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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數》衰分類未解讀算題二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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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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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嶽麓書院藏秦簡《數》衰分類未解讀算題二題的解讀


(日本“中國古算書研究會”)
一、穀物配分算題
嶽麓書院秦簡《數》的圖版已於2011年12月出版[1],然而《數》的220餘枚簡的排列順序至今尚不明確。《數》的整理者根據《九章算術》的結構,先將《數》的所有算題分爲租稅類、面積類(方田類) 、穀物換算類(粟米類) 、衰分類、少廣類、體積類(商功) 、贏不足類,然後按照《九章算術》各章的順序進行了排列[2]。我們中國古算書研究會[以下稱「研究會」] [3]亦暫且依此排序進行了釋讀。關於租稅類,本研究會已發表了《嶽麓書院藏秦簡〈數〉譯注稿(1)》[4],關於面積類(方田類),已發表了《譯注稿(2)》,關於穀物換算類(粟米類),已發表了《譯注稿(3)》,關於衰分類, 已發表了《譯注稿(4)》[5]。關於少廣‧體積類(商功)將於明年2月份發表《譯注稿(5)》[6]。
《數》的衰分類主要是涉及比例分配的算題,其中有幾道算題如“數人各帶來不同的穀物,混合所有穀物之後,將各自帶來的穀物容積分別換算爲米體積,再按其米體積的比率將混合穀物分配給物主”(以下稱這類算題爲「穀物分配算題」)。這類「穀物分配算題」在《算數書》[7]中有「米粟并」題,在《數》中也有兩道,不過由於《數》的這類算題有缺文,所以其內容沒能得到充分的理解,以致一直是作爲未解讀簡對待的。另外,在《數》中除了此二題之外還有一道算題也屬於「穀物分配算題」,該題雖有設問及答案部分,但缺少術文部分,所以整理者根據《九章算術》的“返衰術”求得答案,並將其作爲已“解讀”題。
「研究會」在解釋此未解讀二題時,注重了穀物換算[8](《數》、《算數書》、《九章算術》都曾涉及到穀物換算)。所謂穀物換算,即將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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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物[9]按照同一價值進行換算時,體積之比所發生的變化。《數》的「穀物分配算題」如同《算數書》「米粟并」題一樣,先將幾種不同穀物換算爲相同穀物(米,即“糲米”),求得各自帶來的穀物之間價值的比率,由此價值比率確定對穀物的分配。由於發現了這個術,我們終於成功地解讀了兩道未解讀的算題。此術的計算法不但與《九章算術》的「返衰術」明顯不同,而且比「返衰術」更爲簡便。
除了《算數書》的一題‧《九章算術》的一題之外,《數》中也發現了三道算題,因此可以說這類「穀物分配算題」在古代中國是很普遍的算術問題。
本論擬先介紹《算數書》「米粟并」題的術,然後闡明《數》未解讀二題的解讀,最後敘述《數》、《算數書》與《九章算術》術之間所存在的差異。
 
二、《算數書》「米粟并」題
《算數書》【22】“米粟并”題是將米、粟的兩種穀物混合之後,再將混合穀物分配給兩位物主的算題。
 
米粟并。有米一石、粟一石,并提之。問米、粟[主]當各取幾何。曰:米主取一石二斗十六分升<斗>八,粟主取七斗十六分升<斗>八。
术(術)曰:直(置)米十斗、六斗并以爲法,以二石扁(遍)乘所直(置),各自爲實。六斗者,粟之米數也。
[今譯] 米求並。有米1石、粟1石。二者混雜時,問米和粟的物主各自應當提取多少?答曰:米主應當領取1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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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粟主應當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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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術曰:將米10斗與6斗相加作爲法,以2石分別乘10斗和6斗,將其得數各自作爲實。6斗爲由粟(10斗)換算爲(相同價值)米的容積。
 
