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近三十年来的清代育婴慈善事业研究——以育婴堂为中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慈善-近三十年来的清代育婴慈善事业研究——以育婴堂为中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近三十年来的清代育婴慈善事业研究——以育婴堂为中心
摘要:清代的育婴堂是统治者极力倡导,官绅、民众积极参与设立的专门哺育和照顾溺婴或弃婴的一种慈善机构。近三十年来,学界就清代育婴堂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数量及地域分布、内部的经费筹措、资金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就研究范式而言,主要从国家与社会层面探讨官、民、士绅三者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关键词:清代;育婴堂;研究述评/Qing Dynasty;foundling hospital;research reviews
英文标题:A Study of Foundling Philanthropic Work of Qing Dynasty in the Past Three Decades——Centered on the Foundling Hospital
Abstract:Foundling hospitals in Qing dynasty which specialized in feeding and caring infanticide or foundlings wer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strongly advocated by the rulers and having active involvement of officers,gentries and the masses.A large quantities of empirical researches have been made in academia for its formation time,the process,the quantity,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internal financing and fund management for the past three decades.As far as the research paradigm is concerned,the relationship is analyzed among officials,commoners and gentries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It is necessary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es although som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传统的慈善事业主要包含育婴、养老、济贫、收流民、保节、施棺掩埋代葬、施粥、施药以及义塾、惜字、放生等多个方面。育婴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慈善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育婴堂,作为众多慈善机构中的一种,主要负责收容那些父母无力养育或遭到遗弃的婴孩,并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哺育与照顾,它从出现就备受国家与社会的关注。它肇始于南宋时期的慈幼局,至元代走向衰落,直到明末万历年间,逐渐得到复苏。【1】158至清代,无论是在设置数量、区域分布,还是在内部的经费筹措、资金管理以及其它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甚而有研究者认为,清代的育婴堂与西欧的类似机构相比更为先进和合理。【2】114
对清代育婴堂的研究,据笔者目及的资料,早在1912年就有研究者触及。不过,在整个民国时期,学者对清代育婴堂的研究为数甚少,且大多将其纳入慈善事业的大框架下探讨而没有专门的研究。
到了上世纪50年代,随着国家把慈善事业作为地主阶级的“伪善之举”以及帝国主义对华侵略的工具进行批判,对它的研究也走向沉寂。80年代以后,社会史研究兴起,育婴堂又重新进入学人的视线,成果也较为丰硕。夫马进、梁其姿等学者首先在研究慈善史基础下研究江南地区育婴堂。【3】178-251,【4】99-134国内自90年代开始出现周秋光、王卫平为代表的慈善史专家,涉及到育婴堂研究。【1】158-164到目前为止,对清代育婴堂的研究仍以论文为多,大多仍将其纳入慈善事业的大框架下。本文拟从育婴堂的相关实证研究以及育婴慈善事业(育婴堂)研究范式等做一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可能的研究路向。
一、对清代育婴堂的实证研究
对于清代育婴堂,学者进行了诸多实证研究,下面分而述之。
