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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劉雲:說《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中的“貴尹”與“人之與者而食人”
说《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中的“贵尹”与“人之与者而食人”
(首发)刘云北大中文系《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收录的《鲍叔牙与隰朋之谏》5-6号简,有如下一段文字(释文用通行字写出):
今竖刁,匹夫而欲知万乘之邦,而贵(割)尹(势),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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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劉雲:說《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中的“貴尹”與“人之與者而食人”
(猜)[1]也深矣;易牙,人之与(举)者而食人,其为不仁厚矣。公弗图,必害公身。[2]
对于这段文字的断句和释读,各家意见颇为分歧,李天虹先生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参看。[3]我们在参考了诸家意见之后,有点新的想法,上录文字的断句和释读,即按照我们的意见。
李天虹先生在讨论《鲍叔牙与隰朋之谏》5-6号简这段文字时,认为其说的必定是易牙“杀子以适君”和竖刁“自宫以适君”之事,并举出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记载作为例证。今转引于下:
公曰:“易牙如何?”对曰:“杀子以适君,非人情,不可。”……公曰:“竖刁如何?”对曰:“自宫以适君,非人情,难亲。”《史记·齐太公世家》
管仲又言曰:“……今夫易牙,子之不能爱,将安能爱君?君必去之。”公曰:“诺。”管子又言曰:“……今夫竖刁,其身之不爱,焉能爱君,君必去之。”公曰:“诺。” 《管子·戒》
管仲摄衣冠起对曰:“臣愿君之远易牙、竖刁、堂巫、公子开方。夫易牙以调和事公,公曰:惟烝婴儿之未尝,于是烝其首子而献之公。人情非不爱其子也,于子之不爱,将何有于公?公喜宫而妒,竖刁自刑而为公治内。人情非不爱其身也,于身之不爱,将何有于公?” 《管子·小称》
齐桓公妬而好内,故竖刁自宫以治内,桓公好味,易牙蒸其子首[4]而进之。 《韩非子·二柄》
管仲有疾,桓公往问之,曰:“仲父若弃寡人,竖刁可使从政乎?”对曰:“不可。竖刁自刑以求入君,其身之忍,将何有于君。”公曰:“然则易牙可乎?”对曰:“易牙解其子以食君,其子之忍,将何有于君,若用之必为诸侯笑。” 《说苑·权谋》
竖刁、易牙,毁体杀子以干利,卒为贼于齐。 《说苑·贵德》
其说确不可移。李先生的说法为我们进一步考求这段文字提供了一个大体方向,就是要向易牙“杀子以适君”和竖刁“自宫以适君”之事靠拢。
此段文字通读的障碍主要集中在“贵尹”与“人之与者而食人”上。
对于“贵尹”的意义,讨论者颇多,其中以何琳仪、季旭昇、李天虹三位先生的观点比较合理。何先生认为“贵”可读为“隤”,也可读为“溃”,但最有可能读为“㿉”,“尹”可读为“朘”;[5]季先生认为“贵”可读为“殨、溃”或“隤、颓”,“尹”可读为“朘”;[6]李先生认为“贵尹”可读为“刏朘”。三位先生的读法虽然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贵尹”指竖刁“自宫”。
李家浩师在审阅本文初稿时曾向我指出,“贵”与“会”音近古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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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鼎铭文“会鼎”,即读为“馈鼎”;[7]而“会”又与“害”音近古通,如《晏子春秋·内篇谏上》第十二章人名“会谴”,上博战国竹书《競公疟》作“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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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疑简文“贵尹(朘)”之“贵”应该读为“刽”或“割”。“刽”、“割”都有截断的意思。不过从古人称去势为“割”来看(详下文),将简文“贵”读为“割”要比读为“刽”,可能性更大。
我们认为李师读“贵”为“割”是目前最好的意见。结合何先生、季先生、李先生和李师的说法,“贵尹”就应该读为“割朘”,这样一来文意得到了很好的解释,这个结论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这个结论还有一点疑问,就是“割朘”这种说法在文献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而且“朘”字在文献中用例极少。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尹”字或许还可以另寻他解。
古人称男性生殖器为“势”。[9]上古音“尹”是喻母文部字,“势”是书母月部字。喻母与书母相通的例子很多,如“予”是喻母字,而从其得声的“抒”是书母字;“俞”是喻母字,而从其得声的“输”是书母字;从“兑”声的“悦”是喻母字,而同从“兑”声的“说”是书母字。文部与月部的字偶尔也有相通的例子,如《史记·历书》:“横艾涒滩始元元年。”《集解》:“涒滩一作芮汉。”“涒”是文部字,“芮”是月部字。值得注意的是,从“芮”得声的“焫”字异体作“爇”。《玉篇》火部:“焫,同爇。”“势”从“埶”声,而“爇”以“埶”为子声符,“涒”以“尹”为子声符。颇疑“尹”应该读为“势”。这样“贵尹”就可以读为“割势”。“割势”在文献中有用例,如:
