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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上博七·鄭子家喪》“利木”釋讀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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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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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七·鄭子家喪》“利木”釋讀再議


(香港大學中文學院)
(一)
《上博七‧鄭子家喪》甲、乙本簡5-6云:
奠(鄭)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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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良爲執命,囟(思―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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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利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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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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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蔖)[1]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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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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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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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勹(排)門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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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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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2]
其中“利木”,甲本原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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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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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隸作“利木”,但注明“待考”,未進行釋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下稱“復旦讀書會”)認為“利”讀為“梨”,“梨木”指“梨木之棺”。其說云:
“利(梨)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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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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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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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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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與《墨子·節葬》的“桐棺三寸”,“葛以緘之”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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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从“旨”“灷”聲,讀爲“寸”。《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冊》有“長六寸”、“徑四寸間寸”等,“寸”作“灷”,詳見劉國勝(2001)。沈培(2003)對楚文字中从“灷”之字可讀爲“寸”有詳說,可參。
《禮記‧檀弓》曰:“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左傳‧哀公二年》:“桐棺三寸,不設屬辟,下卿之罰也。”可見簡文的“梨木三寸”正是不以禮制葬子家之舉,在當時還被看作一種懲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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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讀爲“疏索”。“疏”訓“粗”,粗劣。“索”指束棺之緘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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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紘”,訓爲“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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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得聲,上古音“共”屬見母東部,“紘”屬匣母蒸部,兩者音近可通。《廣雅》:“紘,束也。”王念孫《廣雅疏證》:“《考工記‧輪人》‘良蓋弗冒弗紘。’是凡言紘者,皆系束之義。”《說文》:“繃,束也……《墨子》曰:禹葬會稽,桐棺三寸,葛以繃之。”“葛以緘之”之“緘”《說文》亦云“束篋也。”可見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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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正對應典籍之“緘”、“繃”,皆作動詞“束”。
“梨木三寸,疏索以紘”意爲:給鄭子家用梨木製的三寸薄棺,用粗劣的緘繩捆綁。[3]
復旦讀書會提出“梨木三寸”可與《墨子‧節葬》及《左傳‧哀公二年》所記“桐棺三寸”對讀,“梨木”對應“桐棺”,雖然後來讀書會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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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讀為“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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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讀為“鞏”,[4]但對句意的理解影響不大。此處“梨木三寸”和“蔖索以鞏”皆是對子家的懲罰措施,目的是要令子家不能成禮而葬。
陳偉先生也讀“利”為“梨”,但與復旦讀書會之說不同,他認為“梨”並非名詞,在簡文中訓“割”。他說:
利,也許讀爲“梨”,有割裂、剖離義。《管子‧五輔》:“是故博帶梨,大袂列,文綉染,刻鏤削,雕琢采。”尹知章注:“梨,割也。”[5]
李天虹先生受陳偉先生之說啟發,認為簡文“利”字應讀為“離”,亦訓“割”,她說:
利,復旦讀書會讀為“梨”,並指出:簡文“梨木三寸,疏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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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與《墨子‧節葬》的“桐棺三寸”,“葛以緘之”如出一轍;《左傳》哀公二年:“桐棺三寸,不設屬辟,下卿之罰也。”可見“梨木三寸”正是不以禮制葬子家之舉,在當時還被看作一種懲罰的措施;《左傳》宣公十年云:“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斵子家之棺,而逐其族。”“斲子家之棺”或許與這段簡文有關。陳偉先生也把“利”讀為“梨”,但訓為割裂、剖離。《管子‧五輔》:“是故博帶梨,大袂列,文綉染,刻鏤削,雕琢采。”尹知章注:“梨,割也。”今按陳先生的意見很值得重視。這種用法的“梨”,或許可以看作是“離”的借字。古書中“利”或從“利”聲之字和“離”通假的例子比較常見。《儀禮‧士冠禮》:“離肺,實於鼎。” 鄭玄注:“離,割也。”《韓非子‧說林上》:“ 隰子歸,使人伐之,斧離數創,隰子止之。”王先慎注:“離,割也。”[6]
總結上述諸說,或以“利”為名詞,讀為“梨”;或以為動詞,讀為“梨”或“離”,訓“割”。以音理考之,“利”字無論讀作“梨”還是“離”皆可通;但就文意而言,這些說法仍有疑點,楊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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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先生說:
先說讀作“離木”不可信。簡文“使子家利木三寸”中的子家是已經死亡了的人,其上文1號簡“鄭子家亡”說得很清楚,所以不可能讓子家去“割木三寸”。再說,如上引《校讀》指出,“利木三寸”與《墨子‧節葬》中的“桐棺三寸”如出一轍,因此“利木”應該和“桐棺”結構相同,含義相近。為了更好地理解它的意思,我們把《墨子‧節葬下》所說“桐棺三寸”的那段話引述如下:
故古聖王制為葬埋之法,棺三寸,足以朽體;衣衾三領,足以覆惡……昔者堯北教乎八狄,道死,葬蛩山之陰,衣衾三領,穀木之棺,葛以緘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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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器,滿埳無封。已葬,而牛馬乘之。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己之市,衣衾三領,穀木之棺,葛以緘之,已葬,而市人乘之。禹東教乎九夷,道死,葬會稽之山,衣衾三領,桐棺三寸,葛以緘之,絞之不合,通之不埳,土地之深,下毋及泉,上毋通臭。既葬,收餘壤其上,壟若參耕之畝,則止矣。
據此,“利木三寸”的意思應該是“為棺之利木三寸”或“利木之棺三寸”,“利木”顯然是作名詞來用的。
再說讀作“梨木”也不可信。我們結合古書經常說到的“桐棺三寸”進行說明。《左傳‧哀公二年》說:“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于兆,下卿之罰也。”陸德明《經典釋文》對其中的“桐棺三寸”進行了很好的解釋:
