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
提要
本文首先探討睡虎地秦律,指出戰國秦國在昭王(西元前307-251年在位)晚期設置十二個郡,當時郡並無權控制縣的人事;繼而根據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與岳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指出秦郡至秦王政即位(西元前246 年)初期之後才掌有司法權,晚於縣與都官。根據上述及學界研究,可知昭王晚期以前的秦郡並無權控制縣的人事、司法與財政,當時的郡縣關係可謂郡不轄縣。直到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方發展出郡下轄縣的地方行政制度。戰國秦郡在秦昭王晚期至秦王政即位之前,並未取得較完整的地方行政權,不宜視為在縣之上的地方政府。繼而,本文研究戰國秦金文,指出戰國時期自秦惠文王十四年(西元前311年)始,秦郡郡守便在縣工師之上監鑄兵器,反映郡的軍事性質。綜合秦簡與秦金文可推測,戰國秦郡郡守最早擁有的權力應為軍事權,郡守取得司法、財政、人事等權力的時間晚於軍事權,由此可略窺戰國秦郡從軍區演變為地方政府的歷程。
楊寬在其經典名著《戰國史》裡如此勾勒戰國郡制的整體面貌:春秋之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地位要比縣為低,……等到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也就在郡下分設若干縣,產生了郡、縣二級制的地方組織。……戰國時代的郡都設在邊地,主要是為了鞏固邊防。」[1]郡是縣的上級地方政府,在楊寬看來十分明確。
然而隨著睡虎地秦簡的出土與整理刊布,工藤元男、江村治樹、陳長琦等學者相繼指出戰國晚期以前,秦內史仍直轄全國屬縣及都官的財政,郡無權管理屬縣的財政;郡的司法權亦非一開始設置時即有;直到在秦王政二十年(西元前227年)頒布的〈南郡守騰文書〉裡,[2]才顯示戰國秦郡有較完備的地方行政權。[3]睡虎地秦簡呈現的郡制面貌,與楊寬《戰國史》所述截然不同,戰國時期秦郡似乎經歷劇烈變遷,早期秦郡的地方行政權力較為有限,晚期權力才見擴大。
但古文字學者蘇輝全面探討戰國秦兵器的物勒工名情況,指出戰國秦兵器的監鑄者有郡、有縣,郡守位置必在縣工師之前,反映秦之郡縣二級制已見於戰國早期。[4]戰國秦金文似乎重新肯定楊寬《戰國史》所述的郡制面貌。
上述學者對戰國秦之郡制面貌的理解至少可分兩派,其歧見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是探討的史料不同所致。本文企圖綜合睡虎地秦簡、秦有銘兵器以及新出的岳麓秦簡,較為全面且細緻地探討戰國秦之郡制的發展,進而揭示戰國秦郡從軍區演變到地方政府的歷程。
一 秦簡所見戰國秦之郡制
本節主要探討的史料為睡虎地秦簡與岳麓秦簡。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固然下葬於秦統一後,但其中多數內容所涉時代較早,[5]故學者多用以討論戰國秦之郡制。岳麓秦簡裡常見戰國晚期的秦王紀年,斷代更為精準。由於郡與縣的統轄關係是探討戰國秦之郡制演變的關鍵,本節遂以秦郡轄縣與否為線索,探討秦簡所見戰國秦之郡制的差異。
(一) 睡虎地秦律所見郡不轄縣的「十二郡」時期
睡虎地《秦律十八種·置吏律》簡157-158規定: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縣、都官、十二郡皆可任免自己的屬吏,反映縣、郡各自擁有人事權,縣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郡的制約。對比下引《法律答問》簡144「郡縣除佐」的記載,〈置吏律〉記載的內容不是常見的「郡縣」,而是「縣」在「郡」上,所反映的統轄關係似非一般認知的郡轄縣,而是縣與郡不相干涉,即郡不轄縣。
為何《法律答問》反映的郡縣統轄關係,與〈置吏律〉不同?黃盛璋曾指出,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引用律文的時代可早至戰國早期的商鞅變法,律文之後的解說撰成時代較晚,但亦不晚至秦統一。[6]由此可見律文內容的差異或因時代不同,不過〈置吏律〉並非《法律答問》引用的律文,時間不一定較《法律答問》簡144「郡縣除佐」為早,其可能時代尚須從其他角度論證。
〈置吏律〉記載了「十二郡」,為律文斷代提供寶貴線索。「十二郡」應指秦國當時的轄郡總數,故此律必於秦始皇二十六年(西元前221年)統一天下為三十六郡之前制定。若能釐清戰國秦國的置郡歷程,得知秦國於何年置第十二郡及第十三郡,便可大幅縮小〈置吏律〉年代的上下限。然因戰國史料寡少零散,[7]各郡的始置年代不一定清楚,連秦國所置的第十二、十三郡為何,史家都聚訟紛紜,遑論其設置年代,從而導致「十二郡」律文的制定年代難以確定。[8]
2012年晏昌貴參考新出土材料,重新梳理「十二郡」問題。[9]他主張秦昭王三十五年(西元前272年),秦國置有上郡、巴郡、漢中、蜀郡、黔中、[10]河外、[11]河東、隴西、南郡、河內、[12]南陽、北地共十二郡。根據其說,秦昭王三十五年為「十二郡」律文制定年代的上限。再參考李曉杰對戰國秦國置郡歷程的梳理,[13]第十三郡若為陶郡,律文制定年代的下限便為秦昭王四十二年(西元前265年);若為參川郡,下限便為秦莊襄王元年(西元前249年)。「十二郡」律文大抵制定於秦昭王晚期,此時秦郡數目僅為統一時的三分之一,郡制尚處於發展階段。〈置吏律〉將郡書寫於縣、都官之後,很可能是因為此時郡的行政層級與重要性不高於縣與都官,郡與縣不相隸屬,反映「以郡統縣的行政制度尚在發展中」。[14]
睡虎地秦律僅此條見有郡制,《秦律十八種》其餘199枚簡、《秦律雜抄》42枚簡、《效律》60枚簡,均無郡之規定。缺少郡的地方行政如何運作?工藤元男指出在睡虎地秦簡中,內史直接考核縣擁有的牛隻,縣亦將所有的器物變賣情形、糧食數額、不及格的工匠學徒等資料上報內史,口糧廩籍及其他費用則上報太倉,內史、太倉等中央官吏掌管了整個秦國的縣倉和公器。歲末時,縣亦上計於內史,未上計於郡。[15]里耶秦簡8-1845記載:
卅二年,遷陵內史計。/[16]
似反映秦始皇三十二年(西元前216年)遷陵縣仍向內史上計,[17]則內史顯然有權管理秦國所有屬縣的財政。而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40記載某條秦代律令為:
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內史既管轄秦國與諸侯接壤的「邦關」,其轄區亦應涵蓋整個秦國疆域。睡虎地秦簡所見的內史權力,顯然涵蓋了後世郡的一部分地方行政權力,因此江村治樹、藤田勝久、重近啟樹等學者認為睡虎地秦律最初制定時僅以內史為對象,內史與縣的規定後來才被套用至郡與縣。[18]當郡的地方行政功能尚未成熟時,內史可謂戰國秦國地方行政的主要樞紐。[19]綜上所述,反映內史轄縣的睡虎地秦律的制定時代亦較早,並非於戰國末年乃至秦統一時期制定,其制定年代可能與記載「十二郡」之〈置吏律〉相近,甚至更早。此時「秦郡一級的行政機構還是很不健全」,[20]應未轄縣。