《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孔安国《传》曰:“宫,淫刑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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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也。”
《周礼·秋官·掌戮》孔颖达《疏》引贾逵曰:“笮,割势,谓宫刑也。”
《汉书·景帝纪》:“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文献中还有“割其势”的说法,如:
《尚书刑德放》:“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已。”[10]
《周礼·秋官·司刑》:“宫罪五百。”郑玄《注》曰:“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
王隐《晋书》:“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11]
读“贵尹”为“割势”的优点,是在文献中可以得到印证,缺点是称“势”为男性生殖器的文献,和“割势”、“割其势”出现的文献最早都是东汉时期的,而且读“尹”为“势”在语音上没有读“尹”为“朘”更为密合。如此看来,这两种读法目前似可两存。
但无论把“贵尹”读为“割朘”还是读为“割势”,说的都是“自宫”。这样破读之后,竖刁“自宫以适君”之事就有了着落。根据李天虹先生的意见,这段文字还应当有一个易牙“杀子以适君”之事,据文意,此事当非“人之与者而食人”莫属。关于这一点,已有学者意识到,[12]但由于其对此句中关键性词语的误解,致使其结论的可靠性大打折扣。
“人之与者而食人”句的第一个“人”字和“者”字,有不同释法,为了行文方便,下面暂且以A表示第一个“人”字,以B表示“者”字。
濮茅左、陈剑、何琳仪、李守奎、刘信芳、李学勤、李天虹、冯胜君诸先生对“A之与B而食人”的释读,有不同说法,[13]其中以陈剑先生的说法看起来比较合理,并且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我们重点讨论他的观点,对其他各家说法不一一加以介绍和评论。
陈剑先生将“A之与B而食人”释读为“刀(刁)之与者,而食人”,并在对“易牙,刀(刁)之与者”的注解中说:“此谓易牙是竖刁的党与。‘刀(刁)’字原释为‘人’。”[14] 我们认为陈先生释B为“者”是正确的,但是释A为“刀”却有问题。何琳仪、李天虹先生对陈先生释A为“刀”的问题曾已论之,今试从字形、用字习惯和文意三个方面再作补充论证。
先说字形。诚然,楚文字中“人”的字形和“刀”的字形常有讹混,但多限于合体字的偏旁,作为独体字来说,“人”字和“刀”字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15]而且A“与下文‘食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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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体非常接近”。[16]可见A是“人”字的可能性极大。
其次说用字习惯。陈先生将A释为“刀”,读为“刁”,认为指“竖刁”,但前文中自有“竖刁”二字,“刁”字不作A。这一点李天虹先生也注意到了。虽说楚文字中同篇甚至同句中,有同一个词用字不同的情况,但毕竟不是普遍现象,况且此处还有诸多疑问,所以不能不令人怀疑。
最后说文意。传世文献中有很多竖刁与易牙并举的例子,易牙从未以竖刁党与的身份出现,这一点可参看上文所引李天虹先生文章中的例子。按理讲,在5-6号简这段文字中,竖刁与易牙的劣迹也应该是并列陈述的,不应该有所侧重。但按照陈先生的说法,在叙述到易牙时说其为“刁之与者(竖刁的党与)”,明显是在突出竖刁的地位,这显然是有问题的。还需要指出的是,陈先生在解释了“A之与者”之后,没有对紧接其后的“而食人”作出解释,我们也不便猜测。但是,单单“而食人”三个字,无论如何也无法与竖刁“杀子以适君”的故事联系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还是将A释为“人”比较好,至于对“人之与者而食人”如何理解,那是另外一回事。
我们认为要正确解释“人之与者而食人”句,应该正确把握易牙“杀子以适君”之“子”是什么“子”。
易牙所杀之子实为首子,上文所引《管子·小称》和《韩非子•二柄》文中就有论及。关于易牙杀首子进于齐桓公的故事,裘锡圭先生有很好的研究。裘先生认为,杀首子而食之,是古代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宗教现象,属于献新祭和尝新圣餐范畴,在中国古代的某些地方也存在过。易牙是夷狄之人,其杀首子进于齐桓公,是受其原居住地风俗影响而致。[17]
“献新祭”和“尝新圣餐”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新”,夷狄之人杀首子也应该符合这一点,也就是说夷狄之人所杀之首子应该是婴儿。这一点在传世文献中也有体现:
《墨子·节葬下》:“子墨子曰:……昔者越之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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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列子·汤问》略同)
《墨子·鲁问》:“鲁阳文君语墨子曰:‘楚之南有啖人之国者桥,其国之长子生则解[18]而食之,谓之宜弟。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
《后汉书·南蛮传》:“其西有噉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味旨则遗其君,君喜而赏其父。”[19]
《墨子》的这两条记录中,对长子都是“生则解而食之”,即刚生下来还是婴儿时就肢解后吃了他。《后汉书》的记录是“生首子辄解而食之”,意思也是长子刚生下还是婴儿时来就肢解后吃了他。
易牙乃夷狄之人,其所杀之首子也应该是婴儿,这一点在《管子·小称》中也有记录:“公曰:‘惟烝婴儿之未尝。’于是(易牙)烝其首子而献之公”。
古人称抚育婴儿为“举”,如:
《史记·孟尝君列传》:“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司马贞《索隐》于第一个举字云:“举,谓初诞而举之。”于第二个举字云:“举,谓浴而乳之。”
