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嘉禾-“還民”問題補論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還民”問題補論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走馬樓吳簡中的“還民”、“新還民”、“步侯還民”等詞,其意義學界存有爭論。本人曾對各家觀點進行梳理,對將“還民”解釋為身份性名詞的觀點進行了再次論證。[1]拙文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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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證明,但是並沒有新的材料予以支撐,以致於還有學者對此存有疑慮。前不久,《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柒)由文物出版社出版。[2]該卷吳簡中也有不少關於“還民”的資料。其中有數條資料是前五卷吳簡未曾見到的,且對於理解“還民”的意義很有幫助。在此先羅列如下:
簡1:其一戶步侯還民 柒·1862 簡2: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二年尫羸還民限米八十六斛……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柒·2821 簡3: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年尫羸還民限米十一斛六斗 柒·3297 此3條關於“還民”的資料,在《竹簡》壹、貳、叁、肆中都未曾出現過。“步侯還民”一詞雖在《竹簡》壹、叁中出現過,但都是“入”米、“其”米這樣的賦稅記錄,未曾出現簡1這樣的記載。就簡1的記載格式看,其應該屬於戶籍類的簿籍。
與簡1相類似的記載,吳簡中多次出現,如:
簡4:其一戶州吏 貳·2049 簡5:·其一戶郡卒下品 貳·3304 簡6:其二戶郡醫師 貳·2115 簡7:其二戶縣吏下品 貳·3307 簡8:·其二戶方遠州吏□ 貳·4458 簡9:·其三戶給州吏 貳·2674 簡10:·其四戶郡縣卒 貳·2298 簡11:·其五戶尪羸老頓貧窮女戶 貳·1705 簡12:其五戶□郡縣吏下品 貳·2338 簡13:其六戶窮獨女戶下品 貳·557 簡14:·其六戶方遠州吏下品 貳·4804 簡15:·其七戶尪羸老頓貧窮女戶 貳·2036 簡16:其八戶郡縣吏Z 貳·2634 簡17:其九戶給郡縣吏 …… 貳·1570 簡18:其十七戶新占民戶 貳·3198 簡4—簡18這15枚吳簡中的“州吏”、“郡卒”、“郡醫師”、“縣吏”、“方遠州吏”、“給州吏”、“郡縣卒”、“尪羸老頓貧窮女戶”、“郡縣吏”、“給郡縣吏”、“新占民戶”等,無不是表示吏民身份的名詞。那麼,與其記錄格式相似的簡1“其一戶步侯還民”中的“步侯還民”,也應當是一個身份性名詞。
簡2、簡3中“還民”之前多了“尫羸”一詞。“尫羸”從其字意和簡11、簡15的記錄看,應該是針對民戶身體瘦弱而言的。那麼,“尫羸”這樣一個形容詞修辭的“還民”,理解為身份性名詞似乎更合理一些。
吳簡中某些竹簡中“還民”、“新還民”的意義確實不好理解。如:
簡19:入都鄉還民所貸嘉禾元年稅米一斛七斗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嘉禾三年正月九日新唐丘男子廖口關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閣李嵩付倉吏黃諱潘慮受 柒·105 簡20:入新還民嘉禾元年限米五斛 柒·1519 簡21:入新還民嘉禾元年限米七斛 柒·2192 此3簡所記為“入”米記錄,都跟“還民”、“新還民”有關。就此3簡所見,其既可以理解為“還民”、“新還民”的入米記錄,也可以理解為“歸還的或新歸還的民限米”的記錄。不過,就吳簡記錄來看,租稅記錄一般都要記錄交納人的身份甚至姓名。如果簡19—簡21理解為“歸還的或新歸還的民限米的記錄”的話,則缺乏還米者的身份。當然也可能是省略了身份。但是肆·1178載有“領黃龍三年將軍步騭所還民限米一百八十六斛”,將軍步騭歸還民限米都記錄了其身份姓名,簡19—簡21至少也應該記錄入米者的身份。將與“還民”、“新還民”相關的簡19—簡21解釋為“歸還的或新歸還的民限米的記錄”,將導致入米者身份記錄的缺失。這種不符合吳簡簿籍記錄慣例的解釋,應該謹慎對待。
吳簡中本就存在很多民歸還米的記錄,如:
簡22: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租米四斛 ? 壹·1150 簡23:中国历史男人骑木驴的故事
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米七十六斛三斗四升 壹·1176 簡24:其十一斛民還二年所貸? 壹·1347 簡25:右民還黃龍三年所貸襍米□百卅三斛三斗? 壹·1645 簡26:其廿六斛民還黃龍元年佃吏限米 壹·2017 簡27:入黃龍三年民還貸食黃龍元年租米六斛六斗 壹·3130 此類民還米的記錄,在《竹簡》壹、貳、叁、肆、柒中多次出現。既然有“民還”的記錄,爲什麽又出現“還民”這樣的記錄呢?或許“還民”為“民還”的誤寫。但是尚沒有證據支持這種假設。此外還有“新還民”的存在。目前吳簡只見到“民還”,還未見到“新民還”這樣的記錄。如果“還民”為“民還”的誤寫,那麼“新還民”又作何解釋呢?“新還民”的存在,提醒我們將“還民”視為“民還”誤寫的推測可能是暫不住腳的。
關於“步侯還民”,竹簡壹、叁有過記錄。爲了說明問題,我們再次引用幾條如下:
簡28:右西鄉入步侯還民一斛四斗 ? 壹·1532 簡29:入都鄉嘉禾二年步侯還民限米一斛? 壹·1556 簡30:右諸鄉[入][步][侯][還][民][限][米][十][斛]? 壹·1564 簡31:入西鄉嘉禾元年步侯還民限米二斛胄畢?嘉禾三年正月嘉禾-“還民”問題補論
三·6175 此4枚簡按鄉統計入米情況。一般而言,吳簡中的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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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是租稅繳納者居住所在地,具有明顯的地理屬性。如果我們將“步侯還民限米”理解為“步侯歸還其所借貸的民限米”時,就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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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步侯既屬於西鄉,又屬於都鄉,還屬於諸鄉。這種解釋是難以理解的。如果認為步侯還民是一種身份,是隸屬於步侯的還民,那麼他們分佈於西鄉、西鄉等地方則是完全可能的。
考慮到“步侯還民限米”按鄉統計的情況,以及《竹簡》(柒)新公佈的關於“步侯還民”、“尪羸還民”的竹簡記錄,我們現在可以確認“還民”是一個身份性名詞,而不是“歸還民限米”的意思。
本文受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走馬樓吳簡與孫吳縣政研究”(13AZS009)資助。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4月8日20:46。)[1]參見拙著:《吳簡中“還民”問題再討論》,簡帛網,2013年11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51。
[2]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遺產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故宮研究院古文獻研究所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柒),文物出版社,2013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64.html
以上是关于嘉禾-“還民”問題補論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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