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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鄧佩玲:讀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鳥形盉銘文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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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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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鳥形盉銘文札記
(首發)
鄧佩玲
香港教育學院中文學系
本年三月,《中華遺產》刊登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相關資料,[1] 遺址出土之〈鳥形盉〉銘文旋即引起學界廣泛關注,黃錦前、白軍鵬、蘇建洲及董珊諸先生隨後於網上發表討論文章,對彝銘之內容作詳細探究,而郭永秉、劉雲、袁金平、徐伯鴻等亦嘗跟帖回應。[2] 筆者近日再細審網頁公佈之照片,認為銘文內容應猶有可資討論之空間,因就札記所得,求教於大雅君子。
〈鳥形盉〉銘首三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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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誓言,然有關該段文字之解釋,學者間意見甚為分歧。今試對銘文作重新釋讀如下:
余某(謀)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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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命,余自無(侮)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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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身笰(弗)傳(全)出。
(一)「余某(謀)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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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命」
「某」,白軍鵬讀為「無」,並認為「余某弗爯公命」是雙重否定式,當中「爯」具揚、舉之意,「爯公命」即「舉公命」;而董珊則指出「余某」屬同位語,「爯」讀為「尊」,「弗尊公命」是假設之情況。
從盉銘上下文得知,「余某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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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命」明顯是違反誓言之假設條件,與下文後果(即「鞭」、「身笰(弗)傳(全)出」)組成假設複句,倘以雙重否定作為解釋,似乎仍有欠穩妥。此外,古漢語中代詞連用之情況雖間有出現,但「某」屬虛指代詞,似難與第一人稱代詞「余」作同位成份,且先秦文獻中亦未見有相類語例。
在兩周金文中,「某」可通讀為「謀」,如〈禽簋〉曰:「王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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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侯,周公某禽祝。」郭沬若《大系》解釋曰:「某,謀省,亦可讀為誨。《說文》『謀』之古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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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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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从母聲,與『誨』之聲母相同。」[3] 又唐蘭《史徵》援《周禮‧太卜》「命之八命」中「四曰謀」為証,指出〈禽簋〉之「『某』讀如『謀』,當是卜謀。」[4] 「謀」既从「某」得聲,二字上古音近,故可通用。先秦古書中亦有「某」、「謀」相通之例,如《儀禮‧士冠禮》云:「某有子某,將加布於其首,願吾子之教之也。」鄭玄注:「古文某為謀。」
今盉銘所見「某」疑亦讀作「謀」,有計謀、圖謀之意,如《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云:「我則隨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謀其身不遺其友。」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曰:「謀,計也。」又《書‧大禹謨》言:「任賢勿貳,去邪勿疑,疑謀勿成,百志惟熙。」蔡沈《書經集傳》曰:「謀,圖為也。」因此,〈鳥形盉〉所見「余某」當讀為「余謀」,意謂「我的圖謀」。
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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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讀為「稱」,訓「副」,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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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符合之意。如《國語‧晉語》云:「稱晉之德,諸侯皆叛,國可以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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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昭注:「稱,副也,副晉之德而為之宜。」「稱」與「副」義同,意指符合。「稱」從符合義復引申有跟從、跟隨之意,正如《禮記‧檀弓上》云:「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孔穎達《正義》曰:「稱,猶隨也。」由是觀之,〈鳥形盉〉銘所謂之「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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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命」,應指「不符合公的命令」。
銘云:「余某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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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命」,「某」讀「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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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稱」,該語乃假設複句中之條件分句,從反面立誓,提出不遵守命令之假設條件。整句大概可翻譯為:如果我的圖謀不符合公的命令。
(二)「余自無(侮)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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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身笰(弗)傳(全)出」
學者於「余自無(侮)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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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身笰(弗)傳(全)出」一語之解釋多有異議,並且對其斷讀亦不盡相同。黃錦前釋該語為「余自舞(模),則鞭,身笰,傳出」,讀「舞 / 無」為「模」,解作「製作銅器的母型」,「引申為規劃,籌畫」之意,又以為「笰」通「弼」,「傳出」即「出棄」,指「被放逐廢黜」;此外,白軍鵬讀「無」為「荒」,意指「廢棄其所誓」,訓「茀」作「治」,即「去除」,而「傳」則是「傳車」;至於董珊以為「無」當讀為「御」,訓「用」,其賓語乃承上省略之「命」,「自御[命]」即「自用命,師心自用,自作主張」,而「鞭身」是「身受鞭刑」,「傳」讀「轉」訓「棄」,「出」指出喪,故「笰傳(轉)出」意謂「用席裹尸而葬,不葬于族墓地」。
