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所謂的“周代女性稱名原則”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再談所謂的“周代女性稱名原則”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再談所謂的“周代女性稱名原則”
(陝西省考古研究院)
李峰教授2017年10月6日在武漢大學簡帛網發表了《再論周代女性的稱名原則:答吳鎮烽先生質疑》一文(以下簡稱《再論》)。該文說“2016年6月7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刊出了吳鎮烽先生題爲《也談周代女性稱名的方式》一文,對筆者倡導的西周金文女性稱名原則提出了質疑。……拜讀之後,感到吳先生所擧資料翔實,拓寬了這個問題研究的視野,值得讚賞。同時,吳先生對我早先的論述有不少誤解,或者說對一些銘文的理解也有偏差之處。但更重要的是吳先生文在論證邏輯上有一些很明顯的問題。……故謹草成此文,作爲對吳鎮烽先生的答復,也希望促進學術界對這個議題的進一步討論。”對李教授的反駁文章,筆者再發表一些意見和李教授討論,並請大家指正。
李教授所倡導的是“女性稱名原則”,我所講的是“女性稱名方式”,首先我們要搞清“原則”和“方式”的定義,《漢語大詞典》說:“【原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則。”原則只有一個(例如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具有排他性,原則是必須遵守的。《漢語大詞典》又說:“【方式】,言行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方式可以有多種,方式不具有排他性,你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也可以採用哪種方式。
“原則”和“方式”兩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爲一談。女性稱名不存在什麼原則,男性也一樣。周代沒有什麼稱名原則。李教授所說的“女性稱名原則”,實際上只是女性稱名的一種方式。這就是我和李教授的根本分歧。
下面再談談《再論》中的一些具體問題。
一、關於父母爲女兒鑄造媵器的“稱名區別原則” 筆者在《也談周代女性稱名的方式》(以下簡稱《也談》)中羅列出父母爲女兒鑄造媵器,對女兒的稱名方式共有10種。由於疏忽在謄抄時漏掉了第5種方式,今補錄如下:
5、女儿排行+自家姓+女儿的字+婿家国名(氏名)+女婿名。如:薛仲蕾簠“薛仲蕾作仲妊兹母滕伯同媵簠”(《銘續》0503—0505)。薛仲蕾爲女兒作媵器,稱名中既有婿家的國名(氏名)“滕”,自家的姓“妊”、女兒的排行“仲”、女兒名字“兹母”,还有丈夫的名字“伯同”(包括排行)。
現在再補充一種方式,可稱爲第11種方式。即:
女婿的名+女兒的姓+女儿的字。如:辛王姬簋“辛王姬作叔西父姬西母媵簋”(《铭图》05017)。“叔西父”是其女婿,“姬”是自家的姓,“西母”是女儿的字。
在11種稱名方式中,第1種符合李教授的所謂原則(如蔡侯鼎等),第2—4種,有夫家的氏名和自家的姓,其中有的增加了女兒的名字(如魯伯愈父鬲),有的增加了女兒的排行(如曹伯盤),有的既增加了排行,又增加了女兒私名(如楚王鼎),第5種方式還增加了女婿的名字(包括排行)。李教授說“具體到父母作媵器對女兒的稱名問題而言,他們當然可以選擇不用宗族‘氏名’,甚至也不用‘姓’的簡單稱名形式,也可以採用加上私名、排行乃至身份的更爲複雜和繁瑣的方式,這些變化都在允許的範圍以内。”這是“繁簡不同,但是萬變不離其中(應該是‘宗’)”。
李教授還說“只用女子私名,或用排行,則是幾種簡化的稱名形式;特別是第6、9、10种形式仍保留‘自家的姓’,只是簡略去了‘夫家氏名’,這些都是允許的,與稱名原則並不矛盾。就像我們現代社會中人或單位都可以有簡稱或暱稱,但我們不能因爲簡稱或暱稱的存在而否定正式名稱的意義。關鍵是應該用正式稱名時究竟怎樣稱,這才是要點所在。西周社會中貴族嫁女根據自己或女兒夫家的經濟或社會地位乃至親疏程度等社會因素,作爲父母當然有權決定是否用一種比較簡單的稱法,或是採用一種正式的或更複雜的稱法。但是,我們不應該將這些簡稱形式的存在當作否定‘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稱名原則的證據。”
李教授在《
西周宗族社會下的“稱名區別原則”》(以下簡稱《稱名區別原則》)中說稱名區別原則是“夫家族氏+自家姓氏”。如果是原則,作爲核心,二者是不可以省略。怎麼“具體到父母作媵器對女兒的稱名問題”時就可以不遵守了,就可以“簡略去了‘夫家氏名’”呢!姬姓A宗族女子嫁到姜姓B宗族夫家稱B姬,嫁到E宗族的稱E姬。那麼你把最主要的B、E都省掉了,這還沒有離開“其宗”嗎?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沒有民主,不能稱其爲原則,沒有集中也不能稱其爲原則。
同理,所謂的女性稱名區別原則,去掉“夫家氏名”這個稱名原則還能成立嗎?還能說這是“在允許的範圍以内”,只是“繁簡不同”而已吧!
