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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嶽麓秦簡《占夢書》“必順四時而豫其類”補議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嶽麓秦簡《占夢書》簡2和簡3關係密切,整理者將其先後依次編號,但未指出其可連讀,陳偉師認為簡2、簡3可連讀并將其置於《占夢書》整篇之首,[1]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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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分釋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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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夢之道,必順四時而豫(與)其類,毋失四時之所宜。 關於其中的“豫”,陳師懷疑其當讀為“與”,義與“順”相近。“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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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春、夏、秋、冬,“其類”則當指發、陽、閉、藏。[2]又有學者指出“豫”當讀作“序”,可理解為“依次序排列”。[3]在先秦古書中,我們可以找到與之較為接近的句例,或可幫助我們理解“豫”和“類”的含義,如:
《禮記·月令》:凡舉大事,毋逆大數,必順中国历史战国时期故事
其時,慎因其類。 《呂氏春秋·仲秋紀》:凡舉事無逆天數,必順其時,乃因其類。 三處“其類”的“類”均當作“法式、法則”理解。《禮記·緇衣》:“下之事上也,身不正,言不信,則義不壹,行無類也。”鄭玄注:“類,謂比式。”《荀子·非十二子》:“案往舊造説,謂之五行,甚僻違而無類。”王先謙《集解》引王念孫曰:“類者,法也。言邪僻而無法也。”《楚辭·九章·懷沙》:“明告君子,吾將以爲類兮。”王逸注:“類,法也。”《禮記》和《呂氏春秋》所述內容的對象為“舉大事”或“舉事”,而《占夢書》描述的對象為“占夢之道”。雖對象不同,但其強調的方法一致,即要順應四時變化、順應其固有的法則。《潛夫論·夢列》云:“夫占夢必謹其變,故審其徵候,內考情意,外考王相,即吉凶之符,善惡之效,庶可見也。”說的也是類似道理。如此理解不誤,則“豫”的含義當與“因”相近,“因”可以理解為“順應”,如《莊子·养生主》:“批大卻,道大窾,因其固然。”陳師認為“豫”義與“順”相近,是十分正確的。
附記:小文在寫作時,陳偉師曾賜予寶貴修改意見,謹致謝忱!
(編者按:[2]陳偉:《嶽麓秦簡〈占夢書〉1525號等簡的編連問題》。
[3]見簡帛論壇網友“苦行僧”2011年4月9日的論壇發言《關於〈占夢書〉中的“豫”字》。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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