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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書院藏秦簡《數》書疑難語詞集釋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一、除
□田之述(術)曰:以從(縱)二百
岳麓書院藏秦簡《數》書疑難語詞集釋
(四十)步者除〔一〕廣一步得田一畝,除廣十步得田十畝,除廣百步得田一頃,除廣千步得田1714
〔一〕除,開闢。《六書故》卷五:辟草移地爲除。廷除之義取此。凡除治皆取此義。《管子·山國軌》:“冬二十日不害除田。”
二、除、耤(藉)、美
爲積二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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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步,除〔一〕田十畝,田多百五十步,其欲减田,耤(藉)〔二〕令十三斗,今禾美〔三〕,租輕田步,欲减田,0813令十一步一斗,即以十步乘十畝,租二石者積二千二百步,田少二百步。0785
〔一〕除,《廣雅·釋詁二》:“除,去也。”意即相减[1]。
〔二〕藉,連詞,表示假設,相當于“如果”、“假使”。《史記·陳涉世家》:“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藉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三〕美,豐收。《管子·國蓄》:“歲適美則市糶無予,而狗彘食人食。”又同書《禁藏》:“歲無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
三、巷、陲宇
宇方百步,三人居之,巷〔一〕廣五步。問宇幾可(何)。其述(術)曰:除巷五步,餘卆(九十)五步,以三人乘之以爲法,以百乘卆(九十)0884五步者,令如法一步,即陲宇〔二〕之從(縱)也。0825
〔一〕巷,里中的道路。《詩·鄭風·叔于田》:“叔于田,巷無居人。”毛傳:“巷,里塗也。”《史記·周本紀》:“居期而生子,以爲不祥,弃之隘巷,馬牛過者皆避不踐。”
〔二〕陲、宇都有邊緣義,《一切經音義》卷一引《廣雅》:“陲,邊也。”《周禮·考工記·輪人》:“(車蓋)上欲尊而宇欲卑。上尊而宇卑,則吐水疾而溜遠。”
四、箕田、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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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踵)、道、勶(徹)
箕田〔一〕曰:幷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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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踵)〔三〕步數而半之以爲廣,道〔四〕舌中丈勶(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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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踵)中以爲從(縱),相乘即成積步。0936
〔一〕箕田,當指形如簸箕的田地。李籍《九章算術音義》:“箕田者,有舌有踵,其形哆哆,如有箕然。”[2]“箕”的本意是簸箕,即一種揚米去糠的器具。《戰國策·齊策六》:“大冠若箕,修劍拄頤,攻狄不能,下壘枯丘。”鮑彪注:“箕,簸器。”白尚恕:就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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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其形狀應是等腰梯形的田[3]。錢寶琮:梯形的田叫做箕田[4]。參《九章算術·方田》第29、30題“箕田”之“術”[5]。
〔二〕舌,即箕舌,指簸箕底伸展向前之寬廣處,其狀如舌。《禮記·曲禮上》“坐毋箕”孔穎達疏:“坐毋箕者,箕謂舒展兩足,狀如箕舌也。”簡文“舌”指梯形的上底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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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踵),即箕踵,指簸箕的底部。箕底前寬後狹,用以喻相似之物。《文選·高唐賦》:“上至觀側,地蓋厎平,箕踵漫衍,芳草羅生。”李善注:“箕踵,前闊後狹,似箕。”簡文“踵”指梯形的下底邊。
〔四〕道,意爲從、由。《管子·禁藏》:“故凡治亂之情,皆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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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尹知章注:“道,從也。”《史記·高祖本紀》:“太尉周勃道太原入,定代地。”裴駰《集解》引韋昭:“道,猶從。”
〔五〕勶,或釋作“徹”。按:原簡作“勶”,讀爲“徹”。徹,達,到。《國語·魯語上》:“既其葬也,焚,烟徹于上。”韋昭注:“徹,達也。”
五、周田
周田〔一〕述(術)曰:周乘【周】,十二成一。其一述(術)曰:【半周半】徑,田即定。【俓(徑)乘】周,四成一。半徑乘周,二成一。J7
〔一〕周田,大概是指在已知圓周的條件下求圓的面積。《九章算術·方田》所載的“圓田”相當[6]。周,圓周的省稱。《周髀算經》卷下:“璇璣徑二萬三千里,周六萬九千里。”[7]
六、城止、積尺、唯
城止〔一〕深四尺,廣三丈三尺,袤二丈五尺,積尺〔二〕三千三百。術(術)曰:以廣乘袤,有(又)乘深,即成∟。唯〔三〕築城止與此等。1747
〔一〕城止,即城基。《說文》:“止,下基也。”
〔二〕積尺,指面積或體積的數量。《商君書·境內》:“其攻城圍邑也,國司空訾其城廣厚之數,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攻之。”簡文“積尺”據文意指體積的數量。
〔三〕唯,玩味句意,當讀爲“雖”[8]。
七、乘、方亭、幷
乘〔一〕方亭〔二〕述(術)曰:上方耤(藉)之,下各自乘也,而幷〔三〕之,令上方有(又)相乘也,以高乘之,六成一。0818
〔一〕乘,計算。《周禮·天官·宰夫》:“乘其財用之出入。”鄭玄注:“乘,猶計也。”
〔二〕方亭,李籍《九章算術音義》:“《釋名》曰:‘亭,停也。人所停集也。’方亭者,其積之形如亭之方者。圓亭亦然。”[9]
〔三〕幷,相加。《數》書簡1740、1746“上後(厚)乘上袤,下後(厚)乘下袤,幷之,有(又)幷上、下袤相乘也”。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127-128“取十日與七日幷爲法”,簡185“幷贏、不足以爲法”。
八、壹乘
方【亭乘】之,上自乘,下自乘,下壹乘〔一〕上,同之,以高乘之,令三而成一。0830
〔一〕壹乘,即“乘一次”之意。壹,一。《詩·召南·騶虞》:“彼茁者葭,壹發五豝,于嗟乎騶虞。”《儀禮·聘禮》:“公于賓壹食再饗。”鄭玄注:“古文壹皆爲一。”洪邁《容齋五筆·一二三與壹貳叄同》:“古書及漢人用字,如一之與壹,二之與貳,三之與叄,其義皆同。”
九、積隼
積隼〔一〕者,兩廣相乘也,高乘之,三成一尺。0997
〔一〕積隼,2010年9月22日岳麓書院藏秦簡第二卷《數》書讀簡會上專家讀作“積堆”。按:第二字簡文作“隼”,音近讀爲“錐”。《九章算術·商功》第12題有“方錐”,其術曰:“下方自乘,以高乘之,三而一”[10]。按:《九章算術》所述“方錐”即正四棱錐。而本簡所述“積錐”,因其“兩廣”不等,據文意應爲一般的四棱錐。
十、投、城
投〔一〕城〔二〕之述(術)曰:□上下厚而半之,以袤乘之,即成尺。0767
〔一〕投,彭浩釋作“救”,讀爲“求”[11]。釋作“投”是2010年9月22日岳麓書院藏秦簡第二卷《數》書讀簡會上專家的意見。按:其字簡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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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旁從手,右旁所從同“毀(毇)”字右旁的“殳”,故釋“投”是,今從。投,《大戴禮記·千乘》“以財投長”王聘珍解詁“投,致也。”[12]致,求取。《論語·子張》:“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學以致其道。”
〔二〕城,都邑四周的墻垣。《詩·大雅·文王有聲》:“築城伊淢,作豐伊匹。”
十一、堤
投堤〔一〕廣、袤不等者,同袤,半之,亦同廣,半之,乃各以其徐廣、袤相乘,高乘,即成∟。廣袤等者,徑令廣、袤0940相【乘】高即成。0845
〔一〕堤,擋水的堤壩。《管子·度地》:“春三月……土乃益剛,令甲士作堤大水之旁。”班固《西都賦》:“茂樹蔭蔚,芳草被堤。”
十二、除
投除〔一〕之述(術)曰:半其袤,以廣、高乘之,即成尺數也。0977
〔一〕除,即“羨除”,《九章算術·商功》:“今有羨除。”劉徽注:“羨除,實隧道也。其所穿地,上平下邪。”[13]按:字略漫漶。參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141-142。
十三、倉、童、盈
倉〔一〕廣五丈,袤七丈,童〔二〕高二丈。今粟在中,盈〔三〕與童平,粟一石居二尺七寸。問倉積尺及容粟各幾0801可(何)。曰:積尺七萬尺,容粟二萬五千九百廿(二十)五石廿(二十)七分石廿(二十)五。述(術)曰:廣、袤相乘,有(又)以高乘之,即尺。以二尺0784
