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博士,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摘 要
對於《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所指為何的問題,以前多集中在討論到底是漢王二年、惠帝二年或是呂后二年,即使大部份的學者主張是呂后二年,但對於出現以年度為標題的原因,似乎只能從其中的〈曆譜〉尋找答案。《二年律令》的標題除了表示包含「律」與「令」這兩種法律形式外,更重要的是「二年」這兩個字,因「二年」表示出來的重點是時間性,可是為何當時要用年度來標示這份律令呢?本文試圖提出一種可能的解釋來說明這個問題,希望對這個議題的理解有所幫助。
本文認為以《二年律令》作為標題簡,應與漢初施行的年度律令校讎有關,當時的律令校讎中有一種情況是中央與地方必須每個年度固定進行該年度的律令校讎,目的是確保律令的正確與完整性。隨著二四七號漢墓下葬的《二年律令》,應該是墓主的家人或請人抄寫的,但抄寫時並非隨意挑選與墓主生前職務有關的律令,而是以呂后二年的施行律令為底本進行抄寫。墓主生前或許就是江陵縣的基層官吏,因此在下葬前抄寫者找來當年度的施行律令,這份律令依規定是進行過年度校讎的,所以除了抄寫時還有些節錄、訛誤、抄漏等現象外,或許它的正確性是可以獲得更高程度的期待。
關鍵詞:漢代、律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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讎
一、問題的緣起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的竹簡中,有一類叫做《二年律令》,在《二年律令》編號第一簡的背面書有黑色墨塊(■)與「二年律令」四個字,因為有這枚標題簡的出現,研究者遂將這類竹簡命名為「二年律令」。除了「二年律令」外,與法律直接相關的當然還有另外一類叫做「奏𤅊(讞)書」,「奏𤅊(讞)書」之名也是因為編號第二二八簡的背面書寫了這三個字的關係,不過它缺少了黑色墨塊。也就是說,「二年律令」與「奏𤅊(讞)書」的得名是因墓中出土了標題簡,而且該墓出土的竹簡資料中,除了〈曆譜〉和〈遣策〉外,《脈書》、《算數書》、《蓋盧》及《引書》也都有標題簡,可見這些名稱都是由當時人所命名,[1]不是像睡虎地秦簡的〈秦律十八種〉是由現代學者所給予的。根據「二年律令」與「奏𤅊(讞)書」的標題可知,這兩種法律文書的命名原則並不相同,很明顯的「奏𤅊(讞)書」是依據文書的內容屬於下級奏讞至中央的關係,因此以「奏𤅊(讞)書」之標題來呈現它的內容。「二年律令」的標題則除了表示包含「律」與「令」這兩種法律形式外,[2]更重要的是「二年」這兩個字,因「二年」表示出來的重點是時間性,說明這些律令就是「二年」時的律令。
因為「二年」表示時間,所以研究者對它有不同的主張,有認為「二年」是指漢王二年(205B.C.),如張建國、李力與王樹金,[3]有認為「二年」可能是指惠帝二年(193B.C.),如邢義田先生,[4]大多數的研究者認為「二年」是指呂后二年(186B.C.),如陳耀鈞及閻頻、李學勤、高敏、周波、楊振紅、彭浩等主編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及張忠煒等。[5]目前所見以這三個時間點最受重視,但卻還是無法取得一致性的意見。然而,不論「二年」是指漢王、惠帝或是呂后二年,應該要先問的是為何這批律令是以時間來標示,因為這在以前從未出現過。[6]這個以時間作為標示的標題簡是整份文書的大標題,[7]在這個大標題之下,裡面又含有「律」與「令」兩個種類,在編號第五二六簡上書有「律令二十□種」諸字,這就是當時對抄錄的律與令之總數的統計。然而,「律令二十□種」是如何計算的呢?從現存《二年律令》的內容來看,當時的統計應該是以書有小標題的律令名稱數量來計算的。目前所見《二年律令》皆以單獨的竹簡書寫小標題,而且在簡首的部位都塗有黑色墨塊(■),[8]如「■盜律」之類。若計算現存的小標題簡,則共有二十七種律以及一種令,[9]這些律令名稱就是「二年律令」底下的單篇律令名,而全部的二十七種律與一種令就被稱為《二年律令》。這是首次見到以年度時間來標示律令的用法,因此應該受到特別的重視,而且更需要的是如何解釋這種標示方法。
既然「二年」表示時間,那麼就代表這批律令具有時間上的特性,它是在「二年」的時候而不是在一年或三年時的律令,也就是說隨同墓主陪葬而抄錄的是「二年」時的律令,至於它是在哪一年被抄錄的,則只能說它一定是在「二年」之時或之後。可是為何當時的律令要用年度的時間來標示呢?這種做法是否隱含當時對於律令的一種處理方式?可惜的是目前的資料中,還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說明這種現象,本文在此不揣淺陋,提出一種可能的解釋,希望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有所幫助。有關《二年律令》標題的研究,已有多位學者提供不少寶貴意見,本文只是在既有的基礎上,再從律令校讎的角度重新解釋之而已。
二、律令的校讎
解釋的開端必須先從秦時說起,因為目前所見的資料中,可看到秦時已有官府校讎律令的相關規定。2002年在湘西里耶古城出土大批秦簡,其中編號J1的古井中就有36,000餘枚的簡牘,在J1的第八層出現了校讎輿地圖的規定,里耶秦簡的8-224+412+8-1415簡云:
其旁郡縣與椄(接)界者毋下二縣,以□為審,即令卒史主者操圖詣御史,御史案讎更并,定為輿地圖。有不讎、非實者,自守以下主者[10]
據研究,引文中的「卒史」是指「郡卒史」,「御史」亦可能是郡監御史的省稱,[11]那麼此條規定的內容就可反映當時以郡府為中心的地圖校讎制度。依簡文所記,似指若和本郡縣接界的鄰縣超過兩個以上,欲有疆界變動時,郡府主事的卒史就要攜帶新的地圖到郡監御史處,監御史將對新的地圖進行校讎、修訂、合併後而定為輿地圖。這種作法顯示,隨著本郡縣疆界的變動,郡卒史就要針對變動之處重新審定,並將新的地圖交付監御史重製,因此在時間上並無限制,原則是讓郡府保存的地圖呈現在最新的狀態,不然郡守與主事的官吏都會受到懲罰。
郡府的輿地圖必需上報中央,由中央匯整全國的輿地圖後上呈皇帝。《史記.三王世家》記漢武帝時丞相莊青翟上疏云:「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御史奏輿地圖。」[12]漢代史官挑選吉日、備妥各種禮儀上呈的輿地圖,實際上是匯集全國各地郡國上報到中央的主事御史,再由御史上呈給皇帝。中央的主事御史收到各郡國的輿地圖後,應該也同樣進行了校讎、修訂與合併的動作,確認是最新且正確的才能上奏給皇帝。這種由下而上的地圖校讎方式,呈現出來的是地方與中央政府之間的一種行政模式,兩者之間以御史作為橋梁而緊密結合。
輿地圖的校讎屬於由下向上的方式,律令則是另外一種由上而下的方式。由中央頒布各郡縣的律令條文,若要確保地方政府能夠正確的執行,首要的工作是地方政府要對新頒或修訂過的律令進行校讎,才能保證使用的法條都處在最新且正確的狀態。在秦時,校讎律令的動作已在縣廷及其下屬的單位之間執行著,例如里耶秦簡記載縣廷要求庫吏攜帶舊有的律令到縣廷校讎,里耶秦簡8-173簡正面云:
(始皇)卅一年(216B.C.)六月壬午朔庚戌(29日),庫武敢言之:廷書曰令史操律令詣廷讎,署書到、吏起時。有追。.今以庚戌遣佐處讎。敢言之。[13]
其中的「廷書」應指縣廷下達的文書,文書中要求所屬的倉庫單位派遣庫史攜帶舊有的律令到縣廷進行校讎。其背面又云:
七月壬子(2日)日中,佐處以來,\端發。 處手。
收到文書後的兩日,倉庫單位就派遣佐「處」到縣廷校讎律令,可見秦時縣級內的律令校讎被確實的執行。這是以縣廷為中心而命令其下屬單位到縣廷校讎條文的例子,類似的法律規定就如〈秦律十八種‧內史雜〉,其條文云: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14]
