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緒 論近來,隨著長江一帶楚文化遺址的發掘,歷史學界和考古學界都更爲關注楚國的歷史文化研究。這也給重新認識秦漢帝國提供了可能。對于統一六國和皇帝支配體系建立的成果,以往研究都將其單純看作是秦、漢政治勢力轉變及繼承的問題,但是最近很多學者開始關注其中間楚人乃至楚文化發揮的作用。秦始皇駕崩後,反秦戰爭從陳勝、吳廣起義開始,那時候故楚地區的反秦政治力量最大且最積極主動。這種情况通過當時的歷史認識可以瞭解,如馬王堆三號漢墓帛書《五星占》裏出現陳勝所建立的國名“張楚”[1]、司馬遷編撰《史記》的時候分別把項羽和陳勝的傳記提升到《本紀》和《世家》,而且他在《秦楚之際月表》裏說:“初作難,發于陳涉;虐戾滅秦,自項氏;撥亂誅暴,平定海內,卒踐帝柞,成于漢家。”[2]這些表明當時人們就很注重秦、漢交替時期楚人活動的作用。
據陳蘇鎮的研究,當時參與反秦起義的楚人有以下特點:第一,楚人的反秦有很顯明的自發性;第二,楚地區的百姓也積極支持幷主動參與反秦鬥爭;第三,楚軍與其他地區起義軍不一樣,他們的目標一直是“亡秦”, 其矛頭總指向咸陽。這樣的特點在齊、趙、燕、韓、魏等地區是沒有的,與其他地區的反秦特點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可以說反秦戰爭以楚人爲主導,當時秦的主要威脅不是整個故六國,而是楚。[3]
對陳蘇鎮的意見,筆者大致同意,但感覺尚存有需要具體分析的餘地。首先,當時楚地區的概念很模糊,需要明確說明所謂“楚地”的地理概念或範圍。戰國時期楚國不但占據長江中游一帶,而且已擴張到中國南部的大部分地區。不過,當時楚國占領的地區的被統治時間有短有長,其“楚化”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而且,楚勢力逐漸東進的同時,秦的勢力也慢慢擴展到函谷關以東地區,不少的“楚地”被秦占領,其中以南郡爲代表。該地區是故楚的中心,從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爲南郡”[4]到秦滅亡,大約70年間屬於秦郡縣制的管轄內。那麽我們是否能確定戰國末期南郡是“楚地”還是“秦地”?假如可以把戰國末期楚占領的地區都認爲是“楚地”,那麽爲何不能把當時的南郡地區當作爲“秦地”?而且,從文獻和考古資料來看,秦對南郡統治的史實比楚還明確得多。但是,大家都不敢完全把那時候的南郡確定爲“秦地”。這就是當時南郡地區的微妙之處。
然而,有趣的是,在談論楚文化的時候很多學者積極以南郡地區出土的秦簡資料爲依據,說明該地秦、楚文化的衝突、融合及反秦情緒。秦帝國統一全國領土的同時,爲了統治的最終確立,實施所謂“移風易俗”的文化統一政策。但是在關外地區出現了嚴重的文化衝突,最終導致秦帝國的滅亡。在關外地區楚文化的影響力最强,故楚百姓對秦統治的反抗也最强烈。常言道,“楚雖三戶,亡秦必楚”[5],反映了在“楚地”蔓延的根深蒂固的反秦情緒。因此,以往的學者都試圖利用在南郡地區所發掘的秦簡來尋找楚文化的要素,幷且要展開對秦、楚文化衝突或融合現象的研究,進而要展開討論秦國在“楚地”統治的問題及對其限制。[6]不過,筆者還是懷疑對那麽廣闊的“楚地”一概而論,把這些都看成是同一個文化圈是否恰當。所以,在關注南郡發生的某些現象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南郡固有的特點,然後與其他“楚地”的情况作對比,這才是比較合理的研究方法。
本文要擺脫對戰國時期楚文化的一般認識,幷探討一下個別“楚地”所反映的固有特性。最近發表的簡牘資料當中,有些包括與本文有關的內容。尤其是有關“新地”、“新黔首”、“新地吏”等的文書是以前沒受到關注的新材料,反映出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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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的新面貌。[7]通過對這些材料的分析,希望可以瞭解秦統治時期南郡乃至“楚地”社會文化的具體情况。首先,本文第一節擬對當時各“楚地”進行區分,主要以今湖北、湖南地區所出土的秦簡爲依據,探討秦統治時期南郡及洞庭、蒼梧郡的問題。第二節要把握全國統一初期秦政府所規劃的所謂“新地”的概念和範圍,以證明個別“楚地”在歷史和文化背景下被以不同的方式統治。最後,第三節要對南郡和以後被占領的“荊新地”進行比較,在以往學者睡虎地秦簡《語書》研究的基礎上,與岳麓秦簡等新材料對比而補充新內容和觀點。這樣可以看到當時南郡與其他楚地不同的特殊狀况。
一、“楚地”占領的時間分段與幾點分歧1.秦占領“楚地”的歷程 秦對楚地的征服是一個長期而漸進的過程,按占領的時間可以分爲楚滅亡前和滅亡後。首先看一下楚滅亡以前占領的地區,時間要追溯到秦惠王時期。《史記》卷五《秦本紀》:“十三年,庶長章擊楚于丹陽,虜其將屈丐,斬首八萬;又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8]惠王十三年是公元前312年,漢中郡的設置是在楚滅亡(前223)90年前。秦的力量從這時期開始超過楚,强力地壓迫楚而逐漸吞食其領土。
秦對楚地的大規模征服,在秦昭襄王時期又一次進行。據《史記》卷五《秦本紀》的記載,從秦昭襄王二十七年(前280年)至三十年(前277年)秦全面進行對楚戰爭,其過程和結果如下:
二十七年,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又使司馬錯發隴西,因蜀攻楚黔中,拔之。
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赦罪人遷之。
二十九年,大良造白起攻楚,
取郢爲南郡,楚王走。 三十年,蜀守若伐楚,
取巫郡,及江南爲黔中郡。[9]
以上的記錄可以跟《六國年表》及《楚世家》比較。楚頃襄王十九年至二十二年就是秦昭襄王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的時候,其內容如下:
《六國年表》“楚表”
十九年,秦擊我,與秦漢北及上庸地。
二十年,秦拔鄢、西陵。
二十一年,秦拔我郢,燒夷陵,王亡走陳。
二十二年,秦拔我巫、黔中。[10]
《楚世家》
十九年,秦伐楚,楚軍敗,割上庸、漢北地予秦。
二十年,秦將白起拔我西陵。
二十一年,秦將白起遂拔我郢,燒先王墓夷陵。楚襄王兵散,遂不復戰,東北保于陳城。
二十二年,秦複拔我巫、黔中郡。[11]
秦對楚戰爭的結果是占領“鄢”、“鄧”及楚故都“郢”而設置“南郡”,占領“楚黔中”、“巫郡”、“江南”等地而設置“黔中郡”。即秦對新占領地劃分南北,在北邊設置“南郡”而在南邊設置“黔中郡”,那時距設置“漢中郡”已經過了34年。
根據以上記載,楚滅亡以前秦占領的“楚地”是漢中郡(前312年設)及南郡(前278年設)、黔中郡(前277年設)。[12]戰國時期楚已經被秦奪取了廣闊的領土,其衰退很明顯,但是,前277年以後到滅亡(前223年)以前沒有再發生大規模的領土損失,其他“楚地”都在楚滅亡前後時期才被秦占領。秦王政二十一年正式開始進行滅楚戰爭,二十三年和二十四年王剪率領的60萬大軍給楚軍以沉重打擊,楚國徹底滅亡,所有的領土都被置爲秦郡。[13]
2.關于“黔中郡”的分歧 這樣,可以簡單說明秦占領楚的過程,但是還存在一些分歧。其中一個是關于“黔中郡”的問題。《秦始皇本紀》說,秦王政二十五年“王剪遂定荊江南地”[14],意思是楚滅亡後其殘餘勢力還在“荊江南地”活動,那時候王剪的軍隊終于消除他們。問題是“荊江南地”的位置,很多學者認爲它在長江中游以南,即秦曾經占領過的秦“黔中郡”的一部分地區。這樣說就意味著秦失去了這一地區後,到公元前222年再次據爲己有。
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對秦昭襄王三十一年(前276年)“楚人反我江南”[15]條的解釋。有人認爲這條的意思是“楚收復秦所占領的江南地區”,認爲“江南”指的是“黔中郡”這一帶的地區,表明“黔中郡”與“南郡”不一樣,秦占領“江南”的第二年就給楚收復了,“黔中郡”的維持時間只是一兩年而已。[16]然而,有些學者不認爲“江南”是“黔中郡”一帶。《六國年表》和《楚世家》裏的記載與《秦本紀》不同,說同年收復的地方是“江旁”、“江旁十五邑”[17],而不是“江南”。他們覺得“江旁”指的幷不是秦“黔中郡”,而是其他地區。這樣解釋就能推測秦還保持對“黔中郡”的統治。[18]從此,可以知道對于戰國末期“黔中郡”的問題有分歧,存在“秦統治說”和“楚收復說”兩方對立的意見。
