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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鄔可晶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考古》1991年第9期發表了湖北襄陽團山東周墓的發掘報告。一號墓隨葬器物有鼎,整理者釋寫其鼎蓋銘文為:[1]
隹正六月吉日隹己,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子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作鑄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彝以為父母。其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于下都曰:“烏呼,哀哉!剌弔剌夫人,萬世用之。”
第二十字腹銘原拓作 “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蓋銘此字不清)。春秋時期甚六之妻夫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申鼎的“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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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出殷周金文集錄》2.354、《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877頁),與此最近。黃錫全、李祖才先生曾對鼎銘作過考釋。[2]此文後收入黃錫全先生的論文集《古文字論叢》和《古文字與古貨幣文集》,所附蓋銘拓片較為清晰,其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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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理者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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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正確的。《考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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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提出了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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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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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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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作器者之名;一種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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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作吾,屬下讀,意也可通”,作者傾向于前一種意見。[4] “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讀為“吾”於音可通,但一銘之中同時出現“吾”、“余”二詞,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以 “吾”為第一人稱領格,以“余”為第一人稱主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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鎛既說“保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吾)兄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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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子姓”,又說“余彌心畏忌,余四事是
感动中国历史的人物故事
以,余為大攻厄、大史、大徒、大宰……”(《集成》1.271);中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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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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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先考成王早棄群臣”、“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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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老賈是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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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先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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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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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老賈親率三軍之衆”,又說“今余方壯,知天若否”(《集成》5.2840)等,判然有別。唯欒書缶是個例外,其銘云“余畜孫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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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以祈眉壽”(《集成》16.10008),這裏的“余”和“吾”都是第一人稱主格,似對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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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下讀為“吾”之說有利。不過,在“作某器”或“鑄作某器”一類話之前,若出現主語,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只有“作器者名”、“自”或“作器者名 +自”(當然這裏
讲好中国历史的故事体会
的“自”也可以看作是修飾動詞“作”的副詞)三種情況,從無“吾作某器”這樣的說法。[5]所以,將鼎銘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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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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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實際上是不符合金文的表達習慣的。此後考釋或引用鼎銘的文章,也大都採用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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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上讀的斷句法,[6]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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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吾”之說已不被人所相信。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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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作器者之名並屬上讀的意見似乎占了上風,有的金文著錄書甚至將“ 鄭臧公之孫鼎”改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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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7] 《考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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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作器者名,主要根據甚六鐘的類似說法。為便於說明問題,我們把甚六鐘銘文多引一些(釋文儘量用寬式):[8]
(1)唯王正月初吉丁亥,舒王之孫、尋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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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甚六,擇厥吉金,作鑄龢鐘,以享于我先祖。……
與此相類的說法還見於以下諸辭:
(2)唯王正月初吉丁亥,攻敔仲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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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孫、坪之子臧孫,擇厥吉金,自作龢鐘 ……(臧孫鐘,《集成》1.93—101)
(3)唯王五月初吉丁亥,齊辟鮑叔之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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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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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子仲姜寶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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鎛,《集成》1.271)
(4)……王之孫、囂仲之子伯剌,用其良金,自作其元戈。(囂仲之子伯剌戈,《集成》17.114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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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孫、利之元子次□,擇其吉金,自作卝缶…(次□缶,《文物》 1989年第12期第54頁圖二、《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876頁)
(6)唯正月初吉丁亥,余□氒于之孫、童(鐘)麗(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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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季子康,擇其吉金……(劉信芳《安徽鳳陽縣卞莊一號墓出土鎛鐘銘文初探》[9])
上舉辭例中的“某某之孫、某某之子”顯然是作器者名的同位語,“某某之孫、某某之子+作器者名”整個名詞短語作後面“擇厥吉金 ”或“自作某器”一類話的主語。從語法角度看,作器者名之後的逗號完全可以取消。