(二)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郡轄縣的時期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44規定: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從〈置吏律〉的「縣」書寫於「十二郡」之上,到《法律答問》的「郡縣」連稱,法律用語的轉變,似乎反映戰國秦國郡縣制已從郡不轄縣發展到郡下轄縣。換言之,《法律答問》簡144的制定年代應較〈置吏律〉簡157-158為晚。就法律內容而言,〈置吏律〉內容為「免除吏及佐、羣官屬」時間的總體規定;《法律答問》內容則是除佐後,佐未到任的懲罰規定。《法律答問》簡144的內容既為〈置吏律〉簡157-158的補充規定,制定時代便應較晚。上引黃盛璋更已指出《法律答問》一般晚於秦律的斷代原則。[21]從詞彙、內容與文本性質等不同角度分別考察律文的制定年代,均反映《法律答問》簡144的制定時間應晚於〈置吏律〉簡157-158,可見律文的斷代有一定的可靠性。
前文指出早期秦郡無權管轄屬縣人事,其實早期秦郡亦無權管轄屬縣司法。《法律答問》簡95記載:
「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殹(也)。
-「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整理小組並未解釋「廷」的意義,郭洪伯認為該簡的「廷」指廷尉。[22]《法律答問》裡有十一例「廷行事」,學者普遍認為「廷行事」是指秦國中央廷尉的判決事例。[23]廷尉省稱「廷」,又常見於傳世文獻及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4]僅看「辭者辭廷」,在法律文書裡「廷」可理解為各級法廷的泛稱、廷尉、縣廷三種意思,後兩者是官署的專稱。[25]但此律文既有「辭廷」,又見「辭官長、嗇夫」,可知「廷」與「官長、嗇夫」意義有別;而律文又說明「官長」指都官長官,「嗇夫」指縣長官,則「廷」與都官、縣有別,並非縣廷。「廷」既非
中国历史故事及观后感简短
縣廷,也就不是各級法廷的泛稱,只能指稱廷尉。
《法律答問》引用律文往往只是節錄,此律文的原文或為「辭者先辭官長、嗇夫……辭者辭廷……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勿聽」,規定了訴訟層級的區別:訴訟者須先向都官長或縣嗇夫提出訴訟,滿足某些條件後始可向廷尉上訴,不得逕行提出。[26]「郡守為廷」則規定郡守取代廷尉在訴訟程序裡的位置,處理來自都官及縣上訴的司法案件。廷尉與郡並稱的記載又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反映廷尉與郡的密切關係。
然而郡守不能、也不必完全取代中央廷尉的司法職權,郡守應當只須、也只能處理疆域內都官及縣上訴的司法案件。《法律答問》簡95的制度史背景,推測應是早期廷尉須處理全國都官及縣的司法事務,但隨疆域日大、郡縣日眾,廷尉逐漸難以負荷,秦國遂開始賦予郡守一定的司法權,使大多數都官及縣的司法事務在郡內即可處理,不必上呈到中央的廷尉。《法律答問》簡95既反映郡守擁有對疆域內都官及縣的司法管轄權,是郡轄縣的確切證明;又反映郡守受訟權的取得要晚於廷尉、縣與都官,早期郡守無司法權,暗示早期秦郡可能不干預都官及縣的日常行政。
(三) 岳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所見郡不轄縣的時期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95於何時制定?郡守至何時方擁有管轄疆域內都官及縣的司法權力?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案例十一有助於解答此問題。此案為秦王政元年(西元前246年)南郡當陽縣的乞鞠覆審案,案件由當陽縣上呈「廷」及「廷史」覆審,審理程序不見南郡蹤影。[27]按照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簡116-117的規定,縣的乞鞠案應由廷尉或郡覆審,當陽縣位於南郡,理應由南郡覆審,故案例整理者陶安指出此案審理程序與漢初規定不合,「或許制度上前後發生過變化」。[28]前述法律文書裡「廷」的指涉有三種可能,但因負責初審此案的縣廷不應自行覆審乞鞠案,故此處「廷」只能指廷尉,[29]「廷史」則指廷尉史。南郡當陽縣的乞鞠案是由廷尉覆審,似反映南郡此時尚無覆審乞鞠的司法權力。
結合上節對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95「郡守為廷」條文的探討,此案反映的制度史背景不難推敲。秦王政元年時,《法律答問》簡95的「郡守為廷」條文應當尚未制定,故南郡郡守並無與廷尉相同的乞鞠覆審權,[30]當陽縣雖位於南郡,遠離首都咸陽,其乞鞠案仍須送至中央廷尉府覆審。由此可知,秦王政之前的秦郡郡守大抵沒有管轄疆域內都官及縣的司法權力。秦郡郡守的司法權是嬴政即位後某年所賦予。上節指出反映郡不轄縣的「十二郡」律文制定於秦昭王晚期,秦昭王五十六年(西元前251年)為其在位最後一年,五年後即秦王政元年,兩個時間點極為相近。反映郡不轄縣之人事權的律文與反映郡不轄縣之司法權的案件,斷代接近,適足相互支持,戰國晚期的秦國郡制似乎經歷了相當大的變革,可惜今日尚未能窺其全豹。[31]
小結
仔細分析睡虎地秦簡與岳麓秦簡,便可觀察到戰國秦之郡制的複雜面貌:秦郡逐漸獲得財政、人事、司法等個別權力,行政地位從不轄縣轉變到轄縣。秦郡在秦昭王晚年至秦王政即位之前,尚未取得較完整的地方行政權,不宜視為在縣之上的地方政府。
二 秦金文所見郡制
戰國秦兵器的物勒工名傳統,反映秦郡郡守有監造兵器之權,加上戰國秦兵器銘文紀年有不少早於秦昭王時期,比睡虎地秦簡更能直接反映秦郡的早期面貌。然而學者根據戰國秦金文所還原的郡制面貌,卻與秦簡所見大相逕庭。戰國秦郡的不同面貌,究竟是史料性質的差異所致,抑或是時代早晚的差別?本節先將秦有銘兵器分郡、分年代全面整理如下表一,再行探討。
表一:戰國秦郡有銘兵器編年[32]
秦王世
器 名
年代
監 造
郡 守
鑄造地
之縣
使用地
《漢書·地理志》
屬郡
擬秦
屬郡
出土地
出 處惠文王
(後元)
王五年上郡疾戈[33]
-320
上郡
郡守疾
高奴
《集成》
11296
惠文王
王六年上郡守疾戈
-319
上郡
郡守疾
傳陝西
大荔
《集成》
11297
惠文王
王七年上郡守疾戈
-318
上郡
郡守疾
《近出二編》1197
惠文王
王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
-311
上郡
郡守匽氏
洛都
上郡
上郡
《飛諾》
頁6-9[34]
博望
南陽[35]
南陽
昭王
六年上郡守間戈
-301
上郡
郡守間
高奴
陽城
潁川[36]
潁川
河南
登封
《新收》
568
□□[37]
?
?
博望
南陽
南陽
昭王
七年上郡守閒戈
-300
上郡
郡守間
漆垣
高奴
上郡
上郡
山西
屯留
《新收》
974
平周
西河
上郡[38]
昭王
十二年上郡守壽戈
-295
上郡
郡守壽
漆垣
洛都
上郡
上郡
內蒙古
哈岱高
勒鄉
《集成》
11404
平陸
西河
上郡
廣衍
西河
上郡
歐
?
?
昭王
十三年上郡守壽戈
-294
上郡
郡守壽
漆垣
《新收》
1902
昭王
□□年上郡守□戈[39]
上郡
郡守□
漆垣
定陽
上郡
上郡
《集成》
11363
昭王
十五年上郡守壽戈[40]
-292
上郡
郡守壽
漆垣
中陽
西河
上郡
內蒙古
鄂爾多
斯市
《集成》
11405
西都
西河
上郡
□陽
?
?
□□
?
?
昭王
十九年上郡守趞戈
-288
上郡
郡守趞
高[奴]
徒浧(經)
西河
上郡
安徽
桐城
《桐城》
頁300
昭王
二十四年上郡守瘄戈
-283
上郡
郡守瘄
高奴
上[郡]
上郡
上郡
安徽
潛山
《新收》
1329
徒浧(經)
西河
上郡
昭王
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
-282
上郡
郡守厝
高奴
平周
西河
上郡
河南
登封
《新收》
567
□□
?
?