戰國末期“江南”被秦統治的說法,一直受到研究地理沿革的學者的支持。它經常跟“長沙郡”設置的起源被一起說明,對于《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裏所記載的36郡,裴駰《史記集解》認爲包括“黔中郡”和“長沙郡”。[19]以往地理沿革研究都參考這一記錄,認爲這兩郡是從戰國時期“黔中郡”延續而來的,在設置36郡時被分爲兩郡。[20]
不過,隨著里耶秦簡的陸續刊布,發現有些問題可以再商榷。現在所能看到的里耶秦簡裏沒有出現所謂“黔中”和“長沙”的郡名,而那些地區都被稱作“洞庭”和“蒼梧”,出土資料與傳世資料之間有明顯的差异。甚至2006年出版的《里耶發掘報告》裏說,根據簡牘記錄和里耶古城一帶的考古資料,秦王政二十五年前秦已經占領“江南”而設置郡縣這一說法根本不能成立。換句話說,它明確地斷定秦昭王三十一年(前276年)楚收復“江南”後,到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才被占領、置郡。[21]
當然,里耶秦簡還沒有全部公開,關于這一問題的有些疑問還無法完全解决。現在里耶秦簡裏所出現的“洞庭”和“蒼梧”都是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以後文書上的記錄,如果二十五或二十六年的文書裏提及“洞庭”和“蒼梧”,那就可以斷定裴駰注有錯誤,而且楚到滅亡前一直維持對“江南”地的統治的說法毫無疑問。但是,現在還是通過比較保守的方法來推測,按文獻資料看秦占領“江南”地的上限時期。《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說明秦王政即位時候秦的領土範圍:
莊襄王死,政代立爲秦王。當時之時,秦地已幷巴、蜀、漢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東,有河東、太原、上黨郡;東至滎陽,滅二周,置三川郡。[22]
這裏既沒記載“洞庭郡”和“蒼梧郡”也沒提及“黔中郡”和“長沙郡”,因此可以推測秦王政即位時(前246年)秦還沒有占領長江中游以南地區。而且,秦統一全國後秦始皇對丞相和御史說:“荊王獻青陽以西,已而畔約,擊我南郡,故發兵誅,得其王,遂定其荊地。”《史記集解》說:“《漢書·鄒陽傳》曰,‘越水長沙,還舟青陽。’張晏曰,‘青陽,地名。’蘇林曰,‘青陽,長沙縣是也。’”[23]根據這一記錄,雖然還需要爭論青陽以西的具體範圍,但可以判斷當時“蒼梧郡”地區還屬於楚國。[24]
這樣,雖然還存在不明確的部分,但是到秦王政二十五年秦置郡縣前楚的勢力還影響至湘西一帶這一事實沒有疑問。在文獻裏存在的矛盾反映了戰國末期秦、楚兩國在這一帶激烈衝突的史實。我們根據新發現的資料,重新解讀被占領的“楚地”,可以分爲兩種:一,戰國時期占領地,如漢中郡、南郡;二,洞庭郡、蒼梧郡及其他。對于洞庭郡、蒼梧郡的問題還需要具體考證,但是從里耶秦簡乃至有關出土資料來看,楚滅亡後這兩郡才被秦統治的可能性比較大。具體的論證要在下一節展開。
3.關于“南郡”的疑問 另一個是關于南郡的問題。按照上述內容看,可以知道南郡設于公元前278年,明顯與楚滅時被置郡的“楚地”有區別。然而,因爲南郡這一地區曾經是楚故都的所在地,在人們的印象裏,南郡所謂“楚中心地”的形象還很深,所以很多學者在談論關于“楚地”問題的時候,經常以南郡地區爲例來說明,把它當成是“楚地”的代表地區。但是,這樣的認識是否即爲當時人們的一般認識,還需要考證。南郡雖然是故楚地,而首都“郢”及楚王陵所在的“夷陵”被徹底破壞,楚統治的主要勢力都已退出,定居在過去爲“陳”封地的淮北一帶。以後,南郡的“楚人”大量流出,其本身作爲秦郡縣被統治了70多年。因此,南郡的人口構成、風俗及文化背景跟楚統治時相比肯定有明顯的變化。
爲了具體探討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考察當時秦的統治者怎樣認識南郡、采納什麽樣的統治方式。最近公開的一部分岳麓秦簡文書涉及到與它相關的內容。其中有些可以成爲關鍵性的史料,這裏先介紹三枚相關的簡牘:
0706: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
0194:……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胡郡,南陽
0383: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臣)邦道當戍東故僥者,署衡山郡。[25]
這三枚簡有殘缺,但按0706號簡的文例可以知道0194號和0383號簡原來是一件文書,可以拼接在起來。有可能包括0706號簡的一件和包括0194及0383號簡的一件是抄寫同一文書的兩種副本。由此可以這樣復原這件文書:
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臣)邦道當戍東故僥者署衡山郡。
說“令郡有罪罰當戍者”,可以知道文書的內容與被受戍刑的罪人有關。接下來的句子結構大概是三個“郡名A+‘署’+郡名B”幷列的形式,謂語“署”的意思應是邊境防御的擔當或責任,[26]因而整個內容可以解讀如下:
綰請求允許,[27]令以懲罰爲名目戍邊的罪人,在泰原郡的人員調到四川郡防御;在東郡、參川郡、潁川郡的人員調到江胡郡防御;在南陽、河內郡的人員調到九江郡防御;南郡、上黨郡、臣邦(?)、道等在舊時東邊國境的人員調到衡山郡防御。
有趣的是,交接戍邊任務的郡之間有明顯的地理特點。戍邊的罪人從泰原、東郡、參川、潁川、南陽、河內、南郡、上黨郡調出,可以看到這些郡都是戰國時期秦已占領統治的關外地區。然而,戍人調入的四川、江胡、九江、衡山郡都是于秦統一的那些年才被編入的地方,正巧都是“楚地”。[28]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南郡的解釋。曹旅寧提及對文書的斷句問題,按文脉來看“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這樣斷句比 “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更合適,這無疑是正確的。說因爲“南郡雖爲楚故地,但早就歸屬秦國,不是所獲楚新地,而令文以充實所獲楚新地爲主旨。”[29]
<統一初期秦帝國的版圖>[30]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曹旅寧的解釋符合歷史常識,但是因爲文書現在沒正式公布,有些不明確的部分,還需要進一步的考證。尤其是關于南郡的問題還有很微妙的部分。對此文書的兩種不同的斷句以後或許會導致研究者對南郡的政治社會産生完全相反的理解。很多學者認爲南郡這一地區還存在楚文化的因素,甚至主張當時這一帶還蔓延著反秦情緒。如果按照這種觀點來解釋的話,可以認爲南郡還是戍人要調到的地方。不過,以文例爲依據,還是將南郡、上黨郡及臣邦(或者屬邦)、道一起看作調出戍邊者比較妥當,就是在條文所提及的“東故僥”與這一問題密切相關。在里耶秦簡J1(8)-461號木方裏還出現所謂“邊塞曰故塞”及“毋塞者曰故僥”等的記錄。[31]里耶秦簡J1(8)-461號木方有可能是于秦統一初期爲了符合帝國政體而羅列的剛剛修改的各種用語。[32]由此可以看出秦國疆域也隨著統一再次大擴張,過去的“邊塞”及沒設置要塞(即,“毋塞者”)的國境分別改稱爲“故塞”和“故僥”。那麽據此可以推測南郡及上黨郡因爲在“故僥”以內的同時,位于秦東邊的“故僥”一帶,所以在上面所引的岳麓秦簡條文裏將其統稱爲“東故僥”。南郡雖然曾經是“楚地”,但是按秦所劃分的領土範圍來講,却是秦“故僥”以內地區。
總之,岳麓秦簡0706、0194、0383號簡令文裏所涉及的“南郡”,不但存在斷句方面的難點,還蘊含著瞭解當時南郡這一地區的關鍵問題。所以,我們首先要考察秦統治時期南郡乃至其他“楚地”的情况及地區之間存在的區別。除此之外,最近公布的里耶秦簡和岳麓秦簡裏還有些與秦新占領地相關的內容。比如,“新地”、“新地吏”、“新黔首”等,都與當時的“楚地”密切相關,通過它可以找到一些綫索。下一節將對此進一步探討。
二、“荊新地”的範圍與南郡的地理位置1.作爲“新地”的洞庭、蒼梧郡:從里耶秦簡說起 在第一節介紹了岳麓秦簡0706、0184、0383號文書,這裏所言及的“四川郡”、“江胡郡”、“九江郡”、“衡山郡”都是秦統一時期新占領的“楚地”。遺憾的是,這裏沒有出現“洞庭郡”和“蒼梧郡”,表明此文書幷沒有涉及到當時整個新占領“楚地”。從“泰原郡”至“南郡”沿綫的關外地區都是戰國秦在長江以北的邊境地帶。那麽,長江以南的邊境可能在巴郡或湘西一帶,問題在于“洞庭郡”和“蒼梧郡”的設置時間,這是解决秦統一前後國境演變的關鍵要素,而且通過這一地區的分析可以說明當時新占領“楚地”的一些特點。首先,里耶秦簡裏可以找到相關資料,其中一例就是J1(8)-755+756+757+758+759,內容如下:
〔正面〕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爲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如前書律令。 /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繹追遷陵。/歇手。·以沅陽印行事。
〔背面〕歇手。[33]
這裏有兩句要注意:“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及蒼梧爲郡九歲”。由此可以確定遷陵縣設置于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而秦始皇三十四年時蒼梧郡的郡治已存在9年,說明也是在秦王政二十五年設置的。但是,這一文書的大致內容是關于土地耕作違法行爲的案例,好像不是要以郡縣設置時間爲目的而寫的。這裏言及遷陵縣和蒼梧郡的設置年度還不太明確,所以僅僅這一則材料還不足以最終確定洞庭、蒼梧郡的設置時間。
此外,還有一件里耶秦簡文書證明遷陵縣屬於新占領地,即簡J1(8)-1516:
〔正面〕廿六年十二月癸醜朔庚申,遷陵守祿敢言之:沮守瘳言:課廿四年畜息子得錢殿。沮守周主。爲新地吏,令縣論言史(事)。·問之,周不在遷陵。敢言之。·以荊山道丞印行□
〔背面〕丙寅水下三刻,啓陵乘城卒秭歸□里士五(伍)順行旁。壬手。[34]
從文書的內容來看,這是從遷陵縣發出的,有可能沮縣和遷陵縣之間反復交換過公文,其中留下這一副本。關于文書的內容,首先需要關注“課廿四年畜息子得錢殿”,這可以參考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畜鶏離倉。用犬者,畜犬其足。猪、鶏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35]據此,可以知道當時縣官府買賣畜産而計算其收入,進而里耶J1(8)-1516號簡反映出對于這些職務考核成績的情况。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年)考核過“畜息子得錢”的成果,結果是沮縣選爲最下位的“殿”。這一職務的擔當者是“沮守周”,因而命他當爲“新地吏”,調往遷陵縣。“新地吏”的意思是在新占領地任命的吏員,文書裏指的“新地”就是遷陵縣,但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十二月作爲“新地吏”的“周”可能還沒有到達遷陵縣。不管其原因是什麽,本文要關注的問題是“周”是從沮縣調到“遷陵縣”的“新地吏”。把調到遷陵縣的官吏稱作“新地吏”,就意味著當時的遷陵縣就是“新地”。
然而,“新地吏”或“新地”這些用語幷非獨見于里耶秦簡,在最近發現的秦地方公文書裏曾反復出現。于振波在研究岳麓秦簡一件文書時,已經提出過秦代存在關于“新地吏”和“新黔首”的法律文書。[36]因此,我們可以推測當時的秦政府把某一時期以後占領的地區定爲“新地”,而把在該地居住的民作爲“新黔首”,幷實行相應的統治。
2.所謂“荊新地”與南郡的區分 雖然“新地”、“新地吏”及‘新黔首’等詞語還很陌生,但是,這些幷不是從來沒出現過的用語。在以往出土的簡牘裏已經出現過,其中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8案例可以作爲代表。通過文書的脉絡可以知道,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在攸縣出現群盜,而官府追捕不力,兩次失敗後才完成任務,相關官吏及隨從人員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的處罰。文書的時間點在其後的處理過程,詳細記錄了攸縣群盜事件始末及其審查過程。這案件的處理幷不簡單,因爲當事人沒有保存好參與逮捕活動的人員名單,而且作爲最初審查者的縣令沒有按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所以不能明確判斷事件的是非。因而,由中央政府派遣的御史命令南郡卒史到該複審此案。文書的整體內容重複比較多,其中看最後審問和審理結果,可以瞭解事件的來龍去脉。引用如下:
•問:南郡複吏到攸,攸遝䦈未來,未有新黔首當捕者名籍。䦈來會建<逮>,曰:義死,自以有罪,弃籍去亡,得,熟視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後發,毋章,求不可智(知)。南郡複吏乃以智巧令修(攸)誘召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聚)城中,潜訊傅先後以別,捕毄(系)戰北者。獄留盈卒歲,不具斷。蒼梧守已劾論,□媱、魁各□,氏一甲,䦈及吏卒不救援義等去北者頗不具,別奏。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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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 •鞠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毄(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不救援,去北。當遝䦈,傳詣修(攸),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其事難,未有以捕章捕論。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37]
這件文書包含一些與本文相關的重要內容。首先,關于蒼梧郡的問題。出土里耶#秦簡以前,有些學者主張這件文書提及的“蒼梧”是縣,因爲有的句節裏直接說“蒼梧縣”,而且文書是南郡卒史主管的案件,所以自然認爲它就是南郡的屬縣。[38]不過,里耶秦簡J1(16)-5、6號木牘裏記載“洞庭”和“蒼梧”,與“內史”、“巴郡”、“南郡”等幷列出現,[39]所以這裏所說的“蒼梧”是郡名不誤。[40]還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說:“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41]表明西漢初有臨近的行政單位承擔複審工作的制度。如果這一制度從秦代繼承下來,《奏讞書》18案例涉及的情况符合邏輯,即對于洞庭郡屬縣的案件由南郡的屬吏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複審。
還要注意的一點是在文書裏提及的“荊新地”、“新黔首”。案件的判决從法令來找根據,其法令的內容是:“•令:所取荊新地多群盜,吏所興與群盜遇,去北,以以儋乏[42]不鬥律論。律:儋乏不鬥,斬。”[43]衆所周知,“荊”就是“楚”的避諱,“荊新地”指的即是新占領的“楚地”。然而,當時新占領的“楚地”具體包括哪些地區呢?蔡萬進認爲,“秦令中稱秦‘所取荊新地’,應指秦攻取楚之‘陳以南至平輿’、‘淮南’、‘荊江南地’等地,是相對于公元前278年秦‘越宛有郢’置南郡的楚地而言的。”[44]
按照他的意見,自然可以解决《奏讞書》18案例所反映的關于南郡、蒼梧及攸縣之間行政體系的問題。因爲南郡不屬於“荊新地”,不屬於法令所提及的範圍,而且從“荊新地”興發的“新黔首”不可能是南郡管轄的編戶民。
“荊新地”的意思可以定爲楚滅亡後占領的“楚地”,那麽蒼梧郡應屬於“荊新地”。而且,里耶秦簡裏把調入遷陵縣的官吏指稱爲“新地吏”,可以推測遷陵縣乃至洞庭郡也屬於“荊新地”。不過,要注意的是南郡因爲楚滅亡50餘年前已被秦占領統治,所以對當時的秦政府來說南郡確實不屬於“新地”了。
有關“新地”還要注意睡虎地4號秦墓6號木牘。文書的內容是名字叫“驚”的士兵從戰場送往自己的父母及親戚處的書信,他們可能都定居在南郡所管轄的安陸縣一帶,而這裏提及了兩次“新地”。通過對于這一書信的考察,可以瞭解當時人們對“新地”的一般認識。爲了便于說明,與從同墓出土的11號木牘一起介紹:
<11號木牘>
二月辛巳,黑夫、驚敢再拜問中,母毋恙也?黑夫、驚無恙也。前日黑夫與驚別,今復會矣……黑夫等直佐淮陽,攻反城久,傷未可智(知)也……。
<6號木牘>
[正面]驚敢大心問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內同……以衷,母力毋恙也?與從軍,與黑夫居,皆毋恙也……。
[背面]驚遠家故,衷教詔妴,令毋敢遠就若取新(薪),衷令……
聞新中国历史成语故事中的四个词语
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爲不如令者實……爲驚祠祀,若大發(廢)毀,以驚居反城中故。驚敢大心問姑秭(姐),姑秭(姐)子産得毋恙……?
