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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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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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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慈善-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19世纪末,在戊戌维新运动的影响下,民间慈善事业产生了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并开始出现具有近代意义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时期,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救亡图强的维新变法运动紧密相联,不仅产生了有关的新思想观念,而且早先的某些慈善组织也发生了变化,并诞生了许多新的民间公益团体,其活动内容与以往单纯的慈善义举不无差异,显得更为广泛和多元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自然也较诸过去的民间慈善事业有所不同。本文即对这方面的有关具体情况略作阐述。

戊戌维新运动期间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首先体现于慈善界人士思想观念的变化。由于维新运动在思想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并非完全局限于政治、经济等方面,而是形成了多维度、多层面的刺激与回应,因而受其影响,这一时期有关人士对慈善活动内容及作用的认识,也出现了值得重视的变化,开始由传统的慈善观向近代社会公益思想发展。
经元善是19世纪后半期江南著名的绅商,同时也是声望素孚、影响及于全国的慈善活动家。因此,分析他思想上对慈善活动内容及作用认识的变化,即可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这一时期慈善界人士思想观念的发展演变。综要言之,经元善的新慈善公益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救急不如救贫。以往的慈善之举,大都是遭遇灾荒后临时募捐赈济,经元善认为这种做法多有弊端。他指明,“善后之法,所宜亟讲矣”。所谓善后之法,“一曰兴农开荒,一曰课工教艺”。兴农开荒之说早已有之,而且经元善认为此举“大而费巨”,难以实施,“资款有限,不得不于行善中求生财惜费之法”,故而他更看重的是具有近代公益慈善事业性质的课工教艺。
其二是善举之惠,应从一身及至一家,从一时及至永久。经元善多年从事慈善活动,深知“善举以博施济众为极功”。他认为:“养老、育婴、恤嫠非不善也,然惠仅一身,不能及一家也;施粥、施衣、施药非不善也,然惠仅一时,不能及永久也。”同时,他还十分了解“各行省善堂,有名无实者甚多,即名实相副,其功德所被亦殊不广耳”。因此,不改变原有慈善活动的内容及格局,也将难以收到更广泛的实际效果。
其三是创立新的慈善活动内容,消除善堂等传统慈善机构的缺陷。经元善这里所说的新内容,实际上就是具有近代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活动。他特别强调,在当时的条件下设立工艺院是课工教艺、惠广泽远的最大善举。“工艺院教成一艺,则一身一家永可温饱,况更可以技教人,功德尤无限量。”因此,他建议善堂均可改为工艺院,或者在育婴堂、恤嫠院内“各设小工艺所,俾孤儿长成,可谋生成家,孀妇得资,可赡育后嗣”(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5—247页。)。这显然是要改变传统善举重养轻教的习俗,并且也与过去教以务农之说的内容大不相同,而是教以近代的先进工艺技术。
其四是从兴办义赈进而推展至兴办义学。鉴于中国数千年女学不兴、为害甚巨之弊,经元善当时尤为注重创兴女学。他认为:“我中国欲图自强,莫亟于广兴学校,而学校本原之本原,尤莫亟于创兴女学。”同时,他还指出兴女学与办义赈一样均属义举。因为“女学堂之教人以善,与赈济之分人以财,可同日而论,且并行不悖”(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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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1988年版,第213页。)。 女学的兴办,应该说在19世纪末的中国尚属创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其五是日趋重视“开风气、正人心”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时期的经元善虽一度表示不再从事以往那样的义赈活动,但他却非常希望通过采取创办“劝善看报会”等新的公益善举措施,进一步“扩充善念”,使众人“识时势亦明义理,除僻陋并革浇漓”,最终达到“振刷精神,急起直追”以及“发愤自强,誓雪国耻”的目的(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8页。)。
以上所介绍的虽然只是戊戌维新运动时期经元善个人慈善思想的发展变化,但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民间社会慈善义理发展演变的一种新趋向;同时,类似于经元善这样的变化在当时也并非绝无仅有,只不过是其他人认识的水平或侧重点略有差异。此外,经元善的新慈善公益观不仅得到了许多慈善界同仁的首肯,而且获得了报刊舆论的支持,这也表明当时慈善思想的发展变化不仅仅是发生在少数个别人身上,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社会性。
