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司空-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
(文物出版社)
一、問題的提出里耶秦簡簡9-1至9-12是一批同類文書,先迻錄內容最豐富的簡9-3釋文於下: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余錢千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堪手。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陽陵遬敢言之:未得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敬手。[1]
對這批文書,學者有過不少討論。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學者對於陽陵司空文書中“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的標點和文義意見不一:
1.《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張俊民讀為“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對其文義,張俊民理解為:又因為陽陵給洞庭的文書中沒有寫清楚追回的錢最後要交給哪一部門,並記錄到哪一年,發文向陽陵司空詢問。[2]
2.李學勤、王煥林、胡平生、朱紅林讀為“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對其文義,王煥林認為,“付”為“附”,“署計年”即戍卒所在管理機構統計的服役年限;此句大意為:詢問是哪一個縣記的賬,並要求附上所在之“署”統計的服役年限,回報。胡平生認為:“問何縣官計付署”確切的意思仍不是很了然,似乎是說陽陵司空方面不再將戍卒所欠錢統計上報了,問究竟由哪個縣負責統計上報。文書大意為:現製作一份財務校驗文書,上報給洞庭尉,命令管轄毋死的縣里將追討欠債的情況告知陽陵司空。陽陵司空現不再承擔上報這筆債款的責任,查明欠債戍卒由哪個縣管轄,即由哪個縣負責統計在上報的年報表中。朱紅林認為,這批文書屬官府異地索債類型,陽陵司空向遷陵方面索要欠債戍卒的服役時日記錄,是為了從戍卒的生活費用中扣除欠款,或者把握其服役返鄉的時間,以強迫其居貲抵債。[3]
3.馬怡、王偉、戴世君讀為“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對其文義,馬怡認為,“官計”指官府會計,“問何縣官計”指詢問在哪個縣的官府計帳,“付”指交付、交與,“付署”指將校券交付戍所,“計年為報”為計算勞作時間,按年回復。[4]
4.《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中有與此類似的簡文,著者讀為“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為報”。[5]
本文認為,陽陵司空文書應讀為: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余錢千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以下尝试对其部分文义加以解说。
二、“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義解陽陵司空製作此文書上報陽陵縣廷,是要請求陽陵縣廷向洞庭郡行文,要求洞庭郡對以下兩件事加以處理:其一,“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其二,“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此二事密切相關,“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是目的,“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是為實現此目的而需要詢問的信息。所以,要討論後者的標點和文義,從前者入手,可事半而功倍。
“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原讀為“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胡平生認為,“名計”,是計算、統計的意思。[6]馬怡認為,“授”意為交付;“名”讀為“明”,意為看見、明瞭。[7]
里耶秦简简8-63可与陽陵司空文書對讀。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煩故為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Ⅰ負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錢三百一十四。煩冗佐署遷陵。今上責校券二,謁告遷陵,Ⅱ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為報。敢言之。Ⅲ8-63[8]
将两简部分文句列表比较于下:
簡8-63
今上責校券二
謁告遷陵
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
問可(何)計付署、計年
為報
陽陵司空文書
今為錢校券一上
謁言洞庭尉
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
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
為報
顯然,兩簡內容多可對應。其中,“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與“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對應,二者都是“受〇縣〇官〇計”結構。當然,“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連讀,似乎過於繁贅,“司空不名計”應與“錢計”對應,蓋指司空官的未確定名稱的計,但是為何如此表述仍有待研究。不過,雖有此難解之處存在,此語為“受〇縣〇官〇計”結構應無疑問。同樣的結構並不少見。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貳春鄉茲敢言之:受酉陽盈夷Ⅰ鄉戶隸計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謁以從事。敢Ⅱ言之。Ⅲ8-1565[9]
