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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說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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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有“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合集793)字,或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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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12746)、“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合集18222)、“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合集12505),等形,見於第一至第三期卜辭。這個字羅振玉、王襄、屈萬里、魯實先、馬敘倫、楊樹達、溫少峰、李孝定等學者都認為是“燕”,借為“宴”、“㬫”等字,饒宗頤先生釋“內”,島邦男先生认为是“舞蹈之祭儀”。[1]近又讀張玉金先生《釋甲骨文中的“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一文,[2]張先生認為上述釋讀都不正確,分析認為“卜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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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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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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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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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從丙。‘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像人正面而立,突出手形,表示人手的捧、持、把等動作;‘丙’像承物的底座,表示人所捧持之物,同時也有表音的作用”,所以張先生把此字釋為“奉”。解釋如此歧異,大概是因為對此字的字形和字義的分析難以確定造成的。
首先,筆者認為羅振玉等人認為這個字是“燕”或“宴”是正確的,但是他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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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燕)”是一個字的分析是錯的,姚孝遂先生已經指出二字形體有別,該字從“大”,不得釋“燕”,[3]是正確的看法;張玉金先生的說法後來者居上,自有道理,其分析思路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得出的結論卻有可商。
這裡首先是牽扯到對“丙”字的理解問題。“丙”這個字,郭沫若根據《爾雅·釋天》“魚尾謂之丙”的說法認為就是魚尾的象形,其本義就是魚尾;[4]于省吾先生認為是像承物的底座。[5]其實這二說并不矛盾的,“丙”本是魚尾的象形,所以後來器物之尾謂之“柄”,就是從這裡引申而來。而古代有種案几類的用具上為平板,下有柎足呈兩個相連的倒三角形而外撇如“八”,如“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冉父丙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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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父丙觶)、“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古伯尊),正面視之若魚尾形,故亦名曰“丙”。不過到了周代已經不稱“丙”,而是稱“房”,《詩·閟宮》:“笾豆大房”,毛傳:“大房,半体之俎也。”鄭箋:“大房,玉饰俎也,其制足间有横,下有柎,似乎堂后有房然。”《正義》:“器之名房者,唯俎耳,故知‘大房,半体之俎’”。《禮記·明堂位》:“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鄭注:“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於堂房。”鄭玄之說乃望文生義,并不確切,“房”不過是“丙”之音轉,“丙”、“房”古音幫、并旁紐雙聲、同陽部疊韻音近,故“柄”字也可作“枋”,從方聲,而“方”、“房”古音均并紐陽部音同也。若必以“房”釋之,也當是指其兩足,古人室有左右二房,二足象之矣。蓋古代牀、几、俎等形制均相類似,只是因為用度不同而大小高矮各異,“丙(房)”即俎類,所謂“房俎”者也。
