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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变迁
论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变迁费 驰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0日
摘要:有清一代中国东北与俄国的贸易大致可以分成自由交流、边境互市贸易、商埠贸易三个阶段;在贸易性质上,从作为外交关系的副产品转变为近代经济行为;在贸易规则上,由自发无序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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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有序;主要贸易场域则由边境蔓延至东北腹地。清代晚期中俄间的贸易始终是在俄国侵华背景下进行的,因此俄国为获益最大方。但中俄间经济联系的长期存在,对清代中国东北的开发及东北亚国际关系皆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清代 中国 俄国 贸易 变迁特点
作者费驰,1971年生,历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地址:长春市,邮编130024。
学界对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专题研究关注不多。[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阐述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发展阶段及变迁特点,来透视中俄间这种长期存在的经济联系对清代中国东北的开发及东北亚国际关系的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 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发展阶段
有清一代中国东北与俄国的贸易大致可以分成自由交流、边境互市贸易、商埠贸易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由交流阶段(17世纪初—1689年)
17世纪初沙俄侵入中国黑龙江地区后,一方面为了满足俄商发财的欲望,另一方面也为了解决物资匮乏的困难,迫切希望与当地中国居民进行贸易。而地广人稀、气候严寒、交通闭塞、物品单一的黑龙江边境地区居民亦同样具有交换产品的实际需求。
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前,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主要形式是自由交流的边境贸易,主要交易地点是雅克萨、尼布楚和达赉湖。另外还有一种形式,就是俄国使臣经中国东北前往北京和返回时,与沿途居民的贸易。双方交易的方式是以物易物。从笔者已经检阅的文献资料中,未发现有关约束双方贸易的条规及因此而处理的刑事案件等政府行为。例如,中俄之间存在的貂皮贸易本属非法行为,但据记载仅1670年,就有约50名中国内地商人前往尼布楚,易取俄国人的毛皮。喀尔喀部属下的一些巴尔虎人,也时而携带着自己的牲畜,来此换取俄商的毛皮。[2]可见,此时期中俄双方的边境贸易处于无政府管理的自由交流状态。由于中俄边境冲突频繁,此时期双方贸易关系非常脆弱,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且贸易规模也很小,[3]但中俄边境贸易的实际存在已经成为双方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的基础。
第二阶段:边境互市贸易阶段(1689年—1861年)
1689年9月7日,中俄两国签订《尼布楚条约》,规定“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往来,并许共贸易互市”。[4]但该条约没有论及通商的详细办法,亦没有指明俄国人能够进入中国哪些城市进行贸易。
实际上,中、俄政府对双方边境互市通商的性质定位、出发点从一开始便存在本质差异。从清政府角度来看,互市通商是解决边境争端、维持边疆正常秩序的政治手段;对俄国而言,发展对外贸易、获取商业利润,是其外交政策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侵略黑龙江流域的同时,沙俄便遣使来华调查中国情况,要求通商。但中国并未视其为平等之国,顺治年间三次来华的俄使都因“不习跪拜遣还”。[5]及至康熙年间,由于受英荷战争的影响,俄国在欧洲的毛皮市场大为缩小,急需开辟中国市场,又数次遣使节来华。虽然清政府对俄使提出的通商要求不感兴趣,称“凡外国人可前来向圣主请安、进贡、交易,而无派我国之人前去外国交易之例,故毋庸再议”,[6]但为昭示“柔远之至意”,[7]求得边境安宁,准许俄来京使者和商人进行贸易。清政府始终将与俄国人的贸易定位为是一种朝贡贸易,[8]凡来北京或齐齐哈尔的俄国商人,无论是否官方商队,只要进入国内,便一律提供粮食和运输工具。由于当时清朝国力强大,尚可以驾驭内政外交,而俄国人又急于通商,因此这一交往方式便延续下来。