〔一〕倉,貯藏糧食的場所。《詩·小雅·甫田》:“乃求千斯倉,乃求萬斯箱。”
〔二〕童,疑讀為“棟”,據術文為倉的一種指標。按: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144-145有“芻童”,與此簡的“童”不同。
〔三〕盈,滿,充滿。《詩·周南·卷耳》:“采采卷耳,不盈頃筐。”
十四、實、法
【倉廣】二丈五尺,問袤幾可(何)容禾萬石。曰: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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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丈。術(術)曰:以廣乘高,法即曰:禾石居十二尺,萬石十二萬0498尺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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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一〕﹦(實,實)如法〔二〕得袤一尺。其以求高及廣皆如此。0645
〔一〕實,古數書常見術語。指除法運算中的被除數。與“法”相對。《數》書中的“實”一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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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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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0823第壹至叄欄)。
〔二〕法,古數書常見術語。指除法運算中的除數。與“實”相對。郭書春指出:“古代數學密切聯繫實際,所分的都是實在的東西,如穀物、絲綢之類,故被除數稱爲實;而用之于分的數實際上是一個標準,故除數稱爲法。法,標準也。《管子·七法》:‘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14]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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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玉方八寸,欲以爲方半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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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一〕,問【得】幾可(何)。曰:四千卆(九十)六。述(術):置八寸,有(又)耤(藉)置八寸,相乘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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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有(又)耤(藉)】置【六】J2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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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棋”,簡文中指棋子。《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今寧子視君不如奕棋,其何以免乎?”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凡治事,敢爲固,謁私圖,畫局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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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爲耤。”[15]
十六、粟、米、母、實
以米〔一〕求粟〔二〕,三母〔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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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四〕。壹 以粟求米,五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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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貳 以粺求米,九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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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叄 以米求粺,十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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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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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一〕粟、米,李籍《九章算術音義》:“粟者,禾之未舂。米者,穀實之無殼。”[16]
〔二〕母、實,分別指分數中的分母、分子。
十七、毇
以粺求粟,廿(二十)七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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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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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壹 以粟求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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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母廿(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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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貳 以毀(毇)〔一〕求米,八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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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叄 以米求毀(毇),十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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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肆0853
〔一〕毇,將糙米舂細。《淮南子·主術訓》:“大羹不和,粢食不毇。”高誘注:“毇……細也。”
十八、粲
以稗求毀(毇),九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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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壹 以毀(毇)求稗,八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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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貳 以稻米求毀(毇)粲〔一〕米,三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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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叄 以毀(毇)米求稻米,倍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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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肆0756
