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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 甲骨文,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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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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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陳劍:“邍”字補釋


“邍”字補釋
(首發)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邍”即“高原”、“平原”之“原”的古字,《說文》收錄於《辵部》,現存先秦古書中衹見於《周禮·夏官·邍師》。“邍”字宋代出土的石鼓文三見,商周金文中也頗爲多見(看《金文編》第104~105頁),其形與小篆相差不遠,因此很早就已經被認出來了。從古文字釋讀的角度來說,關於“邍”字基本不存在問題。但在其結構分析、形體源流等方面,目前研究者的看法卻仍然多有分歧,有的還是截然對立的。故本文擬就此作一些補充討論。
一、
《說文·辵部》:“邍,高平之野,人所登。从辵、备、录,闕。”對其字形結構已經不能完全了解。元代周伯琦《六書正譌》平聲元痕魂韻將“邍”字篆形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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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正字通》等字書收錄。《正字通·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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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下云:“邍本字……石鼓文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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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氏言从田、夂、辵三體,皆邍野道路意,彖聲。俗本《說文》訛从彔,《九經字樣》亦作邍,皆與包說相背。”清代以來的說文學家和古文字學家,亦多將石鼓文、金文“邍”字之形隸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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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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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的“彖”即全字的聲符,“彔”是“彖”之訛體。
殷墟甲骨文中有一個一般隸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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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形中的所謂“彖”我認爲並非“彖”字,詳後文。但此形很難準確隸定,此姑從通行的辦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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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甲骨文編》第257頁),研究者多以爲係一字異體。《類纂》分立爲0881、0882(皆第337頁)和1619(第623頁)三個字頭,《殷墟甲骨文字表》和《新編甲骨文字形總表》均已將其合併爲一字。[①]卜辭還有一個从“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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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所在卜辭殘甚,其義不明。以上諸字其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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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6946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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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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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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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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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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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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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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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南》1049(摹本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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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3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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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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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2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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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18665
上引《合集》6128即《殷契佚存》第21片,商承祚先生《殷契佚存考釋》此片下謂其字“疑邍之本字”。從近年所見論及“邍”字的論著看,主要研究甲骨金文的學者大多贊同此說。而不少主要據戰國文字和金文立論的學者,則認爲“邍”字右上所从爲“夗”,是全字的聲符(詳後文)。這兩種看法顯然是不能同時成立的。我贊同商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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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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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邍”相聯繋,但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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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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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其本義,看作“邍之本字”不盡準確。
從字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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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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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象迎頭兜捕野豬之形,其結構與象“止”在“豕”後追逐野豬之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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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可以類比印證。季旭昇先生說其字“从夂从彖,會於邍野捕野豬之意”,“在邍野上捕捉野豬,因之捕捉野豬的邍野也稱邍”。[②]除了不必與“邍野”拉上關係,說其字的造字意圖爲“捕捉野豬”可從。當然,此義也可以用於指捕捉其它野獸,稍加引申,也可籠統地泛指“田獵”。卜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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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正有不少係用其本義、跟田獵有關的。最明顯的是以下兩條歷組卜辭:
1a)其獸(狩)。
1b)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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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南》1049(摹本76