(一)“溺、弃婴之俗”与育婴堂建立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长期以来,民间社会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加之厚嫁之风导致民间不敢养女,‚溺女陋习长期存在。此种现象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偏远的地区都屡见不鲜。“溺女”陋习直接导致人口数量的减少,男女比例失调,成年男子结婚困难。由于女性缺乏,丧夫的寡妇也常常被逼嫁,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5】329为了解决这些弊端,以拯救女婴为主的育婴堂开始出现。有研究即从“溺女婴”这一社会现象出发,认为兴办育婴堂是为拯救女婴性命所采取的最主要措施,倡立育婴基金会是救助乡村的溺婴。【4】47至此,清代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等地区的育婴堂也主要是以“收养弃女”即救济女婴为主要功能的设施。常建华的研究进一步指出,溺女现象作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始终困扰着清政府。为此,清代的育婴堂设立与政府的禁革溺女实践有着密切关联。【5】316当然,清代的育婴组织不仅仅是救助女婴,男婴也是收养对象。【7】40
(二)形成时间与过程
从整个清代来看,育婴堂的形成时间与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但不同的学者在时间的划分上有不同。夫马进认为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主要是清初到雍正二年是第一阶段,这一时期育婴堂主要依靠民间的力量进行;第二阶段是雍正二年到同治年间,这一时期官方起到主导作用;第三阶段是同治年以后,主要是保婴会等新的育婴组织出现【3】181-270梁其姿的研究指出江南地区育婴堂发展是清初到雍正二年,地方善人独立经营育婴堂;雍正二年到乾隆时期,育婴堂出现“官僚化”的现象;嘉庆以后育婴堂出现小社区的发展,配合家庭制的保婴会出现【4】99-277王卫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析了江南地区的育婴堂的形成时间与过程,他认为从顺治十六年(1659)到道光年间,是育婴事业的兴起时期,其中乾隆以前的育婴堂主要是中央政府倡导,乾隆以后则成为官营机构;同治到光绪年间是兴盛时期,出现以育婴堂为中心,并与留婴堂、接婴堂(或保婴堂)共同构成呈扩散状的育婴体系育婴事业圈。[8】78江西地区,有研究认为康雍乾是各府州县创建育婴堂的时期,主要由国家倡导;道咸以后,特别是同治年间成立了育婴基金会。【7】39-40湖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大致分为:康乾时期兴建育婴堂;嘉道时期育婴堂向基层扩展;咸丰至宣统年间各种育婴组织的兴起。[9】167-168湖北地区育婴事业兴起较晚,吴琦、黄永昌根据湖北地区育婴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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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兴废发展状况将其划为三个时期:雍乾时期(1724—1795)草创与推广阶段,育婴堂基本上由官方倡导主办,社会主导只占极少部分;嘉道时期(1796—1850)废弃与重建阶段,官方对社会慈善与救济的关注和支持明显减少;咸同光时期(1851—1911)复兴与深化阶段,这一时期民间力量广泛参与育婴活动,从而很难说湖北存在类似江南的育婴事业圈,也不构成“育婴网络”。【10】113-115常建华主要从育婴堂建立与政府的禁革溺女联系方面,将其划分为三阶段:顺康时期,清朝注意溺女问题并草创育婴堂;雍乾两朝,严行禁止溺婴和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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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育婴堂;嘉道以降,绅士倡办育婴事业、育婴堂在地方上进一步普及。【5】316-324
(三)数量与地域分布
梁其姿依据两千多种方志对整个清代的慈善组织作了一个系统的统计。她认为全国先后设立的育婴组织至少有973个(江苏18l所,浙江131所,江西105所,湖南92所,福建82所,山东68所,四川64所,广东60所,湖北53所,河南48所,安徽36所,云南18所,广西12所,河北10所,陕西4所,贵州4所,甘肃2所),普济堂有399个,清节堂类有216个,以施棺为主的善会善堂有589个,综合性的善会善堂有338个,其他难以分类也有743个。育婴堂分官办和民办两种,并且分布各地的育婴堂也不尽相同,不过梁的研究没有提及吉林、黑龙江、新疆、内蒙、青海、西藏等省份。[4】332-367继梁氏之后,不少学者对各地清代育婴堂设置的数量统计不断更新。吴琦、黄永昌利用现有资料对湖北地区育婴堂按照时段和地域进行编排统计,发现清代湖北11府州69个州县中,至少有54个州县共设有育婴堂100所以上。【11】95徐文彬的研究指出,台湾育婴堂之设置有嘉义、彰化、台南(时为台南)、枋桥(今板桥)、艋胛、新竹、澎湖等7所。【12】98又有学者指出重庆巴县在同治年间设有多达18所育婴组织,【13】526-527云南楚雄地区设育婴堂3所。【14】22-23
