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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唐代文官铨选制度改革与完善
唐代文官铨选制度改革与完善——从“长名榜”到“循资格”的历史考察刘 后 滨
考试选官,是中国古代考试制度和选官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人们一般强调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在考试选官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唐代的铨选更能够体现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精神和原则。因为在唐代,科举只是获得出身的考试。而获得出身的途径,除了科举外,还有门荫、流外入流、军功授勋和其他杂色入流等。但是,无论何种出身,要出仕任官,都必须经过吏部的铨选;即使是任满待选的前资官,在重新出任职事官时,也同样需要经过铨选考试。也就是说,铨选是所有人进入官僚队伍的必经之路;或一切官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出身,都必须通过铨选来选拔。
广义的铨选,指所有官员的选拔,所谓“铨衡人物,擢尽贤良”[1];狭义的铨选则指由尚书省吏部兵部主持的六品以下官员的选授,如《通典》卷一五《选举典》云,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唐代的铨选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确立和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与科举制的完善大体是一致的,但二者并未合一。到宋代以后,经过科举出身的人,才能直接出仕任官,对于科举出身的人来说,基本实现了举和选的结合。
尽管唐代的各类典制、史传、碑志等文献中保存了大量的直接和间接的选官资料,后来的研究者们也对此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2]但是,由于唐代选官制度涉及的内容非常庞杂,而且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调整之中,其中许多的具体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也缺少对其发展变化的总体把握。[3] 本文主要是从分析唐代选官所面临的现实矛盾入手,考察选官制度因这些矛盾而进行的重大调整,希望能够为更好地理解唐代考试选官制度中的这一最重要的环节,提供一个动态的视角。
一
唐代的铨选制度,确切地说,狭义的文官铨选,是在贞观后期初步建立起来的。其前提是对于中央和地方官员额的核定,改变此前“课人赴调”的权宜办法;尤其是贞观二十年在并省州县的基础上,对地方官吏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将地方官真正纳入中央铨选的轨道。[4]
贞观时期,面对着吏部铨选带来的如何掌握选官标准的实际困难,对于如何选拔官吏进行了论。有人主张恢复汉代的乡举里选、州郡辟署之法,如吏部尚书杜如晦;太宗还想“令人自举”,魏征加以劝止;有人主张“遍委忠良而不必众举”,如褚遂良。[5] 也就是说,贞观时期还停留在是由吏部进行铨选还是通过举荐、辟召这样的原则问题上。到唐高宗时期,问题的焦点则已透过这种原则性的争论,转入到如何使吏部铨选更加完善,并因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随着政治上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每年获得任官资格的人不断增加,官阙有限而应选人多的矛盾日渐突出。这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必然出现的内在矛盾。[6] 到高宗永徽、显庆年间,铨选过程中出现“九流繁总,人随岁积”的混乱局面,即每年积压下来的具有任官资格但又没有获得职事官的人越来越多。面对这种矛盾,主持吏部铨选的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书请求改革,得到宰相中书令杜正伦的赞同,高宗下令集百官详议,结果是“议者多难于改作,事竟不行”。[7] 真正付诸实施的改革在总章二年(669)全面展开。主要内容是在扩大吏部官员编制的基础上,严格考试注官的具体规程。即在原有一员吏部侍郎的基础上加置一员,尚书、侍郎分为三铨的制度至此确立。[8] 新上任的吏部侍郎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9] 另一吏部侍郎李敬玄又委托新增置的吏部员外郎张仁祎,“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式”。经过这些改革,“铨总之法密矣”,也就是说,铨选制度至此趋于完善了。[10]
这次改革的核心是长名榜的设立,严格考试资格的审查,在进入考试之前将一些条件稍差的人加以黜落。所谓长名榜,是指对选人参选资格进行审查后,根据选人的条件排出长名,将当年不能参选者予以公布,所谓“长名驳放”。资格审查是一项很繁杂的工作,此次改革,许多都属于资格审查程序中的问题,如所谓姓历、状样、铨历等,都是有关选人的各种档案材料和申报手续。由于选人渐多,文书繁密,检核文状,排出长名,颇费时日,造成许多选人在京等候长名结果,滞留日久,虚费资粮。所以开耀元年(681)崇文馆直学士崔融在议状中建议:“选人每年长名,常至正月半后,伏望速加铨简,促以程期”。[11]