昭王
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
-282
上郡
郡守厝
高奴
上郡[41]
上郡
上郡
朝鮮
樂浪郡
遺址
《集成》
11406
洛都
上郡
上郡
昭王
二十七年上守趞戈
-280
上郡
郡守趞
漆[垣]
□[42]陽
?
?
《集成》
11374
昭王
三十七年上郡守慶戈
-270
上郡
郡守慶
漆[垣]
《新收》
1768
昭王
三十八年上郡守慶戈
-269
上郡
郡守慶
漆[垣]
山西
高平
《新收》
986
昭王
四十年上郡守起戈
-267
上郡
郡守起
高[奴]
□陽[43]
《集成》
11370
昭王
四十年上郡守起戈
-267
上郡
郡守起
漆[垣]
平周
西河
上郡
遼寧
遼陽
《新收》
1406
□[44]
?
?
昭王
四十四年上郡守綰戈[45]
-263
上郡
郡守綰
漆[垣]
上[郡][46]
上郡
上郡
湖南
沅陵
「盛世」[47]
徒[浧(經)]
西河
上郡
昭王
四十八年
上郡假守
鼂戈[48]
-259
上郡代理郡守鼂
漆[垣]
上郡[49]
上郡
上郡
《珍秦》
頁207- 212
廣武
太原
太原
昭王
五十年上郡守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戈
-257
上郡
郡守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膚施][50]
「蘇輝」
頁166、197
莊襄王
二年上郡守冰戈
-248
上郡
郡守冰
高[奴]
上郡[51]
內蒙古
沙圪堵
鎮
《集成》
11399
莊襄王
三年上郡守冰戈
-247
上郡
郡守冰
漆[垣]
《集成》
11369
秦王政
元年上郡假守暨戈[52]
-246
上郡代理郡守暨
漆[垣]
平陸
西河
上郡
《珍秦》
頁213- 226
九
?
?
秦王政
二年上郡守錡矛
-245
上郡
郡守暨
漆[垣]
「蔣文」
秦王政
二年上郡守錡戈[53
中国历史文化知识故事
]
-245
上郡
郡守暨
漆[垣]
《集成》
11362
秦王政
三年上郡守錡矛
-244
上郡
郡守錡
漆[垣]
「蔣文」
秦王政
三年相邦呂不韋矛
-244
上郡代理郡守定[54]
高[奴]
內蒙古
清水河
縣
《新收》
1390
秦王政
三年相邦呂不韋矛
-244
上郡
郡守定
高[奴]
遼寧
撫順
《新收》
1405
秦王政
三年上郡
戈[55]
-244
上郡
郡守
高[奴]
徒浧(經)
西河
上郡
《集成》
11287
秦王政
十八年漆工□戈
-229
漆[垣]
上郡[56]
上郡
上郡
河北
易縣
燕下都
《集成》
11378
秦王政
二十年漆工師攻矛[57]
-227
漆[垣]
上郡[58]
上郡
上郡
湖南
岳陽
《集成》
11548
昭王
二十七年蜀守若戈[59]
-280
蜀郡
郡守若
[成都][60]
江[州][61]
巴郡
巴郡
湖南
張家界
「陳松長」
昭王
三十四年
蜀守□戈
-273
蜀郡
郡守若
[成都]
成[都]
蜀郡
蜀郡
《新收》
1769
十
?
?
邛
蜀郡
蜀郡
陝
弘農
三川
秦王政
九年相邦
呂不韋戈
-238
蜀郡
郡守金
[成都]
成都
蜀郡
蜀郡
四川
白水
《新收》
1398
秦王政
十三年
蜀守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戈
-234
蜀郡
郡守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成都]
[成都]
蜀郡
蜀郡
《飛諾》
頁18-21
秦王政
六年漢中
守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戈[62]
-241
漢中郡
守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南鄭][63]
公
?
?
《集成》
11367
秦王政
二十二年臨汾守曋戈[64]
-225
臨汾(河東)郡守曋
江西
遂川
《考古》1978:1
上表涉及郡制者可分以下數點討論:首先探討郡守身分。陳平認為戰國秦上郡長期與三晉接壤,郡守為顯要之官,故任者多於史有徵。[65]如秦惠文王後元五年至七年(西元前320-318年)的上郡郡守「疾」是《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的「樗里疾」,後任左丞相;[66]昭王十二年至十五年(西元前295-292年)的「壽」是外戚向壽,後亦為相;[67]昭王十九年至二十七年(西元前288-280年)的「趞」、「瘄」、「厝」均為一人,是與張儀爭論、伐蜀的司馬錯;[68]昭王四十年(西元前267年)的「起」是後來的武安君白起。[69]其後學者受陳平啟發,如王輝推測惠文王十四年(西元前311年)的「匽氏」,就是青川郝家坪木牘上的「內史匽」(秦武王二年,西元前309年)。蔣文則認為秦王政二年至三年的「錡」,即名將王齮。[70]私人收藏家公布昭王「四十四年上郡守綰戈」時,亦推測「郡守綰」即後來秦始皇的丞相王綰。上述之說,僅據單名與年代偶合,便欲挽合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看似不夠嚴謹。但若考慮到惠文王時秦僅三、四郡,昭王四十年時亦不過十多個郡;[71]上郡的兵器鑄造量不下於秦中央,地位非他郡可比;漢初《二年律令·秩律》簡441的郡守仍為最高秩,與中央公卿分庭抗禮等種種因素。戰國中晚期郡守地位應頗為尊崇,樗里疾、司馬錯、白起等人在出將入相前,曾任上郡郡守,可能性不低。
《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惠文王後元七年:「韓、趙、魏、燕、齊帥匈奴共攻秦。秦使庶長疾與戰修魚。」[72]如果上引秦惠文王後元七年的上郡守「疾」確實是樗里疾,則其既為上郡守,又是庶長。過去認為戰國秦官職與爵位不分,[73]是因為爵位經常帶有行政職能,其實這並不表示爵位與官職不分,戰國同一人既有爵位又有官職,可能十分普遍,如《戰國策·魏策》:「信陵君使人謂安陵君曰:『君其遣縮高,吾將仕之以五大夫,使為持節尉。』」[74]縮高一人身兼五大夫(爵)、持節尉(官)。秦兵器銘文只言郡守,不言郡守之爵,反映承載監造兵器之權是官職,任官者的爵位再高均與之無涉,官職與爵位實有區別。至於《史記》記載樗里疾以庶長之爵的身分統兵,或許反映樗里疾是以庶長的身分,而非以上郡郡守的身分統率秦軍在境外與五國大戰(修魚為韓地,在今河南原陽縣西南),[75]戰國秦之郡守的兵權或不包括在郡區之外作戰,與秦朝郡守不出境的情況相同。
繼而分析郡守任期。即便是從數量最大的上郡兵器考察,郡守任免之間仍存在不少缺環,難以量化分析(見表二)。然而目前似乎已可觀察到不少郡守久任的現象,如上郡郡守錯至少任職九年、蜀郡郡守若至少任職八年,呼應于豪亮據傳世文獻推測蜀郡郡守張若任職三十七年以上之說。[76]
表二:戰國秦郡有銘兵器所見郡守任期 郡名 人名 年代 最短任期 秦王世 上郡
疾
-320~-318
3
惠文王
上郡
匽氏
-311
1
惠文王
上郡
間
-301~-300
2
昭王
上郡
壽
-295~-292
4
昭王
上郡
錯
-288~-280
9
昭王
上郡
慶
-270~-269
2
昭王
上郡
起
-267
1
昭王
上郡
綰
-263
1
昭王
上郡
鼂
-259
1
昭王
上郡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257
1
昭王
上郡
冰
-248~-247
2
莊襄王
上郡
暨
-246
1
秦王政
上郡
錡
-245~-244
2
秦王政
上郡
定
-244
1
秦王政
蜀郡
若
-280~-273
8
昭王
蜀郡
金
-238
1
秦王政
蜀郡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234
1
秦王政
漢中
法律制定-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241
1
秦王政
河東
曋
-225
1
秦王政
本節接著討論鑄兵作坊與地理位置的關係。楊寬考證《水經·河水注》記載秦昭王三年(西元前304年)上郡郡治已遷至膚施,「三年」實為「十三年」之誤。[77]秦昭王十三年(西元前294年)後上郡郡治在膚施,之前則在高奴。[78]目前可考鑄造地的上郡戈共三十件,多在漆垣鑄造,秦昭王十三年以前在高奴鑄造者有兩件,秦昭王十三年以後在膚施鑄造者有一件,僅佔總數的十分之一。就目前所見材料而言,上郡郡治與主要兵器鑄造工坊往往不在一地,郡治地點的選擇另有考慮。
綜觀目前可見之有銘秦兵,為何鑄兵之郡多為上郡與蜀郡?黃盛璋主張邊郡鑄兵說,如漢中郡最初為邊郡,故可鑄兵;蜀郡設置後,成為新的邊郡,開始鑄兵,漢中郡即不再鑄兵,故傳世漢中兵器罕見。[79]然而蜀郡在漢中郡西南,只能阻斷漢中郡與西南夷的接壤。在秦昭王二十九年(西元前278 年)白起克郢、置南郡前,漢中郡東與楚國接壤,仍為邊郡。漢中郡為邊郡的時間不若黃盛璋所言之短。且秦國慣於征服地置郡,統一天下時置三十六郡,統一天下前約莫三、四十郡,[80]多數的郡均曾為邊郡,何以不見其他邊郡鑄兵?何況上郡與蜀郡後來已經被他郡逐漸擠為內郡。兼以李曉杰據平勢隆郎《新編史記東周年表》,[81]將漢中郡的設置年代從周赧王三年下拉到周赧王十一年(西元前312年);[82]其說若是,則漢中郡比蜀郡晚兩年設置,再據黃盛璋的分析,漢中郡守應當從未監造過兵器。綜上所述,邊郡方能鑄兵的主張扞格難通。
蘇輝指出上郡與蜀郡位於內史的南北兩方,恰好對應秦侵略關東六國的上、中、下三路。故上郡是秦北路軍的兵器主要供應地,蜀郡則是秦南路軍的兵器主要供應地。[83]分析鑄造地與使用地的銘刻及出土地點的關係可知,上郡鑄造的兵器部分存於武庫,大多送至其屬縣使用,如洛都、高奴、平周、平陸、廣衍、定陽、中陽、西都、徒經,少數送至外郡,如泰原、潁川、南陽三郡。蜀郡鑄造的兵器或存於武庫及屬縣成都、邛縣,或送至巴郡、三川郡。可見兩郡鑄兵一開始仍在郡內使用,其後方隨戰爭擴大使用地點,甚至遠達內蒙古、安徽等地。而上郡鑄兵不在蜀郡使用,蜀郡鑄兵不在上郡使用,反映蘇輝之說應屬可信。上郡、蜀郡初設時雖為邊郡,其能成為長期的「兵工廠」,原因恐怕與黃盛璋的推測恰好相反,是因為兩郡後來「內郡化」,成為秦國侵略東方六國的後勤基地,鑄造、輸送大量兵器至前線,具有強大的軍事功能。