新地人盜,[45]衷唯毋方行新地,急急急。[46] 書信發送者是“黑夫”和“驚”,他們在信裏反復問候親人,可能這兩人是兄弟或像兄弟一般很近的親戚關係。書信書寫的時期,可從“黑夫等直佐淮陽,攻反城久”句找到綫索。淮陽位于楚被“白起拔郢”後遷都的“郢陳”一帶。《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說,秦王政二十三年“使將擊荊,取陳以南之平輿,虜荊王。秦王游至郢陳”。[47]由此可知,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前後秦軍正在攻打淮陽地區,11號木牘可能在這段時間寫成。而6號木牘涉及到“驚居反城中故”,這可能是在占領淮陽後寫的。由此,可以這樣理解:正在攻略淮陽“反城”時寫了11號木牘書信,占領“反城”後留住在那裏,又寫了6號木牘書信。
在以上信息的基礎上對“新地”的內容作出分析。對于“聞新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爲不如令者實”,黃盛璋曾經提出這裏所提及的“新地城”應是雲夢安陸城一帶。按他的意見,雲夢古城就是秦代的“新地城”,意味著要“新地城”多空不實的話讓“故民”遷到那裏補充編戶。[48]不過,幾年後劉玉堂提出反對意見,[49]他認爲據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曰“(昭襄王)二十九年,攻安陸”,[50]可以知道安陸一帶早就被秦占領,由南郡管轄。而且,“六年,四月,爲安陸令史”,[51]表明睡虎地11號墓主“喜”曾任過安陸縣的令史,其時間比秦王政二十三年早17年。那時安陸縣城已經不可能是“新地城”。
筆者推測因爲黃盛璋最初引用的釋文有誤,所以他做出了不恰當的解釋。在睡虎地4號秦墓木牘發表初期,整理者前後發表了兩種不同的釋文。黃盛璋可能參考前期發表的釋文。最初發表的釋文把“新地
人盜,衷唯
毋方行新地”這一句釋讀爲“新地
入盜,衷唯
母方行新地”。這樣釋讀的話這句的意思是“盜進入新地,請衷帶母親離開新地”,據此可以推測新地就是衷和母親所居住的地方,即安陸縣一帶。不過,按木牘的圖版來看,“新地入盜”的“入”應是“人”,而“衷唯母方行新地”的“母”應爲“毋”不誤。[52]那麽這一句子的意思該爲“新地人是盜,衷千萬不要去新地了。”這裏所指的“新地”應該不是衷所居住的地方,而是另一個地方。
那麽,驚所說的“新地城”到底是在哪兒的?這還不能明確判斷,但是根據書信的文脉可以推測它是在淮陽的“反城”或在附近新修築的城。按理來說,驚可能聽到自己所留住的地方的消息後,用書信來告訴自己的親屬這一消息,這才是比較合理的解釋。這種推測也符合書信的情緒,驚聽說讓“不如令者”充當“新地城”的居民後,想起自己的親屬而擔心他們遷到新地。木牘有殘缺的部分,不能知道全部內容,但也許他寫衷乃至親屬不要成爲“不如令者”而被遷徙到新地。
還要注意一點,驚所提及的“故民”。此時還不到“更名民曰黔首”[53]的時期,“民”用得還比“黔首”普遍。然而,當時有“故民”這一用語的話,還可能存在與它相對的用語。驚在書信裏還有提到“新地人”,可能他認爲“故民”與“新地人”有區別。而且,他稱“新地人”爲“盜”,表示出警戒、否定的態度。這都間接反映出當時安陸乃至南郡的居民自己認爲是“故民”,而與“新地人”有區別。這樣解釋的話,安陸一帶當然不是“新地”,而是“故民”所住的“故地”。換句話說,南郡的居民自己不認爲南郡是“新地”。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據“新地人盜,衷唯毋方行新地”,可以推測安陸雖是“故地”,而離“新地”比較近。實際上,安陸位于南郡的前沿地帶,有可能臨近“新地”。回顧一下上一節提及的岳麓0383號秦簡,曰:“南郡、上黨□(臣)邦道當戍東故僥者。”[54]這裏涉及到南郡管轄內有“東故僥”,其周圍分布邦、道等的异族部落。安陸縣就在秦的“東故僥”,那時候還不一定是安全的“故地”。在書信裏驚囑咐衷不能讓女兒去遠地取薪,有可能與當時這一地區的情况有關。
據此可以總結一下,秦經過統一戰爭獲得新占領地,把它叫做“新地”,而稱那裏居住的編戶民“新黔首”,與“故地”區別統治。尤其是把新占領的“楚地”稱爲“荊新地”,是與南郡等公元前278年前占領的“楚地”相對指稱的。即“荊新地”的統治方式跟南郡不一樣,應該按照“楚地”各地的情况來分別施行統治。
3.餘 論:臆測南郡與“荊新地”的有機關係 關于“荊新地”,隨著新資料的發現可以展開更進一步的研究。尤其是最近公布的岳麓秦簡裏有關于“新地吏”和“新黔首”的法律,會引起相關問題的論爭。于振波在研究論文中介紹有關釋文,內容是: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買叚賃貸于新黔首而故貴賦(893)
其賈皆坐其所受及故爲貴賦之臧叚賃費貸息與盜同法其貰買新黔首奴婢畜産(1113)
謑訽詈新黔首資一甲毆笞資二甲丞令弗得坐之减焉(2028)
以上及唯不盈三一歲病不視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爲新地吏及戍如吏有適過廢免爲新地吏(1865)
諸吏爲非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1866)[55]
以上文書可以分爲兩種。一種是關于“新地吏”和“新黔首”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主要禁止“新地吏”使“新黔首”在交易中受到不公正對待幷引發損失,可以看到秦政府對“新黔首”進行保護的一面。另一種是提示“新地吏”的選拔條件,主要因爲疾病或在職務上有過失者爲先,按職位有先後的區別。任命爲“新地吏”有可能意味著左遷,上面所引用的里耶J1(8)-1516號秦簡裏有“沮守周”的事例,[56]可以用于思考這一問題。
然而,爲什麽在岳麓秦簡裏會出現關于“新地吏”和“新黔首”的法律條文?按整個情况來看,岳麓秦簡從南郡所屬官吏墓出土的可能性比較大。[57]如果這一推測是對的,那麽南郡官吏爲什麽要參考有關“新地”的法律呢?簡牘還沒正式公布,無法進行詳細的研究,這裏只能以上文分析爲基礎,提出一些假說。
首先,雖然岳麓秦簡出土于南郡地區,但是南郡的官吏還是很需要參考有關“新黔首”的法律條文。南郡是與“荊新地”鄰近的地區,可能接觸“新黔首”的機會很多。其根據就是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8案例,這一文書的首先提及“南郡複吏到攸”,[58]表明南郡的複吏被派遣到蒼梧郡的攸縣,可以作爲南郡的官吏往來或被派遣“荊新地”的一種事例。[59]
其次,“新地吏”的選拔不是在“新地”進行,而是在“故地”進行的。里耶J1(8)-1516號秦簡可以作爲例子,這裏的“周”被任命爲“新地吏”,但他原來是“沮縣”的官吏。[60]據《漢書·地理志》,“沮縣”在漢代可能屬於武都郡,位于今天陝西省略陽縣附近。[61]這一地區早期被秦占領,可以說是當時比較傳統的秦“故地”。所以,“周”的事例可以成爲一個在“故地”選拔“新地吏”的典型,按照這一情况,真正需要參考有關法律的是“故地”的官吏。如果岳麓秦簡的出土地點可以確定爲南郡,那麽這些法律條文恰恰證明南郡就是當時的“故地”。
當然,現在有關岳麓秦簡的論爭都只是假說而已,本文爲了介紹以後進行關于南郡以及“新地”、“新黔首”研究的可能性而提出這些問題,暫保留進一步的分析。
三、南郡與“荊新地”的形勢比較1.從睡虎地秦簡《語書》所見南郡的形勢 秦把統一戰爭時獲得的領土稱爲“新地”,把這一地區的編戶民叫做“新黔首”,幷從“故地”選拔“新地吏”調到“新地”施行對“新黔首”的統治。這一史實給我們提供了以前不知道的秦對地方統治的新情况。其中,南郡雖然曾經是楚的核心地區,但是秦統一初期不屬於“荊新地”,涵蓋比較複雜的歷史背景。因此,南郡裏發生的社會現象不一定是整個“楚地”的一般現象,應該考慮南郡所固有的文化內涵。
特別是近來通過考古發掘所獲得的秦簡多數從今天的湖北省地區,即當時的南郡出土。而以往的研究在使用時,經常忽略南郡這一地方的特殊背景,認爲它們反映了當時的普遍情况,這些都存在商榷的餘地。實際上,以往研究由于史料的限制,只得以湖北地區出土的秦簡來談論秦帝國地方統治的一般性質。但現在很多相關資料陸續被發掘,因而可以對以往史料重新考證,重視其局限性。
本文以這一思路爲前提,首先看睡虎地秦簡《語書》的史料價值。[62]很多學者研究《語書》,認爲它涉及到戰國統一前後秦地方統治的重要一面,史料價值很高。《語書》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騰對其管轄的縣、道官吏下達的公文書,可以分爲兩類。其中,第一個文書記載了當時南郡面臨的社會問題,對此以往學者提出多種看法,按研究觀點可以分爲兩類:
第一,從宏觀的角度來看秦的地方統治路綫。《語書》可以與一起出土的《爲吏之道》比較,《爲吏之道》的主要思想除了法家還融合了儒家、道家等,主張對民柔化的統治。與此相反,《語書》主要內容是强調遵守秦的法律令,强烈主張法制主義的統治路綫。對于這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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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學者認爲秦帝國統治思想內存在矛盾和限制。[63]還有人主張這些出土文獻反映出秦地方統治路綫隨著時間的推移有轉折性的變化,認爲秦原來堅持柔化統治路綫,而到《語書》頒布的秦王政二十年前後轉換爲强壓的法制主義了。[64]
第二,按照《語書》所反映的社會現象,追踪南郡裏殘存的楚文化特點。[65]這一觀點傾向于研究秦、楚文化衝突情况及秦對占領地統治的不穩定性。而且,有學者根據這一現象進一步探討當時楚民的反秦情緒。[66]
以上的研究傾向主要從南郡的情况與秦的對策這兩大角度來綜合探討。然而,實證方面都集中在理解《語書》裏所提及的“風俗”或“惡俗”以及“法律令”概念的問題上。這裏分析一下有關《語書》的部分內容。
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聖王作爲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邪巧,故後有間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于爲善毆(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毆(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騰爲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爲間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67]
這是《語書》的內容,應該注意“鄉俗”、“惡俗”及“法律令”之間的關係。書寫者認爲,古代在民間有各種“鄉俗”,由于“好惡不同”,或存在著“惡俗”。因而聖王制定法度廢除“惡俗”,現在“法律令”的作用就與古代聖王所制的法度一樣,强調所謂“法律令”繼承聖王的道。這樣書寫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說明制定“法律令”的繼承性和正當性。
然而,應該注意書寫者明確區分說明“鄉俗”和“惡俗”的概念。在文書裏“鄉俗”是對“惡俗”的上位概念,“鄉俗”本身幷不是壞的。而“鄉俗”裏有些存在“惡俗”,主張以“法律令”來糾正。這樣的想法與《爲吏之道》裏所說的警戒“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68]的行爲相比,確實可以說是强制性的措施。但是,文章的基本邏輯從區分“鄉俗”和“惡俗”的角度出發,表示尊重“鄉俗”的態度。換句話說,《語書》裏所包涵的對“鄉俗”的想法與《爲吏之道》所提出的思想有相同之處。
那麽,對南郡守騰來說,當時對南郡的“鄉俗”有害的“惡俗”是什麽?他提出儘管“法律令”已經具備,但是有些官吏不遵守它,邪避淫亂的風俗不停地出現。他沒有直接涉及存在哪些有害的風俗,但他說“修法律令、田令及爲間私方”,幷屢次强調要遵守法令,可以知道他認爲的“惡俗”就是違反法令的一切行爲。