符合参选条件的,乃上“三铨”,即据其拟授官品的高低,分组由吏部尚书、侍郎进行考试。具体程序是,“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12] 在进行“观其书判”的笔试和“察其身言”的面试之后,还有一个录取名单,需张榜公布,也叫“长名”。如开元二十二年李林甫知选,张榜公布长名结果时,其中一人被驳放的理由是“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13] 天宝十一载,杨国忠做宰相,为了自示精敏,乃遣令史先于私第密定名阙,然后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14]
总章二年改革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其目的是严格官员迁转的程序,增加升迁的阶梯。因为此前“州县混同,无等级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迁小,或始近而后远,无有定制。其后选人既多,叙用不给,遂增郡县等级之差”。[15] 在州县官中增加等级,可以解决部分叙用不给的矛盾。
总之,这次改革是在选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吏部选官条例进行的调整,虽在获得出身者入选的环节上,对参选人数进行一些控制,但并未解决选人与官阙的矛盾。所以,到高宗开耀元年(681),还下诏召集在京九品以上官员进行了全面的讨论,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但都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这一时期铨选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限制入选人数,即是被动的改革,在如何保证选拔优秀人才的问题上,并未有实质性的措施。这也说明考试选官不仅仅是考试的问题,铨选制度的最初改革,是为了淘汰选人,而不是为了选拔人才,亦即未能触及到考试本身。
二
武则天执政以后,选人多而官阙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垂拱元年(685)魏玄同上书指出,“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16] 御史张行成也说到,“乾封(666—667)以前,选人每年不越数千,垂拱以后,每岁常至五万。……是以选人冗冗,甚于羊群;吏部喧喧,多于蚁聚”。[17] 后来睿宗在慰劳毕构的玺书中也指出,咸亨、垂拱之后,“选吏举人,涉于浮滥”。[18]
武则天时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一是通过扩大官员编制来缓解这种矛盾。为了稳定政权,武则天大量破格用人,滥以禄位收人心。武则天在位的前十年,是唐代官僚机构扩大的一个高峰。二是试图从入仕途径上解决入流浮滥的问题,严格限制伎术官的外叙和流外出身人的迁转。神功元年(697)敕,“自今以后,本色出身,解天文者,进官不得太史令;音乐者,不得过太乐、鼓吹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者,不得过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过司膳署令”。[19]同时规定,“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亲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后,不得任清要著望等官。若累阶应至三品者,不须进阶,每一阶酬勋两转”。[20] 同年,还颁敕规定了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充任的大量职务。除了构成中央官主体的清望官和四品以下八品以上清官之外,还有几十种中央的低级官员,即所谓“望秩常班”不能充任。[21] 三是加大铨选试判的难度,“以僻书隐学为判目”,以为黜落之计。[22]
唐代吏部铨选的择人标准,除了一般所谓德行、劳考(资历)之外,还有身、言、书、判四事,而真正需要考试的是书、判。而且,所谓书、判,也并非分试两项,而是在所对判文之中观其楷法。《朝野佥载》卷六载,武则天时有一选人引铨,吏部侍郎李安期看判曰:“弟书稍弱”。对曰:“昨坠马损足”。李安期说:“损足何废好书?”所以给他的评价是,“向看贤判,非但伤足,兼似内损”。于是,这位选人惭愧地离去了。关于铨选试判的起始年代,《通典·选举典》根据显庆二年刘祥道上书提到“曹司试判”,认为始于高宗之时。《大唐新语》卷十则认为,唐初之试判乃因隋制,近实。中唐时期常衮便谈到,“自周隋以来,选部率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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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取士”。[23] 武则天时期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大试判的难度,又提高考判的标准,“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24] 也就是说,将选人所试的判文糊名,令学士进行考判,判文的好坏,尤其是判文的文字辞藻,成为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这是选拔人才的需要,也有利于控制入流人数;但判目刻意僻隐,失去了选拔人才的真正意义,而过于倚重试判,又与兼顾资历的政策相背。所以在天册万岁元年(695)规定,“其常选人自今以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25]