至於戰國秦兵器銘文所反映的整體郡制面貌,古文字學者大致勾勒如下:黃盛璋指出戰國秦兵器由相邦(丞相)、內史、郡守等高官監造,[84]縣工師負責鑄造,宗室、貴族、將帥無權插手。中央及地方均由武庫收藏保管兵器,與工師分工制衡。相較於三晉以縣令監造兵器之制,秦國縣令並無監造兵器之責,由郡守監造兵器似反映秦國中央集權趨強。[85]董珊指出秦王政早期相邦呂不韋在郡守之上監造兵器,反映秦國更進一步中央集權。[86]蘇輝認為郡守在縣工師之上監鑄兵器,反映秦國至少自秦惠文王後期開始,郡縣的統轄關係已經固定為二級統治,郡是在縣之上的地方政府。[87]
三 結語
上文分別針對秦簡牘與秦金文反映的戰國秦之郡制,進行平行研究。最後我企圖綜合不同史料所見的不同「郡史」現象,重繪戰國秦之郡制的歷史圖景。
睡虎地秦律反映縣與郡至少在秦昭王四十二年(西元前265年)以前似仍不相隸屬。岳麓秦簡則反映秦王政元年(西元前246年)之前,郡無權管轄縣的司法案件。然而秦昭王四十二年之前,至少已見十九件秦國郡守在縣工師之上監鑄的兵器,反映郡有權監督縣鑄造兵器,簡牘與金文反映的行政現象似有扞格之處。其實秦兵器銘文反映的只是兵器監鑄之制,秦簡則反映郡縣財政、司法、人事任免等各種行政情形。綜合兩者,可推測戰國秦之郡守雖在惠文王時期便可監鑄兵器,但直到秦昭王四十二年以後方可任免屬吏,其時尚無管轄屬縣司法及財政的權力,直至秦王政元年後方取得管轄屬縣的司法權,何時取得財政權,則尚不明朗。秦國郡守的權力並非設置之初即完備,而是逐步獲得秦中央的授予。正因如此,讀者方能理解楊寬《戰國史》雖把郡視為在縣之上的地方政府,卻只能在傳世文獻裡找出證明「郡守有徵發一郡壯丁出征的權力」的史料,[88]無法像嚴耕望論證郡的六大權力。[89]
傳世文獻只見秦郡郡守的徵兵權,而根據出土文獻所知,秦郡郡守最早的權力為監鑄兵器,這些現象反映出郡的軍事性質,郡守最早被賦予的權力應是軍權,早期秦郡很可能只有軍事權,並無司法、財政等權力,應視為軍區,不宜視為地方政府。秦郡的權力大概是隨著軍事動員而擴張,逐漸將其鄰近諸縣一一化為郡轄屬縣。戰國秦郡經歷了漫長時間的演變,權力始變得完整而強大。循此探討秦統一天下前六年、即秦王政二十年(西元前227年)頒布的〈南郡守騰文書〉的一段內容,便可得出不同理解: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
學界過往皆從秦國郡守整頓楚地舊俗的角度,理解上述文字。本文無意否定移風易俗是理解〈南郡守騰文書〉的重要脈絡,[90]只想指出地方行政是另一條重要脈絡。秦昭王二十九年(西元前278年)白起拔郢後,已置南郡。〈南郡守騰文書〉頒布於南郡設置的五十年後,其意義耐人尋味。秦王政元年南郡郡守仍無權管轄屬縣司法,在此之前秦郡郡守應無「脩法律令」之權,整頓「邪僻淫泆之民」。〈南郡守騰文書〉頒布的命令很可能是秦王政元年後南郡郡守新獲得的權力,這份文書似乎反映南郡郡守藉著推行移風易俗的政策,宣示自己對南郡屬縣的統治。而睡虎地秦簡《日書》〈除〉篇簡3記載:「邦郡得年,小夫四成」,[91]「郡」是僅次於「邦」(國)的重要政區;岳麓秦簡出現大量「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92]反映郡守、郡尉與內史並稱,共同依據律令管轄屬縣。這些史料的時代都偏晚,應是統一前夕秦之郡制發展趨於成熟的記載,反映戰國秦郡已從軍區發展為在縣之上的地方政府。
僅憑秦簡論郡之行政,便會低估郡的權力,將秦國郡縣二級制的出現估計過晚;僅憑秦兵器論郡之行政,則會高估郡的權力,將秦國郡縣二級制的出現估計過早。二級制的郡縣地方行政是一種綜合性的制度,演變歷程十分漫長。根據單一種類的職權推論郡縣二級制的演變,勢必無法掌握全貌。由於不同的職權與制度,散見於諸種不同的史料,唯有全面綜合簡牘、金文等出土文獻乃至傳世文獻,才能稍稍逼近歷史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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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6年10月11日17:57。)
[1]見楊寬,《戰國史》(臺北:臺灣商務,1997),頁228-229。
[2]整理小組整理的〈語書〉共十四枚簡,其定名根據為最後一枚簡的背面標題。但整理小組又指出〈語書〉前八枚簡與後六枚簡原來似乎各為一編,李學勤便將之分成〈南郡守騰文書〉和〈語書〉兩篇。近年陳侃理指出後六枚簡實是《為吏之道》的一部分,不應與前八枚編聯。換言之,後六枚簡與《為吏之道》應合稱《語書》,前八枚簡則可參考李學勤的意見,改稱〈南郡守騰文書〉。參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1990),頁13;李學勤,〈雲夢睡虎地秦簡概述〉,收於氏著,《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育,2001),頁99-109;陳侃理,〈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應更名「語書」--兼談「語書」名義及秦簡中類似文獻的性質〉,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六輯)》(上海:中西書局,2015),頁246-257。下文引用睡虎地秦簡圖版、釋文皆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只標明簡號,不詳引出處。
[3]參[日]工藤元男,〈秦の内史 : 主として睡虎地秦墓竹簡による〉,《史學雜誌》第90卷第3期(1981,東京),頁275-307;[日]江村治樹,〈雲夢睡虎地出土秦律の性格をめぐって(法制史上の諸問題)〉,《東洋史研究》第40卷第1期(1981,京都),頁1-26;陳長琦,〈郡縣制確立時代論略〉、〈戰國時代郡的嬗變〉,收於氏著,《戰國秦漢六朝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2001),頁1-16、17-34。工藤一文的中譯本可見徐世虹譯,〈秦內史〉,收於劉俊文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古秦漢卷》(上海:上海古籍,1995),頁296-327;[日]廣瀨薰雄、曹峰譯,〈內史的改組和內史、治粟內史的形成〉,收於氏著,《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上海:上海古籍,2010),頁18-49。
[4]參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頁194。
[5]參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收於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濟南:齊魯書社,1982),頁43。
[6]參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收入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頁43。
[7]參楊寬,〈戰國史料的整理和考訂〉,收於氏著,《戰國史》第一章第二節,頁17-44。
[8]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僅指出〈置吏律〉的制定年代在秦王政五年(西元前242年)前,王輝從其說,林劍鳴之說近似。黃盛璋認為秦昭王四十二年(西元前265年),秦置有內史、上郡、漢中、巴郡、蜀郡、河東、隴西、北地、南郡、黔中、南陽、陶郡共十二郡。其說影響力較大,工藤元男亦從之。晏昌貴雖指出黃說不妥,「縣、都官、十二郡」的郡不可能包含內史;但其考訂結果亦為秦昭王晚期。受里耶秦簡所見洞庭郡影響,近年李曉杰從周振鶴之說,認為秦無黔中郡,秦昭王四十二年時僅十一郡,如此則「十二郡」的時代趨晚,據其考證,當為秦孝文王元年(西元前250年)前後(新置太原、上黨二郡,廢陶郡)。但戰國史料有限,此推論雖具參考價值,目前仍以昭王晚期之說較妥。參王輝,〈秦史三題〉,收於氏著,《一粟集:王輝學術文存》(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頁649-657;林劍鳴,《秦史》(臺北:五南,1992);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收於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頁1-4;[日]工藤元男著,[日]廣瀨薰雄、曹峰譯,〈內史的改組與內史、治粟內史的形成〉,收於氏著,《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頁18-49;晏昌貴,〈秦簡「十二郡」考〉,收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輿地、考古與史學新說:李孝聰教授榮休紀念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2),頁114-127;周振鶴,〈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旦學報》2005年第5期(上海),頁63-67;周振鶴、李曉杰,《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 先秦卷》(上海:復旦大學,2009),頁587。
[9]參晏昌貴,〈秦簡「十二郡」考〉,收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輿地、考古與史學新說:李孝聰教授榮休紀念論文集》,頁114-127。下文引用其觀點,不注出處。
[10]晏昌貴認為西安相家巷秦封泥「巫黔右工」的「巫黔」郡應即「黔中」郡的改名。該封泥見於周曉陸、陳曉捷、湯超、李凱,〈於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西安),頁116-125。