〔一〕粲,精米。《說文》:“粲,稻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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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粟二十斗、爲米十斗曰毇,爲米六斗太半斗曰粲。”段注:“稻米……八斗而舂爲六斗太半斗曰粲。……稻米至于粲,皆精之至矣。”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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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糲)
麥一升爲米大半升。壹 米一升爲麥一升半升。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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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糲)】〔一〕一升爲稗十分升九。叄 稗一升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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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糲)一升九分升一。肆2021+0822
〔一〕糲,糙米。《史記·刺客列傳》:“故進百金者,將用爲大人粗糲之費。”司馬貞《索隱》:“糲猶粗米也,脫粟也。”按:字僅存右半。
二〇、叔、荅
米一升爲毀(毇)十分升八。壹 米一升爲叔(菽)〔一〕荅〔二〕麥一【升半升】。貳 以粟求粺,丗〈廿,二十〉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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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而成一。叄 以粺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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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之,丗〈廿,二十〉七而成一。肆0987
〔一〕菽,李籍《九章算術音義》:“大豆也。”[17]
〔二〕荅,《說文·草部》:“荅,小尗也。”《廣雅·釋草》:“小豆,荅也。”李籍《九章算術音義》:“小豆也。”[18]
二一、三壹方
【以麥求】粟,因倍之,有(又)五【之】,九成一。壹以粟求麥,因九之,十成一。貳 以粺求粟,因而五之,有(又)直(置)三壹方〔一〕而九之以爲法,如法成一。叄1825
〔一〕三壹方,據文意似指三的平方。
二二、秶(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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秶(粢)〔一〕一石十六斗大半斗∟。稻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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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粢,即稷。《楚辭·招魂》:“稻粢穱麥,拿黃粱些!”王逸注:“粢,稷。”
二三、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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秶(粢)甬(桶)〔一〕少稻〖甬(桶)〗石三斗少半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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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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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以稻甬(桶)求【秶(粢)】甬(桶),六之,五而得一。□有(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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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4+0882
〔一〕桶,量制單位,《史記·商君列傳》:“平斗、桶、權、衡、丈、尺。”
二四、芻、稾、茅
芻〔一〕新(薪)積廿(二十)八尺一石。壹 稾〔二〕丗(卅,三十)一尺一石。貳 茅〔三〕丗(卅,三十)六尺一石。叄0834
〔一〕芻,飼草。《孟子·公孫醜下》:“今有受人之牛馬而爲之牧之者,則必爲之求牧與芻矣;求牧與芻而不得,則反諸其人乎?”
〔二〕稾,禾類植物的莖秆。《史記·貨殖列傳》:“通邑大都,酤一歲千釀……薪稾千車,船長千丈。”《漢書·蕭何傳》:“長安地陿,上林中多空地,弃,願令民得入田,毋收稾爲獸食。”
〔三〕茅,草名。禾本科。《易·泰》:“拔茅茹。”《詩·豳風·七月》:“晝爾于茅。”
二五、衰分、此
衰分〔一〕之述(術)。耤(藉)有五人,此〔二〕共買鹽一石,一【人出十】錢,一【人出】廿(二十)【錢】,【一】人出【丗(卅,三十)】錢,一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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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錢,一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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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錢。今且相去也,【欲以】錢少【多】0772分鹽。其述(術)曰:幷五人錢以爲法,有(又)各□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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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石鹽】乘之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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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一斗。0858
〔一〕衰分,又作“差分”,是我國傳統數學的重要科目,“以禦貴賤禀稅” [19]。李籍《九章算術音義》:“衰,差也。以差而平分,故曰衰分。”[20]意即按一定的等級進行分配,就是今天的配分法或配分比例。衰,依照一定的標準遞减。《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杜預注:“衰,差降”。
〔二〕此,與簡0809“今有禾,此……”之“此”語法位置相當。疑訓“其”,指示代詞。于此指五人,于彼指禾。
二六、卿〈鄉〉、歸
凡三卿〈鄉〉〔一〕:其一卿〈鄉〉卒千人,一卿〈鄉〉七百人,一卿〈鄉〉五百人。今上歸〔二〕千人,欲以人數衰之,問幾可(何)歸幾可(何)。曰:千者歸四【百】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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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人有(又)二千二百分人千二百,·七百者歸三百一十八人有(又)二千二百分人四百,·五百〖者〗歸二百廿(二十)七人有(又)二千二百分人六百。0856其述(術)曰:同三卿〈鄉〉卒以爲法,各以卿〈鄉〉卒乘千人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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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一人。0897
〔一〕卿〈鄉〉,陳偉師說:卿、郷二字字形近似,秦漢時容易寫混,在簡文中的釋讀要結合具體語言環境。本簡中應讀作“郷”。三郷大致相當于秦漢時一個縣的規模[21]。《九章算術·衰分》第5題有“三郷出算”的內容[22],可參考。下文“卿〈鄉〉”字同。
〔二〕歸,《廣雅·釋言》:“歸,返也。”
二七、大夫、不更、走馬、上造、公士、除