按现有的研究,育婴堂的数量总体上呈现出中东部地区多西部地区少、南方多北方少的特点,而且地域分布情况与政府介入程度成正比;以政府起主导作用的育婴堂分布比较均匀,而民问自行办理的地方慈善分布则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15】162
(四)育婴堂的经费来源与管理
育婴堂的建立与维持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与相应的管理措施。在经费来源上,大致有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各阶层人士慈善性施捐、派征和收取租息等形式。[6】48-50个别地方,比重则各有不同。江西地区主要经费来源于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助。为了保证经费的延续性,各地育婴组织以初始资金置买田产,再收取租金。【16】133—134通过动用官费、官吏捐廉捐俸、商民捐助三种方式筹集。【17】75-76清末婺源的育婴堂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开办时获得的捐资生息和茶局代收的茶厘捐,而几乎不依靠普遍民众的捐赠。【18】42-46福建地区因侨胞较多,也出现了侨捐的情况。【l9】14-22总体而言,在乾隆后期各地育婴堂多半是地方官吏自己出钱捐助以激励更多的人慨然捐助,或劝募地方有钱士绅捐助。
在经费的管理上,通常是资金的捐助者成为其经费的主要管理者。清代江西地区的首士(事)经理管理育婴堂经费,经理的身份主要是绅士和耆民。【16】134在经费的管理方式中还引进了官督官核的监督机制,形成“绅理官察”的经营体制。经费发放日期和具体金额也有规定。【2】115这都体现了育婴堂这一慈善机构是以官方为主,士绅阶层为辅的组织机构。
(五)对堂内相关人员的管理
对婴孩的管理。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收养对象。清代各地育婴堂的“章程”规定,收育对象必须是弃婴。也就是说,只有被遗弃于野外路旁的婴儿,才属于被收育的对象。但在清代盛行溺婴的情况下,育婴堂实际收育对象,不仅仅是被遗弃于野外路旁的婴儿,还包括那些父母不愿承担哺育责任的婴儿,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女婴。清代江西地区育婴组织抚养对象主要针对贫家女婴,有些扩展到贫家男婴、弃婴、孤儿、童养之家、非赤贫的守城官兵家庭等,对富家生女也予以资助的情况则较少。【6】45-462.婴孩的抚育方式。一是采用堂育,雇佣乳妇在育婴堂内养育婴孩;二是雇乳妇将婴孩带回家养育;还采用抱养或赤贫家庭自家抚养育婴堂出资等方式。[7】41-423.婴孩的去留。清代育婴堂还为堂内婴孩在不需要哺育时安排去留问题。一方面允许被收育对象以及族人将其领回抚养,或由他人到堂内领为子女或童养媳;另一方面,将继续留在堂内的孤儿,无人认领的孩童,男的给予启蒙,女的学针线活。【6】46,【7】45对乳妇的管理。清代各地大肆兴建育婴堂收养弃婴,也使得职业乳妇成为一个庞大的、重要的群体。各地育婴堂对乳妇这一群体从选拔、工资、住所、检查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乳妇的选拔尤为重视,其招募都有政府的参与,规定雇佣的乳妇必须要里甲、亲族及邻里担保,并立雇卷,以防来历不明。也特别注重乳妇的健康,经检查合格才可哺育婴孩。对雇乳妇将婴孩带回家养育的,育婴堂的董事会定期到乳妇家中进行检查。这些措施都加强了对乳妇的管理,使她们能更好的哺育弃婴。总体上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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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这一职业受雇于育婴堂,能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生活,而且对清代育婴慈善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为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到了清末,随着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因素加剧,育婴堂对乳妇管理不善的弊端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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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乳妇这一职业随着育婴事业的衰落而慢慢萎缩了。【20】16-22
(六)育婴与教案关系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势力的日渐深入,传统的社会保障和慈善事业经历着复兴和解体的复杂过程。顾长声通过对教会慈善事业中的育婴事业研究后。认为外国传教士对晚清育婴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21】280陈青松、汤开建也分析了明清天主教对我国育婴事业的关注。【22】93-102也有学者认为清代后期江南地区育婴事业的兴盛,是在反对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借育婴之名、行侵略之实的过程中出现的。【23】851860年后清政府在两次鸦片战争中连遭失败后,被逼实行宽容传教政策,教会育婴堂也随之兴起。但教会育婴堂长期流传着拐卖残害幼孩的说法,使民间打教反教事件不断增多。清政府与地方总督巡抚支持官方和民间兴办育婴堂,以抑制教会育婴堂的发展。【24】80-83陈显、黄永昌分析了1891年爆发于长江流域的一系列教案,认为清政府在面对着教案的发生,一边与教会势力交涉,力图将育婴行业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不遗余力的推广育婴堂。而在反教斗争多发地的湖北地区,在总督张之洞的领导下掀起育婴运动的高潮,并积极劝导民间参与。而这次育婴运动最终昙花一现,迅速萎缩。【25】101-103