[11]晏昌貴認西安為相家巷秦封泥「河外府丞」的「河外」郡應與「河內」郡相對,大抵即「參川」郡的前身。該封泥見於周曉陸、陳曉捷、湯超、李凱,〈於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頁116-125。
[12]晏昌貴認為西安相家巷秦封泥「河內左工」反映戰國秦有河內郡,印證了馬非百根據《史記.白起王翦列傳》「王自之河內」的記載,推測秦有河內郡之說。該封泥見於周曉陸、陳曉捷、湯超、李凱,〈於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頁116-125。馬非百之說見於馬非百,《秦集史》(臺北:弘文館,1986),頁594-595。
[13]參周振鶴、李曉杰,《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 先秦卷》,頁587。
[14]見孫聞博,《秦漢軍制演變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博士論文,2013),頁53。「十二郡」亦可能不指秦國當時的轄郡總數,而是指秦郡裡較特殊的十二個郡。但因「十二郡」仍舊書於「縣、都官」之後,故反映的是「十二郡」不轄縣,其他郡轄縣的多元現象。如此一來,〈置吏律〉的制定年代便晚於秦國設置第十三郡,戰國秦國的郡縣二級制要到更晚才能建立。然而目前並無任何史料可論證此說,姑誌於此。「十二郡」的不同解讀,為閻鴻中老師在2014年6月9日我的博論口試時提出。
[15]見[日]工藤元男著,[日]廣瀨薰雄、曹峰譯,〈內史的改組和內史、治粟內史的形成〉,收於氏著,《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頁42。蔡萬進意見類似,參蔡萬進,《秦國糧食經濟研究》(鄭州:大象,2009,增訂本),頁117。
[16]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2012);陳偉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2012)。下文引用里耶秦簡圖版、釋文皆出自上述二書,只標明簡號,不詳引出處。
[17]嚴耕望根據戰國秦河東郡守王稽上計於秦昭王,而魏國鄴令西門豹亦可直接上計於魏文侯,推測:「蓋其時地方行政,一級與二級相參,顧上計制度亦一級與二級相參也。」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頁258。出土秦簡所見縣之上計,誠為嚴耕望觀點之註腳。
[18]參[日]江村治樹,〈雲夢睡虎地出土秦律の性格〉,收於氏著,《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出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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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資料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0),頁677-705;[日]藤田勝久,〈中國古代の關中開發--戰國秦の郡縣制形成〉,收於氏著,《中國古代國家と郡縣社會》(東京:汲古書院,2005),頁37-73;[日]重近啟樹,〈秦の內史をめぐる諸問題〉,收於氏著,《秦漢稅役體系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9),頁279-302。黃盛璋甚至主張睡虎地秦律的整體下限可定為秦昭王晚期。參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收於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頁43。
[19]除了內史,「邦」亦可能是早期秦國地方行政的樞紐之一。睡虎地《秦律雜抄》簡12-14規定:「.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縣司空」之上為「邦司空」,而非「郡司空」,惹人疑竇,學者嘗試提出各種解釋。第一,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認為「邦司空」指中央朝廷的司空,但地方上軍人私自買賣糧食犯法,卻連坐及於中央官吏,仍不易理解。第二,栗勁認為此律的「邦司空當為屬邦司空」,見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1985),頁345。如此一來,「屬邦司空」成為縣司空的長官,秦的地方政制變成以屬邦轄縣,前所未見。故此說若要成立,尚須加上一項前提:該律為〈屬邦律〉,只規定秦國屬邦下轄之縣,並非規定秦國所有屬縣。由於該簡末端並未書寫律名,無由證明為〈屬邦律〉,栗勁之說目前只是假說。第三,據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邦司馬為郡司馬」的記載,此處「邦司空」似可逕釋為「郡司空」。然而上引睡虎地秦律已見「十二郡」、「郡縣」等詞彙,此處「邦司空」若指十二郡的司空,為何「十二郡」不稱「十二邦」?且上引秦律縣的上級均非郡,僅有此處縣的上級是郡,仍不無疑竇。第四,若依我對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的解讀,便可將此律的「邦司空」理解為秦國所轄封邦的司空,但此說須加上與栗勁類似的前提,一樣只是假說。參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收於魏斌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頁68-90。但此說須加上與栗勁類似的前提,一樣只是假說。第五,廣瀨薰雄指出「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見於簡14,該簡與前兩簡的編聯不無可疑,但目前無其他旁證否定整理小組的編聯,亦為假說。其說見於2014年4月8日廣瀨與我通訊的電郵。第六,將此律的「邦司空」理解為中央外派至地方的官吏。「邦司空」是中央官吏,故稱「邦」;外派至地方,故受地方軍人連坐。此說若要成立,「邦司空」的人數便須如御史、刺史一樣不只一人,否則無法外派至各個地方政區。漢初獅子山楚王陵隨葬三十方「楚司馬印」、七十七方「楚候之印」,似反映漢初楚國中央司馬與候員額甚多。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收於西泠印社、中國印學博物館編,《青泥遺珍--戰國秦漢封泥文字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杭州:西泠印社,2010),頁9-29。「楚司馬」、「楚候」並非中央高級長官,而是人數甚眾的一般中央官吏,是「邦司空」非中央高級長官的旁證。此說缺乏直接證據,仍是假說。無論此律該如何解釋,此律的縣吏之上應無郡的存在,反映早期秦國地方行政的多元性。
[20]見栗勁,《秦律通論》,頁409。
[21]參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收於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頁43。
[22]參郭洪伯,〈「郡守為廷」——秦漢時期的司法體系〉,宣讀於北京大學歷史學系主辦,「第八屆北京大學史學論壇」(2012,北京),頁1-21。
[23]參于豪亮,〈秦律叢考〉,收於氏著,《于豪亮學術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1),頁131-145;張伯元,〈秦漢律中的「廷行事」〉,收於氏著,《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頁156-170;[日]廣瀨薰雄,〈出土文獻中的廷尉決事〉,收於黎明釗編,《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香港:牛津大學,2012),頁409-424。
[24]如《史記》卷122〈酷吏列傳〉記載「杜周……舉為廷尉史。……杜周初徵為廷史」(頁3152-3154),《漢書》卷60〈杜周傳〉所載相同,顏師古逕注:「廷史,卽廷尉史也。」(頁2661)。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二十一(簡180-196)記載「廷尉 、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是廷尉府開會討論杜縣的上讞案,其中「正」指「廷尉正」、「監」指「廷尉監」,「廷史」當指「廷尉史」無疑。見[西漢]司馬遷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顧頡剛等點校,《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東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西北大學歷史系標點,傅東華校勘,《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2001);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下文引用《史記》、《漢書》及張家山漢簡時,皆不詳引出處。
[25]戰國傳世文獻常見「朝廷」、「王廷」,但出土法律文書的「廷」不見這類用法。
[26]《法律答問》的撰寫,是擷取一段原文,針對其中名詞疏解,官吏握有完整律文,並無斷章取義的問題。參郭洪伯,〈「郡守為廷」——秦漢時期的司法體系〉,宣讀於北京大學歷史學系主辦,「第八屆北京大學史學論壇」,頁1-21。本文對《法律答問》簡95律文的復原只是可能方案之一,2013年5月23日我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辦的「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宣讀論文時,支強提出了另一種可能的解讀:早期郡的司法權與縣、都官相同,「廷」包含縣、都官、郡三者。然而目前並無證據說明早期郡的司法權與縣、都官相同,郡與縣、都官的行政層級平行,卻有張家山漢律等旁證反映廷尉與郡的地位平行,在縣、都官之上,因此本文不取此說(依照期刊學術規範列出出處)。
