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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 秦始皇,中国古代史,刑徒,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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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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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臺灣大學歷史学研究所、臺灣大學歷史學系)
2012年11月1-2日,得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張春龍先生之助,游逸飛與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研究生譚競男、竇磊、肖芸曉,(高雄)中山大學中文系研究生曾秀雲,一同前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里耶鎮考察,略窺二千年前秦朝在此設置遷陵縣治的山川形勢。游逸飛等人又在里耶秦簡博物館館長陪同下,參觀了館內展出的全部簡牘。由於里耶秦簡博物館地處僻遠,里耶秦簡研究者又遍及全球,學者多未能寓目館藏簡牘。今得整理者張春龍先生惠允,公布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簡牘的部分釋文,以供學界同好進一步研討。
為了公布盡可能準確的釋文以供學界參考,游逸飛與陳弘音在展廳展出的釋文基礎之上,核對當場拍攝的原簡照片(限於條件,照片不一定清晰)以校訂釋文,並做初步的標點與注釋。[1]其間錯誤在所難免,祈請方家指正
一  第九層
9-14正: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2],貳春鄉茲[3]爰書[4]:「南里[5]寡婦憗[6]自言:『謁豤(墾)草田,[7]故桒(桑)地,百廿步,[8]在故
步北,[9]恒以為桒(桑)田。[10]』」
三月丙辰,貳春鄉茲敢言之:「上。敢言之。」/詘手[11]
背:[12]
四月壬戌,[13]日入,戍卒寄[14]以來/瞫發 詘手[15]
9-19正第一欄:[16]
入米二石。
入米一石。
丞食一石一斗。
疾已食米一石三斗。
第二欄:
出米二石,予疾已室。
入囗米二石。
入術(秫)[17]米二石。 .凡食米三石。
入道(稻)[18]米八斗一升,[19]不僕一斗二參,行食一斗。
第三欄:
……
第四欄:
鬻米[20]八十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囗囗食丞主米。
囗囗囗米囗囗
第五欄:
一參米秏(耗)半升。[21]
囗囗囗囗
鬻米半四。[22]
第六欄:
鬻米半四。
囗囗囗囗
囗囗囗囗
背:
二月冢子
丁酉ㄥ
戊戌ㄥ
己亥ㄥ
庚子ㄥ
辛丑ㄥ
壬寅ㄥ
癸卯ㄥ
甲辰ㄥ
乙巳ㄥ
丙午ㄥ
丁未ㄥ
戊申

己酉
庚戌
囗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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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丞
主上
食三
斗參
囗食
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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囗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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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已去[23]
oo
甲辰
疾[24]
已去
出囗
三斗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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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舍

辛亥
壬子ㄥ
癸丑ㄥ
甲寅
乙卯
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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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正面第一欄:
/ .出米五斗,予疾已室。
入米三石。  .出米一石,予疾已室。
丞主下行鄉,食米三升。[26]
第二欄:
丞主食米一石五斗二駟(四)。
疾已食米一石一斗二駟(四)。
第三欄:
出半斗囗醬。
.正月餘米八斗一駟(四)。
正月冢子
丁卯
戊辰
己巳
庚午
辛傳未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丁丑
戊寅
己卯
庚辰
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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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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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
囗囗

辛巳
壬午
癸未
甲申
乙酉
丙戌
丁亥
戊子
己丑
庚寅
辛卯
壬辰
癸巳
甲午
乙未[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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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元年少
內金錢
日治笥[28]
9-29:
/胄十八,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幾(機)百一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萬九百九十,
/千二百八十四物,同券齒。[29]
9-38:
以故事校囗不如守府期會,期會[30]事皆急。
9-39:
律曰:「已豤(墾)田,輒上其數及戶數。戶嬰之。」[31]
9-43:[32]
高里戶人,大女子杜衡。[33]
9-46:
遷陵丞自發,[34]
以郵行。洞庭。
9-285:
金予二百六十四,有矜。[35]
9-337:
囗[36]隸小上造臣,黑色,長可六尺,年十五/
9-712+9-758正:
六月壬午朔戊戌,[37]洞庭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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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下囗聽書從事。臨沅
下[39]𡩡(索)、[40]門淺、零陽、上衍,[41]各以道次傳。[42]別書[43]臨
沅下洞庭都水,[44]蓬[45]下鐵官。[46]
皆以郵行。書到,相報;不報,追。臨沅、門淺、零陽、
上衍、囗言書到,署兵曹發。/如手。[47]道一書[48].以洞庭候印[行事]
背:
遷陵報,酉陽署主令發。
急報,零陽金布發,恒署丁四,
酉陽報,充署令發。[49]
七月己未水十一刻,刻下十,都郵人囗以來/囗發[50]
9-728第一欄:
守丞柏五十五日|
守丞平五十七日|
守丞固[51]二百十二日
令佐俱[52]六四日|
令佐唐[53]六百囗日|
令佐囗百八十日|
第二欄:
守囗卌四日|
守囗三百一十日|
佐義[54]卌四日|
佐囗三百一十日
9-739:
/五月庚寅,旦,過酉陽都郵。[55]
9-757:
更戍卒士五城父成里產,長七尺四寸,黑色,年卅一歲,族[56]/。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甲辰。[57]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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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陵守丞銜、[58]前令/
9-762:
徑廥:[59]粟米[60]一石九斗少半斗。[61]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62]田官守敬、[63]佐壬、[64]稟人顯[65]出稟屯戍士五(伍)巫狼旁久鐵。[66]
令史扁[67]視平。  壬手。
9-1112正:[68]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69],唐亭[70]叚(假)校長[71]壯敢言之:[72]「唐亭
旁有盜,可卅人,壯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謁
遣囗索[73],敢言之。」/[74]二月辛巳,[75]遷陵守丞敦狐[76]敢告尉、告鄉主:「以律
背:
令從事。尉下亭鄣署士吏[77]謹備。[78]貳[春]鄉上司馬丞。[79]」/亭手[80]/即令
走涂行。[81]
二月辛巳

抗美援朝的中国历史故事

不更輿里[82]戌[83]以來/丞[84]半[85] 壯手[86]
9-1130:
卅二年十月
以來,廷倉、
司空曹已
計。[87]
9-1131:
卅三年十月
已盡五月,吏
曹以(已)事
笥。[88]
9-1138:
卅七年,遷陵庫工用計[89]受其貳春鄉䰍:[90]
桼(漆)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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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十一升,榦重八。[91]
9-1356:
金矛刃一百六十五   囗
9-1369:
/遷陵隸臣妾積千四百/[92]
/署
9-1392:
/啟陵鄉/
9-1408:
遷陵少內/
買徒隸用錢囗囗萬三千囗
少內囗佐之囗/[93]
9-1594:
金布書一封,丞印,詣洞庭泰守府。[94]
卅年五月壬戌,水十一刻刻下三,守府快以來。[95]
9-1625:
南里[96]不更公孫黚受令。[97]
9-1867正:
九月戊戌朔壬申,[98]酉陽丞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當騰騰,敢告主。」/
囗囗
背:
囗囗囗庚/
後九月丙戌[99]水十一刻刻下盡,隸妾囗以來/敞發[100]
9-1869正:
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101]田官守顧[102]敢言
之:「上豤(墾)田課[103]一牒,敢言之。」
背:
八月庚寅日入,顧以來/援發[104] 顧手[105]
9-2045:
/囗計元年餘甲三百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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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廿一、枚五、石鞮瞀[106]/
/緯四斤二兩  .凡四萬四千/[107]
9-2064:
東成[108]戶人士五夫。
妻大女子沙。
子小女子澤若。
子小女子傷。[109]
9-2084:
/囗丑,貳春鄉囗/
/物故,示囗/
9-2147:
/五十一、臂九十七、幾(機)百一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萬九百九十八、𢧢(戟)二百
/齒[110]
9-2159:
/囗洞庭郡,洞庭郡賦遷陵,遷陵/[111]
9-2273:
元年遷陵隸臣妾積二百四人[112] 倉守士五敦狐/
毋囗囗囗          視事三囗囗 /
9-2287:
四月己巳,囗囗郙。[113]
庚午,囗望夷鄉。[114]
辛未,囗亭。[115]
壬申,到臨沅。[116]
癸亥,臨沅留。
甲戌,臨沅留。
乙亥,臨沅留。
五月丙子,[117]水大留。
丁丑,留。
戊寅,留。
己卯,留
庚辰,囗之囗陵鄉。
辛巳,/
壬午,囗
癸未,/
甲申,/
乙酉,/
丙戌,/
丁亥,/
戊子,/
己丑,/
庚寅,/官。
辛卯,/
壬辰,囗鄉。
癸巳,/
甲午,/
乙未,/
丙申,/
丁酉,/
戊戌,/
己亥,/
庚子,/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六月乙巳,/
丙午,/
9-2294第一欄:[118]
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119]司空守圂[120]徒作簿。[121]
城旦司寇一人,[122]
鬼薪廿人,[123]
城旦八十七人,
∴硖城旦九人,[124]
隸臣繫城旦三人,[125]
隸臣居貲五人,[126]
.凡百廿五人。[127]
其五人付貳春。[128]
一人付少內。[129]
四人有逮。[130]
二人付庫。[131]
二人作園:[132]平、囗。
二人付畜官。[133]
二人徒養:[134]臣、[135]益。[136]
第二欄:
二人作務:[137]囗、亥。[138]
四人與吏上書守府。[139]
五人除道沅陵。[140]
三人作廟。[141]
廿三人付田官。[142]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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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143]央、[144]閒、[145]赫。
一人學車酉陽。
五人繕官:[146]宵、金、囗、囗、觸/
三人付叚(假)倉信。[147]
二人付倉。[148]
六人治邸。[149]
一人取囗[150]:廄。
二人伐槧:囗、童。[151]
第三欄:
二人伐材:囗、聚。[152]
二人付都鄉。[153]
三人付尉。[154]
一人治觀。[155]
一人付啟陵。[156]
二人為笥:[157]移、昭。[158]
八人捕羽:[159]操ㄥ、囗ㄥ、囗ㄥ、囗/[160]
9-2296第一欄:
錦一丈五尺八寸,度給縣用足。[161]
縵[162]三百廿五丈三尺四寸半寸,度給縣不足三百卅八丈。
白布四百三丈六尺九寸,度給用不足四百一十一丈。
大枲[163]卅六石廿四斤二兩廿二朱(銖),[164]度給縣用不足百五十五石。
錦帷二堵,度給縣用足。
第二欄:
縑帷一堵,度給縣用足。[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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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纓)一,度給縣用足。
絡袍二,度給縣用足。[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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袍二,度給縣用足。
布帷一堵,度給縣用足。[167]
第三欄:
縵帷二堵,度給
縣用足。
絡錦八尺六寸。
9-2307:
都鄉黔首毋濮人、楊人、臾人。[168]
9-2350正: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169],守武[170]爰書:[171]「高里士五吾武自言:『謁豤(墾)草田六畝,
武門外,能囗藉以為田,[172]典囗占。[173]』」
背:
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墾)草囗囗,敢言之。」 銜手
六月丁巳,日[174]水十一刻刻下四,佐銜以來/囗發
9-2352正:
囗囗年三月庚申,啟陵鄉趙[175]爰書:「士五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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蒤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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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曰:『居貣署酉陽,[176]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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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陵拔[177]乘馬囗囗牡兩囗刪取囗囗囗前後各一所,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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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行到暴詔
溪,返上,去溪可八十步,馬不能上,即墮,今死。敢告。』/鄉趙、令史辰、[178]佐見、即、[179]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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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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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死在暴詔溪中,曲首右臥,傷其右囗下一囗,它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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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即以死
馬屬居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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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庚申,啟陵鄉趙敢言之:「上診一牒[180],敢言之。」/見手
背:
三月/丞膻之[181]告囗囗囗囗囗囗當見,以律令負/朝手[182]/即水下七刻,[183]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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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囗囗囗囗囗里士五(伍)敞以來/囗囗
9-2361:
行此書者勿留,
書二月乙亥旦食[184]起詣廷。
附記:本文為游逸飛於2012年9月至11月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訪問的成果之一。在此向提供訪問經費的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惠允訪問並接待的陳偉主任、李天虹副主任,慨允公布展簡的張春龍研究員,居間聯絡的邢義田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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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0:34。)
[1]注釋引用的里耶秦簡若見於《里耶發掘報告》、《里耶秦簡(壹)》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不注出處;若見於張春龍發表的散篇論文,則隨文注明。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2012);陳偉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2012)。
