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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宇-岳麓秦簡肆校商(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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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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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簡肆校商(壹)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一)
●田律曰:吏歸休,有縣官吏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欲貣芻稾、禾、粟、米及買菽者,縣以朔日1284正/111正平賈(價)受錢,先爲錢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賦主各挾一辨,月盡發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1285正/112正雔(讎)錢,錢輒輸少內,皆相與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縣廷。1281正/113正
這條律文中的“菽”,本作“叔”。雷海龍君(網名“落葉掃秋風”)已指出[1]。可商之處尚有:
其一,秦簡“事”往往寫作“吏”,“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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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下一字據文意當用作“事”,相關一句讀作:“吏歸休、有縣官事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
其二,“先爲錢及券,缿以令、丞印封”,疑讀作“先爲錢及券缿,以令、丞印封”。這與先前所見秦漢“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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缿中律”僅述錢缿不同[2],交易中使用三辨券的中辨,看來也需要置入專門的缿中。
其三,“令、令史、賦主各挾一辨”,前一“令”字當是動詞,與後文連讀。因爲縣令不會親臨交易,而三辨券中之中辨需要上呈縣廷,此外衹有上、下兩辨由令史與買者分別持有。“賦”可能是“錢”字之誤,“錢主”即岳麓肆簡122(1399)“入錢者”。
(二)
●田律曰:有辠,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勿(物)故,復(覆)治,田宇不當入縣官,復畀之其故田宇。1276正/114正
物故,整理者注釋:“亡故。《漢書·蘇武傳》:‘前以降及物故,凡隨武還者九人。’顔師古注:‘物故謂死也,言其同于鬼物而故也。’”
今按:物故在死亡外,尚有事故義。《墨子‧號令》:“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孫詒讓閒詁:“物故,猶言事故,言有事故則擊鼓也。”本條及簡078、簡318中的“物故”,均是事故義。相關簡文宜讀作“有辠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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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賞予人而有勿(物)故復(覆)治”。
(三)
尉卒律曰:爲計,鄉嗇夫及典、老月辟其鄉里之入㝅(穀)、徙除及死亡者,謁于尉,……397正/140
㝅,整理者注釋:“入㝅(穀),入讀爲納,入穀即傳世文獻所見的納(內)粟。”何有祖博士指出:“㝅”既然與黔首本身狀况的變動有關,可讀如本字。《說文》:“㝅,乳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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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乳者,謂既生而乳哺之也。”“入㝅”之“入”爲它處黔首遷來,而“㝅”爲黔首處于幼兒待哺乳的狀態。二者都意味著鄉里內人口的增加[3]。所說當是。應該進一步的是,“㝅”于此恐有生育義,與“死”對應,其前一字實當釋爲“人”。相關一句宜釋作:“鄉嗇夫及典、老月辟其鄉里之人㝅、徙、除及死、亡者”。
(四)
……給邑中事,傳送委輸,先1257正/148正悉縣官車牛及徒給之,其急不可留,乃興䌛(徭)如律;不先悉縣官車牛徒,而興黔首及其車牛以發1269正/149正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論之。1408正/150正
這段簡文後面一段句讀不確。當改讀作:“不先悉縣官車牛徒而興黔首及其車牛,以發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論之。”岳麓肆簡190、191(1248、1249)記云:“其力足以爲而弗爲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貲縣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本簡是說如果“不先悉縣官車牛徒而興黔首及其車牛”,即按簡190、191(1248、1249)所叙論處。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3月27日16:41。)
[1]見簡帛網論壇(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31&page=1第3樓)。
[2]參看拙文《關于秦與漢初“入錢缿中”律的幾個問題》,《考古》2012年第8期。
[3]何有祖:《讀嶽麓秦簡肆札記(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6年3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2)。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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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田宇-岳麓秦簡肆校商(壹);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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