武则天时期对于铨选制度的改革,比之高宗时期的改革,明显由被动地限制入选人数向通过完善考试制度以选拔人才的方向转变。但对于如何才能选拔出真正合格的官员,还是没有找到合理的办法和途径。
武则天死后,政局的动荡导致铨选的极度混乱。一方面大量署置员外官,使得“官僚倍多,府库减耗”,而且“悉用势家亲戚,给俸禄,使厘务,至与正员官争事相殴者”。[26] 另一方面还有大量不经过正式授官规程的所谓“斜封官”数千员。
景云元年(710)睿宗即位后,任命宋璟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卢从愿、李乂为吏部侍郎,澄清铨选,奏罢斜封官,量阙留人。玄宗即位后,继续进行整顿。开元二年(714)五月敕,“诸色员外、试、检校官,除皇亲及诸亲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授)正员官。起今以后,战攻以外,非别敕则不得注拟员外官”。[27]
随着科举出身官员在中央决策阶层中比重的提高,以及由于他们缺乏地方工作经验带来的决策偏斜,需要给他们一些地方工作的历练;同时,为了解决地方州县官员的升迁前途,扭转重内官轻外官的风气,更好地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开元三年进一步作出了“凡官,不历州县者不拟台省”的规定。[28] 强调地方工作经验,是对于科举选拔官僚候补人员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铨选制度趋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过,要使这个原则真正得到贯彻,使地方官真正成为升任高位的重要历练,还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基本到宋代以后才落实下来。
三
选官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限制参选的人数,解决选人与官阙的矛盾,保持铨选的正常秩序;二是如何选拔真正合格和优秀的人才,解决论资排辈导致的贤愚混杂的矛盾,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高宗时期的改革侧重第一方面,武则天时期的改革侧重第二方面,但都没有真正解决好。
考试制度在武则天时期越来越严格和完善起来。但是,考试录用既难以有真正客观的标准,如果不建立起严格的参选资格的限制,不公正的情况就难以从制度上加以避免,其后果就是善于钻营者不断升迁,守法持正之人,有的出身之后二十余年仍不能入仕任官。
为了根本改变这种状况,玄宗开元十八年(730),侍中裴光庭在其父裴行俭设长名榜限制参选条件驳放不合格选人的基础上,制定了“循资格”,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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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资历作为获得参加铨选资格的客观依据。具体做法是,“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升上,限年摄级,不得逾越”。[29] 这是以资历作为参选资格的制度化。尽管唐代选官限以资次的情况造就存在,但主要是科举及第获得出身之后,需要经过一定年限的待选,待选期间皆授散官当番。[30] 一般是回到本地当番,由州长官对其进行访察。对于任满等候重新任命的所谓前资官,还没有待选的规定,“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所奖拔惟其才”。[31] 随着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制度的调整,铨试录取的比例越来越小,待选的问题已实际存在,选官过程中普遍存在“限以资次”的情况。到开元十七年三月敕,鼓励选人担任边远地区的判官,随阙补授,而且“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32] 说明前资官有了固定的选数,然后才有选可减。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在开元十八年制定“循资格”之前,前资官停官待选的选数规定尚未制度化,执行起来亦不严格。大量的史传和碑志都反映出,唐前期许多官员都是“秩满调选”而不停官待选的。
《循资格》严格规定了不同品级官员待选的具体年限。“凡一岁为一选,自一选至十二选,视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33] 关于不同品级官员的具体待选年限,因唐代几次制定的《循资格》都没有保存下来,故不能详知。从唐后期的一些事例看,一般州县官的待选年限当在四年以上。如元和八年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请减三选”。[34]