南郡守騰所指責的違法的蔓延,一方面意味著這一地區還殘存楚文化,沒有完全與秦的統治融合好。把這一現象當成是秦、楚文化衝突的一個例子,沒有太大的疑問。不過,其嚴重的程度多大,不能只依據《語書》的內容來估量,應該與不同地區或時期的資料對照後才能得出結論。而且,《語書》本身是在南郡守騰的主導下書寫的,這裏涉及的情况都存在主觀性的看法,因此還不能排除與實際情况不同的可能性。《語書》的頒布與當時的歷史情况有密切關係,秦王政二十年正是秦統一戰爭開始激烈的時期。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語書》是爲了强化南郡地區的戰備態勢,不是沒有道理的。[69]實際上,《語書》頒布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暴露南郡所面臨的不安因素,而是在于調整南郡屬下官吏的綱紀。據此,可以推測文書裏所涉及的“惡俗”的蔓延情况可能有些與實際情况不符。
2.橫的比較:秦統一前後南郡與荊新地 爲了瞭解當時南郡不穩定的程度,需要與同一時期鄰近地區(橫)或不同時期同一地區(縱)的情况進行比較。首先,通過分析最近出土的簡牘,可以初步解决與同一時期鄰近地區進行比較的問題。上述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8案例、睡虎地4號秦墓6號木牘當中,可以找出一些可比的例子,這裏再次引用相關內容,如:
(1) • 令:所取荊新地多群盜,吏所興與群盜遇,去北,以儋乏不鬥律論;律:儋乏不鬥,斬。 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爲城旦,上造以上耐爲鬼薪,以此當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 當之: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當耐爲鬼薪。•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毄(系)。”[70]
(2) 新地人盜,衷唯毋方行新地,急急急。[71]
關于文書的書寫時間,(1)雖然有可能于西漢初期被抄寫,但是原件應該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前後制定的,而(2)可能在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秦攻略淮陽楚地時書寫。然而,(1)是在《奏讞書》案例裏被引用的法令,所以,其制定時間應比文書的書寫時間還要早,因而可以推測這兩個例子反映的是同一時期的情况。
(1)、(2)都涉及在“新地”出現盜,而且情况比較嚴重。(1)先說“荊新地”頻繁出現“群盜”,然後指出負責逮捕的人員遇到群盜而逃亡時應受處罰的新規定:斬刑。而且這規定可能從上級到基層小吏一律施行。據案例,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以妄自釋放死刑罪囚爲名受到“耐爲鬼薪”的處罰。其實,他爲被興發的“新黔首”上書,向朝廷號召妥善處理,[72]但是,朝廷不但不接受他的書,而且按法律嚴重處罰。由此可見,當時被興發參與逮捕群盜的“新黔首”就按照“儋乏不鬥”律被判爲斬刑。
(2)是參與戰役的士兵把“新地人”指稱爲“盜”,囑咐自己的親屬千萬不要去新地,後面加“急急急”來强調很緊迫的情緒。而且,在上一節已經指出“新地”的位置離書信的發信者“驚”留住的地方不遠,可能是淮陽一帶,那麽這裏的“新地”也應屬於“荊新地”了。就是說,(2)可以補充(1)所反映的情况。
《語書》裏所反映的南郡與上面所看到的“荊新地”相比,情况沒有達到那麽嚴重的程度。雖然有4年之差,但是南郡與“荊新地”的不穩定性有明顯的區別。《語書》裏涉及的問題是南郡守認爲南郡所面臨的最大難題,但是這裏都沒有指出關于“群盜”出沒或官吏回避逮捕的問題,文書主要指出在南郡蔓延的“惡俗”和官吏默認它的情况,這些問題都不如(1)嚴重。所謂“惡俗”的具體行爲按“修法律令、田令及爲間私方”這一句來看,主要是違反法令、田令以及做奸邪的行爲(爲間私)等。而“荊新地”的情况更嚴重,還頻繁出現“群盜”,國家特別制定關于回避與群盜戰鬥的吏員應受處罰的法令,反映出當時秦政府控制這一情况的難度非常大,問題的性質與南郡根本不同。
南郡守騰爲了解决問題采取了如下措施:
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73]
這種措施好像與《奏讞書》18案例的處理過程類似,但其中仍存在微妙的區別。首先《語書》的問題只是局限在南郡以內,各縣的令、丞審查下級官吏的違法,郡守派人考察縣官,有下層官吏多犯令而令、丞沒有審查處理,要將令、丞上報。相反,《奏讞書》18案例的情况是蒼梧郡已審查在屬縣所發生的違法案件,而中央政府發覺案件審理沒有嚴格按法律來進行,因而御史命鄰近的南郡所屬的官吏去複審此案。[74]總之,《語書》是爲了預防南郡內部的問題而提前給下級官吏下達的命令,而《奏讞書》18案例是中央政府干涉蒼梧郡沒有處理好的案件,情况比南郡更嚴重。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指出,法令只是以“荊新地”範圍內發生的事件爲對象,表明這與一般的法律不同,是在比較特殊的情况下制定的。[75]實際上,對于逮捕“群盜”失敗或回避的人員應受處罰的規定有可能原本比(1)的法令更寬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中可以找出有關條文,如:
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亟詣盜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吏將徒,追求盜賊,必伍之,盜賊以短兵殺傷其將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邊二歲。卅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得不能半,得者獨除;·死事者,置後如律。大痍臂臑股胻,或誅斬,除。
與盜賊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而 官□□□□□逗留畏耎(愞)[76]弗敢就,奪其將爵一絡<級>,免之,毋爵者戍邊二歲;而 罰 其 所 將 吏 徒 以 卒 戍 邊 各 一 歲。興吏徒追盜賊,已受令而逋,以畏耎(愞)論之。[77]
按照這條法律,縣官興發的吏員遭遇“群盜”而逃亡的時候,有爵位的率領者應降一等爵而免職,如果率領者沒有爵位,戍邊兩年,其他人員戍邊一年。當然,對于同樣的違法行爲秦律可能比漢律嚴厲,但嚴酷到處以“斬刑”值得懷疑。與它類似的規定還可以從唐律中找到:
諸罪人而逃亡,將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鬥而退者:各减罪人一等;鬥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敵,不鬥而退者,减三等;鬥而退者,不坐。[78]
如上所述,唐律有遭遇逃亡者而回避戰鬥時應如何處理的條文,可以跟漢律的“畏耎(愞)”及秦律“儋乏不鬥”比較。不過,這三種事例對于發生犯罪的具體情况有些差別,秦律“儋乏不鬥”是對“荊新地”發布非常時法令的情况下加强施行的法律規定,而“畏耎(愞)”是對逮捕群盜的人員回避戰鬥施行的一般法律。與它不同,唐律裏說的是有關逮捕逃亡的“罪人”的,雖然從大概念來說唐律與漢律有一定的些繼承關係,但是與秦律幷沒有一貫性。秦律的“儋乏不鬥”與漢律的“畏耎”及唐律的捕亡律相比,其量刑過于嚴厲,不能幷列比較。
因此,我們還需要仔細看秦漢律“儋乏不鬥” 和“畏耎(愞)”之間法律解釋的區別。“儋乏不鬥”和“畏耎(愞)”有可能是概念不同的規定。其根據從岳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綰等畏耎還走案”能找到,由此可以看到秦律跟漢律一樣涉及“畏耎”罪的項目。如:
廿(二十)六年九月己卯朔【……】[237正]【……】□不敢獨前,畏耎, 與偕環(還)走十二步。反寇來追者少,皆止,陳(?),共(?)射(?)【□□□】[238正]【……】走可卌(四十)六步□□□□□□□……【……】[239正]頽、秙。 頽、秙等伍束符,卒毋(無)死傷者。【……】[240正] 敢獨前,誠畏耎而與偕環(還)走可十二步。反寇來追者少,皆止,陳(?),射反寇,反寇敗入笿中。辠(罪)。毋(無)解。• 診、丈、問:得[241正]等環(還)走卌(四十)六步,㺒等十二步;術廣十二步,垣高丈。忌等死時,得、綰等去之遠者百步。它如辭(辭)。 • 鞫之:[242正]得、文、芻、廣、綰等與反寇戰,不伍束符,忌以射死,卒喜等【□】短兵死。畏耎,去環(還)走卌(四十)六步。逢包[243正]皆致灋(法)焉。[79]有(又)取卒畏耎<㝉+取>(最)先去、先者次(?)十二人,完以爲城旦、鬼薪。有(又)取其次(?)十四人,耐以[244正]【……】□□毄(系)。它縣論。【……】[245正][80]
首先,可以看到這一文書屢次出現“畏耎”,相關信息比《二年律令》“捕律”還要豐富。文書的首部說“畏耎”逃走的人,有的往後退十二步而另外的走四十六步,後退的步數相差。按審問和追鞫時都說“還走四十六步”,可以推測對“畏耎”逃走的判罪標準可能是四十六步。然後,把“畏耎”的卒分爲最先去的、其後去的以及再後去的,前後分別處罰爲“完爲城旦”、“鬼薪”以及與“耐刑”配合的勞役刑(“隸臣”或“司寇”)。由此可以知道秦律的“畏耎”罪有輕重不同的等級及分別處理的詳細規定,這種特點比較類似于唐“捕亡律”。那麽,按通常的法律發展規律來看,漢律的“畏耎”也可能有更詳細的規定。
與《二年律令》“捕律”裏提及“畏耎”的卒處罰爲“戍邊一年”相比,秦律的“畏耎”處罰規定確實嚴格。當然,有一種可能性不能忽略,與群盜戰鬥的過程中發生吏卒被殺的事情,這比較特殊,也許比一般的事件處理更嚴格。不過,即使考慮這一點,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8案例的區別也更加明顯突出。即,可以肯定“畏耎”的處罰跟“儋乏不鬥”罪不同,沒有達到“斬刑”的程度。而且,與“儋乏不鬥”律從上級到下級一律施行不同,“畏耎”按情况適用不同的量刑。兩種案件都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時候進行處理,應該用共同體系的法律用語。所以,可以斷定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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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畏耎”和“儋乏不鬥”是不同的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瞭解到“荊新地”與舊占領地不同,秦在這裏施行更嚴格的非常時期法令。[81]那麽根據這些情况,還能推測在岳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綰等畏耎還走案”裏提及的事件發生的地方幷不是“荊新地”。
竹簡有殘缺的部分,沒有留下審理案件的地點信息。但岳麓秦簡從南郡地區出土的可能性最大,因此這一案件也可能是在南郡某一縣裏處理的。在前一節說南郡不屬於“荊新地”,南郡充分符合基本條件。然而,爲了明確證實這一觀點,還要解决幾個疑問。首先,在睡虎地秦簡《語書》裏南郡守騰認爲,秦王政二十年南郡所面臨的問題是“惡俗”的蔓延,命令下屬官吏通過嚴格施行法律控制不穩定的狀况,但他却沒有提到“群盜”出現的問題。對此可以假設幾種可能,首先岳麓秦簡裏提及的“群盜”問題或許是很特殊的事例,而不是在南郡普遍發生的問題。其次,南郡守騰沒有明確看到南郡內部“群盜”的問題,或者書寫《語書》幷不是爲了直視南郡的問題,而是爲了達到限制的目的而寫的。
此外,還可以推測《語書》公布時和秦始皇二十六年之間南郡的情况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語書》是在楚滅亡以前寫的,而秦始皇二十六年楚已經被秦征討,由此與“荊新地”緊鄰的南郡也不得不受到影響。而且,“荊新地”統治初期經常出現群盜,持續不穩定的狀態,對鄰近的南郡也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威脅。