[2]二十七日。里耶秦簡8-1459為貳春鄉於同月八日發出的文書。見陳偉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2012),頁332-333。下文引用里耶秦簡只引簡號,不再詳註出處。
[3]貳春鄉嗇夫茲,又見於8-962+8-1087(三十五年七月)、8-1565(三十五年八月)、8-661、8-1293、8-2121,應為同一人。里耶秦簡裡名茲的縣吏尚有秦始皇三十年六月及三十四年八月的守司空嗇夫(8-1647、8-1635)、三十一年五月的假倉嗇夫(8-1559)、三十四年後九月的遷陵守丞(8-1449+8-1484)、三十五年八月及九月的倉嗇夫(8-824+8-1974、8-2248)、任職時間不詳的守少內嗇夫(8-2359)等,是否為同一人尚須進一步研究遷陵縣吏的遷轉情況。
[4]館藏簡9-2350為秦始皇三十三年六月田守武記錄的爰書,內容為高里士伍吾武請求墾草田六畝。由此可知秦遷陵縣的墾田文書由鄉吏或田吏上報。
[5]南里屬貳春鄉,又可見簡8-661。簡8-1114+8-1150記載貳春鄉下有「貳春亭」、「唐亭」,館藏簡10-1157記載有「東成里」、館藏簡12-849記載有「貳春津」。
[6]寡婦憗自行請求墾田,應為戶人(即戶主)。
[7]8-1519記載了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的墾田、田租及戶數。其中貳春鄉共墾田二十六頃三十四畝,寡婦憗所墾之田當在其中。該文書又記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墾田不須納租,寡婦憗或在其中。
[8]一畝長二百四十步,故寡婦憗僅開墾半畝。
[9]當指在原來所墾田畝之北。
[10]可知秦代田地種類已有「桑田」,西漢晚期胥浦〈先令券書〉記載遺產有「桑田二處」,或承秦制。參李解民,〈揚州儀徵胥浦簡書新考〉,收於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449-457。
[11]簡8-1466記載詘曾自言身分為士五,籍貫泥陽。詘抄寫的文書尚見簡8-1122、8-1148、8-1483、8-1492。
[12]受限於展覽方式,參觀里耶秦簡博物館展出的簡牘,均只能見到一面。本文公布的簡牘背面釋文,均直接引用於展廳說明牌,無法核對原簡照片。
[13]簡8-998記載「卅五年四月己未朔」,壬戌為四日。該爰書於三月二十七日寫好上呈,四月四日傍晚遷陵縣才收到,已隔六日,貳春鄉治距離遷陵縣治或有一定距離,交通往來甚至可能須透過館藏簡12-849記載的「貳春津」。
[14]8-1293亦為戍卒寄傳遞的文書。8-1734「今寄行書事已」應指寄傳遞文書完成。
[15]正面的「詘手」為抄寫爰書的書手紀錄,背面的「詘手」則是抄寫爰書及敢言之的內容的書手紀錄。無論原始爰書抑或本文書,均由茲經手,詘抄寫。
[16]該簡釋文尚可參考張春龍,〈里耶秦簡中記錄疾已等人用餐情況的簡牘〉,宣讀於國立臺灣大學中文系、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芝加哥大學顧立雅古文字學研究中心主辦,「2007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7,臺北),頁1-7。
[17]「術」通「秫」,二字音韻均為船母物部。簡8-200+8-296有「秫」,應即糯米。古書中「術」與「遂」常通假,而《史記.魯周公世家》「東門遂殺適立庶」,司馬貞《索隱》記載「遂,鄒誕本作秫。」「秫」與「遂」通,「遂」與「術」通,「秫」遂可與「術」通。參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頁555。
[18]「道」通「稻」,二字音韻均為定母幽部。古書通假之例見《左傳》襄公五年《春秋經》「仲孫蔑衞孫林父會吳于善道」,《公羊傳》、《穀梁傳》均作「善稻」。參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頁778。
[19]原有勾識符號「ㄥ」。
[20]「鬻」又見於簡8-1718,《里耶秦簡牘校釋》指出「鬻」既通「煮」,又通「粥」。
[21]「一參米耗半升」指三分之一單位的米損耗半升,可知三分之一單位必大於半升,「一參米」應為米三分之一斗。上海博物館藏「始皇詔銅方升」實測容量為650毫升,約三分之一秦斗。「三分之斗」為秦代常用的米糧計算單位。參劉慶柱、白雲翔編,《中國考古學:秦漢卷》(北京:中社科,2010),頁760。
[22]「半四」,四分之半,即八分之一,單位疑為斗。下引館藏簡9-20性質與9-19一致,其記載「一駟(四)」為四分之一斗,「二駟(四)」為四分之二斗,為其旁證。四分之一斗為秦代常用的米糧計算單位,考古學者認為「秦量在斗、升之外,還有半斗、三分之一斗、四分之一斗等系列,以滿足當時的實際需要」參劉慶柱、白雲翔編,《中國考古學:秦漢卷》(北京:中社科,2010),頁760。
[23]或指「疾已」不在,未領米。
[24]「疾」應與下欄(丙午)「己去」連讀為「疾已去」,指乙巳、丙午兩日,疾已均未領米。
[25]第三十日,二月為大月。
[26]據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傳食律》的規定,驛傳供應來人的每日食米量或半斗、或一斗。丞主下鄉僅食米三升,應為一餐份量,可見丞主所下的鄉並不遠,應在當日來回的距離之內。
[27]第二十九日,正月為小月。下一日為「丙申」,再下一日為「丁酉」,恰為館藏簡9-19二月食米表格之首日,頗疑本簡末闕「丙申」日的紀錄,館藏簡9-20、9-19的紀錄可以密接,是某年正月及二月丞主與疾已的食米紀錄。本簡若無闕漏「丙申」日的紀錄,則簡9-20、9-19並非同一年的紀錄。
[28]此簡為楬,頭作半圓形,楬首塗黑,原應置於少內儲藏金錢之笥。據此,簡8-1776釋文「廷金布囗【治笥】」(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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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校訂為「廷金布日治笥」。該簡為殘楬,原應置於縣廷金布曹之笥。
[29]簡8-458為「遷陵庫」的武器裝備物資紀錄,本簡「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弦千八百一」的紀錄亦見於簡8-458,惟「冑十八」與簡8-458的「冑廿八」少了十件冑,可知本簡亦為「遷陵庫」的武器裝備物資紀錄,而且紀錄時間應相距不遠,否則物資數量不會大抵一致。正因如此,或可據本簡的「矢四萬九百九十」,將簡8-458的「矢四萬九百囗」的「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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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為「九十」(同簡「九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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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簡8-458推測本簡「冑十八」之前有甲、甲兜、鞮瞀的數量,「矢四萬九百九十」之後(簡首第二行)有戟的數量;簡8-458的物資總數為43827,本簡「千二百八十四物」前一字必為數字,數字之前則可推測為「四萬」。簡末的「同券齒」似乎暗示簡側有刻齒。然而性質相同的簡8-458並無刻齒。而簡8-1554雖記載「凡十一物,同券齒」,側面仍無刻齒,這是因為該簡為都鄉守沈製作,是關於財產繼承的爰書,都鄉守沈所過目的「券齒」顯然刻在券書(或即先令券書)之上,爰書則不必刻齒。參[日]大川俊隆、籾山明、張春龍,〈里耶秦簡中の刻齒簡と《數》中の未解譯簡〉,《大阪產業大學論集》第18號(2013,大阪),頁15-60。因此本簡側面應無刻齒,「同券齒」應指另一件上有「/千二百八十四」的刻齒券書,至今未睹。
[30]「期」「會」二字下皆有重文號「=」。
[31]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規定:「縣道已豤(墾)田,上其數二千石官,以户數嬰之,毋出五月望。」顯承秦律。簡8-1519記載:「遷陵卅五年豤(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税田四頃囗囗,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𧗿(率)之,畝一石五,户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𧗿(率)六斗。」「嬰」通「纓」,有「繫」之意。簡8-1519指列出每戶的平均田租,本律指列出每戶的平均耕種面積。
[32]本簡已見於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2009),頁188-195。
[33]本簡為女子出任戶主(戶人)的明確例證。高里屬都鄉,見簡8-1443+8-1455、8-1537、8-1554等相關爰書。簡8-651記載:「啓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啓封當踐十二月更」,啟封為都鄉高里人,卻在啟陵津擔任擺渡船夫,都鄉與啟陵鄉或相鄰,甚至隔水相望、以水為界。
[34]「自發」又見於簡8-206、8-272、8-1065、8-1817、館藏簡16-1010,《校釋》認為是「自己拆閲」之意。由此可見本簡是由遷陵縣丞親自拆閱的文書,發出文書者當為洞庭郡。其他「遷陵以郵行洞庭」的文書均應為洞庭郡發出,遷陵縣收件。
[35]相關記載有8-1446「囗囗金予爲囗洞發囗發」、館藏簡9-1356「金矛刃一百六十五 囗/」。
[36]據簡9-328「東成戶人不更已夏隸大女子瓦」的詞例,「隸小上造臣」之前應為其依附的主人,囗為主人之名,主人資料應書於他簡,本簡編聯於次。本簡揭示「隸」亦可擁有爵位,秦爵涵蓋範圍之廣泛,值得深究。簡9-328見於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2009),頁188-195。
[37]據簡8-17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可知本簡為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的文書。
[38]目前所知秦代的洞庭郡守可製表如下:
年月
郡守正式/代理
郡守名
簡號
(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至三月


16-6、16-5
