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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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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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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湖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要:秦及漢初簡牘文獻中出現的田吏是縣下屬吏,在縣廷和鄉里均有設置。縣廷設有田嗇夫、田佐,有時也稱都田嗇夫和都田佐;各離鄉設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設有田典。這樣就形成了縱貫縣、鄉、里的田系統吏員,管理與百姓田地、田作相關的事務。鄉里中田吏的設置,使得秦及漢初鄉里行政建置具有了真正的多樣性。但隨著官僚行政系統的發展和完善,田嗇夫逐漸過渡為縣廷之曹掾,設于鄉里的田吏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
關鍵字:秦簡;田嗇夫;縣屬吏;部佐;田典
隨著秦及漢初簡牘的不斷出土,我們發現在這一段不長的時間內,地方官吏的設置遠比我們已經瞭解的要複雜得多。這更多是由於官僚制度處於初創期和過渡期,科層制下的設曹分職之制尚未完備,很多古老的職官依然與新興的職官一起在當時的政治社會中發揮作用。今天我們要敘及的田系統屬吏就屬於這一類職官。很多學者就這一問題進行過探討,各有發明,亦稍有未安之處。筆者在此略抒管見,以就正于方家。
一、再論田嗇夫是縣廷屬吏
迄今為止,學界對田嗇夫的研究已經積累了很多成果,但從源頭來說,真正引起學術界重視,乃由於上世紀70年代出土的云夢睡虎地秦簡所載秦統一前後的法律文書,其中多有“田嗇夫”的記載:
1、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秦律十八種·廄苑律》,第30頁[1] )
2、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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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秦律十八種·田律》,第30頁)
3、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法律答問》,第218頁)
睡簡中出現了大量的嗇夫,對簡2出現的“田嗇夫”,整理小組注為:“地方管理農事的小官。”而對簡1中的“田典”,則注:“疑為里典之誤。”同時對簡3“部佐”的解釋,又與漢代的鄉部聯繫起來,認為“應即鄉佐一類”的官吏。裘錫圭先生根據這樣一組簡文的記載,推測秦代地方政府中存在另外一個系統:“據秦律,倉嗇夫的屬官有設於鄉的倉佐,部佐大概也是田嗇夫設于鄉的田佐,跟鄉佐恐怕不是一回事。田嗇夫總管全縣田地等事,部佐則是分管各鄉田地等事的。”他並且敏銳地意識到:“田典大概也是田嗇夫的下屬。”[2] 現在看來,裘先生在當時就正確認識到了田嗇夫的性質。高敏先生也認為這裏的“田嗇夫”,“是管理封建的國有土地的官吏”,“而且自‘牛長’、‘田典’、‘部佐’到‘田嗇夫’、‘大嗇夫’、‘都官’及‘大田’等官吏,自成體系,可見其管理封建國有土地的制度是嚴密的”[3] 。但從後文的考證可知,高先生顯然將田嗇夫系統擴大了。
除了“田嗇夫”,睡虎地秦簡《效律》中又出現了“都田嗇夫”:
4、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他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效律》,第124頁)
裘先生考察後指出,簡中的“都倉、庫、田、亭嗇夫”就是“都倉嗇夫、都庫嗇夫、都田嗇夫、都亭嗇夫”的省文,並推測這個“都”可能像都水、都船、都內那樣為“主管”、“總管”之意,但也可能就是指都鄉的倉、庫、田、亭,表示的是其居於縣治之中,既直接管理都鄉的相關事務,又管理全縣的倉、庫、田、亭。對於這裏的“都某嗇夫”,裘先生很是糾結,他認為可以視為與“某嗇夫”同義,但他又認為與都鄉、都官之“都”有別[4] 。胡平生、張德芳先生承襲了裘先生的說法:“西北簡中時見‘都田嗇夫’一職,當與田事有關,但不屬屯田系統,而為各縣屬吏。”[5] 陳偉先生在最近的文章中也提出:“將田嗇夫看作全縣農事的主管官員,就目前所見資料而言,應該是最合理的判斷。”[6]
裘先生又結合銀雀山竹書《田法》中的“田嗇夫及主田”之文,總結說:“鄉嗇夫下有鄉佐、里典,田嗇夫下有部佐、田典,這是平行的兩個系統。”[7] 王彥輝先生可能是接受了裘先生平行系統的說法,但延伸的更遠。他根據《二年律令·戶律》簡322的“鄉部、田嗇夫”之記載,認為“田嗇夫列於鄉部之後,說明田嗇夫設置于鄉一級行政單位”。他最後總結其發現說:“至此,我們終於可以將漢初的基層行政系統梳理出一個大致的脈絡,即每鄉分設鄉部和田部,每里分設里典和田典,其隸屬關係是:鄉嗇夫、鄉佐(鄉級)—里典(里);田嗇夫、田佐(鄉級)—田典(里)。”[8] 這一說法可謂大膽而又新穎。
王勇先生則根據《秦封泥集》收錄的秦“都田之印”[9] 和《秦漢南北朝官印征存》卷三收錄的前漢官印“都田”[10] ,認為“都田”之“都”當即“都官”之“都”,“都田嗇夫”是中央官署派駐在縣內的農官,主管全縣公田。進而認為都田嗇夫、田嗇夫和田典是屬於都官系統的農官,分別設於縣、鄉、里[11] 。
上述幾種觀點基本可以代表學界對田嗇夫的主要研究,或者也可歸結為“縣吏說”[12] 、“鄉吏說”和“都官說”三種觀點[13] 。現在我們需要瞭解歧異產生的根源,各說的合理之處,以及各自的問題出在哪里。