与《尼布楚条约》签订前相比较,此时期的中俄边境互市贸易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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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17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叶,中、俄在黑龙江地区贸易主要有三种形式,即齐齐哈尔的互市贸易、双方边界卡座的贸易、[9]黑龙江上游及下游中国少数民族同俄国哥萨克和俄美公司的贸易。[10]其中,在齐齐哈尔的互市贸易,主要有三种贸易途径:
一是途经齐齐哈尔时的中途贸易。《尼布楚条约》签订后,直至1704年前,俄国商队主要经由尼布楚、齐齐哈尔路线前往北京,在途经齐齐哈尔时与当地居民进行商品交换;
二是在齐齐哈尔的终点贸易。根据中国档案资料记载,18世纪俄国商队直接来齐齐哈尔贸易的情况约为:1714—1716年和1724—1725年,这5年俄国商队的人数分别为28人、91人、69人、19人、20人; 1726年有3个俄国商团到齐齐哈尔,商团人数分别为32、11、21人;1727年有6个俄国商团到齐齐哈尔,商团人数分别为24、6、20、18、3、23人。[11]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俄齐齐哈尔互市贸易的规模一度有所扩大,在1727年达到高潮,但必须指出的是,这只是昙花一现。《恰克图条约》签订后,中俄贸易主要地点移至恰克图、库克多博(条约规定为尼布楚)。但俄国商队前往北京贸易往返齐齐哈尔时,仍然与当地居民进行交易。
三是黑龙江地区的集市贸易——“出勒罕”。[12]从康熙年间开始,草青时,“各蒙古部落及虞人,[13]胥来通市,商贾移肆以往”;[14]市集上“皮张山积,商贾趋之若骛”。
[15]关于中、俄贸易情况,《龙沙纪略》记载为:俄罗斯国“其边界泥朴处城,与艾浑接,水陆道皆通,岁一至卜魁互市”。每当“秋尽,俄罗斯来互市,或百人,或六七十人,一官统之,宿江(嫩江)之西,居毡幕,植二旗于门,衣冠皆织罽为之”。贸易方式主要是以物易物,“边卒携一缣值三四金者易二马,烟草三四金易一牛”。[16]双方交易的商品种类主要有:俄国人携带马牛、皮毛、玻璃、佩刀之类,从中国交换缣布、烟草、姜椒、糖饧等物品。至嘉庆年间,双方交易的方式与物品仍然是清兵“一手持酒与之饮,一手揽其手中物,酒尽物亦得,或从而鞭之,不则酒为骗去。然其所有不过佩刀、妆镜、铁盘、桦皮斗及羔獭等皮,而官兵利己已三倍”。[17]
第三阶段:商埠贸易阶段(1861年—1911年)
随着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兴起,世界开始转入市场经济时代。曾经游离于世界整体发展之外、闭关锁国的中国,在19世纪中叶也随着鸦片战争的失败被迫卷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开埠通商是这种融入的必然结果,是近代国际贸易形态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1861年营口开埠始,直至清亡,东北开辟了28处商埠。东北开埠后,对外贸易发展很快,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总额也大幅上扬。通过比较可以有更鲜明的认识。中、俄陆路贸易得到正式承认后,俄国进一步打开了同中国通商的门户。从俄国输入的中国商品,1691年价值7 563卢布,1696年增至49 300卢布;从中国输往俄国的商品,1689年价值14 473卢布,1693年增至24万卢布。[18]1908年,输入中国东北的所有外国商品总值5 430万卢布,同年输入中国东北的俄国商品价值1 720万卢布,占其中的31.7%,占输入中国的俄国商品总值的73.9%;1909年,输入中国东北的所有外国商品总值8 330万卢布,同年输入中国东北的俄国商品价值1 930万卢布,占其中的23.2%,占输入中国的俄国商品总值的88.6%;1910年,输入中国东北的所有外国商品总值9 500万卢布,同年输入中国东北的俄国商品价值1 960万卢布,占其中的20.6%,占输入中国的俄国商品总值的97.2%;1911年,输入中国东北的所有外国商品总值11 060万卢布,同年输入中国东北的俄国商品价值2 210万卢布,占其中的20%,占输入中国的俄国商品总值的86.3%。[19]输入量较多的有糖、煤油、酒精、金属制品、纺织品、服装、食品杂货、日用小百货、烟、鞋等。中国东北向俄国输出的主要是农畜产品。据统计,1906—1911年,输出到俄国远东地区的中国东北粮食数量逐年增加,分别为216.3万、510.1万、815万、878.4万、1 255.3万、1 560万普特。[20]
二、 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变迁特点