知縣界中都官使用的法律被放置在縣廷之內,故〈內史雜〉規定位在諸縣的都官都要到縣廷抄寫之,這種抄寫的程序其實也是一種律令的校讎,目的還是要都官使用最新且正確的條文,只是都官抄寫的應著重在與其職務相關的部分,故律文云「寫其官之用律」,其他較無使用的就不在抄寫之列。
地方官校讎律令的時機應該有兩種,一是在收到新頒或修訂律令的時候,這種情況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隨時都可能發生。二是在固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必須前往上級校讎,這就成為一種行政制度,必須在期限之內完成。這兩種校讎律令的方式都很值得深入討論,無奈第一種的情況並不容易找到史料來說明,第二種的線索或許可以從睡虎地秦簡著手。〈秦律十八種‧尉雜〉云:
歲讎辟律於御史。尉雜[15]
整理小組認為「尉雜」的「尉」是指廷尉,「尉雜」則是「關於廷尉職務的各種法律規定」,所以「本條應指廷尉到御史處核對法律條文。」[16]關於這條律文的解釋,重點應在「尉雜」二字,「尉雜」應指「尉之雜律」,[17]即在「雜律」之外,理應還有以「尉」為主體的律文,例如文獻中就有〈尉律〉,〈尉律〉應該才是有關廷尉職務的主要及專屬法規。〈尉律〉之得名是從機構名稱而來,這種命名方式在秦漢律篇中並不少見,但在律名中出現「雜」字的,目前所見只有〈尉雜〉與〈內史雜〉兩種而已。那麼,「雜」出現在〈尉律〉與〈內史律〉中的意義為何呢?
既然「歲讎辟律於御史」被寫入「尉之雜律」中,就表示廷尉必須遵守這條規定,但這條律文是否只針對廷尉,抑或是其他中央單位也要遵守呢?這需要進行討論,討論的同時也可理解「雜」在〈尉律〉中的角色。秦律〈尉雜〉只有兩條,另一條更因缺字過多而無法解釋,[18]因此下面只能以〈內史雜〉為例來說明。〈秦律十八種〉有〈內史雜〉十一條,嶽麓書院所藏秦簡有一條,[19]這十二條〈內史雜〉的內容看似雜亂無章,但卻有一個普遍現象,就是這些〈內史雜〉的規定雖然都與內史的職務有關,但卻不是只針對內史的規定,亦即其他單位也要共同遵守與執行。例如〈秦律十八種〉第一八六簡云: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內史雜
都官概指中央單位直接派駐地方,並在地方設立令或長的機構。[20]這條被寫入〈內史雜〉中,可能是內史也有派駐地方的都官,但最有可能的是內史本身的職務與地方都官有直接關係,[21]只是因它牽涉的單位眾多,所以不能將它視為內史的專屬規定。〈秦律十八種〉第一八七簡又云: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內史】雜[22]
都官每年上報註銷而要求補充的器物數量,必須在九月的時候報到內史。類似這類器物及物料的報繳規定,常見於秦律中,例如〈倉〉云:「入禾稼、芻稾,輒為廥籍,上內史。」[23]〈效〉中亦云:「至計而上廥籍內史」。[24]甚至漢初時還有這類規定,《二年律令.田律》云:「官各以二尺牒疏書一歲馬、牛它物用槀數,餘見芻稾數,上內史,恒會八月望。」[25]滿週歲的馬牛用槀數以及剩下的芻稾數,也要在八月望日前上報內史。可見〈內史雜〉有關器物與物料的上報規定,同時出現在其他機構的法規中,它以「雜律」的角色被寫入內史的規定,應該就是要表現這類法規對於內史的特別之處。總之,〈內史雜〉應該是〈內史律〉以外的與內史職務有關的行政法規,[26]但也會有其他單位要共同執行的情況。
若從〈內史雜〉的角色來看〈尉雜〉的規定,那麼「歲讎辟律於御史」的作法就不只是廷尉要遵守而已,它應該也是其他單位要共同執行的法規。因為這條法規被寫在〈尉雜〉中,所以依照規定廷尉每年都要到御史處校讎重大刑律,依此推論,至少與廷尉同等級的中央公卿,理當都有相同的規定,必須每年到御史處校讎本單位的相關法規,此規定應為漢代所延續。
另一方面,以年度作為頒布法律的時間單位,自先秦以來就有這樣的制度,[27]例如《逸周書.嘗麥》提到周成王命令大正修刑書,在祀典完成後,由太史「藏之于盟府,以為歲典。」[28]刑書就成為當年度的重要典籍。《管子.立政》亦云: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29]
每年正月初一藉由百官朝賀之時,由天子向諸侯發佈政令,這可作為每年固定舉行的儀式。太史所布之憲取於太府,也說明中央有專門存放法律的地方,類似《商君書》所記的「禁室」。還有《周禮.地官》謂鄉大夫之職,甚至云:
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灋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30]
鄉大夫因其職掌之故,每年正月必須到中央的司徒處領受法律,並將其帶回頒布於本鄉的官吏。《商君書.定分》也有藏令之制,其云:「一歲受法令以禁令」,朱師轍解詁云:「每歲吏民受法令,以禁室法令為準。」[31]漢代御史所藏的律令,頗類於此處的「禁室」,每歲頒授法令也類似秦律的「歲讎辟律」。漢代仍有毎年公告法令的慣例,如《太平御覽》記:
光武中興以來,五曹詔書題鄉亭壁,歲補正,多有闕誤。永建中,兗州刺史過翔,箋撰卷別,改著板上,一勞而永逸。[32]
後漢以來,下達縣鄉的尚書五曹詔書,[33]固定每年都要核對與更新,才能提高宣傳政令的效果。《商君書》雖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的主張,[34]目的是在防止法令遭到竄改,但除了惡意的竄改外,如何保證法律被正確的執行,則毎年更新與核對條文,應該才是更積極的作法。
「歲讎辟律於御史」的規定對於中央單位來說較易執行,但地方政府要如何執行呢?這從里耶秦簡或許可以得到一些訊息。里耶秦簡6-4簡云:
□年四月□□朔己卯,遷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㢜讎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35]
遷陵縣守丞命令令史㢜到鄰縣沅陵校讎律令,因為從遷陵前往必須經由水路,所以要借船前往。令史的主要職掌是文書之類的事務,遷陵派遣令史前往校讎律令,顯然律令也被當作文書之類,遷陵令史此次前往校讎之律令,內容或許就包括了全縣各單位所使用的律令,而不只是像前面所提到的都官,只抄寫自己所用的律令而已。據研究,郡監御史是中央與地方的中介,所以當郡監御史收到中央新校讎的律令後,理當下令召集郡內屬縣的主事者前往治所校讎,或利用巡行各縣的機會,召集屬縣的主事者前來校讎。引文所見遷陵縣令史前去沅陵校讎律令的原因,可能就是應郡監御史之召集而前往,或是因為洞庭郡監御史恰在沅陵之故,所以藉此機會前往校讎,[36]總之,這或許就是郡縣年度校讎律令的方式之一。在縣令史向郡監御史校讎律令帶回遷陵縣廷後,縣廷就會召集下轄單位前來縣廷,就如前引里耶秦簡8-173簡所記,縣廷要求庫吏前來校讎律令之例。
中央單位每年要到御史處校讎律令,地方則透過監郡御史來召集校讎,但律令要如何校讎呢?茲以劉向及其子俊、歆校讎中央的秘書為例來推衍之。劉向《別錄》云:
讎校,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為校;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冤家相對為讎。[37]
《正字通.言部》亦云:「讎,校勘書籍曰讎,比言兩本相對覆知仇讎。」可見校讎時必有兩個(劉向的校讎甚至有兩個以上)版本,以兩人各持一本,一人讀字,另一人校字。逐字讀校是校讎的基本工作,《漢書.藝文志》記《書》家之文云:
劉向以中古文校歐陽、大小夏侯三家經文,〈酒誥〉脫簡一,〈召誥〉脫簡二,率簡二十五字者,脫亦二十五字,簡二十二字者,脫亦二十二字,文字異者七百有餘,脫字數十。[38]
劉向以天子所藏《古文尚書》為底本,校訂歐陽生及大、小夏侯之《尚書》經文,發現〈酒誥〉與〈召誥〉兩篇都有脫簡,且脫簡字數有25與22字之別;校完後統計文字相異者達700多字,脫字者亦有數十。由此可知,劉向已進行全文的逐字讀校,才有可能將脫簡及其文字相異之數統計出來。[39]