“受酉陽盈夷鄉戶隸計”,同樣是“受〇縣〇官〇計”結構,與“〇官”對應的“盈夷”為酉陽縣下轄之鄉,而鄉官亦屬“官”之範疇[10]。在特殊的上下文中,“受〇縣〇官〇計”可簡化為“受計”:簡8-60+8-656+8-665+8-748有“僰道弗受計”[11],簡8-1034有“書告居縣,責受計” [12]。“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與“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受酉陽盈夷鄉戶隸計”、“受計”,雖有繁簡之別,但顯然同構。里耶秦簡又見“付〇縣〇官〇計”。
七月辛亥,少內守公敢言之:計不得敢(?)膻隤有令,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〼Ⅲ□年。謁告郪司佐:□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毋令校繆,繆任不在遷陵。丞印一□〼8-75+8-166+8-485[13]
簡8-1023亦見“付郪少內金錢計錢萬六千七百九十七”[14]。簡8-21则有“計以具付器計廿八年”[15],為“付〇計”結構。顯然,“付〇縣〇官〇計”與“受〇縣〇官〇計”對言,“付計”與“受計”對言,“付”與“受”對言。那麼,何為“付計”,何為“受計”?[16]
“付”與“受”的含義在懸泉漢簡中有非常明白的顯示。
縣(懸)泉置元康五年正月過長羅侯費用薄(簿)。縣掾延年過。61
入羊五,其二睪(羔),三大羊,以過長羅侯軍長吏具。62
入鞠(麴)三石,受縣。63
出鞠(麴)三石,以治酒之釀。64
入魚十枚,受縣。65
入豉一石五斗,受縣。66
今豉三斗。67
出雞十隻(雙)一枚,以過長羅侯軍長史二人、軍候丞八人、司馬丞二人、凡十二人。其九人再食,三人一食。68
出牛肉百八十斤,以過長羅侯軍長史廿人,斥候五十人,凡七十二人。69
出魚十枚,以過長羅侯軍長史具。70
出粟四斗,以付都田佐宣,以治庚(羹)。71
出豉一石二斗,以和醬食施刑士。72
入酒二石,受縣。73
出酒十八石,以過軍吏廿,斥候五人,凡七十人。74
‧凡酒廿。其二石受縣,十八石置所自治酒。75
凡出酒廿石。76
出米廿八石八斗,以付亭長奉德、都田佐宣以食施刑士三百人。77
‧凡出米卌八石。78(I0112③:61-78)[17]
簡77中,“出”表示支出,“付”的意思是給付,此簡意為縣泉置給付亭長奉德等廿八石八斗米並計為支出;與此相應,亭長奉德等的相關文書(如果存在相關文書)應該標注“入米廿八石八斗,受縣泉置”。簡73中,“入”表示收入,“受”的意思是接受,此簡意為縣泉置從敦煌縣接受二石酒並計為收入;與此相應,敦煌縣的相關文書(如果存在相關文書)應該標注“出酒二石,付縣泉置”。此種“出付入受”並非僅見於費用簿。《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簡394.4:“四時簿出付入受不相應,或出輸非法,各如牒。書到”[18],簡179.6:“校候三月盡六月折傷兵簿,出六石弩弓廿四,付庫。庫受嗇夫久廿三。而空出一弓,解何?”[19]無論是費用簿,還是四時簿、折傷兵簿,都存在“出付入受”,而且“出付”與“入受”必須“相應”。
《居延新簡》E.P.F22:462A:“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張掖〼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當食者先得三月食調給,有書。為調如牒,書到,付受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如律令。”《居延新簡》E.P.F22:580:“□□□官奴婢捕虜乃調給,有書。今調如牒,書到,付受相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如律令。”[20]可知,調給財物的“付受”需要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二年律令·行書律》簡276:“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21]可見漢初的“郡縣官相付受財物”同樣與“校計”有關。那麼,“出付入受”為什麼會與“校計”有關呢?“校”,有二義。一為動詞,指勾校,如上引《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簡179.6中的“校”。一為名詞,指校券。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79:“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22]里耶秦簡中多見一種記錄倉官支出的券,如簡8-762:“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十二月戊戌,倉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隸妾援。Ⅰ令史朝視平。Ⅱ”[23]此類校券是官府某些政務的憑證,其中有時會記載“出付入受”的具體細節。“計”,大致可以視作官府需要向上級報告的某些重要政務的帳目。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70:“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24]甲官輸送財物給乙官,需要告知乙官己方的“出付”事務列入哪一年的計中,乙官則需要將對應的“入受”事務列入己方同一年的計中。
卅七年遷陵庫工用計,受其貳春鄉䰍〼Ⅰ桼(漆)三升,升㱃(飲)水十一升,干重八。〼Ⅱ9-1138[25]
這是秦始皇卅七年遷陵縣庫官的工用計的部分內容,其中記錄了從貳春鄉“受”漆之事。也就是說,在這一年,遷陵庫官從貳春鄉接受了漆並在自己的工用計中加以記載,是即為“受計”;與此相應,貳春鄉在這一年將漆付給遷陵庫官並在自己的計中加以記載,是即為“付計”。
遷陵已計:卅四年餘見弩臂百六十九。Ⅰ·凡百六十九。Ⅱ出弩臂四輸益陽。Ⅲ出弩臂三輸臨沅。Ⅳ·凡出七。Ⅴ今九月見弩臂百六十二。Ⅵ8-151[26]