例如经元善首创女子义学,即得到许多早先与其共办义赈之慈善界人士的支持,施则敬、严信厚等上海善堂总董还参与筹议发起并捐助经费,颇有“众善交征,共襄旷举”之势,而且“海内贤士哲女闻风嘉许者不乏其人”。另外,《苏海汇报》、《新闻报》、《循环日报》等许多报刊,也都曾发表文章称赞创设女子义学为最大之善举。
从当时的报刊舆论看,并不仅仅是围绕经元善的新慈善思想发表议论,有的还从总体上对以往的慈善活动提出了变革要求,这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间舆论对待慈善事业认识的新变化。
在全国颇具影响的《申报》,这一时期即曾连续刊登有关改良慈善活动和发展公益事业的评论文章,并提出了不少新见解。例如《效法泰西以行善举义》一文,认为上海已有之善堂,在施衣、施粥、施医、施药、恤嫠、育婴等方面的善举虽无一不备,但“顾犹不免有遗议者”,甚至还遭到某些非议。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善堂“立法尚未尽精详”,“司其事者未克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则是因所行善举之缺陷所致。泰西诸国善举之特点,在于养与教二者并重,“中国各善堂养则有之,教尚未备”。因此,“各善堂而欲息浮言,非仿行泰西良法不可”(注:《效法泰西以行善举议》,《申报》1897年5月31日。)。 关于如何解决流民的安置与糊口问题,该报的评论文章也曾呼吁,“此事亦宜师西法而变通之”,设立工程局等公益性机构收容流民,编成工程队,从事地方工程的建设。“与其费口粮而养囚徒,何如使之工作而抵经费,不亦一举而两得哉。”(注:《安置流民议》,《申报》1897年4月22 日。)另外,该报还曾就改学舍书院义塾为中西时务学堂发表了数篇评论。
由上可知,从慈善界的代表人物到报刊舆论,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都提出了改良慈善事业的新认识,同时也不约而同地要求兴办某些具有近代意义的社会公益事业,以促进传统慈善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新发展,发挥更为突出的影响与作用,尤其是为救亡图强的大业作出一定贡献。

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还体现于某些传统的善会,善堂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尤其是许多新式社会公益组织的接连产生,广泛开展一系列公益性活动,更直接反映了传统慈善事业向近代社会公益事业扩展的趋向。类似的情况,在以往是有不曾有过的。
目前暂因资料缺乏,难以就这一时期更多善堂的变化作详细论述,只能对设在广西桂林的两粤广仁堂作一简略的个案剖析(注:日本京都大学夫马进教授新近出版了《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笔者尚未见到,殊为遗憾。)。戊戌维新运动期间,该善堂认为“近善堂林立,广为施济,盖真行孔子之仁道者,惟未正定一尊;尊崇孔子,又未专明孔子之学,遂若善堂仅为庶人工商而设”。于是,为“推广专以发明圣道,仁吾同类,合官绅士庶而讲求之,以文会友,用广大孔子之教为主”,于1897年春创立了圣学会;同时还宣称“创设此会,略仿古者学校之规,及各家专门之法,以扩见闻而开风气,以上广先圣孔子之教,中以成国家有用之才,下以开愚氓蚩陋之习,庶几不失广仁之义”(注:《两粤广仁善堂圣学会缘起》,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4 册,第438—439页。)。
广仁善堂设立圣学会后,在其会章中制定拟开展的各项活动,主要有庚子拜经、广购书器、刊布报纸、设大义塾、开三业学等内容。其中不少部是以往的善堂所未曾开展过的活动,如“拟合中国图书陆续购钞,而先搜其经世有用者,西人政学及各种艺术图书皆广搜购采,以广考镜而备研求”;刊《广仁报》,“专以讲明孔道,表彰实学”;开办农工商之学,“立学讲求,以开民智”。其计划是先在桂林开办,然后在广州、梧州等分局相继办理,视集款之多寡次第推行于各府州县。除此之外,“凡义所当为之事,莫不竭力,如创讲堂以传孔教,立学堂以育人才,派游历以查地舆风俗矿务,设养贫院以收乞丐、教工艺,视何处筹款多者,即在其地举行”(注:《两粤广仁善堂圣学会缘起》,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4册,第439—441页。)。由上可知, 广仁善堂设立圣学会之后的活动内容,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明显的扩充,已大大突破了传统善堂所行善举的范围,与以往的情况相比较这一发展变化确实令人瞩目。
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有些善堂还曾参与宣传戒烟、创办阅报社等新型社会公益活动,这也是传统善堂发展演变过程中值得重视的新趋向。不过,像广仁堂这样明显的变化,在当时还不能说十分普遍,因而不能估计过高。
这一时期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则显得较为迅速,其具体表现是以下所述各种新式民间公益机构和社团的诞生,以及有关各方面公益活动的大力开展。