《禮記》云:“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鄭康成注云:“此庶人之制也。”案禮,上大夫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屬四寸。無三寸棺制也。棺用難朽之木,桐木易壞,不堪為棺,故以為罰。墨子尚儉,有“桐棺三寸”。
由此,人們“不欲速朽”的做法,無非是對制作棺材的木板有所要求:一是厚度要足够,二是材質要好。《禮記‧檀弓上》說:“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柀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這是說天子棺木用杝、梓等上好的木材,長沙馬王堆一號墓所出四層棺木被鑒定“全為梓木屬”也證明了權貴人家對棺木的極高要求。相反,讓人速朽之葬是對人進行懲罰的重要手段。正如孫詒讓注釋前引《墨子》“棺三寸”所說:“《荀子‧禮論》篇說‘刑餘罪人之喪,棺厚三寸,衣衾三領’,《呂氏春秋‧高義篇》云‘楚子囊死,為之桐棺三寸’,是皆示罰之法。”從厚度來說,“三寸”相對於“四寸”、“六寸”甚至“八寸”是很薄的;從材質來說,“桐木易壞”,不是“難朽之木”,故“不堪為棺”。《校讀》曾正確指出,簡文的“梨木三寸”是對子家採取的一種懲罰措施。而眾所周知,梨木質地較好,和棗木一樣可以用來刻印文字;古代刻版印書多用梨木或棗木,因而梨棗便成為書版的代稱;而古代用梨木刻版的情形非常多,所以印板也稱為“梨板”;刻印無用之書,災及作版的梨木,則稱之為“滅梨”。既然楚國是要通過薄葬子家來懲罰他生前的殺君惡行,楚王怎麼可能允許用較好的木頭做他的棺材呢?[7]
楊先生的批駁有一定道理。時賢諸說既不可從,楊氏遂提出“利木”應讀作“厲木”,即“惡木”。他說:
我們認為“利木”應讀作“厲木”。從讀音來看,“利”字古音在來母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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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在來毋月部;二字聲母相同,韻母相近,可以相通,如上博簡《曹沫之陣》18號簡“繕甲利兵”,“利兵”即“厲兵”。再如《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陳完者,陳厲公佗之子也。”司馬貞《史記索隱》“《陳世家》有利公躍,利即厲也。”《論語‧衞靈公》“必先利其器。”《漢書‧梅福傳》引“利”作“厲”。從文義來看,“厲”有“惡”義。如《詩‧小雅‧正月》“今茲之正,胡然厲矣?”毛《傳》:“厲,惡也。”《詩‧大雅‧桑柔》“誰生厲階?至今為梗。”毛《傳》:“厲,惡。”《詩‧大雅‧瞻卬》:“孔慎不寧,降此大厲。”毛《傳》:“厲,惡也。”《國語‧齊語》:“設之以國家之患而不疚,退問之其鄉,以觀其所能而無大厲,升以為上卿之贊。”韋昭注:“厲,惡也。”
猶如“厲鬼”即“惡鬼”,“利(厲)木”就是古書常見的“惡木”。如《詩豳風‧七月》“采荼薪樗,食我農夫。”毛《傳》:“樗,惡木也。”《詩‧小雅‧鶴鳴》:“樂彼之園,爰有樹檀,其下維穀。”毛《傳》:“穀,惡木也。”《莊子‧逍遙遊》:“惠子謂莊子曰:‘吾有大樹,人謂之樗。其大本擁腫而不中繩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規矩,立之涂,匠者不顧。’……”成玄英疏:“樗,栲漆之類,嗅之甚嗅,惡木者也。”《楚辭‧七諫》:“斬伐橘柚兮,列樹苦桃。”王逸注:“苦桃,惡木。”值得注意的是,前引《墨子‧節葬下》說堯、舜“穀木之棺,葛以緘之”的“穀”,正是毛《傳》所說的“惡木”。孫詒讓說:“禮,天子棺用梓杝,此用穀,尚儉。”這是說堯舜等聖王“尚儉”而用“惡木”,非常人所能為。其實一般人是忌用惡木的。《文選‧陸機〈猛虎行〉》:“渴不飲盜泉水,熱不息惡木陰。惡木豈無技,志士多苦心。”李善注引江邃《文釋》云:“《管子》曰:‘夫士懷耿介之心,不蔭惡木之枝。惡木尚能耻之,況與惡人相處?’”唐詩人皎然〈答黎士曹黎生前適越後之楚〉有“不栖惡木上,肯蹈巴蛇穴”的詩句。盧照鄰〈贈益府群官〉說:“不息惡木枝,不飲盜泉水。”更是說得非常直白。人們休蔭尚且避開惡木,作為人死歸宿的棺材諱用惡木當是人同此心。唐詩人沈佺期〈移禁司刑〉說:“盜泉寧止渴,惡木匪投軀。”這是很好的寫照。而規定子家要用“三寸惡木”做的棺材來草率安葬,無疑是對他生前“殺君”惡行的最好懲罰。
比較簡文“厲木三寸”和前引《墨子‧節葬下》“穀木之棺”和“桐棺三寸”,前者“厲木”(惡木)是泛指,後者“穀”、“桐”為特指。這是因為盟約不好規定必須使用穀、樗、桐等惡木中的具體哪一種,而堯、舜、禹這些古聖王都是早就安葬,使用哪一種惡都是確定並且已經成了歷史了的。至於堯、舜用“穀木之棺”和大禹用“桐棺三寸”,屬於聖人的尚儉;而子家用“厲木三寸”則屬於惡人被懲罰,這是另外一種“物是人非”的變化。
總之,簡文“利木三寸”的“利木”無論讀作“梨木”還是“離木”都是有問題的。根據語境和有關資料,“利木”應該讀作“厲木”,是“惡木”的意思;“利(厲)木三寸”即“惡木三寸”。這對我們正確理解簡文文義和古代的葬俗都有重要意義。[8]
楊先生的說法合於音理,於文意亦通,林清源先生〈上博(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探討〉亦從其說。[9]不過,審視故訓材料,“厲”雖可訓“惡”,然“厲木”之稱,古籍似未見辭例。從楊文所引毛《傳》及《文選》諸辭例可見,古人但以“惡木”形容粗劣之木,不言“厲木”,故“利”是否讀為“厲”,仍有可議之處。
其次,簡文“利木三寸”可與《墨子》和《左傳》的“桐棺三寸”對讀,但《墨子》和《左傳》所言之“穀木之棺”及“桐棺三寸”等皆明言木之類別,屬專指;而“厲木”則為泛指。楊先生也注意到這一點,並解釋簡文所以用泛稱,是“因為盟約不好規定必須使用穀、樗、桐等惡木中的具體哪一種”。此說似略嫌牽強。其實,徵諸古籍記載,除了上引的“桐棺三寸”外,古書中涉及木棺的描述,亦多有所專指。如《禮記‧檀弓》:“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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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10]“杝”與“梓”皆木名。[11]桓寬《鹽鐵論‧散不足》:“今富者繡牆題湊,中者梓棺楩椁,貧者畫荒衣袍,繒囊緹橐”。[12]“楩”亦木名。《水經注》卷十六載魏征南軍張詹墓之碑文云:“白楸之棺,易朽之裳,銅鐵不入,丹器不藏,嗟矣後人,幸勿我傷。”[13]“楸”也是木名。[14]故此,從文獻對讀的角度看,簡文“利木”恐亦有所專指,若讀作“厲木”,以為泛稱,似未盡準確。
上述諸說皆未能使人滿意,然則〈鄭子家喪〉之“利木”應作何解?
