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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囗浮”再探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五册《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篇的後半部分,主要講齊桓公聽取鮑叔牙和隰朋的諫議,採取數項改進措施或行動。其中3號簡有一段話:“乃命有司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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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老弱不刑,畝纆短,田纆長,百糧鍾。”[1]彭浩先生最早指出,這段話可以與《管子•戒》、《管子•霸形》對讀。[2]《戒》和《霸形》兩篇的相關文字如下:
“於是管仲與桓公盟誓爲令曰:‘老弱勿刑,參宥而後弊……’”(《戒》)
“於是令百官有司削方墨筆。明日,皆朝於太廟之門朝,定令於百吏。使稅者百一鍾,孤幼不刑……。”(《霸形》)
從文句看,簡文“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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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大體對應於《戒》篇的“盟誓爲令”、《霸形》篇的“削方墨筆”和“定令”。關於這三個字的讀法、解釋,學者間存在很大爭議;斷句方面,整理者在“浮”字處斷讀,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就筆者所知,大體有如下諸說:[3]
蘇建洲先生疑“箸”讀作“書”。[4]
禤健聰先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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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籍”,乍、籍均爲從母鐸部字。“箸籍”即“著籍”,謂登記貢賦、人事及戶口等檔案。[5]
劉信芳先生斷讀爲“乃命有司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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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老弱不刑”。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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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胙”,“浮”讀爲“酺”。簡文謂既祭,書冊以賜福肉,酺眾民。[6]
彭浩先生將“箸”讀作“書”,制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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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作”,作刑。“浮”訓作罰。“乃命有司書作浮,老弱不刑”,是說重建司法制度。[7]
陳偉先生謂:“乃命有司箸作浮”,《霸形》篇對應文句作“於是命百官有司削方墨筆”,尹注:“方謂版牘也。凡此欲書其所定令也。”這證明彭先生將“箸”讀爲“書”的思路是合理的。又,“浮”也可能假爲“符”,“符”有官府文書之義。在這種情形下,“箸” 也可如字讀(通作“著”),爲記載之意。[8]
魯家亮先生在陳說基礎上,認爲“作”似可理解爲“創制、制定”。《霸形》中的“削方”指製作版牘,相當於竹書中的“作”;“墨筆”有記載之義,如《韓詩外傳》:“(趙)簡子使人問之,曰:‘子欲見寡人何事?’周舍對曰:‘願爲諤諤之臣,墨筆操牘,從君之後,司君之過而書之,日有記也,月有成也,歲有效也’”,[9]則“墨筆”相當於竹書中的“箸(著)”。竹書中的“符”在《霸形》和《戒》中均作“令”。[10]
張富海先生認爲:“箸”,通作“著”,是著於簿籍的意思。浮,當從彭說訓爲“罰”。祚,[11]常訓爲福爲祿,引申而有慶賜之義,其義正與“浮”相反。“乃命有司箸祚浮,老弱不刑”,是說桓公聽從了鮑叔牙和隰朋之諫,命令執事者明著賞罰於簡冊,而又特別強調老弱不刑,以示刑政之寬緩。[12]
李學勤先生斷讀爲“乃命有司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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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老弱不刑”。將“箸”讀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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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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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籍”。“書籍”指在戶籍上登記。“浮”讀爲 “復”,意即除免。[13]
季旭昇先生綜理上述各家說法,并與《管子•立政》對讀,認爲“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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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可能與《立政》篇中“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的規定有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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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相當於“計”的另一種異稱,也可能讀爲“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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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相當於“著計復”或“著籍復”,主要內容是關於推舉賢能、賞功罰過、財務經濟三方面,可能與上計制度有關。[14]
今按,季先生對諸家說法的短長作有很好的剖析,此不贅述。季先生提出的觀點新穎,不過與《鮑》篇主旨及這裡上下文的文意也不是十分貼合。筆者打算在各家說法的基礎上,談談自己的想法,希望能爲這個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參考。
大多數學者由簡文與《管子•戒》、《管子•霸形》的對讀出發,來解讀這段簡文,我們的思路也不外此。不過,循著這個思路,筆者感覺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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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可以有兩種不同的釋讀。
