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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七·鄭子家喪》“苴索”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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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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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七·鄭子家喪》“苴索”補釋


(香港大學中文學院)
《上博七‧鄭子家喪》記載了鄭子家之喪,其中甲本簡5曰:
《上博七·鄭子家喪》“苴索”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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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句略有漫漶,比對乙本簡5,原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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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整理者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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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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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讀作“疏索”,訓“稀少”,其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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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作“疏索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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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篇》:“亦疏字。”“疏”,《詩‧大雅‧召旻》“彼疏斯粺”,鄭玄箋:“,疏,麤也。”“疏索”,意為稀少。[3]
復旦讀書會從整理者之隸定,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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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墨子》“葛以緘之”如出一轍,[4]故將簡文讀作“疏索以紘”,“疏索”指粗劣之緘繩,“紘”訓“束”,意為用粗劣的緘繩捆綁棺木。[5]其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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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讀爲“疏索”。“疏”訓“粗”,粗劣。“索”指束棺之緘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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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紘”,訓爲“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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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得聲,上古音“共”屬見母東部,“紘”屬匣母蒸部,兩者音近可通。《廣雅》:“紘,束也。”王念孫《廣雅疏證》:“《考工記‧輪人》‘良蓋弗冒弗紘。’是凡言紘者,皆系束之義。”《說文》:“繃,束也……《墨子》曰:禹葬會稽,桐棺三寸,葛以繃之。”“葛以緘之”之“緘”《說文》亦云“束篋也。”可見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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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正對應典籍之“緘”、“繃”,皆作動詞“束”。[6]
案:整理者的隸定殆無可疑。文字釋讀方面,復旦讀書會之說因有文獻記載支持,學者多信從,至今未見異辭。不過,諦審其說,不無可議之處。首先,《墨子》中“葛以緘之”之“葛”乃草名,屬專指;就文獻對讀而言,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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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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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該是植物的專名,釋為“疏”恐與古書記載習慣不符。其次,復旦讀書會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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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紘”,但“共”古音屬東部;“紘”屬蒸部,東、蒸二部鮮有相通之例,[7]从共聲與从厷聲之字也未見直接相通例證,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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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紘”,似有可商。有見及此,復旦讀書會其後修正了說法,其說曰:
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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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

中国历史小故事2000字

“疏”,訓為“粗”(也可以直接讀為粗),文意上是通順的。但我們又注意到古書對堯舜的葬式有如下描述:
《墨子‧節葬》:“桐棺三寸,葛以緘之”、“穀木之棺,葛以緘之。”
《說苑‧反質》:“空木為櫝,葛藟為緘。”
《潛夫論‧浮侈》:“桐木為棺,葛采為緘。”
《漢書‧楊王孫傳》:“窾木為匱,葛藟為緘。”
其中對於束棺之緘繩的描寫僅限於所用植物的名稱,而沒有用到其他形容詞。“葛”、“藟”、“采”都是藤蔓一類的植物,適合用來捆束棺木。這樣看來,將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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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為“粗”就顯得有些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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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讀為“蔖”。《爾雅‧釋草》:“蓾,蔖。”邢昺疏:“蓾,《說文》云:‘蓾,草也。可以束。’一名蔖,即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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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蔖”皆為齒音魚部字,可以通假。[8]