裘先生是主張“縣吏說”的,但他認為鄉嗇夫、田嗇夫及其各自的屬吏形成了兩個平行系統。這到底是怎樣的一種“平行”呢?田嗇夫是設於縣下的官嗇夫,部佐是居於鄉中的離邑田佐,田典居於里中;而鄉嗇夫本身就是縣吏出部後居於鄉中的,鄉佐與鄉嗇夫同居一處,里典才是居於里中的。二者的確分屬兩個系統,但這兩個系統並非平行關係,而分別是屬於橫的管轄民聚空間的綜合機構(鄉)和縱的管理農田事務的專門機構(田)。二者是各有分工,但互有交集的。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有:
5、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為畛,畝二畛,一佰道;百畝為頃,十頃一千道,道廣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佰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險;十月為橋,修波(陂)堤,利津梁。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鄉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敗不可行者,罰其嗇夫、吏主者黃金各二兩。□□□□□及□上,罰金二兩。(簡246-248)[14]
這部承秦而來的漢初法令,其基本思想和法律條文與秦法是同大於異的,因此可以大體上推定秦時的情況。簡文中出現的是“鄉部”及其主官“鄉部嗇夫”,與在地理上相隔不遠的里耶秦簡直接用“鄉嗇夫”[15] 之稱謂有異。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還是張家山漢簡,都沒有出現“田部”這個詞,而只有“田”和“田嗇夫”、“田官”,與睡簡《效律》中所載倉、庫、亭的用法一致,體現出田與倉、庫、亭一樣,是縣屬專門機構,其長官為“官嗇夫”;而鄉是縣下的分部治民機構,鄉部嗇夫是出部鄉中的治民機構之長官[16] 。根據簡5,田嗇夫和鄉部嗇夫都對道路的修繕負有責任,這是他們職能的交集。但田嗇夫是對田地之中的道路修繕負有責任,而與其相對應的鄉部則只對鄉邑聚居點的道路修繕負責。很明顯,由於邑中道和田道性質不同,就像現今的城市道路屬城建部門,國道、省道等屬交通部門一樣,法律中才需要對鄉部與田各自修繕哪部分道路的職責明確規定,才能避免產生管理上的混亂。這是職能分工產生的結果,而不是由於各自系統“平行”之故。
因此,我們認同裘先生關於田嗇夫為縣吏、鄉嗇夫與田嗇夫各為系統的說法,但裘先生“平行系統”的說法需要修正。
王彥輝先生認為鄉之下分鄉部與田部兩個並列系統的新說,直接來源於對簡文的誤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載:
6、代戶,貿賣田宅,鄉部、田嗇夫、吏留弗為定籍,盈一日,罰金各二兩。(簡322)
他根據簡文說:“在此,田嗇夫列於鄉部之後,說明田嗇夫設置于鄉一級行政單位,並不是縣一級總管全縣農田水利等事務的‘官嗇夫’。”王先生的解讀有點令人費解。其實,這裏的“鄉部、田嗇夫”是並列關係,應該理解成“鄉部嗇夫、田嗇夫”,而不是“鄉部之下的田嗇夫”。《二年律令·賊律》還有:“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簡5)這個“鄉部、官嗇夫、吏主者”三者是並列關係,絕不可能理解為在鄉部設官嗇夫。同理,簡6所列的“鄉部、田嗇夫、吏”應為鄉部嗇夫、田嗇夫、廷吏並列,是鄉部承後省“嗇夫”二字,而不是“鄉部田嗇夫”。陳偉先生分析簡文後也認為此簡文“並不構成田嗇夫設於鄉的證據”[17] 。
與此相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對縣下田和鄉部的秩級也有細緻的分類規定:祿秩千石的縣,“田、鄉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簡443-444、468)[18] ;祿秩八百石的縣,“司空、田、鄉部二百石”(簡450);祿秩六百石的縣,“田、鄉部二百石,司空及𧗿〈衛〉官、校長百六十石”(簡463-464);祿秩五百石的縣,“鄉部百六十石”(簡465-466);另有“縣道傳馬、候、廄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𧗿〈衛〉將軍、𧗿〈衛〉尉士吏,都市亭廚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簡471-472)。從上述諸多簡文可以看出,似乎只有六百石以上的縣才設田這個機構,且不管縣的秩級如何,田的秩級固定為二百石;倉、庫的秩級也固定,但僅為百廿石;而鄉部秩級則從二百石遞減至百廿石,與縣的祿秩等級有正相關關係。這充分說明了田與鄉部的不同。結合上節有關裘先生之論述,可知田既不可能設於鄉,也不是與鄉部平行的並列關係。既然田嗇夫不可能設於鄉一級單位,王先生的立論就不能成立了。
然而,王彥輝先生針對簡1,發出了一個很重要的疑問:“如果把這段律文中的‘田嗇夫’理解為‘負責全縣農田事物的農官’,則在縣與里之間缺少了‘鄉’一級行政環節,變成由縣直接統‘里’,這恐怕與事實不符。”[19] 這個問題乍一看理由很充分,相信很多人都會同意其說法。陳偉先生也注意到了這點,他折衷說道:“我們懷疑律文只是針對廄苑而言,這處‘田嗇夫’是廄苑中的職官,與一般縣中的同名官員不同。”[20] 但簡文中既有“田嗇夫”,又出現“田典”,恐怕不能說是廄苑中另設有同名“田嗇夫”。我們需要注意,這條《廄苑律》的條文,評定的是田牛的殿最,直接責任人是皂者和牛長諸吏,田嗇夫與田典不是被考核的主體,只是受連帶責任而有較輕的賞罰[21] 。秦律中除了田牛課殿最,馬匹同樣要接受評比。秦簡中有:
7、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秦律雜抄》,第

中国历史故事手抄报内容

142頁)
簡中出現了對廄嗇夫、皂嗇夫在馬勞課殿后的處罰,甚至令、丞都要受連帶責任。很明顯,這個廄嗇夫、皂嗇夫肯定不是設於鄉中之吏,而是縣吏無疑;廄嗇夫、皂嗇夫也不是田嗇夫的下屬之吏,而是單獨隸屬于縣令、丞,有佐、史等屬吏的縣屬專門機構。前引高敏先生將皂者、牛長等歸入田嗇夫系統,是辨析未審。裘先生將其歸為“縣屬官嗇夫”,是正確的。則簡1中的田嗇夫,無論如何也不能將其歸為鄉一級的吏員。至於為何在縣與里中缺少了鄉一級環節,我們可以做如下推測。