【夫﹦(大夫)】〔一〕、【不】更〔二〕、走馬〔三〕、上造〔四〕、公士〔五〕共除〔六〕米一石。今以爵衰分之,各得幾可(何)。夫﹦(大夫)三斗十五分斗五,不更二斗十五分斗十,走0978馬二斗,上造一斗十五分〖斗〗五,公士大半斗。述(術)曰:各直(置)爵數而幷以爲法,以所分斗數各乘其爵數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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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0950
〔一〕大夫,原簡爲合文,字已殘泐,據殘劃幷與下文同形字比較而釋。大夫,秦、漢時期二十級爵位中的第五級。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二〕不更:秦、漢時期二十級爵位中的第四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不更”顔師古注:“言不豫更卒之事也。”按:不,字已殘泐。
〔三〕走馬,王勇、唐俐:走馬在秦代爲爵稱,相當于漢二十等爵中的簪裊。簪裊、走馬在字面上都可理解爲驅馬疾馳。秦漢爵稱由職名演變而來,簪裊與周官走馬的地位也是相適應的。走馬、簪裊二名在秦代可能通用,漢初整理爵位時對同爵异稱的情况進行了規範,從而廢止了爵稱走馬的使用[23]。按:“走”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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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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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形與馬王堆漢墓帛書《縱橫家書》中的“走”字近似[24]。“馬”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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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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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書中的“馬”字多作此形。走馬,在簡文中應爲爵位名,但不見于《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等所載。疑“走”爲“疌”之訛,“馬”爲“褭”之訛,“疌馬”似當讀爲“簪褭”[25]。簪裊,爲秦、漢二十級爵位中的第三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簪裊”顔師古注:“以組帶馬曰裊。簪裊者,言飾此馬也。”
〔四〕上造,秦、漢時期二十級爵位中的第二級。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五〕公士,秦、漢時期二十級爵位中的第一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公士”顔師古注:“言有爵命,异于士卒,故稱公士也。”
〔六〕除,治。《易·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孔穎達疏:“除者,治也。”
二八、半食、參(叄)食、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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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一人斗食,一人半食〔一〕,一人參(叄)食〔二〕,一人駟食〔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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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四〕,凡五人有米一石欲以食數分之。問各得幾可(何)。曰:斗食者得四斗四升1826+1842九分升四∟,半食者得一〈二〉斗二升九分升二,參(叄)食者一斗四【升廿(二十)七】分升廿(二十)二,駟食者一斗一升九分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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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者七升0898
〔一〕半食,據文意爲“斗食”之半。
〔二〕參(叄)食,爲“斗食”的三分之一(而不是三倍)。
〔三〕駟食,爲“斗食”的四分之一(而不是四倍)。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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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爲“斗食”的六分之一(而不是六倍)。
二九、食、裹
一人負米十斗,一人負粟十斗,負食〔一〕十斗,幷裹〔二〕而分之。米、粟、食各取幾可(何)。曰:米取十四斗七分斗二∟,粟八斗七分【斗】2082四,食取七斗七分一。食二斗當米一斗。0951
〔一〕食,飯。因爲有水,所以二斗當米一斗。參《九章算術·衰分》第9題:“今有甲持粟三升,乙持糲米三升,丙持糲飯三升。欲令合而分之,問各幾何。答曰:甲二升一十分升之七,乙四升一十分升之五,丙一升一十分升之八。”[26]
〔二〕裹,包扎,引申爲盛放。《詩·大雅·公劉》:“乃裹糇糧,于橐于囊。”云夢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病》六八正貳:“甲乙有疾,父母爲祟,得之于肉,從東方來,裹以桼(漆)器。”
三〇、負
卒百人,戟十,弩五,負(服-箙)〔一〕三,問得各幾可(何)。得曰: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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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人十〖八〗分人十,弩廿(二十)七人十八分人十四,負(服-箙)十六人十八分人十二。其0820述(術)曰:同戟、弩、負(服-箙)數以爲法,即置戟【十】,以百乘之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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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得一戟。負(服-箙)、弩如此然。0765
〔一〕負,當讀爲“服”,負、服古通[27]。服,即“箙”,盛箭之器。《詩·小雅·采薇》:“四牡翼翼,象弭魚服。”鄭玄箋:“服,矢服也。”《周禮·春官·巾車》:“小服皆疏。”鄭玄注:“服,讀爲‘箙’。”
三一、威
有【婦】三人,長者一日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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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尺∟,中者二日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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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尺】∟,【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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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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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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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尺。今威〔一〕有攻(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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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尺,問各受J11[3]幾可(何)。曰:長者受廿(二十)七尺十一分尺三∟,中者受十三尺十一分尺七∟,少者受九尺十一分尺一。述(術)曰:各直(置)一日所織0827
〔一〕威,陳偉:《說文》:“威,姑也。從女,從戌。漢律曰:‘婦告威姑’。”《廣雅·釋親》:“姑謂之威。”即今謂婆婆或婆母[28]。
三二、犢、禾
一牛、一羊、一【犢】〔一〕共食一【禾】〔二〕一石,問牛、羊、犢各出幾可(何)。曰:牛〖出〗五斗有(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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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6