首先,是阅报社、阅报会、阅书会等民间公共会社机构的创立,既为民间社会提供了过去所没有的阅览各类新书报和议论时政的场所,也较为显著地扩大了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与影响。例如1898年夏秋之间,金陵“东牌楼某报房创设阅报会,购办沪上各报,无不应有尽有,以备有志维新者得就近取阅”(注:《设会阅报》,《申报》1898年9 月26日。)。类似的阅报会、阅书会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并不仅仅见于通商大埠,在一些县城也曾先后创立。如王延龄于1898年联络他人共同集资,在山东诸城县曾开办阅书会性质的藏书局。在江西义宁县,1898年也出现了阅书报会。据有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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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记载,该县“有志读书之士,苦于无力,不能罗致众籍,遂邀集同志起一学会,广购各书报,彼此互阅。见多识广,成就自易”,并呼吁“吾乡有志之士取法焉”(注:《江西义宁县仁义书院变通冬课诗赋改为策论启》,《新知报》第48册。)。经元善于同年也曾在浙江余姚、上虞两县发起创办“劝善看报会”,并拟订章程十则,阐明“此举专为开风气,正人心起见”;另外,“江浙两湖诸省之士,亦尝醵金设看报等会,不出户庭可知天下,所费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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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所益甚大”(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 第267—268页。)。
这些阅书阅报会社,都属于近代性质的民间公益性机构。其创办资金系自筹,所藏之书报免费供人阅览。有的还对此予以说明:“购书购报诸费,由会中同志筹垫,阅报诸君愿出费者作捐款论,不愿者悉听其便”(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8 页。)。另外,这些会社的创立有的仍与原有慈善机构不无联系。如上面提到的劝善看报会不仅由著名的慈善家经元善创办,而且在余姚县城由继善公所的董事经理,在上虞县城由积善堂董事负责。江西义宁县的阅书报会,也是当地仁义书院变通冬课诗赋而设立的。
其次,是新式民间组织戒烟会在全国的一些地区纷纷设立。涉及戊戌维新运动的论著有些也曾提到戒烟会,但大都视之为戊戌时期一般的“学会”组织。实际上,学会是学术团体,主要以研究和推广某种学问为宗旨,而戒烟会却并非属于这类组织。准确地说,戒烟会应属社会公益性团体。之所以创立戒烟会,是因为“吸烟之害,人所共知,但习俗既久,无友朋规劝之助,故积弊难除”。设立戒烟会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这种积弊,“使互相戒勉,以清斯害”。除约束会员自身不得吸食鸦片外,戒烟会更注重“博采戒烟良方,及戒烟歌、戒烟文,都辑成书,遍送海内,以资取法”(注:《戒鸦片烟会章程》,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第463页。)。很显然,戒烟会的活动与主旨不仅仅限于对会员的约束,而主要在于消除当时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吸食鸦片陋习与危害。
再次,是不缠足会等类似的组织在全国许多地区相继诞生。有不少论著也将不缠足会视作“学会”,笔者认为这同样是一种误解。不缠足会实际上是倡导改良风俗的新式组织,也属公益性质的民间团体。有的还曾在章程中说明:“此会原是造福巾帼,与救婴堂大旨略同。今商都人士即将此会并入救婴堂,以垂久远。”(注:《善化东乡下缠足会简明章程》,《湘报》第113号。)还有的“暂就育婴局设为会所”, 互为劝勉。不缠足会的主要宗旨,是改变中国近千年的缠足陋俗,使女子解除裹足之苦。
复次,是兴办新学堂义举的出现。上文曾提及戊戌维新运动期间著名慈善家经元善兴女学的思想,得到了慈善界许多同仁和维新志士的支持。到1897年下半年,经元善还曾联合各界人士,在上海发起筹办中国首家女学堂——“中国女学堂”。并于1898年5月正式创立。接着, 经元善又抱着“为贫民力谋生计,即为国家渐图富强”的思想,发起创办余、上两邑农工学堂,两地的“继善公所、积善堂诸君子,均一概举为董事,以期众志成城”(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5—248页。)。农工学堂的创办,虽由于浙江巡抚拖延不批和经元善患病等原因,未能及时付诸实现,但却反映了当时民间兴办新学堂义举的发展。
最后,是绅士商董参与创设和管理的具有地方自治雏形特点的新式公益性机构,这一时期也开始在某些地区出现。1898年春季在湖南诞生的保卫局,即属具有上述性质和特点的新机构。该局是裁撤旧式保甲团防局之后,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制度而设立的。它的创办虽与湖南支持维新变法的官吏有着密切关系,但湖南的维新派人士也曾参与其事,另有“各绅商等百余户、职员等二百余名,联名吁恳从速举办”。唐才常曾阐明设立保卫局的目的,是为了“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注:唐才常:《论保卫局之益》,《湘报》第2号。)。保卫局的章程还将此列为其主要“职事”。署按察使黄遵宪也认为,保卫局之设,意在“挽积习而卫民生”,并强调“保卫局系公益,断不责令一人一家独捐巨款”,而是“以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注:《黄公度廉访批牍》, 《湘报》第21号。)。 这显然都是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社会公益事业。
