寅,使主客散騎光祿大夫□扶群承制詔御史曰:使雲中大守安國、故教未央倉龍屯衛司馬蘇于武彊,使送車師王、烏孫諸國客,與軍候周充國載屯俱,為駕二封軺傳,二人共載。御史大夫延年下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A)
懸泉
Ⅱ90DXT0113③:122;釋粹215;張德芳2005,第71-72頁,簡一九,圖版一九;張俊民2007
出錢五十、出錢廿、出錢十、出錢十八、出錢卅、出錢百。(B)
3
前52年
甘露二年三月丙午,使主客郎中臣超承制詔侍御史曰:頃都內令霸、副侯忠,使送大月氏諸國客,與 侯張壽、侯尊俱。為駕二封軺傳,二人共載。
御屬臣弘行御史大夫事,下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Ⅴ92DXT1411②:35;張德芳2005,第73頁,簡二四,圖版二四


前52年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壽、光祿勳臣顯,承制詔侍御史曰,穿治渠軍猥候丞□萬年漆光、王充詣校尉作所,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各一人,軺傳二乘。傳八百卌四。
御史大夫定國下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A)
懸泉
Ⅱ90DXT0214③:73;釋粹35;張德芳2005,第72-73頁,簡二二,圖版二二;張俊民2007
□ □□都尉□□書一封,十一月壬子人定時受遮要……。(B)

前52-51年
制詔侍御史曰:都護□□騎都尉書佐薪溫郵田□□□賞庫車□□□□□□□□□□□□為駕一封軺傳,駕八乘。
御史大夫定國下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Ⅱ90DXT0214③:70;張德芳2005,第70頁,簡十二,圖版十二


前51年
甘露三年四月己未,富平侯臣延壽、光祿勳臣顯承制詔侍御史曰:營軍司馬王章詣□,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一人。御史大夫定國下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五月丙午過東。
懸泉
Ⅴ92DXT1312③:2;張德芳2005,第73頁,簡二三,圖版二三


前49年
黃龍元年六月壬申,使臣宏,給事中侍謁者臣榮……。制詔侍御史曰:使送康居諸國客、衛侯蓋與副、羌……為駕一封軺傳,三月辛□……
懸泉
Ⅱ90DXT 0114④:277;釋粹149;張俊民2007


前44年
初元五年十一月,左將軍光祿大夫臣嘉、右將軍典屬國臣奉世承制詔侍御史曰:都護西域校尉軍司馬令史竇延年、武黨、充國、良詣部,為駕一封。
御史大夫萬年下……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Ⅴ92DXT1512③:11;張德芳2005,第66頁,簡一,圖版一


前43年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永光元年二月庚子,右將軍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侍御史曰:將田車師司馬令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駕一封軺傳,駕六乘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216②:805;張德芳2005,第70頁,簡十三,圖版十三

10
前43年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奉世承……
御史大夫玄成下扶風廄,承書以次……
懸泉
Ⅱ90DXT0115③:211;張德芳2005,第76頁,簡三四,圖版三四
考證為前43年
11
前37-36年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臣商承……
御史大夫衡下右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卩
懸泉
Ⅴ90DXT1510②:161;張德芳2005,第66頁,簡二,圖版二
考證為前37-36年
12
前37-36年
……御史大夫衡下右扶風廄,承書以次為駕。
懸泉
Ⅴ92DXT1712②:55;張德芳2005,第77頁,簡三六,圖版三六
考證為前37-36年
13
前13年
永始四年五月壬子,符節令臣放行御史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制詔侍御史曰:敦煌中部都尉晏之官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為駕一乘傳,載從者一人。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Ⅰ90DXT0114②:1;張德芳2005,第75頁,簡二九,圖版二九

14
前3年
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憲,承制詔侍御史曰:敦煌玉門都尉忠之官,為駕一乘傳,載從者。
御史大夫延下長安,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六月丙戌過西。
懸泉
Ⅰ90DXT 0112②:18;釋粹33;張德芳2005,第74-75頁,簡二八,圖版二八;張俊民2007

15
2年
元始二年二月己亥,少傳左將軍臣豐、右將軍臣建承制詔御史曰,候旦發送烏孫歸義侯侍子,為駕一乘軺傳,得別駕載從者二人。御七十六。大……如……
懸泉
Ⅰ90DXT0116S:14;釋粹211;張德芳2005, 第69頁,簡十,圖版十;張俊民2007

16
不詳
……
制詔侍御史曰:將田車師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二封軺傳一乘
懸泉
Ⅱ90DXT0215②:198;張德芳2005,第74頁,簡二六,圖版二六