舉一個例子說,岳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尸等捕盜疑購案”提及“荊人”進入南郡境內組織群盜後殺傷人命的事件,由此可以知道楚滅亡後南郡的情况發生的變化。爲了瞭解事件的脉絡,整個文書中引用時間、場所以及追鞫內容如下:
廿(二十)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讞)之:……[031正]…… • 鞫之:尸等産捕治、閬等,告群盜盜殺傷[037正]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荊;閬等荊人。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悔,不詣吏。以京州[82]降爲秦後,群[038正]【盜盜殺傷好】等。皆審。疑尸等購。它縣論。敢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讞)之。[83]
事件發生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州陵是南郡境內的縣。[84]這件文書記錄了“荊人”進入南郡境內的一個事例,反映出楚國滅亡後有些殘餘的楚人仍然沒有編入秦籍內。他們的存在可能導致“荊新地”的不穩定情况,像上面記載的那樣,亡命的楚人常常進入南郡境內騷擾當地百姓。還要注意的是,群盜中還有從南郡的戶籍亡命的“秦人”。由此可以看到,當時南郡還存在從戶籍亡命、群盜騷擾治安等的不安要素。然而,睡虎地秦簡《語書》裏沒有提到這些問題,所以,我們不得不認定睡虎地秦簡《語書》裏說的幷不是南郡所面臨問題的全部。不過,儘管有種種的危險,而南郡的情况却跟“荊新地”不同。秦政府把南郡看成是“秦地”而與“荊新地”區分,這樣的事實可以由此上面記載的案件證明,這裏明確將南郡境內的州陵指稱“秦地”。因此,秦政府對南郡乃至舊占領地和“新地”區分統治的事實更加明顯。
3.縱的比較:戰國末局面的長期持續 這樣,在剛統一全國的時候“荊新地”還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而南郡與它相反,統治相當穩定。因爲如此,發生反秦起義時南郡和“荊新地”的反應差別也很明顯。“楚雖三戶,亡秦必楚”[85]的說法反映出楚民的反秦情緒相當强烈,陳勝、吳廣、項梁、項羽、劉邦等人物都在“楚地”起義,給秦帝國沉重的打擊。不過,他們起義的地方實際上都是“荊新地”,而以南郡爲根據地起身反秦的勢力,在目前所能見到的文獻裏都沒有發現。然而,項羽分封十八諸侯國時“義帝柱國共敖將兵擊南郡,功多,因立敖爲臨江王,都江陵。”[86]這樣的分封事由比較獨特,據此可以推測南郡被共敖軍攻略前幷未參與反秦活動反而敵對他們。共敖有擊破南郡的功勞,因而被册封爲臨江王,這好像意味著當時南郡裏沒有存在需要政治安排的反秦勢力。
<漢高祖十年10王國及15郡縣示意圖>[87]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高祖五年(前202年)楚漢戰爭結束後,漢朝采用郡國幷行制來統治全國,把關外的大部分地區册封爲諸侯國。這一事實與秦代的形勢有密切的關係。秦統一初期丞相王綰等說:“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爲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唯上幸許。”[88]但是,秦始皇不聽他的意見,最後采納李斯的意見以郡縣制的方式統治全國。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有人又開始主張實行封建制,“博士齊人淳于越進曰:臣聞殷周之王千余歲,封子第功臣,自爲枝輔。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爲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無輔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89]這表明在秦國內部有些人認識到新占領地的不安情况,支持以封建制的方式來統治“新地”。西漢建國初期的郡國幷行制確實有與當時的現實妥協的性質。[90]
然而,還要注意西漢初期設置郡縣、分封諸侯國的情况,這與戰國末期七國對峙的情况很類似。西漢初郡縣和諸侯國的分界從北邊的上郡經過河東、上黨、河內郡到南郡形成,成爲了西漢直轄地的東邊境界,這一形制除了太原郡以外,都與戰國末期秦統一前的國境相當。特別是,與長江中游以南被封爲“長沙國”相反,南郡仍然持續郡縣體制。這些就反映出西漢王朝不把南郡看成是“楚地”而不同地對待。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置郡以後南郡長期在秦郡縣制的統治之下,地區文化跟秦文化融合的程度肯定很深,因此南郡到西漢建立以後還能繼續屬於郡縣制的統治範圍內。
總之,南郡地區因爲還留有楚文化的殘餘,對其統治幷未一帆順風。不過,這種情况幷不同于其他楚地,在《語書》裏所提及的“惡俗”不會發展成對統治的嚴重威脅,這一事實通過與“荊新地”的情况比較可以看出。“荊新地”的情况比南郡還更嚴重,簡牘資料裏可以看到在“荊新地”頻繁出現群盜,而且秦政府爲了解决這一問題實行更嚴苛的法令,反映了當時“荊新地”的不穩定程度。南郡和“荊新地”的差异性也可以通過文獻資料看到,反秦起義最激烈的地方都集中在“荊新地”,而沒有在南郡裏發生反秦起義的任何記錄。南郡到西漢仍然維持郡縣的地位,這可以說是秦郡縣傳統的延續。
結 論作爲楚故都所在地,長江中游江漢平原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楚中心地區,到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被秦占領而置爲南郡後,其政治、文化發生了轉折性的變化。在秦郡縣制統治之下經過50餘年後,統一全國時期的南郡已經是與“荊新地”明顯不同的地區。現有研究往往把南郡、長沙及湘西一帶同樣看待,而本文通過對近年出土簡牘資料的分析探討了這些地區所具有的不同歷史及政治文化特點。與南郡從前278年以來一直屬於秦郡縣不同,洞庭郡和蒼梧郡直到秦王政(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才完全被秦占領,秦的實際統治時間只有15年左右。這樣的區別可以通過當時的洞庭郡和蒼梧郡被稱爲“新地”或“荊新地”證明。南郡與它相反,沒被劃入“新地”範圍內,而屬於“故地”或“秦地”,因此可以推測秦以與“荊新地”不同的方式來統治南郡。
如上所述,對于南郡的地區特點與以往研究有不同認識,但是還需要重新檢討傳統史料所反映的史實。所以本文再次關注睡虎地秦簡《語書》所反映的文化現象。《語書》的一些內容確實反映了南郡還殘存楚文化,但是文書所謂“惡俗”跟“荊新地”的情况相比可能幷不是很嚴重的威脅。而且,睡虎地秦簡《語書》所提供的信息不太全面,這樣的限制可以通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和岳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相關文書的分析而彌補一下。據此可以說,“荊新地”與南郡相比更不穩定,秦政府按照更嚴格的法律令來區分統治。南郡因爲被秦占領統治了50多年不被認爲是“荊新地”,而已經被看成是“秦地”。南郡在反秦戰爭時期好像沒有發生過大規模的起義,西漢時與秦一樣繼續保持郡縣制的統治。這一事實可以說是秦長期郡縣制統治的遺産,秦帝國的統治經驗延續到下一個朝代。
從戰國到漢初南郡的情况可以簡單總括爲:春秋戰國時期是楚的中心地區,到戰國後期秦占領及楚遷都以後逐漸變爲楚文化的邊境地區;在秦郡縣制的統治之下逐漸同化爲秦文化地區。到漢初再次屬於郡縣制的統治範圍內,還延續秦統治時代的特點。與它相反,秦代的“荊新地”到漢被分封爲諸侯國,文化的同化可能進行得比較緩慢。不過,本文只是通過南郡及其周圍地區的政治情况的分析來簡單概括政治形勢變動的趨向,還不足以瞭解南郡乃至整個“楚地”文化變遷的實際情况。這一問題還需要更具體的研究。儘管如此,通過本章的研究至少肯定一個問題,即當時的南郡同時反映出“亡秦必楚”的局限與“漢承秦制”的實際,具有很重要的象徵意義。
附記:本章的韩文稿曾收录于《秦 통치시기 ‘楚地’의 形勢와 南郡의 지역성》〔韩〕《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1輯,2014年2月,将其翻译成中文后,稍微修订、加以补充。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1月31日16:36。)
[1]對于國名“張楚”,有如下的文獻記錄:《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三老、豪杰皆曰,‘將軍身被堅執銳,伐無道,誅暴秦,複立楚國之社稷,功宜爲王。’陳涉乃立爲王,號爲張楚。”(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942頁);在馬王堆3號漢墓帛書《五星占》裏出現“張楚”兩字,對此最初公開的釋文,可以參考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五星占>附表釋文》,《文物》1974年第11期。關于“張楚”的研究,可以參考如下:田余慶:《說張楚》,《歷史研究》1989年第2期(後收錄于《秦漢魏晋史探微》(重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劉乃和:《帛書所記“張楚”國號與西漢法家政治》,《文物》1975年第5期;鮑善淳:《張楚非國號辨》,《文史哲》1979年第5期;張政烺:《關于張楚問題的一封信》,《文史哲》1979年第6期。此外,據報道,最近在湖南省益陽市兔子山遺址出土一批漢簡,其中包括記錄“張楚之歲”的簡牘。(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7/24/c_116663499.htm) 由此可見,對于“張楚”的問題可以期待更進一步的研究成果。
[2]《史記》卷一六《秦楚之際月表》,第759頁。
[3]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5-28頁。
[4]《史記》卷六《秦本紀》,第213頁。
[5]《史記》卷七《項羽本紀》,第300頁。
[6]其代表的一例是關于睡虎地11號秦墓主“喜”出身的論爭。有一些学者主张墓主“喜”是楚人,如:商庆夫:《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作者及其思想研究》,《文史哲》1980年第4期;《再论秦简编年记的作者及其思想倾向》,《文史哲》1987年第6期;〔日〕松崎つねこ:《睡虎地十一號秦墓竹簡編年記よりみる墓主喜について》,《東洋學報》61-3、4,1980年;松崎恒子:《从湖北秦墓看秦的统一和战国传统文化的融合》,《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等。其中,商慶夫提出在睡虎地秦簡《編年記》的記錄裏可以發現作者對秦否定的態度,認爲那是墓主“喜”爲楚人的證據。 松崎恒子對墓主“喜”出身問題堅持“楚人說”同時,一方面承認在今湖北省一帶出土的戰國墓葬中以秦墓爲多數。但是,她認爲這樣的現象只反映出南郡地區楚、秦文化的交融,而幷不意味著其墓主是來自關中的秦人。此外,有些韩、日学者依据睡虎地秦简等的出土资料来研究秦帝国的统治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如:〔韩〕李成珪,《秦帝國의 舊六國統治와 그 限界》,《閔錫泓博士華甲紀念史學論叢》,首爾:三英社,1985年;〔韩〕任仲爀,《秦帝國의 통치이념과 실제 – 睡虎地秦簡을 중심으로》,《淑大史論》21,1999年;〔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戰國秦の法と习俗》,《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東京:創文社,1998年等。