[27]見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2013),頁196-201。此案由廷尉負責第一次覆審,第二次覆審的執行者缺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乞鞠的規定裡,廷尉及郡之後出現了「御史、丞相」二府,很可能就是本案的第二次覆審者。
[28]見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頁202。
[29]本文初稿於「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宣讀時,支強曾據《法律答問》「郡守為廷」推測此處的「廷」指郡守。如此一來,該案由南郡覆審當陽縣乞鞠案,合於漢初《二年律令》的規定。然而岳麓秦簡所見其他的郡均稱「郡」,不稱「廷」,此說不符合岳麓秦簡自身的詞例。且「郡守為廷」的用語只是透過比附,使郡守取得與廷尉相同的受訟權,並非將郡守改稱「廷」,不同於里耶秦簡8-461號「秦更名方」的改名之制,故本文不取此說(依照期刊學術規範列出出處)。
[30]2014年8月27日,我參加國立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辦的「【出土文獻的語境】國際學術研討會暨第三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與陶安私下討論時,他推測案例十一發生當時已制定「郡守為廷」的條文,但內容並不包含乞鞠覆審權。惟廷尉為縣的上級司法官署,職掌大抵為覆審縣上呈的司法案件(無論乞鞠或疑獄),一般無須直接審理司法案件。因此郡守取得與廷尉相同的受訟權,大抵亦以覆審權為主。目前看不出郡守取得與廷尉相同的覆審權,卻沒有乞鞠覆審權的原因,故本文不取此說(依照期刊學術規範列出出處)。
[31]像睡虎地秦簡《封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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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子〉簡46-49記載罪人被判「遷蜀邊縣」,「蜀邊縣」只能讀為蜀郡之邊縣,反映郡下轄縣的行政層級;此式又記載罪人傳送到成都縣後,成都縣須「上恒書太守處」,亦反映成都縣的刑徒受蜀郡太守管轄。此式制定的時代似與反映郡轄縣關係的《法律答問》簡95較為接近,黃盛璋亦認為《封診式》「大致為秦昭王晚期和秦始皇早期所作」,與《法律答問》的時代上下限相近,見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收於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頁43。但不能排除郡在取得司法權之前,已取得管轄遷刑刑徒權力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蜀郡為特殊個案的可能性。
[32]目前學界研究以蘇輝的〈秦國兵器編年表〉最便參考。但不少秦兵器的釋文與紀年推定仍爭訟未明,本表的製作亦參考王輝、黃盛璋、董珊等學者之說,擇善而從(詳見下文)。表中兵器出處引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者,簡稱《集成》;引自鍾柏生、陳昭容、黃銘崇、袁國華編,《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者,簡稱《新收》;引自劉雨、嚴志斌編,《近出殷周金文集錄二編》(北京:中華書局,2009)者,簡稱《近出二編》;引自蕭春源編,《珍秦齋藏金--秦銅器篇》(澳門:澳門市政廳,2006)者,簡稱《珍秦》;引自桐城市博物館、桐城市文物管理所編,《桐城文物精華》(合肥:安徽美術,2009)者,簡稱《桐城》;引自宛鵬飛編,《飛諾藏金》(鄭州:中州古籍,2012)者,簡稱《飛諾》;引自陳松長,〈湖南張家界出土戰國銘文戈小考〉,收於中國古文字研究會、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古文字研究(第25輯)》(北京:中華書局,2004),頁213-217者,稱「陳松長」;引自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者,稱「蘇輝」;引自蔣文,〈二年上郡守錡戈的銘文年代及相關問題〉,收於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中國文字研究(第十八輯)》(上海:上海人民,2013),頁97-101者,稱「蔣文」;引自「盛世收藏」網站者,稱「盛世」;引自期刊者逕注刊名及卷期。出處先注書中編號,無編號者方注頁碼或網址。
[33]此戈與「王六年上郡戈」、「王七年上郡戈」通稱「王年三戈」,紀年原有昭王世之異說,透過新舊文獻參證,現在多數學者已同意三戈為惠王世之器。參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西安:三秦,1990),頁43-46;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頁237-239;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78-179。
[34]此戈初見於吳良寶,〈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02(2012年5月12日擷取)。
[35]〈地理志〉南陽郡有「博望」侯國,相家巷秦封泥有「博望之印」,〈地理志〉「博望」侯國的地名或上承戰國與秦,今姑繫於此。參《漢書》,卷28上,頁1564;周曉陸等,〈於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頁116-125;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北京:社科文獻,2009),頁270-271。
[36]〈地理志〉潁川郡有「陽城」縣、汝南郡有「陽城」侯國。陽城縣地名應較早起,又鄰近今河南登封,即該戈出土地,本表姑取潁川陽城。參《漢書》,卷28上,頁1560、1561;譚其驤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秦、西漢、東漢時期》(北京:中國地圖,1982),頁7-8、19-20。
[37]銘文漫漶不清,僅知刻有二字。下表類似情況不再注明。
[38]平周縣於〈地理志〉屬西河郡,漢初無西河郡,應屬上郡,戰國至秦時亦宜屬上郡,周振鶴已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指出。下文涉及〈地理志〉西河郡諸縣歸屬上郡時,不再交代論據。又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將平周地望定於今山西省介休縣西五十里處,於秦代則屬太原郡。后曉榮指出陝西米脂縣官莊漢代畫像石上有「平周」題記,反映平周縣可以西移至黃河西岸,戰國至漢初仍屬上郡。參譚其驤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秦、西漢、東漢時期》,頁5-6、9-10、17-18;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大,2007),頁353-361;榆林市文物保護研究所、榆林市文物考古勘探工作隊編,《米脂官莊畫像石墓》(北京:文物,2009);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頁165-166。
[39]此戈紀年與上郡守名為銹所掩,其下記載「漆垣工師乘」、「工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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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見於「十二年上郡守壽戈」、「十三年上郡守壽戈」,而「十五年上郡守壽戈」記載「漆垣工師乘」、「工隸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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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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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從「工更長」貶為「冶工隸臣」,可推測該戈紀年似在秦昭王十一年至十四年(296-293 BC)之間。
[40]陳平指出該戈是最早出現「丞」的秦兵,但「十三年上郡守壽戈」銘文無「丞」,可見「丞」參與兵器鑄造之制應始於昭王十四年或十五年(293 BC或292 BC)。參陳平、楊震,〈內蒙伊盟新出十五年上郡守壽戈銘考〉,《考古》1990年第6期(北京),頁550-553。黃盛璋未注意到這批上郡守壽戈銘文「丞」之有無,遂將之斷為秦王政時期,不確。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27-285。「丞鬹」或與「王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的「工鬹」為同一人。