鼎銘的“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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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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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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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以為父母”則與此不同。“余”和“鄭臧公之孫”、“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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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10]”分別構成陳述與被陳述的關係,因而是兩個獨立的主謂句。這種主謂之間無關係詞的判斷句,[11]跟上舉(1)~(6)中的名詞短語的語法結構並不相同,《考釋》拿後者以證明前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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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作器者名,是不夠妥當的。
雖然從語法角度看,“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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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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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講法並無不合理之處;[12] 但跟同墓所出的兩件缶銘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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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名屬上讀的意見就有必要重新考慮了。
缶銘與鼎銘所說為同一件事,遣詞造句頗多近同之處,可相互參校。現將整理者所作釋文轉錄於此:[13]
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子,擇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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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以為父母。其正仲月(?)己亥(?)升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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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為之若(?)缶。其獻下都曰:“烏呼,哀哉!剌□□□永□用(?)享。”
缶銘雖然把作器時日放在中間講(“仲月己亥”就是“隹正六月吉日隹己”),但跟鼎銘相比,在記事表述上不僅沒有簡省,相反還多出“升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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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為之若(?)缶”等句。因此,“余剌之子”後沒有出現作器者名,恐怕不會是省略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缶銘在“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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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之前出現了“擇”字。此字頸銘原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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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甚清晰,但从“睪”从“廾”的結構還是看得出來的。“睪”所从的“羍”,最上一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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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依稀可辨。“廾”的寫法跟次□缶“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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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此形之“廾”在戰國文字中較為多見。[14]整理者釋此字為“擇”可信。“擇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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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大概是“擇厥(或其)吉金,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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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其次句鑃“其次擇其吉金,鑄句鑃”(《集成》2.421—422))、“擇厥(或其)吉金,用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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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邾公華鐘“邾公華擇厥吉金,玄鏐赤鋁,用鑄厥龢鐘”(《集成》1.245)、曾子斿鼎“曾子斿擇其吉金,用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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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集成》5.2757)、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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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簠“許子妝擇其吉金,用鑄其簠”(《集成》9.4616))或“擇厥(或其)吉金,以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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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庚壺“庚擇其吉金,以鑄其媵壺”(《集成》15.9733))的縮略說法。據此,鼎銘“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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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前也應該有一“擇”字,“擇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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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可以看作“擇厥(或其)吉金,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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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甚六之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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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鼎“擇厥吉金,作鑄飤鼎”(《近出殷周金文集錄》2.354))、“擇厥(或其)吉金,用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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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叔弓鐘“選擇吉金鈇鎬錛鋁,用作鑄其寶鎛”(《集成》 1.285))、“擇厥(或其)吉金,以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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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欒書缶“擇其吉金,以作鑄缶”(《集成》16.10008))或“擇厥(或其)吉金,自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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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參看者尚余卑盤“……擇其吉金,自作鑄其盤”(《集成》 16.10165))的縮略說法。楚王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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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集成》5.2794、2795)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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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鑄喬鼎”之語,就是“銷熔兵器,改鑄為鼎盤”的意思。[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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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鑄”的說法與“擇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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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作鑄”相類,可資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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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虞”上古都是疑母魚部字。《說文·虍部》謂“虞”从“吳”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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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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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攴”之字在吳越文字資料中常讀為“句吳”之“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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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古文字資料中還常讀為“吾”,如前面引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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鎛、欒書缶、中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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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中的“吾”就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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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古書中“吳”通“吾”、“虞”通“吾”之例甚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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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可以讀為“虞”。吳王夫差盉云:“吳王夫差吳吉金鑄女子之器。”李家浩先生據《廣雅·釋詁一》“虞,擇也”之訓,將“吳”讀為“虞”,解釋為“擇”,與他器言“擇其吉金”或“擇吉金”相應。[19]這一意見是完全正確的。鼎銘的“虞”也當訓“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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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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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就是“擇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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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的意思。這樣一來,跟缶銘的“擇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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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在行文上便十分契合。[20]