除了逐字讀校找出缺漏和相異文字外,劉向父子也涉及到篇章及書籍本身的問題,例如《六藝略》佚文云:「臣向所校讎中《易傳古五子書》,除復重,定著十八篇。」[40]他剔除掉不同版本中重複的篇章,定下《易傳古五子書》十八篇之數。另外,篇章的名稱與順序也是校讎的要項之一,例如《六藝略》佚文云:
《樂記》二十三篇。《樂本》第一,《樂論》第二,《樂施》第三,…(中間省略)…《竇公》第二十三。[41]
除了確定《樂記》為二十三篇外,更將每篇的篇名及各篇的順序一一考訂出來,這對篇章的定名和書籍內容的次序認定有莫大的貢獻,此即〈藝文志〉記劉向每校完一書,「輒條其篇目」之意。[42]當然,劉向父子校讎也為某些書籍找出了作者。[43]
從劉向父子的校讎來看,他在過程中至少進行了逐字讀校、篇章名稱與次序的考訂,以及書籍名稱、作者的確定,這些都屬於校讎書籍的基本工作。因此若援用劉向校讎秘書的方法,則漢時廷尉校讎刑律的工作,首先就是要攜帶舊有的刑律到御史處,和御史所存的最新且正確的刑律,進行兩個版本的互校,採取逐字、逐條讀校,查其是否有誤;其次則要就其律篇的名稱、條文的數目和順序進行校定;遇有新的條文,則以御史所藏為底本,增寫在舊有的律篇之中;若有新的律篇,則需重新抄寫一份。由縣廷完成校讎而帶回的律令,可作為地方政府的底本,所以里耶秦簡所見以縣廷為中心的律令校讎,其實是在「歲讎辟律」的基礎上向下延伸的結果,只是地方政府校讎的範圍不只限於刑律,而是擴大到律與令兩種法律形式。當縣級所屬的單位攜帶舊有的律令到縣廷校讎時,其校讎的方法應該也包括了對該年度的律令篇目名稱、條文數目及其順序,甚至可能也要逐字逐條的校讎,這樣才能確保法條的正確性。
秦漢時期的校讎,除了劉向父子的校書和律令的校讎外,[44]其實出土簡牘早已見到對某些數字必須進行校對,例如〈秦律十八種〉的「倉」云: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倉[45]
可知秦時各縣向太倉領取口糧的名籍,必須在每年上計時一起呈報,由都官核對之,核對時應就其領取的人名、份額及總數作校對。居延漢簡19.27云:「?已讎」,[46]這應該也是對某種數字進行校讎之意。最明顯的是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的《算數書》,在兩份計算女工日織數目的結尾,分別有「王已讎」和「楊已讎」的署名,[47]表示已經過王、楊兩人的校對。總之,校讎的工作至少在書籍、律令、食者名籍與數字統計方面都曾出現過,它是秦漢時期確保文書正確性的積極作法。
三、《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的施行律令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有〈曆譜〉一份,若將這份〈曆譜〉當作是墓主的一種記錄個人重大歷史行事的文件,則其中的高祖四年(203B.C.)八月「新降為漢」、[48]惠帝元年(194B.C.)六月的「病免」,以及〈曆譜〉的最後一年呂后二年(186B.C.)的後九月,這三個時間點對於墓主來說就有重大的意義。其中在惠帝元年的六月因記有「病免」二字,可知墓主曾經擔任過漢代的官吏,又若將高祖四年八月的「新降為漢」,解釋為墓主自此降為漢臣,且開始擔任漢代的官吏,則墓主任官共接近九年的時間。若把〈曆譜〉所載最後的呂后二年視為墓主過世或下葬之年,[49]則在墓主病免後約還有八年多的生活時間。從二四七號墓的葬具和隨葬品判斷,墓主的身份並不高,隨葬的各種古書也暗示墓主生前是一名低級官吏,通曉法律,能計算,好醫術、導引,[50]是一位多才多藝的基層官吏。[51]從〈曆譜〉出現「新降為漢」的紀錄,推測墓主在降漢之前也許擔任過秦代的地方官吏,可能也是世居此地的家族,所以在惠帝元年病免後,應該還是居住在江陵的附近,離他原本的任職單位並不遠。在發掘簡報中記載棺中有隨葬老人所用的鳩杖,此鳩杖若是墓主生前所有,則依照漢初的規定,可知墓主至少已達七十歲以上。[52]下葬時,隨葬有《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盧》及《引書》等書籍,並附有〈曆譜〉與〈遣策〉各一份,隨葬這些書籍應與墓主生前的職務與閱讀的書籍有關。
(一)應區分律令的制定與施行的時間
為了要確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是指哪位皇帝的二年,已有許多學者對於《二年律令》中的諸律及〈津關令〉的令文制定年代進行研究,使用這種方法的目的是要利用找出律令條文的制定時間來推算「二年」所指為何,其中最受矚目的應屬〈具律〉第八五簡所記簡文,其云:
呂宣王內孫、外孫、內耳孫玄孫,諸侯王子、內孫耳孫,徹侯子、內孫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53]
因簡文中出現「呂宣王」之詞,而「呂宣王」又見於《漢書》的記載,其〈外戚恩澤侯表〉云:「臨泗侯呂公,以漢王后父賜號。(高祖)元年封,(高祖)四年薨,高后元年追尊曰呂宣王。」[54]整理小組以呂宣王為高后元年所追尊,再加上二四七號墓出土的〈曆譜〉只記載到呂后二年,所以順理成章就將《二年律令》的「二年」認定為「呂后二年」。這種方法先前也被用來估算湖北雲夢睡虎地第十一號秦墓墓主喜及其出土秦律的時代,並已獲得大部分學者的認同,可是為何對《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會引發後續的不同意見呢?其中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從《二年律令》中的諸律與〈津關令〉的令文所見,有不少的條文都是在呂后二年以前就已經制定,所以《二年律令》的內容雖然是以漢初以來的條文為主體,但是仍可見到遠襲先秦的例子,例如其中的〈田律〉就是如此。〈田律〉的第二四六至二四八簡云:
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為畛,畝二畛,一佰(陌)道;百畝為頃,十頃一千(阡)道,道廣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險;十月為橋,修波(陂)堤,利津梁。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鄉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敗不可行者,罰其嗇夫、吏主者黃金各二兩。盜侵道、千(仟)佰(陌)及 土(之),罰金二兩。[55]
這條律文規定田地的長寬及阡陌的設置辦法,並涉及七到十月必須在田間進行除草和道路、坡堤、橋樑的維修等規定,若不依律執行的官吏會有不同程度的懲罰。漢初的這條田律雖然不見於睡虎地秦律,卻在一百二十餘年前的秦國發現它,1979-1980年在四川省青川縣出土的木牘中記有「為田律」,它的時間約在戰國的中期,其律文為:
(秦武王)二年(309B.C.)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內史匽、丞臂更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垺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垺,正彊畔,及癹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險。十月,為橋,修陂堤,利津梁,鮮草離。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56]
「為田律」是秦武王二年以「王命」的形式下達,內容同樣涉及田道阡陌的規劃及修繕之規定,這是目前所見最早的田律。若與漢初的田律比較起來,雖然後者已經直接將律名稱為「田律」,但在內容上並無多大改變,只是其中的長度單位有些時代性的差異,[57]以及漢初增列了懲罰性條款而已,顯然漢初的田律是遠襲秦國而來的。但是,學者也早已發現睡虎地秦律的內容涵蓋時間很長,有些可以早到昭王時期,〈法律答問〉的某些部份更是孝公時代的商鞅所定,〈為吏之道〉末尾甚至抄錄了兩條戰國時代的魏律。[58]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或許是依照當時的習慣,墓主的家人很可能是從墓主遺留的文書檔案裡挑選若干,請人抄寫,無論新舊都抄所導致,[59]只是睡虎地秦律沒有出現以年代為標題的律令資料而已。