[41]銘文作「上郡武庫」,反映上郡郡守監造的兵器,最初儲藏於上郡的武庫,應由上郡郡守負責調撥使用,故此戈之後被運送至上郡屬縣洛都(見銘文)使用。根據里耶秦簡8-458,秦代遷陵縣有「庫」,儲藏兵器。運送至洛都等屬縣的秦兵器,大抵亦儲藏於「庫」,銘文只是省略「庫」字。就像上表昭王二十四年上郡守瘄戈,只言「上(郡)」,也省略了「武庫」。因此嚴格來說,秦兵器銘文直接反映的是儲藏地點。但因秦兵器儲藏受到嚴格控管,而儲藏地必與使用地相近,否則無法及時使用,故兵器儲藏地應可在相當程度上反映出兵器的使用地,故本表逕稱使用地。
[42]王輝根據殘畫推測可能為「定」、「宜」、「圜」等字。參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頁65。
[43]《集成》將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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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作「東」,黃盛璋釋「中」,董珊釋作「東(?)」。該字字形不似「中」,或可釋作「東」。但「東陽」縣於秦屬東海郡,該戈作於秦昭王四十年,秦之疆域尚未抵達海濱。如此便須將「東陽」二字視為秦統一以後補刻,或另尋東陽縣之地望,均不無疑慮。故本文保守以對,闕釋此字。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27-285;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頁239。
[44]董珊將□釋為「周」,參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頁239。
[45]此戈風格為戰國晚期秦戈,為南方典型出水器物;來自湖南農民之手,據稱為民國時期農民祖上在今湖南沅陵縣沅水五強溪水庫下游至五強溪鎮之間的河段打撈而得;內面銘文為「卌四年上郡守綰造,漆工平、丞、工隸臣弄」,「丞」下缺名;內背銘文為「上武徒」,似為「上郡武庫」與「徒浧」之省。
[46]銘文作「上武」,指上郡武庫。
[47]此戈於2012年6月1日刊布於「盛世收藏網站」, http://bbs.sssc.cn/thread-1933590-1-1.html,承熊龍提示得見。
[48]相關考釋見董珊,〈四十八年上郡假守鼂戈考〉,收入蕭春源編,《珍秦齋藏金──秦銅器篇》(澳門:澳門市政廳,2006),頁207-212。
[49]銘文作「上郡武庫」。
[50]該戈於「上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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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逕載「工室」。根據上引蜀郡郡治成都的左右工師省略「成都」之例,此處「工室」之上或亦省略上郡郡治膚施。可見昭王五十年上郡郡治在膚施,但高奴、漆垣仍為兵器主要鑄造地。
[51]銘文作「上郡武庫」。
[52]相關考釋見王輝、蕭春源,〈珍秦齋藏秦銅器銘文選釋(八篇)〉,《故宮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2期,頁64-87、155-156;董珊,〈讀珍秦齋藏秦銅器札記〉,收入蕭春源編,《珍秦齋藏金──秦銅器篇》,頁213-226。王輝與董珊均認為該戈宜定於莊襄王元年,蘇輝認為應定於秦王政元年,蔣文認為兩王皆有可能。參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73-174;蔣文,〈二年上郡守錡戈的銘文年代及相關問題〉,收入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中國文字研究》第18輯,頁97-101。該戈造者為「漆工莊」、「丞圂」,前者又見於莊襄王三年上郡守冰戈、秦王政二年上郡守錡戈、秦王政三年上郡守錡矛(均作「漆工壯」,「莊」、「壯」可通,應為一人),後者又見於秦王政二年上郡守錡戈、秦王政三年上郡守錡矛。該戈鑄於秦王政元年的可能性,顯然大於莊襄王元年。
[53]郡守之名原闕釋,王輝據珍秦齋藏「元年上郡假守暨戈」釋作「暨」,蔣文據私人收藏同銘矛及「三年上郡守錡矛」,釋作「錡」,今從之。參王輝、蕭春源,〈珍秦齋藏秦銅器銘文選釋(八篇)〉,《故宮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2期,頁81-82;蔣文,〈二年上郡守錡戈的銘文年代及相關問題〉,收入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中國文字研究(第十八輯)》,頁97-101。
[54]原釋文作「郡尉守□」。見李興盛、刑黃河,〈內蒙古清水河縣拐子上古城發現秦兵器〉,《文物》1987年第8期(北京),頁63-64、76。黃盛璋將「尉」改釋為「假」、「□」釋為「憲」,前者可從、後者不確。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45-246。董珊據出土於遼寧撫順的「三年相邦呂不韋矛」,將「□」釋為「定」,可從。惟其誤增「假」字於遼寧撫順「三年相邦呂不韋矛」銘文之上,不確。參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頁246。「定」應於秦王政三年初仍代理上郡太守,隨即除真,此間高奴工師鑄造兵器不斷,故今有二器出土。
[55]原釋文有「丞甲」,黃盛璋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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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釋為「申」,遂將該戈與同見「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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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兩件「三年相邦呂不韋矛」、兩件「四年相邦呂不韋矛」聯繫起來,定為秦王政三年之器。蘇輝不從其說,定為莊襄王三年器,其釋文仍沿用「丞甲」,似受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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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細觀拓片,該豎筆實微微凸出於「田」字之上,應釋作「申」。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45;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72。
[56]銘文作「上郡武庫」。
[57]「漆工師攻」從黃盛璋、董珊、蘇輝之釋,《集成》原釋為「寺工□攻」,將「攻」字與下文的「丞」連讀為「攻〈工〉丞」,詞例罕見。蘇輝觀察拓片,認為「寺」為「漆」的誤摹、誤釋。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75;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頁247;蘇輝,《秦三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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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兵器研究》,頁163-164。
[58]銘文作「江武庫」。
[59]陳松長原釋蜀守之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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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為「篲」之形省。于豪亮探討其他秦戈時,曾引用《史記.秦本紀》與《華陽國志》,指出秦惠文王後元十一年至秦昭王三十年(314-277 BC)的蜀郡郡守均為張若。故蘇輝討論本戈時,懷疑該字實為「若」之形省,摹本亦可能未摹出下方的「口」字。今從蘇輝改釋,參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銅戈〉,收入氏著,《于豪亮學術文存》,頁70-73;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84、197。
[60]該戈於「蜀守若」下逕載「西工帀(師)」,又見「三十四年蜀守□戈」(「十三年蜀守戈」作「西工」)。蜀郡無西縣,于豪亮據「廿六年蜀守戈」銘文的「東工師」(「九年呂不韋戈」作「東工」),認為「東」與「西」相對,東工與西工皆設於蜀郡郡治成都,其說可從。參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銅戈〉,收入氏著,《于豪亮學術文存》,頁70-73。
[61]銘文作「上郡武庫」。
[62]該戈為三穿戈,王輝、黃盛璋、董珊認為秦王政以後大抵無三穿戈,故定為昭王六年器。蘇輝則認為「十七年丞相啟狀戈」已證明三穿戈可晚至秦王政時期,遂據字體將該戈定為秦王政六年器。我認為器形與字體的證據力各有千秋,皆不絕對。若從漢中郡取得鑄兵權的原因思考,該戈鑄造時間應較晚,詳下文討論。
[63]該戈於「漢中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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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逕載「工室」。根據上引蜀郡郡治成都的左右工師省略「成都」之例,此處「工室」之上或亦省略漢中郡郡治南鄭。