「米粟并」題先說:米及粟的物主各自帶來1石(10斗)。“并提之”的意思大概是说将穀物混合之後各自提走。即將混合穀物20斗分配給米的物主及粟的物主。依據「米粟并」題的術文可知,其分配次序如下:
術文開頭云:“直(置)米十斗、六斗”,各自帶來的都是10斗,那“六斗”是什麼意思呢?而且此“六斗”無非將粟10斗換算爲與其價值相等的米的體積。因爲在術文的末尾明確說:“六斗者,粟之米數也”,可見這是對於粟10斗進行換算的結果,即得到米6斗。此6斗就是與粟10斗價值相等之米的數量[10]。然後,再用這些米的體積比率將20斗按比例進行分配(以下稱此術爲「米換算術」,稱以「米換算術」解答的算題爲「米粟并類算題」)。
米10斗 :粟10斗=米10斗 :米6斗=10 :6
從而能得到10 :6的比率。以此比率10與6之和的16爲法,即術文云“直(置)米十斗、六斗并以爲法”。又將米、粟混合的2石(20斗)乘以10或6,各自爲實,即按照10 :6的比率將20斗混合穀物分配給米的物主及粟的物主。即術文所云“以二石扁(遍)乘所直(置)各自爲實”。結果,米及粟的物主各自所應得的份額如下:
米的物主應得份額=(20×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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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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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的物主應得份額=(20×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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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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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答案與「米粟并」題的答案一致。
如此,可知「米粟并」題中是使用「米換算術」對米、粟混合穀物進行分配的。其實,在《數》的三個算題中也是用「米換算術」進行分配的。
 
三、《數》衰分類的未解讀算題(1)
《數》衰分類中有兩道未解讀的算題,其中一道(以下稱算題[一])爲:
 
算題[一]
(一五五)曰:以粟爲六斗┗,米爲十斗┗,麥爲六斗大半[斗]/
(一五六)有(又)置粟六斗,米十斗,麥六斗大半斗,亦令各以一爲六,已。乃并粟、米、麥,凡卅斗,以物乘之。如法得一斗。不盈
(一五七)斗者以法命之。
 
算題[一]的設問及答案部分的簡文已不存,僅殘留有術文部分。(一五五)簡上部“曰”字之前一字很可能是“術”字。在術文中雖然有“以粟爲六斗,米爲十斗,麥爲六斗大半[斗]”的文句,但是6斗、10斗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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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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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與術文的“乃并粟、米、麥,凡卅斗”不合。這是至今此算題未能解讀的主要原因。
關於算題[一],《嶽麓書院藏秦簡(貳)》說:“此算題現存答案和術文部分,應屬衰分類算題。”註釋者恐怕是將“以粟爲六斗,米爲十斗,麥爲六斗大半斗”當作此算題的答案部分了[11]。
「研究會」則認爲(一五六)簡的“置粟六斗,米十斗,麥六斗大半斗”一句與《算數書》「米粟并」題一樣,這句話表示的是將不同穀物換算成相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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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米的結果。試證明如下:
在《數》粟米類的算題中有幾個公式是將粟換算爲米或將麥換算爲米的:
 
(八四) 以麥求米,三母倍實
(八五) 以粟求米,五母三實
 
(八四)簡意爲:假設將麥換算爲與其麥相同價值的米的話,其容積爲原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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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簡意爲:假設將粟換算爲與其粟相同價值的米的話,其容積爲原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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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據此可知, 算題[一]中“以粟爲六斗”、“米爲十斗”、“麥爲六斗大半斗”分別為“以粟(十斗)爲六斗”和“米(十斗)爲十斗”及“麥(十斗)爲六斗大半斗”的省略,其意爲“粟10斗換算爲米6斗”、“米10斗爲米10斗”、“麥10斗換算爲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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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應該注意的是每種穀物都可以換算爲“米”)。在此有兩個證據:第一,《算數書》「米粟并」題也與此算題一樣,將粟10斗換算爲米6斗;第二,本題各自帶來的粟10斗、米10斗、麥10斗的總和是30斗,與本題術文中“乃并粟、米、麥,凡卅斗”的一句吻合。
綜上所述,算題[一]的計算可概括為:
粟10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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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米6斗
麥10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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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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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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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算題[一]的意思是:三人各自帶來粟10斗、米10斗、麥10斗,將三種穀物混合之後,按照換算爲米的6斗 :10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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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之比率再分配給三人。這裡用的術即上述的「米換算術」。
《數》有另外一道算題(一三七+一三八)也屬於「米粟并類算題」,其設問部分與從算題[一]術文推測出的設問部分非常類似。但是,與算題[一] 所不同的是,在此算題中殘存有設問及答案部分,所以可以視爲已“解讀”的算題。(本文稱此算題爲算題[二])。
 
算題[二](①設問部分, ②答案部分)
① 一人負米十斗,一人負粟十斗,[一人]負食十斗。并裹而分之,米、粟、食各取幾可(何)?
② 曰:米取十四斗七分斗二┗,粟[取]八斗七分[斗] /四,食取七斗七分[斗]一。
食二斗當米一斗。
 