(二)
筆者認為,誠如復旦讀書會及楊澤生先生所言,“利木三寸”與《墨子‧節葬》中的“桐棺三寸”如出一轍,因此“利木”應該和“桐棺”結構相同,含義相近。細繹楊說,其讀“利”為“厲”,也是通過文獻對讀而得出的結論。故此,要準確釋讀簡文“利木三寸”,似乎應先理解文獻中“桐棺三寸”的含義。
“桐棺三寸”見於《墨子》和《左傳》,為薄葬之法。這點已見上文,此處不贅。關於“桐棺”之義,楊先生引陸德明(約550-630)說,指出“桐木易壞,不堪為棺”,故以為“惡木”。其實孔穎達(574-648)也有類似觀點,孔氏云:
《記》有杝棺、梓棺,杝謂椴也,不以桐為棺。簡子言桐棺者,鄭玄云:“凡棺用能溼之物,梓、椴能溼,故禮法尚之。”桐易腐壞,亦以桐為罰也。[15]
陸、孔二氏皆以為桐木易壞,不堪為棺,故古人以“桐棺三寸”為“下卿之罰”。比勘辭例,“桐棺” 正對應簡文“利木”。若桐為“惡木”,則“利木”的含義也應該與之相近,由是楊氏讀“利木”為“厲木”,解作“惡木”。
不過,值得懷疑的是,桐木是否“不堪為棺”,常人諱用的“惡木”?筆者以為可商。考楊澤生先生以桐為“惡木”,蓋本唐代陸德明“桐木易壞”之說。然審視較早期的文獻材料,似未見有以桐為“易壞之木”或“惡木”者,[16]可見“桐”與毛《傳》訓“惡木”的“樗”和“穀”有別。[17]相反,古籍中有以桐為“嘉木”的記載。晉郭璞(276-324)《爾雅圖贊》云:“桐寔嘉木,鳳凰所栖,爰伐琴瑟,八音克諧,歌以詠言,噰噰喈喈。”[18]古人也常以桐木為器,桓譚《新論》曰:“神農始削桐為琴,練絲為絃”,[19]《詩‧鄘風‧定之方中》亦云:“樹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鄭玄(127-200)箋:“樹此六木於宮者,曰其長大可伐以為琴瑟。”[20]《後漢書‧蔡邕傳》云:“吳人有燒桐以爨者,邕聞火烈之聲,知其良木,因請而裁為琴。果有美音,而其尾猶焦,故時人名曰焦尾琴焉。”[21]足證桐木在先秦兩漢時期已廣泛用於制琴。此外,桐木也用於製作服母喪之孝棒,名日“削杖”。《禮記‧喪服小記》云:“苴杖,竹也;削杖,桐也。”[22]是其證。桐木亦用於刻製陪葬用之桐俑,即“桐人”。《說文‧人部》曰:“偶,桐人也。”[23]《淮南子‧繆稱訓》“魯以偶人葬孔子歎”,高誘注:“偶人,桐人也,歎其象人用之。”[24]《鹽鐵論‧散不足》也有相關記載:
古者明器有形無實,示民不可用也。及其後,則有䤈醢之藏,桐馬偶人彌祭,其物不備。今厚資多藏,器用如生人,郡國繇吏,素桑楺偶車櫓輪,匹夫無貌領,桐人衣紈綈。[25]
以上論述足以證明,桐木有其器用,並非一般人諱用之“惡木”。[26]事實上,桐木質地並不差,北宋陳翥所撰《桐譜》曾詳述桐木之材質與器用,陳氏說:
夫桐之為木,其異於群類卓矣;生則肌骨脆而嫩,死則材體堅而韌,燥之所加而不坼裂,濕之所漬而不腐敗。雖松柏有凌霄冒雪之姿,苟就以燥濕,則與朽木無異耳。[27]
又云:
古今匠氏,為小大之器,度而用之,其可貴者,則必為烏椑、白楊、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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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樠、山桃、白石檮、栗、楩、柟、松、柏、椅、棐之類。善則善矣,然而采伐不時,則有蛀蝕之害焉;漬溼所加,則有腐敗之患焉;風吹日曝,則有坼裂之釁焉,雨濺泥淤、則有枯蘇之體焉。
夫桐之材,則異於是。采伐不時,而不蛀蝕;漬溼所加,而不腐敗;風吹日曝,而不坼裂;雨濺泥淤,而不枯蘇;乾濡相兼,而真質不變。楩、柟雖類,而其永不敵;與夫上所貴者,卓矣。
故施之大廈,可以為楝梁、桁柱,木莫其固。但雄豪侈靡,貴難得,而尚華藻,故不見用者耳。今山家,有以為桁柱地伏者,諸木易朽,其屋兩易,而桐木獨堅然而不動。斯久效之驗矣。
又世之為棺、槨,其最上者,則以紫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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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以堅而難朽,不為乾溼所壞,而不知桐木為之,尤愈於是。夫沙木齧釘,久而可脫,桐木則黏而不锈,久而益固,更加之以漆,措諸重壤之下,固之以石灰,與夫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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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數倍矣。但識者則然,亦弗為豪右所尚也。[28]
陳氏所言足以證明,桐木雖非王公貴胄所尚之名木,但其材質並不差,不易腐壞,絕非“不堪為棺”之“惡木”。[29]陸德明、孔穎達以為“桐木易壞,不堪為棺”之說,恐未盡準確。
另一方面,桐木不易腐壞,在文獻記載中也可以找到旁證。《禮記‧檀弓》云:
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30]
據此可知,孔子對棺木有一定的厚度要求,其意在於“不欲速朽”。與此同時,《孔子家語》也記載了孔子的喪禮內容,〈終記解〉篇云:
孔子之喪,公西赤掌殯葬焉。唅以踈米三具,襲衣十有一稱,加朝服一,冠章甫之冠,珮象環,徑五寸而綨組綬,桐棺四寸,柏棺五寸,飭棺牆,置翣設披,周也;設崇,殷也;綢練設旐,夏也。兼用三王禮,所以尊師,且備古也。[31]
孔子對喪葬的主張是“不欲速朽”,公西赤為孔子弟子,豈有不知之理?然公西赤為孔子安排的棺木也是“桐棺”,準此,桐木非易朽之木,其理甚明。
(三)
如果桐木並非易朽之木,何以古人會定“桐棺三寸”為薄葬之罰?審視古書所記的薄葬內容,筆者認為,“桐棺三寸”的懲罰重點實在於“三寸”,而非“桐棺”。考《墨子‧節用中》云:
古者聖王制為節葬之法曰:“衣三領,足以朽肉,棺三寸,足以朽骸。掘穴深不通於泉,流不發洩,則止。死者既葬,生者毋久喪用哀。”[32]
此言“棺三寸”,不言“桐棺三寸”。《荀子‧正論》也說:
世俗之為說者曰:“太古薄葬棺厚三寸,衣衾三領,葬田不妨田,故不掘也。”[33]
此處亦只強調“棺厚三寸”,與《墨子‧節葬》所記“桐棺三寸”不同。
再看《荀子‧禮論》的記載:
刑餘罪人之喪不得合族黨,獨屬妻子,椁三寸,衣衾三領,不得飾棺,不得晝行,以昏殣,凡緣而往埋之,反無哭泣之節,無衰麻之服,無親疏月數之等,各反其平,各復其始,已葬埋,若無喪者而止,夫是之謂至辱。[34]
此言“刑罪餘人之喪”,可與《左傳‧哀公二年》所記“下卿之罰”的內容對照。但與前兩例相同,此處僅言“棺椁三寸”,未言棺木之取材,與《左傳》所言“桐棺三寸”不同。
由此可知,古人對薄葬的看法,強調棺木厚度多於材質。《墨子‧節用》和《荀子》言棺厚三寸,不言棺木之取材,正是這種看法的反映。此外,《禮記‧檀弓》謂孔子為民作制,所定的喪葬規格是“四寸之棺,五寸之椁”;[35]《禮記‧喪大記》記貴族之喪制云:“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36]《孟子‧公孫丑》說古之喪制曰:“古者棺槨無度,中古棺七寸,槨稱之,自天子達於庶人。”[37]諸篇所言棺制雖不盡相同,但共通點是只強調棺木之厚度,未言取材的要求。是知古人較重視棺木的厚薄,並以之作為區別上下等級的標準。《莊子‧天下》曰:“古之喪禮,貴賤有儀上下有等:天子棺槨七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38]以棺槨的重數(即厚度)明死者之貴賤。《禮記‧月令》也說:
飭喪紀,辨衣裳,審棺椁之薄厚,塋丘壟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貴賤之等級。[39]
正好說明古人以棺椁之厚薄來區別等級之貴賤。準此,“桐棺三寸”作為“下卿之罰”。其重點應在於棺木之厚度,即“三寸”薄棺之制。至於棺木的取材,就古籍記載看來,似非主要考慮。
(四)
如果以上的說法成立,則“桐木”並非“惡木”。對照簡文,“利木”自然也不一定是指“惡木”。作為薄葬措施,“利木三寸”的性質應該與“桐棺三寸”相似,重點在於“三寸”之制,而非“利木”。
筆者此說可由《左傳》的記載得到引證。《左傳‧宣公十年》載鄭子家之喪,其中部分內容可與簡文“利木三寸”相對照。《傳》文云:
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40]
杜預(222-284)注曰:
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41]
孔穎達疏云:
〈喪大記〉云:“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然則子家上大夫,棺當八寸,今令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耳。[42]
據此可知,“斲子家之棺”的意思是斲薄子家之棺,降低其葬禮的等級。[43]復旦讀書會指出,《左傳》所記“斲子家之棺”或與“使子家利木三寸”等簡文(即文首所引簡文)有關,是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44]葛亮先生也說:
杜注、孔疏對於鄭人“斲子家之棺”的目的分析得非常準確,就是“不使從卿禮”。《鄭子家喪》中楚莊王伐鄭的目的與之相同。簡文“使子家梨木三寸,疏索以
国学-《上博七·鄭子家喪》“利木”釋讀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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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敢丁門而出,掩之城基”,尤其是“梨木三寸”,與此有密切的聯繫。[45]
準此,“斲子家之棺”應與簡文“使子家利木三寸”意近。值得注意的是,《左傳》僅謂鄭人斲薄子家之棺,未言要子家以惡木為棺。換言之,對照簡文,鄭人“使子家利木三寸”,強調的應該是“三寸”薄棺之制,而不是棺木的取材。