睡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載有對縣中官有馬、牛的詳細規定:
8、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𡩡(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第33頁)
從簡文可以看出,縣中設有大廄、中廄、宮廄來管理官有馬牛,雖然此處沒有明確說是“田牛”,但縣中官有田牛設廄管理,由皂嗇夫負責飼養是可以明確的。縣中飼養田牛是由於縣有公田需要耕種,因此需要有一個龐大而完整的機構鏈做支撐,機構之間也要互相協調。田牛論定為“最”,為皂者可複除一次更役,牛長也賜30天的勞績,但田嗇夫則只有“壺酒束脯”;田牛論定為“殿”,皂者和牛長要被罰二月的勞績,田嗇夫只是受到斥責而已。很明顯,田牛之事,田嗇夫不是主要負責人。里中田典由於有管理田作之責,雖無官牛需要管理,也要協助管理好百姓私有田牛,因此里中田牛的殿最,田典要負責任。但鄉作為一級中間機構,既無官田牛,又無私田牛,在考核田牛的過程中,設於鄉的部佐就毋需出現了。
因此,如果能考慮到田牛的考核本非田系統的主要責任,不需要涉及田系統的所有屬吏。如此一來,並不能因此就說田系統缺了鄉一級環節,稱“田嗇夫”設於鄉部之下的論斷同樣是站不住腳的。
王勇先生則認為“都田嗇夫”是屬於都官系統的農官,並認為都田嗇夫有屬官“都田佐”,設於鄉的“田嗇夫”有屬官“部佐”,與設於里的“田典”構成完整的地方都官系統[22] 。高士榮先生亦持此看法[23] 。但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明確記載有“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也即都官與離官應該存在祿秩等級上的差別,而不會出現都官與離官同設嗇夫的情況。而如果仔細閱讀簡4,則可以將設於都鄉(縣治所)的“都田嗇夫”與置於離鄉的“部佐”自然銜接,上述問題就可以解決。陳偉先生考察了田要接受縣廷考課、屬吏要接受縣廷資罰,且屬吏可在縣內鄉與司空之間流動任職等因素後指出:“這些都與自成系統、獨立性較強的都官特質不合。”[24]
而且,王先生“都官說”要成立,同樣必須說明田嗇夫是設於鄉的離官嗇夫。他引證卜憲群先生的說法,認為如果田嗇夫每縣只有一名,不是每鄉設置,也就無所謂“最”、“殿”的問題了[25] 。但史籍記載漢代郡縣有“秋冬課吏大會”[26] ,以論定縣吏的殿最。雖然縣吏是按各自職掌分別治事的,事務不同,有些還不具有可對比性,但分管不同事務的屬吏之間照樣可以評定殿最,而不一定需要在同部門或同系統中評定。這說明簡1評定田牛,既可以是田牛內部的評比,也可以是將田牛與其他機構或牲畜進行比較。簡7中的馬匹所評殿最,也不一定是在馬匹內部進行的。睡簡還有其他有關評定殿最的例子:
9、·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秦律雜抄》,第132頁)
10、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秦律雜抄》,第137頁)
簡文所載課殿最之事,不管是馬匹,還是大車,其主管的縣司馬和司空嗇夫,每縣均只設一名,但都由於所轄職事獲殿而受罰。同理,簡1中的田牛考核,是在縣中進行的。負連帶責任的田嗇夫也是每縣設一名的縣屬吏,絕不應該是設於鄉的離官嗇夫。
但這樣一來,就又回到了裘先生糾結的那個問題:“都田嗇夫”何解?因此,“都田嗇夫”與“田嗇夫”的關係,就成了問題的焦點。然秦簡中還是出現了解決這個問題的輔助史料。我們首先來看與之相類的倉之情形:
11、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秦律十八種·效律》,第98頁;《效律》,第119頁)
12、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複度及與雜出之。(《效律》,第119頁)
閱讀簡文,我們可以看出,居於縣中的倉設有嗇夫、佐、史和稟人,但在遠離都鄉的離邑,也設有倉佐,這個“離邑倉佐”即簡4中的“離官屬於鄉者”,與之相對的則是設於都鄉中的“倉佐”(或者也可稱為“都倉佐”),但接在倉嗇夫後面就直接稱“佐某”了。情況基本弄清了。之所以這裏要在“倉、庫、田、亭嗇夫”前加上“都”字,是由於與後面的“離官屬於鄉者”相對應,其實縣廷各嗇夫,均是設於縣中的。陳偉先生特別指出“都亭嗇夫”是很難歸於都官系統的。因此,我們還是要回到裘先生的認識,“都倉嗇夫”就是“倉嗇夫”,“都田嗇夫”就是“田嗇夫”,都是設於縣廷(治所,或為都鄉)的屬吏,不存在設於鄉的倉、庫、田、亭嗇夫等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里耶秦簡中大量出現了“田官”一詞,其官長為“田官某”或“田官守某”,下設“田官佐”、“稟人”和“史”。已經公佈的《里耶秦簡(壹)》所列第五、六、八層簡牘中,“田官”凡32見,陳偉先生列舉了見於里耶簡中的17枚“田官”簡,此處只列其中1枚為代表:
13、徑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顯出稟貲貣士五巫中陵免將。令史扁視平。壬手。(8-764)[27]
陳偉先生認為這裏的“田官”機構是裘先生指出的秦代官府經營公田的機構[28] 。但郭洪伯先生在最近發表的文章中認為,秦簡中稱“官”的基層機構表示“稗官”,是執行各項對外事務的職能部門;而與之相應的令史、尉史等組成基層機構的輔助部門,在縣廷分曹辦公[29]。郭先生此說涉及對秦漢時代縣下機構設置的重新考慮,以及秦代法家思想影響下,縣廷內的文書類職員對具體職能部門的職吏監司的情況,需要另文專門探討[30]。然從睡簡與里耶簡中田系統的主官、佐官等設置情況來看,不管是稱“田”還是“田官”,都是同一類型的管理縣中田地事務的職能機構。
二、田部佐是田嗇夫的離官佐
