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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質與題名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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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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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文本性質與題名臆說


(文物出版社)

《二年律令》簡1背有“二年律令”之題名。關於此“二年”的指向(即“二年”是哪一年)及其命名原理(即為什麼要以“二年律令”題名)學界眾說紛紜。[1]前一個問題的解決可採取根據特定律令條文的制定時間、漢初相關史實及同出《曆譜》(曆日)大致推定其時間範圍的方法,而後一個問題的解決則需要對《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質作出回答。

一、《二年律令》題名諸說簡評

如所周知,《二年律令》為漢初法律,則其時間上限不得早于蕭何“為法令約束”的高帝二年。《二年律令》中有“明顯屬於吕后時的律文”(簡85),“這種律文,到諸吕被誅、文帝即位後一定要被廢除”[2],則其下限一般來說不得晚至文帝時期[3]。故學者幾乎公認,“二年”必然處於高帝二年至文帝即位這一時段中。這一時段中顯然存在高帝二年、惠帝二年、吕后二年等多個“二年”。不僅如此,廖伯源先生指出,吕后時以皇帝紀年,吕后不為皇帝,並無吕后紀年。惠帝至文帝間有二少帝:前者為吕后所殺,帝弘于文帝即位後見殺,二少帝皆不入帝系。《史記》、《漢書》以吕后紀年,蓋以後追記前事。以《二年律令》書寫簡文之原意言,則當是“少帝二年”而非“吕后二年”。[4]既然當時以帝紀年,吕后時期又有二帝,那麼所謂吕后時期實際上應存在兩個“二年”,在目前的資料條件下還不能徹底排除“二年”是第二位皇帝(劉弘)的二年(蓋為吕后六年,前182年)的可能性。[5]由此可知,這一時段中存在高帝二年、惠帝二年、少帝二年(吕后二年)、劉弘二年(吕后六年)等多個“二年”。但因同出《曆譜》止于吕后二年,所以仍可以說“吕后二年”要比劉弘二年的可能性大得多。
整理者根據優待吕宣王及其親屬的法律條文、吕宣王是吕后於吕后元年贈與其父的諡號、同出曆譜所記最後年號是吕后二年推斷,《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6]此雖為通說,但顯然至少失之過簡。
張建國先生的高帝二年說認為,不需要特別注明的是開國皇帝的紀年,所以“二年”應為高帝二年。對此,張忠煒先生舉出張家山M336漢墓之文帝“七年質日”[7]的反例。[8]其說可從。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先帝元年皆加諡號,時主元年則標注為“今元年”。[9]馬王堆帛書《五星占·土星行度》記“元·秦始皇”、“·漢元”、“·孝惠元”、“·高皇后元”、“·元”,其中僅注明“·元”的是時主元年。[10]出土“質日”類簡冊中,岳麓秦簡之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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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質日”、“卅四年質日”、“卅五年私質日”[11]、關沮周家台30號秦墓之秦始皇“卅六年日”[12]、睡虎地M77漢墓之文帝“元年質日”、“七年質日”等[13]、銀雀山漢簡《元光元年曆譜》之武帝建元“七年視日”[14]都應理解為時主之“○年”而非開國皇帝紀年。可見,出土簡牘所見“○年”,如非引述前事,一般都應是時主(皇帝或王侯)之“○年”,而不好理解為開國皇帝的紀年。但是,李力先生的高帝二年說頗具特質。其說認為,高帝二年“為法令約束”時,蕭何將其制定的法律編纂為名為《二年律令》的法律彙編,“二年”是開始制定、編纂時間,漢王朝建立後將“二年律令”作為國家所編纂的律令彙編的名稱,以紀念高帝“二年”始創法律。[15]易言之,在李力先生看來,《二年律令》于高帝二年制定、得名之時也是指時主之“二年”,但其後這一名稱已成為符號化的專名,已經沒有任何其他時間標識作用。僅從邏輯上說,應該承認,李力先生的高帝二年說已可自圓其說。
高敏先生的吕后二年說認為,《二年律令》中諸律令可能有不同的制定時間,《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總結在此之前諸帝所先後制定的漢律的匯抄。[16]張忠煒先生認為,《二年律令》書題是單篇律及令彙編抄錄時追題之名,而非既有的國家法令稱謂,“二年”可能是抄寫年代的標識,而非律令制定的年代,似旨在說明這是當時社會正在施行或行用的律令。[17]但抄寫年代與表示“當時社會正在施行或行用”的行用年代顯然不能完全等同。
至此,需要細細回味李學勤先生的吕后二年說:涉及“吕宣王”的條文,是吕后元年始有的,到諸吕被誅、文帝即位後一定要被廢除,所以“二年”只能是吕后二年,這便是卷中律令行用的年代。《二年律令》的抄寫,即在此年或稍晚一些。律令頒佈時間的下限,應由此來決定。[18]李學勤先生對與《二年律令》題名有關的三個年代——制定年代、行用年代、抄寫年代——加以區分,並認為“二年”是行用年代。從《二年律令》的題名結構來看,行用年代無疑是最為合理的。