《二年律令》出現內容涵蓋時間很長的現象,而且又以年代為標題,因此即使它的下限是在呂后二年,但卻表現出與睡虎地秦律不同的意義,因為在文獻資料裡早有關於漢初以來編纂法律的記載,這些記載正好可被用來和《二年律令》進行對比研究。在《二年律令》尚未公佈之前,已有張建國提出漢王二年時蕭何「為法令約束」及其與《二年律令》相關性的研究,指出「二年律令在制定時間上可能與蕭何的法令有密切關係」,[60]而史載蕭何在漢初編纂了《九章律》,《九章律》也成為日後漢代的「律經」,[61]所以張家山漢簡所見非《九章律》的律篇名,就被張文認定是叔孫通制定的《傍章》了。張文的立論點在於自漢初以來就開始有法典的編纂活動,《二年律令》也是其中之一,它使用「二年」作為標題,就是以「漢王二年」為名,且這個名稱被後代持續沿用。至於《二年律令》中出現漢王以後的條文,則是後來陸續修訂與增補的。[62]顯然張氏的主張不僅著眼於律令條文的時間性,重點更在於《二年律令》與漢代「法典」之間的關聯性,因此可以暫時將張氏的主張稱為「法典說」。
「法典說」後來被楊振紅及李力等學者所發揮,[63]尤其是楊氏從漢代法典體系的角度整體的觀察了《二年律令》的角色。她認為《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修訂的法典」,且「至少從呂后時期起漢王朝在法典的編纂修訂上已經形成這樣的慣例:新一任皇帝即位後通常要將前主頒布的令進行編輯,將其中仍然適用於當代的、屬於九章律範疇的、具有長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義的令編輯進律典,而將其中那些雖然仍然適用於當代但無法歸入九章律的有關制度方面的令按內容(事項)、官署、州郡、干支進行分類編輯。」[64]楊氏雖然也是「法典說」的力主者,但意見仍與「漢王二年」有明顯的不同,其要點在於新一任皇帝都會對前任皇帝的法令進行編纂,且編修雖然是動態的過程,但卻要在蕭何《九章律》的基礎上進行整體的修訂,才能成為當代的法典。
但是利用「法典說」來解釋《二年律令》中的「二年」似乎不太容易,一則文獻中未見到惠帝及高后時期有大規模的法律編纂活動。二則若後一任皇帝會對前任皇帝的法令進行整體的編纂,那高后對惠帝時的編纂應該署名「呂后元年」才有意義,但目前所見到的是「呂后二年」,這會讓人聯想難道每年都要編纂法典,或是這部法典直到「呂后二年」才編纂完成?三則「法典說」的基礎是建立在律令的「法典化」之上,此說將一般的律令和編纂過的法典區別開來,以兩種層次的觀念來解釋其中的產生過程。這種說法應由中田薰對漢令的研究推衍而來,中田氏認為漢時並非所有的詔書都能成為令條,而是在詔書文中或結尾處特別附有「定令」、「著令」、「具為令」、「著于令」、「定著令」、「定著于令」等用語者,才能被納入令典之中,[65]因此漢代的詔書就有屬於令典與非令典的兩種情況。但隨著出土簡牘的增加,從中所見的律令篇目與條文內容都顯示,漢代是否以兩種層次來編纂法典,或是漢代是否有法典的存在,可能都需要更深入的討論。[66]
楊氏的「法典說」雖然遭到學者的質疑,[67]但它的動態編纂過程意見,卻有助於理解為何《二年律令》的內容涵蓋時間很長的問題。在同墓出土的《奏讞書》案例中,紀年最早的是編號十七的「黥城旦講乞鞫」案,發生在秦王政二年(245B.C),最晚的是編號一的「男子毋憂去亡」案,時間在漢高祖十一年(196B.C),兩案相隔五十年左右,所以《奏讞書》是集結先秦以來諸國的案例所成。《奏讞書》是一次編成還是陸續增補修訂而成,目前還不能斷言,[68]只是「層累的成書」方式常見於漢代以前的書籍,[69]《奏讞書》與《二年律令》中出現漢代以前的案例與條文,應該也是這種方式的表現之一。所以《二年律令》中的條文,有些是從先秦時代制定後,其間雖有若干的修訂卻持續使用到「二年」,例如上引的〈田律〉第二四六至二四八簡條文便是如此;有些是在漢初制定後才加入,例如前引〈具律〉的第八二及八三簡條文,是在惠帝元年之後才制定。條文制定的時間雖然不盡相同,但在「二年」時都被編輯成《二年律令》,這表示全部的律令條文,都是「二年」時現行的施行律令,皆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應該將律令的制定與施行的時間區別看待,才能解釋《二年律令》內容涵蓋很長的問題。
《二年律令》若是「二年」的施行律令,那麼要確定它的成書年代,就應先找出其中最晚出現的法律條文,[70]將時間的底限劃出來後,「二年」所指為何就可找到答案。整理小組以〈具律〉第八五簡出現「呂宣王」之詞,而將「二年」定為「呂后二年」,應該也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況且目前還未見到呂后二年之後的條文,所以《二年律令》中的「二年」,理應就是「呂后二年」了。
(二)年度校讎與《二年律令》
對於《二年律令》標題簡出現「二年」這個時間的問題,研究者多從《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質出發,指出陪葬的《二年律令》屬於抄錄文書的性質,因此標示「二年」的原因可能是該墓出土了高祖五年四月到呂后二年後九月各月朔日干支的曆譜,[71]因此認定墓主是在呂后二年過世,所以下葬時請他人重新抄錄或將墓主生前使用的律令和書籍,一起陪葬,並在律令的部分注明上「二年」以表示墓主的下葬年代。至於這些律令和書籍的來源,則可能是墓主生前陸續收藏或隨身閱讀、使用的,但也可能是抄手挑選甚至是摘抄了當時的施行律令而陪葬的。對於《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質,雖然目前還未取得一致性的看法,但若從校讎律令的角度出發,或許能提供一種另類的思考而重新解釋它。
關於漢代的立法程序,大庭脩曾以令為例舉出三種制詔形式,第一是皇帝以自己的意志單方面下達的命令。第二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權限內,為執行自己的職務而提議和獻策(即上請)。第三是皇帝向一部分的官僚指示政策大綱或自己的意向,委託官僚進行詳細的立法。[72]在此基礎上,本人又增補了一種,即後代將前代皇帝的詔書重新制定為律令者。[73]這四種方式都要經過皇帝的同意,在漢初時,皇帝同意後是由御史大夫頒布發行,其後的過程就如《額濟納漢簡》所見的「新莽始建國二年詔書」。頒行詔書的主要目的在於公告法律,但是當詔書透過這四種方式形成律令時,在時間上並無特別的規劃或限制,亦即律令的形成乃是出於隨時之所需,下達地方政府也是跟著律令的頒布而進行,因此遇有新頒或修訂的律令時,地方政府就要進行傳抄與校讎,這樣才能保持律令的即時性。這種律令校讎的方式有別於扁書、粉壁和露布的公佈形式,而且很多律令根本不需要向百姓公布,只需在執行單位中傳知即可,因此校讎的目的也與後面三者不同,但它卻是保證律令正確與即時性的不二法門,所以有較高的積極性。
官員除了要隨時對中央頒布的律令進行校讎外,也要依律每年校讎當年度的律令,因此本文認為二四七號漢墓會出現「二年律令」這種以年度為準的標題簡,應該是與律令的年度校讎有關。不過因該墓的《二年律令》屬於抄本的性質,所以還有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當中央官員到御史處校讎律令時,御史提供的校讎底本就已經存在「■二年律令」這枚標題簡,校讎者只是照本將原稿抄錄一份。這種情況顯示,中央已經事先整理好該年度必須校讎的律令,並標上當年度的時間以供官員抄錄,若是如此,則漢初不僅有朝廷正式頒布的統一律令,而且藏于御史府的範本就是供給各級官府校讎的「正本」,[74]但要特別強調的是,此正本不應以「法典」視之,而只是該年度的行用律令。第二、當縣廷官吏向郡監御史校讎律令時,監御史提供的底本就已標明「■二年律令」,縣廷校讎者只是照錄而已。郡監御史之所以標明年度,應該也是來自於中央的版本。第三種情況是縣廷的校讎者為了區別新校讎的律令,遂檢上一枚自行標上「■二年律令」,以免與過去的版本造成混淆。這三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只是這三種都與律令的年度校讎有關。