〔一〕犢,小牛。《禮記·月令》:“(季春之月)犧牲駒犢,舉書其數。”按:字已殘去左部的牛旁。
〔二〕禾,禾秆。《儀禮·聘禮》:“門外米禾皆二十車,薪芻倍禾。”鄭玄注:“禾,藳實幷刈者也。”《禮記·聘義》:“米三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皆陳于外。”按:字殘去左部。
三三、室、叚、提封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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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畝,租四石三斗,而三室〔一〕共叚(假)〔二〕之,一室十七畝,一室十五畝,一室廿(二十)三畝。今欲分其租。述(術)曰:以田提封〔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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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2
【法】,以租乘分田〖爲實〗,如法一斗,不盈斗者十之,如法得一升。0757
〔一〕室,彭浩:這里的“室”可理解爲“家”,與“戶”相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記載,授田宅是按戶爲單位,依戶主身份的高低而有多寡的分別。看來秦和西漢初年,有關土地的授予、租種都與戶籍聯繫在一起,不與個人發生關係[29]。
〔二〕叚,《云夢龍崗秦簡》簡161、168載有“假田”。劉信芳、梁柱認爲,“假田”應是以錢、財或其它可折價之物向國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租借者有相當期限,相當數額的土地使用權。彭浩:這條簡文中的“叚”應依《云夢龍崗秦簡》“假田”之例,讀作“假”,“叚田”即“假田”。官田由“民”租種,稱作“假田”。從《數》書簡842可知,租借者是以繳納實物地租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龍崗秦簡所說的“它物”。按照該簡提供的數字計算,每畝田租是七又十一分之九升。因不知田地上作物的種類和産量,不能得出假田的租率[30]。
〔三〕提封,通共,大凡,謂舉其總數言之。《漢書·刑法志》:“一同百里,提封萬井。”王先謙補注引王念孫曰:“《廣雅》曰:‘提封,都凡也。’都凡者,猶今人言大凡,諸凡也……都凡與提封一聲之轉,皆是大數之名。提封萬井,猶言通共萬井耳。”又《食貨志上》:“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數》書的“提封”,前綴“田”字,後綴“數”字,很顯然似是指田的“總數”,亦即簡文所謂“田五十五畝”。參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188。
三四、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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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述(術)曰:始日直(置)一,次直(置)二,次直(置)四,耤(藉)〔一〕而幷之七﹦(七,七)爲法,以十尺扁(徧)乘其直(置),各自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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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得一尺。0972
〔一〕藉,因。《管子·內業》:“彼道自來,可藉與謀。”尹知章注:“藉,因也。”
三五、貣、息、方
貣〔一〕人百錢,【息】〔二〕八錢。今貣人十七錢,七日而歸之,問取息幾可(何)。曰:得息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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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分錢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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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九。其方〔三〕:丗(卅,三十)日乘0933+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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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爲法,亦以十七錢乘七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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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而一。0759[1]
〔一〕貣,借貸。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漢書·蕭何傳》:“今君胡不多買田地,賤貰貣以自污?”
〔二〕息,字較殘泐,經與0937簡比較,當無疑。息,利息,利錢。《周禮·地官·泉府》:“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爲之息。”《史記·孟嘗君列傳》:“歲餘不入,貸錢者多不能與其息。”
〔三〕方,應是相當于“術”的不同用字,意爲方法、辦法,也應是提示《數》書源自不同的抄本的證據[31]。
三六、金、關
有金〔一〕以出三關〔二〕﹦(關,關)五兌(稅),除(余)金一兩,問始盈金幾可(何)。曰:一兩有(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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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分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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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其述(術)曰:置兩而參(叄)四之0832
〔一〕金,黃金。《書·舜典》:“金作贖刑。”孔傳:“金,黃金。”
〔二〕關,徵稅的關卡。《左傳》昭公二十年:“逼介之關,暴征其私。”杜預注:“又爲近關所徵稅枉暴,奪其私物。”
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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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糴)、端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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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糴)〔一〕米述(術)曰:以端賈(價)〔二〕【爲法,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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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糴)米錢數乘一石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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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得一升。0946
〔一〕糴,買進穀物。《公羊傳》莊公二十八年:“臧孫辰告糴于齊。”何休注:“買穀曰糴。”按:字略殘泐。
〔二〕端賈(價),即正價,其意或類似今政府公布的標準價格。參下簡0839“米賈(價)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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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錢”。端,陳垣:《秦楚之際月表》端月注,《索引》曰:“秦諱正,謂之端。”《琅邪台刻石》曰:“端平法度”,“端直敦忠”,皆以端代正也[32]。
三八、段(鍛)鐵
段(鍛)鐵〔一〕一鈞用炭三石一鈞∟,斤用十三斤∟,兩用十三兩。0896
〔一〕鍛鐵,煉鐵。鍛,鍛煉,冶煉。《說文》:“鍛,小冶也。”徐鍇《系傳》:“椎之而已,不銷,故曰小冶。”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熔鑄金爲冶,以金入火,焠而椎之,爲小冶。”
三九、贏不足、巨〈互〉