[7]有關內容從里耶秦簡、張家山漢簡及岳麓秦簡的一部分文書裏可以看到,本文參考以下的底本: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以下簡稱爲《里耶秦簡》壹);陳偉主編,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以下簡稱爲《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以下簡稱爲《張家山漢墓竹簡》);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以下簡稱爲《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至于岳麓秦簡,現在(以2014年6月爲准)總五卷中只到第三卷出版好了。本文主要參考,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以下簡稱爲《岳麓書院藏秦簡》三 )。還有未公布的一些資料在研究論文上涉及到,如: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本文所參考的未公布的資料就以這些論文裏收錄的釋文爲底本。
[8]《史記》卷五《秦本紀》,第207頁。
[9]《史記》卷五《秦本紀》,第213頁。
[10]《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第741-742頁。
[11]《史記》卷四〇《楚世家》,第1735頁。
[12]這些地區以外,秦昭襄王十五年(前292年)被占領、三十五年(前272年)設郡的“南陽郡”也曾經屬?“楚地”,實際上受到楚的强烈影響。但是,南陽郡是戰國末期秦、韓、楚反復角逐的地方,不可以說整個地方都是“楚地”。所以,這裏省略了關于南陽郡的問題。
[13]關于史書記載,《秦始皇本紀》、《六國年表》及《楚世家》之間有差別。《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二十三年,秦王複召王剪,强起之,使將擊荊。取陳以南至平輿,虜荊王。秦王游至郢陳。荊將項燕立昌平君爲荊王,反秦于淮南。二十四年,王剪、蒙武功荊,破荊軍,昌平君死,項燕遂自殺。”(第234頁)意思是先抓到楚王后,項燕立昌平君爲王抵抗而最終自殺。但是,《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秦表”:“(二十三年)王剪、蒙武擊破楚軍,殺其將項燕。(二十四年)王剪、蒙武破楚,虜其王負芻。”(第756頁);《史記》卷四〇《楚世家》:“四年,秦將王剪破我軍于蘄,而殺將軍項燕;五年,秦將王剪、蒙武遂破楚國,虜楚王負芻,滅楚名爲(楚)郡雲。”(第1737頁)都記載先死項燕後第二年虜楚王。關于這一問題還可以參考睡虎地秦簡《編年記》,《編年記》載:“(秦王政)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廿四年】,□□□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簡稱爲《睡虎地秦墓竹簡》),第7頁)在二十四年的記事出現“王”,整理小組認爲它與《史記》所記的“二十四年虜負芻”的事件有關,間接地支持《六國年表》和《楚世家》。
[14]《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4頁。
[15]《史記》卷五《秦本紀》,第213頁。
[16]以上可以參考賀剛:《楚黔中地及其晚期墓葬的初步考察》,《楚文化研究論集》第四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2-301頁;趙炳清:《秦代無長沙、黔中二郡略論》,《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0卷第4輯,2005年。
[17]《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第742頁:“……秦所拔我江旁反秦。”;卷四十《楚世家》,第1735頁:“……複西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爲郡……。”
[18]宋少華:《湖南秦墓初論》,《中國考古學會第七次年會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189-212頁。他認爲公元前276年楚占領的“江旁十五邑”不是秦“黔中郡”,而是鄂、邾一帶(今湖北省東、安徽省西)。
[19]《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集解》曰,“三十六郡者,三川、河東、南陽、南郡、九江、鄣郡、會稽、潁川、碭郡、泗水、薛郡、東郡、琅邪、齊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代郡、钜鹿、邯鄲、上黨、太原、雲中、九原、雁門、上郡、隴西、北地、漢中、巴郡、蜀郡、黔中、長沙凡三十五,與內史爲三十六郡。”(第239-240頁)
[20]對于最近的研究,可以參考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辛德勇:《秦漢政區與邊界研究》,中華書局,2009年,第42-46頁。他們要試圖考證在里耶秦簡裏所出現的“洞庭郡”和“蒼梧郡”與以往地理沿革的關係,認爲“洞庭郡”和“蒼梧郡”是從“黔中郡”和“長沙郡”演變出來的。
[2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6年,第238頁。
[22]《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23頁。
[23]《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5-236頁。
[24]對于洞庭郡和蒼梧郡的更詳細的研究,可參考拙稿:《秦洞庭、蒼梧郡的設置年代與政區演變》,《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6期。
[25]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26]“署”一般的意思是“擔當”、“配置”、“安排”等,而《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78頁)把“署君子”解釋爲:“當時守城,分段防守,稱爲署,據簡文署的負責人稱署君子。”里耶秦簡J1(9)11號簡裏也出現類似的事例,說:“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李學勤對此解釋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譯爲“本人已遣戍到洞庭郡不知何縣署(防地)。”(《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第79頁)意思從“防守城”轉化爲“防地”,不完全符合“署”的原意。本文所引的“署”才可以說是與“署君子”的意思直接聯繫的。
[27]這句話的意思還不明確。對于“綰”,于薇認爲是秦帝國初代丞相王綰(《試論岳麓秦簡中“江胡郡”即“淮陽郡”》,《簡帛網》(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90),2009年6月17日)。游逸飛也提出類似的意見(《戰國至漢初的軍制變革》,臺灣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6月,第148-149頁)。王偉對此反駁說,按照言及“請許”的文書格式來講這是上達文書,他不會是等級比南郡守高的丞相。因此,覺得“綰”是跟在岳麓秦簡另外文書裏常出現的“州陵守綰”同一的人物,文書可能從南郡下屬縣的臨時縣令送往南郡(《岳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5期,第101頁)。
[28]“四(泗)川郡”,陳松長分析它從前誤認“泗水郡”。原來的名稱是“泗川”,可能班固撰寫《漢書·地理志》的那一時期誤轉爲“泗水”。現在岳麓秦簡裏有一次出現“四(泗)川郡”,更明確地證明這一事實(《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9頁)。“江胡郡”位置于長江下流吳楚一帶的可能性比較大(陳松長,上文,第10頁;陳偉:《“江胡”與“州陵”-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兩個地名初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5卷第1輯,2010年,第117頁)。但是,有人認爲它可能是淮陽郡的前身(于薇:《試論岳岳秦簡中“江胡郡”即“淮陽郡”》,《簡帛網》(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90),2009年6月17日),還有人曾經提出過它指稱“江夏郡”的可能性(周運中:《江胡郡即江夏郡考》,簡帛網(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27),2009年8月6日)。
[29]曹旅寧:《岳麓書院新藏秦簡叢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第99頁。
[30]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卷),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4頁。這幅地圖裏的“黔中郡”和“長沙郡”應該改爲“洞庭郡”和“蒼梧郡”。“泗水郡”的秦代名稱應當是“泗川郡”,而且還需要考證、補充一下秦初“江胡郡”的地理位置。
[31]《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57頁。
[32]對此的詳細研究,可參,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5), 2013年8月1日
[33]《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 第217頁。整理小組說,這五枚簡可以編聯(《里耶秦簡》壹,第49頁)。
[34]《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 第343頁。
[35]《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5頁。
[36]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37]《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 》,第365頁。最近游逸飛也在學位論文裏引用過這一簡牘資料,他將其作爲反映出郡卒史職責的事例之一,展開相關問題的分析(《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臺灣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6月,第107-112頁)。
[38]《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64頁:“蒼梧縣反者,御史恒令南郡複……。”
[3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6年(以下簡稱爲《里耶發掘報告》),第192-193頁,J(1)16-5、6號牘:“……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傅者多節傳之……”