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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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讀書會則改讀為“鞏”。其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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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為“束”大概是正確的,但東部與蒸部甚少相通之例,讀為“紘”卻未必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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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當讀為“鞏”,“共”、“鞏”皆為見母東部字,中古皆屬合口三等,古音極近,可以通假。《說文》:“鞏,以韋束也。《易》曰:鞏用黃牛之革。”[9]
案:復旦讀書會對文意的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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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墨子》“葛以緘之”意近。考諸音義,讀“鞏”之說亦可信。“鞏”有“束”義,與《墨子》的“緘”字義近,而“鞏”與从“共”聲之字亦有相通例證。《廣雅‧釋詁》曰:“拱,固也。”[10]王念孫疏證:“拱者,《爾雅》:‘鞏,固也。’《革‧初九》云:‘鞏用黃牛之革。’《大雅‧瞻卬篇》云:‘無不克鞏。’鞏與拱通。” [11]是其證。準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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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應無問題。不過,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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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釋讀,筆者認為尚有討論空間,下文專就此字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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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讀書會原讀為“疏”,後改讀為“蔖”,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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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疋聲、“蔖”从且聲 [12],二字音近,从疋聲與从且聲之字有相通例證。如《易‧夫》“其行次且”之“且”《馬王堆漢墓帛書》作“胥”[13];《戰國策‧燕策》“楚不出疏章”之“疏”,《戰國縱橫家書》作“雎”[14];《詩‧曹風‧蜉蝣》“衣裳楚楚”之“楚”,《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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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條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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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皆其證。不過,就文獻對讀來看,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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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墨子》中的“葛”。以此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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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葛”的性質應該相近。考察古書記載,“葛”不但用作捆束棺木,古時也常用於喪事。《禮記‧喪服小記》云:“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16]又《禮記‧郊特牲》曰:“葛帶榛杖,喪殺也。”[17]《儀禮‧喪服》也說:“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皆既葬除之。”[18]諸篇所言之“葛”、“葛帶”與“葛絰”等皆為喪服。另一方面,《法言‧重黎》篇又提及古有“葛溝”之法,李軌注曰:“葛溝,古者未知葬送之禮,死則裹之以葛,投諸溝壑。”[19]古時“葛”為喪事習用之物,對照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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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用作棺束,其性質當與“葛”類似。檢視文獻辭例,“

关于秋的中国历史故事

蔖”似乎僅見於《爾雅》,未見於其它傳世的先秦兩漢典籍。《爾雅》僅訓“蓾”為“蔖”,未明示其器用。故此,“蔖”是否用於喪事,尚有待證明。若謂子家以“蔖索”束棺,似欠文獻證據支持,不能使人無疑。
筆者認為,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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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蔖”似不如讀為“苴

中国历史上的精卫填海故事

”。事實上,《爾雅》之“蔖”可能就是《說文》中訓“履中草”的“苴”字。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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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理解為“苴”的借字。《爾雅‧釋艸》曰:“蓾,蔖。”郭璞注:“作履苴草。”[20]可知“蔖”即“苴草”。甲骨文有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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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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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1‧18‧9)[21],从艸(或从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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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蔖”略同[22],《甲骨文編》及徐中舒先生皆釋為“苴”。