贏不足〔一〕。三人共以五錢市,今欲賞(償)之,問人之出幾可(何)錢。得曰:人出一錢三分錢二。其述(術)曰:以贏、不足巨〈互〉〔二〕乘母0413
〔一〕贏不足,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分錢”、“米出錢”、“方田”等條寫法同。傳世文獻也有作“贏不足”者,如《管子·事語》:“彼天子之制,壤方千里,齊諸侯方百里,負海子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故准徐疾贏不足,雖在下也不爲君憂。”《九章算術》作“盈不足”。按:考察內容知,簡文“贏不足”實即《九章算術》的“盈不足”類問題。盈不足,是我國傳統數學的重要科目,“以禦隱雜互見”[33],意即借有餘、不足以求隱含之數。李籍《九章算術音義》:“盈者,滿也。不足者,虛也。滿虛相推,以求其適,故曰盈不足。”[34]“盈不足”就是今天的盈虧類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贏”、“盈”均出現在《數》書中,可見使用時幷不相混,因此其含義應有所分別。據字面看,“贏”、“不足”應是意義相反的一對概念。“贏”,既與“不足”意義相反,則可訓有餘。《說文》:“贏, 有餘。”《廣雅·釋詁三》:“贏,餘也。”
〔二〕巨〈互〉,陳偉師謂:“這種互字一再出現,或即其通行寫法。”[35]按: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22、29、30等“互”字寫法均同。《周禮·天官·司會》“以參互考日成”鄭玄注:“故書互爲巨,杜子春讀爲參互。”《周禮·秋官·修閭氏》“掌比國中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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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鄭玄注:“鄭司農云:巨當爲互,謂行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孫詒讓《正義》云:“互巨形聲幷相近,故傳寫易訛。《掌舍》‘梐枑’,故書枑爲櫃,杜讀櫃爲枑,亦其比例。”[36]互或即秦漢時通行寫法的可能性由此益可見,印證了陳偉師的說法。
四〇、子、母
凡以贏不足有(又)求足,耤(藉)之曰:【貣人錢】三。【今】欲賞(償)米,斗二錢,賞(償)一斗,不足一錢,賞(償)二斗,有(又)贏一錢,即直(置)一斗、二斗,各直(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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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殘7
贏、不足。其下以爲子﹦(子,子)巨〈互〉乘母〔一〕,幷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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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而幷贏、不足以爲法,如法一斗半。0790
〔一〕子、母,鄒大海指出:《算數書》中有把贏和不足稱爲“子”、把對應于《九章》盈不足章標準型問題之所出率的已知量
有什么中国历史的故事
稱爲“母”的情况[37]。
四一、合分
合分〔一〕述(術)曰:母乘母爲法,子巨〈互〉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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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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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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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得一,不盈法以法命分。J24[2]
〔一〕合分即分數相加。
四二、枲、輿田、束
租枲〔一〕述(術)曰:置輿田〔二〕數,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細枲【也七】之,以高乘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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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左置十五,以一束〔三〕步數乘十1743五爲法,如法一兩,不盈兩者以一爲廿(二十)四乘之,如【法一朱(銖),不盈】朱(銖)者以法命分。1835+1744
〔一〕枲,大麻的雄株。只開雄花,不結子,纖維可織麻布。亦泛指麻。《書·禹貢》:“荊河惟豫州……厥貢漆、枲、絺、紵。”
〔二〕輿田,亦見于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93-95、96-97。輿,整理者以爲是“與”字的誤寫。彭浩:直接讀成“與”[38],把“與”理解爲“給予”[39]。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也釋“輿”爲“與”,幷認爲“與田”即上文的“稅田”[40]。馬彪認爲,“與田”是按照契約已經授與承租人的田畝。幷非什麽專有名詞,所以在文獻和出土數據中也查不到它的踪影。而且即便在同一算題中如果有時稱爲“已經給與之田”(“與田”),有時又稱爲“已經課稅之田”(“稅田”),也不會産生誤解[41]。肖燦也采用舊說,讀爲“與”,訓爲“予”,以爲“與田”就是“授予的田地”,即睡虎地秦簡中的“受田”[42]。彭浩檢討舊說,指出:在《算數書》中,“與”、“輿”兩字幷不混用,區別得很清楚。“輿田”絕不寫作“與田”。以往對“輿田”的解讀顯然是不合適的。史書有關于“郡國輿地圖”的記載(如《漢書·匡衡傳》)。輿田和輿地圖的“輿”字用法、字義相同。《後漢書·光武紀下》:“臣請大司空上輿地圖”注:“《廣雅》曰:‘輿,載也。’言載在地者,皆圖畫之。”《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左吳等案輿地圖”,集解引蘇林曰:“輿,猶盡載之意。”《史記·三王世家》:“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禦史奏輿地圖。”索隱:“謂地爲輿者,天地有覆載之德,故謂天爲蓋,謂地爲輿,故地圖稱輿地圖。”“輿”字的“載”義在上述文獻中引申爲登載、記載,輿地圖即記載地形、政區之圖。結合前文所討論的土地登記的方法和形式,可以確定,輿田是指登記在圖、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條件者得到的土地[43]。陳偉:“輿”本指車箱,取譬而轉指大地。其訓“載”也是取車子的裝載之意,與記載之意有別。輿可借作“舉”,而“舉”有記錄義。《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仲尼使舉是禮也,以爲多文辭。”陸德明釋文:“沈云:舉,謂記錄之也。”《漢書·哀帝紀》:“乃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壞敗廬舍。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懼焉。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顔注云:“舉其名籍也。”在記載、登錄的思考角度,似可將簡文之“輿”讀爲“舉”。不過,在把“輿”讀爲“舉”的場合,還應考慮另外一種可能性。即簡文中的“輿(舉)”恐是用作虛詞,似可讀爲“舉”,理解爲全部、所有。數術書體現的租稅方式,似乎有兩種。一種是直接以總面積起算,按一定比率課稅。另一種是按一定稅率,把總面積中的一部分作爲“稅田”,征取其全部收成。簡文說到“輿”的場合,就是在交待總田畝面積[44]。
〔三〕束,量詞。用于計量捆在一起的東西。《詩·小雅·白駒》:“生芻一束,其人如玉。”
四三、兩、朱(銖)、斤、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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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兩〔一〕。壹 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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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朱(銖)】〔二〕一斤〔三〕。貳 □一千【五】百廿(二十)朱(銖)一鈞〔四〕。叄 四百□□一鈞。肆0646
〔一〕兩,重量單位,《漢書·律曆志》:“二十四銖爲兩,十六兩爲斤。”
〔二〕朱,字甚殘泐,據殘劃及朱(銖)、斤換算關係釋。銖,重量單位,參前注。
〔三〕斤,重量單位,參前注。
〔四〕鈞,重量單位,《漢書·律曆志》:“三十斤爲鈞。”
四四、石
【十六】兩一【斤】。壹 丗(卅,三十)斤一鈞。貳 四鈞一石〔一〕。叄0458[1]
〔一〕石,重量單位,《漢書·律曆志》:“四鈞爲石。”
四五、复