諸先生所釋雖各有創獲,但仍宜注意增字為訓之問題。而根據先秦文獻之用字,筆者疑「無」當讀「侮」,具傷害之意。「無」上古屬明紐魚部,[5] 「侮」則是明紐侯部,[6] 魚、侯二部旁轉,[7] 可知二字讀音接近,能夠通用,如《墨子‧天志中》云:「紂越厥夷居,不肎事上帝,棄厥先神祇不祀,乃曰吾有命,無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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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清人孫詒讓《墨子閒詁》案曰:「『無』當讀為『侮』,……」此外,在古籍中,从「無」得聲之字又有與从「母」聲字通假之例,如《爾雅‧釋地》云:「東方之美者,有醫無閭之珣玗琪焉。」「醫無閭」,《淮南子‧墜形訓》作「醫毋閭」。又《易‧咸》曰:「咸其脢。」宋呂祖謙《古易音訓》引《晁氏易》云:「脢,晁氏曰:『或作脄、作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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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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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廣雅‧釋親》云:「胂謂之脢。」王念孫《廣雅疏證》:「膴,亦與脢同。《集韻》云:『脢或作膴。』」
職是之故,「自無」或當讀為「自侮」,「侮」有欺侮、傷害之意,如《說文‧人部》:「侮,傷也。」《字彙‧人部》亦云:「侮,侵也。」此外,《詩‧大雅‧烝民》曰:「不侮矜寡,不畏彊禦。」孔穎達《正義》云:「不欺侮於鰥寡孤獨之人,不畏懼於彊梁禦善之人。」至於「自侮」之解釋,則可參考《孟子‧離婁上》:
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自侮」,趙岐注:「人先自為可侮慢之行,故見侮慢也。」另楊伯峻《孟子譯注》語譯云:「所以人必先有自取侮辱的行為,別人才侮辱他;……」[8] 據楊氏所言,〈離婁〉篇所見之「自侮」,有「自取侮辱」之意。
復審諸今盉銘內容,所謂「余自無(侮)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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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其語意實上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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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命」一語,「余自無(侮)」可解釋為「我自取侮辱」,而自取侮辱之原因,大致是指其不遵從公之命令,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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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身笰(弗)傳(全)出」之懲治。
至於「身笰(弗)傳(全)出」之意義,則可與睡虎地秦簡《日書‧盜者》比觀,該篇第71簡背云:
寅,虎也。盜者壯,希(稀)須,面有黑焉,不全于身,從以上辟(臂)臑梗,大疵在辟(臂),臧(藏)于瓦器間,旦閉夕啟西方。
又第75簡背云:
午,鹿也。盜者長頸,小胻,其身不全,長耳而操蔡,疵在肩,臧(藏)于草木下,必依阪險,旦啟夕閉東方。
《日書‧盜者》篇內容主要為盜者外貌特徵之占卜,篇中有「不全于身」及「其身不全」二語,吳小強分別解釋為「身體四肢不健全」及「身體有殘缺」。[9] 其實,「身全」、「體全」之觀念於古書中亦時有載述,如《禮記‧月令》嘗言:「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案芻豢,瞻肥瘠,察物色。」《正義》引王肅云:「體完曰全。」「全」指身體之完整。又《易‧艮》記:「〈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王弼注曰:「自止其躬,不分全體。」《正義》復言:「兩體不分乃謂之全。」身體完整而沒有殘缺,均可稱謂「全」。
稽諸上古音,「傳」、「全」皆屬定紐元部,[10] 古書中「傳」、「全」相通之例雖然未見,但「傳」从「叀」得聲,以「叀」及「全」為聲符之字時有通假,如《周禮‧地官‧司徒》云:「及窆,抱磨,共丘籠及蜃車之役。」鄭玄注:「蜃,《禮記》或作槫,或作輇。」此外,《周禮‧冬官‧考工記》云:「凡陶瓬之事:髺墾薜暴不入市,器中膞,豆中縣。」鄭玄注:「膞,讀如車輇之輇。」以上均可証成盉銘中之「傳」宜讀為「全」,「身笰(弗)傳(全)」指受鞭打之懲戒後,體無完膚,身體不得健全。
「傳」下一字,郭永秉釋為「出」,所言甚是。「出」本有從內至外之意,義與「進」、「入」相當,但參乎古籍之用法,「出」復可引申有被驅逐之意,是指受到懲罰而被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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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例如《左傳‧文公十八年》云:
十二月,宋公殺母弟須及昭公子,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遂武、穆之族。
清儒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引賈逵曰:「出,逐也。」「遂出武、穆之族」猶言「於是就把武公、穆公的族人趕出國去」[11] ,而〈鳥形盉〉銘所見「出」之意思亦大概如是,「出」前置有狀語「身笰(弗)全」,故「身笰(弗)全出」乃言受到鞭打之懲處後,身體不全地被驅逐出境外。
總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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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銘文首三行之誓言可以解釋為:假如我圖謀不遵從公之命令,便是自取侮辱,除受到鞭刑至四肢不全之懲處外,亦被驅逐出境外。



[1] 衛康叔等:〈大河口西周墓地:小國的「霸」氣〉,《中華遺產》,2011年3期。由於該刊物於香港流通有限,筆者並未有機會獲睹有關文章,故〈鳥形盉〉銘文謹按網上刊發之照片予以釋讀。
[2] 以上文章及資料可參考:黃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發表文章,2011年5月4日;白軍鵬:〈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鳥形盉銘文解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發表文章,2011年5月4日;蘇建洲:〈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見「气盉」器主名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發表文章,2011年5月5日;董珊:〈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發表文章,2011年5月5日。又近日見xbh1947@126博客中刊有〈說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鳥形盉銘文中的「余自無」與「傳出」〉一文(http://blog.163.com/xbh1947@126/blog/),但並無註明作者實名。此外,下文凡引述上列諸先生意見,均不再註出處。
[3]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攷釋》,臺北:大通書局,1971年,頁12。
[4] 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徵》,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38。
[5] 郭錫良:《漢字古音手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頁91。
[6] 同上注。
[7] 參陳新雄:《古音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頁456
[8] 楊伯峻譯注:《孟子譯注》,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頁170。
[9] 吳小強:《秦簡日書集釋》,長沙:岳麓書社,2000年,頁152。
[10] 《漢字古音手冊》,頁218, 224。
[11] 沈玉成譯:《左傳譯文》,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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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0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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