說到這裏也許有人會問,缶銘 “擇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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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兩個動詞連用,構成四字句,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按照上文的解釋,鼎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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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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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就成了三個動詞連用,似乎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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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上讀、“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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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四字為句來得順適。其實,金文中類似於“虞作鑄”這樣幾件事並說的三個動詞連用之例也是有的,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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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有司師氏奔追襲戎于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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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集成》8.4322)
(8)顜(斠)[21]履付裘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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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九年衛鼎,《集成》5.2831)
這一點不能成為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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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下讀為“虞”、訓為“擇”的理由。
把鼎銘重新斷讀為“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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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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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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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以為父母”之後,作器者自述身世的兩句話與金文中的有關說法也能相合。下面舉一些例子來看:
(9)於虖敬哉,余義楚之良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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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父,余贎(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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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得吉金鎛鋁,以鑄龢鐘……(僕兒鐘[22],《集成》1.183—185)
(10)唯王正月初吉丁亥,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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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余畢公之孫,郘伯之子,余頡(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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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詘)[23] 事君……(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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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集成》1.225—23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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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呂王之孫,楚成王之盟僕,男子之埶(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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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近出殷周金文集錄》1.51— 59)[24]
我們知道,幾個並列分句的主語如果一致,就可以省略。所以反過來說,“余義楚之良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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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父”相當於“余義楚之良臣,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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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父”,“余畢公之孫,郘伯之子”相當於“余畢公之孫,余郘伯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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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呂王之孫,楚成王之盟僕,男子之埶(臬)”相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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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呂王之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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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楚成王之盟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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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子之埶(臬)”,這就跟鼎銘“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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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情況一致了。“義楚之良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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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父”、“畢公之孫”和“郘伯之子”、“呂王之孫”和“楚成王之盟僕”和“男子之埶(臬)”,都是句式結構相同或相近的相對為文,“鄭臧公之孫”和“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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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正與此同例。
巢鎛銘文說:“唯王正月初吉庚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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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曰:余攻王之玄孫,余詨子,擇厥吉金,自作龢鐘……”(《考古》1999年第11期、《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888頁)“攻王”即“攻(句)敔(吳)王”,“詨”疑即吳王僚;[25]“余攻王之玄孫,余詨子”猶言“余攻敔王之玄孫,余僚之子”。鎛銘這兩句話的用途和語法結構與鼎銘“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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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說法完全一致,可以互證。
按照上文的理解,試為銘文重新標點,不難發現,其實鼎銘是隔句押韻的(用“·”標出韻腳):
隹正六月,吉日隹己【之部】,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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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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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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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以為父母【之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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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下都曰:“烏呼哀哉【之部】!剌弔剌夫人,萬世用之【之部】。”
“己”、“子”、“母”、“ 哉”、“之”均為之部字,正在韻腳。“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若屬上句讀,則須出現在韻腳的位置上。但“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是魚部字,顯然不能與其他之部字押韻。這一點也能說明 “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屬下讀為“虞”、訓為“擇”是很合理的。
《廣雅·釋詁一》“虞,擇也 ”之訓,在傳世古書中似乎找不到相應的用例。李家浩先生正確釋讀出吳王夫差盉中的“吳”即訓 “擇”之“虞”,填補了這一空白。[26] 以上所論若能成立,可為“虞,擇也”之訓在出土文獻中再添一例證。
本文蒙陳劍先生審閱指正,謹致謝忱!