17
不詳
□□月壬午,涼州刺史□
侍御史曰:賞使行部奏事
駕一乘傳,載從者□得
懸泉
Ⅴ92DXT1309③:29;張德芳2005,第76頁,簡三三,圖版三三

B 非承制簽發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18
前74年
元平元年十一月己酉,□彭祖使戶籍民迎天馬敦煌郡。為駕一乘傳,載奴一人。御史大夫廣明下右扶風,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Ⅱ90DXT0115④:37;釋粹138;張德芳2005,第75頁,簡三十,圖版三十;張俊民2007
19
前58年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獲(護)神爵六年戍卒河東、南陽、穎川、上黨、東郡、濟陰、魏郡、淮陽國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罷卒送致河東、南陽、穎川、東郡、魏郡、淮陽國,並督死卒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槥)。為駕一封軺傳。御史大夫望之謂高陵,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Ⅰ91DXT0309③:237;釋粹40;張德芳2005,第70頁,簡十一,圖版十一
20
前59-57年
……隴西、天水、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東來(萊)、勃海、濟南、涿、常山、遼西、上谷郡,為駕一封軺傳,有請詔。外百卌五。
御史大夫望之□渭成(城),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Ⅰ91DXT0309③:135;張德芳2005,第68頁,簡五,圖版五
21
前51年
甘露三年十月辛亥,丞相屬王彭護烏孫公主及將軍、貴人、從者,道上傳車馬為駕二封軺傳,有請詔。御史大夫萬年下謂(渭)成(城),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Ⅴ 92DXT1412③:100;釋粹195;張德芳2005,第73-74頁,簡二五,圖版二五
22
前50年
甘露四年六月辛丑,郎中馬倉使護敦煌郡塞外漕作倉穿渠,為駕一乘傳,載從者一人,有請詔。外卅一。
御史大夫萬年下謂(成),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七月癸亥食時西。
懸泉
Ⅱ90DXT0115④:34;張德芳2005,第67頁,簡三,圖版三
23
前49年
黃龍元年四月壬申,給事廷史刑(邢)壽為詔獄,有遝(逮)捕弘農、河東、上黨、雲中、北地、安定、金城、張掖、酒泉、敦煌郡,為駕一封軺傳。外二百卅七。御史大夫萬年謂胃成,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A)
護郡使者視事史治,承合檄詣使者治所,張掖觻得吏馬行。(B)
懸泉
Ⅱ90DXT0114③:447; 釋粹31;張德芳2005,第67頁,簡四,圖版四,張俊民2007
24
前39年
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守御史李忠監嘗麥祠孝文廟,守御史任昌年,為駕一封軺傳。外百卌二。御史大夫弘謂長安,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Ⅱ90DXT0216②:866;釋粹26;張德芳2005,第77-78頁,簡三八,圖版三八,張俊民2007
25
前33-31年
……史大夫譚下渭成以次為駕,當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敦煌、張掖屬國、武威、金城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Ⅴ90DXT1610②:60;張德芳2005,第77頁,簡三七,圖版三七
26
2年
元始二年二月癸未,西域都護守史猥、司馬令史趙嚴,罷詣北軍,為駕一封軺傳,有請詔。御……律……
懸泉
Ⅰ90DXT0112①:58;張德芳2005,第69頁,簡八,圖版八
2. 郡級官府直接簽發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備註
27
前78年
元鳳三年十月戊子朔戊子,酒泉庫令安國以近次兼行大守事,丞步遷謂過所縣河津:請遣□官持□□□錢去□□取丞從事金城、張掖、酒泉、敦煌郡,乘家所占畜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掾勝胡卒史廣
A35(大灣)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 7114: 合303.12A
肩水都尉府,吳礽驤《河西漢塞調查與研究》第167—169頁
28
前57年
五鳯元年十二月乙酉朔戊申,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庫丞捐之兼行丞事謂過所河津:遣□史詣道上書,乘用馬一匹,當舍傳舍,如律令。正月甲寅過西
懸泉
ⅤT1312③: 38,張俊民2006

29
前53年
五鳳五年二月丁酉朔庚申,敦煌太守少、長史奉憙、庫丞捐之兼行丞事謂過所置:龍勒左尉張義為郡逐材酒泉郡中,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卩七月乙卯一食,東
懸泉
Ⅵ92DXT1222②:2;張德芳2004,第51頁

30
前52年
甘露二年正[128]月辛卯朔壬辰,敦煌大守千秋謂縣:遣守屬李眾逐事敦煌,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ⅡT0213③:25,張俊民2006

31
前52年
甘露二年三月庚寅朔庚戌,敦煌大守千秋、丞破胡□□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 掾禹助府佐□
懸泉
ⅡT0115 ③:204,張俊民2006

32
前52年
甘露二年十二月丙辰朔壬戌,張掖大守謂、長史建、丞勳謁(謂?)過所:遣屋蘭隧長尊以詔書送施刑士玉門關,乘所占用馬,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西
懸泉
Ⅱ90DXT0115④:21;陳玲2001,第369-370頁

33
前51年
甘露三年四月甲寅朔庚辰,金城太守賢、丞文謂過所縣、道官:遣浩亹亭長桼(漆)賀,以詔書送施刑伊循。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Ⅱ90DXT 0114④:338;釋粹34

34
前51年
甘露三年九月壬午朔甲辰,上郡太守信、丞欣謂過所:遣守屬趙稱逢迎吏騎士從軍烏孫罷者敦煌郡,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十月,再食。
懸泉
Ⅱ90DXT0115③:99; 釋粹.216

35
前51年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丞破胡謂過所縣河津:遣助府佐楊永視事上甘露三年計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馬一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東
懸泉
Ⅱ0213②:139,張俊民2006

36
前50年
……露四年閏月己卯朔庚寅,敦煌大守千秋、長□……守部候賢行丞事謂……當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ⅡT0313②: 9,張俊民2006

37
前50年
屯田渠犁斥候丞王常、趙忠更終,罷詣北軍,
詔為駕一封軺傳,一人共載,有請。甘露四年五月□□朔庚子使都護西域……□候
謂敦煌以……[129]
懸泉
Ⅱ90DXT0214③:67;釋粹157;張俊民2007

38
前50年前後
□敦煌,伊循都大倉謂過所縣……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Ⅰ0111②:73;釋粹163
釋粹162大倉甘露四年上書
39
前50年前後
……伊循城都尉大倉謂過所縣……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Ⅴ1312③:6;釋粹165

40
前49年
甘露五年正月甲辰朔甲子,張掖太守福、守部千人武彊行丞事謂過所:□日勒守尉業拓送詔獄囚敦煌郡,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二月辛卯,西
懸泉
Ⅴ92DXT1411②:19;張德芳2004,第52頁

41
前49年
甘露五年正月甲辰朔丙寅,張掖太守福、守部千人□彊行丞事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敦煌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Ⅴ92DXT1412③:97;張德芳2004,第51-52頁

42
前49年
黃龍元年三月癸卯朔壬戌,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謂過所河津關,肥市藥安定郡中,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十月辛丑   
懸泉
ⅡT0115③:346A,張俊民2006

43
前49年
黃龍元年十一月己亥朔己亥,敦煌大守如意、庫令□倉長史、祖厲長弘行丞事謂過所:遣敦煌令史□□以詔書……詣敦煌……將作治渠,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十月已巳東
懸泉
ⅤT1311③: 125,張俊民2006

44
前48年
黃龍二年正月戊戌朔戊戌,酒泉庫令長壽以近□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謂過所縣,遣助府佐薛定國將轉輸敦煌,當舍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213②:96;張德芳2004,第52頁

45
前48年
黃龍二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長史奉喜、守部千人車行丞事,過所河津:遣廣至長唐充國送詔獄囚長安,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正月戊申,東。
懸泉
Ⅴ92DXT1310③:213;張德芳2004,第52頁

46
前48年
初元元年閏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丞破胡謂過所縣津:遣淵泉亭長韓長逐命三輔、隴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郡邸,從者如律令。 三月癸亥西
懸泉
ⅡT0213②:140,張俊民2006

47
前48年
初元元年閏月癸巳朔乙卯,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丞□□謂過所河津:遣敦煌□丞□傳送□□河東、弘農郡,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掾安世、守屬段、守書佐敞
懸泉
ⅡT0213③:126,張俊民2006