二、关于清代育婴慈善事业(育婴堂)的研究范式
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研究范式。在上世纪50年代,因受意识形态的影响,相关的研究都打上了“列强对华侵略”的烙印,本文在此不多着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国家与社会”模式。
大多数学者指出育婴堂等类似的慈善组织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结果。周荣通过对明清两湖地区的育婴堂等慈善机构进行分析提出了在善会、善堂这一“居问领域”的社会保障机制中,官与民,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呈现出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复杂互动关系。【26】311雷妮、王日根立足于地方基层社会,集中考察了湖南宝庆府各州县的育婴慈善机构,试图阐明当地社会运作中存在的官绅合作的倾向。作者认为,官府与士绅在宝庆府地方社会的发展中,不再强调阶级的分化,而重在谋求社会的合作,由此官府凝聚力得以加强,社会也得到和谐发展。【27】53-58肖倩在布劳的交换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一方面,地方官府(代表国家)和地方精英之间互相拥有对方所需的社会资源,即地方精英拥有官府所需的财富、声望和才干,官府拥有精英们所需要的制度性权力。两者交换,从而使地方精英获得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地方精英与民众之间也进行交换,因为精英们能从民众那里获得价阶更高的尊重和服从,因而获得自下而上的民间的权威。作者把这一假设放在考察江西育婴事业这一社会历史事件,指出清代江西育婴事业也涉及到三方面的主体,这三者之间也存在两方面的交换关系。[28】81-83任云兰以天津长芦育婴堂慈善机构人手,从其发展变迁的历史看出国家与社会关系有一个强弱变化的过程。清代前中期,国家权力强大的时候,社会力量明显弱化;到清末民初,当国家权力弱化的时候,社会力量明显强化。总体来说,天津地区在慈善领域,官民合作多于对抗,国家与社会双赢。【29】124—125冯尔康也认为清代的育婴堂主要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多半由士绅管理,地方官监督,是两者相互协调的结果。【30】117
与此同时,在针对美国学者MaryRankin和WilliamRowe关于都市里育婴堂等善堂善会属于公共范围的一部分的观点,有学者则认为育婴堂等善堂善会不应纳入“市民社会”或“公共社会”。梁其姿通过对明清江南地区包括育婴堂等慈善机构的研究,分析到“从明清慈善组织的历史发展来看,所谓‘公共范围’虽然有发展地方社会自主的潜质,但是由于善堂领导阶层在意识形态上或社会身份上的限制,这个潜能并没有太大的发挥。反而,政权与社会力量在这个范围内找到了平衡,直到19世纪中,善会善堂成为稳定社会、巩固政权的地方组织。”【4】326王卫平、黄鸿山提出,慈善机构中地方士绅势力的扩张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官府改变统治策略的结果。同时,慈善组织和地方士绅仍然受到官府的监管和控制,像育婴堂之类的慈善组织,官方背景极为浓厚,甚至有直接收归官方管理的记录,因此它们被称谓“官堂”。但这些慈善组织并没有真正独立于官府之外。如果要在晚清中国寻找所谓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话,慈善组织并不是恰当的例证【31】73吴琦、黄永昌认为湖北形成的以育婴堂为核心的育婴事业的最大特征是官方居于主导地位,官僚化特征明显。他们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也是官治社会。在清代,官方在
育婴事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颁行各种有关育婴的谕旨饬令,到支持或参与各类育婴堂局的建设与管理,虽形式复杂多样,但其作用却一贯存在。官方是育婴堂的决策者,对育婴事业有巨大的影响。作者进一步指出,若片面强调社会力量的地位作用,或简单分为“官办”“民办”,甚至将育婴堂作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象征物,会有失偏颇。应对各种力量的地位角色作综合考察,而不能偏执一方。在湖北育婴事业中官方居主导地位,社会力量普遍比较被动,这与江南等发达地区有很大区别。【17】90-91所以,他们认为不能将育婴堂等善堂善会纳入“市民社会”或“公共社会”。
三、育婴慈善事业(育婴堂)研究未来的可能走向