(五)
明確了這一點,可知簡文“利木”不必為“惡木”,也可以是一般棺槨所用的木材。不過,以常理論,子家既背負弑君之罪,其棺木也不會採用珍貴的木材。復旦讀書會讀作“梨木”固然有其道理,然子家何以取梨木為棺,讀書會未有解釋。這裏,我們提出另一看法。筆者認為,“利木”或可讀為“栗木”。“使子家栗木三寸”意即“給子家用栗木製的三寸薄棺”,是貶損子家葬禮的做法。“栗”字與从“利”聲之“䬆”可通,《說文》“䬆”下云:“風雨暴疾也。从風利聲。讀若栗。”[46]《詩‧豳風‧七月》:“二之日栗烈。”陸德明《經典釋文》云:“栗烈並如字,《說文》作䬆颲。”[47]是“栗”、“利”二字聲通之證。“利”、“栗”古音皆來紐質部[48],音近可通。“利”讀為“栗”,在聲韻上沒有問題。
“栗”為樹木之名,《說文》:“栗,木也。其實下垂,故从
国学-《上博七·鄭子家喪》“利木”釋讀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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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周人以栗木為棺槨,有出土實證。新近出土的安徽六安戰國雙墓,其南墓外槨蓋板用材,初步判斷為百年栗木[50],即其例。栗木也常用於喪祭,如《公羊傳‧文公二年》云:“虞主有桑,練主用栗。”[51]以栗木作期年練祭之神主。《論語‧八佾》曰:“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邢昺疏云:“此章明立社所用木也。”[52]是周人亦以栗木為社主。栗木既多用於喪祭,則子家以栗木為棺,亦不足為怪。
栗木與桐木一樣,並非珍貴之木。中原南北各地皆產栗,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云:“五方皆有栗,周秦吳揚特饒,吳越被城表裏皆栗”[53]。鄭國所植栗樹亦多,《詩經‧鄭風‧東門之墠》云:“東門之栗,有踐家室。”毛《傳》曰:“栗,行上栗也。”[54]是鄭國於行道上種栗。又《左傳‧襄公九年》載:
冬十月,諸侯圍鄭。……杞人、郳人從趙武、魏絳斬行栗。[55]
杜預注云:“行栗,表道樹。”[56]楊伯峻先生(1909-1992)也說:
行栗者,道路兩旁所栽之栗樹。《鄭風‧東門之墠》云“東門之栗”,《毛傳》亦以為道路上之栗,蓋鄭人當時喜種此。斬,伐之,或以開路,或以為器材。[57]
結合《詩經》和《左傳》的記載可知,先秦時期鄭人喜於道路兩旁種植栗樹,故栗木在鄭國應屬較普遍的木種。以此證之,簡文謂鄭人“使子家栗木三寸”,大概是要讓子家就地取材,以常見的栗木製為三寸薄棺,降低其葬禮之等級。
綜上所述,簡文“利木”應讀為“栗木”,“栗木三寸”意為“給子家用栗木製的三寸薄棺”。這種做法正如文獻所見的“桐棺三寸”之制,其重點是斲薄死者的棺木,降低其葬禮之等級。栗木在鄭國並不稀有,鄭人喜於行道旁種栗,因此,鄭人“使子家栗木三寸”,就是要子家就地取材,以栗木製成三寸的薄棺,使他不能從卿禮下葬。
(編者按:[1]復旦讀書會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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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蔖”,筆者認為此字實應讀為“苴”,詳參拙文〈《上博七‧鄭子家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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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補釋〉(未刊稿)。
[2]釋文據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1日(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此文已發表於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頁284-291。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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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復旦讀書會原讀為“疏”,後改讀為“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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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讀為“紘”,後改讀為“鞏”。“勹”字,復旦讀書會原釋為“丁”,筆者認為此字實為燕壐所見“勹”字,在簡文中讀為“排”。詳參拙文〈《上博七‧鄭子家喪》“毋敢排門而出”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4月15日。