再打一個比方,所謂的女性稱名區別原則是水,如下式:
女性稱名區別原則 = 夫家氏名+自家的姓
水 = H2+O
去掉了“H2”或者去掉“O”還是水嗎?
筆者認爲媵器中父母對女兒的“稱名區別原則”是不存在的。夫家氏名、自家姓、排行、女兒名或字,甚或丈夫的名字,都是媵器中父母對女兒稱名的因素,哪一項都可有可無,稱名可繁可簡,它的繁簡可能是父母的習慣,也可能是鑄造工師所爲。他不會因夫家的經濟或社會地位乃至親疏程度等社會因素而增繁或刪減。《再論》又說“夫家氏名+自家的姓”是正式名稱,爲什麼“自家的姓+女兒名字”就不是正式的名稱?既然是正式名稱,爲什麼有許多父母在女兒結婚這樣正式的場合、隆重的場合卻不使用這個正式名稱呢?
再則,顧名思義“稱名區別原則”,是爲了達到“區別”的目的。李教授說“如果有一姬姓女子從姬姓的A宗族嫁入了姜姓的B宗族,她的父親爲她作器的話應該稱呼她爲B姬,即稱她丈夫的氏名(即宗族名)和自己的姓,因爲這個父親可能有其他女兒同時嫁入了別的姜姓宗族,如此稱呼方便父親區分。”
要說到區別,也不是爲了方便父親(作器者本人)區別,應該是方便觀看銘文的人區別。父母爲了區別出嫁的女兒,非要在稱名中加上夫家的氏名才能區別嗎?大量周代金文證明在媵器上稱呼自己的女兒,並沒有加上夫家的氏名,難道這些父母就區分不了自己的女兒。父母區分已出嫁的女兒,不管是三個五個,十個八個,不管是雙胞胎單胞胎,不論她嫁到那個國,哪個族,哪位父母能區別不開?況且,父母所作的媵器,都隨着嫁妝到了夫家,伴隨着女兒,並不在父母身邊,媵器上的稱謂對於父母還有什麼意義?還能起到什麼區別的作用?如果幾個女兒同時回到娘家,父母也用不着稱其各自夫家的族氏,還區別不出那個女兒是那個族氏的兒媳婦?生活中沒有這樣的父母。所以,筆者認爲在媵器上父母對女兒的稱名中加上夫家氏名並不是爲了區別之用,因而也就不是什麼區別原則了,只是一種稱名的方式。
二、關於丈夫作器對妻子的稱名 《再論》的“稱名原則”中認爲丈夫作器對妻子的稱謂是“父家氏名+父家的姓”。這一原則也不能成立。筆者在《也談》中列舉了6種丈夫作器對妻子的稱謂方式,第1種方式是岳父家國氏+岳父家的姓。第2种方式是岳父家國氏(即女兒的父家氏名)+妻子姊妹間排行+岳父家的姓。這兩種方式《再論》說與他的原則相合。第3種是自家的氏名+岳父家的姓。所舉例子是上海博物館藏的虢仲鬲“虢仲作虢妀尊鬲”(《銘圖》02956)。《再論》中還列舉了三門峽2009號墓出土的“虢仲作虢妀寳盨”。駁斥說“關於‘虢妀’與墓主虢仲的關係過去在學者閒一直有爭議,有人認爲她可能是虢仲的兒媳,也有人認爲她更可能是虢仲之母;虢仲作祭祀母親之器帶入自己墓中也屬於自然。沒有證據表明它一定是丈夫爲妻子作器。用這件本來就不確定的銘文來質疑常見的丈夫對妻子的稱名原則,它作爲證據的資格首先是應該受到懷疑的。”
兒子爲父母作祭器都是爲了享祀父母,崇敬父母,銘文中對母親的稱名方式目前見到的有8種。凡是兒子爲母親作器,不管用諡號、母家的國氏、母家的姓、排行,或者母親的名或字組合的稱名,其前必然都有修飾詞“皇母”或“文母”,如果一件器物同時是給父親和母親作的祭器,那麼在其父母稱謂之前分別貫有“皇考”、“皇母”,或者只有“皇考”、“文考”之類的修飾詞,以統領父母,而虢仲鬲、虢仲盨則沒有。況且,虢仲鬲銘文是“尊鬲”,虢仲盨銘文是“寶盨”,也看不出是祭器,說明虢妀不是虢仲的母親。
我們再來說說虢仲鬲、虢仲盨是否虢仲爲兒媳婦鑄造的。在金文中是公公給兒媳婦作器的確鑿例證筆者沒有找到。退一步說,即就是有,也不能證明虢仲鬲、虢仲盨就是虢仲爲兒媳婦鑄造的。虢仲盨一套四件都出土於三門峽虢仲墓(即2009號墓)內。丈夫爲妻子作的器物,埋進自己的墳墓,表示夫妻關係和諧,兒子爲母親作的器物,埋進自己的墳墓說明兒子懷念母親,而公公爲兒媳婦作器的用意是什麼,而且還把一整套盨都埋到自己的墳墓裏,恐怕不合常理吧。所以“虢妀”只能是虢仲的妻妾,這個例證不應該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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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
對於筆者在文章中列舉的黃子鼎“黃子作黃夫人孟姬器”(《銘圖》14455)和黃子盤、匜的“黃子作黃孟姬行器”(《銘圖》14455)。《再論》認爲也不能作爲丈夫對自己妻子的稱謂中使用自己國氏的例證,說“黃孟姬”是“黃夫人孟姬”的簡稱。“‘黃’在這裡修飾的是‘夫人’,而不是‘孟姬’”。在“黃子作黃夫人孟姬行器”中“黃”是修飾“夫人”,黃子盤、匜的“黃子作黃孟姬行器”沒有“夫人”二字,“黃孟姬”的“黃”還修飾的是“夫人”,這在語法上講不通。不管簡稱與繁稱,黃子對妻子的稱謂中都使用了自己的國氏“黃”,而沒有使用“父家國氏”這是事實。沒有了“父家國氏”還能區別她來自哪個國族嗎?按照《再論》的原則,黃子爲自己的妻子作器,稱名中最不該省略的是“妻子父家的國氏”,應該省略的倒是自己的國氏“黃”。“黃夫人”可以不加“黃”字,稱爲“夫人”即可,黃子自己還能不知道孟姬是自己的夫人,家里人還能不知道孟姬是黃家的夫人?事實上可就是該省的沒有省,該加的卻沒有加。
筆者認爲之所以虢仲之妻可稱爲“虢妀”,黃子的夫人可稱“黃孟姬”,因爲她們已經嫁到虢家和黃家,已是虢家和黃家的人了,所以丈夫就可以稱其爲“虢妀”和“黃孟姬”。
三、關於兒子作器對母親的稱名 兒子作器對母親的稱名《稱名區別原則》說是“自家的氏名+母親的姓”,筆者在《也談》中列舉了8種方式,《再論》只承認第1種方式,因爲這種方式合乎他的所謂原則。第2種方式與他的原則相矛盾,雖然其中有“宗族氏名”,但卻不是兒子自家的族氏,而是母家的族氏。其例是伯頵父鼎“伯頵父作朕皇考屖伯、吳姬寶鼎”(《銘圖》02249)和遣小子뾝簋“遣小子뾝與其友作뼿男、王姬쀊彝”(《銘圖》04728)。《再論》把這個“吳”解釋爲非姬姓的吳國,伯頵父就成了非姬姓吳國的人了。爲了證明伯頵父鼎中吳姬的“吳”不是姬姓吳國,《再論》中列舉了“自作吳姬媵匜”來證明伯頵父鼎中吳姬的“吳”不是姬姓吳國。認爲“自”是吳姬的父親,“自”給吳姬作媵匜,這個吳就不是姬姓。其實“自”是一個私名,其前沒有列舉諸如“吳伯”、“吳仲”之類的稱謂,說明他不是吳姬的父親,也不是吳國宗族的人,最有可能的是吳姬是作器者女兒的媵女,來自吳宗族,“自”給她單獨作了這件媵器,所以稱名中用吳宗族的氏名和族姓。(單獨爲媵女作器詳見後面的“五、關於一器媵多人的現象問題”)
《再論》中還列舉了壽縣出土的蔡侯申盤爲例以證明伯頵父鼎中吳姬的“吳”不是姬姓吳國,說:“‘[蔡侯]用作大孟姬媵彝盤,禋享是以……康諧龢好,敬配吳王。’這是姬姓的蔡國嫁女給吳王的媵器,它正説明吳國可能不是姬姓。”我們知道春秋晚期蔡吳聯姻是同姓不婚的一個破例,蔡侯申盤中的“敬配吳王”從來沒有人懷疑過他不是吳越之吳,而《再論》把他說成了是一個非姬姓吳國。試問在春秋晚期除過吳越之“吳”,還有那個吳國,而且是強大的稱王的吳國,能讓蔡侯申把自己的長女大孟姬敬配給這個吳王。
類似的例子還有一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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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
再談所謂的“周代女性稱名原則”