由此推測,計之中或許會記載某一政務的前期實存情況(如“遷陵已計卅四年餘見弩臂百六十九”)、本期“出付入受”情況(如“出弩臂四輸益陽。出弩臂三輸臨沅。•凡出七”)以及本期實存情況(如“今九月見弩臂百六十二”)。睡虎地秦簡《效律》簡56、57:“計校相繆(謬)殹(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27]計所記載的內容與校券所記載的內容必須相符而不能“相繆”。
通過以上討論可以大致瞭解“付計”與“受計”的含義,但是,上述認識還不能直接解釋陽陵司空與遷陵某官之間的“付計”與“受計”關係。這是因為,其中尚存在以下疑問:首先,“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一事中,陽陵司空是付計方,同時也是不識的債權方。陽陵司空既然是不識的債權方,就應該請求遷陵某官向不識索取貲錢並交付給自己,又怎麼會成為付計方呢?其次,遷陵某官是受計方,同時也是債務方所在地。遷陵某官作為債務方所在地,就應該向不識索取貲錢並交付給陽陵司空,又怎麼會成為受計方呢?而且,同樣的疑問亦見於前引簡8-63,此簡大意是,旬陽州里煩應該向旬陽左公田支付三百一十四錢,因為煩現在在遷陵任“冗佐”,故旬陽左公田請求向遷陵某官付計。其中存在同樣的疑問:旬陽左公田是付計方,同時也是煩的債權方;遷陵某官是受計方,同時也是債務方所在地。
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遷陵丞膻曰:少內巸言冗佐Ⅰ公士僰道西里亭貲三甲,為錢四千卅二。自言家能入。Ⅱ為校□□□謁告僰道受責。有追,追曰計廿八年□Ⅲ責亭妻胥亡。胥亡曰:貧,弗能入。謁令亭居署所。上真書謁環。□□Ⅳ僰道弗受計。亭
司空-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
,當論,論。敢言之。〼Ⅴ8-60+8-656+8-665+8-748[28]
此簡中也存在同樣的疑問:遷陵少內是付計方,同時也是僰道西里亭的債權方;僰道都府是受計方,同時也是債務方(亭的家人)所在地。不過,幸運的是,在此簡中,可以發現能夠解釋上述疑問的線索。此簡大意是,僰道西里亭在遷陵任冗佐,應該向遷陵少內支付四千卅二錢。亭不能支付,說其家庭能夠支付。所以,遷陵少內行文給僰道,請求僰道“受責”。僰道都府收到文書後,向亭的妻子胥亡索債,胥亡說:家里貧窮,無法支付。因此僰道都府告知遷陵:僰道“弗受計”。如果抽去多餘的細節,就可以發現,其文義脈絡是:遷陵少內因故請求僰道“受責”,僰道都府因故告知遷陵:僰道“弗受計”。也就是說,此簡中的“受計”等同於“受責”。循此路徑,上述三簡中存在的疑問皆可獲得解釋。“受責”中的“責”是名詞,即債權,遷陵少內想要與僰道都府進行“付受”並在自己的計中加以記載的對象就是這種債權。由此可以瞭解,“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應該是陽陵司空對遷陵某官的特殊的“付計”。具體來說,陽陵司空製作此“付計”文書及“錢校券”,要求向遷陵某官付計。待遷陵某官對“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作出答覆後,陽陵司空會在自己的計中將這筆貲錢債權記為支付給遷陵某官的支出。陽陵司空的計中大約會有以下記載:
某年某月某日,出士五(伍)陽陵下里不識貲錢千七百廿八,付遷陵某官。
通過這種付計,陽陵司空將自己的計中原有的對不識的貲錢債權轉移給遷陵某官,陽陵司空自然就無需再向不識索債了。與此相應,根據陽陵司空文書及“錢校券”,遷陵某官在自己的計中可以將這筆貲錢債權記為從陽陵司空處接受的收入。遷陵某官的計中大約會有以下記載:
某年某月某日,入士五(伍)陽陵下里不識貲錢千七百廿八,受陽陵司空。
但實際上,遷陵某官並未從陽陵司空處獲得這筆貲錢,而只是獲得了向不識索取貲錢的權利。“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實際上可以簡化為“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與前引簡8-1034所云“書告居縣,責受計”略同。這里的“責”是動詞,意為向不識索債。在向不識索取貲錢後,遷陵某官才可以在自己的計中最終銷帳。那麼,為什麼陽陵司空不要求遷陵某官在向不識索取貲錢後將錢移送給自己呢?答案很簡單:沒有必要。陽陵司空通過“付計”即可將債權轉移給遷陵某官並由遷陵某官向債務方索取貲錢,既可節省運輸時間,也可節省運輸費用,所以完全沒有必要由遷陵某官向不識索取貲錢後再將貲錢移送給陽陵司空。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76:“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29]後一句中欠百姓債務的“公”不必將相關財物實際移送給“其縣”,而只需移送文書給“其縣”,“其縣”就會依法償付;同理,前一句中的“居縣”也不必將索取來的“責(債)”、“貲、贖”實際移送給“公”。在這里不同縣之間並不發生實際的財物付受,而只是通過相關文書在帳面上進行付受。以上大致就是“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的含義。前引各家對陽陵司空文書文義的理解中,以胡平生的理解與本文最為接近。
與此相關,以下兩簡值得細細玩味。
士五(伍)巫南就曰路娶貲錢二千六百〼。Ⅰ卅一年四月丙戌,洞庭縣官受巫〼Ⅱ8-1083[30]
士五(伍)巫倉溲產屍貲錢萬二千五百五十二。Ⅰ卅一年四月甲申,洞庭縣官受巫司空渠良。Ⅱ8-793+8-1547[31]
因為這兩簡出現在遷陵,可以大致推斷此“洞庭縣官”為遷陵某官;因為如果是洞庭郡某縣某官製作此文書,不會將己方模糊地表述為“洞庭縣官”,可以大致推斷這兩簡的製作者應該是巫司空。從字面上來理解,這兩簡是說“洞庭縣官”從巫司空處接受了巫縣兩位士伍的貲錢,巫司空是付方,“洞庭縣官”是受方。但如果這樣理解,疑問也會同時產生:首先,如果這兩簡是一般的貲錢支付文書,為什麼巫司空竟然不知道要把錢支付給誰,而只能模糊地把受方表述為“洞庭縣官”?其次,巫司空為什麼要詳細說明每筆貲錢的數量以及每筆貲錢是源于巫縣哪個里的什麼爵位的哪個人?這些信息與受方沒有關係,巫司空沒有必要如此詳細地告知對方這些信息。根據以上討論,本文推斷:與不識等十二名陽陵戍卒一樣,巫縣的這兩位士伍也拖欠了巫司空貲錢,也在遷陵某官處從事某種活動;與陽陵司空一樣,巫司空也想通過同樣的付計方式將貲錢債權轉移給遷陵某官。這樣解釋,上述疑問皆可冰釋:首先,正是因為巫司空同樣不知道這兩位士伍在洞庭郡的哪個縣的哪個官,才會在這兩份文書上模糊地書寫受方為“洞庭縣官”。其次,也正是因為巫司空同樣想要對遷陵某官進行貲錢債權的付計,才需要詳細說明每筆貲錢的數量以及每筆貲錢是源于巫縣哪個里的什麼爵位的哪個人,從而在自己的計中將相關貲錢銷帳。而且,簡8-1083中的那位士伍路雖籍屬巫縣,卻有可能身在遷陵。簡8-1014:“〼□出貣居貲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盡辛巳七日食。”《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經指出此簡與上引簡8-1083存在聯繫。[32]雖然存在“路娶”和“路”的差別,但簡8-1083中的“路娶”與簡8-1014中的“路”也許為同一人。