[3]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1日(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該論述又見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頁289。
[4]詳參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頁289。
[5]陳偉:〈《鄭子家喪》通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1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64#_edn1#_edn1)。又見氏著《新出楚簡研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頁308。
[6]李天虹〈《鄭子家喪》補釋〉,《江漢考古》2009年第3期(總112期),頁112。此文首發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1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67#_ftn6#_ftn6)。
[7]楊澤生:〈上博簡《鄭子家喪》之“利木”試解〉,《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第49卷(總222期),頁51-52。
[8]同上文,頁52-53。
[9]林清源:〈上博(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探討〉,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第三屆古文字與古代史國際學術研討會”(2011年3月25-27日)論文。
[10]《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288。
[11](梁)《大廣益會玉篇‧木部》(北京:中華書局,1987)云:“梓,木名。”(頁59下)又同篇“杝”下亦云:“木名。”(頁61上)是杝與梓皆木之屬。
[12]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定本)》(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353。
[13](北魏)酈道元原注;陳橋驛注釋:《水經注:注釋本》(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頁462。
[14](漢)許慎《說文解字》(長沙:岳麓書社,2005)曰:“楸,梓也。”(頁115下)。“梓”即“楸”,“梓”為木名,則“楸”亦為木名。
[15]《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1865。
[16]詳參宗福波、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頁1098。
[17]《左傳》與《墨子‧節葬》皆提及“桐棺三寸”之薄葬,其中《墨子》除提及禹之喪用“桐棺三寸”外,也記載堯、舜之喪用“穀木之棺”。據毛《傳》的訓釋,“穀”為“惡木”。然而,《墨子》僅言堯、舜以穀木為棺,並未指出其用三寸之制,與禹所用的“桐棺三寸”不盡相同。而細審該段記載,也可見禹的喪葬規格和堯、舜二人頗有相異處,二者使用的棺木似不具類比性。換言之,即使“穀”為“惡木”,也不等於“桐”必屬惡木。
[18](唐)歐陽詢撰;江紹楹校:《藝文類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新1版),頁1529。
[19]桓譚說見《文選》卷十三〈月賦〉注引。參(梁)蕭統編;(唐)李善注:《文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頁601。
[20]《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233。
[21](南朝宋)范曄撰:《後漢書》(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頁589。
[22]《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

中国历史故事第一季全集

《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1118。
[23](漢)許慎撰:《說文解字》,頁167下。