三十一年六月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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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
三十三年正月至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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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簡12-1784
三十四年六月


8-755~8-759
三十四年七月


8-755~8-759
三十四年七月至八月


8-1523
「禮」於秦始皇二十七年與三十四年均任正式洞庭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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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代理洞庭郡守僅見於三十一年六月,很可能只是代理「禮」的職務。
[39]據此文例,簡8-159背第一行「令囗囗囗𡩡(索)」應釋為「令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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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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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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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𡩡(索)」。
[40]此處原有斷句符號「ㄥ」。
[41]于洪濤、鄭威、莊小霞均據簡8-159「𡩡(索)、門淺、上衍、零陽」,復原文書傳遞的路線及諸縣的位置。然而本簡「零陽、上衍」順序顛倒(下同),若非書寫隨意之故,便反映文書傳遞路線及零陽、上衍的位置尚待進一步研究。參于洪濤,〈試析里耶簡「御史問直絡裙程書」〉,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2.5.3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06;鄭威,〈里耶秦簡牘所見秦即墨、洞庭二郡新識〉,宣讀於復旦大學歷史系、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主辦,「簡牘文獻與古代史--第二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3.10.19-20,上海),頁212-224;莊小霞,〈《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洞庭郡、南郡屬縣考〉,收於卜憲群、楊振紅編,《簡帛研究二○一二》(桂林:廣西師大,2013),頁51-63。
[42]據此文例,簡8-159背第一行「囗囗囗以次傳」應釋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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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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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傳」。
[43]據此文例,簡8-159背第一行「以次傳囗囗囗囗囗」應釋為「以次傳。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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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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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囗囗囗」。
[44]簡8-29+8-271「遷陵司空守茲付洞庭都/」,「都」下一字疑即「水」。
[45]「蓬」又見於簡8-109+8-386、8-1558,《校釋》懷疑是縣名,甚是,本簡可證「蓬」為洞庭郡屬縣之一。本簡洞庭郡守下令給臨沅、𡩡(索)、門淺、上衍、零陽、蓬、遷陵、酉陽、充九地,鄭威與莊小霞已指出其餘八地均為洞庭郡屬縣。此外洞庭郡守還下令給都水、鐵官,二者應為洞庭郡轄下的都官。
[46]「鐵官」又見館藏簡10-673「鬼薪蒼輸鐵官」。此外本行字與字的間距極大,不知何故。
[47]簡16-6、16-5為洞庭郡守禮的下行文書,書手亦為「如」。簡8-1128有「尉史如」。
[48]據此文例,簡8-159背第三行「囗囗囗囗一書」應釋為「囗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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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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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
[49]據此文例,簡8-159背第五行「酉陽報囗報囗署令發」應釋為「酉陽報,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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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令發」,囗囗似乎只是倒印文。
[50]據此文例,簡8-159背第五行「刻下五囗囗囗囗」應釋為「刻下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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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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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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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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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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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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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囗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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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下墨跡疑為倒印文。
[51]「守丞固」又見於簡5-1、8-653。
[52]「令佐俱」又見於簡8-891+8-933+8-2204、8-1751。
[53]「令佐唐」又見於簡8-919。
[54]又見於簡8-890+8-1583。
[55]類似格式又見簡8-1432,《里耶秦簡牘校釋》已指出是以郵行書的紀錄。
[56]據簡8-1555「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年丗七歲,族王氏。」的格式,族應指族姓,後缺「囗氏」二字。
[57]第十一日。
[58]「守丞銜」尚見於簡8-1008+8-1461+8-1532(三十五年六月)、簡8-359、8-1060+8-1405、8-2001、8-2130。「倉銜」則見於簡8-1517(三十五年三月)、8-1167+8-1392(三十五年四月)、

用故事讲述中国历史的书

8-1354、8-1755。兩者若為一人,則可推測秦始皇三十五年六月代理遷陵縣丞銜的本職是倉嗇夫。館藏簡9-2350(三十三年六月)有「佐銜」,或與簡8-1522「銜獄[佐]」為一人。此外簡8-2106、8-2135涉及「銜」是否可補「有秩」。簡8-2030「窯、銜有它辠(罪)」、簡8-28「囚銜」揭示「銜」曾經犯罪成為囚犯。以上諸「銜」是否為同一人,尚待更進一步研究。
[59]里耶秦簡裡的稟食文書經常未記載糧倉名稱,「徑廥」見於簡8-56、8-212+8-426+8-1632、8-474+8-2075、8-1081、8-762、8-764、8-766、8-800、8-1239+8-1334、8-1257、8-1321、8-1574+8-1787、8-1739、8-2246、8-2249,是最常見的糧倉名。但上引諸簡可考者均為秦始皇三十一年的稟食文書,徑廥在當時必有一定的特殊性,或為臨時特設之糧倉,故在此前不曾出現,於三十一年被大量書寫,於其後消聲匿跡。
[60]「粟」下有合文符號「=」。
[61]簡8-1239+8-1334記載「冗作大女韱」領取三個月的口糧共「三石七斗少半升」,平均每月口糧約一石二斗少半斗。本簡記載男性士兵領取「一石九斗少半斗」的口糧,僅比女性平民口糧多三分之一,當亦為一月之口糧。然而簡8-1574+8-1787記載兩名士兵七月時領取六月的口糧為「各九斗少半」,比起本簡足足少了一半,其間矛盾尚待深入研究。
