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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蓋廬》標點校释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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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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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張家山漢簡《蓋廬》標點校释商榷


(西南大學文獻所、貴州畢節學院)
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2001年)的基礎上,文物出版社於2006年出版了以釋文、註釋為主的平裝本,即《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後出轉精,其“再次審讀釋文、注釋,並對照原簡及圖版,糾正了一些原有的錯漏。”[1]不過,笔者在校讀過程中仍然發現了一些問題,如標點不當、註釋有誤、釋文體例不統一、缺少衍文符號等。下面以《蓋廬》為例加以說明,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為便於對照,按原簡順序行文。
簡2:治民之道,食爲大葆,刑罰爲末,德正(政)爲首。
根據其凡例第四條:“異體字、假借字一般隨文注出正字和本字,外加( )號。”在關於“葆”的註釋中,整理小組認為其“讀為‘寶’”,即將其視為“寶”的假借字,但在釋文中卻未注出本字。故正確釋文應該是“治民之道,食爲大葆(寶),刑罰爲末,德正(政)爲首。”
簡5:建埶四輔,及皮(彼)大極,行皮(彼)四時,環皮(彼)五德。
同上,在關於“埶”的註釋中,整理小組認為其“讀為‘設’”,即將其視為“設”的假借字,但在釋文中卻未注出本字。故正確釋文應該是“建埶(設)四輔,及皮(彼)大極,行皮(彼)四時,環皮(彼)五德。”
簡5-6:日爲地
張家山漢簡《蓋廬》標點校释商榷
張家山漢簡《蓋廬》標點校释商榷
,月爲天則,以治下民,及破不服。
此處標點有誤,因為並列詞語之間有了“和”、“與”、“及”等連詞時,連詞前不再用頓號。此條簡文中“治下民”和“破不服”是兩個動賓短,用連詞“及”連接起來。故正確標點應該是:“日爲地
張家山漢簡《蓋廬》標點校释商榷
張家山漢簡《蓋廬》標點校释商榷
,月爲天則,以治下民及破不服。”
簡7-8:東方爲左,西方爲右,南方爲表,北方爲裏,此胃(謂)順天之道。
其註釋為“東方為左,西方為右,古地圖以北方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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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在上,故左為東右為西。”這一表述不太準確,容易讓人誤以為古代所有的地圖都是上南下北,與現代地圖方位正好相反。
其實,我国古代地图的方位并不固定,以任何方向为正方位(上)的都有。不過,古代地圖多以南方為上,這应与當時的方位观有关:古代以南为尊,反映在地图上,便是把南方置于地图的上方。另外,從實用角度看,當时的地图主要供帝王等人使用。他们坐北面南,看地图時,為了使其与實際方位一致,便以南为上。但是,宋代開始,地圖方位趨於多樣化,既有以南方为正方位的,也有以其他方向为正方位,包括北方;發展到現在,地圖一般以北為上。[2]
故其註釋可改為“東方為左,西方為右,這是由於古代地圖最先多以南方在上,北方在下,故左為東右為西。”
簡9-10:天地爲方圜,水火爲陰陽,日月爲刑德,立爲四時,分爲五行,順者王,逆者亡,此天之時也。
注释[三]“日月爲刑德,即日為刑,月為德。”有误,與註釋后半部分內容矛盾,即“又,‘日為德,月為刑’。德主慶賞,刑主殺戮。”且p164註釋[一二]也有“月主刑”的引文。故前面的問題應由排版失誤造成,其註釋應改為:“日月爲刑德,即日為德月為刑。”
簡17-18:左太歲、右五行可以戰,前赤鳥、後倍(背)天鼓可以戰,左青龍、右白虎可以戰,柖(招)榣(摇)在上、大陳其後可以戰……
註釋[二]:“赤鳥,當即朱雀、朱鳥,南方七宿。”“朱雀、朱鳥”應為異名同物,但如此表述有可能被誤解為是不同的事物(星宿)。故最好改為“赤鳥,當即朱雀,又名朱鳥,南方七宿。”
註釋[六]誤將《經典釋文》的“”排印為“曲”,應改。
另,“大陳其後可以戰”中的“陳”通“陣”,應改為“大陳(陣)其後可以戰”。
簡24-25:大白金也,秋金强,可以攻木……
此處“大白”,應指“太白”,與簡19“大(太)白入月”之“大(太)白”同,故釋文應改為“大(太)白金也,秋金强,可以攻木……”。
簡28:地橦八日,日臽十二日,皆可以攻,此用日月之道也。
註釋[五]:“橦,讀作‘衝’”;註釋[六]:“臽,亦作‘陷’、‘窞’”。同前文,根據凡例,釋文應改為“地橦(衝)八日,日臽(陷)十二日,皆可以攻,此用日月之道也。”
簡29-30:蓋廬曰:攻軍回眾,何去何就?何如而喜,何如而凶?申胥曰:凡攻軍回眾之道,相其前後,與其進芮(退),慎其填(塵)埃,與其緂氣。
參照《銀雀山漢墓竹簡[貳]·陰陽時令、占候之類·【三十時】》1744:“可以回(圍)衆,絕道,遏人要塞。” 又1751:“可以回(圍)衆,絕道,遏人要塞。”又1754:“不可攻回(圍)。”又1756:“可攻回(圍)軍,軍取;不取,邑疫。”又1818:“不可攻回(圍)。”故上面兩處“攻軍回眾”應改為:“攻軍回(圍)眾”。