《循资格》在裴光庭去世之后一度被废止,但不久便恢复,而终唐不废。后晋时刘昫著《旧唐书》在其《职官志序》中说,“开元中,裴光庭为吏部尚书,始用循资格以注拟六品以下选人。其后每年虽小有移改,然相承至今用之”。据《新唐书·艺文志》记载,天宝中又制定过《循资格》,到宪宗时,宰相王涯还著有《循资格》。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如何掌握选拔人才的标准,一直是困扰历代统治者的难题。或根据社会舆论品评其德行,或根据父祖官荫确定其门第,或通过考试以核定其才学,或进行考课以积累其年劳资历。也许只有才学是真正合理的理性标准,但掌握起来非常困难,衡量才学的标准本身就无法作到真正客观。过于严格则使人知惧而不合劝奖之方,选拔宽简则易使小人得志,给钻营趋竞者以可乘之机。所以,北魏时崔亮曾实行以“停年格”取人,而王夫之在评价“停年格”时说,按停年格以资历取人亦有其长处,“未为大失也”。因为其它标准也都各自存在着缺陷,“将以貌言书判而高下之乎?貌言书判,末矣;将以毁誉而进退之乎?毁誉又不可任者也”。而以“停年格”取人,可以保证“竞躁者不先,濡滞者不后,铨选之公,能守此足矣”。[35] 不过,循资格并不完全如停年格以资历取人,它所限制的是参选的条件,而参加铨选之后是否能够录用授官以及授予什么级别和职位的官,则取决于其试身言书判的成绩。这样,毕竟使一般循规蹈矩之人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又严格限制了每年参选的人数,避免了铨选过程中的混乱。大抵自后便保持每年参选的人数在一万人左右,[36] 比之武则天时每年达五万人之众大为减少。
但是,《循资格》的实施也限制了优秀人才的进取,所以必须解决如何选拔真正的才学之士的问题,而不致出现“公干强白者拘以考前,疾废耄聩者得在选中”[37] 的倒置是非的情况。
四
为了克服论资排辈带来的贤愚混杂,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能够被选拔出来,解决高级官僚的选拔任用和一般地主官僚的仕进道路问题,玄宗开元十八年实行循资格以后,平判入等和科目选成为铨选择人的重要途径。[38]
平判入等是指在常选试判之后,另派一些文学之士对选人判文加以考校,定为等第,其判入高等者予以升奖。考试是在正常的铨选过程中进行的,试判二道,“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39]。这是在正常铨选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优等生的选拔。
毕竟有资格参选的人数还是比能够录用的人数多,还需要有所淘汰,否则就失去了选拔的意义。而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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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就主要是根据试判的成绩。成绩一般的选人,根据资历(即选数、劳考)和职位的高低轻重加以任命,即在考试录用之中也体现循资格的精神。但是,对于那些试判成绩优秀者,如果还是与所有试判合格的选人一起按照资历任用,同样也失去了选拔的意义。为了真正体现择优的原则和精神,必须对试判成绩优秀者加以特别的任用。这就是平判入等。
与此相适应的,还要对官职进行分类和分等。在唐代官员的升迁途径中,有些职位是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而有些职位则必须循着繁密的等级,一步一步往上迁改,所谓“职事官资,则清浊区分,以次补授”[40] 。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除了清望官和一些四品以下八品以上的清官外,还有几十种品级不高的所谓“望秩常班”,包括: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诸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41]
平判入等的目的既在于升奖“当时才彦”,其判入等第者,所授职官大都是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司经局之校书、正字,[42] 与科举出身人初入仕时所授官职基本相同。校书、正字正是“望秩常班”中的一种,其升迁的下一步往往就是畿县的主簿和县尉,然后进入清官的行列,得到较快的升迁。[43]
平判入等是在选人试判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随着社会整体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到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试判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唯惧人之能知也”。[44] 试判逐渐成为黜落选人的主要标准。随着试判在铨选中重要性的提高,将一些试判成绩优异、即所谓“判入高等”、“判入等第”者甄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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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特别任用,就成为考试选官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出现于高宗武则天时期的这种做法直到开元前期还没有形成制度,平判入等作为一项考试选官制度,是在开元十八年设立循资格以后正式确立的。[45]