[62]正月三日。簡8-764記載「田官守敬、佐壬、稟人顯」於同日發放口糧「一石九斗少半斗」給「貲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同樣由令史扁視平,佐壬紀錄文書。「久鐵」與「免將」是一起在遷陵縣屯戍的同鄉(均為巫縣人),可能一同前往領取口糧。除了「稟人顯」,其他官吏於某些日子亦參與發放口糧事務,但官吏組合不盡相同,由此可知官吏發放口糧事務乃官吏按日輪值處理。
[63]簡8-764(三十一年正月)、8-1328(三十一年七月,據文例補)、8-1574+8-1787(三十一年七月)、8-2246(三十一年七月)亦為「田官守敬」負責發放口糧,領揉磉身分為「貲貣」、「居貲」、「罰戍」、「屯戍」。城旦舂、隸臣妾等刑徒領取口糧時,負責的官吏為管理刑徒的「司空守」、「倉守」。由此可知「田官守」參與了遷陵縣戍卒的管理,其原因大概是戍卒亦有屯田職責之故。「田官守敬」尚見於簡8-672(三十年二月)、8-1566(三十年六月)、9-981(三十年九月)、8-781+8-1102(三十一年六月)、8-1406,敬至少於秦始皇三十年二月至三十一年七月擔任守田官嗇夫。而「佐敬」見於這段期間的簡8-760(三十一年三月)以及8-221,當即為簡8-1089的「冗佐上造武陵當利敬」。究竟「田官守敬」的本職是否為「佐」?抑或「田官守敬」與「佐敬」根本是兩人?不得其詳。簡8-1219的「上軴守丞敬」提示我們:以「敬」為名者十分常見,下列以「敬」為名的官吏是否為同一人,均須縝密研究。如「尉敬」見於8-167+8-194+8-472+8-1011,「倉守敬」見於簡8-1452(二十六年十二月)、8-136+8-144,「遷陵守丞敬」見於簡8-63(二十七年十月),「都鄉守丞敬」見於簡8-170(二十八年五月),「少内守丞敬」見於簡8-409(二十八年八月),「令佐敬」見於8-1549(三十四年八月),「司空佐敬」見於8-149+8-489,官吏「敬」見於簡8-767與8-1562(二十八年七月)、簡9-1~9-3、9-5、9-7、簡9-9~9-12(三十五年四月)、8-770(三十五年五月)、8-644、8-880、8-1832+8-1418+8-1133+8-1132、8-2501。
[64]據簡8-580記載「貳春鄉佐壬,今田官佐」,「佐壬」即「田官佐壬」。至少從三十年六月(簡8-1566)開始,壬就一直擔任「田官守敬」之佐,並抄寫文書,如簡9-981(三十年九月)、簡8-764(三十一年正月)、8-1574+8-1787與8-2246(三十一年七月)。然而在此期間,田官守敬亦有其他的佐,如「佐𨛭」(簡8-781+8-1102,三十一年六月),可見田官嗇夫之佐應不只一名。更有趣的是同樣在此期間,「貳春鄉佐」仍有名「壬」者(8-1576,三十一年三月)。若非二人,便是「壬」在田官與貳春鄉之間頻繁遷轉,甚至身兼二職。「壬」以「佐」的身分幫助「田官守」抄寫文書,提供我們更多推測的餘地。如簡8-157由「壬」抄寫「啟陵鄉嗇夫」的文書(三十二年正月)、簡8-1525由「壬」抄寫「啟陵鄉守」的文書(三十四年七月)、簡8-1516由「壬」抄寫「遷陵守」的文書(二十六年十二月)、簡8-183+8-290+8-530由「壬」抄寫「遷陵守丞」的文書(三十四年十月),或許反映「壬」還擔任過「啟陵鄉佐」乃至「遷陵丞佐」。此外「壬」還可能以「佐」的身分代理「都鄉嗇夫」(簡8-1537,三十三年七月)、「遷陵少内」(簡8-1457+8-1458,三十五年正月),甚至於三十五年八月升職為「田官」(簡8-900)。
[65]「稟人顯」不見於其他發放口糧的文書,雖然發放口糧的負責官吏均為輪值,但「稟人」一職的輪值者顯然較多。
[66]「狼旁」應為里名,「久鐵」應為人名。遷陵縣有不少來自巫縣的戍卒屯戍於此,除了本簡「屯戍士五(伍)巫狼旁久鐵」及上引簡8-764「貲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尚有簡8-1563「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8-793+8-1547「士五(伍)巫倉溲産尸」、8-1014「居貲士五(伍)巫南就路」、8-1083「士五(伍)巫南就曰路」、16-6「士五(伍)巫下里聞令」。巫縣之下的里名與人名經常不類漢語,疑與蠻夷有關。
[67]「令史扁」於秦始皇三十一年時,經常擔任田官、倉、鄉等官署發放口糧的監督(視平)工作,如簡8-764(正月)、簡8-1576(三月)、簡8-1545(十月)簡8-766(十一月)、簡8-1081(三十一年十二月),簡8-262與8-1266裡令史扁的工作相同,時間或許亦為三十一年。本簡及簡8-764的負責官吏均為田官守敬、佐壬、令史扁,而簡9-981為三十年九月的文書,時間僅距三月,由田官守敬上呈、佐壬傳遞、扁拆封,負責官吏高度雷同,簡9-981的「扁」應與其他簡牘的「令史扁」為同一人。簡8-1783+8-1852還記載三十年九月時,「扁」擔任「少內守」,應是以令史的本職代理少內嗇夫。
[68]本簡又見於張春龍,〈里耶秦簡第九層選讀〉,宣讀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2.秦簡牘研究」(2012.11.17-19,武漢)。
[69]二月二十四日。
[70]「唐亭」位於貳春鄉,據簡8-1114+8-1150:「貳春鄉傳田官,别貳春亭、唐亭。」
[71]《校釋》推測「校長」是亭之長官,本簡為其證。惟簡8-439+8-519+8-537的「將奔命校長周」,似指率領「奔命」的校長(名周)。校長是否有權率領「奔命」?抑或軍隊裡另有「校長」,性質與亭之長官不同?尚待研究。
[72]「亭」不必透過「鄉」,便可直接上書至縣。
[73]整理者釋文作「素」,據照片(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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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字應為「索」字。「謁遣囗索」是指唐亭校長請求遷陵縣派人搜索群盜。
[74]「/」以下的文字小而密,是遷陵縣所製作的副本。本簡原為唐亭校長發出的正本文書,送至遷陵縣後,被縣吏用於製作相關的副本文書,其性質之轉換與簡8-157相同。參游逸飛,〈再論里耶秦牘8-157的文書構成與存放形式〉,收於卜憲群、楊振紅編,《簡帛研究二○一二》(桂林:廣西師大,2013)。
[75]二月二十九日。
[76]遷陵守丞敦狐又見於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簡16-9)、六月(簡8-406、9-2290,見於〈里耶秦簡第九層選讀〉)、八月(簡8-135、8-1743+8-2015)、二十七年三月(簡8-1510、16-6)。此外尚有兩簡須稍加考釋。簡8-138+8-174+8-522+8-523為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的行廟文書,《校釋》釋文「遷陵囗、[丞]敦狐」,反映敦狐為正式遷陵縣丞,並非代理。但高一致已指出「頓號」應刪(未刊稿,轉引自魯家亮,〈里耶秦簡「令史行廟」文書再探〉,宣讀於復旦大學歷史系、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主辦,「簡牘文獻與古代史--第二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3,上海,頁205-213。),上引簡8-406記載敦狐於此月任遷陵守丞,可見闕字應即「守」字,釋文宜改為「遷陵[守]丞敦狐」。簡6-4亦為敦狐任遷陵守丞,但年月日殘為「囗年四月囗囗朔己卯」。許名瑲指出受「四月己卯」制約,「四月朔」的干支必落於「庚戌」至「戊寅」之間。他又受同層簡6-3年份為秦二世元年,簡6-8年份為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影響,推測簡6-4年份在秦始皇三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之間。參許名瑲,〈《里耶秦簡(壹)》曆日校注補正〉,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9.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88。然而敦狐任遷陵守丞的可考年份均為秦始皇二十六至二十七年,上引七枚簡無一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後,敦狐任遷陵守丞的簡6-4似更可能為秦始皇二十六年或二十七年的文書。許名瑲推定秦始皇二十六年四月為壬子朔,簡6-4的殘餘墨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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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似簡8-138的「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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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二字,釋文可補作「廿六年四月壬子朔己卯」。己卯為二十八日。參許名瑲,〈秦曆朔日復原--以出土簡牘為線索〉,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7.2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1。館藏簡9-2273則記載秦二世元年有「倉守士五敦狐」。
[77]「士吏」又見於簡8-1265、8-2046。西北漢簡所見守邊的士吏,今已見於秦簡。惟漢初《二年律令》所見參與司法的士吏,亦見於里耶秦簡5-1記載秦二世元年「士吏賀具獄」。漢代所見士吏的權責,似乎均可在秦代找到源頭。
[78]此處原有勾識符號「ㄥ」。從「唐亭」上書遷陵縣,遷陵縣丞告知縣尉,縣尉下書給「亭鄣」的士吏,可知「唐亭」應當只是一般警備系統,不屬於「亭鄣」的邊境軍事系統。
[79]「司馬」應為縣司馬。《二年律令.秩律》縣司馬無丞,「司馬丞」的「丞」似與簡8-135「司馬昌官」的詞例相同,為人名。遷陵丞下令貳春鄉將文書交給縣司馬,似因縣司馬當時在貳春鄉之故。
[80]「亭」書寫的是遷陵守丞敦狐的下行文書,亭為遷陵縣的書手。簡8-60+8-656+8-665+8-748記載遷陵縣有「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或即一人。此外簡14-18有「亭手」、簡15-172有「學佴亭」,均可能有關。見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232-234。
