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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簡肆校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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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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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簡肆校商(三)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九)
䌛(徭)律曰:發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于牒,將陽倍(背)事者亦署之,不從令及䌛(徭)不當1305正/253正券書券書之,貲鄉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䌛(徭)多員少員,頽(隤)計後年。䌛(徭)戍數發,吏力足以均䌛(徭)日1355正/254正盡歲弗均,鄉嗇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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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甲,左䙴(遷)。……1313正/255正
這裏有兩點需要討論。
其一,原釋文讀作:“䌛(徭)多員少員,頽(隤)計後年䌛(徭)戍數。”注釋說:“穨:通‘隤’。《廣雅·釋詁》:‘隤,下也。’穨(隤)計後年,下推到此年計算。《張家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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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二年律令·徭律》:‘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所引《二年律令·徭律》對應于秦律本條“後年”以上部分。而“䌛(徭)戍數發”連讀,適足以與下文呼應。
其二,原釋文讀作:“發吏力足以均䌛(徭)日,盡歲弗均,……”“發”與“吏”連讀不順,應如前述屬上讀。岳麓肆簡149-150記云:“不先悉縣官車牛徒而興黔首及其車牛,以發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論之。”其中“以發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顯然對應于本“力足以均䌛(徭)日盡歲弗均”,只是表述有省略[1]。可見原釋文斷讀未安。
(十)
司空律曰: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于縣官,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0350正/257正【錢】,食縣官者日居六錢,居官府食縣官者男子參條(三),女子駟(四)。當居弗居者,貲官嗇夫、吏各一甲,丞、令、令0993正/258正【史】各一盾。黔首及司寇、隱官、除官人居貲贖責(債)或(有)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貸食,以平賈(價)賈,令0793正/259正食(?)居作(?)。爲它縣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貲贖責(債)爲吏縣及署所者,以令及責(債)券日問其人,能入之,0795正/260正令日入之若移居縣入,弗能入者,以令及責(債)券日居之,如律。移居縣,家弗能入而環(還)者,貲一甲。J57正/261正
“除官”的“除”,原釋文作“榦”。此字左旁有殘,右旁完好,與秦簡“榦”字(如岳麓肆簡330所見)不同,應是“除”字。岳麓肆簡268、272有“隱除”,未知與“隱官、除官”是否有關。
“問其人”的“人”原釋文作“入”。這句話對應于律文前文“以其令日問之”。當以釋“人”爲好。
“能入之”的“之”,原釋文作“者”。看彩色圖版,“之”字筆劃清晰可見,只是字形略小。
(十一)
令都吏有事縣道者循行之,毋過月歸(?),當繕治者輒繕治之,不【從令者貲二甲】□有不□□0327正/326正
從令、貲二甲,朱錦程先生據彩色圖版補釋[2]。這裏想討論的是開頭第二個字。此字左側有殘,整理者釋爲“部”,其實更可能是“都”字。“都吏”秦漢簡常見,里耶秦簡8-461:“乘傳客爲都吏。”二年律令具律簡116-117記云:“氣(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氣(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本條“都吏”循行縣道,亦應是郡吏。
(十二)
……●三年制曰:0519正/344正復用。0352正/345正
“制”字欠清晰,整理者釋爲“詔”。看殘存筆劃,實當是“制”字。
(十三)
其適(謪)辠,不得賣。0526正/359正
原釋文作:“其歸,辠,不得賣。”所釋“歸”實爲“適”,讀爲“謫”。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簡151:“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爲隸妾,非適(謫)辠殹(也)而欲爲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爲庶人,許之。”整理小組注釋:“適,《漢書·陳勝項籍傳》注:‘適,讀曰讁(謫),謂罪罰而行也。’意即流放。”本律規定謫罪在就食蜀地時不得爲親所知贖買,與《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簡151所云具有類似點。
(十四)
六月,其女子作居縣,以當戍日。或告犯令者一人以上,爲除戍故徼一歲者一人。鄉嗇夫謹禁,弗得,以爲不0671正/377正勝任,免之,貲丞、令、令史各一甲。0651-1正/378正
“或告”之“或”,右旁筆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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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去,整理者釋爲“戍”。從文意看,當是“或”。“或告”在秦律中習見。在岳麓肆中,即另有簡125、148、204中三例。
(十五)
●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無)衣履,毋(無)以蔽。輸者或不沓冬夏賦衣。議:□新輸而後冬若0669正/383正夏賦衣而聯寒者,冬袍裘絝履及它物可衣履者,盡四月收。其後賦夏衣者,假襌帬襦0666正/384正盡九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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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8-1+0588-2正/385正
材官,原釋文在其前用頓號與“從反者”、“收人”幷列,無注。當是與簡381“材官”視爲一事。簡381注釋說:“材官:正卒的一類。《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漢官儀》:‘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以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簡文“材官”,顯然不是一種軍事編制。《史記·大宛列傳》云:“乃案言伐宛尤不便者鄧光等,赦囚徒材官,益發惡少年及邊騎,歲餘而出敦煌者六萬人,負私從者不與。”所說“材官”似是工官名,蓋與秦簡此處“材官”類似。
三處“賦”字,原釋文均作“賤”,注釋說:“賤通‘餞’,兩字古音相同,均爲元部從母字。《玉篇·食部》:‘餞,送也。’引申爲發放。賤衣,或即發放衣服的意思。”秦簡用作偏旁的“戔”、“武”形近或混淆。如果我們對岳麓秦簡肆簡112“賦”實即“錢”字的猜測不誤[3],可與此處“賦”字寫得像“賤”的判斷相支持。“賦”有授與義。《莊子‧齊物論》:“狙公賦芧曰:‘朝三而暮四。’”《漢書‧哀帝紀》:“太皇太后詔外家王氏田非冢塋,皆以賦貧民。”顔注:“賦,給與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06:30。)

[1] 參看小文《岳麓秦簡肆校商(壹)》第四條,簡帛網2016年3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3)。
[2] 朱錦程:《讀〈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5)。
[3] 參看小文《岳麓秦簡肆校商(壹)》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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