《汉书·五行志》:“先未生二月,儿嗁腹中。及生,不举,葬之陌上。三日,人过,闻嗁声,母掘收养。”
《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传》:“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
《列女传·赵飞燕姊娣》:“飞燕初生,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
《乐府诗集·相和歌辞·饮马长城窟行》:“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
《北史·后妃传下·隋炀愍皇后萧氏》:“江南风俗,二月生子者不举。后以二月生,由是季父岌收养之。”
“举”字为什么有抚育婴儿的意思呢?我们先来看看古文字中的“举”字。甲骨、金文中的“举”字为于省吾先生所释,主要有如下两种写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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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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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象人高举双手之形,D象人高举双手奉婴儿于头上之形。D是从C孳乳出来的一个字,是为“举”字抚育婴儿的意思专门造的。[20]将婴儿举起,表示父母对婴儿哺育任务的开始。[21]“举”字的抚育婴儿之义,当由这种象征抚育任务开始的动作引申而来。
“举”从“与”得声。我们认为“人之与者而食人”中的“与”字应该读为“举”,意思也是“抚育婴儿”。楚简中正有“与”读为“举”的例子,如郭店简《五行》43-44号简“君子智(知)而与(举)之,谓之尊贤”;《唐虞之道》22号简“古者尧之与(举)舜也”。[22]那么,“人之与(举)者而食人”又该怎么理解呢?
我们先来看看“人之与(举)者而食人”中的“之”字。[23]虚词“之”有时处于虚词“所”的语法位置,此时两字有相同的语法作用,用清人吴昌莹的话说就是“‘之’,犹‘所’也”。如《庄子·内篇·大宗师》:“不识今之言者,其觉者乎?其梦者乎?”其中的“之”可以替换为“所”。[24]《诗·小雅·鱼藻之什·都人士》中有“行归于周,万民所望”句,《贾子·等齐》引用此句,“所”作“之”。《史记·赵世家》:“狂夫之乐,智者哀焉;愚者所笑,贤者察焉。”其中的“之”与“所”为互文。[25]《史记·六国年表》:“东方物所始生,西方物之成孰。”其中的“所”与“之”为对文。[26] “之”的这种用法在出土文字资料中也时有所见,如相邦义戟铭文“相邦义之造”,陈邦怀先生认为“之造”即“所造”。[27]
“人之与(举)者而食人”中的“之”的后边,是动词“与(举)”和名词化标记“者”,此处“之”的语法位置与虚词“所”的语法位置完全相同,[28]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两字的语法作用也是相同的。这样看来,“人之与(举)者而食人”表达的就是“人所与(举)者而食人”,意思就是“人们都抚育的(婴儿),(易牙)却拿来给别人(齐桓公)吃”。[29]上文我们已指出,“人之与者而食人”记载的是易牙“杀子以适君”的故事,这样理解“人之与者而食人”,就正和易牙“杀子以适君”的故事相吻合了,而且如此理解,各种文意上的扞格难通之处也涣然冰释了。
附记:本文蒙李家浩师审阅指正,得以避免很多错误,受益良多。本文还向刘洪涛兄、袁莹师妹请教,亦深受启发。谨致谢意。
[1]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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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猜”是张富海先生的意见,其说见《上博简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补释》,《北方论丛》2006年第4期9页,《北方论丛》编辑部。
[2]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图版35-36页,释文考释186-18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
[3] 李天虹:《〈鲍叔牙与隰朋之谏〉5-6号简再读》,《简帛》第二辑279-284页,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下文所引李先生的观点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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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此篇,无特殊情况不另注。
[4] 引者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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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猷:《韩非子新校注·卷二·二柄》133页引顾广圻说:“藏本、今本‘子首’作‘首子’。案:作‘首子’为是,《汉书·元后传》有‘首子’可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顾说是正确的。
[5] 何琳仪:《贵尹求义》,《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三)》1-5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下文所引何先生的观点皆出此篇,不具注。
[6] 季旭昇:《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试读》,《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三)》20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