48
前48年
初元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長史事、丞破胡謂過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獄計最邊縣□,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正月癸丑東
懸泉
ⅡT0213③:114,張俊民2006

49
前47年
初元二年正月壬戌朔丁卯,敦煌大守千秋謂縣,遣重候丞□□□縣鄉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正月丁亥西
懸泉
ⅡT0213②:138,張俊民2006

50
前47年
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乙未,敦煌太守千秋、長史奉憙、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遣司馬丞禹案事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四月乙巳東。卩。
懸泉
Ⅱ90DXT 0213②:136, 釋粹36;張俊民2007

51
前47年
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癸丑,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丞破胡謂縣:遣守屬□□昌行□□□,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五月壬戌西
懸泉
ⅡT0313①: 5,張俊民2006

52
前47年
初元二年十一月丁巳朔甲戌,敦煌大守恭、守部候脩仁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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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雪岗中国历史故事美绘版

呂安移簿使者涼州剌史治所,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ⅤT1311③: 37,張俊民2006

53
前44年
初元五年□ 中部都尉弘謂過所縣、邑、侯國、河津,倉佐□□國逐捕殺人亡施刑士趙廣亡□□,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十一月辛丑過東
懸泉
T1311③:15,陳玲2001,第372頁

54
前42年
永光二年二月癸巳朔庚子,敦煌大守千秋、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遣守屬張充辦軍食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ⅤT1510②:84,張俊民2006

55
前41年
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癸丑,敦煌長史[130]千秋、丞延壽謂過所縣道河津:遣淵泉亭長李猛為郡治傳車長安。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月□□□東
懸泉
ⅤT1211③: 4,張俊民2006

56
前41年
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癸丑,敦煌大守千秋
屬陳孝辟詔獄囚單武證大三輔、大常界。乘用馬二□
懸泉
ⅤT1309③: 17,張俊民2006

57
前40年
……朔己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脩仁□□□、丞破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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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計丞相府,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掾光書佐順 二月甲□
懸泉
ⅡT0115③:205,張俊民2006

58
前28年
建始五年二月辛未朔壬辰,敦煌玉門司馬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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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馬二匹,軺車一乘,當舍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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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市藥三輔界中,乘用馬二匹,軺車一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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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懸泉
Ⅱ90DXT0214②:31,張德芳2004,第54頁

59
前28年
建始五年三月辛丑朔癸卯,敦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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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Ⅱ90DXT0314②:125,張德芳2004,第54頁

60
前28年
建始五年……□田車師左部中曲候令史禮調罷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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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行丞……□□□駕詣北軍,為駕一封軺傳,有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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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敦煌太守府吏 B
懸泉
Ⅱ90DXT0214②:137,張德芳2004,第54頁

61
前28年
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賢、丞信德謂過所縣、道,遣廣至司空嗇夫尹猛,收流民東海、泰山,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八月庚寅過東。(A)
懸泉
Ⅱ90DXT0315②:,釋粹39
佐高卿三石,官奴子眞一石二斗。(B)
62
前14年
永始三年三月辛亥,居延城司馬譚以秩次行都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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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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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2(肩水金關)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 3270:合140.2

63
不詳
□□□□□□□□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丞破胡謂過所河津:遣守卒史蓋延壽奉上捕亡乘用 …… 乘馬二匹,當舍傳舍、郡邸,從者如律令。 四月丁巳西 
懸泉
ⅡT0213③:120,張俊民2006

64
不詳
□□□年□月庚戌朔□□,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長史事、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遣□□□□光陳廣徙民田當□,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二月丙午西
懸泉
ⅡT0213③:121,張俊民2006

65
不詳
大守千秋、長史奉憙謂
舍如律令 ……
懸泉
ⅤT1311③: 181,張俊民2006

66
不詳
大守千秋、長史奉憙、守部
□乘用馬二匹 舍

懸泉
ⅤT1510②:29,張俊民2006

3. 郡級官府簽發的“以令為駕”傳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備註
67
前60年
敦煌太守快使守屬充國送牢羌、斥候羌侯人十二。琅何羌□君彌藏奉獻詣行在所,以令為駕二乘傳,十一月辛未皆罷。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為駕,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Ⅰ0210③:6;釋粹234;張俊民2007


68
前56年
校尉候千人令史王時,五鳳二年九月庚辰朔壬辰,敦煌太守常樂、丞賢謂敦煌□□□為駕,承書從事,如律令(A)
/□□宮(B)
懸泉
87-89C:15;釋粹44;張俊民2007

69
前54年
使烏孫長羅侯惠遣斥候恭上書詣行在所。以令為駕一乘傳。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騎司馬充行大守事,庫令賀兼行丞事,謂敦煌以次為,當舍傳舍,如律令。
懸泉
Ⅴ 1311③:315,釋粹201;目驗原簡

70
前50年
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丁丑,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憙謂縣:遣助府佐敞罷卒郡中,
以令為駕…… 如律令 六月□□西
懸泉
ⅤT1410④:1,張俊民2006

71
前49年
敦煌大守使守屬呂輔趣軍食郡中,以令為駕一封軺傳。甘露五年□□癸酉朔甲申,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熹謂□□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二月丁亥,東。丙申,西。(A)
婢一人奴一人為一人□一人 (B)
懸泉
V92DXT1412③:1,張德芳2004,第52頁。目驗原簡

72
前48年
□□□  □軺傳□ 初元年七月乙亥朔甲辰,敦煌大守千秋…… 當舍傳舍,如律令。 七月乙卯東
懸泉
ⅡT0314③: 63,張俊民2006

73
前43年
使大月氏副右將軍史柏聖忠將大月氏雙靡翎候使者萬若山、副使蘇贛皆奉獻言事詣   在所,以令為駕一乘傳。
永光元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長史章、倉長光兼行丞事,謂敦煌以次為駕,當傳舍,如律令。 四月丙午過東
懸泉
ⅤT1210③: 132AB,張俊民文2006

74
前23年
陽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陽朔元(年)計最行在所,以令為駕乘傳,載卒史吏所奉上者。敦煌太守賢、長史譚,以次為駕,如律令。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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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112②:108;何雙全2004,第240頁

75
前18年
鴻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屬田忠送自來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鳥不腞,奉獻詣行在所,為駕一乘傳。敦煌長史充國行太守事、丞晏謂敦煌,為駕,當舍傳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
懸泉
Ⅱ0214②:78,釋粹143