[81]「即令」用於傳遞文書,又見於簡8-135遷陵守丞敦狐「即令走囗行司空」、簡15-172遷陵學佴亭「即令守囗行/」、簡9-2290遷陵守丞敦狐以「即令走起以送」。見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232-234;張春龍,〈里耶秦簡第九層選讀〉,宣讀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2.秦簡牘研究」(2012.11.17-19,武漢)。
[82]「輿里」又見簡9-1317、9-1671,見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2009),頁188-195。
[83]名「戌」者尚見於簡8-533「戌有罪爲鬼薪」、簡8-877「獄佐瞫訊戌:戌私留苑中」。
[84]簡9-1116為「丞」拆封的文書。
[85]整理者釋文作「手」,今據詞例改釋為「半」。
[86]「校長壯」自行書寫文書,或為亭之常態。
[87]此簡為楬,頭作梯形,楬首塗黑,楬上至少打有四孔。簡8-776亦為楬,記載倉曹對「禾稼出入券」的「已計」,簡8-151則記載遷陵縣對「弩臂」的「已計」。本楬為倉曹與司空曹的共同「已計」事項,應與刑徒勞作有關,如簡8-904+8-1343涉及城旦及隸妾的「倉司空薄(簿)」。
[88]此簡為楬,頭作半圓形,楬首塗黑,楬上至少打有三孔,置於縣廷吏曹之笥。簡8-214亦為楬,上載「丗三年十一月盡正月,吏户已事」,格式與內容甚近。
[89]簡8-493有遷陵縣金布曹的「工用計」,本簡的「工用計」應為遷陵縣庫之「工用計」。簡8-493尚有「工用器計」,說明「工用計」不包含工具(器),而本簡下文記載的「漆」為原料,「工用」可能主要指待加工的原料。《里耶秦簡牘校釋》認為工用計「似指『工』之用具用料」,其說略嫌寬泛。
[90]據簡8-383+8-484「䰍園課」,簡8-1548「貳春鄉主䰍發」,可知「貳春鄉䰍」即貳春鄉管理的漆園。本簡為遷陵縣庫接收貳春鄉漆園上繳的漆的紀錄。
[91]據睡虎地秦簡〈效律〉簡47-48,此文書當指在三升漆內加十一升的水(達到飽和),以此記錄生漆的濃度。
[92]本簡的隸臣妾數量達一千四百以上,數量甚大。但簡8-212+8-426+8-1 632記載秦始皇三十一年正月丁巳,刑徒四十七人領取當日口糧,口糧總共「積卌七日」。「積」既可用於累計日數,亦可用於累計勞力數。如簡8-1143+8-1631為三十年八月貳春鄉作徒簿,是貳春鄉每月製作的刑徒勞作簿。內容有「城旦、鬼薪積九十人,仗城旦積卅人,舂、白粲積六十人,隸妾積百一十二人」前三者均為三十的倍數,頗疑當月在貳春鄉工作的城旦、鬼薪僅三人,仗城旦僅一人,舂、白粲僅二人,九十人、三十人、六十人都是工作日數的累計。簡8-1278+8-1757為三十一年四月癸卯當日的啓陵鄉守逐作徒簿,刑徒人數僅「受倉大隸妾三人,受司空仗城旦一人,凡四人。」可印證此說。由此可知簡10-1170為三十四年十二月遷陵縣倉徒簿,其「大隸臣積九百一十二人,小隸臣積五百一十人,大隸妾積二千八百七十六,凡積四千三百七十六」亦為刑徒工作日數的累計,須除以三十,方為當月在遷陵縣倉工作的刑徒人數(約146人)。本簡亦應為遷陵縣某官署每月製作的刑徒勞作簿之殘文,實際的隸臣妾人數不到五十人。
[93]簡8-664+8-1053+8-2167(三十二年九月)、8-154(三十三年二月)均為洞庭郡要求屬縣應於每月朔日上呈所購買徒隸數量的文書,反映官府購買徒隸並不罕見。
[94]遷陵縣金布曹與洞庭郡守的文書往來,尚見簡6-18「遷陵金布發,洞庭。」
[95]「守府快」傳遞的文書又見簡8-71(三十一年二月)、8-1560(三十一年後九月)、8-157(三十二年正月)、8-155與8-158(三十二年四月)、8-60背+8-656背+8-665背+8-748背、8-140,全部是遷陵縣丞發出的文書。
[96]據簡8-661貳春鄉嗇夫似任命南里里典,南里應位於貳春鄉。
[97]殘簡8-2537亦有「受令」,疑為同類文書。
[98]秦始皇二十八年有「九月戊戌朔」。「壬申」為「戊戌」後三十四日,若屬九月,即九月三十五日,疑書手致誤。
[99]「丙戌」為「壬申」後十四日。「後九月」應為當年閏月,然據曆朔復原,秦始皇二十八年無閏,二十九年方置閏。其可能有二:第一,該文書實為跨年文書,背面闕文有「廿九年」的內容。第二,秦始皇二十八年已先置閏,根據曆法規律推定的曆朔並不完全準確。第三,該文書為秦始皇二十九年,「九月戊戌朔」不在二十八年。
[100]「敞」拆封的文書尚見簡8-1563,時間為秦始皇二十八年七月,甚近。簡8-1490+8-1518(二十八年六月)有「令史敞」,由縣令史為縣丞拆封文書,甚合情理,本簡及簡8-1563的「敞」可能就是簡8-1490+8-1518的「令史敞」。簡8-767(二十八年七月)有「郵人敞」,與「令史敞」當非一人。至於簡8-2034的「少内守敞」、簡8-666+8-2006的「司空守敞」,有可能是「令史敞」代理少内嗇夫、司空嗇夫之職。
[101]秦二世元年八月二十一日。
[102]據簡8-672、8-1566、9-981、8-781+8-1102、8-1406,可知秦始皇三十年二月至三十一年七月,遷陵縣由「敬」擔任「田官守」;據簡8-900,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遷陵縣由「壬」擔任「田官」。任職時間不明的「田官」尚有「公」(簡8-1430)、「𣃭」(簡8-1608)。期待未來里耶秦簡裡有更多資料,讓我們排出遷陵縣田官表。
[103]簡8-383+8-484的「田課志」應即「田官」製作的「墾田課」的綜合紀錄。簡8-482「尉課志」的「司寇田課」、「卒田課」的內容應與「田官」的「墾田課」相呼應,又有所區別。
[104]拆封文書的「援」較可能是曾任冗佐的「王援」(簡8-1555),亦不排除可能為「校長援」(簡8-671+8-721+8-2163),較不可能是三十一年十月至五月的「稟人援」(簡8-56、8-760、8-762、8-763、8-766、8-1345+8-2245、8-1545、8-2249)、簡8-762的「大隸妾援」。
[105]本文書的上呈者、書寫者、傳遞者均為「田官守顧」,相同例子尚見於簡8-1554「都鄉守沈」上呈、書寫、傳遞爰書。簡8-660的文書上呈者為「都鄉守」(下闕);傳遞者為「鄉守蜀」,應為「都鄉守蜀」之省,可見「都鄉守」下闕之字為「蜀」;書寫者已闕,應可推測闕字為「蜀手」,該簡為「都鄉守蜀」包辦上呈、書寫、傳遞的文書。這類文書製作與傳遞的模式目前僅見於田官與鄉,或反映田官與鄉的文書人員較為短缺,有時無法形成如同生產線般的分工。
[106]亦可能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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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廿一枚、五石鞮瞀」。
[107]本簡與館藏簡9-29、9-2147內容大抵均見於簡8-458(遷陵庫的武器裝備物資紀錄),排列順序亦一致,因此可據簡8-458的內容:「遷陵庫真囗:甲三百卌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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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鞮瞀卅九。胄廿八。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萬九百囗,𢧢(戟)二百五十一。」嘗試復原本簡與簡9-29、9-2147。簡9-2147與9-29內容幾乎全同,僅多了「八、𢧢(戟)二百」四字;本簡與簡9-2147內容毫不重複,疑可遙綴。就木簡形態而言,簡9-2147為原簡的下半截,上端疑缺七、八字,然後可與本簡綴合,本簡之上殘缺字數不明。就內容而言,簡9-2147第一行首的「五十一」應即「弩」的數目,本簡第一行末「鞮瞀」下有數字,簡8-458記載的「冑」,在本簡與簡9-2147完全不見,疑即位於殘缺處;簡9-2147第二行首僅餘「齒」字,上可補「物,同券」三字,本簡第二行末「.凡四萬四千」則是本簡記載物資的總數,下缺百、十、個位數,便可與「物,同券齒」相接。惟簡8-458物資總數為43827,與本簡稍有差距,不能逕以其數目補足本簡與簡9-2147殘缺的鞮瞀、冑、弩、戟四個數目。此外本簡為秦二世元年的物資紀錄,其餘諸簡年代應相距不遠。
[108]據館藏簡10-1157貳春鄉守鄉嗇夫為東成里民製作爰書,可知東成里位於貳春鄉。
[109]本簡內容與格式疑似戶籍簡,但內容的書寫位置與里耶古城濠溝出土的戶籍簡略有區別:壕溝戶籍簡分欄書寫,本簡寫於同一欄,由於下部殘斷,無法確定該簡是否有其他內容。目前所見人口登記至「子小女子」而止,除非殘斷處登記「母」及「臣」,否則該戶應無其他人口,是由夫、妻、兩位未成年女兒共四人組成的核心家庭。
[110]本簡疑可與簡9-2045遙綴。
[111]「洞」、「庭」、「郡」、「遷」、「陵」五字均有重文符號,獨「賦」字無。簡8-433記載「守府以恒恒賦遷陵券」應與此有關。
[112]秦二世元年遷陵縣隸臣妾勞力數累積204人,平均每月17人,遠低於簡8-212+8-426+8-1632記載一日有刑徒47人,簡8-1143+8-1631記載一月有隸妾112人,簡10-1170記載一月有隸臣妾4376人。
[113]本簡疑為遷陵縣吏出差的旅程紀錄,「四月己巳」為出差第一天,「囗囗郙」則記載了第一天的留宿處,以下類推。每行開頭「干支」的字體略小,或為預先寫下,以便記錄每日旅程。
[114]反映鄉可為出差官吏的留宿處。
[115]反映亭可為出差官吏的留宿處。
[116]臨沅應在今湖南常德市,據館藏簡9-712+9-758洞庭代理郡守的下行文書,可知臨沅為洞庭郡屬縣,遷陵縣吏至同郡屬縣辦公,事屬尋常。從遷陵到臨沅,應以酉水順流而下入沅水的水路交通最為便捷。簡16-52記載「臨沅到遷陵九百一十里」,遷陵縣吏僅花四日旅程便抵達臨沅,平均每日須行227.5里,超過《二年律令.行書律》簡273規定「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的距離,或即水路迅捷之反映。
[117]「五月丙子」應即朔日。秦始皇三十二年五月為丙子朔(簡8-1069+8-1434+8-1520),本簡應為秦始皇三十二年四、五、六月的文書。
[118]本簡部分內容已見於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232-234。公布的簡號為「9-2294/2305」,其意不詳。
[119]十月二十七日。
[120]「司空守圂」不直接見於他簡,但簡8-145亦為徒作簿,亦由「圂」上呈,「圂」應即「司空守圂」;簡8-1069 +8-1434 +8-1520為秦始皇三十二年五月庫嗇夫上繳的作徒日簿,文書由「圂」拆封,「圂」應即「司空守圂」。此外「令史圂」見於簡8-1135(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8-880,「令佐圂」見於簡8-1267(秦始皇三十三年六月)、8-149+8-489,「佐圂」見於簡8-1514(秦始皇二十九年四月),簡8-154與8-904+8-1343由「圂」書寫,簡8-221由「圂」拆封,均可能為同一人。然而上引簡8-145便記載一刑徒名「圂」,提醒我們須小心「圂」的重名現象。簡8-1470、8-1494、8-1692均出現「圂」,簡8-78更記載「圂」為「遷陵陽里士伍」,這些文書是否有關尚須探究。