不过,平判入等只是在每年举行的正常铨选之中选拔优秀人才,参选者还必须遵循《循资格》规定的严格的选数和考数的限制;而科目选的设立便是突破了这种限制,特设一些科目,让那些还没有达到参选年限的选人应考,成绩优秀者予以任用。《通典》卷15《选举三》所谓:“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科目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或“不限选数听集”,[46] 也就是“格限未至”或《新唐书·选举志》所谓“选未满”者可以不拘“循资格”的限制而参选。
科目选的科目主要是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还有三礼、三传、三史、一史、学究一经、开元礼、明习律令等。其中许多科目与制举的科目相同,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因科举和铨选都在吏部考试,制举和科目选不易区分,一般没有出身者应制举,有出身的前资官应科目选。开元二十五年由礼部掌科举之后,则在礼部试者为科举,在吏部试者为科目选,即所谓“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学,只合于礼部应举;如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应科目选”。[47]
科目选中主要科目的设立时间,大抵与设立循资格相一致。博学宏词设于开元十九年,《唐语林》卷8谓“开元十九年置宏词,始于郑昕”。[48] 拔萃科的设立比较复杂。作为制科的拔萃科,始于武周大足元年(701);[49] 大抵在开元初年以后,逐渐成为科目选的科目之一。[50] 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以后,拔萃科作为科目选与制科的区别已经明确了。
拔萃考试的内容是“试判三条”,在史籍记载中容易与“平判入等”相混同。实际上,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拔萃科是在正常铨选之外特设的科目,其应选人不须限以选数,而平判入等是在正常铨选的基础上进行的。凡“书判拔萃”、“拔萃高等”,所指为拔萃科;而“平判异等”、“判入等第”,一般为平判入等。不过,有时应拔萃科也被称之为“判入高等”,[51] 需要加以甄别。
科目选设立的目的,是在《循资格》规定“各以罢官若干选而集”的同时,使真正有才学的士人可以不受选数的限制,提前应选以便得到升迁。应科目选中第以后,一般授予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官职,如校书、正字和京畿簿尉等。唐代中后期的许多中高级官员都是先进士及第然后以科目选起家的。[52]
为了体现科目选在选拔人才中择优的精神,其考试难度很大,录取的要求也特别严格。赵匡在议论铨选之弊时说,“今选司并格之以年岁,合格者判虽下劣,一切皆收;如未合格而应科目者,才有小瑕,莫不见弃”。[53] 尤其是博学宏词科,考试内容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一般不易应付,所谓“天地之灾变尽解矣,人事之兴废尽究矣,皇王之道尽识矣,圣贤之文尽知矣。而又下及虫豸草木,鬼神精魅,一物已上,莫不开会”。[54]
综上所述,唐代的选官制度经过开国以后将近一百余年的调整改革,至开元十八年前后,基本达到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完善。一方面,平常之士自有常选,循资授任,按照任官的年限逐级上升,尽管升得很慢,但只要没有罪愆,都是有升无降。在唐代,“律令格式,为政之先,有类准绳,不可乖越”[55] 的政治运作中,对于只要求照章办事的政府机构一般官员来说,循资授任自有其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对于需要较强决策能力和杰出领导才能的高级官员和各部门领导人员,则通过不限资次、不限选数的制举、平判入等和科目选等特殊途径加以选拔,也使真正的才学之士不致因停年限格而老于下位。既要保持选官制度中对一般官员的以资历任用,又要选拔真正的才学之士充实到高级官员的行列,这就是唐代考试选官的真正合理之处。
[1] 《旧唐书》卷43《职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
[2] 如章群《唐代考选制度考》,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54年;任育才《唐代铨选制度述论》,收入《唐史研究论集》,台湾鼎文书局,1975年;王寿南《唐代文官任用制度之研究》,收入《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宁欣《唐代选官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5年等。
[3] 参见拙文《评宁欣著〈唐代选官研究〉》,《唐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4] 参见拙文《论唐代县令的选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7年第2期;又,拙文《唐前期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
[5] 《唐会要》卷74论选事。
[6] 参见前引宁欣《唐代选官研究》第23页。
[7] 《通典》卷17《选举五》杂论议中。
[8] 《唐会要》卷58尚书省诸司中吏部侍郎条。
[9] 《唐会要》卷74吏曹条例。
[10] 《新唐书》卷45《选举志》。
[11] 《唐会要》74论选事。
[12] 《新唐书》卷45《选举志》。
[13] 《唐国史补》卷下“长名定留放”条。