综上所述,对育婴堂的研究不管是实证研究,还是理论突破都不断有新的进展,但也存在诸多不足,未来的清代育婴慈善事业(育婴堂)研究需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解决区域研究不平衡的问题。既有的研究对江南地区、两湖地区关注较多,而对其它地区却很少涉及,导致不能反映整个中国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其它地区的研究势在必行。不仅如此,还需要展开与各个区域的比较研究,在区域研究中要重视区域与整体、中央与地方、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二)应充分挖掘新史料,进行跨学科研究。现有的研究更多地依赖于地方志、征信录(记录育婴堂内部资料)。但地方志常常失之简略,通常不能反映事物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需要我们在寻找至少包括档案资料、民间族谱、碑刻等新史料上下功夫。如《巴县档案》中就有育婴堂看司的职责与任职情况的记载,④《南部档案》中有不少关于育婴堂(局)首士是如何推选而成的资料记载,⑤有因育婴管理而引起的纠纷,⑥有认佃育婴堂公业的佃结状,⑦回有助养婴孩姓名生庚记录⑧等等。且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没看到学界对育婴局的专门研究。一般都认为育婴局属于育婴堂的一种,而从《南部档案》的记载可以看出堂和局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回通过对这些资料的解读,更有利于推进育婴慈善事业(育婴堂)的深度研究。不仅如此,还需要进行跨学科的研究,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把对育婴堂的研究引向深入。
(三)可拓宽与育婴慈善事业的相关研究。清代的育婴事业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政治,而且还涉及到风俗、教化、婚姻、伦理甚至宗教等诸多领域,通过对它们抽丝剥茧的研究,可反映出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研究小问题、回应大历史”的研究旨趣。
注释:
①对于育婴慈善事业研究最早可参见:Yu·YueTsu:TheSpiritofChinesephilanthropy:AStudyinMutualAid,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12;高迈.我国育婴堂制度的演进[J].申报月刊第4卷第7号,1935年7月;我国慈幼事业之检讨[J].政治评论131号;梁云谷.中国救济事业之史的检讨[J].仁爱月刊1卷12期1936年4月.
②关于溺婴的文章还可参见:谭志云,刘曼娜.清代湖南溺婴之俗与社会救济[J].船山学刊,2005.(1);冯尔康.生活在清朝的人们[M].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徐永志:《近代溺女之风盛行探讨》,‘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5期;赵建群.清代“溺女之风”述论[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3,(4);张建民.论清代溺婴问题[J].经济评论,1995,(3);g-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王美英.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溺女问题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2006,(11);王毅夫.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风与童养婚俗[J].东南学术,2007,(2).
③参见王卫平,游晖.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J].清史研究,2001,(1);萧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1);王毅夫.清代福建救济女婴的育婴堂及其同类设施[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4);吴琦,黄永昌.清代湖北育婴事业的时空分析[J],史学月刊,2007,(10);熊秋良.清代湖南的慈善事业[J],史学月刊,2002,(12).
④参见《巴县档案》6—7—1075;6—34—6479.
⑤参见《南部档案》14—506—4一D1382;14—506—5一D1383;14—842—6一D2102;14—842—8一D2104;15—268—8一D158等.
⑥参见《南部档案》12—876.
⑦参见《南部档案》12—900,第l至7件;14.一506—5一D1383;14—842—6一D2102;14—842—8一D2104;15—268—8一D158等.
⑧参见《南部档案》14—907一l—D761.
⑨参见《南部档案》14—506—4一D1382;14—842-6一I)2102;15-268—8一D158;15—313—4一D725;20—1070—5一D100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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