[64]該戈是否為郡鑄,長期爭訟未決。發掘者認為是秦王政二十二年(225 BC)河東郡守督造,河東郡治在臨汾,故稱「臨汾守」;王輝則認為河東郡治在安邑,「臨汾」當為另一郡名。參彭適凡、劉詩中、梁德光,〈記江西遂川出土的幾件秦代銅兵器〉,《考古》1978年第1期(北京),頁65-67;參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頁104。然而黃盛璋注意到該戈銘文字體雖為秦文字、內容帶有秦兵特徵(工匠稱「工」不稱「冶」),但銘文內容亦帶有三晉特色,如最後一字為「造」(秦兵銘文「造」字非最後一字,而在相邦、郡守等監造者之下)、鑄造者的身分為「庫」(秦兵鑄造者身分為「工師」)。因此認為該戈是秦佔領魏地後,沿用魏國冶鑄工匠、作坊的實證,「臨汾」應為縣名,合於三晉兵器監鑄者為縣之例。李學勤則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詞例,進一步疏通銘文,指出「臨汾守」應為「臨汾守令」之省,董珊、蘇輝從之。董珊還認為該戈為秦昭王二十二年所鑄。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27-285;李學勤,〈《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收入氏著,《重寫學術史》(石家莊:河北教育,2001),頁297-300;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頁252-254;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87。然而2011年郭永秉與廣瀨薰雄指出過去「廿六年丞相守戈」釋文有誤,應為「廿六年臨湘守藉戈」。臨湘為長沙郡治所在,故長沙郡守又稱臨湘守,該戈乃秦始皇二十六年長沙郡守所鑄。該戈鑄造者為「右工室」與「工」,與蜀郡鑄戈類似,絕無三晉特色。因此將「廿二年臨汾守曋戈」的「臨汾守」視為河東郡守的別稱,便有絕佳旁證,其說可從。參郭永秉、[日]廣瀨薰雄,〈紹興博物館藏西施山遺址出土二年屬邦守蓐戈研究──附論所謂秦廿二年丞相戈〉,收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2011),頁112-127。
[65]參陳平,〈試論戰國型秦兵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收於氏著,《燕秦文化研究--陳平學術文集》(北京:北京燕山,2003),頁222-243。
[66]見《史記》卷71,頁2307-2310。楊寬最先提出此說,參楊寬,〈上郡守疾戈考釋〉,《中央日報》副刊《文物》周刊第33期(1947年5月),後收入氏著,《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上海人民,2003),頁405-409;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臺北:臺灣商務,2002),頁490。
[67]見《史記》卷71,頁2318。
[68]見《史記》卷70,頁2282-2283。
[69]見《史記》卷73,頁2331-2337。
[70]參蔣文,〈二年上郡守錡戈的銘文年代及相關問題〉,收於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中國文字研究(第十八輯)》,頁97-101。王輝原認為秦王政元年的「暨」,可通假為「齕」。此說應非。參王輝、蕭春源,〈珍秦齋藏秦銅器銘文選釋(八篇)〉,《故宮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2期,頁64-87。
[71]參周振鶴、李曉杰,《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 先秦卷》,頁587。
[72]見《史記》卷5,頁207。
[73]楊寬認為「秦的官職和爵位是不分的,大概第十六級大上造(或稱為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稱,又是官名。」見楊寬,《戰國史》,頁249。
[74]見繆文遠,《戰國策新校注》卷25(成都:巴蜀書社,1998),頁795。該記載以「五大夫」之爵為「仕」,「持節尉」之官職為「使」,似反映此處與爵相對的仍是「前官職」,與後世理解的官職有一定差別。此意義承孫梓辛提示。
[75]參后曉榮,《戰國政區地理》(北京:文物,2013),頁39-40。
[76]參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銅戈〉,收於氏著,《于豪亮學術文存》,頁70-73
[77]參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頁650。
[78]參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頁490。
[79]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於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84-285。
[80]辛德勇認為秦統一前有四十二郡,參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收於氏著,《秦漢政區與邊界地理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3-92。
[81]參[日]平勢隆郎,《新編史記東周年表:中國古代紀年の研究序章》(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5)。
[82]參周振鶴、李曉杰,《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 先秦卷》,頁448、587。
[83]參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94。
[84]由於中央的大良造、相邦、內史、少府等官均曾監鑄兵器,故無法推測郡守監鑄兵器之職對應於何種中央官署。
[85]參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頁227-285。
[86]參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博士論文,2002),頁255。
[87]參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頁194。
[88]見楊寬,《戰國史》,頁228。
[89]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頁76-97。
[90]參吳福助,〈〈語書〉論考〉,收入氏著,《睡虎地秦簡論考》(臺北:文津,1994),頁63-138;臧知非,〈周秦風俗的認同與衝突──秦始皇「匡飭異俗」探論〉,收入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論叢》編委會編,《秦文化論叢(第10輯)》(西安:三秦,2003),頁1-22;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一):《語書》(上)〉,收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六輯)》(北京:社科文獻,2012),頁171-193;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一):《語書》(下)〉,收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七輯)》(北京:社科文獻,2013),頁66-81。
[91]李家浩、王子今將「邦郡」破讀「邦君」,以與下文「小夫四成」的「小夫」對仗。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1999),頁185;王子今,《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疏證》(武漢:湖北教育,2002),頁19。但將「邦郡得年」解釋成國家郡縣獲得豐年,理解已十分順暢,而「郡」讀為「君」的詞例又十分罕見,本文茲不取。
[92]「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為標題簡,已公布者有七枚(整理者指出全部有八枚),「令」下有編號,如「第甲」(0355)、「第乙」(0690)、「第丙」(0522)、「第丁」(0351)、「第戊」(0465)、「第己」(0316)、「第庚」(0617)。參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北京),頁75-88。既有「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也就有內史、郡及其他二千石不共同施行之令。換言之,秦令既有普施於全國者,亦有僅施行於某些政區與官署者,反映了特別法、地方法的存在。未來《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刊布,必有助於此類問題的探討。參陳松長、周海峰,〈《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概述〉,宣讀於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湖南大學岳麓書院主辦,「秦簡牘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2014.12.5-7,長沙),頁70-7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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