三、“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義解“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文義既明,“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的文義和標點問題即可迎刃而解。陽陵司空要向遷陵某官付計,需要在相關文書中像上引簡8-75+8-166+8-485中“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一樣寫明“付〇縣〇官〇計,計〇年”,所以陽陵司空需要詢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計)名”等信息。
“縣官、計付署”,其含義尚不易逐字說清,但可確定其與“〇縣〇官〇計”中的“〇縣〇官”對應,指接受陽陵司空付計的受計方之某縣某官。如下表所示,簡9-1至9-12中“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一句存在差別。
9-1、9-10
問可(何)縣官、計年
9-2、9-4—9-8、9-11、9-12
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
9-3
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
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
9-9
有流辭,弗服,勿聽,道遠毋環書
但是在這些差別中看不出太多特殊含義,可能僅與書手有關。[33]不過,前引簡8-63中,左公田丁僅對“計付署”與“計年”發問,而不對“縣官”與“(計)名”發問,大約是因為他已經知道煩“署遷陵”,也確定了計名為錢計。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丙戌,尉廣敢言之:□〼Ⅰ
自言:謁徙遷陵陽里,謁告襄城□〼Ⅱ
可(何)計受署、計年、名,為報。署〼Ⅲ8-1141+8-1477[34]
此簡中,提問者僅對“計受署”、“計年”與“(計)名”發問,而不對“縣官”發問,大約是因為提問者已經知道受計的對方縣官為襄城或遷陵。因此,“縣官”對應“〇縣”,“計付署”對應“〇官”,“县官、计付署”对应“〇县〇官”。
由此還可以引出一個隱含的重要問題:簡9-1至9-12中,不是陽陵縣直接向遷陵縣付計,而是陽陵司空向遷陵某官付計。而且,絕大多數上引簡例中的“付計”與“受計”都是發生在甲縣某官與乙縣某官之間,而非發生在甲縣與乙縣之間。里耶秦簡中的“計”,較常見者有二。其一,以“〇縣〇官〇計”的形式出現;其二,以縣廷“〇曹計録”的形式出現。有學者指出,里耶秦簡所見縣級組織中存在“官”、“曹”之分[35],“〇縣〇官〇計”與“〇曹計録”恰好分別與“官”、“曹”對應。里耶秦簡所見“〇縣〇官〇計”有“遷陵田車計”(簡8-410)[36]、“旬陽左公田錢計”(簡8-63)、“遷陵庫工用計”(簡9-1138)、“郪少內金錢計”(簡8-75+8-166+8-485、簡8-410)、“貳春鄉守辨敢言之上不更以下䌛(徭)計二牒”(簡8-1539)、“酉陽盈夷鄉戶隸計”(簡8-1565)。此外還可見“遷陵尉計”(簡8-1952)、“〼計卅五年少內”(簡8-1111)等,大約亦為某官之計。某官之計是某官部分重要政務的帳目,其層級最低卻非常重要,一縣之計的主要內容應該就是其下轄諸官之計的匯總。由此既可對秦縣下轄諸官的地位有更深入的認識,也可理解為什麼陽陵司空文書中的付計方是陽陵司空而不是陽陵縣。里耶秦簡所見“〇曹計録”有“戶曹計録”(簡8-488)、“倉曹計録”(簡8-481)、“司空曹計録”(簡8-480)、“金布計録”(簡8-493)。睡虎地秦簡《效律》中頻繁提到計:
為都官及縣效律: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50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51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52屬於鄉者,如令、丞。53
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54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55
計校相繆(謬)殹(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56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57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58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複59責其出殹(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殹(也),駕(加)罪一等。60[37]
