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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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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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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2004年湖北荊州紀南鎮松柏1號墓出土一批木牘,其簡報見《文物》2008年第4期,[1]據報道該墓共出土木牘63枚,內容主要是各類簿冊、葉(牒)書、律令摘抄等。簿冊包括南郡及江陵西鄉等地的戶口名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罷𤵸簿、歸義簿、復事算簿、見(現)卒簿、置吏卒簿等。簡報公佈了其中一枚木牘《南郡免老簿》的照片和釋文。近日,由該館編著、文物出版社出版的《荊州重要考古發現》一書中又公佈了另外四枚木牘的照片。[2]其中一枚自題為《令丙第九》的木牘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註,目前已經有多位學者撰文討論。[3]文字釋讀而外,該牘題名以干支加數字的編號方式頗為奇特,彭浩、曹旅寧等先生據此攷證漢代令的編集方式,頗有啓發。筆者在參閱這些文章的時候,恰好又讀到《文物》2009年第3期所載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的綜述,[4]其中公佈的一些有關秦代律令的信息正好與此問題相關,對于解決出土律令所見編號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筆者不揣譾陋,草成此篇以就正于方家。
為討論方便,我們先將木牘釋文引述如下:
●令丙苐九 1
丞相言:請令西成、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 2 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為檄, 3 及界,郵吏皆各署起、過日時,日夜走,詣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詣(?) 4 大(太)官,大(太)官上檄御史。御史課縣留穉(遲)者。御史奏,請許 。5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6
以上釋文主要參攷了彭浩、胡平生二位先生的意見。其中彭浩先生釋作“備”的字胡平生先生改釋作“補”,該字寫作
法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
法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
,左邊的偏旁顯然是“亻”,右邊也與常見“甫”的寫法不同,我們認為彭浩先生的意見可能是正確的,今從之。在文句的斷讀和理解上彭、胡二位先生的意見也不同。我們認為這裏的“至”當作连词用,表示另提一事,相當于現代漢語中的“至于”,[5]胡平生先生翻譯作“如果”大致可行,不過我們認為並非如他所說的那樣是“枇杷在運送過程中發生種種問題(如丟失、被盜、扣留等等),以至於送到長安後不足應有之數”,而是說丞相在發布該命令的時候就已經攷慮到三個上供枇杷的産地可能存在供應不足的情況,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命令已經給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那就是要求三地互通有無,“相備不足,盡所得”。總之,命令的主要精神就是要求上供枇杷的三地盡其所有,互相協助來完成上供的任務。
此外,第四行“更”下之字從胡平生先生意見改釋作“詣”,第五行的“大官”讀作“太官”也是胡平生先生的意見。太官為少府屬官,掌御飲食,主膳羞,四方朝獻之物均由太官交割,故牘文云“司馬門更詣(?)太官”,也就是說本牘命令三地所獻之枇杷最終交給太官來處理。
以上是筆者對釋文的一點補充意見,但是筆者最為關註的還是該牘書題所體現出的編序方式,這種形式雖然在傳世文獻中有少數幾例,但是出土文獻的發現中則前所未見。彭浩先生文中指出漢代有令甲、乙、丙,並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已有《津關令》的纂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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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指出令的編集自漢初就已有之,文章還查攷了傳世文獻中見于《晉書·刑法志》和《後漢書·章帝紀》中關于“令丙”的兩條記載,他認為:
《漢書》和《晉書》所記《令丙》的內容分別是“詐自復免”和“箠令”,與法律和刑罰直接相關。《令丙第九》的內容是有關成固等三縣進獻枇杷之事,與法律和刑罰毫不相干。《晉書·刑法志》云:“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從這段文字可知,雖然“令”是按照“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原則編集,但事實上并不能完全遵從,一些彼此內容相去甚遠的令也被編集在一起,形成“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的情況。前述《令丙第九》與“箠令”、“詐自復免”同編入《令丙》,大概就屬這種情況。
曹旅寧先生基本贊同彭浩先生的看法,同時他又指出:
漢代令的編集在分為甲、乙、丙等分類的同時,亦有按調整事務的不同有津關令、功令等名目;可能也不排除按官署職掌的不同而分類,如“令丙九”可能編入“少府令丙”之類,因大官為少府屬官,而少府又為九卿之一。這樣從行政官員的操作層面來理解,似乎更為合理。唐代有刑部格、戶部格等名目,格亦為敕文結集;清代則例亦按官署分類。
以上二位先生撰文的時候恐怕未及獲見嶽麓書院藏秦簡的有關材料,因此論述的時候缺少材料的支撑而推測的成份居多。而我們看到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有同類的以干支和數目命名的令名,這對于探討秦漢時期令的編集問題有着重要的價值。陳松長先生所撰《綜述》一文將此類令名分為四類,現引述如下:
一、單獨抄寫令名者,其簡端有墨丁,令名後有干支編序,如:
0355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甲
0690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乙
0522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丙
0351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0465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0316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己
0617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庚
與此相同的還有“郡卒令”、“謁令”、“食官共令”等。
二、抄寫完一條令文之后,在末尾標註令名,然后再用干支和數字一起編號,如:
1768 ●內史旁金布令乙四
1921 內史倉曹令卅
1105 ●縣官田令十六
1775 ●遷吏令甲廿八
1176 ●恒署書皆以郵行。 ●卒令丙二
三、摘抄令文之后,沒有註明令名,而僅記編號,如:
1104 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令人謹守衛,須其官自請報,到,乃以從事。 ●十八
四、抄寫完令文後,僅録“廷”、“廷卒”和干支或數字編號,如:
1087 律·謹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
1617 □官官所治,它官獄者治之。●廷卒甲二
雖然嶽麓書院秦簡公佈的材料有限,各類別下具體的律令内容也尚不清楚,但是並不影響我們藉此對秦漢令的編集過程進行初步的討論和推測。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秦漢時期令的編集標序有相同的現象,松柏“令丙第九”木牘的令名在書寫方式上采取的是單獨抄寫令名的方式,在其簡端有墨丁作為標識,這一點與嶽麓書院秦簡第一類相同,但是令名後編序的命名方式上采取干支數字混和編成的方式,這一點又與嶽麓書院秦簡第二類相同,不過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如松柏“令丙第九”木牘就未標明該令所歸屬的具體部門。我們下面就來討論這個問題。
一、“令”的編序方式
1.以甲、乙、丙、丁等十干作為“令”編序的方式。如嶽麓書院秦簡的第一類用例。此外這種為“令”編序的方式在傳世文獻也較為多見,前人已有共識。如《漢書·宣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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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甲,死者不可生”句下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文穎說令甲為“前帝第一令”實際上已認識到其標序的作用,與如淳、師古之說實際並無出入,由此可見甲、乙等干支作為標識順序的代號應毋庸置疑。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干支標序不僅用于“令”的編集上,作為一種標序的方式在古代實際上較為常見,譬如說一些大部頭的書也用甲乙來編次以示其先後次序,如《西京雜記》:“家世有劉子駿《漢書》百卷,首尾無題名,但以甲乙丙丁記其卷數。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為十帙,帙十卷,合為百卷。”[6]如此看來以十干紀數乃漢人所常用,並無其它深意。