前面我們指出了“田嗇夫”為鄉吏的說法之誤,其實將有關秦簡中的“田”稱為“田部”的看法也是存在問題的。但持此看法的人不在少數。最近陳偉先生在批評“鄉吏說”時指出:“從秦里耶縣‘田’這一官署已有資料看,其機構既沒有分層因而可以理解同時設於縣鄉兩級的跡象,也沒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為同時設于諸鄉的跡象。”他明確了“田”這一機構的不可分解性,卻又在文章的不同部分分別使用“田”和“田部”,並將里耶秦簡8-269解釋為:“扣曾經任職的‘田部’,很可能是‘田’這一官署的另稱。”[31] 陳先生的這種推測是一種誤讀,文獻中從來就沒有“田部”這一稱謂。
前面我們已經指出田系統有分別設於縣、鄉、里的吏員,是專門管理田地事務的縱向機構。一縣只有一個田系統,不存在分部的問題,因此不存在“田部”的空間範圍,文獻中也沒有“某某田部”的提法。職官體系中也只有“田嗇夫”或“田官守”的稱謂,不存在“田部嗇夫”這一職官[32] 。鄉則不同,它是在空間上分部而治的,因此“鄉”可以稱為“鄉部”,“鄉嗇夫”可稱為“鄉部嗇夫”。如里耶秦簡8-1600有“傷一人貲鄉部官”的記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除記有大量“鄉部”外,簡328、329、334均明確記載有“鄉部嗇夫”。前引張家山漢簡中,簡5記為“鄉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簡6記為“鄉部、田嗇夫”,明確體現了鄉可稱部,而田從來就是單獨表示一個機構,不能僅看到《秩律》中有“田、鄉部”就認為是“‘田部’與‘鄉部’的省稱”。所以,“田”只稱為“田”,不能稱為“田部”,官長只有“田嗇夫”或“田官守”,不存在所謂的“田部嗇夫”。
設于縣廷的“田”雖不分部,為了管理上的方便,除在縣廷設有佐史外,在各離鄉也設田部佐和田部史。而設于離鄉中的田佐,則需要按鄉分部,因而稱為“田部佐”,意為田設於鄉的部佐。如簡2、3所載,田部佐是管理鄉部田地、田作事務的專門官吏。簡3單用“部佐”指稱田部佐,可能是設於鄉的部佐只有田這一系統,也有可能是承上省了“田”字。這與《二年律令》強調田與鄉部相應,顯示出田系統在縣鄉事務中的重要性。里耶秦簡中有“田佐囚吾死”[33] ,可能是設於縣中之田佐,與設于鄉之田部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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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同時,縣廷之中的田佐,由於都鄉的關係,又可稱為“都田佐”,表示這設於縣治所中的田佐。
因此,這個“部佐”其實應該稱為“田部佐”,即田系統中出部離鄉的佐吏,或者也可像簡11那樣稱為“離邑田佐”。這就與“都田佐”正相對應了。秦漢印有“泰(太)上寖(寢)田左”印,印中“田左”二字的讀法,羅福頤釋讀為“左田”[34] ,裘錫圭先生認為是漢初印,應釋讀為“田左”,認為田左即田佐,相當於秦律的部佐[35] 。現在看來,這個“田佐”更有可能是設於縣廷的田佐,而不是設於離鄉的部佐。
然而,文獻中也存在容易引起混淆的敍述。《史記》卷八一《廉頗藺相如列傳》載:“趙奢者,趙之田部吏也。收租稅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36] 里耶秦簡8-269在記錄釦的伐閱時,也記載其曾為“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很多學者將其理解為“田部+吏”的結構,因而認為當時存在“田部”的說法。但這兩條史料既可以理解為“田部之吏”,也可以理解為“田之部吏”,就像“田部佐”有時徑稱為“部佐”一樣,表示田系統設於離邑的部佐、部史。趙奢作為收租稅的田吏,能以法治事,至殺執政的平原君家臣,說明趙國與秦之田機構職掌不同。因此,即便有此“田部”,與秦簡之“田”實大異其趨,不能以趙類比秦之職官設置。里耶秦簡中的釦從鄉史轉任田在離鄉的部史,再遷為令史,其遷轉也是明確而合乎邏輯的。故將上述材料理解為“田的部吏”,再結合前述只稱“田”的論斷和下轄“部佐”的稱謂,也是合理而符合實際的。
這樣,我們就可以作如下敍述:縣中管理田地、田作的機構稱田,其官長稱田嗇夫。由於田嗇夫居於縣治所在的都鄉,有時也稱為“都田嗇夫”,其佐官也就可以稱為“都田佐”,但更多時候還是稱為“田嗇夫”和“田佐”,其下應該還有“史”一類的小吏。他們一道構成了縣廷的田機構屬吏。縣治之外的離鄉,也按鄉分部設置佐史之吏管轄農田事務,即“田部佐”和“田部史”。根據學者的研究,秦代大部分百姓居於封閉的城邑之里中,但也有離城較遠的部分百姓漸漸居於田間臨時搭建的田舍之中。由於制度的滯後性,散居于田舍的百姓在制度上不歸鄉里管理,因此由管理農事的田嗇夫、部佐約束。出部離鄉的部佐在田嗇夫的領導下,約束這部分百姓,使之不得隨意沽酒,上引簡2揭示了這一現象。
三、田典是設于里中的田吏
上引簡1中的“田典”會由於里中田牛評比的殿最而受到賞罰,這就涉及到田典的職責問題。雖然簡1是《廄苑律》的條文,但也反映出田典對於與田作相關的事務,負有連帶責任。然而“田典”在睡虎地秦簡中只有孤例,且不見於傳世文獻,具體情況難以展開研究。
幸運的是,《龍崗秦簡》中,再次出現了“田典”:
14、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37]
在新近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又多次出現了“田典”:
15、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簡201-202)
16、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籥(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簡305-306)