首先,參考《霸形》篇的“削方墨筆”,筆者懷疑簡文“浮”或當讀爲“表”。上古音“浮”屬并母幽部,“表”屬幫母宵部,聲母都是唇音,韻部相近。如與“浮”聲母相同的“莩”,就是宵部字,與“表”韻部相同。上古從“票”得聲的字,多屬唇母宵部,在文獻中,“表”有與“剽”通用的例子;從“孚”得聲的“莩”,有與“摽”通用的例子,[15]是爲浮、表通用的旁證。上博四《柬大王泊旱》記柬大王命令釐尹進行祭祀以祛除自己的疾病,云:“‘……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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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卜之於大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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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將祭之。’釐尹許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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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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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釐尹致命於君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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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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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王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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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速祭之,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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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簡3-5)[16]《說文》“表”字古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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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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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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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省文,整理者釋作“表”,比較可信。陳劍先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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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孚”,訓爲“信”。[17]從上下文義看,也比較順暢。如果此釋讀成立,就是楚簡中“表”與“孚”聲字相通用的直接例證。
表,文獻中常訓爲具標識、標記作用的木柱,其上可以書寫文字。《呂氏春秋·慎小》“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於南門之外”,高誘注:“表,柱也。”《管子·君臣上》“猶揭表而令之止也”,尹知章注:“表,謂以木爲標,有所告示也。”《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又陽聚土,樹表其上曰‘開章死,葬此下’。”顏師古注:“表者,豎木爲之,若柱形也。”《霸形》篇尹注指出“方”即版牘。“表”的性質,可以與版牘類比。那麼,“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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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或當讀爲“書作表”,意思是書寫製作表。“老弱不刑,畝纆短,田纆長,百糧箽”,是表上記載的內容。表具有告示的功用,將“令”書寫於表上,應該是可能的。
前面提到,除去《霸形》篇的“削方墨筆”外,與“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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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大體相應的文字,《戒》篇作“盟誓爲令”、《霸形》篇作“定令”,據此,“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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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的讀法又有另外一種可能,即讀爲“著籍復”。這種讀法,應在“籍”字處點斷,將“復”屬下讀。
以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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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籍”的學者,訓“籍”爲簿籍或戶籍。其實在古書里,“籍”還有一個不太常見的用法,可以代指法令。《戰國策·趙策二》“王破原陽以爲騎邑”章載牛贊進諫曰“國有固籍,兵有常經。變籍則亂,失經則弱”, 鮑彪注:“籍,猶令甲。”“箸”通“著”,常訓爲明著、明示或明書。《禮記·祭法》“帝嚳能序星辰以著衆”,鄭玄注:“著衆,謂使民興事知休作之期也。”《漢書·陸賈傳》“高帝不懌,有慙色,謂賈曰:‘試爲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及古成敗之國。’”,顏師古注:“著,明也,謂作書明言也之。”或訓爲“定”。《易·雜卦》“蒙雜而著”,韓康伯注:“雜而未知所定也。求發其蒙,則終得所定。著,定也。”《楚辭·九辯》“惟著意而得之”,洪興祖補注:“著,明也,立也,定也。”這兩種訓釋放在簡文中都可以講通。這樣,“著籍”的意思與《管子》的“爲令”、“定令”正好相合。
“孚”聲字與“復”通用的例子,在傳世和出土文獻中都可以見到。[18]李學勤先生將“復”訓爲“除免”。季旭昇先生評析說,把“‘浮老弱不刑’釋爲‘除免老弱民眾的刑罰’意思也很好。不過,‘復老弱不刑’可能有點問題,在文獻中,‘復’字往往只有免除‘勞役’或‘賦稅’的意思,似未見免除‘刑罰’的用法”。[19]季先生的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文獻往往用“復”表示免除勞役賦稅,如《荀子·議兵》:“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楊倞注:“復其戶,不徭役也。”《漢書·高帝紀上》“蜀漢民給軍事勞苦,復勿租稅二歲”,顏師古注:“復者,除其賦役也。”但是也可見到相當於免除刑罰的用法。《呂氏春秋·當賞》“獻公以爲然,故復右主然之罪”,高誘注:“復,反也。反其罪,不復罪也。”還有學者把這裡的“復”訓爲寬宥,[20]則與前引《管子·戒》“老弱勿刑,參宥而後弊”的“參宥”可以類比。這樣,“復右主然之罪”也就是免除或寬宥右主然之罪。因此,李學勤先生對“復老弱不刑”的解釋,恐怕是能夠成立的。“復老弱不刑”的句式,可以與《漢書·高帝紀上》“復勿租稅二歲”類比。