[14] 《资治通鉴》卷216。
[15] 《通典》卷15《选举三》。
[16] 《旧唐书》卷87《魏玄同传》。
[17] 《朝野佥载》卷1。
[18] 《旧唐书》卷100《毕构传》。
[19] 《唐大诏令集》卷100神功元年厘革伎术官制;《唐会要》卷67伎术官;《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
[20] 《唐会要》卷67技术官;《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
[21] 《唐会要》卷75杂处置;参王永兴《关于唐代流外官的两点意见》,《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22] 《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
[23] 《全唐文》卷420常衮《叔父故礼部员外郎墓志铭》。
[24] 《旧唐书》卷190中《文苑刘宪传》。
[25] 《唐会要》卷75杂处置。
[26] 《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
[27] 《唐会要》卷67《员外官》。
[28] 《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册府元龟》卷635铨选部考课一载开元三年六月诏。
[29] 《通典》卷15《选举典》。
[30] 参见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三分,1987年。
[31] 《新唐书》卷108《裴光庭传》。
[32] 《唐会要》卷75杂处置。
[33] 《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
[34] 《唐会要》卷74论选事。
[35] 《读通鉴论》卷17。
[36] 《旧唐书》卷113《苗晋卿传》:开元末天宝初,“天下承平,每年赴选常万余人”。
[37] 《全唐文》卷651元稹《中书省议举县令状》。
[38] 参见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五章《科目选》,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
[39] 《通典》卷15《选举三·历代志下》。
[40] 《旧唐书》卷42《职官志》。
[41] 《唐会要》卷75杂处置神功元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
[42] 参《唐会要》卷65秘书省载元和三年三月诏。
[43] 如《旧唐书》卷154《孔戢传》,孔戢“举明经登第,判入高等,授秘书省校书郎,阳翟尉,入行监察御史”;《旧唐书》卷98《裴耀卿传附佶传》,裴佶“弱冠举进士,补校书郎,判入高等,授蓝田尉”;《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吏部判入等,授秘书省校书郎”;《旧唐书》卷166《元稹传》,“二十四岁调判入第四等,授秘书省校书郎”。
[44] 《通典》卷15《选举三·历代制下》。
[45] 《全唐文》卷390独孤及《唐故朝议大夫高平郡别驾权公神道碑铭》:“初,选部旧制,每岁孟冬,以书判选多士。至开元十八年,乃择公廉无私、工于文者,考校甲乙丙丁科,以辩论其品。……凡所升奖,皆当时才彦。考判之目,由此始也”。又,《唐语林》卷8:“开元二十四年,置平判入等,始于颜真卿”。《旧唐书》卷113《苗晋卿传》,“天宝二年春,……(吏部)考选人判等凡六十四人,分甲乙丙科”。按,登吏部甲乙丙丁科,就是平判入等。
[46] 《唐会要》75杂处置载天宝十一载十二月诏。又,《唐会要》54省号上中书省条载太和三年五月中书门下奏。
[47] 《唐会要》卷77科目杂录载太和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又,《唐会要》卷76三礼举条载贞元九年敕,“自今以后,诸色人中有习三礼者,前资及出身人,依科目选例,吏部考试;白身依贡举例,礼部考试”。
[48] 《旧唐书》卷146《萧昕传》,“开元十九年首举博学宏词,授阳武县主簿。天宝初,复举宏词,授寿安尉,再迁左拾遗”。疑《唐语林》所谓“郑昕”即此“萧昕”之误。
[49] 《唐语林》卷8,“大足元年置拔萃,始于崔翘”。《唐会要》76制科举,“大足元年,理选使孟詵试拔萃科,崔翘、郑少微及第”。
[50] 《旧唐书》卷99《张九龄传》,开元十年前,“当时吏部试拔萃选人及应举者,咸令九龄与右拾遗赵冬曦考其等第,前后数四,每称平允”。说明拔萃科既试选人,又试应举者,制举和科目选还没有严格区分开来。
[51] 《旧唐书》卷168《韦温传》,“以书判拔萃调补秘书省校书郎”,其父韦绶谓之“判入高等”,并自出判目而试之。
[52] 如《旧唐书》卷139《陆贽传》,“年十八登进士第,以博学宏词登科,授华州郑县尉”。其他如韩愈、刘禹锡、柳宗元、裴度、裴垍、李绛等,都曾“登博学宏词科”,然后显达,见《旧唐书》诸人本传。
[53] 《通典》卷17《选举五·杂论议中》。
[54] 《全唐文》卷776李商隐《与陶进士书》。
[55] 《唐会要》卷66大理寺条载大中四年七月大理卿刘濛奏所引文明元年(684)四月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100872)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原载教育部考试中心编《中国考试制度史论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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