簡14中的“租”,應該與簡3一樣,是指田稅而非地租。簡文所示里典和田典讓百姓知曉並繳納田稅內容的律令條文,說明田典的職責還是與田地有關。簡15中的“正典”,整理小組認為即是里典,可以認為是不同區域的不同稱謂。簡文列出了受盜鑄錢牽連的官吏:尉和尉史是負責治安的官吏,官嗇夫、士吏和部主者是與打擊盜鑄錢相關的專門機構之官吏,鄉部嗇夫是負責鄉里事務的基層官吏。其餘除了同居、伍人受什伍連坐法牽連外,只剩下正典和田典。正常情況下,能夠得知案犯有盜鑄錢行為的,除了同居之人,就只有同伍、同里之人了。伍人不告發而被罰,是什伍連坐法的規定;正典、田典不告發被罰,是因為他們隸屬于行政系統,對百姓觸犯法律的事有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但並不能因此而認為田典與正典一樣,具有管理民眾的職責或職掌。蘇衛國先生認為,田吏不僅與民田、民宅息息相關,由於田典負有直接監控什伍之民的職責,表明“田”系統與編戶有密切的聯繫[38] 。蘇先生注意到了田典在基層的作用,但也忽略了“不告”的性質,從而未能區別“不告”與“弗得”,也就混淆了正典、田典向上級報告之責和行政吏員監控、管理什伍百姓之責。可以說,從簡15得不出田典具有管理民眾的職掌。
而簡16則與田典的職責有一定關係。整理小組的句讀為“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籥”。邢義田先生認為,“漢初有田典,掌里門開閉。田典一職沿秦制,但文獻無征”。他疑由於惠帝時舉孝弟、力田,文帝時正式置三老、孝悌、力田,可能田典漸為新的鄉官所取代,故於文獻無載[39] 。但邢先生的解釋也存在問題。首先,漢初三老、孝悌、力田的系統是鄉里教化系統,與行政系統無涉;其次,力田等為縣鄉所設,不是里中所置,而簡中田典明確置於里中,二者有鮮明的差別;再次,雖然簡文稱田典掌管里門鑰匙,但僅此一見,且文獻中明確記載張耳、陳餘為逃避通緝,改名換姓,“為里監門以自食”[40] ;陳留狂生酈食其也曾因無衣無食而為“監門里吏”[41] ;《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文又記載為:“田作之時,春,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42] 說明不同地域內作為民聚空間的里,人員設置和職掌多有差異,不能僅以此簡認為田典就專掌里門開閉。關於簡文的標點,陳偉先生採用日本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的改讀,作:“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鑰,以時開。”[43] 並說:“律文云‘更’,明非一人之事。”[44] 甚確,此處從其改讀。因此,這句簡文的意思是,百姓發現有盜賊和逃亡之人,要馬上前來告訴縣鄉吏員。簡文所述正典和田典輪流掌管里門鑰匙,按時開關里門。其中田典兼管里門鑰匙,仍然可能是因為里門的開閉與百姓田作出入有關。
從上述簡文可以看出,田典設於里中,其職掌均與百姓田地、田作事務有關。其職責無出田系統職掌之外,不能插手里典的民政事務[45] 。
另外,上述簡14、16中的“典”,我們可以確定是里典或正典的簡稱,而與田典無關。但也有讓人容易混淆的情況:
17、嘗有罪耐以上,不得為人爵後。諸當𢱭(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二年律令》簡390)
這裏的“典若正”,由於“正”肯定指“正典”,則“典”有可能指“田典”。然檢索睡虎地秦簡中單獨出現的“典”,都是“里典”的簡稱。如:
18、匿敖童,及占𤸇(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䙴(遷)之。(《秦律雜抄·傅律》,第143頁)
19、律曰“與盜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法律答問》,第159頁)
20、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法律答問》,第193頁)
21、可(何)謂“逋事”及“乏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徭)”?律所謂者,當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徭)所乃亡,皆為“乏
行政主管-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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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法律答問》,第221頁)
22、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法律答問》,第230頁)
雖然有學者將上述簡文中指代“伍老”的“老”解為父老[46] ,但大部分都認定簡文中的“典”應該是“里典”。而簡17的一個“若”字,表示“典”與“正”是不同地區的不同稱謂,不是同時設置的。簡文表示要繼嗣有爵之人,需里典或正典以及里伍之人五人以上擔保,才能登記。民爵的管理屬民政範疇,明顯是里典的事,與田典無關。因此,簡17中的“典若正”,應該是指“里典或正典”,並非“田典或正典”。
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有一條簡文,卻又引出了誤讀:
23、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並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金各一兩。(簡328-330)
整理小組將“正典”標點為“正、典”,解釋為“里正、田典”,誤導了部分學者。但簡15在二者同時出現時,明確記載為“正典、田典”,且秦時期簡牘中單獨出現的“典”,均指里典而非田典。邢義田先生指出此處的“正典”可能為一職,應連讀,並非指里正和田典,確為卓識。
同時,我們還能從前述田典的職掌來論證。簡文所指戶口與戶籍的遷移,不應當是田典的職責所在,而應當是正典給出原始資料,上報給鄉部嗇夫,再通過縣廷移送給遷入地。正典由於不向上級報告里中案犯而與民戶同罪,簡文又列出了鄉部嗇夫、主管縣吏和查驗戶籍的官吏沒能查出,也受處罰。這裏沒有提到田典的上級部佐(田佐)與田嗇夫,反過來說明田典與此事無關。