[121]「徒作簿」一詞僅見於此。里耶秦簡裡常見「作徒簿」(如簡8-815),內容與「徒作簿」相似,兩者當為同一種簿籍,又可省稱「徒簿」(如8-962+8-1087)。遷陵縣官署製作作徒簿者有:司空(簡8-1428)、倉(簡8-1559、10-1170)、庫(簡8-686+8-973、8-1069+8-1434+8-1520)、田官(簡8-16、8-285)、畜官(簡8-199+8-688、8-285)、少内(簡8-2034)、都鄉(簡8-2011)、啓陵鄉(簡8-1278+8-1757)、貳春鄉(簡8-787、8-962+8-1087、8-1143+8-1631、8-1207+8-1255+8-1323、8-1280、8-1742+8-1956),反映許多官署均使用刑徒勞作。本簡下文揭示倉、庫、少內、田官、畜官、都鄉、啟陵鄉、貳春鄉的刑徒部分由司空派遣,更揭示縣尉亦使用刑徒勞作。此外簡8-1340已殘,簡首作「/鄉守吾作徒薄(簿)」,上引簡8-1207+8-1255+8-1323、8-1742+8-1956即「貳鄉守吾作徒薄(簿)」,可見簡8-1340是貳春鄉作徒簿,「鄉」字之上殘「貳」或「貳春」之字。簡8-681簡首作「/囚吾作徒薄(簿)」,雖田佐(簡8-1610)、發弩(簡8-1783+8-1852)、校長(簡8-167+8-194+8-472+8-1011)均有名「囚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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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製作作徒簿的官署未見發弩與亭,「田佐囚吾」製作作徒簿的可能性較高,簡8-681較可能為田官作徒簿。
[122]又見於司空作徒簿(簡8-2156)及作徒簿(簡8-2151),均僅一人,應為刑徒中的監督、領導者。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司空律》規定城旦司寇一人監領二十名刑徒,本簡刑徒共125人,超過六倍不止。
[123]多數作徒簿(簡8-1143+8-1631、8-1279、8-1566、8-2423)將「鬼薪」與「城旦」的人數合併計算,與本簡一樣分開計算者(簡8-1069+8-1434+8-1520)反而少見,說明「鬼薪」與「城旦」的性質十分相近。
[124]「仗城旦」又見於刑徒簿(簡8-686+8-973、8-801、8-1143+8-1631、8-1278+8-1757、8-1279),數量均少。
[125]「隸臣繫城旦」又見於刑徒簿簡10-1170,簡8-145有「隸妾繫舂」。
[126]「隸臣居貲」又見於刑徒簿簡10-1170,簡8-145、8-1095、8-1641有「隸妾居貲」,簡8-199+8-688的「居貲」性別不明。簡8-284說明遷陵司空有專門的「居貲、贖、債簿」
[127]城旦、鬼薪、隸臣等125人均為男子。
[128]「付貳春」者:簡8-145四人,10-1170四十四人,該簡為月作徒簿,平均每日約1.5人。貳春鄉作徒簿可分日作與月作:日作者均僅一人(簡8-962+8-1087、8-1207+8-1255+8-1323、8-1742+8-1956)。月作者則有積292人(簡8-1143+8-1631),平均一日不到十人;積39人(簡8-1280),平均一日約一人。本簡刑徒數量應屬偏多。
[129]「付少内」者:簡8-145共三人,簡8-162二人,簡8-2101七人。少内作徒簿(簡8-2034)記載當日獲得六人。本簡刑徒數量偏少。
[130]刑徒再次犯罪而被逮捕,不能參與勞作的例子並不罕見,簡8-697、8-2091、8-2111均為作徒簿,上皆有刑徒被逮之紀錄。本簡的「隸臣繫城旦」,應即隸臣再次犯罪,被判處繫城旦之刑。判處「繫城旦舂」的可能性很多,可參游逸飛,〈說「繫城旦舂」--秦漢刑期制度新論〉,《新史學》第20卷第3期(2009,臺北),頁1-52。
[131]「付庫」者:簡8-145二人,8-663二人,8-1641二人,8-2101二人,10-1170三十人,該簡為月作徒簿,平均每日一人。遷陵庫作徒簿(簡8-686+8-973、8-1069+8-1434+8-1520)記載當日獲得十人及十三人,似較特殊。本簡庫獲得的刑徒數量應屬正常。
[132]由於「䰍園」由貳春鄉管理(見館藏簡9-1138之注),簡8-454又同時出現「桼課」與「園課」,本簡「作園」之「園」應非漆園。簡8-1636有「二人治徒園」,作徒簿常見「作園」(簡8-145、8-162)、「守園」(簡8-663、8-2101),負責者通常一至二人,應屬同類。「園」或即簡8-145的「園栗」,乃一種果園。
[133]「付畜官」者:簡8-145二人,8-1641二人,8-2089一人,8-2097三人,8-2101四人,10-1170三十六人,該簡為月作徒簿,平均每日約1.2人。遷陵畜官作徒簿(簡8-199+8-688)記載當日獲得一人。本簡畜官獲得的刑徒數量正常。
[134]簡8-145記載「徒養」有五人,簡8-239、8-244、8-1259均僅一人。簡8-773有32人,但文書格式與作徒簿略有差別。
[135]簡8-663有刑徒臣「作務」,簡8-1542記載「隸臣臣」,或為同一人。
[136]簡8-1551記載秦始皇二十七年有「小隸臣益」,本簡為秦始皇三十二年,已過五年,「小隸臣益」或已長大為「隸臣益」,同一人。
[137]簡8-145、8-663、8-2008、8-2034均僅一人「作務」,簡8-2101有五人「作務」。簡8-495「作務産錢課」、簡8-454「作務(課)」、簡8-486司空課志的「作務囗囗」反映「作務」是很常見的事務。
[138]簡8-663與簡8-2101有刑徒亥「市工用」,簡8-1069+8-1434+8-1520有刑徒亥「捕羽」,或為同一人。
[139]「與吏上書守府」一詞未見於他簡,類似事務有「行書守府」(簡10-1170)、「與吏上事守府」(簡8-681)、「與吏上事泰守府」(簡8-1586),足見郡縣之間的文書、公務往來經常透過刑徒維繫。此外簡8-2144+8-2146「/吏上事守府」、8-2125「/事守府」應即「與吏上事守府」的殘文。簡8-2125「事」前一字(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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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殘,仍可看出是詞例「上」(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的殘筆。
[140]「除道沅陵」者:簡8-145二人、簡8-244三人。遷陵與沅陵之間尚有酉陽,「除道沅陵」的具體道路位置尚待進一步探究。此外簡8-2089有五人不知於何處除道,簡8-681一人除道於「澤務囗」。
[141]「作廟」者:簡8-145有1人,簡8-162有6人。「廟」應與簡8-138+8-174+8-522+8-523「行廟」之「廟」相同。
[142]「付田官」者:簡8-145共33人,簡8-162有8人,簡8-444有6人,簡8-663有26人,簡10-1170為作徒月簿,共510人(平均每日17人),刑徒數量投入之眾,足見田作為遷陵縣刑徒的主要勞務之一。
[143]簡8-756記載官府控制的人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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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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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有關。
[144]簡8-1641有刑徒「央、臧」(《校釋》將「央臧」連讀,疑可斷開)。
[145]簡8-1743+8-2015記載「間」受審判,或從此淪為刑徒。
[146]簡8-244有4人「繕官」,簡8-569有「二人繕官府」,兩者應為一事。簡8-569與簡8-567均有名「羅」的刑徒「繕官府」,或因專長之故。簡8-567「/人繕官府:[羅]。」「人」之上應為「一」字。
[147]簡8-1559有「假倉茲」,簡8-459與8-2371有「假倉贛」。將刑徒付與特定官吏,較為特殊。簡8-677(秦始皇二十八年三月)有「廄守信」,簡8-197(秦始皇三十四年二月)有「令佐信」,或與「假倉信」為同一人。
[148]簡8-145有3名刑徒「付倉」。
[149]簡8-904+8-1343記載城旦瑣「不治邸」,由隸妾益代班。
[150]應與簡8-145「七人取囗」的囗(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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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字。
[151]簡8-2099有名「陽、童」者((《校釋》將「陽童」連讀,疑可斷開)),或為作徒簿。
[152]簡8-1069+8-1434+8-1520有刑徒名「聚」。
[153]「付都鄉」者:簡8-145二人,8-1641二人。遷陵都鄉作徒簿(簡8-2011)記載當日獲得三人。本簡刑徒數量正常。
[154]「付尉」者:簡8-145三人,8-663二人。本簡刑徒數量正常。
[155]「治觀」未見於他簡,或與簡8-461「泰[王]觀獻」、「天帝觀獻」有關。參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收於魏斌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頁68-90。
[156]「付啟陵」者:簡8-145二人,簡10-1170為作徒月簿,共六十人(平均每日二人)。遷陵啟陵鄉作徒簿(簡8-1278)記載當日獲得四人。本簡刑徒數量偏少。
[157]「為笥」者:簡8-145一人,簡8-162一人。
[158]簡8-1510與8-2028記載「昭」傳遞文書,或為同一人。
[159]「捕羽」者:簡8-145七人,簡8-1069+8-1434+8-1520二人,8-142數目不詳。簡8-673+8-2002記載貳春鄉缺乏刑徒「捕羽」,要求遷陵縣補給刑徒,可見「捕羽」在當時為一要事。參魯家亮,〈里耶出土「捕鳥求羽」簡初探〉,收於魏斌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頁91-111。