[40]蔡萬進還指出,文書裏涉及“教謂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這種文書格式一般出現在上級給下級的文書裏,而且另一案例中有“輸巴縣鹽”,反映當時的文書用法裏還有以在郡名後面加“縣”來表達“某郡的縣”的例子。因此,主張“蒼梧縣”的意思就是“蒼梧郡的縣”(《秦“所取荊新地”與蒼梧郡設置》,《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第105頁)。
[41]《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39頁。
[42]對于“儋乏”的意思,整理者說,“儋疑讀爲‘憺’,安而不動”(《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05頁)。《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69頁注曰,“憺,震動,畏懼……乏,疲倦。”總的來說,“儋乏不鬥”的意思可能是因爲畏懼或疲倦回避戰鬥的。
[43]《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 》,第365頁。
[44]蔡萬進:《秦“所取荊新地”與蒼梧郡設置》,《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45]古代漢語裏“盜”的意思很多。據《漢語大辭典》,“盜”有偷竊、劫掠財物的行爲或某人的意思外,還有“殺人者”、“刺客”的意思(《尉繚子·武議》:“殺人之父兄,盜也。”)。而且,描述讒佞的小人時也用“盜”(《詩·小雅·巧言》:“君子信盜,亂是用暴。”鄭玄箋:“盜,謂小人也。”孔穎達疏:“盜竊者必小人,讒者亦小人,因以盜名之。”)。綜合考察,可以知道書信裏的“盜”不一定指稱偷竊、劫掠財物的人,而有可能泛稱在“新地”活動的危險人物或對“新地人”的貶義。
[46]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以下簡稱爲《雲夢睡虎地秦墓》),第25-26頁。
[47]《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4頁。
[48]黃盛璋:《雲夢秦墓兩封家信中有關歷史地理的問題》,《文物》1980年第8期,第76頁。
[49]劉玉堂:《秦漢之安陸幷非新地城——與黃盛璋同志商榷》,《文物》1982年第3期。
[50]《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頁。
[51]《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頁。
[52]睡虎地4號秦墓11、6號木牘裏屢次出現“母”和“毋”,書體很分明,容易判別。尤其在11號木牘正面裏的“母毋恙”,以肉眼可以看清楚“母”字裏的兩點和“毋”字裏的一筆劃。同樣,“衷唯毋方行”的“毋”字裏明明有一筆劃(可參,《雲夢睡虎地秦墓》,圖版一六七(CLⅩⅦ)、圖版一六八(CLⅩⅧ) )。黃盛璋沒說清參考哪一釋文。但是按文理來說,他可能參考《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座秦墓發掘報告》(湖北孝感地區第二期亦工亦農文物考古訓練班,《文物》1976年第9期,第61頁)裏的釋文。以後《雲夢睡虎地秦墓》1981年出版,都改了這些錯誤。
[53]《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9頁。
[54]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9頁。
[55]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75-76頁。
[56]《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3頁。
[57]參考岳麓秦簡《質日》,可以知道主要出現“江陵”、“安陸”、“當陽”、“銷”、“鄢”等的南郡境內的地名,而南郡境外的地名出現頻度比較少(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3-24頁、第47-106頁)。曹旅寧認爲按照岳麓秦簡的文書形式的特點,墓主應該是南郡守府屬下的小吏(《岳麓書院新藏秦簡叢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第98頁)。
[58]《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64-365頁。
[59]岳麓秦簡《質日》裏出現“盧溪”、“武强”、“益陽”等的地名,這都位于今天湖南省境內(《岳麓書院藏秦簡》壹,第3-24頁、第47-106頁)。雖然還有些疑問,但需要考慮這些作爲南郡官吏往來“荊新地”事例的可能性。
[60]《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3頁。
[61]《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609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裏有 “菹”縣。整理者注,“亦名‘沮’,漢初疑屬漢中郡,《地理志》記屬武都郡”(《張家山漢墓竹簡》,第75頁)。以上可以參考《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3-344頁,注釋3。
[62]《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16頁。
[63]〔韩〕李成珪:《秦帝國의 舊六国統治와 그 限制》,《閔錫泓博士華甲紀念史學論叢》,首尔:三英社,1985年。
[64]〔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戰國秦の法と习俗》,《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東京:創文社,1998年。此外,還有幾位韓國學者通過睡虎地秦簡《語書》來探討秦地方統治的一般特點。可参,金燁:《中國古代의 地方統治와 鄉里社會》,《大邱史學》37,1989;任仲爀:《秦帝國의 통치이념과 실제――睡虎地秦簡을 중심으로》,《淑大史輪》21,1999年。
[65]整理者在《語書》序文說,“這時,秦在南郡地方已統治了半個世紀,但當地的楚人勢力還有很大影響”,文書的內容“反映了當時政治軍事鬥爭的激烈和複雜,是一篇珍貴的史料”(《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頁)。
[66]可參,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中華書局,2011年,第28-37頁。陳蘇鎮曾經跟筆者探討過這一問題,他認爲睡虎地秦簡《語書》當然不是綜合反映出楚文化的資料。不過,南郡比較早期被秦占領,但還存在對統治的不安要素,通過這一事實可以追溯到在其他楚地至少會發生的某些特徵,《語書》的史料價值在于這一點。
[67]《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頁。
[68]《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70頁。
[69]對此的詳細研究,可以參考,劉海年:《雲夢秦簡<語書>探析——秦始皇時期頒行的一個地方性的法規》,《學習與探索》,1984年第6期。然而,工藤元男对这种观点提出疑问,从秦的普遍统治路线变化过程的角度来分析《语书》(《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戰國秦の法と习俗》,《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東京:創文社,1998年)。
[70]《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65頁。
[71]《雲夢睡虎地秦墓》,第25-26頁。
[72]《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65頁:“ “
案件分析-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
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對于案件的政體內容及概觀,請參考本文第二章第二節。
[73]《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頁。
[74]《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63-365頁。
[75][日]富穀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研究》(釋譯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第92頁,對“遇而去北”的注釋裏引用過《奏讞書》18案例所提及的法律,認爲這是對新占領地的特殊事例。
[76]整理小組說,“畏耎(愞)”的“耎”與“弱”及“愞”可通(《張家山漢墓竹簡》,第28頁)。據此,“ 畏耎(愞)”上當于上面所說的“儋乏”。
[77]《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48-149頁。
[78]《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卷第二八《捕亡》,第525頁。
[79]整理者對“致法焉”翻譯爲“以法處死”(《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第314頁),需要商榷。“致法”不能解釋爲死刑,它的原意就是“按法處理”。簡文的首部有殘簡,不能明確知道對將吏怎樣處罰,而後面只是對卒的罪行指稱“畏耎”詳細提示處罰的標準。由此,對將吏的處罰或許按照與“畏耎”不同的罪行來進行。
[80]《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第239-241頁。
[81]此外,《漢書》卷6《武帝紀》,第204頁,曰:“匈奴入雁門,太守坐畏愞弃市”。如淳注曰:“軍法,行逗留畏懦者腰斬。”漢代軍法的規定與《二年律令》“捕律”裏對“畏耎(愞)”的規定有明顯的差异,有可能一般刑法的“畏愞”和軍法的“畏耎”有不同的處罰規定。與漢代軍法一樣,秦律“儋乏不鬥”的規定是死刑,按照這一情况來看,“儋乏不鬥”或許是“畏耎”按軍法來處分的法律用語。
[82]對“京州”的解釋不明確。整理者認爲“京州”疑爲楚國地名(《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第117頁 ),據此,可以理解爲“在京州投降給秦以後,群盜殺傷好等。”
[83]《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第113-115頁。
[84]按整理者的注釋州陵在今湖北省洪湖東北(《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第105頁)。
[85]《史記》卷七《項羽本紀》,第300頁。
[86]《史記》卷七《項羽本紀》,第316頁。
[87]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頁。
[88]《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8-239頁。
[89]《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4頁。
[90]韩国学者李成珪说,秦代对封建制的论争并不只是观念性的要求,而是其中包涵对现实的考虑(《秦帝國의 舊六國統治와 그 限制》,《閔錫泓博士華甲紀念史學論叢》,首爾:三英社,1985年)。這一觀點現在還有要參考研究的價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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