因此,我們應這樣理解簡文大意:每年在八月令鄉部嗇夫、主管吏員和令史共同查驗戶籍,副本收於縣廷。有遷移至他處的,要將戶籍和年籍以及爵位等詳細情況隨遷,並要密封好。稽留不隨遷簿籍、遷移簿沒密封,以及實際超過十日沒有隨遷,都要罰金四兩;民戶所在的正典不向上級報告,與民戶同罪;鄉部嗇夫、主管吏員和查驗戶籍的官吏沒能查出,各罰金一兩。這意味著戶籍與年籍編寫的直接責任人是里中的正典,戶籍的原始資料是以里為基礎的,但又是以鄉為單位編寫的。岳麓秦簡《識劫𡟰案》的奏讞文書中“識、𡟰爭沛產”案有:“·鄉唐、佐更曰:沛免𡟰為庶人,即書戶籍曰‘免妾’。沛後妻𡟰

中国历史故事封建制度

;,不告唐、更。今籍為免妾。不知它。”[47]沛放免𡟰為庶人,告知了鄉嗇夫唐和鄉佐更,故鄉吏為其更新了戶籍登記內容,但其後娶𡟰為妻,則沒有告知鄉吏。因此在戶籍上只記載了𡟰為免妾,而不承認其作為沛之妻子的身份。雖然簡文中沒有出現里吏,但作為戶籍以鄉為單位編寫的證據是成立的。然而,秦時一鄉會有民戶數千之多,而一里大致在百戶以下,真正熟悉里中情況的,還真只有里典和伍長一類職役之吏。所以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最里兇殺案,是由最里的里典贏向上級報告的[48]。
經過考察不同簡牘中田典的記載可以看出,田典是設于里中的田吏,協助管理與百姓田地、田作相關的事務,而不插手里典的行政事務。雖然如此,田典的設置對於秦漢基層行政與地方社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按已有的認識,秦、西漢時期鄉里只設有鄉嗇夫(有秩)、鄉佐、亭長等吏員和亭吏、里典(正典)、伍長等職役人員[49] ,雖然在人員配備上有些不齊備,但只能說行政末梢在人員設置上稍有點隨意,還談不上鄉里行政系統具有多樣性。問題在於,新近出土秦漢簡牘中出現的“田”這一套系統,在鄉中設“部佐”,在里中設“田典”,與鄉里行政系統中的鄉嗇夫、鄉佐、里典、伍老等相互合作,又使得秦及西漢初期鄉里的行政建置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多樣性和複雜性。
四、结语
雖然秦及漢初的簡牘史料給我們展示了縣下田吏的設置狀況:縣廷中有田嗇夫(或稱都田嗇夫)、田佐(或稱都田佐);各離鄉設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設有田典。但從現今可以看到的史料得出,漢初以降,田部佐、田典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但田嗇夫卻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日本學者堀毅認為:“這種縣官嗇夫是商鞅變法以後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的執行官員,這些官員在漢《九章律》制定以後,逐漸過渡到列曹。”“但這種過渡並非與《九章律》的制定同時進行,可以推定列曹體制的健全是在漢武帝時期。因為《漢書》中出現的縣官嗇夫,均以漢武帝時期為最後,那之後除居延等邊境地帶外,在史料上就再也沒有出現了。”[50] 上引裘錫圭先生的研究中,不僅引用了董仲舒《春秋繁露》中的“田嗇夫”[51] ,而且檢出居延新簡中的“居延都田嗇夫丁宮”[52] ,以此證明東漢早期這種官職仍然存在。但東漢中期已經停止設置,原因是因為縣下有勸農掾的設置:“督促農民生產本是田嗇夫的任務,如果田嗇夫仍在設置,似乎沒有必要再有勸農掾。”[53] 而廖伯源先生則推測田的“職事分入縣廷之田曹及鄉部諸吏”[54] 。這也是基層官吏設置逐漸趨於成熟、合理的體現。秦及西漢初簡牘中的田系統屬吏之記錄,讓我們得以窺見兩千多年前縣下科層制演變的一個個案。
本文原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第228-23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11月6日22:53。)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以下不注者同。
[2] 裘錫圭:《嗇夫初探》,載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嗣後裘先生又發表《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載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會議論文集之四《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1997年),明確指出田嗇夫除輔助縣令管理全縣農田事務外,也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
[3] 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土地制度》,《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41頁。
[4] 裘錫圭:《嗇夫初探》,載中華書局編輯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232頁。
[5] 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50頁。
[6]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中國典籍與文化》2013年第4期,第143頁。
[7] 裘錫圭:《嗇夫初探》,第249-250頁。
[8] 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東北師範大學學報》2010年第2期,第50-51頁。
[9] 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1年,第230頁。
