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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嶽麓書院藏秦簡(三)》註釋商榷一則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嶽麓書院藏秦簡(三)》(一五)“綰等畏懦還走案”簡405有句“反寇敗入茖中”,整理者註釋:“茖,疑為虎落,即遮護營寨或城邑的竹籬,在此應指野外軍營。”[1]此處筆者稍有异見,不揣簡陋,敬请方家指教。
“茖”可通“格”。《後漢書》卷五十上《馬融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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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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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菹、于”。注释引《爾雅》曰:“茖,山葱。”可知“格與茖古字通”。[2]又《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載“(王溫舒)置伯格長以牧司姦盜賊。”裴駰集解引徐廣曰:“(格)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設督長也。”司馬貞索隱:“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長也。”[3]《漢書》卷九十《酷吏傳》則作“置伯落長以收司姦”。顏師古注:“伯亦長帥之稱也。置伯及邑落之長,以收捕司察姦人也。”[4]《旧唐书》卷四十七《职官志二》載:“郊外为村。”[5]雖然司馬貞等唐人以晚出的“村”的概念解釋漢代的“格”[6],但這應當不影響對“格”的理解,而且“格”很可能就是指城邑之外的一種聚落形式。 “茖”与“格”通,“格”又可作“落”,綜合以上,筆者认为(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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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綰等畏懦還走案”中的“茖”,疑應為城郊百姓聚居之村落之意,“反寇敗入茖中”是說“賊寇兵敗逃進村落中”。
漢武帝時期王溫舒曾設置“伯格長”,現在我們在嶽麓秦簡中又見到“茖(格)”,可知“格”作為一種聚落形式,一直秦漢相繼。
再及,小文初稿完成後,又查閱了侯旭東、王子今、陸德富三位先生的文章[7],三位文章都是圍繞大葆台漢墓“樵中格吳子運”竹簡展開討論,文章中對“格”也進行了諸多考證,在此不一一贅述,其中侯旭東和陸德富先生都認為“樵中格”之“格”指聚落。侯旭東先生考證認為簡文中的“格”與村落相當,是漢代一種聚落的通稱,陸德富在此基礎上還指出“‘××格’、 ‘××聚’應指城邑之外的農村聚落。”[8]之前研究文章討論“格”,文獻以外主要運用了西漢簡牘和東漢碑刻(《嵩山太室神道石阙铭》)等資料,今嶽麓書院藏秦簡“茖(格)”的文例或可為此前的討論再增補一出土資料。
(編者按:[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叄〕》,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 第242頁。
[2]范曄:《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1956、1958页。又,查《康熙字典》 “茖”字,注云:“格與茖古字通”。
[3]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3149、3150頁
[4]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657、3658頁。
[5]刘昫:《舊唐書》,中華書局1975年,第1825頁。
[6]關於“村”的起源及其歷史發展,可參看刘再聪《村的起源及“村”概念的泛化——立足于唐以前的考察》,《史学月刊》2006年12期;刘再聪:《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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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正”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8年第2期。
[7]侯旭東:《北京大葆台漢墓竹簡釋義——漢代聚落自名的新證據》,《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5期;王子今:《大葆台漢墓竹簡“樵中格”的理解與“漢代聚落自名”問題》,《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1年第10期;陸德富:《<北京大葆台漢墓竹簡釋義>讀後》,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1年第10期。
[8]陸德富:《<北京大葆台漢墓竹簡釋義>讀後》,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1年第10期,第8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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