我們知道,“獸(狩)”字從字形看,當本爲某種具體的田獵方法或者說手段,即執狩獵工具“單”並敺犬而追趕捕捉獵物(《說文》訓“狩”爲“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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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之構成選貞,顯然也是田獵手段名,可能就是指“迎頭兜捕”。《合集》28430:“壬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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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獸(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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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象兩手張網以捕魚之形,一般認爲即漁獵之漁的表意古字。此辭與上引兩辭可以相印證。
卜辭大多數“獸(狩)”字的用法已經跟“田”差不多,係籠統地泛指田獵而非強調田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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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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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情況與之相類。難得的是,古書中“原”字尚有個別意爲“田獵”的,顯然正是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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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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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古義。《左傳》襄公四年:
魏絳曰:“……《夏訓》有之,曰:‘有窮后羿——’”公曰:“后羿何如?”對曰:“昔有夏之方衰也,后羿自鉏遷于窮石,因夏民以代夏政。恃其射也,不脩民事,而淫于原獸。……昔周辛甲之爲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闕。於《虞人之箴》曰:‘芒芒禹迹,畫爲九州,經啓九道。民有寢、廟,獸有茂草,各有攸處,德用不擾。在帝夷羿,冒于原獸,忘其國恤,而思其麀牡。武不可重,用不恢于夏家。獸臣司原,敢告僕夫。’《虞箴》如是,可不懲乎?”於是晉侯好田,故魏絳及之。
上引三“原”字很容易被誤解爲“原野”義,如杜預注“淫于原獸”爲“淫放原野”,《漢語大詞典》“原獸”條引此釋爲“野獸”。對比古書有關文例,可知“原獸(狩)”係兩個義近的動詞連用。如古書說“淫于某某”的,《尚書·無逸》:“周公曰:嗚呼!繼自今嗣王,則其無淫于觀、于逸、于游、于田,以萬民惟正之供。”《管子·宙合》:“而外淫于馳騁田獵,內縱于美色淫聲。”“觀、逸、游、田”、“馳騁田獵”與“原獸(狩)”相類。說“冒于(或“貪于”等)某某”的,如《左傳》文公十八年“貪于飲食,冒于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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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左傳》襄公十四年“貪于土地”,《墨子·非儒下》“貪于飲食,惰于作務”,《管子·四稱》“貪于貨賄,競于酒食”,“于”後兩字皆爲並列結構。由此可知將“原”理解爲“原野”、“原獸”成爲偏正結構恐不確。楊伯峻先生注上引“淫于原獸”云:“《夏本紀》《正義》引《帝王紀》作‘淫于田獸’,原獸、田獸同義。”注“獸臣司原”云:“原即上文原獸之原,謂田獵。”[③]其說可信。“司原”即“主管田獵(的官員)”,顯然也難以講成“主管原野(的官員)”。春秋時人所引的《夏訓》和《虞箴》,對當時人來說已經是古書,其中保存了“原”之古義,是很自然的。在現存其它古書裏,“原”字似就已經找不到同類的用法了。
由此再回過頭來看殷墟卜辭,可以發現還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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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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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應該也是用爲“田獵”義的:
2)癸未卜,殻,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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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若。二月。《合集》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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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殘缺不清之字當爲地名,卜辭常見“(王)獸(狩)某(地)”、“(王)田某(地)”之貞。
3a)庚申卜,殻,貞:呼王族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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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3b)庚申卜,殻,貞:勿呼王族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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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集》6946
此係貞卜商王呼令其族跟從去田獵。《英藏》678有一辭殘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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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
4)辛未卜:子其亦往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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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若。用。 《花東》59
整理者原釋爲“辛未卜:子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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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田,若。用。”黃天樹先生據商承祚說將其字改釋爲“邍”,指出“從拓片看,‘亦’和‘邍’之間有空白,似不能連讀。‘亦’應和‘往’連讀”,將全辭改釋如上,可從。黃先生並解釋說:“‘子其亦往田邍,若’意謂花東卜辭的主人‘子’又前往‘邍(高平之野)’地田獵好不好。‘邍’字可能正用其本義。”[④]按照我們的看法,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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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用其本義“田獵”,與“田”係近義連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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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引《左傳》的“原獸(狩)”和卜辭多見的“王其田獸(狩)”之貞(看《類纂》第1173頁“田獸”條)的“田獸(狩)”皆相類。
5)辛酉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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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匕(比),冓(遘)。六月。 《合集》22466
田獵卜辭中貞卜是否“遘”即遇上野獸之辭多見。卜辭又常見“比”某地之“犬”(管理某地田獵事務的官員)去田獵之貞,“比”字也常常寫作“匕”,見於《合集》27909、27915、27917、28356、28958、29354、32984、33361、《屯南》808、2290、3696等(看《類纂》第10頁,其中“犬”字有的被誤釋爲“虎”)。有研究者把這類“匕”字看作田獵手段,讀爲“畢弋”之“畢”,恐不可信。[⑤]此辭所“比”之人省略未說出。又此辭係非王卜辭,原行款不甚規整,也有可能當釋讀爲:“辛酉卜: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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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冓(遘)。六月。”《合集》37439:“戊戌卜,貞:在鷄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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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王其比射,往來亡災,王其侃。”[⑥]此辭所“比”的犬官因已見於上文,故“王其比射”的“比”後省略未說,“比射”兩動詞連用。“比原”與之相類。
卜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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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或作地名,《合集》3298、6128、6129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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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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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之事貞卜;《合集》8244:“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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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引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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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作動詞,但用於戰爭而非田獵卜辭:
6a)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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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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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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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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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辛未卜: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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冓(遘)戎。 《合集》33114
此字或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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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形見前文所舉,細審其下半所从之形,其象“豕喙”形的筆畫頗爲明顯,與“求”形大有不同。此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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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義待考。
二、
“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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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包含“辵”、“夂”、“田”和“彔”或所謂“彖”幾個偏旁,如果衹靜態地分析其字形結構,容易產生多種可能的拆分法。如研究者或將“田”與所謂“彖”形結合認爲是最基本的形體,或將“田”與“夂”結合說爲从“略”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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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或拆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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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备”兩個偏旁說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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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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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聲”等等,種種看法不一而足。通過前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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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形義既定,則“邍”的字形演變序列、其結構關係就容易理解了。殷代金文有如下一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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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孫作祖甲罍(《集成》15.9823)
劉釗、張亞初先生均釋爲“邍”,指出即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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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增加意符“彳”的繁體,[⑦]可從。此字在銘中似也是一個動詞,但其義不明。其形如果由从“彳”繁化爲从“辵”,再从意符“田”,就成爲“邍”形了。金文“邍”字繁簡各體其形如下:[⑧]
B、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陳公子叔原父甗(《集成》3.0947)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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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晉侯對盨(《近出殷周金文集錄》2.503、504)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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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侯對盨(《晉國奇珍——山西晉侯墓群出土文物精品》第84頁)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史敖簋(《攈古錄》二之二60,《集成》未收)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單伯原父鬲(《集成》3.0737)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仲原父匜(《近出殷周金文集錄》4.1012)
C、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魯大宰邍父簋(《集成》7.3987)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魯邍鐘(《集成》1.018)
D、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應侯簋(《集成》7.3860.1)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鄭饔原父鼎(《集成》4.2493)
E、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鄭師邍父鬲(《集成》3.0731) F、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散氏盤(《集成》14.10176)
G、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格伯簋(《集成》8.4262.2、8.4264.2)
不少學者在討論“邍”字時聯繋上了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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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字和前引A形,避免了對“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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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作靜態拆分的局限,其對“邍”字形體源流關係的認識大多是可取的。下面以張亞初先生的說法爲代表:[⑨]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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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夂爲格至的義符,表示人所登。從豕(彖)是以豕爲聲符。殷代祖甲罍銘文邍字又進一步增加彳,作爲表示格登行爲的義符。到西周時期,又增一個或兩個田,作高平之野的意符。最後就成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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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並隸變爲邍。邍初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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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夂一個表示行爲的義符,後來增加彳,加辵,累增義近偏旁,從田則把字義表達得更清晰。邍字演變的脈絡是比較清楚的。
按照我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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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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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看法對上說加以修正,準確地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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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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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古書“田獵”義之“原”的本字、表意初文,其義本與原野之“邍”無關。其繁體增从“彳”,可能還有再增从“止”作从“辵”的寫法,“邍”字即从意符“田”(或將“田”說爲聲符,不確)从之得聲,即前舉B類之形,在此基礎上又形成各種省變之體。前舉C類增从繁飾“口”旁;D類从“彳”不从“辵”,但其時代較晚(應侯簋是西周晚期器,鄭饔原父鼎是春秋早期器),應當看作B類形的省體而非直接从“田”从A;G形省去了“止”和“夂”形,E、F皆省去“辵”形。C類形皆見於春秋時期,係時代較晚的訛體,或將其右上方所从“夂(倒止)”形的訛體“勹”形與“田”結合分析爲从“甸”,或將“勹”形與“夗”聯繋,恐皆不妥。
三、
戰國文字中“邍”字常省作“备”形,其釋讀不存在問題。成問題的是戰國楚簡中的如下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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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一)·孔子詩論》簡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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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簡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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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店M56簡17、20、22、24