那麼,甲骨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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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字實象人正立手撫丙(房)之形,而非是捧舁之形,《合集》12505作“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象人張雙手向下立丙上,猶證非是捧舁,而是會手撫丙(房俎)之意,故“丙”在人下。此是“案”字之初文,也是“按”字。蓋房俎中間用以放置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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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撫之則按其兩端,慣性動作是箕張兩臂雙手向下握持兩端桌沿如平端狀,故“按”引申為“下”義,《說文》:“按,下也”,段注:“以手抑之使下也。《印部》曰:‘抑者,按也。’”典籍中“按”、“案”多通用,[6]也是其旁證。
若以名詞言之,其初必是房俎兩端稱“案”,謂手所按之處也,後來用以命名一種几,《說文》:“案,几屬”,段注:
“《考工記》:‘玉人之事,案十有二寸,棗栗十有二列’,大鄭云:‘案,玉案也。’後鄭云:‘案,玉飾案也,棗栗實於器,乃加於案。’戴先生云:‘案者,棜禁之屬。《儀禮注》曰:棜之制,上有四周,下無足。《禮器注》曰:禁,如今方案,隋長,局足,高三寸。’此以案承棗、栗,宜有四周。漢制小方案局足,此亦宜有足,按許云‘几屬’,則有足明矣。”
由此觀之,“案”乃俎類,其形似“丙”(即周代的“房”),形制较小,大小类似今北方农村使用的“炕桌”(或称“炕几”),手可據按其兩端,故稱“案”(後人把切肉之俎稱為“肉案子”即此意)。大約先秦時所謂的俎類用器都可以稱為“案”,可能是一種俗稱,到了秦漢以後就統稱之為“案”,故其典籍中已罕用“房”或“俎”之名。
金文中又有“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父己鬲,《集成》3.482)字,也作“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鼎,《集成》3.1158)、“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作丙寶甗,《集成》3.832)等形,象“丙”形兩旁有手或弧點,何景成先生云:“關於該字的考釋,歷來有釋‘鬲’、‘丙’、‘炳’和‘芾’等說法,李孝定在《金文詁林附錄》的按語里駁以上各說之非,認為此字不可確識”,何先生也認為“此字尚不可確識”,[7]今按此字當亦“案”字,乃其省形,第一個字形在“丙”兩邊還保持著手形,後面的兩個字形在其兩旁或在上的兩筆當是雙手之變,已簡化為指事符號,表示其兩端可撫按,金文中用為國族名或族徽。
既知“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為“案”之初文,則知其在卜辭中用為宴(燕)饗之“宴(燕)”則有由矣,“案”、“宴”、“燕”古音同影紐元部,讀音相同,故可通假,卜辭中即假“案”為“宴(燕)”,非“案”是“燕”之異構。同時,殷墟婦好墓中出土的青銅器以酒器居多,可證武丁時期也是飲酒之風盛行,而若卜辭中迄無一見,豈非可怪?今知此字即“案”而讀為“宴”,則其事得解。卜辭中多見貞卜“王案(宴)”之辭,如:
1.甲寅卜,史貞:王案(宴)叀(惟)吉?《合集》5254
2.壬子卜,史貞:王案(宴)叀(惟)吉、燕?八月。《合集》5280
3.壬戌卜,史貞:王宴叀(惟)雨?十月。《合集》12624
4.丁卯卜,何貞:王案(宴)叀(惟)吉,不遘雨?《合集》27866
5.壬戌卜,鼓貞:王賓。辛、壬、丁,案(宴)叀(惟)吉?
辛酉卜,鼓貞:王賓埶,案(宴)叀(惟)吉?《合集》27382
6.己巳卜,何貞:王往于日,不遘雨,案(宴)叀(惟)吉?允雨不遘。四月。《合集》27863
7. 乙丑卜,何貞:王賓埶,不遘雨?案(宴)叀(惟)吉?
乙丑卜,何貞:王賓埶,案(宴)叀(惟)吉,不遘[雨]?
丙寅卜,何貞:王賓埶,不遘[雨]?案(宴)叀(惟)吉?(合集)30582
8.戊午卜,何貞:王往于日,不遘雨,案(宴)叀(惟)吉?《合集》27867
9.貞:翌乙亥,易(賜)多射案(宴)?《合集》5745
10.既案(宴),大吉。《屯》211
這裡面的“宴”都是王設宴的意思,設宴是王的重要活動,王關心是否順利,故常貞問是否“吉”;宴會又是群體活動,所以特別關注天氣的好壞,貞問是否會下雨或遘(遇)雨;第9條是王賜多射宴,“射”是商代的官職名,“多射”指眾射官,古代王賜臣下宴也是常見之事;第10條言宴會舉行既畢,大吉。如此解釋,均文從字順。殷墟卜辭中此類辭例甚多,足證殷人宴飲之風盛行。
又根據上引第2條卜辭,此辭中“宴”、“燕”同見(二字同見的卜辭還有《合集》5257、5268、5269、5281、27850等),可見其用法不同,葉玉森先生已經指出“二字在一辭內,且為連文,又似非一字”,[8]說甚是。楊樹達先生認為“燕”讀為“㬫”,與“吉”連讀為“吉㬫”,云“吉燕蓋猶今言快晴”。[9]從卜辭來看恐非,卜辭常“吉燕”連文,這個“燕”顯然和“吉”詞性相同,當是安樂義,《詩·鹿鳴》:“以燕樂嘉賓之心”,毛傳:“燕,安也”;卜辭言占問“吉、燕?”是占問設宴是否會吉利且安樂也。《周易·中孚》之初九云:“虞,吉。有它不燕”,此亦是“吉”、“燕”同辭,《正義》:“虞犹专也。燕,安也。”結合卜辭來看,“虞”是樂意,“它”是變故意,“燕”是“安”意,此爻言歡樂乃吉利,有變故則不安也。