76
前18年
鴻嘉三年三月癸酉,遣守屬單彭送自來烏孫大昆彌副使者薄游、左大將掾使敞單,皆奉獻詣行在所,以令為駕一乘傳,凡二人。三月戊寅東。敦煌長史充國行大……六月,以次為駕,如律令。
懸泉
Ⅱ0214②:385,釋粹194;張俊民2007

77
前2年
建平五年十一月庚申,遣卒史趙平送自來大宛使者侯陵奉獻,詣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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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懸泉
Ⅱ0114④:57,釋粹148;張德芳2004,第58頁
B文字似與正面無關
78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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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酒泉玉門都尉護眾候畸兼行丞事謂天(?)?以次(?)馬駕,當舍傳舍,詣行在所夜(?)□傳(?)行(?)從事如律令
T14N(西漢玉門都尉治所)
敦煌漢簡釋文: 2824:釋TH.2438
吳礽驤《河西漢塞調查與研究》第67—68頁
79
不詳
以令為駕二封軺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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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泉
Ⅱ90DXT0215②:372;張德芳2005,第74頁,簡二七,圖版二七

80
不詳
使大宛車騎將軍長史尊使 侯□
行在所,以令為駕一乘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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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泉
Ⅱ90DXT0314②:121;張德芳2005,第75頁,簡三一,圖版三一

81
不詳
尉頭蒲離匿皆奉獻詣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行在所,以令為駕四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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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泉
Ⅴ92DXT1311③:146;張德芳2005,第76頁,簡三二,圖版三二

82
不詳
敦煌大守千秋、長史昌、丞忠謂敦煌 次為駕……傳舍、郡邸,如律令 三 A
廣校候印
六月丙子寺門徒旁以來 B
懸泉
ⅡT0111①:461,張俊民2006

83
不詳
□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長史   丞事謂敦煌以次……舍,如律令
懸泉
ⅤT1210③: 50AB,張俊民2006

4. 縣級官府簽發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84
前34年
建昭五年三月丙午朔丙寅,敦煌丞尊移過所縣道河津,遣亭長枉杜詡逐殺人賊趙弘酒泉、張掖、武威、三輔郡中,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Ⅱ90DXT0215③:56;何雙全2004,第240頁
85
前32年
□元年九月辛酉朔甲申,浩亹長 、丞忠移過所,遣□□□□□□……毋苛留,當……
懸泉
Ⅱ0313S:160,釋粹43;張俊民2007
86
前31年
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池長延壽移過所,遣傳舍佐普就,為詔送徒民敦煌郡,乘軺車一乘,馬一匹,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掾長,令史臨,佐光。‧四月己亥過,西。
懸泉
Ⅰ 0210①:63;釋粹37
87
前30年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三月壬午朔己酉,□□丞勝移□□□□守河□,遣令史李□逐□人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李子威金城、武威、張掖、居延界中,從者如律令(A)
□延丞印 (B)
A22(布肯托尼)
81·4,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43頁,年份系推定
88
前29年
建始四年閏月癸酉朔丁丑,榆中守長、允街尉、守丞賀……武威、張掖、酒泉、敦煌界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A)
太守賢、長史福、丞 憙……如律令。/掾登、屬元、助譚(B)
懸泉
Ⅱ0314②:220;釋粹42;張俊民2007
89
前15年
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濼涫長崇、守丞延移過所,遣□佐王武逐殺人賊朱順敦煌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Ⅰ0110①:5;釋粹38
90
前13年
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平陰陰虞侯守丞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行丞事移過所,丞慶輔為郡輸錢敦煌,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ⅠT0114①:1;釋粹32
91
前11年
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過所縣道河津關,遣亭長王豐以詔書買騎馬酒泉、敦煌、張掖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守令史詡佐褒 七月丁亥出
A21(卅井候官某隧)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 3872: 合170.3A
92
前5年
建平二年三月丁亥朔甲辰,戊校左曲候永移過所,遣□陵亭長……縣次續食給□□□□如律令
懸泉
Ⅱ0113③:34;釋粹174,張俊民2007
93
1年
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甲渠守候政移過所,遣萬歲隧長王遷為隧載 門亭塢辟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8(破城子)
居延新簡E.P.T.50:171
94
27年
建武三年十月乙亥,甲渠候君移過所,遣城北亭隧長
A8(破城子)
居延新簡E.P.T.26:1
5. 簽發機構不明的“傳”或“傳信”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95
前54年
五鳳四年二月癸亥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大司農延□始行趣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為駕二封軺傳 外十一
懸泉
Ⅱ90DXT0215S:399;張德芳2005,第68頁,簡六,圖版六
96
前13年
永始四年九月甲子,醫能治病。守部候李音以詔書詣太醫,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
懸泉
Ⅱ90DXT0111①:51; 張德芳2005,第72頁,簡二十,圖版二十
97
前12年
永始五年二月甲戌朔丁亥□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戍卒敦煌郡,當舍□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313S:58;張德芳2004,第57頁
98
前12年
永始五年三月癸卯朔辛亥,敦煌玉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從者如律令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Ⅰ90DXT0109②:51;張德芳2004,第57頁
99
不詳
將田渠犁校尉史移安漢書佐王武,軍司令史田承明敦煌望長里罷詣北軍,以請詔,為駕一封軺傳,傳乘為載。
懸泉
91C:59;釋粹159;張俊民2007
100
不詳
車師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置詣田所,為駕一封軺傳,駕六乘。·傳百八十八
懸泉
Ⅱ0215③:11;釋粹186;張德芳2005,第71頁,簡十六,圖版十六
101
不詳
……師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置詣田所。為駕,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懸泉
Ⅰ0116②:125;釋粹187;張德芳2005,第71頁,簡十七,圖版十七
102
不詳
車師己校尉書佐襃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為駕一封軺傳,駕□□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216②:405;張德芳2005,第71頁,簡十八,圖版十八
103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軺傳 外二百□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114⑥:32;張德芳2005,第68頁,簡七,圖版七
104
不詳
為駕一封軺傳二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Ⅰ90DXT0116S:1;張德芳2005,第69頁,簡九,圖版九
105
不詳
為駕一封軺傳,有請詔。
懸泉
Ⅱ90DXT0113②:49;張德芳2005,第70頁,簡十四,圖版十四
106
不詳
為駕一封軺傳二乘,二人共載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113④:108;張德芳2005,第71頁,簡十五,圖版十五
遺失傳信記錄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地點
編號、出處
107
前94年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國。大始三年五月乙卯,假一封傳信,案事,亡傳信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Ⅱ90DXT0114④:19;釋粹27;張德芳2005,第80頁,簡四八,圖版四八