這幾條律文對計出現不同問題時的責任加以界定,本文所要關注的是其中以下三類責任人:1.官嗇夫,即諸官之長;2.縣令、丞;3.令史。無論是簡51-53還是簡56、57、簡58、59,其中的直接責任人都是官嗇夫,說明律文所言之計即為某官之計,亦即以“〇縣〇官〇計”的形式出現的“計”。縣令、丞與令史同為連帶責任人。縣令、丞因其為某官的直接上級而承擔連帶責任,很容易理解。那麼,令史為何需要對某官之計承擔連帶責任呢?睡虎地秦簡整理者把《效律》簡51-53及簡55中的“掾”字解為“一種屬吏”。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396、397及《奏讞書》簡75、144、146、147中的“掾”字皆為“審核”、“核查”、“審查”義,《效律》簡51-53及簡55中的“掾”字亦應為“審核”義。[38]郭洪伯指出秦律中的“掾計”就是“掾官計”,並嘗試將令史“掾計”與“〇曹計録”聯繫起來理解。[39]《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簡044“𢮑江陵獄”之“𢮑”亦作“掾”形。陶安指出,應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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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讀為“録”,省察義;《效律》簡51-53及簡55中的“掾”字亦應改釋為“𢮑”,讀為“録”。[40]由此可見,《效律》簡51-53之“令史𢮑(録)計”與里耶秦簡由某位令史“主”之“〇曹計録”,其實本屬一事。“〇曹計録”,就是某曹令史對與本曹對應的某“官”或多“官”之計的核查(“録”)成果[41]。正是因為令史所“𢮑(録)”之計為某官之計,《效律》中“𢮑(録)計”的令史才需要對某官之計負連帶責任。
“計年”,與“計〇年”等對應,指計之年度。上引簡文中多見“計〇年”、“〇年〇計”之例,睡虎地秦簡中也多次提到計之年度[42]。
“名”,為“計名”涉上之省,與“〇縣〇官〇計”中的“〇計”對應,指計之名稱。里耶秦簡“〇曹計録”簡中出現了大量計名,如簡8-480“司空曹計録”中有: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徒計,簡8-481“倉曹計録”中有: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簡8-488“戶曹計録”中有:鄉戶計、䌛(徭)計、器計、租賃計、田提封計、桼計、鞫計,簡8-493“金布計録”中有: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錢計。上引“〇縣〇官〇計”簡中所見之計名有“金錢計”(簡8-75+8-166+8-485、8-1023)、“車計”(簡8-410)、“器計”(簡8-21)、“工用計”(簡9-1138)、“䌛(徭)計”(簡8-1539)等,及簡8-1686所見“貲責計”,基本皆見於“〇曹計錄”簡。
四 “有物故”義解陽陵司空文書中“有物故”的含義也值得討論。
“物故”,秦漢史籍習見,多意為死亡。《漢書》卷54《蘇武傳》注:“物故,謂死也,言其同於鬼物而故也。一說,不欲斥言,但言其所服用之物,皆已故耳。”[43]《後漢書》卷79上《儒林列傳上》“道物故”注:“在路死也。案:《魏台訪》問物故之義,高堂隆答曰:‘聞之先師,物,無也,故,事也。言死者無複所能於事也。’”[44]也指物品損毀。居延新簡E.P.T51:192:“受正月餘襲二百卌二領。其二領物故。今餘襲二百卌領”,注釋:“俗作死亡解,不僅只用於人,物品毀損殆盡亦曰物故。”居延新簡E.P.T51:405:“槀矢百皆■呼,物故”,注釋:“壞敗不可用”。[45]《釋名•釋喪制》云:“漢以來謂死為物故,言其諸物皆就朽故也。”[46]劉熙亦釋“物故”為死亡,但有趣的是,他給這種解釋加上了一個時間限定語“漢以來”。因此,“漢以前”是否“謂死為物故”也就成為問題。
《墨子·號令》:“屯陳、垣外術衢街皆樓,高臨里中,樓一鼓聾灶。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孫詒讓云:“物故猶言事故,言有事故則擊鼓也”。[47]岑仲勉亦云:“物故,事故也,有事則擊鼓,待邑吏來,鼓乃停止。”[48]可見,《墨子·號令》中的“有物故”意為“有事故”而非死亡。《商君書•定分》:“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者讀法令所謂……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押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定分》中“有物故”出現了兩次。後一個“有物故”,《商君書錐指》引簡書《商君書箋正》云:“商鞅意蓋謂吏民問法令於主法令吏,主法令吏不特口告之,並書諸符,左右若一,左予問者,右藏官中,一以使主法吏不敢弄法,一以防異日法令有事故時官私或各執一詞……故下文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49]所言甚是。吏民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內容後,主管法令的官吏把左券交給吏民,把右券收藏起來。接下來的“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一句中,不能將“有物故”理解為死亡,因為吏民和主管法令的官吏無論是活著還是死亡,左、右券存在的意義都是要“以券書從事”即根據券書行事,而非吏民和主法令吏活著就可以不“以券書從事”。所以,應將此“有物故”理解為“有事故”。但是,《定分》中的前一個“有物故”確實理解為死亡比較合理。《春秋繁露•玉英》:“有物故則未三年而稱王”,《春秋繁露校釋》云:“‘物故’各本均作‘物故’。盧(文弨)校‘“物”字衍。’蘇(輿《春秋繁露義證》)本從之。孫(詒讓《劄迻》)云:‘案“物”字不當刪,《毛詩•大雅•烝民》傳云“物,事也。”此云“有物故”,亦謂“有事故”也。與《史記》、《漢書》以死亡為物故者異。《韓非子•難三篇》云:“知不足以遍知物故。”盧校失之。’曾(宇康《春秋繁露義證補》)云:‘案《說苑•辨物篇》云:“物故有昧揥而中蚊頭。”《韓詩外傳》十“物故”作“事故”,亦足為孫說之證。’”[50]這樣看來,其實“漢以來”也仍然存在意為“事故”的“物故”。由上述可見,“物故”的本義是“事故”,“漢以前”多以“有物故”表示“有事故”。蓋因“不欲斥言”人之死亡,遂以“有物故”即“有事故”來指稱死亡。在《商君書》中,“有物故”的“有事故”與死亡二義並存。因此,至少在“漢以前”,不能一見“有物故”即徑斷為死亡義,而應根據上下文作出判斷。
學者多將陽陵司空文書中的“有物故”理解為死亡。如果此“有物故”是死亡的意思,陽陵司空的意思就是在說:如果不識死亡而不服罪,不要聽信他的供辭而回文。這顯然與情理不合。如果不識已經死亡,就談不上服罪與不服罪,而遷陵縣則既無從聽信其供辭也無從向其索取貲錢。故陽陵司空文書中的“有物故”應理解為“有事故”,陽陵司空的意思是如果不識因某種“事故”而不認罪,不要聽信他的供辭而回文。