[10] 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征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85頁。
[11] 王勇:《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中國農史》2008年第3期,第17-18頁。
[12] 早年研究睡虎地秦簡的學者,一般都將“田嗇夫”這類官嗇夫歸結為縣屬機構的主管官吏。由於涉及的論文較多,此處只舉幾篇有代表性的論文,如鄭實先生謂:“這各種各樣的官嗇夫,看來也是某一方面、某一種事物的主管。”鄭實:《嗇夫考——讀雲夢秦簡劄記》,《文物》1978年第2期,第57頁。高敏先生稱:“‘倉嗇夫’是專門管理糧倉的官吏,而且受‘縣嗇夫’的直接管轄。”高敏:《論〈秦律〉中的“嗇夫”一官》,載《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版,第172頁。高恒先生認為:“縣屬各機構的主管官吏,除縣尉、縣司馬外,均可稱嗇夫,又統稱為官嗇夫。”高恒:《“嗇夫”辨證——讀雲夢秦簡劄記》,《法學研究》1980年第3期,第50頁。朱大昀先生直接就以“秦漢‘嗇夫’是下層各類機構主管的通稱”作為文中標題,明確指出“嗇夫”是鄉和相當於鄉這樣一級的各類基層職能機構的官吏的名稱。朱大昀:《有關“嗇夫”的一些問題》,收入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論叢第二輯》,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3-174頁。由於學界公認關於秦漢嗇夫的研究以裘錫圭先生的《嗇夫初探》最為翔實,也最為有名,故此處以裘文為此說之代表。
[13] 另有張金光先生認為:“田嗇夫為秦鄉之長,也就是後日漢人所習稱的鄉嗇夫之職。”載氏著:《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74-575頁。本書成文較早,由於後來張家山漢簡等的出土,這個說法是明顯不成立的,而且此說產生的影響很小,故不單獨列出。
[14]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7-178頁。
[15] 如里耶秦簡有:“卅五年五月己醜朔庚子,遷陵守丞律告啟陵鄉嗇夫:鄉守恬有論事。以旦食遣自致。它有律令。”(8-770正)但已公佈的簡文中也只此一見,其餘用的是“鄉守”或直接為“鄉某”,但未見“鄉部”的用法。簡文釋讀採用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16] 根據尹灣漢簡的記載,鄉嗇夫與官嗇夫相對。但秦簡中的記載則大致可以認為“鄉嗇夫”也是可以稱為“官嗇夫”的。如里耶秦簡8-1555上半部分記為:“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為無陽眾陽鄉佐三月十二日,凡為官佐三月十二日。(第一欄)庫佐冗佐,年卅七歲。族王氏。(第二欄)”這位現為庫佐的援,曾經擔任過三個月十二天的眾陽鄉佐,但在他的“功勞名籍(閥閱)”中則記成“為官佐三月十二日”,可見秦代明顯是將“鄉佐”歸為“官佐”的,則同樣可以將“鄉嗇夫”視為“官嗇夫”,與漢代的歸類不同。
[17]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2頁。
[18] 整理小組並未將簡468置於簡444的千石縣之後,筆者根據簡文所載內容,認為二者存在前後關係,但不一定是直接接續於後的。最近看到郭洪伯也有此看法。見郭洪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編連商兌》,載中國社科院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研究二〇一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
[19] 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第51頁。
[20]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2頁。
[21] 從里耶秦簡8-481所載的“倉曹計錄”包含“畜官牛計”、“馬計”、“羊計”,以及8-490“畜官課志”涵蓋馬、牛、羊產子課和死亡課的情況來看,似乎這些牲畜由畜官管理,但田牛的考核則由皂嗇夫和牛長等直接飼養機構負責。
[22] 王勇:《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第17-18頁。
[23] 高士榮:《秦國及秦朝地方農官制度研究》,《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11年第6期,第112-113頁。
[24]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3頁。
[25] 蔔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為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
[26] 班固:《漢書》卷七六《尹翁歸傳》,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62年,第3208頁。
[2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圖版第110頁;釋文第50頁。
[28]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2頁。
[29] 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4年,第119-145頁。