綜上,我們對簡文“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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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提出兩種可能的解釋。其一,讀爲“著作表”,意思是書寫製作表;其二,斷讀爲“著籍,復”,“著籍”猶“定令”;“復”連下文讀爲“復老弱不刑”,意思是寬免老弱之刑。比較而言,後一種解釋似乎更爲合理。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2月7日21:17。)
[1]關於“畝纆短,田纆長,百糧鍾”的釋讀,參看彭浩:《試說“畝纆短,田纆長,百糧箽”》,簡帛網2006年4月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2)。
[2]彭浩:《“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解》,簡帛網2006年3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9);彭浩:《試說“畝纆短,田纆長,百糧箽”》。兩文後收入氏作:《〈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考釋二則》,丁四新主編:《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三)——“新出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第6-10頁。
[3]參考祝升業:《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含<競建內之>)、<姑成家父>、<三德>、<鬼神之明>及<融師有成氏>篇集釋》,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5月,第44-45頁,指導教師李天虹教授;朱豔芬:《〈競建內之〉與〈鮑叔牙與隰朋之諫〉集釋》,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8年4月,第67頁,指導教師吳良寶教授;顏至君:《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競建內之〉與〈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研究》,台灣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230-235頁,指導教師季旭昇教授。
[4]蘇建洲:《初讀〈上博五〉淺説》,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
中国历史故事总集
hp?id=199)。
[5]禤健聰:《上博楚簡(五)零札(一)》,簡帛網2006年2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
[6]劉信芳:《上博藏五試解七則》,簡帛網2006年3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1)。
[7]彭浩:《“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解》。關於“箸”,作者在其後發表的《〈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考釋二則》中改從張福海先生說。張說詳下文。
[8]陳偉:《也說〈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與〈管子·霸形〉的對讀》,簡帛網2006年4月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6#_edn1);又載氏著:《新出楚簡研讀》,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3月,第221-222頁。
[9]按,這裡對《韓詩外傳》卷七的引文,筆者從許維遹校釋《韓詩外傳集釋》,中華書局1980年6月,第247-248頁。
[10]魯家亮:《〈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與〈管子·戒〉對讀札記》,簡帛網2006年4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6);又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11]整理者釋文作“
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囗浮”再探
(祚)”。
[12]張富海:《上博簡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補釋》,簡帛網2006年5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38);又載《北方論叢》2006年第4期。
[13]李學勤:《試釋楚簡〈鮑叔牙與隰朋之諫〉》,《文物》2006年第9期。
[14]季旭昇:《<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乃命有司著作浮”解——兼談先秦吏治的上計》,陳致主編:《簡帛·經典·古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8月,第
中国历史故事太公钓鱼
99-112頁,本文曾在“簡帛·經典·古史”國際論壇上宣讀,香港浸會大學2011年11月30-12月2日。又可參看季旭昇
南美人在中国历史故事
:《<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釋文暨三個問題》,《古文字研究》第29辑,中華書局2012年10月,第514-515頁。
[15]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7月,第819、767頁。
[16]“一”,從劉洪濤先生釋,參氏作:《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四)>劄記》,簡帛網2006年11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57);又載氏作:《讀上博竹簡札記兩則》,《中國文字研究》第13輯,大象出版社2010年10月,第84-85頁。
[17]陳劍:《上博竹書〈昭王與龔之脽〉和〈柬大王泊旱〉讀後記》,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5日(http://www.bamboosilk.org/admin3/2005/chenjian002.htm);又載氏著:《戰國竹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29頁注釋③。
[18]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第767頁;白於藍編著:《簡牘帛書通假字字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第43-44頁。
[19]季旭昇:《<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乃命有司著作浮”解——兼談先秦吏治的上計》,陳致主編:《簡帛·經典·古史》第106頁。
[20]參看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字典》“復”字條第11義項,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12月,第350頁。同義項下還引有《後漢書·杜詩傳》“士卒之復,比於宿衛”李賢注:“復謂優寬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30.html
以上是关于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囗浮”再探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囗浮”再探;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