今枲兌(稅)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五步一束,租五斤。今誤券一兩,欲耎步數,問幾可(何)〖步〗一束。得曰: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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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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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0788六∟一束。欲复〔一〕之,复置一束兩數以乘兌(稅)田,而令以一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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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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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亦令所耎步一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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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不分者從之以爲0775+殘1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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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如法一兩。0984
〔一〕复,驗算。
四六、生實、禾、此、爲
秏(耗)程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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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一〕爲法,如法而成一。今有禾〔二〕,此〔三〕一石舂之爲米七斗,當益禾幾可(何)。其得曰:益禾四斗有(又)七分0809斗之二∟。爲〔四〕之述(術)曰:取一石者十之〖爲實〗,而以七爲法∟。它秏(耗)程如此。0802
〔一〕生實,指剛收穫的禾(粟)。生,新鮮的。《詩·小雅·白駒》:“生芻一束,其人如玉。”與“生實”相對的概念或是“幹實”(參簡0887)。
〔二〕禾,粟。《詩·豳風·七月》:“十月納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麥。” 陳奐《傳疏》:“禾者,今之小米。”馬瑞辰《通釋》:“此詩以禾與麻菽麥幷言者,禾即粱也。戴侗《六書故》云:‘北方多陸土,其穀多粱粟,故粱粟專以禾稱。’”
〔三〕此,參簡0772注。
〔四〕爲,求取。《韓非子·存韓》:“(韓)非之來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韓 也,爲重于韓也。”高亨《諸子新箋·韓非子新箋》:“爲,猶求也。”[45]
四七、幹、生者
取禾程述(術):以所已幹〔一〕爲法,以生者〔二〕乘田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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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一步。0887
〔一〕幹,簡中指幹禾。
〔二〕生者,簡中指生禾。
四八、耎
爲枲生田以一束兩數爲法,以一束步數乘十五,以兩數乘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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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實)如法一步。耎〔一〕枲步數之述(術):以稅田乘0952一束兩數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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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租一石數爲法,如法一步。0758
〔一〕耎,大川俊隆等:簡文中的義是“减少”,但和“弱”義不必一致。“耎”義是縮小,這個義在古文獻上不能確認,但後來加偏旁糸的“緛”字里能見。《算數書》及《數》書里,“耎”是作爲“益”的反義詞使用,所以應對應“益”的義。“耎”的義是“縮小”,就能對應“益”的義[46]。胡平生指出:耎,通“堧”,亦作“耎(從田)”、“壖”。壖,本指城邊或河邊的空地,後特指宮殿、宗廟、禁苑等皇家禁地的墻垣外專設的一片空地,作爲一條“隔離地帶”,壖地邊緣,或建有墻垣。”[47]馬彪:“耎”即“堧”或“壖”,應該是指城邊或河邊甚至更廣泛意義上的邊角空餘之地。具體地說,從“租誤券”算題的應用性來看,當管理土地、租稅的官吏發現由于租券的誤記而産生了多徵收租稅的問題時,最爲合理而又簡單的辦法:就是向承租人追加相當于所多收租稅的土地。然而,考慮到契約制訂之後所有可耕地均已分配完畢的情况,那麽除了那些禁止入內的宮苑隔離帶以外的、稱爲“堧”的河邊、城邊的國有空地,將是有可能用于追加土地的最佳選擇[48]。陳偉:“益”與“耎”相對而言,指兩種不同的處理。因而彭浩先生在研究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時得出的意見大體可信,而不應將“耎”讀爲“堧”,看作“益”的賓語。簡文中的“耎”正是退縮的意思。其具體所指,大概是說在誤券之後,按原定稅額,具體量稅單位(如“步”)比先前收縮了多少。在“益田”的場合,也許是說在誤券之後,按原定稅率,增加納稅人田地的份額[49]。按:參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97。
四九、圍
五步乘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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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直(置)二圍〔一〕七寸,耤(藉)令相乘也【以爲】法,如法一步。0912
〔一〕圍,蘇意雯等:一韋(圍)等于十寸[50]。參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91。
五〇、數
數〔一〕0956背
〔一〕數[51],書名,意即算術,數學。《周禮·地官·大司徒》:“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經整理知,《數》書現存簡文大致涉及《九章算術》中的方田、粟米、衰分、少廣、商功、盈不足、勾股等諸章的部分內容。
五一、營軍、大卒、兩和
營軍〔一〕之述(術)曰:先得大卒數〔二〕而除兩和〔三〕各千二百人而半弃之,有(又)令十而一∟。三步直(置)戟即三之,四〖步〗直(置)戟0883即四之,五步直(置)戟即五之。令卒萬人,問延幾可(何)里。其得〖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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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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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袤】三里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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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步,此三步直(置)戟也。0800
〔一〕營軍,構築營壘,駐扎軍隊。《左傳》莊公四年:“令尹鬬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營軍臨隨。隨人懼,行成。”銀雀山漢墓竹簡《孫臏兵法·〔雄牝城〕》:“營軍取捨,毋回名水,傷氣弱志,可擊也。”[52]
〔二〕大卒,實指士卒。《國語·楚語上》:“榭不過講軍實,台不過望氛祥,故榭度于大卒之居,台度于臨觀之高。”韋昭注:“大卒,王士卒也。”簡文“大卒數”,意思就是士卒數。或說“大”爲都凡之意,大卒數猶言卒大數。亦通。
〔三〕兩和,兵營左、右門。《周禮·夏官·大司馬》:“以旌爲左右和之門。”鄭玄注:“軍門曰和,今謂之壘門,立兩旌以爲之。”張衡《東京賦》:“次和樹表,司鐸授鉦。”《文選·潘岳〈西征賦
中国历史初中重要人物故事
〉》:“明戎政之果毅,距華蓋于壘和。”李善注:“和,軍營之正門爲和也。”據文意,簡文中的“和”乃是代指守護軍門的士卒。《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李悝警其兩和曰:‘謹警敵人,旦暮且至系汝。’如是者再三而敵不至。兩和懈怠,不信李悝。” 對比說中兩個故事,亦可知兩和即左右和。陳奇猷說是“左右翼”。[53]按:陳奇猷之說似可取。疑“兩和”本指兩軍門,引申指兩翼。
五二、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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龠〔一〕反(返)十∟,券叔(菽)荅麥十斗者反(返)十。0975
〔一〕龠,量器,恐也是券的一種。