算題[二]意爲:三人各自帶來米10斗、粟10斗、食10斗,三者混合爲30斗,按照米10斗、粟10斗、食10斗的價值進行比例分配。“食”爲何物不明,大體是穀物的一種吧。因算題[二]沒有術文,此題的解法不明,但從“食二斗當米一斗”一句可知與算題[一]及《算數書》「米粟并」題一樣,算題[二]也是將粟10斗及食10斗換算爲相同價值之米的。將食換算爲相同價值的米時,其容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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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食10斗爲米5斗。與算題[一]及《算數書》「米粟并」題一樣,粟10斗爲米6斗。所以用的也是「米換算術」。將米、粟、食換算爲米,能求得比率如下:
米10斗 :粟10斗 :食10斗=米10斗 :米6斗 :米5斗=10 :6 :5
按此比率將米、粟、食各10斗混合的30斗分配給三人:
米的物主應得份額=(30×1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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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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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的物主應得份額=(30×6)÷(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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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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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的物主應得份額=(30×5)÷(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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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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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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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答案都與算題[二]的答案一致。雖然算題[二]的術文已不存,但如要予以復原的話,根據算題[一]的術文,其簡文很可能是:
 
術曰:以米爲十斗,粟爲六斗,食爲五斗。又置米十斗,粟六斗,食五斗,已。乃并米、粟、食,凡卅斗。以物乘之。如法得一斗。不盈斗者以法命之。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算題[二]的註釋者雖然也給出了與此幾乎同樣的計算公式,可是他們說:此題應屬於衰分大類中的反衰類問題。它與《九章算術》「衰分」章的「今有甲持粟三升,乙持糲米三升,丙持糲飯三升。欲令合而分之,問各幾何?」是完全同型的問題,方法也應是同種方法。他們斷定算題[二]是用《九章算術》的返衰術來進行計算的。「研究會」雖然也承認算題[二]的設問與《九章算術》的算題完全相同,但認爲將算題[二]解釋爲返衰術的計算是完全沒有根據的。如果認爲這裡使用了「米換算術」進行計算並解答問題的話,則是非常自然的。
 
在此,讓我們回到算題[一]。由於算題[一]缺少術文前面的簡文(即設問及答案部分),所以其内容也難以理解。但是,由於算題[一]與算題[二]都屬於「米粟并類算題」,所以依照算題[二]可以將算題[一]的全文復原如下:
 
算題[一]的復原案(①設問 ②答案 ③術文)
① 一人負粟十斗,一人負米十斗,一人負麥十斗。并裹而分之,粟、米、麥各取幾何?
② 曰:粟取七斗又十七分斗十六,米取十三斗又十七分斗四,麥取八斗又十七分斗十四。
③ 術曰:以粟爲六斗,米爲十斗,麥爲六斗大半斗。有(又)置粟六斗,米十斗,麥六斗大半斗,亦令各以一爲六,已。乃并粟、米、麥,凡卅斗。以物乘之。如法得一斗。不盈斗者以法命之。
算題[一]的內容是:三人各自帶來米10斗、粟10斗、麥10斗,將每種穀物各換算爲相同價值的米即“以粟爲六斗,米爲十斗,麥爲六斗大半斗”。總之,算題[一]與《算數書》「米粟并」題同樣,也使用了「米換算術」。下面一句“亦令各以一爲六”,就是說:將粟、米、麥的比率各乘以6,這是爲了將麥「六斗大半斗」的分數化爲整數。不乘以3而乘以6,在《算數書》少廣題[13]有“下有三分,以一爲六”一句,也許是類似的情況吧。《數》少廣題中雖未發現“下有三分,以一爲六”的文字,卻多有“下有四分”一類的表達。
粟10斗 :米10斗 :麦10斗=米6斗 :米10斗 :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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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1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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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6 :60 :40 = 9 :15 :10
下面的“已”字是說:求得此比率之後,以這三個比率之和爲法。將粟、米、麥各10斗混合為30斗,即“乃并粟、米、麥,凡卅斗”。於是,按照已得的比率進行比例分配。所謂“以物乘之”是說:將混合穀物30斗乘以每個比率。“物”可能是指粟、米、麥的每個「比率之數」[14]。“如法得一斗”是將30斗乘以每個「比率之數」,再以所得數除以法(比率的合計)。
“以物乘之。如法得一斗”一句雖然與「米粟并」題的表現方式頗有不同,但從以上分析可知,二者的計算次序完全一致。從而,粟、米、麥的各物主應得份額的計算如下:
粟的物主應得份額=(30×9)÷(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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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的物主應得份額=(30×15)÷(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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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的物主應得份額=(30×10)÷(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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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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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算題[一]的答案,正與上述復原文②相當。
構成一個算題,須具備①設問②答案③術文等三個要素。算題[一]沒有①及②,算題[二]沒有③,雖然都不完整,但是可以互相補充,從而恢復原文。
  兩者相互對照可知,算題[一]是粟、米、麥的分配問題,算題[二]是米、粟、食的分配問題,只不過在後者中“食”代替了前者的“麥”。可見,兩者都屬於「米粟并類算題」。進而可以斷定在算題[二]中用的術也應是「米換算術」。因此,可知《嶽麓書院藏秦簡(貳)》註釋者認爲此算題使用了《九章算術》返衰術的觀點是不可取的。
 