2.以一、二、三、四,或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數目字來編序。這樣的例子見于上引嶽麓書院秦簡,如:
1921 內史倉曹令卅
1105 ●縣官田令十六
1087 律·謹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
1104 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令人謹守衛,須其官自請報,到,乃以從事。 ●十八
3.除上述單獨以十干或數字記數而外,將十干與數目字混合使用來標識順序的例子也比較多,如松柏的“令丙第九”以及嶽麓書院秦簡的如下數例:
1768 ●內史旁金布令乙四
1775 ●遷吏令甲廿八
1176 ●恒署書皆以郵行。 ●卒令丙二
1617 □官官所治,它官獄者治之。●廷卒甲二
這樣的例子也見于傳世文獻。如《後漢書·律曆志中》“永元論曆條”下記載: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退。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
今按,據太史令等人所云,永元年間所用的漏法為宣帝三年製定、建武十年正式施行的“《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其中“漏法令”為令名,可視為大題,“甲第六”應是該令的編序,“常符漏品”則用以說明其在“漏法令”中的具體名稱,可以視作小題。
綜上可知,秦漢時期令的編序方式共有三種,其一為單獨使用甲乙丙丁等十干記數,其二為單獨使用數目字記數,其三為十干與數目字聯合記數。
二、“令”的産生途徑及其在令題格式上的反映
大庭脩先生曾著文探討漢代法令的形態,將漢代立法手續劃分為:以皇帝的意思單方下達命令的情況;官僚在權限内的提案,被認可後成為皇帝命令的情況;皇帝指示政策大綱或意向之後,委託官僚詳細立法的情況等三類[7]。我們認為這一分類方式大緻也適用于對秦漢時期“令”的産生途徑的劃分。不過大庭氏所述的后兩類界限較為糢糊,往往很難分清。為便于操作,我們將後兩類合並為一,稱之為“官署令”,令出自官署;將第一類稱之為“天子令”,令出自天子。
不過,值得註意的是“令” 的産生途徑雖然不同,但是最終都必須獲得皇帝的認可。如上文所引“令丙第九”在令文末尾署有“制曰可”的字樣,這就表明該令所載丞相請令的內容獲得了皇帝的批準。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中也可見相國、御史接受來自内史、中大夫、長信詹事、備塞都尉、南郡守、長沙丞相、魯御史等二千石官奏請,進而制“令”的事例。[8]此外,《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9-220記載:“縣道官有請而當為律令者,各請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國、御史,相國、御史案致,當請,請之,毋得徑請者。徑請者,罰金四兩。”這條記載實際上可以看作對律令製作程序的具體規範。而上述這些情況都表明,自天子以下各級官署雖然具有製定“令”的權限,但是隻有經過最高統治者的批準才能使“令”産生法律效力。
“令”的産生既然有多種途徑,那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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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者是否會通過某種比較顯明的方式將這種差異體現出來,如果存在這種方式的話,它又是如何體現出來的呢?帶着這個疑問我們對目前所見法律文獻中“令”的令題格式作了一番攷察。按其格式的區別我們大致將其劃分為兩類,其中一類格式為“某某令+編序”(為稱引方便,下文以“A類”稱之) ,即在編序前註明令的類別,另一類格式為“令+編序” (為稱引方便,下文以“B類”稱之),即隻有編序而沒有註明令的類別。其中A類格式中的“某某令”內容非常廣泛,據陳松長先生《綜述》一文所列,“某某令”有如下數種: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內史官共令 內史倉曹令 內史戶曹令 內史旁金布令 四謁者令 四司空共令 四司空卒令 安□居室居室共令 □□□又它祠令 辭式令 郡尉卒令 郡卒令 廷卒令 卒令 縣官田令 食官共令 給共令 贖令 遷吏令 捕盜賊令 挾兵令 稗官令
這些令名大致又可分別兩類:A1——標明了發令的官署,如內史郡、內史倉曹、內史戶曹等,A2——不見官署名稱,而是註明了令所調整的事務的對象,如辭式令、贖令、挾兵令等。
A1這種格式的“令”,從“令”字前的脩飾語看明顯出自各級各類官署,因此從其産生途徑來講應該屬于“官署令”。