108
前92年
御史□□常山平□□並,大始五年五月甲寅,假一封傳信,案上書事,□亡傳信。外三百五十五
懸泉
Ⅰ90DXT0114③:50;張德芳2005,第80頁,簡四九,圖版四九
109
前92年
丞相守少史護之,征和元年八月辛巳,假一封傳信,案上書事。盜,傳失亡。外七十五

懸泉
Ⅰ 90DXT0112④:1; 釋粹28;張德芳2005,第79頁,簡四三,圖版四三
110
前92年
守御史少史□□□□,征和元年九月甲寅,假三封傳信,案事,亡傳信。外十二
懸泉
Ⅰ90DXT0112④:2;張德芳2005,第79頁,簡四四,圖版四四
111
前91年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留當市里王定德,征和二年九月丁酉,假三封傳信,與郡太守雜治詔獄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懸泉
Ⅰ90DXT0112④:3;張德芳2005,第79頁,簡四五,圖版四五
112
前90年
□□為琅琊尉龐舜,征和三年十一月壬寅,假二封傳信,送迎戍田卒。盜傳失亡。外□百二十
懸泉
Ⅰ90DXT0112④:4;張德芳2005,第79頁,簡四六,圖版四六
113
前85年
□□□史馮貴元,始元二年四月,假一封傳信,迎罷戍田卒,溺死,亡傳信。外傳第十一
懸泉
Ⅱ90DXT0113⑥:4;釋粹29,張德芳2005,第80頁,簡五十,圖版五十;張俊民2007
114
前80年
御史守屬大原王鳳,元鳳元年九月己巳,假一封傳信,行曆日詔書,亡傳信。外二百七十九
懸泉
Ⅰ90DXT0112④:5; 釋粹30; 張德芳2005,第79頁,簡四七,圖版四七
附表:內容與性質無法斷定的“傳”或類似殘簡
順序號
時間
內容
出土地點
編號、出處
附1
前65-62年
元康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長宋建□□□□□大守府,與從者□里王
A32(金關)
37·56,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62頁
附2
前51年
甘露三年六月癸丑朔庚辰,佐赦之敢言之,遣令史安世移簿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一編,縣、道、河、津、金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
□□□候長印 (B)
A32(金關)
43·12A、B,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74-75頁
附3
前46年
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 臨送罷卒大守府,與從者居延富里徐宜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A8(破城子)
居延新簡E.P.T 53:46
附4
前29年
建始四年六月乙巳朔己巳,令史輔敢言之,遣張掖□□譚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22(布肯托尼)
163·18,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267頁
附5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湯兼丞事,謂過所縣官,遣守卒史奉先
A32(金關)
37·21,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60頁
附6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官
□ 當舍傳舍,如律令,敢言之
□ □觻得令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33(地灣)
183.16B,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295頁
附7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所縣、河、津、關,遣
A35(大灣)
192·29,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305頁
附8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令史光敢言之,遣中部塢長始昌送詔獄所遝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32(金關)
218·3,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350頁
附9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過所,遣士吏孫習為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8(破城子)
居延新簡E.P.T.50:217
附10
不詳
□□□□□□訁□謹移□過□侯國邑□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當為傳,敢言之,八月戊子,匽師丞憙移縣邑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
章曰匽師丞印 (B)
A32(金關)
334·40,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524-525頁
附11
不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敢言之,遣亭長延年羊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西域-西北漢簡所見“傳信”與“傳”

A33(地灣)
346·40,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539頁
附12
不詳
臨封傳,即日遣詣府,敢言之
A8(破城子)
居延新簡E.P.T59:398
注釋
釋粹: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陳 玲2001:陳 玲《試論漢代邊塞刑徒的輸送及管理》,《簡帛研究2001》,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69-376頁。
何雙全2004:何雙全《簡牘》,敦煌文藝出版社,2004年。
張德芳2004:張德芳《懸泉漢簡中若干紀年問題考證》,《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60頁。
張德芳2005: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頁,圖版3-13頁。
張俊民2006: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漢簡所見人名綜述(一)》,《隴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簡帛研究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
張俊民2007: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校讀》,2007年2月刊發在簡帛網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7/zhangjunmin001.htm
附表二:郡級官府簽發“傳”官吏匯總表
簡順序號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酒泉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張掖
金城
上郡
敦煌
敦煌
敦煌
張掖
張掖
敦煌
敦煌
酒泉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太守
庫令














庫令






長史
×


×
×

×
×



×
×

庫令?




守部千人
×



庫丞
庫丞
×





守部候

守部千人
守部千人
×
祖厲長

守部千人



×
守部候
簡順序號
51
52
54
55
56
57
61
63
64
65
66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82
83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太守



○?