[23]仰天湖簡有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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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天1),从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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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奎先生釋“蔖”[24];何琳儀先生以為是“蔖”之繁文,但又指出此字“亦作苴”[25];湯餘惠先生也注明該字與“苴”同[26],徐中舒先生更將之逕釋為“苴”。[27]從諸家說法可見,“苴”、“蔖”二字確有淵源。值得注意的是,《上博四‧曹沫之陣》簡56有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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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李守奎先生也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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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為“苴”。由此看來,學者中頗有以苴、蔖為一字者。就寫法而言,苴从且聲,蔖从虘聲,古時从且聲之字往往可以改从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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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籀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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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罝”之籀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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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皆其例。以此證之,“苴”字完全有可能異寫作“蔖”。“苴”从且聲,古音精紐魚部[29],與从疋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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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近可通。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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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苴”,在聲韻上沒有問題。
與“蔖”不同,“苴”字屢見於古籍。《玉篇‧艸部》云:“苴,苴麻也。”[30]《集韻‧魚韻》曰:“苴,麻之有子者。”[31]“苴”即牝麻,古時常用於喪事。《儀禮‧喪服》云:“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32]賈公彥疏:“苴絰、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為首絰、要絰;又以苴竹為杖;又以苴麻為絞帶。”[33]又《左傳‧襄公十七年》:“齊晏桓子卒,晏嬰麤縗斬,苴絰、帶、杖,菅屨,食鬻,居倚廬,寢苫、枕草。”[34]楊伯峻先生注云:
麤,通作粗。麤衰斬,即粗布之斬衰。縗同衰。……古代之布,以麻為主,即今之大麻或黃麻。雌雄異株。雄株曰枲,雌株曰苴(音疽)。苴不好,只用于喪服之斬衰、齊衰。[35]
關於“苴絰、帶、杖”,楊先生則注曰:
苴絰、苴帶、苴杖。絰音垤,指首絰,即服喪時戴于頭上用牝麻所織之物。苴帶,繫在腰上,象大帶。苴杖,竹杖。[36]
據此可知,“苴”古時多用為喪服,與“葛”同。“苴”既為喪事所習用,則以其為束棺之緘繩,亦不足為奇。
古籍中雖未見以“苴”為緘繩之例,但有以麻為引棺索之記載。《左傳‧宣公八年》云:
冬,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37]
杜預注云:
茀,所以引柩,殯則有之,以備火,葬則以下柩。[38]
孔穎達疏云:
茀,《禮》作“紼”,或作“綍”,繩之別名也。[39]
楊伯峻先生注曰:
茀,亦作紼、綍。引棺索也。於殯則已有之,繫於載柩之車(古曰輴車),以備火災,蓋有災則引柩以避火。及葬,則用之以下柩。據《周禮‧地官‧遂人》,天子葬用六紼。又據《禮記‧喪服大記》,君葬用四紼,大夫與士葬用二紼。《禮記‧曲禮上》云:“助葬必執紼。”故後世謂送葬為執紼。麻為大麻,雌雄異株,雄曰枲,亦曰牡麻,於花落後,拔而漚之,其皮可織夏布。雌曰苴麻,亦可織麻布,細者曰絺,粗者曰綌。始用葛茀者,言自此以後,紼不用麻而改用葛,與僖三十三年“晉於是乎始墨”同義。[40]
據杜注、孔疏及楊注可知,“茀”(亦作“紼”、“綍”)即引棺之索,繫於載柩之車,可用於助葬。引棺索與束棺緘繩相類,二者皆用於送葬,其功用雖略有不同,但取材理應相近。《傳》文謂“旱,無麻,始用葛茀”,則“茀”本以麻為之。又《周禮‧地官‧遂人》云:“及葬,帥而屬六綍。”[41]孫詒讓《正義》曰:“統覈諸經注,蓋綍與引同為大索,以麻為之。”[42]孫說也表明古人以麻作引棺之索。由此推論,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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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亦有可能以麻為之。“苴”為牝麻,以“苴索”束棺,與古書記載正可相應。
再證以出土棺束實物。案孫希旦《禮記集解》曾指出古代棺束有二,他說:
棺束有二:一是大斂加蓋後之束,專屬於棺者……一是葬時柩車既載後之束,以系棺於柩車者,〈士喪禮〉‘乃載,踊無算,卒束,襲’,是也。在棺之束有橫有縮,柩車之束則但有橫者耳。[43]
其後,陳公柔先生將“專屬於棺”的前者界定為“棺束”,後者界定為“束”。[44]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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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即屬前者。考察出土實物,此類棺束於戰國楚墓多見。江奇艷先生〈戰國時期楚國喪禮的棺束與棺飾〉便對戰國楚墓中的棺束用料作過統計,結果發現楚墓之棺束以麻繩最為普遍。他說:
戰國時期楚喪禮中棺束的質料大致有麻繩、麻布(葛布)、絲帛、絲繩和篾繩等幾種。其中以麻繩最為普遍,在筆者統計的87座有棺束的楚墓中,用麻繩縛棺的有51,如江陵雨台山M554、M166和鄂城綱鐵廠M106、長沙楚墓M397等,佔58%還多。其次是麻布,以麻布為束棺之物的有20座,約佔23%。江陵雨台山M245、九店M432、包山M1、長沙五里牌M406、陳家大山M124等,便屬此類墓葬。以絲帛或絲繩縛棺的則較為少見,僅見於大、中型的墓葬中,如長少仰天湖M25、烈士公園M3、江陵望山M2等。另外,還有用篾繩和皮革作為棺束的,如江陵九店M295與江陵溪峨山M5等楚墓便用篾繩來縛棺,而長沙烈士公園M3中發現了捆縛外棺的皮革。在此墓中還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其內棺棺束由絲帛和麻繩共同組成,用絲帛束好後又加上了麻繩。[45]
漢初墓葬的情況亦與戰國類似,李如森先生《漢代喪葬制度》云:
棺束質料,從出土實物觀察,在禮制上似乎沒有甚麼嚴格制度,早期可能用皮束棺,以後才有改變。漢代,或用麻布或用麻繩束棺……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內棺外纏有麻布棺束三道,每道六層。江陵鳳凰山167號漢墓,棺口用子母榫咬合,再以漆填塞間隙。棺外橫緘兩組麻繩,每組五根,每根直徑1.4厘米。[46]