拜稽首。敢對揚天子丕顯叚休命,用作朕皇考鄭伯、鄭姬寶盤”(《銘圖》14537),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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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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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稽首,敢對揚天子丕顯叚休命,用作朕皇考鄭伯、伯姬尊鼎”(《銘圖》02482)。這兩件器物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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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父母所作的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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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銘和鼎銘中稱父親爲“鄭伯”,在盤銘中稱母親爲“鄭姬”,而在鼎銘中稱母親爲“伯姬”。很明顯其母爲姬姓,“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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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國族。在《也談》中我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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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中的“鄭”看作是非姬姓,現在看來也是不對的。這個“鄭”就是始封君爲周宣王之弟友(鄭桓公)的“鄭”,姬姓鄭。非姬姓鄭文獻無徵,金文中也沒有確鑿證據。所以,這也是一個兒子爲父母作器對母親的稱謂沒有用岳父家族氏,而用的是自己的族氏+母親的姓。
《再論》把遣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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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遣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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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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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王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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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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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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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解釋成朋友關係,這也說不通。筆者認爲“友”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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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兄弟,並不是一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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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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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不是一般的朋友關係,是子輩與父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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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是國君,顯然是大宗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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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小宗,王姬是周王室的女子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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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是宗婦。這件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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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兄弟們(肯定都是小宗)一起爲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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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和他的夫人所作的器。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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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和王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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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親生父母,對於他們的稱名方式應該與親生父母同等看待。
總之,不論是“自作吳姬媵匜”,還是蔡侯申盤中的“大孟姬敬配吳王”都否定不了伯頵父爲過世父母鑄造祭器銘文中稱自己的母親爲“吳姬”,即兒子給母親作器可以用母家國氏和母家姓來稱謂。
筆者在《也談》中列舉的8種方式,對於後6種方式《再論》說“其他均不包括“宗族氏名”,絕大多數也不包括母親的“姓”,因此與本議題沒有直接關係。”咱們討論的就是兒子作器對母親稱謂的議題,不管這些稱謂中有沒有“宗族氏名”或“母親的姓”都是兒子對母親的稱謂,怎麼就與這個議題沒有直接關係呢?
