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阩門又(有)敗”之我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司法-“阩門又(有)敗”之我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阩門又(有)敗”之我見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阩門又(有)敗”是包山受期類簡中頻繁出現的一個司法術語,傳世文獻中未曾見到過,比較特殊,因此學界對此探討有日,見解也多見分歧。其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這一術語的理解及其作用上。
(一)對“阩門”二字的理解。或說“阩門”即周、魯之所謂“雉門”,作為司法官府的代稱。或說“阩”可能假借為“證”。或說阩門即“登聞”,《說文》“門,聞也。”李家浩提出:《晉書·刑法志》載《魏律序》說漢律《廐律》有“登聞道辭”科,應是有關上聞的科條。“登聞有敗”跟漢律“登聞道辭”科有一定的關係,意思大概是說如果受期者不按照檔所說的指示辦,就以上聞有敗論處。[1]這後一觀點較能得到附和。
(二)對“敗”的理解,也簡要說一說。或說似指升堂開庭而審理失敗。或說司敗的
“敗”,義為過失。或說“阩門又敗”猶言敗壞法廷。其中,葛英會的觀點較能引讀者注目,引《爾雅·釋言》:“敗,覆也。”《冬官·考工記》注:“詳察曰覆。”認為“阩門有敗”當即將文書上報司寇並乞以詳察。
(三)“阩門有敗”的作用。或說應是對抗命者不利的某些處置。或說審理中出現障礙、調查發生困難的意思。陳偉認為:受期簡所謂不以什麼致命,不將某某以廷,應是截取這種表達方式的後半部分,用假設的否定句式表達肯定性的指令,實際是要求以什麼致命或將某某以廷。[2]
以上所引眾說,見仁見智,不能一一加以詳考。下面提出筆者愚見,以供研討批評。
首先,我們贊同“阩門即登聞”說,不過,證以漢律《廐律》有“登聞道辭”科,則為憑不足。[3]漢律“登聞道辭”條,沈家本有按語,稱:“詣闕上書訟訴,及前條之擊鼓,即《唐律》之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自理訴也。”[4]自訴是也。此一科條發展到後代,成為當事人直訴的工具,即設於朝堂的“登聞鼓”,由此我們很容易聯想到古典戲劇中常見到的擊鼓申冤場景。[5]包山受期類簡中的“阩門”之登聞,不能視以自訴;自訴,一般針對刑事案件,相對於公訴而言,事實上,受期類簡中所示的是受理各種訴訟案件的時間及其審理,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審理、未能結案的案例。既然是登聞自訴,急急出廷才是;結果卻都出現“不
司法-“阩門又(有)敗”之我見
(將)……以廷”的情況,這是難以想像的事。既是登聞自訴,理當在案件受理的起始,然而“阩門有敗”則置於包山受期文書的最後。
其實,“阩門”之登聞,其出處應取《尚書·酒誥》中的“弗惟德馨香,(祀)登聞於天”句。其大意是“芳馨不上聞於天,神不享也。”[6]上天之神是人間德刑、善惡的主宰。楚人相信上天的力量乃至將做出最為公正的判斷。
其次,我們就要說到“有敗”的敗。阩門又(有)敗之“敗”與司敗之“敗”義同。敗與則相通,是一種特殊的形近相借現象。則與敗古通;則,法也,那麼“司敗”猶如“司法”。[7]此司法,承接“阩門”(登聞)上天而來,正如上文所說:楚人相信上天的力量乃至將做出最為公正的判斷;上天神的意志完全能體現在司法中。如是而已。
上博簡(二)《民之父母》篇有“四方又(有)敗,必先知之”句,大意是:審察未來,既有禍亦含福,必先預知,如此而已。句中“敗”,則也,法則也,引申含有自然規律的意思;與阩門又(有)敗之“敗”義同。此句又見《禮記·孔子閒居》、《孔子家語·論禮》,也應該作這樣的理解,以往的解釋都失之片面。
至於說到“阩門有敗”的作用,我們認為:從受期簡的內容看,它並不針對訴訟實體,也就是說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跟“阩門有敗”四字無甚獄訟處斷上的聯繫;即使在審理過程中出現障礙、調查發生困難,其審察之責也並不可能落在“阩門有敗”上;不然的話,會涉及訴訟程式的推進,或更審,或二審,或移獄,這些在受期簡中都未有體現,相反是某些受期簡的重複,僅有時間的變化而已,如簡22、簡24與簡30受期內容全同,卻未能推進訴訟程式的實質性進展,這豈能說“不按照檔所說的指示辦,就以上聞有敗論處”?如果說這就是敗訴,或撤訴,或上訴,那麼就不可能再重複受期。簡46、簡52、簡55、簡64也是同樣情況,當事人全同,訴訟程式未有推進。它之所以重複受期,是出於對案件做進一步調查、核實或廷審的需要。