根據出土的資料來判斷,二四七號漢墓除了《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外,陪葬的還有《脈書》、《算數書》、《蓋盧》及《引書》,這四種資料都是以書籍的形式出現,其名稱應該都是由當時社會中的讀本而來,不太可能是抄寫者在下葬前私底下的命名,亦即《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雖然屬於抄本性質,但其所抄應有所本,且此本應包括標題簡「■二年律令」與「奏𤅊(讞)書」在內。依此推測,則「■二年律令」的標題最有可能就是由中央的御史事先整理好該年度的施行律令,標上「■二年律令」後供官吏校讎。而二四七號漢墓發現於漢代的南郡江陵縣,江陵縣依律必須每年派人前往郡府或就近前往鄰縣校讎律令,在「二年」的時候仍然和以往一樣將校讎完畢的律令帶回,所以江陵縣至少也保管了一份校讎回來的「■二年律令」「正本」。
從《二年律令》的書寫筆跡判斷,內容應該是由二人以上所寫,其中一人叫做「鄭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75]因此目前所見的《二年律令》若是墓主生前使用的資料,則這份資料中至少某些部份不是墓主所抄寫,又若考慮到墓主在惠帝元年六月就病免歸家,他再直接接觸到呂后二年的法律的機會似乎不大,所以《二年律令》應是以墓主下葬前由親屬或請人抄寫的可能性較大,且在抄寫時還特別找來當年度的施行律令。呂后二年或許就是墓主的下葬之年,而由墓主親屬或請人抄寫的「正本」,應該就來自於墓主的原服務單位(很可能就是江陵縣廷),所以依照規定來說,這份「正本」還是經過地方政府校讎過的!只是在抄寫時仍有節錄、誤倒、抄漏及補抄等現象,[76]甚至還有可能未將全部的「二年律令」都抄錄陪葬,不過這已涉及當時的陪葬習俗,屬於另外一個課題了。
四、結 語
對於《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所指為何的問題,以前多集中在討論到底是高祖二年、惠帝二年或是呂后二年,即使大部份的學者主張是呂后二年,但對於出現以年度為標題的原因,似乎只能從其中的〈曆譜〉尋找答案。在目前尚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本文推論以《二年律令》作為標題簡,其實是與漢初施行的年度律令校讎有關。漢初的律令校讎大概有兩種情況,一是隨著中央經常的下達律令而伴隨進行的抄寫與校讎,這種情形並沒有時間上的規劃與限制。二是每個年度中央單位都要向御史處校讎當年度該單位的行用律令,這種年度校讎也透過郡監御史的巡行而在郡縣之中達成目的。這兩種情形都是為了確保律令的正確與即時性。隨著二四七號漢墓下葬的《二年律令》,應該是墓主的家人或請人抄寫的,但抄寫時並非隨意挑選與墓主生前職務有關的律令,而是以呂后二年的施行律令為底本進行抄寫。墓主生前或許就是江陵縣的基層官吏,因此在下葬前抄寫者找來當年度的施行律令,這份律令依規定是要經過校讎回來的,所以除了抄寫時還有的節錄、訛誤、抄漏及補鈔等現象外,或許它的正確性是可以獲得更高程度的保證。
最後,本文屬於漢代年度律令校讎的初期研究,原本因為有里耶秦簡等新資料的出現始有這般推論,但對於年度律令校讎的執行細節,卻也因資料的不足而無法詳論,例如除了廷尉之外,其他的中央單位如何進行該單位每年度的律令校讎,以及郡監御史如何與各縣的主事者進行校讎,其細節如何,都只能等待日後再深入的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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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本文曾在2014年12月6日中國法制史學會夏秋季論壇中宣讀,會中得到高明士、黃源盛、桂齊遜及陳俊強諸位教授的寶貴意見,獲益良多,特此致謝。
本文在研究期間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經費補助,題目:〈漢代律令的保管與校讎〉,編號:MOST 103-2410-H-324-001-,執行期間:103/08/01-104/07/31。本文屬於計畫中的部分內容,特此說明並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5月10日1:26。)
[1]據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其圖版所見〈曆譜〉第一、二簡的前半部都是斷簡,因此無法判斷〈曆譜〉是否有標題。〈遣策〉共有41枚簡,但未見標題,其他的部分都有標題簡。《二年律令》寫在第一簡的背面,《奏讞書》在第二二八簡的背面,《脈書》在第一簡的正面,《算數書》在第六簡的背面,《蓋盧》在第五五簡的背面,《引書》在第一簡的背面。
[2]王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編聯初探〉,《簡帛》第1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頁353-367中就《二年律令》的編聯情況做出說明,認為《二年律令》是採取「律—令—律」的順序編聯的,這更清楚的表示《二年律令》含有「律」與「令」這兩種形式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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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收入氏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147。另有曹旅寧,〈張家山247號墓漢律製作時代新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頁115-124認為《二年律令》的製作年代當在惠帝元年。
[5]陳耀鈞、閻頻,〈江陵張家山漢墓的年代及相關問題〉,《考古》1985年第12期,頁1124、1125。李學勤,〈張家山247號墓漢律竹簡〉,收入大庭脩主編,《漢簡研究現狀展望》(大阪:關西大學出版部,1993),頁176。高敏,〈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諸律的制作年代試探〉,《史學月刊》2003年第9期,頁32。周波,〈從三種律令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簡帛研究網站: 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zhoubo001.htm。楊振紅,〈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與律令關係〉,《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頁38-40。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頁87。張忠煒,〈《二年律令》年代問題研究〉,《歷史研究》2008年第3期,頁155。關於《二年律令》的研究成果,可參見徐世虹,〈近年來《二年律令》與秦漢法律體系研究述評〉,收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第三輯,頁215-235。