《孔子詩論》兩形,與今本《詩經·陳風》篇名《宛丘》之“宛”相當。九店簡《建除》簡13~24諸字,睡虎地秦簡日書楚除乙種與之對應之字作“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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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骨文-陳劍:“邍”字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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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不見於字書,顯然是‘惌’字的異體”;[⑩]甲種與之對應之字圖版照片文字不甚清楚,原釋文作“濡”,李家浩先生指出“濡”應是“渜”字的誤釋。[⑪]包山簡151號之字,研究者多釋爲“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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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店簡之字,研究者多釋爲“苑”或“菀”。不少研究者認爲其所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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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析爲从“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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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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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宛”字所从聲旁“夗”的變體。這很可能是正確的。同時,又有不少研究者將它們跟“邍”字相聯繋,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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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係由“邍”右上之形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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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當隸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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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爲“蒝”;戰國文字“邍”的省體“备”字“也應該分析爲从田夗聲,釋爲‘畹’”,“‘邍’本从‘夗’聲,‘彖’當是累加的聲符”。[⑫]对此白於藍先生指出:[⑬]
從字形和字音兩個方面看,此說很有道理。不過,在戰國文字中,確認爲“邍”字省寫的“备”,如貨幣文字、璽印文字、古陶文字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周易·比卦》等,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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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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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由此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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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邍”字的省寫“备”,還需研究。
施謝捷先生也有相類的看法。這是很敏銳的見解。我們看前舉有關諸字,其用法自成一套,都不跟“原”發生關係。同樣是上博竹書,《上博(三)·周易》簡9《比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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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對應於今本“原筮”之“原”,與《孔子詩論》對應於今本“宛”的兩例字形、辭例均有別,可見確實應將它們徹底分開。這樣一來,“邍”字右上所从之“夂”,就不必再因或與“夗”聯繋上而對其本來是“倒止”之形這一點產生疑問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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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下半所从之形,獨立成字也見於殷墟甲骨文,多用作祭祀犧牲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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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3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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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14)等(《綜類》218.3;《類纂》616頁第1600號,又“豕”字下亦多有混入此字者)。此字很難準確隸定,以下用“△”代表。
△字作豕身的背或背與腹皆畫出長毛、剛鬛之形,研究者大都認爲其形所象爲“豪豬”一類的動物。近年徐寶貴先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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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邍)”字釋甲骨文△字爲“彖”。[⑭]我在《金文“彖”字考釋》一文中,已經指出“彖”字另有來源,此說恐不可信。[⑮]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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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邍)”字的結構和源流之後,我們可以對△字的釋讀也試作一些推測。
古代表示“豪豬”的字,除了“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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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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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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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脩豪獸”),還有“豲”、“貆”等。“豲”字今本《說文·豕部》訓爲“逸也”,清代說文學家多據戴侗《六書故》所引唐本《說文》及《廣雅·釋嘼》等改爲“豕屬也”。《漢書·揚雄傳下》載揚雄《長楊賦》“搤熊羆,拕豪豬”顏師古注:“豪豬,亦名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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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豲也,自爲牝牡者也。”《逸周書·周祝》:“故狐有牙而不敢以噬,獂有蚤而不敢以撅。”《說文·豕部》“豲”字下引作“豲有爪而不敢以撅”,陳逢衡云:“豲,豪彘也。”[⑯]《正字通·豕部》:“豲,豪豬別名。”“原”、“亘”音近,“犬”、“豕”、“豸”作義符常可通作,故“豲”字又可作“貆”、“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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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獂”等。《玉篇·豕部》以“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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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一字,《集韻》平聲桓韻胡官切桓小韻以“豲”、“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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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爲同字,《詩經·魏風·伐檀》“胡瞻爾庭有縣貆兮”陸德明《釋文》:“貆,本亦作狟。”《山海經·北山經》:“(譙明之山)有獸焉,其狀如貆而赤豪。”郭璞注:“貆,豪猪也。”《山海經·西山經》:“又西二百里,曰鹿臺之山,其上多白玉,其下多銀,其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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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羬羊、白豪。”郭璞注:“豪,貆豬也。”《山海经·西山经》:“(竹山)有獸焉,其狀如豚而白毛,毛大如笄而黑端,名曰豪彘。”郭璞注:“(豪彘,)狟猪也。夾髀有麄豪,長數尺。”