騎司馬





長史
長史


長史

守部候

×

守部候
×

守部千人


×
×





×






守部候





守部候
×
守部

庫令
×
×

倉長
×




68以下為郡府“以令為駕”類的傳文書。“○”:參與簽發,“×”:未參與,“?”:殘缺不詳。“庫令”等文字表示簽發時由此官員“兼行”相應職務。 中間編號缺的或是文殘無法確定,或是由都尉簽發,未計。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邢義田先生、本所馬怡先生、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張德芳、張俊民先生與 楊眉小姐的惠助;2008年4月15日將此文提交本所第76次中古史研討會,得到馬怡、楊振紅、宋豔萍、趙凱、孟彥弘、黃正建、胡寶國等先生的指教,謹此一併致謝。
2007年4-10月初稿
2008年3-5月修訂
2008年11月15日修订
2009年9月1日修订
本文刊發在《文史》2008年第3輯,頁5-54。
(編者按:[1]傳信實物,據初世賓介绍,1974年在居延甲渠候官第四隧遺址西塢門内确有发现,具體描述見初世賓《懸泉漢簡拾遺》,《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5頁。
[2]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以下簡稱《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3]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校讀》,2007年2月刊發在簡帛網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7/zhangjunmin001.htm
[4]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漢簡所見人名綜述(一)》,《隴右文博》2006年第2期,此據武漢大學簡帛研究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
[5]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頁,圖版3-13頁;張德芳《懸泉漢簡中若干紀年問題考證》,《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60頁;初世賓《懸泉漢簡拾遺》,第94-95、97-99頁。
[6]王國維《簡牘檢署考》,1912年初刊,此據胡平生、馬月華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3、57-58、98-99頁;《流沙坠簡補遺·考釋》,1916年初刊,收入罗振玉、王國維《流沙坠簡》,影印本,中華書局,1993年,第263-265頁;呂思勉《秦漢史》第十七章“秦漢時人民生活·交通”,1947年初版,重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49-550頁;勞榦《居延漢簡考釋》“符券”,1959年初刊,後收入所著《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藝文印書館,1976年,第266-271頁;陳直《漢晉過所通考》,《歷史研究》1963年第4期,第145-148頁,後收入《居延漢簡綜論》,見《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5-41頁;大庭脩《漢代的關所與通行證》,收入所著《秦漢法制史研究》,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75-501頁;陳槃《漢晉遺簡識小七种》“符傳”、“漢符傳六寸本古制”與“過所”三條,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5年,第21-23、42、107頁;李均明《漢簡所見出入符、傳與出入名籍》,《文史》第19輯,中華書局,1983年8月,第27-35頁;薛英群《漢代的符與傳》,《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59-161頁,又《居延漢簡通論》,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10-444頁;唐曉軍《漢簡所見關傳與過所的關係》,《西北史地》1994年第3期,第87-90頁;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1-63頁;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72-276頁;程喜霖《秦漢傳棨繻與過所制度的形成》,收入《唐代過所研究》,中華書局,2000年,第7-38頁;李均明《漢簡所反映的關津制度》,《歷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6-35頁;王樹金的碩士論文《秦漢郵傳制度考》,西北大學歷史系,2005年6月,第25-27、33-35頁;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等。二十世紀有關研究的基本情況可參高榮《本世紀秦漢郵驛制度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9年第6期,第2-10頁,黃兆宏《過所制度研究述略》,《甘肅社會科學》2003年第6期,第145-146頁。
[7]關於探方的方位與具體位置,得到了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張俊民先生的指教。
[8]發掘簡報推測遺址西側房址F9可能為傳舍用房。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發掘簡報》,《文物》2000年第5期,第8頁。
[9]吳礽驤《河西漢塞調查與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146頁。
[10]依同類文書,“為”字下當脫一“駕”字。
[11]“武帝說”如陳直《漢晉過所通考》,第145-148頁;程喜霖《唐代過所研究》,第25-31頁;“西漢說”如陳槃《漢晉遺簡識小七種》,第107頁。
[12]可参于豪亮:《居延漢簡叢釋》“在所”條,《于豪亮學術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90-191頁。
[13]“東漢說”始見王國維《流沙墜簡補遺考釋》,第263-264頁;更詳儘的分析見李均明《漢簡所見出入符、傳與出入名籍》,第32-33頁;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274-275頁。汪桂海曾引居延新簡中莽新與光武帝時簡,論證“過所”已成爲名詞乃至文書名稱,見《漢代官文書制度》,第62頁。應該說證據依然不夠充分。
[14]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第65-66頁。
[15]有時則僅書官吏的“名”而無姓,具體規矩待考。
[16]具體例子見懸泉簡Ⅱ0314②:315、Ⅰ0309③:222,《釋粹》,第22-23頁,並參第23頁注釋[1]。
[17]《漢書》卷一二《平帝紀》“在所為駕一封軺傳”注引如淳曰,中華書局,1962年,第359頁。
[18]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第67-80頁。
[19]《釋粹》,第5、7頁;關於该簡的分析,参初世賓《懸泉漢簡拾遺》,第97-99頁,道路問題並參王子今《秦漢交通史稿》,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第28-30頁。
[20]《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服虔及顏師古注,第737頁。
[21]初世賓推測在右扶風右輔都尉治所郿縣,即今扶、眉之間渭水北岸。見初世賓《懸泉漢簡拾遺》,第98頁,可備一说。
[22]《史記》卷一○《孝文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第1413-1414頁。
[23]嚴耕望《唐代交通圖考》第一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八三,史語所,1985年,圖二及第91-92頁。
[24]具體名稱與走向參王子今《秦漢交通史稿》,第28-30頁。
[25]《晉書》卷二五《輿服志》云“軺車,古之時軍車也。一馬曰軺車,二馬曰軺傳”,中華書局,1974年,第763頁,從傳信看,漢代似尚無此類區分。關於漢代的軺車與駕用馬的關係,參馬先醒《漢代軺車馬數與其價格》,(臺灣)《簡牘學報》第1 期,1974年6月,第47-51頁。
[26]參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第65頁。此處尚有疑問的是一匹馬與兩匹馬拉的車系轅的數量與方法不同,前者雙轅,後者單轅,而懸泉所見“傳車簿”(如Ⅰ0208②:1-10、Ⅱ0114③:461、Ⅰ0110①:53,分見《釋粹》第85-86、87、172頁)的描述並沒有注明,究竟是根據傳信的要求臨時改裝車轅,還是各傳舍備有不同的車,不得而知。
[27]《漢書》卷一《高帝紀下》如淳注引律曰,第57頁。
[28]秦末夏侯嬰為沛廄司御,“每送使客還,過沛泗上亭,與高祖語”(《史記》卷九五《夏侯嬰列傳》,第2663頁),看來秦代就已經出現這種方式了。
[29]Ⅱ90DXT0115③:79-82等,見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懸泉置”》,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學國際論壇,2006年11月5日,第3、11頁。
[30]《釋粹》,第72、141、142-143頁。I0111②:3的斷句做了改動。
[31]參郝樹聲《敦煌懸泉里程簡地理考述》,收入《釋粹》,第207-221頁;宮宅潔《懸泉置及其周邊——敦煌至安西間的歷史地理》,李力譯,收入《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412頁。