[6]目前所見以年度為標題的法律類出土文獻只有《二年律令》一種,其他的則見於1972年銀雀山漢墓M2出土的〈元光元年曆譜〉,有簡文自題「七年視日」。參見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另外1988年張家山漢墓M336出土簡牘有「七年質日」標題,見於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92年第9期,頁4。1993年江蘇尹灣漢墓M6出土的〈漢成帝元延二年日記〉,有「●元延二年」四個字獨自書寫於一簡。見於連雲港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138-144。另外還有嶽麓書院藏秦簡的「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七質日」(書於0602背面)及「■卅四年質日」(書於0611簡背面),見於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頁47、67。
[7]有關秦漢出土簡牘所見標題的層級問題,參見林清源,《簡牘帛書標題格式研究》(臺北:藝文印書館,2004),「第二章簡牘帛書標題格式析論」,頁17-39。
[8]根據目前的標號,黑色墨塊與小標題分別寫在第五四簡「﹝■﹞賊律」、第八一簡「■盜律」、第一二五簡「■具律」、第一三六簡「■告律」、第一五六簡「■捕律」、第一七三簡「■亡律」、第一八一簡「■收律」、第一九六簡「■雜律」、第二0九簡「■錢律」、第二二四簡「■置吏律」、第二二七簡「■均輸律」、第二三八簡「■傳食律」、第二五七簡「■田律」、第二六三簡「﹝■關﹞市律」、第二七七簡「■行書律」、第二八一簡「■復律」、第三0四簡「■賜律」、第三四六簡「■戶律」、第三五三簡「■效律」、第三六六簡「■傅律」、第三九一簡「■置後律」、第三九五簡「■爵律」、第四0六簡「■興律」、第四一七簡「■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徭)律」、第四三九簡「■金布律」、第四七三簡「■秩律」、第四八七簡「■史律」及第五二五簡「■津關令」。其中只有「賊律」與「關市律」因斷簡而未見到黑色墨塊。
[9]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應分出《囚律》條款〉,《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頁8-10。文中舉敦煌懸泉漢簡與居延新簡,認為《二年律令》中的〈具律〉應該分出〈囚律〉條文,此說若成立,則《二年律令》應該再增加一種律名,但可惜未能見到小標題的囚律簡。李力在李均明主張的基礎上,更大膽的推測第五二六簡簡文「律令二十□種」的缺文(□)應是「九」,這樣《二年律令》就有二十九種律令名稱了。
[10]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頁118。
[11]游逸飛,〈守府、尉府、監府——里耶秦簡所見郡級行政的基礎研究之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頁234-236。
[12](漢)司馬遷《史記》,(新校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卷60,〈三王世家〉,頁2110。
[13]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頁104。
[1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秦律十八種〉,第186號簡,釋文頁61。本文引用雲夢睡虎地秦律的資料,都以這個版本為主,以下不再另行注出。
[15]〈秦律十八種〉,第一九九簡,釋文頁64。
[1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頁64、65。
[17]睡虎地秦律往往省掉一「律」字,如〈效律〉簡稱〈效〉,〈秦律十八種〉律名有半數皆省「律」字,嶽麓書院所藏秦簡有「內史雜律」,可證睡虎地秦律之「內史雜」皆省「律」字。依此類推,〈尉雜〉亦當省「律」字,應為〈尉雜律〉才是。〈尉雜律〉之出現,可證〈尉律〉之龐雜而難以歸類。
[18]〈秦律十八種〉另外一條〈尉雜〉在第二00簡,律文云:「□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尉雜」因為缺字過多,因此不能妄加解釋。
[19]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頁86。此條是關於消防方面的規定,與〈秦律十八種〉第一九七、一九八簡類似。
[20]于振波,〈漢代的都官與離官〉,收入李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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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00二、二00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頁221-227。
[21]據唐俊峰,〈秦漢的地方都官與地方行政〉,《新史學》第25卷第3期,(臺北:新史學雜誌社,2014年9月),頁10的統計,漢代的地方都官共有22種,分別管理地方的自然資源,或製造公有器物、或供給皇帝日常飲食、衣用,或飼養馬匹、訓練特殊兵種,和皇室緊密相連。秦時地方都官的數量或許沒有漢代的多,但也不至於太少,故中央有內史負責之。
[22]〈秦律十八種.內史雜〉,第一八七簡,釋文頁62。
[23]〈秦律十八種.倉律〉,第二八簡,釋文頁27。
[24]〈秦律十八種.效〉,第一七四至一七六簡,釋文頁59。
[25]《二年律令.田律》,第二五六簡,釋文頁193。
[26]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頁350。
[27]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收入氏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146注釋6。
[28]黃懷信,《逸周書校補注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6),第五十六〈嘗麥〉,頁320。
[29](唐)尹知章注、(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臺北:世界局,1981),〈立政.首憲〉,頁11。尹知章注曰:「入籍者,入取籍於太府也。」
[30](漢)鄭元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十三經注疏本,臺北:藝文印書館,1993),卷第十二〈地官.鄉大夫〉,頁180。
[31]商鞅撰、朱師轍解詁,《商君書解詁》(臺北:鼎文書局,1979),卷五,〈定分〉,頁93。
[32](北宋)李昉,《太平御覽》(北京:中華書局,1998),卷593,〈文部九〉,頁2670、2671。另見應劭撰、王利器注,《風俗通義校注》(臺北:漢京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3),頁494。
[33]馬怡〈漢代詔書之三品〉,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40。該文收入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4),頁65-83。該文認為後漢的「五曹詔書」是指由尚書臺批答,無須皇帝親自頒旨或裁定,規格最低,屬於一般性行政事務的詔書。
[34]商鞅撰、朱師轍解詁,《商君書解詁》,卷5,〈定分〉,頁92。