《二年律令》簡375:“〼先以長者、有爵者即之。爵當即而有物故,奪□,以其數減後爵。其自賊殺,勿為置後。”[51]學者多將此“有物故”理解為死亡。但亦有學者將其文義理解為:如後子發生事故,依事故的程度,削減後子繼承的爵級,並規定自殺者不允許置後子。[52]本文則更傾向於將“有物故”與“奪□”連讀,理解為被繼承人因“有事故”而被奪爵,此事發生在“爵當即”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但繼承人尚未繼承爵位之時,故應根據被繼承人被奪爵位的級數來確定繼承人最終應繼承的爵位。《二年律令》簡78、79:“諸有叚(假)於縣道官,事已,叚(假)當歸弗歸盈廿日,以私自叚(假)律論。其叚(假)別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歸叚(假)者,自言在所縣道官,縣道官以書告叚(假)在所縣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叚(假)律論。其叚(假)前已入它官及在縣道官非”。[53]此“有物故”如果是指借用財物的人死亡,其人既已死亡,就無法“自言在所縣道官”,也不可能出現因“不自言”而受到懲罰的情況。此“有物故”如果是指所借用的財物損毀,財物既已損毀,縣道官既無可能也無必要“以書告叚(假)在所縣道官收之”。故這條律文中的“有物故”也應理解為“有事故”,“有物故毋道歸叚(假)”意為因出現“事故”而無法歸還所借用的財物。《二年律令》简265:“一邮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54]此“有物故”為死亡義的可能性比較大。由此可見,在《二年律令》中,“有物故”的“有事故”與死亡二義似乎仍然並存。
里耶秦簡中出現的“有物故”还有几例,因簡文殘缺或文義古奧,不能證明其為“有事故”義,但同樣也不能否定其可能性。簡8-75+8-166+8-485:“謁告郪司佐:□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毋令校繆,繆任不在遷陵丞印一□〼”。“雖有物故”前缺失之字如果不是人名,即可斷定此“有物故”並非死亡而是“有事故”義,“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的意思是因某種“事故”在受計之後才上交校券來回應遷陵縣。但遺憾的是,這個關鍵字恰好缺失了,因此無法斷言此“有物故”究為何意。簡8-657:“〼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內史、屬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墨】〼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征遝〼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55]琅邪尉因其治所遷徙而告知內史等官某些行政事務要直接告知琅邪尉,其中的“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征遝”或可理解為“縣官有辟吏卒衣用”與“卒有物故當辟征遝”二事,其含義尚難以確證。
在《史記》《漢書》以及西北漢簡等資料中,“事故”義的“物故”已經不易尋覓,“有物故”連用的情況也不多見,“物故”表示死亡的例子大量出現。
至此可知,陽陵司空文書大意為: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日,陽陵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伍不識有剩餘的貲錢一千七百廿八錢未繳付,不知不識戍於洞庭郡的哪個縣。現在製作一份錢校券文書,上交,請告知洞庭郡尉,命令不識所在縣向不識索債以接受陽陵司空的未確定名稱的計,詢問是向哪個縣的哪個官付計、計的年度是哪一年、計的名稱是什麼,請回報。已經向不識的家庭索債,其家庭貧窮無法償付。如果不識因某種事故不服罪,不要聽取他虛假的口供而回文,路途遙遠。回報文書署明由主責之吏開啟。敢言之。
簡9-1至9-12的主要內容為陽陵司空請求向遷陵某官“付計”,其性質為“付計”文書。
原刊《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
2016.5修訂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5月12日10:43。)
[1]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7、168頁。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張俊民:《秦代的討債方式——讀〈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10輯,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頁。
[3]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版,第57-93頁。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劄記》,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編:《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頁。朱紅林:《里耶秦簡債務文書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里耶秦簡講讀會、晏昌貴、鐘煒讀為“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里耶秦簡講讀會:《里耶秦簡譯注》,《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8號,2004年。晏昌貴、鐘煒:《里耶秦簡牘所見陽陵考》,2005年11月3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7)。
[4]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4頁。戴世君:《里耶秦簡辨正(一)》,2011年5月31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82)。對簡9-1,戴世君讀為:“問何縣官計,年為報”。戴世君:《里耶秦簡辨正(二)》,2011年6月3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85)。王偉:《里耶秦簡貲贖文書所見陽陵地望考》,《考古與文物》2007年第4期。張燕蕊讀為:“問可(何)計,年為報”,認為意思是“問由哪方官府計帳,按年給予回復”。張燕蕊:《里耶秦簡債務文書初探》,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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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頁。