四、《數》衰分類的未解讀算題(2)
在《數》衰分類之中,還有下面一道未解讀算題(以下稱算題[三]):
 
算題[三]
(一五四)/米、粟且各得幾可(何)?曰:米取三斗有(又)廿七分升<斗>廿四┗,粟取三斗有(又)廿七分升<斗>三。
 
算題[三]僅殘存有設問部分的末尾及答案部分,而且註釋者對此未做任何解釋[15]。
我們先從設問部分加以研討。首先,從算題[三]的殘存部分及復原後的算題[一][二]進行類推,假定算題[三]的內容爲:米及粟的物主先帶來粟、米多少斗,然後將混合穀物用「米換算術」進行分配。此算題的答案部分有“米取三斗有(又)廿七分升<斗>廿四,粟取三斗有(又)廿七分升<斗>三”的内容,所以兩者之和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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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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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此計算可以看出兩個事實:(1)將帶來的米及粟合爲7斗。(2)對兩位物主進行分配的比率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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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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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84=5 :4。即按此比率將7斗分配給物主。
在這裡,假設物主各帶來的是米x斗與粟(7-x)斗。將粟(7-x)換算爲米時,由於其容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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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粟(7-x)斗相當於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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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因爲分配比率是5 :4,結果,可得以下的比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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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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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從這個比例式得到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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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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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這個計算式求解,即能求得米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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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斗。粟容積爲7-3=4斗,因而可知,米的物主帶來的是3斗,粟的物主帶來的是4斗。從以上的計算過程中,我們可以斷定:算題[三]的設問內容是:將帶來的米3斗及粟4斗混合之後,按照換算爲米的比率分配給兩個物主。因而算題[三]也屬於「米粟并類算題」。
下面,讓我們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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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題[三]的術。與算題[一][二]一樣, 將算題[三]的粟4斗換算為米的話,即
粟4斗=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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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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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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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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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因而米3斗與粟4斗的價值比率爲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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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值中有分數,所以將兩者同乘以5,將比率化爲整數。
米3斗 :粟4斗=米3斗×5 :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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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5=15 :12
15 :12的比率雖然可以化簡爲5 :4,但依照《算數書》【23】「粟米并」題的做法,這裡我們依然使用15 :12的比率進行計算。
 
粟米并。米一、粟二,凡十斗。精之,爲七斗三分升<斗>一。术(術)曰:皆五,米粟并爲法。五米,三粟。以十斗乘之爲實。
 
[今譯]
粟米并。米與粟爲1 :2,合計10斗。將其精白(舂得米)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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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術曰:米1、粟2各自乘5倍之後的得數(15),相加作為法。米1乘以5倍,粟2乘3倍(相加為11),以10斗乘11的得數作為實。
 
「粟米并」題假設將原來的粟、米的體積各擴大5倍的話,換算爲米時,米乘以5倍,粟乘以3倍。即當時求解米粟的換算問題時,一般使用“五米、三粟(米乘以5,粟乘以3)”的計算法。算題[三]也一樣,將米3斗乘以5,得15,將粟4斗乘以3,得12,從而通過上述的計算,即可得到米3斗及粟4斗的米價值比率15 :12。當時對15 :12的比率並不化簡為5 :4,仍使用15 :12。
使用此比率對混合米、粟的7斗進行分配,米、粟各物主應得的份額爲:
米的物主應得的份額=(7×15)÷(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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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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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的物主應得的份額=(7×12)÷(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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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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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答案與算題[三]的答案以及保留分數不做約分的方法是一致的。
基於以上的論證,算題[三]可復原如下:
 