[35]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頁19。
[36]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4.06),頁96。
[37](漢)應劭撰、王利器注,《風俗通義校注》(臺北: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83),〈佚文.古制〉,頁495。錄自(南朝梁)蕭統,《文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卷第6,〈京都下.魏都賦〉,頁287唐朝李善注。
[38](漢)班固《漢書》,(新校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卷30,〈藝文志〉,頁1706。
[39]《漢書.藝文志》,卷30,頁1704又記《易》家的說明云:「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孟、梁丘經,或脫去「無咎」、「悔亡」,唯費氏經與古文同。」知劉向以天子所藏的《古文易經》校定施讎、孟喜及梁丘賀三家,發現三家少了「無咎」和「悔亡」兩種占辭,顯然這也是劉向逐字讀校的結果。
[40](漢)劉向、劉歆撰,(清)姚振宗輯錄、鄧駿捷校補,《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頁22。錄自《初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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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1。
[41](漢)劉向、劉歆撰,(清)姚振宗輯錄、鄧駿捷校補,《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頁29。
[42]《漢書.藝文志》,卷30,頁1701。(梁)阮孝緒,《七錄續目》亦曰:「孝成之世,命光祿大夫劉向及其子俊、歆等讎校篇籍,每一篇已,輒錄而奏之。」
[43]關於劉向父子校讎秘書的貢獻,可參見崔宏偉,〈論劉向校書的敘錄體例〉,《邢台學院學報》,第25卷第1期,(2010年3月),頁48-50。
[44]漢代中央大規模的校讎書籍活動,除了前漢的劉向父子外,後漢安帝永初三至四年(109-110)曾「選諸儒劉珍等及博士、議郎、四府掾史五十餘人,詣東觀讎校傳記。」見《後漢書.皇后紀上》,卷10上,頁424及〈宦者列傳〉,卷78,頁2513。
[45]〈秦律十八種〉,第37簡,釋文頁28。
[46]謝桂華、李均明,《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頁31。
[47]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算數書.女織》,第42簡,釋文頁254;〈婦織〉第56簡,釋文頁256。
[48]張金光,〈釋張家山漢簡〈曆譜〉錯簡—兼說「新降為漢」〉,《文史哲》2008年第3期,頁69-74。
[49]陳耀鈞、閻頻,〈江陵張家山漢墓的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古》1985年第12期,頁1125認為墓主的死年應該是在呂后二年,所抄錄的《二年律令》下限年代也應在呂后二年,這兩個年代的重合絕不是巧合。
[50]張家山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前言」,頁1。宮宅潔《中囯古代刑制史の研究》,頁12引荊州地區博物館的發掘簡報,也認為墓主是一位精通法律的學者。池田雄一甚至甚至認為《奏讞書》可能與墓主生前的職責有密切的關係。見氏著,《奏讞書—中囯古代の裁判紀錄》(東京:刀水書房,2002),頁3。對於墓主生前的身份與職務的推測,研究者有比較一致的看法。
[51]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頁15。又見李學勤,《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頁191。
[52]《二年律令.傅律》,第三五五簡,釋文頁231云:「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據洪淑媚,〈漢代之賜杖〉,《興大人文學報》第三十三期,(2003年6月),頁652-660所言,此處的「杖」即王杖,也稱「鳩杖」。鳩杖的賜給對象是依據爵位的高低而有不同的規定,在「王杖十簡」與「王杖詔令冊」中亦云:「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年七十以上杖王杖……」,可見政府賜給王杖的最低年齡是七十歲。
[53]《二年律令.具律》,第八五簡,釋文頁125。
[54]《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卷18,頁679。
[55]《二年律令・田律》第二四六至二四八簡,釋文頁189。
[56]李學勤,〈竹簡秦漢律與《周禮》〉,收入楊一凡總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乙編第一卷.法史考證重要論文選編.律令考》,頁274。此文最後著明該文原載《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不過查閱兩文中的青川田律釋文,已有幾處不同,以時間而論,本文取其最後發表者。
[57]青川「為田律」中有「袤八則」,《二年律令.田律》改為「袤二百卌步」,其實只是計算單位不同而已。對於「袤八則」的問題,可參見胡平生、韓自強《解開青川秦墓木牘的一把鑰匙》,《文史》第26輯,1986年。
[58]可參見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考古學報》1979年第1期,頁1-26及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年第1期,頁1-27。
[59]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收入氏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頁148。
[60]張建國,〈試析漢初『約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談『二年律令』與蕭何的關係〉,頁48。同文頁44張氏有解釋原因:「既然不需特別注明的只有漢高祖形成的文書,漢二年的蕭何制定法令在『二年』這一時間上正與『二年律令』有些巧合,是不是把它看作『漢二年律令』更妥當呢?」顯然張氏並沒有十足的把握認為「二年」就是漢王二年。
[61]《漢書.宣帝紀》,卷12,頁252云:「令甲,死者不可生也。」文穎注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律經之說雖受到質疑,但蕭何九章律擁有特殊的地位是受肯定的。
[62]張建國,〈叔孫通定《傍章》質疑——兼析張家山漢簡所載律篇名〉,頁68云:「漢簡中另外出現的漢律篇名,如金布律、徭律……,總計16篇,應當如何歸類呢?筆者認為可以相當有把握地說,它們就是唐代人和近代學者所不知道的漢代的旁章。」
[63]李力的主張可參見氏著,〈關於《二年律令》題名之再研究〉,收入《簡帛研究二00四》,頁156云:「『二年』指『漢二年』,是漢始創制法律之年,也是正本編纂成文的上限。因以『漢二年』之紀年為名,故稱為『二年律令』。」可是漢初法律承襲秦代的跡象相當明顯,即使是蕭何在漢王二年的「為法令約束」,其內容及使用的法律條文,可能都是沿用秦代的,所以稱之為「創制」似乎不妥。