“阩門有敗”作為司法術語置於每枚受期簡文書內容的最後,是受期類司法文書的格式要求,猶如包山簡中“某某戠之,某某為李”、秦文書中的“當騰騰”、漢文書中的“敢告之”、“急急如律令”那樣,是一種比較固定的文書格式。鑒於此,在每枚受期簡的“阩門又(有)敗”四字之前,可加上句號,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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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開。其間,簡64無“阩門有敗”四字,是謂奪字,也可能擬結案,無須再受期。簡77無“阩門有敗”四字,與體例不合,可能不屬於受期類簡。
在包山案卷類簡中,簡128是一則審理父子是否同室的案件,在案卷文書中用了“阩門有敗”四字:“……夏尸之月己酉之日,思一戠獄之主以致命;不致命,阩門有敗。”其實,它與受期簡沒有什麼兩樣,只是受期的過程發生在此案件的實施中,它受理此案件的時間是“夏尸之月癸卯之日”,約定審理的時間是“夏尸之月己酉之日”。特意在這裏對簡128案例作補充說明,其原因在於證明“阩門有敗”並不針對訴訟實體,不涉及訴訟程式的推進。如果不復命,其後再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或廷審。
綜上所述,“阩門有敗”是受期類簡固定的司法文書格式要求,與訴訟時間及獄事內容無關。
2012,2,1
(編者按:[1]李家浩《談包山楚簡“歸鄧人之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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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相關問題》,載《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1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0頁。
[2]《簡册》第21頁。
[3]上博簡(二)《容成氏》第22簡:“(禹)建鼓于廷”。按:這可能出于周人的想像,但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建鼓于廷”已存在于周人的社會生活之中。引錄于此,聊以備考。
[4]《漢律摭遺》卷十三,《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619頁。即便要用“撾登聞鼓”爲據,可采用上博簡《容成氏》簡22:“禹乃建鼓于廷,以爲民之有訟告者鼓焉。”例。附注于此,供參考。
[5]在上博簡(二)《容成氏》中有云:“禹乃建鼓于廷,民之有詰訟告者鼓焉。”可供參考。
[6]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引《周語》注。
[7]2010年9月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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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阩門有敗”小考》初稿,初稿中對“敗”的理解,我基本上贊同葛英會的觀點:敗,覆也。受期簡中“阩門有敗”之敗,可通覆,覆,審訊也。覆,滂母;敗,幫母。滂幫旁紐,可通。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或覆問無有”句,注引《考工記·弓人》注:“猶察也。”《華嚴經音義》引《珠叢》:“重審察也。”又,《玉篇·攴部》:“敗,覆也。”不過,“阩門又(有)敗”之敗,敗通覆,此“覆”幷不是實指對受
司法-“阩門又(有)敗”之我見
類簡中訴訟案件做出審察,而是承接“阩門”(登聞)上天而來,正如上文所說:楚人相信上天的力量乃至將做出最爲公正的判斷;上天神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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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完全能體現在審察中。——附此,以存其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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