算題[三]的復原案(①設問 ②答案 ③術文)
① 一人負米三斗,一人負粟四斗。并裹而分之,米、粟且各得幾可(何)。
② 曰:米取三斗有(又)廿七分斗廿四,粟取三斗有(又)廿七分斗三。
③ 術曰:(以米三斗爲三斗),粟四斗爲二斗五分斗二。又置米三斗,粟二斗五分斗二,亦令各以一爲五,已。乃并米、粟,凡七斗,以物乘之。如法得一斗。不盈斗者以法命之。
 
算題[三]有一個特點:與算題[一][二]和「米粟并」題以及《九章算術》衰分章的算題不同,兩位物主帶來的穀物的體積各自不同。因而,嚴格地說算題[三]不屬於「米粟并類算題」,不過算題[三]的內容也是「穀物分配算題」,而且解答問題時也使用了「米換算術」。所以歸根到底,算題[三]仍可以視為屬於「米粟并類算題」。算題[三]雖然也可能是使用《九章算術》返衰術進行解答的,但正如下一節所說明的那樣,其計算是相當複雜的。
 
五、《九章算術》的返衰術
如上所述,《九章算術》衰分章有以下「穀物分配算題」一題:
 
今有甲持粟三升,乙持糲米三升,丙持糲飯三升。欲令合而分之,問各幾何。答曰:甲二升一十分升之七,乙四升一十分升之五,丙一升一十分升之八。
術曰:以粟率五十、糲米率三十、糲飯率七十五爲衰,而返衰之、副并爲法。以九升乘未并者各自爲實。實如法得一升。
 
[今譯]
現在甲持粟3升,乙持糲米3升,丙持糲飯3升。欲將所持物混合之後對甲、乙、丙另行分配。問:各自分得多少?答曰: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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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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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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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術曰:以粟率50、糲米率30、糲飯率75爲衰,而對此做返衰,另以各率之和爲法。以9升乘以未混合的返衰的各數,各自爲實。以法除實可得以升爲單位的答案。
 
此算題意爲:三人帶來同體積的不同穀物,再按照各自所持穀物價值進行分配。此算題的內容雖屬於「米粟并類算題」,但其使用的術卻是完全不同的。
《九章算術》里使用的術爲「返衰術」[16]計算法。
首先設定粟50、糲30、糲飯75的各自比率[17]。這些比率在相同價值之下,各穀物之間的體積比率叫做“衰”。其次,給出它們的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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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做“返衰”,將這些返衰的數值先化爲整數值,然後再用這些整數的比率做比例計算,即「返衰術」。此過程可圖示如下:
 
粟3升
糲米3升
糲飯3升
①   衰(穀物間的率)
50
30
75
②   返衰(置①的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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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將②的分母用50×30×75通分之後,去掉分子
30×75
50×75
50×30
③   將③的各比率化簡
3
5
2
⑤ 將粟、糲米、糲飯混合之9升按④的比率進行比例配分
(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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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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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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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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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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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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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是否進行分數的約分以外,此術與「米換算術」在①-③次序上是不同的。
此返衰術的缺點在於,得到3 :5 :2的比率之前的計算過程(①-④)過於繁雜。另外,如果所攜帶的穀物在量上有所不同的話,計算就更加複雜。作爲例證,我們試以返衰術對算題[三]做出解答的話,其次序如下表所示:
 
 
米3斗
粟4斗
①  衰(穀物間的率)
30
50
② 返衰(置①的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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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將②的分母用50×30×75通分之後,去掉分子
50
30
④   將③的各比率做簡約
5
3
⑤ 對④的各率乘以米、粟的斗數(得「包括斗数在內」的比率)
5×3斗=15
3×4斗=12
⑥ 將米、粟混合的7斗用⑤的比率做比例分配
(7×15)÷(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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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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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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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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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見,計算過程至④纔能得到米3斗及粟4斗的換算比率的5 :3。
算題[三]中,由於欲將米3斗與粟4斗一類不同量穀物混合之後進行分配,而無法對混合穀物的7斗按照5 :3的比率進行分配。所以在分配之前,須先求得「含斗數」的比率,然後可以按照此比率進行比例分配。就是説在上表的⑤中,先得將④的米率5乘以米斗數3得15,然後將④的粟率3乘以粟斗數4得12,於是得到15 :12的比率,進而按此比率對7斗進行分配 (即⑥所表示的計算)。關於⑥的計算,與「米換算術」是完全一樣的。
粟及米的換算是《數》粟米類題的基本問題,所以同等量的米及粟的價值比率為5 :3這一點,如上述《算數書》「粟米并」題亦存在此比率那樣,看來這是個被普遍認同的事實。如果是這樣的話,《嶽麓書院藏秦簡(貳)》注釋中所說的這裡使用了返衰術求5 :3之比率的觀點就很難想象了。
因此,返衰術與「米換算術」的差異在於求比率的方法是不同的。比較兩術可知,在求比率的過程上,「米換算術」比返衰術簡單得多。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所要分配的穀物種類更多,而且各自穀物的份量不一樣的話,用返衰術求比率的計算將會更加複雜。
 