从保卫局的具体职责,也可明显地看出其所兼有的公益机构特征。根据章程的规定,保卫局的具体职责是:逮捕杀人放火、斗殴盗窃、奸淫拐骗的罪犯,帮助行路遇难、醉酒疯颠、老幼残疾之人;监视无固定职业、形迹可疑者;在扰攘街市遇有“聚众喧杂之事”,维持治安;另还包括清道除污、禁卖腐败与假冒食物、收存遗物帮助归还等各项职责(注:《湖南保卫局章程》,《湘报》第7号。)。 这些大都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管理市政道路和城市卫生等公共事务方面,保卫局始终十分重视,曾专门拟定了清理街道章程,规定各分局配备车辆,雇清道夫清扫运送垃圾,疏通积淤;另设专员随时巡查,负责清理违章占道、检查公共卫生等(注:《保卫局清理街道章程》,《湘报》第147号。)。同时,保卫局还附设五个迁善所办理善举, 但这类善举与以往的慈善活动有着明显不同,基本上属于社会公益行为。实际上,迁善所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经元善所称之工艺院,也可说是变通善堂与善举,既恤贫又保富的新举措。
另外,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还有人拟仿照西法成立红十字会。据《申报》记载,上海商人孙实甫(名淦)多财善贾,久寓日本大坂经商,“以济人行善为心,近见中国军制皆效法泰西而军中缺少良医……爰拟创设红十字会,随营施治,俾军人咸得免疾苦而少死亡”。他还翻译了日本红十字会章程“具禀使署,请准回中国创兴”(注:《创兴善会》,《申报》1898年3月26日:《创兴红十字会说》,《申报》1898年5 月9日。)。由此可知,近代中国红十字会的正式创立虽然是在1904年,但早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已曾有商人将此举提上议事日程。

考察有关史实,可以看出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与维新派的呼吁、努力以及维新运动的广泛开展,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一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之所以出现新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戊戌维新运动的影响。许多维新志士在大力宣传维新变法的同时,都曾呼吁应该发展新型慈善公益事业。一部分维新志士在开展维新运动的同时,对新慈善公益团体的创立也十分关心,有的甚至积极发起或参与了这些团体的创建。另外一些新慈善公益团体的创立,虽然没有维新志士直接参与,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维新运动广泛开展的间接影响。还有少数新式社会公益机构的成立,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维新变法的具体内容之一。湖南保卫局的创立即是如此。当时,无论是维新派和绅商,还是支持变法的湖南地方官吏,都将设立保卫局作为推行变法新政的一项重要具体措施。
第二,在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由于这一阶段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化,处于甲午战后民族危机空前加剧的特定历史时期,而且与维新运动紧密相联,因而在许多方面又显示出较多的政治色彩。例如开风气、启民智、正人心,是当时许多人士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初衷,实际上也是为了最终达到救亡图强的政治目的。经元善等善董兴女学的义举,就是由于“甲午后创巨痛深”,认为“现在既创办不缠足会,则女学堂亟应开办,二者不可偏废,以开风气”。阅报社、阅报会、阅书会等社会公益机构的创办,主要也是鉴于当时危机日迫,出自于启民智进而求强救亡的政治动机。如王延龄在山东诸城县“冀为开风气之一助”,创办阅书会性质的藏书局;经元善创办劝善看报会,是因为“见我华之被人侵削,土宇日蹙,则当思发愤自强,誓雪国耻”。“爰以劝善看报,合成一会。一扩其识,一葆其真,庶几识时势亦明义理,除僻陋并革浇漓”(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8—269页。)。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特点,说明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慈善公益事业的扩展演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发展变化,与一般情况下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显然存在着某些相异之处。
第三,在某些方面与官方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说,各个历史时期的慈善事业,或多或少都与官方存在着某种联系,这是不可避免也无可非议的现象。但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情况,也使官方与慈善事业的联系出现相异的方式,并且产生不完全相同的影响。戊戌时期一部分开明的官僚赞同或附和维新变法,对与维新运动相呼应的慈善公益新举措,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故而相互之间的联系似乎显得更为密切。特别是在维新运动的初期和中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由此也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这一时期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官员,不仅对新公益社团的活动表示支持,而且还直接参加某些社团担任董事。有个别兼具社会公益性质的新机构,还系官方直接出面倡办,经绅士和商董支持协助而成立的。湖南保卫局的情况即是如此。