四、關於女性作器中的自稱 女性作器中的自稱方式,筆者在《也談》中列舉了20種,《再論》只承認其中包含“夫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即第1種方式和第2種方式。第6、7、8、18種方式既有夫家氏名,也有父家氏名,他認爲符合他的原則。筆者認爲增加上“父家氏名”已經超出了所謂的原則,與之相抵觸了,怎麼還能符合呢。
對於第13、16、17三种方式,《再論》說“只是稱‘某國夫人’,或簡單給出作器者所在國名。如上所述,這些國名並不是我們所說女性的稱名的組成部分,不應列在文中。”對於第10—15种形式,《再論》說“是單稱其名或姓,或單稱其排行或官職;如前文所述,這些均是隨機的簡稱,不能成爲我們研究稱名原則的證據。總之,吳先生排列的資料雖然貌似龐大,但這實際上是不能嚴格甄別史料的結果。”實際上,《再論》也是把符合自己所謂原則的予以承認,不符合自己原則的例證不予承認。難道稱某國夫人、單稱自己名或姓、單稱排行或職官,就不是女子自稱了?現今社會也有單稱名或姓,單稱排行或官職的也比比皆是。
筆者的第3、4、5種方式與《稱名區別原則》正好相反。《稱名區別原則》說的是丈夫氏名+自己的姓。第3種方式是:父家國氏+自己的姓。例證是:齊姜鼎的“齊姜作寶尊鼎”;魯姬鬲的“魯姬作尊鬲”;吳姬簋的“吳姬旅簋”;祭姬爵的“祭姬作彝”。第4種方式是:父家國氏+姊妹間排行+自己的姓。例證是:曾仲姬壺的“曾仲姬之尊壺”。第5種方式是:父家國氏+女子名字+自己的姓。例證是:齊巫姜簋的“齊巫姜作尊簋”。
對於第4種方式“曾仲姬之尊壺”,《再論》說“這種以領有格爲語法結構的銘文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認爲“之”前的名字就是器主,但是究竟它是器主自己作的,還是別人爲她(特別是在女子的情況下)作的祭器或用器,這從銘文本身是看不出來的。由於我們不能確定銘文中的“曾仲姬”是否屬於自稱,這類銘文是不應該列入女子作器自稱類的。”曾仲姬壺文中沒有“媵”字,明顯不父母爲她作的媵器,可以排除。另一種可能是丈夫爲妻子作器,上面我們在丈夫爲妻子作器中已經討論過了。這類銘文中都會有丈夫自己的稱謂,曾仲姬壺沒有,看來這也不是丈夫爲她所鑄造的壺。再一種可能是兒子爲母親作的祭器或用器。這也說不通,一是沒有兒子的自稱,二是沒有把曾仲姬稱爲“皇母”或者“文母”,所以此種可能也就否定了。除此之外,還有誰能爲這位女子作器呢?總不會又是公公爲兒媳婦作的壺吧!按常理(實際例證也是這樣),一個人爲另一個人作器,銘文中都會標示作器者的稱謂或者身份,曾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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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壺則沒有,說明此壺就不是別人給她鑄造的。其實《再論》說的很對,“之”字之前的名字就是器主。器主之前不出現作器者就說明這個器主就是作器者。如坪夜夫人妖戈“坪夜夫人妖之造”。同理,“吳姬旅簋”,吳姬也是作器者,吳姬就是自稱。
《再論》在反駁筆者的第5種方式時說“‘齊巫姜作尊簋’吳先生的解釋是‘巫’是該女子的私名,因此這是一個‘父家國氏+女子名字+父家的姓’的形式。但是金文中如果女子同時稱私名和姓,其常態是名在姓之後的,名在姓前的例子是極少的。因此,我們並不能排除‘巫’是國名或族名乃至女子丈夫私名的可能性。如果那樣,它就可能於(應該是‘與’)上節第6种形式相同,所以也不是一個合格的‘反證’。”