[5]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8、49頁。
[6]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劄記》,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編:《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頁。
[7]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3頁。
[8]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8-51頁。“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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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計付署、計年,為報”原讀為“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為報”。
[9]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62頁。
[10]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1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2014年9月17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
[11]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頁。
[12]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65頁。
[13]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6頁。“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原讀為“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
[14]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頁。
[15]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4頁。
[16]“受計”見於史籍,然與秦簡有別。《漢書》卷6《武帝紀》“受計於甘泉”注:“受郡國所上計簿也。若今之諸州計帳”,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99頁。《後漢書》卷28上《桓譚馮衍列傳上》注引《東觀記》曰“中家子為之保役,受計上疏,趨走俯伏,譬若臣僕,坐而分利”。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958頁。
[17]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49頁。
[18]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550頁。
[1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頁。
[20]馬怡、張榮強編:《居延新簡釋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799、812頁。
[21]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頁。
[2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5頁。
[23]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頁。
[2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頁。
[25]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第十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頁。
[26]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1、92頁。
[2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5、76頁。
[28]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頁。“亭
司空-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
,當論,論”原讀為“亭
司空-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
當論,論”。
[2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頁。
[30]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75頁。
[31]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28頁。
[32]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62頁。
[33]據研究,簡9-1、9-10中的陽陵司空文書字跡一致(林進忠:《里耶秦簡“貲贖文書”的書手探析》,《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單育辰:《里耶秦公文流轉研究》,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九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其內容之別與字跡之別指向同一抄寫者。簡9-3、9-9中此句皆作“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簡9-3中有它簡未見之“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簡9-9中有它簡未見之“有流辭,弗服,勿聽,道遠毋環書”,兩處內容差別存在一致性。
[34]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八則)》,2013年5月17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52)。“何計受署、計年、名,為報”原讀為“何計受?署計年名為報”。
[35]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1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2014年9月17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
[36]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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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144頁。“田”對應“某官”,指田官。“車計”,對應“某計”,為計名。《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認為“車”是人名,朱紅林認為“田車”也許指的就是車輛的一種(朱紅林:《讀里耶秦簡劄記》,2012年7月25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907)),與本文觀點不同。
[3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5、76頁。
[38]拙稿《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雜考》,2003年1月21日,簡帛研究網(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wangwei01.htm)。
[39]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1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頁。
[40]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125頁。
[41]孫聞博指出,同名曹、官,並不意味著彼此在事務上的完全對口。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2014年9月17日,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
[42]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35“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簡90:“受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頁,“受衣”原讀為“受(授)衣”)及上引簡70等。
[43]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467頁。
[44]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557頁。
[45]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標注本)》第10冊《甘肅省 內蒙古自治區卷[居延新簡]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版,第92、122頁。
[46]王先謙:《釋名疏證補》,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410頁。
[47]孫詒讓撰、孫啟治點校:《墨子間詁》,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618、619頁。
[48]岑仲勉撰:《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137頁。
[49]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41、142頁。
[50]鐘肇鵬主編:《春秋繁露校釋(校補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31頁。
[51]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頁。
[52]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
[53]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頁。“事已,叚(假)當歸弗歸盈廿日”原讀為“事已,叚(假)當歸。弗歸,盈廿日”;“有物故”之“有”不應讀為“又”,應如字讀。
[54]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頁。
[55]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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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司空-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