綜合江、李二先生的論述,可知先秦至漢初墓葬多以麻繩或麻布束棺。以此證之,子家的棺束用料應與之相類。“苴”為牝麻,以“苴索”為棺束,與出土所見實物相符。準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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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苴”,應無問題。
最後,討論一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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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束棺的含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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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以鞏”一句見於〈鄭子家喪〉甲、乙本簡5,相關簡文如下:
奠(鄭)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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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良爲執命,囟(思―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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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利(梨)[47]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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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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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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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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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勹(排)門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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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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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48]
其中“梨木三寸”,復旦讀書會釋曰:
《禮記‧檀弓》曰:“夫子制于中郡,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左傳‧哀公二年》:“桐棺三寸,不設屬辟,下卿之罰也。”可見簡文的“梨木三寸”正是不以禮制葬子家之舉,在當時還被看作一種懲罰的措施。[49]
££“梨木三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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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以鞏”是相連的措施,其目的應該相同。顯然,簡文之意為楚國向鄭人施壓,令其貶損子家的葬禮以作懲罰。鄭人使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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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以鞏”,目的就是要懲罰子家,不讓他成禮而葬。
如果以上的假設成立,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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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束棺,似有貶損之意。復旦讀書會原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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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讀為“疏索”,“疏”訓“粗劣”,大概也是考慮到這一點。林清源先生也說:
《禮記‧喪服大記》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孔穎達疏云:“衽謂燕尾合棺縫際也,束謂以皮束棺也。”當時只要是士以上的貴族,其封棺衽束原則上皆以牛皮為緘繩。如今限制子家封棺只能用粗劣的緘繩,同樣也是表示將他廢為庶民的意思。[50]
準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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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束棺當含有一定程度的貶損意味。筆者認為,讀“
《上博七·鄭子家喪》“苴索”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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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苴”也可對應這一點。《禮記‧間傳》曰:“苴,惡貌也。”[51]《儀禮‧士喪禮》:“苴絰”,鄭玄注云:“苴麻者,其貌苴,以為絰,服重者尚麄惡。”[52]又《左傳‧襄公十七年》:“苴絰”,杜預注曰:“苴,麻之有子者,取其麄也。”[53]楊伯峻先生亦云:“苴不好,只用於喪服之斬衰、齊衰。”[54]“苴”有粗惡之意,鄭人不讓子家用牛皮束棺,而以“苴索”為緘繩,就是要降低子家葬禮的等級,以達到其不使子家成禮而葬之目的。
要之,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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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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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讀作“苴索以鞏”。就器用而言,“苴”為牝麻,古時常用於喪事,以“苴索”束棺,與典籍記載與出土所見實物相符;就文意而論,“苴”有粗惡之意,以“苴索”束棺,也合符鄭人貶損子家葬禮之用意。
(編者按:[1]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頁37。
[2]同上書,頁47。
[3]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頁177。
[4]復旦大學出土文獻及古文字研究中心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1日(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
[5]同上註。
[6]同註4。
[7]據李存智之統計,周至秦末所見文獻中未見東蒸合韻之例,楚漢之初至新莽末期雖有相關例子,但僅得1例。李說詳見氏著《上博楚簡通假字音韻研究》(台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初版),頁249-250。