A2這種格式的“令”,從其調整事務的對象來看,內容十分廣泛,沒有一個明確的中心,很難將其置于某一個官署的職權範圍之內。所以它們很可能是由負有相應職責的官署來發佈的,亦即“官署令”。但是也不排除是由皇帝單方下達命令的可能。因為睡虎地秦簡出土的秦律十八種內有《置吏律》,《秦律雜抄》中也出現了《除吏律》、《捕盜律》等律名,根據法律演變過程中“由令入律”的原則,嶽麓書院秦簡中出現的“遷吏令”、“捕盜賊令”很可能是以相應律文的補充形態出現的,如此則這類令也可能是“天子令”。
至于B類格式的“令”,其産生途徑最為難考。松柏墓的“令丙第九”即屬于這種格式,彭先生據《晉書·刑法志》認為 “令”按照“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原則編集,但由于傳世文獻所見兩例“令丙”與此不相類,故以“令丙第九”為例外。曹旅寧先生出于同樣的攷慮推測“令丙九”可能編入“少府令丙”之類。我們認為這類對令名不加任何脩飾語的“令”,一種可能是因為當事人對其官署類別十分熟悉,在抄寫時候省去了令名,但是我們頗懷疑這類“令”實際上就是真正的“天子令”。至于“官署令” 雖然可以稱之為“令”,但它隻是在得到天子許可的情況下才能生效的“假天子令”,即假天子之言而産生的“令”,因此“官署令”在“令”字前加脩飾語很可能是為了以示與天子之令相區別。《新書·等齊》云:“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9]《風俗通義》亦云“时主所制曰令。”又《漢書·宣帝紀》:“令甲,死者不可生”句下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今按,“令甲”句下之言“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典出《史記》《孝文本紀》、《扁鵲倉公列傳》以及《漢書·刑法志》所載缇萦救父之事,據《史記·孝文本紀》云:
(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漢書·刑法志》所載大緻相同,《扁鵲倉公列傳》則在緹縈上書之後略去了天子下詔這一部分,僅云“此歲中亦除肉刑”。不過據上述引文我們基本可以肯定文穎所云“前帝”當為漢文帝,文帝詔書中雖然沒有明確出現《漢書·宣帝紀》中“令甲”句下“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一語,但是與該句大緻相近的言辭見于緹縈的上書之中。由此可見《漢書·宣帝紀》中的“令甲”的確是天子之言。[10]
綜上,我們認為秦漢時期的“令”可分為“天子令”與 “官署令”兩種形式,前者令出天子,後者令出官署。前者之“令”在令題格式上不著脩飾,徑以“令”稱之,後加編序;而後者之“令”在令題格式上或冠以官署名稱或對其調整對象加以規範,後加編序。
三、令題格式所反映的編序原則問題
上文我們指出,“令”的産生途徑與令題格式之間具有某種形式的聯繫。而事實上令題格式本身也值得我們繼續加以推敲。譬如上文我們曾引述彭浩先生的看法,他的主張實際上是建立在某種類型的令與其編序之間存在固定對應關繫這一認識基礎之上。那么編序是否與令有固定的對應關係,亦即某種門類的令的編號是否一定被編為甲或一定被編為乙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如下數例得到答案。如上引嶽麓書院秦簡共有七例“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其後的日干編序卻從甲至庚,沒有固定對應于某一個日干。再比如說,簡1176有“●卒令丙二”,簡1617有“●廷卒甲二”,“卒令”與“廷卒令”類別相近,但是卻分別被編作不同的序號。再比如說簡1768有“●內史旁金布令乙四”,《漢書·萧望之传》有“金布令甲”,同為《金布令》,編號卻不相同。凡此可見編序與令並沒有固定的對應關係。如果假定編序與令有固定對應關係的話,那么其編序可能是以“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甲第一”、“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甲第二”等方式來編號。
與此相關,需要我們回答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令題中的編序是在令文發佈時産生的還是事後編集的時候統一編定的?若是前者的話,那么令文的編集過程實際上隻是一個抄寫的過程,因為令文在發佈的時候已經被賦予一個編號,所以所謂的編集實際上隻是對頒佈令文的重新抄録而無需編號。但是若是後者的話,情況就稍微復雜,因為事後集中編號可能需要解決更多的問題,譬如以多長時間為周期組織統一編序,統一編序的分類原則是什么等問題。