筆者認爲在周代女子同時稱私名和姓,名在姓前與姓後,均是可以的。史書就有例證,如《國語·晉語》的“殷辛伐有蘇,有蘇以妲己女焉。”《史記》索引說“有蘇氏女,妲字己姓也。”金文的例證如:鄬子孟青嬭簠,器銘云“鄬子孟青嬭之飤簠”,盖铭云“鄬子孟嬭青之飤簠”(《銘圖》05795),其他例證還有許多,此處就不多舉了。把“齊巫姜”的“巫”解釋成女子的丈夫講不通,哪有女子自作器稱名的方式是父家族氏+丈夫名+自己的姓,即就是如此也不符合女子作器自稱的“丈夫的氏名+自己的姓”的原則,因爲這個“齊”是這位姜姓女子的父家,而不是夫家。至於“巫”是一個國名或者族名,按照誰質疑誰舉證的原則,你要舉出實例來證明“巫”是一個國家或者是一個族氏。退一步說,即就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族氏,在這例自稱名中不可否認的還有女子父家的族氏,這和“丈夫的氏名+自己的姓”的原則還是抵觸的。
《再論》在反駁筆者第3種方式時說“在上述銘文中真正是反證的只有“齊姜作寶尊鼎”、“魯姬作尊鬲”、“祭姬作彝”。他們均是“父家國氏+父家的姓”的形式,也均明顯是女子自己作器自稱。有趣的是他們中的兩件出自西周都城豐京範圍:齊姜鼎出自張家坡墓地,祭姬爵則出自馬王村。它們確實可能是從齊、魯等諸侯國出嫁到陝西王畿地區的貴族宗族的女子自己所作的器物。但是,相對于符合西周金文稱名原則的上百件青銅器銘文的存在,這僅僅三件器物是極小的少數,而且它們僅限於女子作器自己稱名的範圍。因此,我們不能因爲它們的出現就否定金文稱名的常見的規律和原則。”《再論》否定不了這些例證,反而是說這是“極小的少數”,僅限於女子作器自己稱名的範圍。我們不就是在討論您的女子作器自稱名的原則嗎?當然就在這個範圍內提出當時女子自稱名的這幾種方式,不在這個範圍那就跑題了。在討論父母爲女兒作媵器對女兒稱名的問題時,他認爲我的多數否定不了他的少數,而在這裏他的多數就可以否定我的少數,不同的場合採用不同的標準。
《再論》說女子作器自稱符合夫家氏名+自己的姓者上百件,這有點言過其實,舉筆者統計總共不超過40件,其中還包括許多諸如“霸姞”、“相姬”、“水姬”、“驫姒”之類不能確定國族之姓者,以及“天姬”、“
再談所謂的“周代女性稱名原則”
姬”之類不能確定是不是氏名等。
關於女子作器自稱使用父家國氏和自己姓,除齊姜鼎、魯姬鬲、祭姬爵3器之外,還可以舉出南宮姬鼎、南姬盉、呂姜簋、呂季姜壺和叔姜簠等5器。南宮姬鼎“南宮姬作寶尊鼎”(《銘圖》01698)。南宮族的始祖即南宮括,又稱南公,辅佐周文王、武王,革殷之命,安定了天下,周王封他於曾國,南宮族是姬姓無可置疑(見曾侯與編鐘)。南姬盉“南姬作彝”(《銘圖》14685)。南族也是南宮括的後裔,自然是姬姓。呂姜簋“呂姜作簋”(銘圖04075);呂季姜壺“呂季姜作醴壺”(《銘圖》12283)。呂氏是姜姓沒有人會否定,呂季姜作壺自稱也是沒有列舉夫家族氏,而是列舉了父家的族氏。叔姜簠“申王之孫叔姜,自作飤簠”(《銘圖》05897)。這一例也不用夫家族氏,而說自己是申王之孫,實際上也強調的是父家的國氏。
這8件女性自作器,南宮姬鼎、南姬盉、祭姬爵、呂姜簋都是西周早期器,齊姜鼎是西周中期器,魯姬鬲、呂季姜壺是西周晚期器,叔姜簠是春秋晚期器,從西周早期一直貫穿到春秋晚期。可不要小看這些少數,以上列舉的魯、齊、祭、南宮、南、呂、申這些國家或者族氏都是周代“姬姓”和“姜姓”兩大婚姻集團的最最重要的成員,是周王朝的重要支柱,如果“夫家氏名+自己的姓”是一個原則,爲什麼姬姜婚姻集團的成員首先就不遵守呢?