[8]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頁289。
[9]同上註。
[10](清)王念孫撰:《廣雅疏證》(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第1版),頁69上。
[11]同上書,頁69下。
[12]“蔖”从虘聲,而“虘”字許慎釋為“从虍且聲”,則“蔖”應屬“且”字聲系。許說見(漢)許慎撰:《說文解字》(長沙:岳麓書社,2005),頁103。
[13]見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頁373。
[14]同上註。
[15]同上註。
[16]《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1137。
[17]《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936。
[18]《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儀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733。
[19]《二十二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頁822上。
[20]《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爾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270。
[21]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輯:《甲骨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65,第1版),頁21。
[22]徐中舒說:“甲骨文‘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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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依其說,則“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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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視為一字。徐說見徐中舒主編《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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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1版),頁287。
[23]說見《甲骨文編》頁21;徐中舒主編《漢語古文字字形表》(北京:中華書局,2010,第1版),頁24。
[24]李守奎編著:《楚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第1版),頁45。
[25]何琳儀著:《戰國古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1998),頁572。
[26]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第1版),頁45。
[27]徐中舒主編《漢語古文字字形表》(北京:中華書局,2010,第1版),頁24。
[28]李守奎、曲冰、孫偉龍編著:《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五)文字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頁32。
[29]郭錫良編著:《漢字古音手冊:增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頁182。
[30](梁)顧野王著:《大廣益會玉篇》(北京:中華書局,1987,第1版),頁68下。
[31](宋)丁度等撰:《集韻》,頁16。此書收入中華書局編輯部編《小學名著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8)。
[32]《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儀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625。
[33]同上註。
[34]《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1084-1085。
[35]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三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2版),頁1033。
[36]同上註。
[37]《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713。
[38]同上註。
[39]同上註。
[40]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2版),頁697-698。
[41](清)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第1版),頁1141。
[42]同上書,頁1142。
[43](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頁1181。
[44]陳公柔:〈士喪禮、既夕禮中所記載的喪葬制度〉,《考古學報》1956年第4期,頁78。
[45]江奇艷〈戰國時期楚國喪禮的棺束與棺飾〉,《考古》2004年第6期,頁79-80。
[46]李如森:《漢代喪葬制度》(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5,第1版),頁80-81。
[47]“利”字,復旦讀書會釋為“梨”, 楊澤生認為應讀作“厲木”,意為“惡木”。詳見氏著〈上博簡《鄭子家喪》之“利木”試解〉,《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第49卷(總222期),頁50-53。筆者則認為此字應讀為“栗”,詳見拙文〈《上博七‧鄭子家喪》“利木”再議〉(未刊稿)。不過,為便於引述,此處暫從原釋。
[48]釋文主要依據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1日(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此文已發表於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頁284-291。其中“勹”字,復旦讀書會原釋為“丁”,筆者認為此字實為燕壐所見“勹”字,在簡文中讀為“排”。詳參拙文〈《上博七‧鄭子家喪》“毋敢排門而出”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4月15日。
[49]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1日。又見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7月),頁289。
[50]林清源:〈上博(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檢討〉,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第三屆古文字與古代史國際學術研討會”(2011年3月25-27日)論文,頁289。
[51]《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1807。
[52]《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儀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794。
[53]《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1085。
[54]見上引楊伯峻於《左傳‧襄公十七年》“晏嬰斬麤衰”條下的注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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