[7] 李家浩:《信阳楚简“浍”字及从“”之字》,《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201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8]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图版17、26、30页,释文考释164、184、18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7月。
[9] 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378页所引《字汇》、《尚书刑德放》、《梦溪笔谈》中的记载,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9年10月。
[10] 明·孙瑴:《古微书·卷五》所引文,中华书局,1985年1月。
[11] 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八·刑法部·论肉刑》所引文,中华书局,2002年12月。
[12] 刘信芳:《上博藏五试解四则》,《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三)》82-83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
[13]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释文考释18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陈剑:《谈谈〈上博(五)〉的竹简分篇、拼合与编联问题》,简帛网,2006年2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4;李守奎:《〈鲍叔牙与隰朋之谏〉补释》,《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三)》41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刘信芳:《上博藏五试解四则》,《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三)》82-83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李学勤:《试释楚简〈鲍叔牙与隰朋之谏〉》,《文物》2006年第9期90页,文物出版社;冯胜君先生之说请参李天虹先生《〈鲍叔牙与隰朋之谏〉5-6号简再读》的附记。
[14] 陈剑:《谈谈〈上博(五)〉的竹简分篇、拼合与编联问题》,简帛网,2006年2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4。
[15] 李守奎:《楚文字编》484-487页“人”字,264页“刀”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16] 李天虹:《〈鲍叔牙与隰朋之谏〉5-6号简再读》,《简帛》第二辑283页,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
[17] 裘锡圭:《杀首子解》,《中国文化》1994年第9期,三联书店。又载于《文史丛稿——上古思想、民俗与古文字学史》122-133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10月。还载于《裘锡圭学术文化随笔》166-178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10月;关于杀首子的故事还可以参看杨树达先生所著《积微居小学述林》246页,中国科学院出版社,1954年2月。
[18] 孙诒让:《墨子间诂》470页引顾氏之说:“作‘鲜’者误,古‘鲜’‘解’字或相乱。”中华书局,2001年4月。
[19] 以上三条书证转引自裘锡圭先生的《杀首子解》。
[20] 于省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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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1979年第4期353-355页,科学出版社。此条信息承刘洪涛兄提示。
[21] 江绍原:《中国礼俗迷信》150页,渤海湾出版公司,1989年10月。
[22] 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图版34、40页,释文考释151、158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
[23] 下面将要讲到的“之”字在“人之与者而食人”中的用法,是李家浩师告诉我的。原来我将此处的“之”字理解为助词“的”,文意虽然可以勉强讲通,但总不顺畅。幸蒙李师发覆,文意豁然开朗。
[24] 王叔岷:《古籍虚字广义》429页,中华书局,2007年6月。
[25] 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735页,中华书局,1954年10月。
[26] 吴昌莹:《经词衍释》174页,中华书局,1956年10月。
[27] 陈邦怀:《金文丛考三则》,《文物》1964年第2期49页,文物出版社。
[28] 朱德熙:《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方言》1983年第1期,商务印书馆。又载于《朱德熙文集(3)》16-47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9月。
[29] 在这句话中,“新生婴儿”是个抽象的概念,不真是谁家的孩子,所以这句话前半句说的是大家的新生婴儿,而后半句说的是易牙自己的新生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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