五、關於誤讀誤解問題 《再論》中有一節專指筆者對他的大作的誤讀誤解。《再論》的原文是:
若他有兩位妻子都來自姬姓的A宗族怎麽辦?這在金文當中也是有例可循的,可以稱爲A孟姬,A仲姬。如“仲生父作丼孟姬寶鬲”(《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簡稱《集成》,編號00729),“膳夫旅伯作毛仲姬尊鼎”(《集成》02619)。這樣自不相混淆。
《再論》針對筆者的反駁意見說:“仔細拜讀后才發現吳先生原來誤讀了他批評的筆者這段話,把邏輯上的兩個層次的問題混淆成了一個問題,這讓人感到很意外。……吳先生所批評的筆者這段話說的是“
兩位妻子都來自姬姓的A宗族”,是來自同一宗族的姐妹,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她們不正是應該按吳先生說的按兄弟姊妹間的排行稱爲“A孟姬”、“A仲姬”(A代表她們所來的宗族),錯在哪裏?這和文獻中提到齊侯來自于衛國的兩位姬姓夫人分別稱“長衞姬”和“少衞姬”完全是一樣的道理。”
不是我把邏輯搞混了,而是《再論》把概念搞錯了。同一人的兩位妻子都來自姬姓的同一個宗族(A)的稱名議題是您提出來的,您又作了答覆。即可以稱爲A孟姬,A仲姬。筆者討論的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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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位妻子都來自同一宗族(A宗族)的姐妹的稱謂問題,是同一個層次的問題,不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我們知道“孟”、“仲”、“叔”、“季”是女兒在姊妹間的排行,是出生的順序。在家稱孟姬,出嫁後仍稱孟姬,不管是自稱還是他稱,不管是簡單稱謂還是複雜稱謂,只要姓之前出現“孟”、“仲”、“叔”、“季”,表示的就是排行,不會是別的是什麼意思。同一個宗族(姬姓A宗族)某人只有兩位女兒,而且都嫁給了姜姓B宗族的某人,這樣她們的丈夫可以分別稱她們爲A孟姬、A仲姬。如果這個人有三個女兒,老大和老三嫁給了B宗族的這個人,她們的丈夫還能稱他們爲A孟姬、A仲姬嗎?不能。正確的稱謂應該是A孟姬、A叔姬。還有姜姓B宗族的某人娶的兩位妻子雖然都是來自姬姓A宗族,一個是大宗的大女兒,一個是小宗的大女兒,他還能稱A孟姬、A仲姬嗎?顯然也不能。
《再論》所列舉的兩個稱名中“A”和“姬”是相同的,區別在於“孟”和“仲”。在這裏李教授實際上是把“孟、仲”當成了丈夫對妻子的編號,而沒有把它當作女子的排行。“丼孟姬”和“毛仲姬”一個來自“丼宗族”,一個來自“毛宗族”,不是來自同一個宗族,這與“A孟姬”和“A仲姬”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再論》認爲稱“A孟姬”和“B孟姬”與齊侯來自于衛國的兩位姬姓夫人分別稱“長衞姬”和“少衞姬”完全是一樣的道理。筆者認爲二者不一樣,不能等同。爲了說得更明白,我們把“A”換成“衛”。“衛孟姬”是指衛宗族的大女兒,“衛仲姬”是指衛宗族的二女兒;而“長衛姬”和“少衛姬”的“長、少”是齊侯爲了區別,把來自衛國的兩位如夫人按照年齡大小所取的稱謂,而不是按照夫人在父家的排行大小來稱呼的,二者有本質的不同。如果“長衛姬”在父家是老大,“少衛姬”在父家是老二。“長衛姬”等於“衛孟姬”,“少衛姬”等於“衛仲姬”;如果“長衛姬”在父家是老二,“少衛姬”在父家是老三,那麼“長衛姬”就不是“衛孟姬”了,“少衛姬”也不是“衛仲姬”了。
還有,A宗族有大宗,還有幾個小宗。如果齊侯的兩位衛姬,一位是衛宗族甲小宗的三女兒(叔姬);另一位是衛宗族乙小宗的大女兒(孟姬)。衛宗族甲小宗的叔姬年齡大,齊侯先娶,衛宗族乙小宗的孟姬年齡小,齊侯後娶。齊侯能把先娶的叔姬稱“衛孟姬”,把後娶的孟姬稱“衛仲姬”嗎?不能。但是,齊侯可以分別稱它們爲“長衛姬”和“少衛姬”。所以,“A孟姬”和“B孟姬”與‘長衞姬’和‘少衞姬’是不一樣的。