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不仅体现出上述特点,而且在近代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与影响;同时,对戊戌维新运动的深入开展在某些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应该看到,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民间慈善公益活动的新变化,使中国近代的民间善举从传统慈善事业的狭窄范围,开始向活动内容更为宽泛的近代社会公益事业转化。在此之前,民间慈善活动普遍重养轻教,其内容虽然也涉及许多方面,但大都不外乎是为了救人活口,或给予临时性的某些帮助,而全社会性的公益活动则基本上未曾开展;接受慈善机构救济和帮助的受益者,也始终只是那些遭遇天灾人祸,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一部分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大众。即使是光绪初年慈善活动已扩展为组织网络化的大规模义赈,但也只限于组织机构以及方式与规模的变化,在基本内容上则仍未超出传统慈善活动的范围。从客观后果看,传统的慈善事业当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与影响,特别是在灾荒之年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不无裨益,但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却谈不上有什么显著的积极作用,在政治方面也不可能产生明显的影响。
而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原有的传统善举尽管仍在继续进行,但已逐渐从重养轻教向养教并重发展,甚至更重视教的作用;同时,还开始出现不同于传统善慈活动的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注:应该说明的是,在近代中国,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出现之后,一直未完全取代传统慈善事业。因为两者的功能不尽相同,各有其独特的作用,所以能够长期并存。)。这些公益活动不再是向贫困或受灾者施舍饭食衣药,而采取了许多新的方式,或创办社团致力于改变社会陋习,或兴办女学堂使女子得以就学,或创设阅报会提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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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阅览场所,或设立公益机构参与管理地方社会。虽然当时躬身其事者仍将这些活动视为善举,但实际上它们与传统的慈善活动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此外,这些公益活动也不再仅仅是面向特定范围的一部分人,而是面向大众,甚至是面向整个社会。由于新型社会公益活动与传统慈善活动内容不同,两者所产生的客观影响自然也会相应有所不同。如果说传统慈善活动的作用是救济贫困遭灾之人,有益于社会的稳定;那么新型公益活动的作用,则主要体现于使社会走向进步和发展。两相比较,后者的作用与影响显然更为重要和突出。不仅如此,某些新型公益活动的开展,往往还能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这也是传统慈善活动所无法比拟的。戊戌维新运动时期的许多社会公益活动,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有所表现。在其他相应的许多方面,同样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由此可以说,戊戌维新运动期间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的出现,是近代中国民间慈善公益事业从传统向近代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的初始时期。
这一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型公益社团的成立及有关活动的广泛开展,对扩大维新运动的声势,推动维新运动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例如阅书社及阅报会的创办,有益于人们扩充见闻并增长知识,促使民众思想观念的更新,进而关心民族危亡,关注救亡图存的维新变法运动。戒烟会和不缠足会成立之后,广为宣传戒烟、放足的重要意义,对于改良社会陋俗,呼应维新变法运动都具有积极影响。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也与许多维新志士在宣传变法过程中所强调的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有着密切的关联。兴女学的义举同样与此息息相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可称之为维新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此外,广西的广仁善堂创立圣学会之后,在康有为的影响下也创办《广仁报》,“专以讲明孔道,表彰实学”,宣传“托古改制”的维新变法思想。于是,“风气日开,见闻日广,桂地虽僻,有此会而士人藉以通知时务,讲求经济”(注:《桂林圣学会续闻》,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第380页。)。以上种种,都与维新运动紧密配合,对维新运动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影响。