對此問題我們可以稍作分析。以松柏墓的“令丙第九”木牘為例,彭浩先生指出該牘是一份抄件,這一點毋庸置疑應該是正確的。牘文前半部分原樣抄錄令文,最後標註“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這句話肯定不是令文的內容,而是抄寫者的補充註明。這似乎說明“丙第九”這個編號並非后來補加,而應是令文原來就有的內容。嶽麓書院秦簡的情形稍顯復雜,從其形式來看也應該是抄件。不過抄寫的形式有所不同,陳松長先生將其分為四類,不過就其令題位置而言隻有兩種,其中第一類與松柏墓的“令丙第九”類似,單獨在簡首書寫令題和編序;其餘三類則將令題書寫在簡尾。原則上講,令題和編序書寫在簡尾的“令“事後統一編定的可能較高,令題和編序書寫在簡首的”令“也不能排除這種可能,但是我們傾向于認為所有編序都是在令文發佈的時候統一給定的。從嶽麓書院秦簡已公佈的令名來看,其中有一些“令”的發佈機關為內史郡或其它中央官署,但是木簡出土地(據傳很可能出自湖北江陵,當時屬南郡)當時所在的官署亦收到了命令,並作了抄錄;再比如松柏“令丙第九”的令文針對的是西成、成固、南鄭三地,但是南郡轄境的官吏同樣收到了這份本來與之無關的令文,並作了抄錄;因此當時通行的做法很可能是,凡經過天子批準的令,不管其由何種級別官署簽發,一旦發佈,全國各地各級官署都需要抄錄備份。而我們所見抄件中的編號極有可能就是在令文發佈的同時由相應的法令機關賦予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令文的發佈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編集過程,而無需事後大張旗鼓的定期作為纂輯。
綜上,我們認為“令”的編序按照其産生途徑的不同分別是由天子或各級各類官署在其各自的令文體係中自行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分別給予編號的,天子以“令”著首按照順序以甲乙丙丁編序,各官署以“某某令”著首按照順序編號。不同部門編序自成一體,互不相涉。編序方式或用日干,或用數字,或二者兼用,不拘一格。由于各官署職責各有分工,所以體現在令的編序上就自然形成一種“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格局。
由于材料的局限,尚有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譬如編序的時間起訖問題,是以年為單位每年重新編序還是以更長的時間為界限在一定期限內順延編序,由于材料的局限,此類問題我們尚不能確知,而問題的解決都有待于更多的材料得以盡快公佈或是更多的材料起于地下。
附記:本論文寫作得到中國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項目批准號08JZD0036)的資助。
本文原載《出土文献研究》第十集,中华书局2011年12月。
(編者按:[1]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頁。
[2]荊州博物館:《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1月,第209-212頁。
[3]李松儒:《〈孝文十年獻枇杷令〉釋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3月27日;彭浩:《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一)》,簡帛網2009年3月31日;胡平生:《松柏漢簡“令丙九”釋解》,簡帛網2009年4月4日;曹旅寧:《新出松柏漢簡“令丙第九”試釋》,簡帛網2009年4月12日。下文引述以上各家意見均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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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再一一註明。
[4]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頁。
[5]如《墨子·非攻上》:“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衆聞則非之,上爲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史记·淮阴侯列传》:“項王見人恭敬慈愛,言語嘔嘔,人有疾病,涕泣分食飲,至使人有功當封爵者,印刓敝,忍不能予,此所謂婦人之仁也。”
[6]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雜記》,三秦出版社2006年。
[7]大庭脩:《漢代制詔の形態》,《秦漢法制史の研究》,創文社1982年2月,201-234頁。
[8]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9頁。
[9]閻振益、鍾夏校註,賈誼著:《新書校註》,中華書局2000年,第47頁。
[10]類似的例子還有不少,再如《漢書·景帝紀》記載景帝繼位後第一年春正月下詔勸課農桑,因此《漢書·敘傳下》云:“匪怠匪荒,務在農桑,著於甲令,民用甯康。”晉灼曰:“甲令,即《景紀》令甲也。”這也是天子之詔令被著在“令甲”的證明。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37.html

以上是关于法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見“令”的編序問題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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