[24]《二十二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頁1252上。
[25]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定本)》,頁353。
[26]說桐非惡木,尚有其它旁證。古有“鳳棲梧桐”之說,陳翥《桐譜》云:“或者謂:鳳凰非梧桐而不棲。且眾木森林,胡有不可止者,豈獨梧桐乎?答曰:夫鳳凰仁瑞之禽也,不止強惡之木;梧桐柔輭之木也,皮理細膩而脆,枝榦扶疏而輭,故鳳凰非梧桐不棲也。又生於朝陽者,多茂盛,是以鳳喜集之。即《詩》所謂“梧桐生矣,於彼朝陽”;“鳳凰鳴矣,于彼高崗”者也。” 古人以鳳凰為仁禽,而鳳凰非梧桐而不棲,則桐非“惡木”可知。陳說詳參(宋)陳翥著;潘法連校註:《桐譜校註》(北京:農業出版社,1981,第1版),頁8。
[27](宋)陳翥著;潘法連校註:《桐譜校註》,頁13。
[28](宋)陳翥著;潘法連校註:《桐譜校註》,頁57-60。
[29]當然,《桐譜》成書於北宋,書中內容未必盡合於先秦的情況。如孔穎達指出“古棺木無釘,故用皮束合之” (《禮記正義》頁289)。果如其說,則陳氏所言“沙木齧釘,久而可脫,桐木則黏而不锈,久而益固”之說,或未適用於解釋先秦的情況,但陳氏對桐木材質和器用的分析,仍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30]《禮記正義》,頁267。
[31]朱益明標點:《孔子家語》(上海:大達圖書供應社,1935),頁142。
[32]《二十二子》,頁242中。
[33]同上書,頁331下。
[34]同上書,頁335中。
[35]〈檀弓〉此段記載見前文所引。
[36]《禮記正義》,頁1490-1491。
[37](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245。
[38]《二十二子》,頁85上。
[39]《禮記正義》,頁640。
[40]《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頁720。
[41]《春秋左傳正義》,頁720。
[42]《春秋左傳正義》,頁720。
[43]關於“斲子家之棺”的解釋,或以為指斲薄其棺,或以為指剖棺見屍,當以前說為是。詳參蔣文:〈由《鄭子家喪》看《左傳》的一處注文〉,《學語文》,2010年第1期,頁47。
[44]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文又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頁290。
[45]葛亮:《〈上博七‧鄭子家喪〉補說》,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1月5日,文又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頁248;相同論述亦見於葛亮《鄭子家喪的故事構成》,南京大學文學院主辦“‘中國語言文學與社會文化’研究生國際學術研討會”(2009年7月5日至9日)論文。
[46]許慎撰:《說文解字》(長沙:岳麓書社,2005),頁284下。
[47]《毛詩正義》,頁575。
[48]郭錫良:《漢字古音手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頁84。
[49]許慎撰:《說文解字》,頁143上。
[50]〈六安“戰國雙墓”出土大棺超六安王棺木〉,中國新聞社,文化新聞,2011年4月9日。
[51]《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春秋公羊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323。
[52]《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論語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45。
[53](三國‧吳)陸璣撰;趙雲鮮整理:《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收入首都師範大學文獻研究所編著《四庫家藏子部‧科技‧周髀算經、四元玉鑒、王星占、茶經(外十二種)》(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04),頁283。
[54]《毛詩正義》,頁365。
[55]《春秋左傳正義》,頁1001。
[56]同上註。
[57]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三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2版),頁96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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