二、《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質與題名

上舉“○年質日”與《二年律令》題名結構相同,都是“○年+專名”,其命名原理應該也相似。但所有的“○年質日”都不能理解為是以抄寫之年命名,實際上出土簡牘中所有以“○年+專名”題名的文書、簿籍(包括有年號者)也都不能理解為是以抄寫之年命名。而由“○年質日”是某年使用的“質日”,似可推測,“○年律令”是某年某官使用的律令。眾所周知,秦漢時期律令的立法權專屬於皇帝,漢廷掌握全部律令並藏于“丞相、御史”府、“理官”等。律令書于簡冊,故不易大量複製,且不同官府或官吏尤其是層級較低或職能單一者不需要掌握全部律令,而只需掌握其處理政務需要的那一部分律令,此蓋即所謂“用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86: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19]
可知“都官”自有“其官之用律”。[20]《敦煌漢簡》簡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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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勒寫大鴻臚挈令津關[21]
可知龍勒縣需要抄寫“大鴻臚挈令”等,蓋因“大鴻臚挈令”等為龍勒縣需要使用的“用律”之一。睡虎地11號秦墓、龍崗6號秦墓、張家山247號漢墓的墓主人都是地方小吏,隨葬律令的抄錄對象並非是全部律令,而是某官“用律”。故應明確,先有“用律”這一對全部律令的制度層面的抄錄或摘錄,後有因抄錄者個人喜好等原因對“用律”進行的非制度層面的抄錄或摘錄。
律令或時有增刪修訂,不同官府或官吏的“用律”亦應隨之改變,如《二年律令》中即可見高帝晚年、惠帝、吕后時期增加或改動的條文。邢義田先生據上引《秦律十八種·內史雜》簡文及《尉雜》“歲讎辟律于御史”推斷,地方官吏使用的律令法規會有改變,須要經常校讎。[22]而里耶秦簡中亦有“讎律令”的簡文:
□年四月□□朔己卯,遷陵守丞敦狐告船官Ⅰ□:令史懭讎律令沅陵,其假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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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Ⅱ留。Ⅲ6-4[23]
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庫武敢言之:廷書曰令史操律令詣廷讎,Ⅰ署書到、吏起時。有追。·今以庚戌遣佐處讎。Ⅱ敢言之。Ⅲ8-173
七月壬子日中,佐處以來。/端發。 處手。8-173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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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當時有對各官府“用律”加以讎校之制。那麼,是否還可以認為《二年律令》是某二年校讎的某官之“用律”呢?以時間題名的意義在於,標識校讎或行用的時間,從而對不同時間、不同版本的某官“用律”加以區分。
都是某年某官“用律”或某年某官校讎之“用律”的某種意義上的抄錄或摘錄本,《二年律令》自題其名,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龍崗秦簡、張家山M336漢墓“漢律十五種”等卻未見自題,這說明“○年律令”之題名雖與“用律”和“讎律令”等制度有關,但卻不是必須書寫的制度性題名。“質日”類簡冊中自題“○年質日”者遠遠少於無自題者,關沮周家台30號秦墓與“卅六年日”同出者還有並無自題之秦始皇三十四年、三十七年、秦二世元年質日[25]。所以,不必因此懷疑“卅六年日”是秦始皇卅六年使用的“日”,也不必因其他出土秦漢法律文獻中未見“○年律令”之題名而懷疑《二年律令》意指某二年之某官“用律”或某二年校讎之某官“用律”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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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意義上的抄錄或摘錄本。
以上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質與題名提出自己的推測,目的是嘗試提供一個更合理、更有說服力的解釋。這一解釋需要等待一份或多份自題非“二年”的“○年律令”的法律文本的出土來加以驗證,而李力先生的高帝二年說則同樣需要等待一份或多份自題“二年律令”的法律文本的出土來加以驗證。
2013.6初稿
2016.5修訂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5月12日10:43。)
[1]對諸家觀點的評述,可參看徐世虹:《近年來二年律令與秦漢法律體系研究述評》,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三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16~225頁;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第21~31頁;李力:《〈二年律令〉題名再研究》,李力:《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東京外國語大學亞非語言文化研究所,2010年,第345~353頁。
[2]李學勤:《論張家山247號墓漢律竹簡》,《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95頁。