[2011年5月稿]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岳麓書院藏秦簡〈數〉書整理與研究》(項目批准號09YJA770015);湖南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新出秦簡算數書研究》(項目編號11HDSK159)。
(編者按:[1]吳文俊主編、沈康身分卷主編:《中國數學史大系》第二卷《中國古代數學名著〈九章算術〉》,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8月,第117頁。
[2]【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第823頁。
[3]白尚恕:《〈九章算術〉注釋》,北京:科學出版社,1983年12月,第33頁。
[4]錢寶琮主編:《中國數學史》,北京:科學出版社,1964年11月,第42頁。
[5]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 ,第102-103頁。
[6]參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 ,第103-108頁。
[7]錢寶琮校點:《周髀算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 ,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10月,第56頁。
[8]參楊樹達:《詞詮》卷8,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7月,第420頁。
[9]【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第832頁。
[10]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10月,第165頁。
[11]彭浩:《岳麓書院藏秦簡〈數〉中的“救(求)”字》,簡帛網2009年11月3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84)。
[12]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第867頁。
[13]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10月,第168頁。
[14]郭書春:《古代世界數學泰斗劉徽》,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年3月,第5-6頁。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73頁。
[16]【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臺北:臺灣九章出版社,2004年8月,第827頁。
[17]【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第828頁。
[18]【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第828頁。
[19]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10月,第131頁。
[20]【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第829頁。
[21]2010年9月10日面告。
[22]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 ,第134-135頁。
[23]王勇、唐俐:《“走馬”爲秦爵小考》,《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24卷第4期,第15-16頁。
[24]陳松長:《馬王堆簡帛文字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第55頁。
[25]“疌”、“簪”古通。《集韵·感韵》:“簪、疌,速也。《易》‘朋盍簪’,王肅讀或作‘疌’。”
[26]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 ,第137頁。
[27]參高亨纂、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第438頁。
[28]參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數〉書J9+J11中的“威”字》,簡帛網2010年2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17);收入氏著:《岳麓書院藏秦簡校讀》(第三則),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五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5-16頁。
[29]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
[30]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
[31]許道勝、李薇:《從用語“術”字的多樣表達看岳麓書院秦簡〈數〉書的性質》,第27頁。
[32]陳垣:《史諱舉例》(國學入門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5月,第1頁。
[33]錢寶琮校點:《九章算術》,收入《算經十書》(上册),第205頁。
[34]【唐】李籍撰:《九章算術音義》,收入郭書春匯校:《匯校九章算術(增補版)》(下),第837頁。
[35]2010年10月15日,電子郵件。
[36]【清】孫詒讓撰:《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12月,第478頁。
[37]轉引自肖燦:《對〈岳麓書院藏秦簡〈數〉的主要內容及歷史價值〉一文的校補》,簡帛網2010年12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57)。
[38]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北京:科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82-83頁。
[39]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
[40]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編:《漢簡〈算數書〉》,東京:朋友書店,2006年10月,第78-79頁。
[41]馬彪:《〈算數書〉之“益耎”“與田”考》,簡帛網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
[42]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稅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稅制度》,《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4卷第4期,第12-14頁。
[43]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
[44]陳偉:《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簡帛網2010年9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00)。
[45]高亨:《諸子新箋》,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1962年1月,第194頁。
[46]【日】大川俊隆等:《對于岳麓書院藏秦簡〈數〉釋文·簡注的我們研討結果》(稿本),第1頁(第1條)。
[47]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8月,第82頁。
[48]馬彪:《〈算數書〉》之“益耎”“與田”考——從〈龍崗秦簡〉到〈張家山漢簡〉的考察》,簡帛網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
[49]陳偉:《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簡帛網2010年9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00)。
[50]蘇意雯等:《〈算數書〉校勘》,第10版注104。
[51]數,本爲古代六藝之一,又稱“九數”。《周禮·地官·保氏》:“養國子以道,乃教之六藝: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馭、五曰六書、六曰九數。”鄭玄注引鄭衆雲:“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勾股也。”漢代有所增益,發展成爲《九章算術》。孫詒讓《正義》:“先鄭說幷本‘九章’,劉徽《九章算術注·叙》亦雲:‘周公制禮而有九數,九數之流,則九章是矣。’”
[52]張震澤:《孫臏兵法校理》,北京: 中華書局,1984年1月,第185頁。
[53]陳奇猷校注:《韓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713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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