[32]《史記》卷二九《河渠書》“民茭牧其中耳”司馬貞索隱,第1411頁;《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茭藳二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顏師古注,第2985頁。關於“茭”,可參王子今《漢代西北邊地的“茭”》,收入所著《秦漢時期生態環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71-281頁。
[33]《釋粹》,第81-83頁。
[34]見《釋粹》,第144、145、147與150頁;後两簡個別文字據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校讀》改訂。
[35]《史記》卷九五《夏侯嬰列傳》,第2663頁。
[36]見《釋粹》,第117頁,並據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校讀》改定。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懸泉置”》,第6頁引。
[37]《釋粹》,第59-60頁。宮宅潔以為是以敦煌為中心到各處的里程,見《懸泉置及其周邊》,第409頁,恐不確。
[3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頁。
[39]《釋粹》,第110頁。
[40]《漢書》卷六四上《朱買臣傳》,第2792-2793頁.
[41]拜太守儀見《漢書》卷五○《汲黯傳》,第2321頁;制書任命郡太守見《漢書》卷八九《循吏·黃霸傳》,第3629頁,以及衛宏《漢官舊儀》卷上,收入《漢官六種》,周天游點校,中華書局,1990年,第35頁,並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31頁。
[42]《釋粹》二三八,第164頁,現釋文有改動,參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校讀》。
[43]《漢書》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第773-774頁。
[44]司馬是都尉府的屬官,詳見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44、64、69頁。
[45]《史記》卷八《高祖本紀》云“高祖常繇咸陽”、“高祖以亭長為縣送徒酈山”,第344、347頁。
[46]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收入《漢簡綴述》,第49頁。
[47]李振宏、孫英民《居延漢簡人名編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131頁。
[48]陳夢家《漢簡考述》中給出了A8至A22、A33至張掖西北的距離,分別為45、200公里,再據該文第12頁附圖一“額濟納河流域漢代亭障分布圖”提供的亭障位置、編號與比例尺,可知A22至A33的直線距離是114.6公里,三者合計為360公里。見《漢簡綴述》,第32頁。
[49]具體細節參李均明《“車父”簡考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大學歷史系編《簡牘學研究》第二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1頁。
[50]參永田英正《試論居延漢簡所見的候官——以破城子出土的“詣官”簿為中心》,孫言誠譯,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戰國秦漢研究室編《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197-222頁,特别是第213-214頁;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官記”,第266-267頁。
[51]參周長山《漢代地方政治史論——對郡縣制度若干問題的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46-76頁。
[52]关于漢代“長吏”的含義,参鄒水傑《秦漢“長吏”考》,《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41-46頁。
[53]《唐律》卷一○《職制》“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條疏議引《公式令》,中華書局,1983年,第209頁,並參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栗勁等譯,長春出版社,1989年,第519頁。
[54]參孟彥弘《唐代的驛、傳送與轉運——以交通與運輸之關係為中心》,《唐研究》第12卷,2006年,第27-36頁。
[55]如《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乘傳詣雒陽”,師古曰:“傳者,若今之驛”云云,第58頁。
[56]《唐律》卷一○《職制》“諸驛使稽程”條疏議曰,第208頁。
[57]如《唐律》卷一○《職制》就規定“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會而違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議指出“‘及事有期會’謂若朝集使及計帳使之類,依令各有期會”,第213頁。漢代可能已有類似的規定。
[5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0頁。
[5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7-28頁。
[6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1頁。
[61]參大庭脩《“上言變事書”冊書的復原》,收入《秦漢法制史研究》,第253-255頁;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244-245頁。
[62]《史記》卷九一《黥布列傳》,第2603-2604頁。
[63]參李均明《漢簡所見出入符、傳與出入名籍》,第27-29頁;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418-421頁;王樹金《秦漢郵傳制度考》,第23-25頁。关于到“候官”封符,可参永田英正《试论居延汉简中所见的候官——以破城子出土的<诣官>簿为中心》,收入所著《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8-389页。
[64]參謝桂華《西北漢簡所見祠社稷考補》,《簡帛研究二○○四》,第260、269頁。
[65]詳見侯旭東《傳舍使用與漢帝國的日常統治》,《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 期,第74-81頁。
[66]參《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8頁。原文做“戊己校尉,元帝初元元年置”,根據懸泉漢簡,“戊己校尉”實際為兩校尉:戊校與己校。參孟憲實《漢代的西域經營與高昌屯田》中“西域戊己校尉”一節,收入所著《漢唐文化與高昌歷史》,齊魯書社,2004年,第48-55頁。
[67]張金龍《魏晉南北朝禁衛武官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04年,第58頁。
[68]“中朝將軍”系廖伯源先生提出的概念,說見廖伯源《試論西漢諸將軍之制度及其政治地位》。收入所著《歷史與制度——漢代政治制度試釋》,臺灣商務印書館,1998年,第140、141頁。
[69]關於“軍吏”的一般情況參黎虎《說“軍吏”——從長沙走馬樓吳簡說起》,《文史哲》2005年第2期,第98-104頁。
[70]《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38頁。
[71]漢簡中出現的“候丞”雖多,但涉及秩次的少,“候”為比六百石,候丞最高不過五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候,郡候,騎千人,衛将軍候,衛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簡446),則候丞為二百石,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71頁。
[72]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漢簡綴述》,第141、145-147頁,陳文分析的是張掖地區都尉下屬的候望、屯戍系統官吏的秩次,而表中所列屬於西域都護所轄,儘管所屬不同,相同職位官吏的秩次應一致。
[73]《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27頁。郎中秩比二百石的記載,參《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列傳》“序”索隱引如淳云,第3120頁,以及尹灣漢簡的實例,參看李解民《<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收入《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68頁;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02年,第198頁。
[74]薛英群《漢代的符與傳》,《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59頁。
[75]參勞榦《居延漢簡考釋》“內郡人與戍卒”,收入《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第394頁;何雙全《簡牘》,第131-133頁。于振波研究居延漢簡中燧長與候長的地域構成,亦發現這一現象,見所著《居延漢簡中的燧長和候長》,收入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04-309頁。
[76]參陳夢家《西漢都尉考》,收入《漢簡綴述》,第128、131頁。