[160]下闕四個刑徒之名,至少四字。
[161]簡8-891+8-933+8-2204與8-1751+8-2207均記載遷陵少內取出「錦繒一丈五尺八寸」以為獻物。本簡「錦」的「縣用」或許正是指獻物之用,「一丈五尺八寸」則是當時上獻錦的固定數額。本簡應是少內持有的布匹統計。簡8-756記載官府控制的人力有「組織」,負責織作,本簡紀錄的「錦」及其他布帛或多出自「組織」之手。
[162]簡6-39有「縵」。
[163]「枲」即「麻」,簡8-2538亦有「大枲」。
[164]一石等於一百二十斤,一斤等於十六兩,一兩等於二十四銖。
[165]簡8-2516有「縑二丈」。
[166]絡袍二件僅能供二人穿著,但不高級,簡8-439+8-519+8-537記載身分為「徒」者「衣絡袍一」,簡8-152、8-153、8-158、8-159為洞庭郡戍卒軍服的相關記載,其質料即「絡」。
[167]類似記載如簡8-1844「/蓋布七,度給縣用足,餘三。」布的種類甚多,如簡8-354有「枲布」、簡8-529與8-1033有「白布」、簡8-998有「幏布」、簡8-1124有「囗甬布」。
[168]「都鄉黔首」必包含遷陵縣城內居民,或還包含了城郊居民。無論如何,本簡記載遷陵縣的核心區「都鄉」居民並無濮人、楊人、臾人等少數民族,反映當時華夏與蠻夷的居住空間有別。《史記.周本紀》已見「濮人」,本簡的濮人、楊人、臾人反映當時民族分類似比傳世文獻所載更為複雜。
[169]六月十八日。
[170]即簡背的「田守武」,又見於簡8-274+8-2138(秦始皇三十三年六月)、8-2138。或疑本簡「守武」並非簡背的「田守武」,而是三十二年六月的「都鄉守武」(簡8-1443+8-1455)。但簡8-1537記載三十三年七月「都鄉守」由「壬」擔任,三十三年六月「都鄉守」亦由「壬」擔任的可能性很高,故三十三年六月的「守武」應指「田守武」,而非「都鄉守武」。此外「倉武」見於簡8-1551(二十七年十二月)、8-1490+8-1518(二十八年六月),「少内武」見於簡8-164+8-1475(二十九年後九月),「倉守武」見於簡8-800與8-2249(三十一年二月)、8-606、8-760、8-763(以上三簡為三十一年三月)、8-448+8-1360、8-1580,「庫武」見於簡8-173(三十一年六月)、簡8-1069+8-1434+8-1520(三十二年五月)、8-26+8-752(三十二年囗月)、10-1170(三十四年十二月)、8-149+8-489,以上名「武」者的任職時間多不重疊,可能為同一人。此外「史武」見於簡10-1170(三十四年十二月),書手「武」見於簡8-666+8-2006(三十年五月),「高里士伍武」與「都鄉守武」同出(簡8-1443+8-1455),「罰戍公卒襄城武」見於簡8-2246(三十一年七月),其間關係均值得深究。
[171]館藏簡9-14為秦始皇三十五年三月貳春鄉茲記錄的爰書,內容為南里寡婦憗請求墾草田半畝。由此可知秦遷陵縣的墾田文書由田吏或鄉吏上報。
[172]此處有勾識符號「ㄥ」,避免讀者將「田」「典」連讀,以為指官吏「田典」。由此可知下文「典」指里典,即高里之典。
[173]里典除了登記墾田數於田籍,還會登記人民(簡8-550、8-988)、分家(8-1443+8-1455、8-1554)。
[174]有「夜水下四刻」。
[175]「啟陵鄉趙」又見於簡8-767與8-1562(秦始皇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九年三月有「倉趙」(簡8-1690)。
[176]簡8-60+8-656+8-665+8-748記載「謁令亭居署所」,「亭」為人名,《校釋》懷疑指亭在「署」(官署或崗位)作勞役抵債。本簡「居貣署酉陽」的「貣」正可印證其說。類似詞例又見簡8-1563「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
[177]「遷陵拔」為遷陵縣長官,可考任職時間為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簡8-406、8-918、8-985)、二十六年七月(簡14-18,見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232-234)、二十六年八月(簡8-1743+8-2015)、二十七年八月(簡8-209)、二十八年七月(館藏簡B9-480),可知本簡的文書製作年份可能落於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間。簡8-63記載秦始皇二十六年三月為壬午朔,當月無庚申日;簡8-1510記載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為丙午朔,十五日為庚申;簡8-677記載秦始皇二十八年三月為庚子朔,二十一日為庚申。則本文書可能製作於秦始皇二十七或二十八年。下文出現的「佐見」於秦始皇二十八年過世(簡8-39、8-938+8-1144),說明本文書的製作不能晚於秦始皇二十八年。簡8-757記載「今遷陵廿五年爲縣」,許名瑲推定秦王政二十五年三月為戊子朔,當月無庚申日,說明本文書的製作不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參許名瑲,〈秦曆朔日復原--以出土簡牘為線索〉,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7.2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1。
[178]簡8-139記載「/囗月辛丑,令辰、佐臣囗/」。按其文例,「佐」之前多半為「令史」。疑「令」「辰」之間脫去「史」字,「令辰」即「令史辰」。此外簡8-1551有倉佐辰(秦始皇二十七年十二月),簡8-664+8-1053+8-2167有「郵人辰」、館藏簡12-1527有「都郵人士五高里辰」(三十二年囗月),令史辰擔任地位較低的佐及郵人的可能性較低,疑非一人。
[179]簡8-768有「守府即」。
[180]詞例可參考簡8-2035「/上診一牒。敢言之。」
[181]「丞膻之」上疑有「遷陵守」三字,「遷陵守丞膻之」又見於簡8-75+8-166+8-485(秦始皇二十八年十二月)、8-1563(二十八年七月)、8-657(二十八年八月),其任職時間強化了本文書製作於秦始皇二十八年的可能性。關於簡8-657的紀時,簡文殘為「/亥朔辛丑」,另有「六月乙未」、「八月甲戌」、「丙子」等干支,許名瑲推定為秦二世元年九月己亥朔辛丑,鄭威推定為秦始皇二十八年五月己亥朔辛丑。從「膻之」任職「遷陵守丞」的時間觀察,秦始皇二十八年的可能性無疑大於秦二世元年,今從鄭威之說。參許名瑲,〈《里耶秦簡(壹)》曆日校注補正〉,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9.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88;鄭威,〈里耶秦簡牘所見秦即墨、洞庭二郡新識〉,宣讀於復旦大學歷史系、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主辦,「簡牘文獻與古代史--第二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3.10.19-20,上海),頁212-224。
[182]「朝手」又見簡8-1463(秦始皇二十八年九月),「朝半」則見簡8-657(二十八年八月)、8-136 +8-144、8-647,前兩簡應為同一人。簡8-210有「佐朝」、簡8-890+8-1583有「令佐朝」(三十年九月),簡8-762有「令史朝」(三十一年十二月),均可能是書寫、拆封文書的「朝」的官職。
[183]可據此文例,將簡8-75+8-166+8-485背的「囗水下八刻」的「囗」(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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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為「即」字。
[184]「旦食」又見於簡8-141+8-668、8-157(秦始皇三十二年)、8-657(二十八年)、8-666+8-2006(三十年)、8-716(三十三年。「旦食」下之字未釋,其殘畫
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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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字)、8-770(三十五年),「旦食時」見於簡8-130+8-190+8-193(三十一年)、8-664+8-1053+8-2167(三十二年)、8-1886(三十年),「食時」見於簡8-1432。《校釋》認為「旦食」即「旦食時」之省,也就是「食時」(辰時),即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見人〉十二時稱之一,在「日出」(卯時)之後。除了「食時」,十二時稱見於里耶秦簡者尚有午時的「日中(時)」(簡8-51、8-86、8-152、8-157、8-173、8-252、8-890、8-1520、8-1439、8-770、12-849、12-1527、12-1784,後三簡為館藏簡)、未時的「日失時」(簡8-673+8-2002)。然而里耶秦簡尚見時稱「日入(時)」(簡8-69、8-520、8-1459、8-1468、8-1538、8-1554、8-1971、9-14、9-1869,後兩簡為館藏簡),其不見於睡虎地十二時稱,卻見於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生子〉的十六時稱之一(上引「日中」亦然)。遷陵縣究竟使用十二時制?還是十六時制?抑或其他的時制?尚須更多資料檢討。惟「(旦)食(時)」、「日中(時)」、「日入(時)」之常見,大抵反映秦代傳遞文書的一般時間乃整個白天。另須注意的是諸時稱與漏刻時間不曾見於同一枚簡上,時稱與漏刻之別,看似僅為紀錄傳遞文書時間的方法有別,背後或許反映了兩套不同的傳遞文書系統。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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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秦始皇-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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