附記:本文曾載於《古籍研究》2009卷·上下(總第55—56期)。彼刊發表時,不但沒有採用作者最後投寄的修改稿(發表出來的稿子與修改稿文字有一定的出入),而且將作者的姓名誤植。現將此稿重新發表於網站,若有引用,當以此次發佈為準。
[1]襄樊市博物館《湖北襄陽團山東周墓》,《考古》1991年第9期第783頁。
[2]黃錫全、李祖才《鄭臧公之孫鼎銘考釋》,《考古》1991年第9期第855~858頁。以下簡稱“《考釋》”。
[3]黃錫全《古文字論叢》第201頁,(臺北)藝文印書館1999年版;黃錫全《古文字與古貨幣文集》第170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
[4]同注2,第856頁。
[5]參看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乍、作”條,第1195~1246頁,中華書局2001年版。
[6]如董蓮池《讀銘小記》,《考古與文物》1997年第4期第65頁;胡長春《金文考釋二則》,載張光裕、黃德寬主編《古文字學論稿》第275頁,安徽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又載《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第237頁,中華書局 2008年版;陳英傑《金文中“君”字之意義及相關問題探析》,載《中國文字》新第 33期,(臺北)藝文印書館2007年版,又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4月2日。
[7]鍾柏生、陳昭容、黃銘崇、袁國華《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 869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年版。
[8]參看曹錦炎《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編鐘銘文釋議》,原載《文物》1989年第4期,收入《吳越歷史與考古論叢》第162~167頁,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
[9]《紀念中國古文字研究會成立三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2008年。按:劉文指出“余□氒(厥)于”是四字人名,“與余贎乘兒鐘(集成185)‘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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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于’有2字全同,氒與斯有一定聯繫,是否就是同一個人,值得關注”(第40頁)。“余”不是第一人稱代詞。
[10]胡長春先生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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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讀為見於典籍的“門子”,意即嫡子,似可信。其說見《金文考釋二則》,張光裕、黃德寬主編《古文字學論稿》第275~276頁,《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第237頁。
[11]參看李家浩《攻敔王姑義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劍及其所反映的歷史》,陳昭容主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一輯第296~297頁,(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7年版。
[12]春秋時器與兵壺有“余鄭大(太)
中国历史故事之暗度
子之孫與兵”之語,可為其例。見《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1319頁。
[13]同注1,第784頁。
[14]參看徐在國《古璽文字八釋》,《吉林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紀念文集》第 1
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集是真的吗
12~113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5]此字舊釋為“妝”,非是,其右當是“‘安’字之省”。參看陳劍《說“安”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116頁,線裝書局2007年版。
[16]朱德熙、裘錫圭:《戰國文字研究(六種)·遽馹考》,《朱德熙古文字論集》第 49頁,中華書局 1995年版。
[17]施謝捷《吳越文字彙編》第121頁,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吳與吾】、【虞與吾】條,第853、854頁,齊魯書社 1989年版。
[19]李家浩《吳王夫差盉銘文》,《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60~63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0]劉雨、盧岩所編《近出殷周金文集錄》的釋文也是將“
文物-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屬下讀的,見其書第二冊第218~219頁,中華書局2002年版。由於此書一般不括注具體的讀法,我們不知道作者究竟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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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哪個詞。
[21]戚桂宴《永盂銘殘字考釋》,《考古》1981年第5期第448頁;參看裘錫圭《西周銅器銘文中的“履”》,《古文字論集》第365頁,中華書局1992年版。
[22]此鐘原稱“余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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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鐘”,改稱為“僕兒鐘”以及銘文 “贎”可能讀為 “賴”參看董珊《重讀紹興新發現的甬鐘銘文》,《中國文物報》2004年4月23日第4版。
[23]“詰詘”“含有曲意奉事的意思”。參看裘錫圭《史牆盤銘解釋》,《古文字論集》第375頁。
[24]關於這幾句鐘銘的釋讀,參看李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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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銘文考釋》,《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 76~78頁。
[25]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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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鐘銘文考釋》,《古文字與古史新論》第417~419頁,臺灣書房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
[26]參看劉釗《談古文字資料在古漢語研究中的重要性》,《古文字考釋叢稿》第429頁,嶽麓書社2005年版。
本文曾載於《古籍研究》2009卷•上下(總第55—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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