不過,《銀雀山漢墓竹簡[貳]》也有漏釋二處:(1)《論政論兵之類·五名五共》1166:“重柔之兵,則譟而恐之,振而捅之,出則𣪠(擊)之,不出則回之。”(2)《論政論兵之類·【雄牝城】》1217:“營軍取舍,毋回名水,傷氣弱志,可𣪠(擊)也。”皆應如上改之。
另外,同上文(簡5-6)一樣,簡29-30 中的兩個“與”分別連接“前後”和“進芮(退)”、“填(塵)埃”和“緂(炎)氣”,故應去除“與”前的逗號,即:“……相其前後與其進芮(退),慎其填(塵)埃與其緂氣。”
簡30-31:有軍於外,甚風甚雨,道留於野,糧少卒飢,毋以食馬者,攻之。
註釋[六]:“毋,通‘無’,下同。”《說文·毋部》:“毋,止之也。”《玉篇·毋部》:“毋,莫也。今作無。”《玉篇·亡部》:“無,不有也。《廣韻·虞韻》:“無,有無也。”“毋”一般用作副詞,表示禁止、勸阻和否定等,可譯為“別、不要”,“不”等;“無”一般用作動詞,義為“沒有”,與“有”相對。
按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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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以食马者”應釋為“毋(無)以食马者”。《蓋廬》中這種情況很多,如簡32“毋後援者”、簡40“必毋行次”等,但是釋文中都未予以標示,應分別改為“毋(無)後援者”、“必毋(無)行次”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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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區別對待,並非所有“毋”字都要改為“無”,如簡18-19“毋要堤堤之期,毋撃堂堂之陳(陣),毋攻逢逢之氣。”其中,三個“毋”字皆表示禁止、勸阻,義為“不要”,是其本來用法,不可改為“無”。
簡37-41:……起而撃之,可以毋兹。適(敵)人陳(陣)以實,吾禺(遇)以希,皮(彼)有樂志,吾示以悲,皮(彼)有勝意,我善侍(待)我伏侍(待)之,適(敵)人易我,我乃疾撃之。適(敵)人鄉(嚮)我以心,吾以胠禺(遇)之,皮(彼)易勝我,我以誘之,適(敵)人逐北,我伏須之,皮(彼)人陳以實,吾禺(遇)以希,皮(彼)有樂志,吾示以悲,皮(彼)有勝意,我善侍(待)之,可使毋歸。適(敵)人來進,吾與相誘,數其出眾,予之小利,合則去北,毋使多至,適(敵)人逐 北,必毋行次,皮(彼)有勝慮,我環(還)而撃之,皮(彼)必不虞,從而觸之,可使毋去。適(敵)人來陳(陣),我勿用卻,日且莫(暮),我則不出,皮(彼)必去,將有環(還)志,卒有歸慮,從而撃之,可使毋顧。
註釋[三]:“兹,通‘滋’,有生長之義。”註釋[四]:“希,意為疏、少,與上句‘實字相對’。”可見,“希”通“稀”。兩處釋文要改。
註釋[五]:“‘我善待’或‘我伏待’,有一處系衍文。”[3]註釋[八]指出:“皮(彼)人陳以實,吾禺(遇)以希,皮(彼)有樂志,吾示以悲,皮(彼)有勝意,我善侍(待)之”系衍文。釋文中這兩處衍文未標示出來,最好用相關符號,如“{ }”加以標示。[4]
另外,釋文中標點不太準確,一句之中層次不甚分明,可適當加入分號。
由於問題過多,一並改正如下:
……起而撃之,可以毋兹(滋)。適(敵)人陳(陣)以實,吾禺(遇)以希(稀);皮(彼)有樂志,吾示以悲皮(彼)有勝意,{我善侍(待)}我伏侍(待)之適(敵)人易我,我乃疾撃之。適(敵)人鄉(嚮)我以心,吾以胠禺(遇)之皮(彼)易勝我,我以誘之適(敵)人逐北,我伏須之,{皮(彼)人陳(陳)以實,吾禺(遇)以希(稀),皮(彼)有樂志,吾示以悲,皮(彼)有勝意,我善侍(待)之,}可使毋歸。適(敵)人來進,吾與相誘,數其出眾,予之小利,合則去北,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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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至適(敵)人逐 北,必毋行次,皮(彼)有勝慮,我環(還)而撃之,皮(彼)必不虞,從而觸之,可使毋去。適(敵)人來陳(陣),我勿用卻日且莫(暮),我則不出,皮(彼)必去,將有環(還)志,卒有歸慮,從而撃之,可使毋顧。
参考文献: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 2001年。
[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
[3]邵鸿《張家山漢簡〈蓋庐〉研究》,文物出版社,2007年。
(編者按:[1]參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後記》,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29頁。
[2]參見朱炳貴《古代地圖的方位》,http://www.zgchb.com.cn/newspaper/show.php?itemid=3332。
[3]由於下文有“我伏須之”,“須”義同“待”,故筆者認為此處“我善待”是衍文。
[4]釋文中對於脫文用相關符號標示,即“【 】”,而對衍文卻沒有特定的符號,不利於閱讀理解。建議可用“{ }”標明衍文內容,不知當否,僅供參考。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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