“豲”等字的讀音正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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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邍)”十分接近,似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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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的獸形不作普通常見的“豕”而作“△”,而且“△”作偏旁也不見於其它跟田獵有關的字形,這一點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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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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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大致有兩種可能。其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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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原始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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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其簡體;另一種可能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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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纔是原始形體,繁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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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實際情況如何,我們都可以合理地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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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的“豪豬”之形△在全字中當有表音的作用。如果事實是前一種情況,則當時人在爲“迎頭兜捕野獸”義造字時,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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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那樣選擇普通的最有代筆性的“豕”作義符,而用較爲特殊少見的“豪豬”之形△,應該有讓它兼起表音作用的意圖,就好比“受”字中間代表彼此授受之物的形體寫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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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字中代指所置之物的形體寫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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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字中代表所薦之物的形體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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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廌”字省體),都同時又起聲旁的作用。[⑰]如果事實是後一種情況,則由一般的“豕”形變爲特殊的“豪豬”之形△,屬於將会意字的部分偏旁改造爲形近的聲符的情況,研究者或稱之爲“變形音化”等,在古文字中也是很常見的。總之,作“豪豬”之形的“△”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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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邍)”應該讀音接近。那麽,獨立的“△”字應該就是指“豪豬”的“豲”等字的表意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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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从“夂”从“豲”字表意初文△會意,“△(豲)”亦聲。
注釋:



[①]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第84~85頁0887號,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1995年。沈建華、曹錦炎:《新編甲骨文字形總表》,第55頁0908號,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1年。
[②]季旭昇:《說文新證(上冊)》,第114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年10月。
[③]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三冊第936頁、第938頁,中華書局,1990年5月第2版。又楊伯峻、徐提編:《春秋左傳詞典》(中華書局,1985年11月)第511頁“原”字下第3義項爲“田獵”,引“獸臣司原”爲例;第513頁“原獸”條釋爲“田獵”,引“而淫于原獸”爲例。
[④]黃天樹:《讀花東卜辭劄記(二則)》之“一、說‘邍’”,《南方文物》2007年第2期,第96頁。
[⑤]姚孝遂:《甲骨刻辭狩獵考》,《古文字研究》第六輯,第45~46頁,中華書局,1981年11月。又姚孝遂、肖丁合著:《小屯南地甲骨考釋》,第164~165頁,中華書局,1985年8月。按《合集》27917(《甲編》402):“其匕(比)犬辰,亡災。”屈萬里先生《殷虛文字甲編考釋》此片下考釋已經指出“匕”當讀爲“比”。非田獵卜辭中“匕”用爲比並之“比”的見於《合集》20173、21050、27781等。
[⑥]此辭“犬”下之字似與《合集》891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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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看《類纂》第75頁0103號)爲一字。
[⑦]劉釗:《〈金文編〉附錄存疑字考釋(十篇)》第六則“釋邍”,《人文雜志》1995年第2期,第105頁。又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第282~283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張亞初:《古文字源流疏證釋例》之“十二、邍”,《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一輯,第382~384頁,中華書局,2001年10月。
[⑧]除下舉諸類字形外,西周早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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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父乙尊(《集成》11.5986)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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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研究者亦多釋爲“邍”。其形不从“夂”,其辭云“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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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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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是一個動詞,與下舉金文諸“邍”字的用法也不同。
[⑨]前注所引張亞初先生文第383頁。陳秉新、李立芳先生之說與張亞初略同,見陳秉新、李立芳:《〈說文〉與古文字互證分類例說》,《文物研究》總第11輯,第280頁,黃山書社,1998年10月。
[⑩]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第66頁注[三三],中華書局,2000年5月。李家浩:《睡虎地秦簡〈日書〉“楚除”的性質及其他》,收入《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374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⑪]同上注。
[⑫]就這些字形發表過意見的學者很多,爲節省篇幅,上引諸說的出處恕不一一列舉,請參看以下兩文及文中所引諸家之說。何琳儀、徐在國:《釋蒝》,向光忠主編:《文字學論叢(第二輯)》,第255~258頁,崇文書局,2004年1月。收入黃德寬、何琳儀、徐在國著:《新出楚簡文字考》,第294~298頁,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馮勝君:《釋戰國文字中的“夗”》,《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輯,第283~284頁,中華書局,2004年10月。
[⑬]見白於藍先生未刊稿《(九店)五十六号墓竹簡釋文考釋》。此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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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諸家考釋的綜述也參考了此稿。蒙白先生惠允引用,謹致謝忱。
[⑭]徐寶貴:《甲骨文“彖”字考釋》,《考古》2006年第5期,第59~62頁。
[⑮]收入拙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243~272頁,綫裝書局,2007年4月。
[⑯]黃懷信等:《逸周書彙校集注》,下冊第113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
[⑰]參看裘錫圭:《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釋“庸”“豐”“鞀”(附:釋“万”)》,《古文字論集》,第205頁注8,中華書局,1992年8

中国历史故事经典解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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