[77]《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頁;並參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漢簡綴述》,第144、145頁。
[78]參《尹灣漢墓簡牘》,圖版,第15-16頁,釋文,第85-95頁;廖伯源《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7-28頁。
[7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37頁。
[8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0頁。
[81]《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第3412頁。
[82]《漢書》卷八五《谷永傳》,第3458頁。
[83]如嚴可均輯《全漢文》卷三至卷九所集漢武帝至哀帝時所 發遣使巡行的詔書與任命郡守的詔書,中華書局,1958年。
[84]見羅國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館詞林校正》,中華書局,2001年,第412、413頁。
[85]檢宋敏求《唐大詔令集》(中華書局,2008年)卷五三、五四、五七至五九、一○三、一○四、一一五至一一七及李希泌主編《唐大詔令集補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卷八、一三、一六、二三、三一中出鎮、貶降、命將、除授諸使、郡牧、外縣令、慰撫、命使與按察諸類所收各類詔書中,除“貶降(貶黜)”類常見“馳驛發遣”或“馳驛赴任”外,如《唐大詔令集》卷五七、五八,第303-306頁;《補編》卷一六,第692-705頁,其餘各類詔書僅有個別提到“馳驛赴任”,分見《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五《遣楊虛受江東道安撫敕》、第601頁;《補編》卷一三《授成善威等刺史制》、《授張元福勝州都督府長史制》、《授樊偘益州司馬制》、《授馮光嗣揚州都督府司馬制》、《授李承嘉并州太原縣令制》、第530、564、571-572、573頁,說明“給驛”通常並非由皇帝安排。
[86]《漢書》卷七二《兩龔傳》,第3083頁。
[87]于豪亮亦曾涉及此事,可参,見《居延漢簡叢釋》“在所”,《于豪亮学术文存》,第191頁。
[88]《漢書》卷一二《平帝紀》,第359頁。
[89]參余行邁《西漢詔獄探析》,《雲南師範大學學報》1986年第3期,第32頁。作者指出“詔獄”的第二種含義是“奉詔審查那種罪犯的特別法庭和特別案件”,不甚確切。
[90]《漢書》卷一二《平帝紀》,第359頁。
[91]參陳偉《張家山漢簡〈津關令〉涉馬諸令研究》,《考古學報》2003年第1期,第29-44頁;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漢初馬政及相關問題》,《史林》2004年第6期,第71-73頁。
[92]據張德芳《懸泉漢簡中若干紀年問題考證》,《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0頁。
[93]裘錫圭《漢簡零拾》“請詔”,《文史》第12 輯,中華書局,1981年,第14-15頁。
[94]錄文據張俊民《對漢代懸泉置馬匹數量與來源的檢討》,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第十一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長春,2007年7月,第12頁引。
[95]張俊民認為B面為郡發文到縣,C面為縣再發到置,前引文,第12頁,似不確。B面為太守等“謂縣泉”,應直接下發到置,沒有經過效穀縣。A面詔書明確說“擇天水郡置傳馬八十匹付敦煌郡置”,因此無需經過“縣”。
[96]據張俊民前引文,第12-13頁。
[97]劳榦《居延汉简考釋》“農都尉”,《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第388頁。
[98]關於“請詔書”,參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217-222頁。
[99]此簡為木牘,兩行書寫,殘長20.5釐米,寬1.9釐米,厚0.3釐米,見《居延漢簡甲乙編》甲圖版玖拾,中華書局,1980年。
[100]關於“留中不下”及“寢”,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182-183頁。
[101]《漢書》卷六四《朱買臣傳》,第2791頁。
[102]大庭脩《御史大夫及其日常工作》,收入《秦漢法制史研究》,第34-37頁。
[103]關於漢代的“故事”,參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從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收入所著《秦漢史論集》,東大圖書公司,1987年,第366-381頁。
[104]關於“矯制”與“矯詔”,早期的研究可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漢律摭遺》卷四“矯制”,中華書局,1985年,第1449-1452頁;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從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第333-366頁;孫家洲、李宜春《西漢矯制考論》,《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53-61頁。後收入孫家洲《兩漢政治文化窺要》,泰山出版社,2001年,第87-101頁。
[105]參《尹灣漢墓簡牘》,圖版,第15、16頁;釋文,第85、86、90、92、93頁。
[106]廖伯源《漢代仕進制度新考》,收入所著《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版),第30頁。
[107]參陳勇《郎中騎考》,《文史》2005年第3輯,第65-72頁。
[108]廖先生認為“廷史”是縣廷屬吏,《簡牘與制度》,第25頁,不確。廷史是廷尉的屬吏,《漢書·刑法志》有“今遣廷史與郡鞠獄”,如淳注曰:廷史,廷尉史也(第1102頁)。懸泉漢簡中也出現了廷史,見Ⅱ90DXT0114③:447,《釋粹》,第35-36頁。李解民亦已指出此點,見《<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第66頁。
[109]參《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中華書局,1973年,第748頁。
[110]《通典》卷一五《選舉三》,中華書局,1988年,第364頁。
[111]“74”為“以令為駕”而簽發“傳”,與前三次不同,原因不詳。
[112]參周長山《漢代地方政治史論》,第96-109頁。
[113]根據已刊資料,情況亦大體相同,參李永平《漢簡所見西漢敦煌太守及相關事蹟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第372-377頁;侯旭東《西漢中後期敦煌郡長吏考》,待刊。
[114]李均明、劉軍《居延漢簡居延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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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甲渠候人物志》,《文史》第36輯,中華書局,1992年,第131、141-142頁。
[115]關於此,參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第141-145頁。
[116]以上詳參侯旭東《傳舍使用與漢帝國的日常統治》,第80頁。
[117]《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37頁。
[11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0頁。
[119]《釋粹》,第4頁,又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1298號簡,圖版見上冊,圖版一一六,釋文見下冊,第268頁,中華書局,1991年。後者釋文小異,當從前者。分析參初世賓《懸泉漢簡拾遺》,第94-95頁。
[120]參張伯元《“如律令”的再認識》,收入所著《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268-284頁。
[121]《釋粹》八五,第73頁。
[122]《釋粹》八六,第74頁,Ⅱ0213②:112中奴婢三人與金城枝楊長張君夫人四人一頓亦用米一斗二升,可證。
[12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0頁。“參食”的含義應為一斗的1/3,而非一日三餐,考證參于振波《“參食”考辨》,《出土文獻研究》第8輯,第25-32頁。
[124]邢義田《秦漢的律令學——兼論曹魏律博士的出現》,收入《秦漢史論集》,第280-285頁。
[125]湖北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的漢簡中包含有“二年律令”就是一例;西北邊塞出土的簡牘中亦常見律令殘簡,亦是一證。
[126]參勞榦《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第394頁。
[127]古人旅行的一般情況,參江紹原《中國古代旅行之研究》,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第5頁。角谷常子指出漢代的“亭”負責屍體的管理與處理,詳見所著《漢代畫像石ノート》,《泉屋博古館紀要》7(1991年)。這或是“亭”中多發生鬼怪故事的原因之一吧。
[128]原釋文作“三”月,據曆譜,當為“正”月,據改。
[129]此释文格式疑有誤,当屬“有請詔”類。
[130]“長史”疑為“太守”之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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