在《也談》中筆者關於女性爲丈夫作器一節,最後有“李教授說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稱的原則是“稱她所來的宗族的氏名,以及她所來的宗族的姓”,即女子父家的族氏和父家的姓。據不完全統計,以這種方式的自稱,在金文中並不佔多數。因爲她的作器勒名和自稱,其使用範圍就是自己家族,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區別的。”《再論》反駁說“筆者在整篇文章中,從來沒有談到女子爲丈夫作器的問題,但吳先生卻基於自己的誤解,並結合不完全統計來質疑筆者關於所謂“女性爲丈夫作器”的自稱原則。作爲一個資深學者而犯這樣的錯誤,實在讓人遺憾。”
經查對,李教授在《西周宗族社會下的“稱名區別原則”》中確實沒有提及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稱的原則,是我的疏忽,對不起!在這裏向李教授致歉。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稱問題是我自己提出來的,其中列舉出3種稱名方式是沒有問題的,是客觀存在的。“父家的族氏+父家的姓”方式,只是說數量比較少,但我還承認它是女性爲丈夫作器的一種稱名方式。
五、關於一器媵多人的現象問題 《再論》中“關於一器媵多人的現象”。筆者稱爲“父母爲女兒鑄造媵器中對隨嫁媵女的稱名”。《再論》之所以使用“關於一器媵多人的現象”這個標題就是不承認媵器銘文中第二位女子是作器人女兒的“媵女”。他認爲媵器上出現的兩個女子之名,是不同國家的“兩位女子同時嫁入一國”,“第二位女子則和作器人沒有任何關係”。他所列舉的3個例證與筆者“父母爲女兒鑄造媵器中對隨嫁媵女稱名方式”中的例證相同,即曾侯簠“叔姬霝作黃邦,曾侯作叔姬、邛嬭媵器
再談所謂的“周代女性稱名原則”
彞”、許子妝簠“鄦子妝擇其吉金,用鑄其簠,用媵孟姜、秦嬴”和上鄀公簠“上鄀公擇其吉金,鑄叔嬭、番妀媵簠”。
《再論》說“以上三器有如下共同特點:首先,前兩器(曾侯作叔姬霝簠、鄦子妝簠)中第一位女子均和作器人有
中国历史故事40个字
密切的血緣關係;也就是說,她們是從作器人國出嫁的女子,並且應該是國君的女兒。即曾侯之女爲叔姬,許子之女爲孟姜,這一點可以首先確定。其次,銘文中的第二位女子則和作器人沒有任何關係。譬如,曾侯作叔姬霝簠中的邛嬭與曾國無涉(不管她嫁自邛或楚),鄦子妝簠中的秦嬴(明顯嫁自秦國)與許國無關。而第三器(上鄀公簠)中的兩位女子叔嬭、番妀可能都與鄀國無關係。第三,雖然第二位女子與作器者沒有直接關係,但是至少在第二、三器中作器者均選擇其嫁入國(夫國)的立場以“
父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形式稱第二位女子:“秦嬴”、“番妀”(秦爲嬴姓,番爲妀姓)。”
筆者認爲兩個國家的女子同時嫁到一個國家的同一個人的情況,第二位女子與作器人不是沒有關係,而是有直接關係,關係密切,因爲第二位女子是作器者女兒的媵女。曾侯簠中的邛嬭、鄦子妝簠中的番妀,分別就是叔姬和孟姜的媵女。如果不是媵女,首先他們不可能同時嫁入一國家的同一個人。其二,作器者不可能給一個不相干的女子,甚至於是自己女兒在丈夫跟前爭寵的對手共同作媵器。出嫁的姑娘與媵女,則有直接關係,她們是主從關係。如秦嬴、番妀是作爲曾侯女兒叔姬和許子妝女兒孟姜的媵女身份去男家,而不是以秦國或者番國姑娘的身份嫁給叔姬丈夫或者孟姜丈夫的。《再論》的最後不也說“他們的地位可能正相當於文獻中屢屢提到的‘媵女’或‘媵人’身份。”既然承認是媵女或媵人身份,這就對了。既是媵女,就與作器者有了直接關係。何必繞一個大圈子說“作器者與第二位女子是通過本國女子夫家產生聯係”。實際上第二位女子同時要到作器者女兒的丈夫家,必須以媵女身份,她的宗族首先與作器者產生聯繫,然後才能與女子夫家產生聯繫,也就是說作器者首先是與第二位女子產生關聯,而不是通過本國女子夫家才與沒有任何關係的第二位女子產生的聯繫。
《再論》中把上鄀公簠的“上鄀公擇其吉金,鑄叔羋、番妀媵簠”,解釋爲上鄀公爲楚國出嫁的女子叔羋和同時嫁給同一個人的番國女子番妀所作的媵器。筆者認爲,按常理和金文中的實例,媵器的作器者一般都是女兒的父母(也有兄長)。他人對這家出嫁女兒表示祝賀所贈送的物品應該稱爲禮品,即就是主人把它和嫁妝一起送給女兒,但它還是禮品,而不是媵器。
上鄀公對楚王嫁女表示祝賀贈送的禮品,沒有必要做成媵器,而且是爲楚王女兒和另一個女子番妀共鑄一器。上鄀公作爲一國之君,不能把一件禮物既送給楚王(女兒),又送給番君(女兒),這不是製造矛盾嗎!《再論》在解釋中並沒有說番妀是楚王女兒的媵女。即就是媵女,上鄀公祝賀楚王嫁女,不會去關注一個媵女。所以我認爲這件簠還應該是上鄀公爲自己女兒所作的媵器,銘文中同時列舉了媵女之名。至於上鄀國是羋姓還是允姓,《再論》在“允”字之後就打了個“?”號,沒有敢肯定)。文獻記載鄀國是允姓。鄀國被秦佔領後,湖北宜城出現的上鄀國是楚國的附庸,這個上鄀國的統治者是允姓還是羋姓,尚不清楚。但從以上分析,筆者認爲這件媵簠是羋姓上鄀公爲自己出嫁的女兒所作的媵器。