[30] 最近日本學者土口史記在一篇會議論文中提及日本學者仲山茂指出秦縣的行政組織中有“廷”(縣廷)與“官”的區別。见仲山茂:《秦汉时代の「官」と「曹」―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82-4,2001 年。而青木俊介更利用里耶秦簡指出,“官”與“廷”之間還有著一定的空間距離。见青木俊介:《里耶秦简に见える县の部局组织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9,2005 年。土口史記在二者研究的基礎上認為,秦縣的行政機構在制度設計上,有縣廷與“官”的區別,且縣廷對“官”有著絕對優勢的地位。參見土口史記:《里耶秦簡所見的秦代文書行政:以縣廷與“官”的關係為中心》,收入“‘中古中國的政治與制度’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2014年5月24-26日。則日本學者已經充分注意到了秦代縣行政中的組織機構之別。
[31]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1頁。
[32] 漢代有“某某亭部”的用法,表示某個亭的空間範圍,但其主管吏員稱為“亭長”或“部亭長”,且與管治安的亭有異。參蘇衛國《秦漢鄉亭制度研究》第四章,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秦代縣廷的“亭嗇夫”是管理全縣的亭的,單個的亭稱為“某亭長”,而不稱為“某亭嗇夫”,更不稱為“亭部嗇夫”或“某亭部嗇夫”。對於“田”的問題,蘇先生乃“尊重古人的敍述慣例,盡可能不用‘田部’的稱謂”。
[33]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簡8-1610,第368頁。
[34] 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征存》,第3頁。
[35] 裘錫圭:《嗇夫初探》,第249頁。
[36] 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2年,第2444頁。
[37]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簡150,第122頁。
[38] 蘇衛國:《秦漢鄉亭制度研究》,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9-81頁。
[39] 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一五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40] 司馬遷:《史記》卷八九《張耳陳餘列傳》,第2572頁。
[41] 《史記》卷九七《酈生列傳》,第2691頁。
[42] 何休:《監本春秋公羊注疏》卷十六《宣公十五年》,元刊明修本,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
[43] 參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15頁注④所引《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七册,2005年。
[44] 陳偉:《〈二年律令〉新研》,載徐世虹主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五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65頁。
[45] 《里耶秦簡牘校釋(壹)》中8-2145出現了“田典”二字,校釋小組根據《二年律令·戶律》簡305認為田典是里典的副貳,但未給出理由。(第437頁)實誤。
[46]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第137頁;邢義田:《漢代的父老、僤與聚族里居》,《秦漢史論稿》,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87年,第221頁。
[47] 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叁)》,簡1200, 35, 159,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13年。
[48]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7-378頁。
[49]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年三版,第237-244頁。
[50] 堀毅:《秦漢法制史論考·秦漢鄉官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14-115、122頁。
[51]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求雨第七四》,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
[52]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居延新簡》EPF22:125,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53] 裘錫圭:《嗇夫初探》,第248-251頁。
[54] 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張家山漢簡研究之一》,《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第101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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