从总体而言,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变迁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贸易性质:从作为外交关系的副产品转变为近代经济行为。
东北开埠前,其与俄国之间的通商性质不能冲破“互市”贸易的框架,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此时期,“天朝上国”的意识形态导致清政府始终把对外通商看作一种怀柔政策。这不仅针对“属国”朝鲜,而且同样把此政策推广于被列为“外藩”的俄罗斯。如清《俄罗斯事例》明确规定,俄国贸易行文,应将原文“报明理藩院,听候办理”。同时,清政府把通商作为一种外交手段,如与沙俄交涉追讨逃亡的根忒木尔时称,“果尔,则界上得以贸易,彼此安居,兵戈不兴”,否则,便“决不接待”俄国的“使臣、使者和商人”。[21]可见,中、俄经济交往从一开始便被清政府限制在传统“朝贡贸易”框架内。并且由于意识形态的局限,通商场所极其有限,地域也拘泥于边境,其经济交流功能无法完全展现出来,因此可以将之视为外交关系的副产品。
随着中国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由主权国沉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主要在列强逼迫下建立起来的清后期东北商埠格局,是加入民族主权思想内容的清政府“均势”外交政策的一种折射。正如时人钱能训所言,“事变日亟,藩篱洞开”后,“中国安危之大势,集重于东三省,欲保全东三省,以救中国之危,必有集于列国均衡之势”。[22]中国东北开埠后,与俄国的贸易开始完全去除“互市”贸易的印记,步入近代国际贸易的体系中。
第二,贸易规则:从自发无序到法制有序。
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已经进入政府管理阶段。如,中俄双方规定,到齐齐哈尔贸易者须持有伊尔库次克城和色楞格城所签发的执照,否则中国有权“即行逐回”。但实际上,执“尼布楚城执照前来贸易者络绎不绝”。[23]另外,据记载,来齐齐哈尔贸易的俄罗斯人,“百十为群,一官统之”,[24]而《龙沙纪略》则称此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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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商人“行坐有兵卒监之”。[25]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清政府将此定位为“怀柔”性质的互市贸易,因此双方并没有制定贸易法规,监督官兵亦主要是维护秩序使双方交易行为有序而已。
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进入法制化阶段则是在东北开埠后。在强调俄国侵略下贸易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在商埠贸易阶段,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开始完全按照近代经济规则运行。近代海关税则的制定与执行应是一个主要标志。中国海关稽征关税的依据是1858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该条约将税率定为“值百抽五”,[26]洋货在缴纳5%的正税后再缴纳2.5%的内地子口税就可“遍运天下”。但俄国通过与中国签订《北满洲税关章程》、《满洲里并绥芬河两站中国税关暂行试办章程》、《松花江行船章程》,日本通过与中国签订《朝鲜南满往来运货减税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条约,俄、日两国在东北边境又取得三分减一纳税的特权。东北特殊关税制度为列强尤其俄、日的经济侵略提供了最大可能的便利。海关税则是国家对进出关境货物的计征条例、分类和税率表,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海关税则的制定与执行是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进入法制有序阶段的主要标志。
第三,主要贸易场域:由边境蔓延至东北腹地。
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前,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主要地点是双方边境地区的雅克萨、尼布楚和达赉湖。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后,由于“钜野作屏,长江为带,四达要冲,边城都会”[27]的交通枢纽优势及1699年黑龙江将军移驻齐齐哈尔,齐齐哈尔迅速取代黑龙江城而发展成为黑龙江区域的政治、经济中心,同时成为东北地区中俄边境互市的中心。商埠贸易时期的中国东北与俄国的贸易场域,是以商埠城市为基点,在铁路的串结下,辐射到了整个东北区域以致关内。