[3]宮宅潔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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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提出,吕后二年之說也是建立在一個難以證明的假說上成立的。這一假說,就是《二年律令》所收條文均為存在於某二年並具有效力的法令。如按張建國氏所說,認為它包含有某二年以後追加的條文,或反過來認為依舊含有已是死文化的條文,則“二年”就不能限定為吕后二年。[日]宮宅潔:《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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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李力譯,《法律文化研究》2010年00期。如果文帝前元二年還未來得及廢除簡85之類的“已是死文化的條文”的條文,那麼“二年”甚至可以指向文帝前元二年。
[4]廖伯源:《漢初之二千石官》,陳偉主編:《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69頁。
[5]周波先生認為,因為高後三年“城父”國除為縣後屬楚國,故《秩律》頒佈年代的下限不得超過吕后二年(周波:《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簡帛研究網”2005年5月9日,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zhoubo001.htm);但周振鶴先生認為,“城父”也許是屬潁川郡的“父城”之倒(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http://www.jianbo.org/admin3/list.asp?id=1049)。
[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頁。
[7]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92年第9期。
[8]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29頁。
[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頁。
[10]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五星占〉附表釋文》,《文物》1974年第11期。
[1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47、67、91頁。
[12]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第99頁。
[13]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雲夢縣博物館:《湖北雲夢睡虎地M77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08年第4期。
[14]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233頁。
[15]李力:《〈二年律令〉題名再研究》,東京外國語大學亞非語言文化研究所,2010年,第353~363頁。
[16]高敏:《〈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諸律的製作年代試探——讀張家山漢簡劄記之四》,高敏:《秦漢魏晉南北朝史論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第156頁。
[17]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25、29頁。
[18]李學勤:《論張家山247號墓漢律竹簡》,《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95頁。
[1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1頁。
[20]“用律”制度對立法活動亦有影響。睡虎地秦簡《效律》簡1:“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值之,以其價多者罪之,勿累”(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9頁),此條《效律》制定之時其行用主體為“都官及縣”。岳麓秦簡中則可見內史雜律、尉卒律、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等多種標有行用主體的律令。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第298頁。
[22]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訂補稿)》,邢義田:《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中華書局,2011年,第146頁。
[23]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頁。
[24]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4頁。
[25]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第93~103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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