在其他一些方面,新设立的公益性机构也具有不同于传统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如湖南保卫局“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的作用,即受到民众的赞赏与欢迎。在短短的数月中,保卫局破获并处置盗窃、抢劫、拐骗、赌博、失火等案件近20起,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有所好转。“各局员绅倍极勤慎,日夜严饬巡丁,梭巡街市,城中无赖痞徒,渐皆敛迹。”(注:《保卫近闻》,《湘报》第124号。 )在城市居民管理和城市街道交通卫生管理方面,保卫局也发挥了积极影响。通过制定清查户籍章程,保卫局将城市人口划分为不同类别,重新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查和编号,使之较诸从前更便于查询和管理。另又颁行了有关清道与卫生章程,使城市交通与卫生状况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湖南保卫局是近代中国较早出现的具有地方自治雏形的新公益机构,因而它的设立在当时还具有更深一层的政治意义。连黄遵宪也意识到:保卫局“听民之筹款,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注:黄遵宪:《人境庐书札钞稿》。转引自蔡开松:《湖南保卫局述论》,《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1期。)。 上述几方面的作用与影响,显然都是传统慈善机构所无法具备的。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是促进了中国新型民间社会的酝酿萌生。民办阅报会、阅书社的出现,为民间社会提供了过去所没有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也使民间人士有了聚会和议论时政的公共场所,并扩大和增加了民间社会新的活动内容。各类新式民间公益社团的设立,则使民间社会趋于近代化的组织程度较诸以往获得了明显的增强。而各类新式民间社团的诞生,实际上就是中国民间社会发展变化,亦即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过渡转型的一个重要表现。这些社团成立之后,通过广泛开展过去所未有的一系列活动,又大大扩展了民间社会的声势与影响,从而使民间社会的新功能及其作用更为引人瞩目。不仅如此,这些新式民间公益社团还不遗余力地进行了大量变革趋新的舆论宣传,有的更直接创办了报纸。其与维新志士创立的众多学会、报刊相补充和相呼应,使当时一度出现了民间社会公共舆论十分活跃兴盛的局面。上述这些新现象,可以说都是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新型民间社会开始酝酿萌生的具体反映。
不过,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化在维新运动时期尚处于初始阶段,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若干缺陷。当时,不仅传统慈堂的演变趋新不很普遍,就是新出现的公益社团及其活动也表现出诸多缺陷。其一是与20世纪初的有关情况相比较,这一时期出现公益社团在组织上还较为松散,规章制度不很严密:在种类上也仍显得不够广泛,涉及其他许多重要领域的公益社团在当时尚付之阙如。与此相应的缺陷,则是这一时期民间公益事业的活动内容与范围仍显狭窄,社会影响也不是很全面。其二是当时的许多新型公益社团发展还很不平衡,基本上只局限在城市范围之内,而且在各城市之间的发展程度也不尽一致。参与这些新公益社团活动的人,则大都限于开明绅士、商董和一部分知识分子,包括中小商人在内的各阶层广大市民,均未厕身其间。其三是大多数缺乏延续发展性。由于这一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与维新运动有着密切的关联,与官方也存在着较多的联系,因此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即很快遭受严重挫折。戊戌政变后清廷颁发上谕,严厉禁止民间随意结社立会,关闭宣传维新变法的许多报馆,并要求各省督抚“严行查核,拿获入会人等,分别首从,按律治罪”(注:朱寿鹏编:《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4221页。)。许多公益社团和机构也受此牵连,或者被封禁,或者无形中自动趋于瓦解,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稍后,连湖南保卫局也与南学会一起被清廷指名饬令“一并裁撤”。这一事实表明,慈善公益事业如果与政治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既可以因此而获得发展,也有可能由此而遭受顿挫;同时还说明,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官方的制约。

(资料来源:《江汉论坛》1999年11期。朱英,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所,教授、博导。武汉,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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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慈善-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43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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