最後,讓我們嘗試一下, 用「米換算術」對《九章算術》的算題做出解答。
先將三人帶來的「粟三升、糲米三升、糲飯三升」各自換算爲與之價值相等的米(糲米不需換算)。
粟3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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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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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糲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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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糲飯3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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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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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糲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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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它們的比率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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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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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分母中有5,所以將算式全體乘以5,可得比率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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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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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5 :6 (=3 :5 :2)
雖然9 :15 :6的比率可以約分爲3 :5 :2,但在計算上仍舊用9 :15 :6比率。按照這一比率對9斗進行分配,就得到各物主應得的份額:
粟的物主應得份額=(9×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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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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糲米的物主應得份額=(9×15)÷(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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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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糲飯的物主應得份額=(9×6)÷(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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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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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進而對這些答案的分數部分以3做約分,就得到《九章算術》的答案。
如此可知,先將各種穀物換算爲米的「米換算術」比返衰術簡單得多。不過,在後代成書的《九章算術》中,「米換算術」被返衰術取代了。其中的原因究竟如何,尚有待今後的繼續研討。
 
附記:這編論文的日文版發表在大阪產業大學論集人文・社会科学編18(2013年6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3年11月19日15:25。)
[1]《數》 是以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蔵秦簡(貳)』(上海辞書出版社、2011年12月)形式出版的。
[2]參見『嶽麓書院蔵秦簡(貳)』序言。
[3]中国古算書研究会的構成員: 張替俊夫(代表)、大川俊隆、小寺裕、角谷常子、武田時昌、田村三郎、田村誠、馬場理惠子、馬彪、吉村昌之。
[4]大川俊隆「嶽麓書院蔵秦簡『数』譯注稿(1)」,(大阪産業大学論集人文・社会科学編16(2012年10月))。
[5]田村誠「嶽麓書院蔵秦簡『数』譯注稿(2)」馬場理惠子、吉村昌之「嶽麓書院蔵秦簡『数』訳注稿(3)」,角谷常子「嶽麓書院蔵秦簡『数』訳注稿(4)」,(大阪産業大学論集人文・社会科学編17-19(2013年2月-10月))。
[6]小寺裕‧張替俊夫「嶽麓書院蔵秦簡『数』訳注稿(5)」預定明年2月發表。
[7]關於《算數書》,參見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編《漢簡『算數書』-中國最古の數學書》。本文引用《算數書》算題時使用了本書的算題號碼。
[8]關於穀物換算計算,參見注6所引用論文頁31揭載的「穀物換算表」。
[9]米及粟本是同一穀物,只不過是碾米程度不同,但本論裡把它們當作異種穀物。
[10]《算數書》【18】粟求米題講述了將粟容積換算爲與其價值相等之米容積的方法。「粟求米,三之,五而一」,即將粟容積擴大3倍,然後除以5,就得到米容積。
[11]關於算題[一], 『嶽麓書院蔵秦簡(貳)』除此注以外,沒有其他的說明。
[12]《九章算術》粟米章開頭:“粟率五十,糲米三十,‧‧‧,菽、荅、麻、麥各四十五”,這些數字表示了相同價值的粟、糲米、菽等的容積比。
[13]關於《算數書》「少廣」題,參見注7所引書的p1。
[14]《國語·周語上》云“王曰: 虢其幾何?對曰:昔堯臨民以五。今其胄見。神之見也,不過其物」。韋注云“物,数也。”
[15]關於算題[三], 『嶽麓書院蔵秦簡(貳)』未做任何注釋。
[16]關於「返衰術」,參照角谷常子、張替俊夫「『九章算術』譯注稿(7)」(大阪産業大学論集人文・社会科学編8(2010年2月))注(25)。
[17]參看注12。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19.html

以上是关于嶽麓書院藏秦簡《數》衰分類未解讀算題二題的解讀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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