[64]楊振紅,〈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與律令關係〉,《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頁41。楊氏另文,〈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說——論《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亦有相同主張,見《歷史研究》2005年第6期,頁74-90。
[65]中田薰,〈「支那における律令法系の發達について」補考〉,《法制史研究》第三號,1974。收入中田薰,《法制史論集》,第四卷(東京:岩波書店,1985。)中田薰對漢代律令的相關研究,另有蔡玫翻譯之〈漢律令〉,收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三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頁101-124。
[66]近年因湖南長沙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的面世,可證秦令存在之事實,而且秦令也是以詔書的形式出現,與漢初的〈津關令〉相同。〈津關令〉廿條令文中只有一條出現「具為令」之詞,卻有十四條記「制曰可」的詔書形式,顯示〈津關令〉的令條是以詔書為主。另外,湖北荊州紀南鎮松柏一號漢墓出土的「令丙第九」,內容為漢文帝十年(170B.C)丞相上請獻枇杷之事,令文也是以詔書的形式出現。廣瀨薰雄,《秦漢律令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10),頁77-140有專門一章討論秦令的問題,裡面也不再主張「法典化」的令才能稱為令。此外可參見拙著,《著令——漢令的形成與編纂》,「緒論」,頁7-12中的討論。
[67]對「法典說」的質疑可見王偉,〈論漢律〉,《歷史研究》2007年第3期,頁16-19。宮宅潔,《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頁22也認同王偉提出的意見。宮宅潔著、李力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解題〉,收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文化研究》第六輯,(2010),頁356認為張建國主張高祖二年說,必須先釐清(一)蕭何完成的法令集曾流傳於全國。(二)張家山漢簡是蕭何法令集的抄本。(三)「二年」是法典編纂之年。可見宮宅潔並不認同高祖二年之說。
[68]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53考定《奏讞書》的編定年代是在高祖十一年八月至惠帝二年蕭何去世之間,這種主張是將《奏讞書》作為一次編成來看待。但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頁85-86記嶽麓書院所藏秦簡中,已見秦時有奏讞案例存在,只是未見到「奏讞書」的標題簡而已,因此《奏讞書》是否從漢初才開始編輯,目前還不能斷言。
[69]「層累的成書」之例如錢穆,《國學概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0,臺15版),頁74談及周、秦間字體的演變,先證明秦前已有隸書與小篆,秦併天下後,李斯作《倉頡篇》,趙高作《爰歷篇》,胡毋敬作《博學篇》,這三篇的角色乃「取當世用字,編纂章句,以便習誦,於當時字體,特有所整理去取,以改編字書,非改造字體也。」這屬於「層累成書」的其中一種。另外就《老子》而言,目前版本有竹簡、帛書及今本《老子》三種,尹振環,〈論《郭店楚墓竹簡老子》──簡、帛《老子》比較研究〉,《文獻季刊》1999年第3期,頁5云:「帛書類《老子》原來是太史儋在李耳所著《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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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上「擴建」與部分「改建」。而流行最廣的今本《老子》──嚴遵本、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則又是經過從西漢劉向到唐玄宗、在帛書一類《老子》基礎上的校訂、統一篇章、統一定名、部分改造後的本子。」可見今本《老子》是典型「層累成書」的例子。
[70]關於《二年律令》條文的制定時間問題,已有多位學者進行研究,如前引高敏、楊振紅、李力、宮宅潔、王彥輝、張忠煒、徐世虹等諸文都已討論到。另外,馬孟龍,〈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寫年代研究──以漢初侯國建置為中心〉,《江漢考古》2013年第2期,頁89-96就〈秩律〉所見地名進行討論,認為二四七號漢墓〈秩律〉是在惠帝七年〈秩律〉文本的基礎上,抄入高后元年十月到五月(即高后元年前半年)行政建置變動而形成的新文本。可見呂后二年也可以作為〈秩律〉的最後底限。
[71]對於247號漢墓出土〈曆譜〉的編排問題,張金光認為整理小組將第一、二號簡錯簡了,因此可將曆譜的紀年提前一年到高祖四年,此說若成立,則這份曆譜的紀年就是從高祖四年到呂后二年,見氏著,〈釋張家山漢簡《曆譜》錯簡—兼說「新降為漢」〉,頁69-74。
[72]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頁189。
[73]此處以本人的《著令——漢令的形成與編纂》一書為例,以「令」的形成作為例子,有關「律」的形成方式,大致與令類似,差異性並不大。本人拙著討論的是皇帝詔書著為令的方式,並未涉及法律形式之間的轉換問題,例如「令」或「廷行事」是否可以提升為律等問題,拙著中還未討論到。
[74]王彥輝,〈關於《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質的幾個問題〉,《古代文明》第6卷第1期,(2012.01),頁51。
[75]《二年律令》第八一簡云:「■盜律 鄭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書」,可見〈盜律〉是由鄭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所抄寫,但其他諸律有與〈盜律〉筆跡不同者,王彥輝,〈關於《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質的幾個問題〉,《古代文明》第6卷第1期,(2012.01),頁55甚至說:「據學者從書法角度對紅外線掃描成影的圖版進行的鑑定,全部律令大概是由兩個人抄寫的。」若是如此,則鄭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是其中一人。
[76]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收入氏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頁198。另外遊逸飛,〈如何「閱讀」秦漢隨葬法律?──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例〉,《法制史研究》第二十六期,(2014.12),頁14-26針對「文本訛誤」及「文本抄寫」提出了「誤倒」、「抄漏」、「捕抄於後文」、「詞語替換」、「書手筆跡」及「文字字形」等問題,相當值得參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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