總之,在媵器銘文中,出現的女子之名,前邊的是作器者自己的女兒,後邊的必然是媵女。他和作器者的女兒有主從關係。
另外,《再論》說“兩位女子同時嫁入一國,故作器者爲兩位女子(但主要是本國女子)作媵器。稱本國女子時採取了本國(父國)的立場,也就是遵照父親稱女兒的原則,用“
夫家氏名+自家的姓”來稱呼她。但是,作器者與第二位女子是通過本國女子夫家產生聯係,也就是說,這位女子要和自家的女子一起在夫家生活,故作器者採取了其夫國立場,即“
父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形式來稱她們。”
《再論》爲了符合他的所謂原則,在一篇銘文中,對兩位女子的稱名採用不同的立場,作器者對自己女兒的稱名要站在本國的立場,對媵女(第二位女子)稱名時又要站到女兒丈夫的立場。這種設想並不符合實際,一篇銘文的作者怎麼對文中幾位人物的稱名,要幾次變換立場呢!筆者以爲作器者就是一個立場,即自家的立場,對自己的女兒可以用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方式稱叫,也可以只用女兒的排行+自家的姓,或者其他方式(《再論》所列舉的3例也沒有夫家氏名),作器者曾侯稱自家女兒爲“叔姬霝”或“叔姬”,而稱來自邛國羋姓的媵女稱“邛羋”,用她們邛國的國氏和她的姓,也是在作器者曾侯的立場稱叫的,用不着變立場。因爲給自己女兒來媵的不是自己宗族的女子,而是別國的女子,所以要用別國的國名是理所當然的。這個邛國的女子不作曾侯女兒的媵女,也沒有出嫁,曾侯照樣稱她爲“邛羋”。這就好像《左傳》襄公十二年“冬,秦嬴歸于楚”(秦景公之妹嫁與楚共王)一樣,《左傳》作者稱她爲“秦嬴”,哪個國家的人都可稱她爲“秦嬴”。
另外,《再論》在注釋[12]中說“關於第一器(曾侯作叔姬簠)中的‘邛嬭’,我們認爲應該是從叔姬夫國即黃國的角度稱邛國同時出嫁到黃國女子。但這似乎與另一件銅器楚王鐘矛盾。楚王鐘銘曰:‘唯正月初吉丁亥,楚王媵邛仲嬭南龢鐘,其眉壽無疆,子孫永保用之。’從字面理解,由於楚王爲‘邛仲嬭’作媵器,邛應該是她的夫國。但是,邛國文獻有姬姓和嬴姓的不同説法,學者之間過去一直有人主張邛國可能是楚國的同姓即嬭姓。因此,金文中所見的邛究竟是一國還是兩國,或者邛和江究竟是否一國,我們現在還無法確定。”“稱名區別原則”不靈了吧!自己也對“邛國”是否嬭姓拿不定主意了,區別不了曾侯簠的“邛嬭”與楚王鐘的“邛仲嬭南”是不是同一個國族,又懷疑是不是還有第二個邛國。爲什麼出現疑惑?是因爲他把楚王媵邛仲嬭南鐘的“邛”,按照自己的“稱名區別原則”說成是“夫家國氏”,這樣“邛仲嬭南”就成了楚王的女兒。
筆者認爲曾侯簠的“邛嬭”和楚王鐘的“邛仲嬭南”是同一個“邛國”,邛國只有一個,邛國是嬭姓。“楚王媵邛仲嬭南龢鐘”是楚王爲自己女兒的來自邛國的媵女“邛仲嬭南”所作的媵器,而不是爲自己女兒所作的媵器。邛國女子爲楚王女兒做媵女,這是同姓相媵。楚王是分別給自己女兒和媵女作器,所以這件鐘銘文中沒有出現自己女兒的稱名。楚王站在楚國的立場把來自邛國的媵女,用她本國的國名和姓名稱她爲“邛仲嬭南”,與許子妝簠的秦嬴、上鄀公簠的番妀情況完全一樣。單獨爲媵女作媵器金文中有例可尋。如:魯伯大父簋“魯伯大父作孟姜媵簋”(《銘圖》04861)。我們知道魯國姬姓,此女姜姓,肯定不是魯伯大父的女兒,應該是魯伯大夫女兒的媵女,來自一個姜姓國。另外有一件魯伯大父爲季姬婧鑄造的媵簋,形制、紋飾與魯伯大父爲孟姜鑄造的媵簋相同,大小相若,作器者都是魯伯大父,銘文除女子名不同外,其餘均相同。魯伯大父作季姬婧簋,“季姬婧”是姬姓女子,可以判斷是魯伯大父的女兒,孟姜就是魯伯大父女兒季姬婧的從嫁媵女。楚王爲這個女兒單獨所作的媵器目前尚未發現,有待來日。
此外,筆者在《也談》中還涉獵了兄弟爲姊妹鑄造媵器中對姊妹的稱名、侄兒爲姑母鑄造媵器中對姑母的稱名、女性爲他人(侄女、兄弟、父母、祖父母等)作器的自稱名、女性作器對婆母的稱名以及一般作器者對他人妻子或其他女性的稱謂等,讀者可以參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0月21日09:3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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