卜辭里還有“以宴”之語,《殷墟刻辭類纂》中收有10條相關卜辭,均為武丁時(一期)之物,且僅與婦妌一人有關,[10]如:
11.甲申卜,殻貞:勿乎婦妌以案(宴)先于戔?二告。《合集》6344
12.貞:乎婦井以案(宴)?《合集》8992
這些卜辭可能貞卜的是同一件事,第12條的“以宴”是“以宴先于戔”的省語。裘錫圭先生認為卜辭中的“以”是“帶領”或“致送”義,[11]這裡帶領、致送義均通講。蓋王要在戔地舉行宴會,命婦妌帶領宴會所需人員和物品先送到戔地安排宴會事宜也。然此類卜辭僅此一事,再無所見,甚為可怪。疑這次宴會涉及到重大事件,十分重要,故特命婦妌先行去安排,并反復占卜吉凶。
張玉金先生在文中還引了三條花東卜辭,茲錄于下:
13.己酉卜:翌日庚子乎(呼)多臣案見丁?用,不率。《花》34
14.庚戌卜:子乎(呼)多臣案見?用,不率。
庚戌卜:弜乎(呼)多臣案?《花》454
15.乙未卜:乎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案見?用。
乙未卜:乎(呼)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案見?用。《花》290
這裡面主要是對“案見”的解釋,張先生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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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案”字釋為“奉”,又將“見”讀為“獻”,認為即“奉獻”。按:此“案見”當即典籍中常見的“燕見”,如:
《儀禮·士相見禮》:“凡燕見於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正方,不疑君。”胡培翬《正義》引郝敬曰:“燕見,謂私見,非公朝行禮之時。”
《禮記·少儀》:“燕見不將命。”
《孔叢子·連叢子下》:“天子識其狀貌,燕見移時,賜帛十端而還。”
《史記·梁孝王世家》:“景帝與王燕見,侍太后飲。”
又:“小見者,燕見於禁門內,飲於省中,非士人所得入也。”
《史記·汲鄭列傳》:“丞相弘燕見,上或時不冠。”
上引花東卜辭的第一條“燕見丁”的“丁”陳劍先生認為就是商王武丁,[12]目前學界多認同此說,則“燕見丁”類似於《士相見禮》的“燕見於君”。第13、14條卜辭都是占問武丁召多臣私下會見之事;第15條則是召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這個人來私下會見的事。第14条第二辭中的“案”當是“案(燕)見”的省語,非宴會之意。
要之,甲骨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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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乃“案(按)”之初文,象人手撫丙(房)之形,丙即俎。卜辭中借用為宴饗之“宴”,亦用為燕見之“燕”;金文中的“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字乃其省形,用為國族名或族徽。在這個字上,羅振玉等人的分析思路不確,但結論是正確的;張玉金先生的分析思路正確,而結論不確。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5月13日19:39。)
[1]諸家說并見于省吾主编,姚孝遂按语编纂:《甲骨文字詁林》(下簡稱《詁林》)第一冊,中華書局,1996年。261-263頁引。
[2]張玉金:《釋甲骨文中的“
甲骨文-說甲骨文中的“案”
”》,《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輯,中華書局,2010年。36-40頁。
[3]《詁林》第一冊,262頁按語。
[4]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科學出版社,1982年。169頁。
[5]于省吾:《釋兩》,《古文字研究》第10輯,中華書局,1983年,第1-9頁。
[6]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按與案】條,174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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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景成:《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齊魯書社,2009年。128頁。
[8]《詁林》第一冊,261頁引。
[9]《詁林》第一冊,261頁引。
[10]姚孝遂主編:《殷墟刻辭類纂》,中華書局,2011年。102頁。
[11]裘錫圭:《說“以”》,《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一卷《甲骨文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179-184頁。
[12]陳劍:《說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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