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场域由边境向东北腹地的变迁,冲破了此前以边境贸易为主的小额、单一的局促交流状态,转向大额、稳定、丰富的近代贸易形式。
三、 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历史影响
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长期存在,对东北尤其是黑龙江地区的开发以及东北亚国际关系的发展皆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长期存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东北尤其黑龙江地区的开发及城市商业的发展。
康熙为贯彻“久安长治”方针,[28]签订《尼布楚条约》,并开放“黑龙江”,在满足俄通商愿望的同时,成为中俄关系正常化的基础,这些为东北边疆赢得一个半世纪以上的和平与安宁,因而有利于东北地区的进一步开发。频繁的经济交流与文化碰撞,有助于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和维持边疆的和平与稳定。
清代中国东北尤其是黑龙江地区,由于交通闭塞,气候恶劣,地广人稀,物品单一,故商业普遍不发达,但一些城市因位于交通枢纽且为中俄贸易的中心而发展起来。
清代前期齐齐哈尔城市的发展就是典型案例。因军事需要而诞生的齐齐哈尔城,在建城初期,主要职能是北部边疆军事中心,因此,最先出现的手工业是为军队服务的铁器、弓箭、火药、皮毛、车马具等作坊,商业则仅有为数不多的小坐商和来去不定的串街小贩。1691年,全城居民只有两万稍多。《尼布楚条约》签订后,边疆的和平、稳定及对外经济交流的增强,尤其是成为中、俄互市中心后,促进了齐齐哈尔商业的发展。“入城市南门抵木城里许,商贾夹衢而居,市声颇嘈嘈”。[29]至嘉庆时期,齐齐哈尔城中,“客居应用无不备”。[30]
晚清东北开埠尤其是中东铁路筑成后,铁路沿线的一批商埠城市迅速崛起,成为对外贸易的中心。19世纪60年代后,俄国对华贸易变为资本输出。1898年9月至1903年7月修筑中东铁路,其干线由满洲里至绥芬河1481公里,支线由哈尔滨至旅顺944公里。绥芬河于1908年2月2日、满洲里在同年2月5日正式开关通商。[31]当时对俄出口商品的运输线主要是经铁路从绥芬河到符拉迪沃斯托克,从俄国进口商品的主要途径是由西伯利亚铁路经满洲里入中国。后来,绥芬河等地还出现了商品货栈。由于绥芬河优越的条件——通过中东铁路既可与中俄边境城镇相连接,也可经哈尔滨商埠至东南方向沿海口岸,同时还可借助松花江水运与黑龙江省内各大经济单元相联系,因此绥芬河开埠后逐渐成为对俄贸易中心。即使由于政治原因,在中俄边境处于封锁状态的情况下,惟有绥芬河铁路货物交接口岸一直对外开放,足见绥芬河商埠的重要性。又如,中东铁路经齐齐哈尔过松花江至哈尔滨,方到阿勒楚喀,因此沙俄以哈尔滨为铁路总站。哈尔滨开埠后,通过陆路集运和松花江水运,向北与齐齐哈尔等黑龙江区域,向南与吉林、辽宁广大经济腹地相连接,哈尔滨迅速成为东北区域经济中心。
另外,外国商品、资本的输入,对东北封建经济基础起了解体作用,同时又促进了东北工业生产发展所需的技术、工具的不断更新。一些旧式商人由于在不同程度上与国际贸易发生联系,从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商业贸易中获取优厚利益的同时,亦增长了对新式企业的认识,便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投资或经营新式企业。这就为近代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和最初的投资者。这些都有利于东北经济的发展。
第二,清代中国东北与俄国贸易的长期存在,促进了东北亚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19 世纪前期, 与欧美频繁的国际贸易状况不同, 东北亚地区除了出于政治因素及边境居民的实际需要而持续进行的边境贸易外,并没有出现多边的大规模国际贸易活动。中国东北除了持久的中、朝边境互市贸易外,便是控制较严的中、俄恰克图互市贸易。究其原因,一为东亚各国在对外关系尤其是对外贸易方面采取“闭关”政策;二是东亚传统册封朝贡关系的存在,束缚了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发展与活力。在东北亚各国之间的关系格局发生变化之前, 彼此间不可能出现或建立起近代商贸关系。[32]营口开埠前,中国东北与周边国家通商的主要形式为东亚秩序下的边境互市贸易,是狭隘的、有严格限制的,其经济功能无法完全展现出来。但边境贸易的持续,毕竟使处于相对隔绝状态的清代东北保持了与周边国家及关内一定程度的经济往来,这就成为发展近代国际关系的历史经济基础。
鸦片战争后,中国内部及周边国际形势皆发生了变化:曾经远离资本主义国家视线的中国东北逐渐成为侵略者角逐的场所;实行明治维新的日本开始跻身于资本帝国主义侵略行列;朝鲜同日本订立《江华条约》后,在清政府斡旋下与欧美各国也先后签订条约,对外开放。甲午战争后,朝贡制度彻底完结。在内外双重动力的推动下,同时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规律,清政府最终决定开放东三省。中国东北与周边国家开始发展近代意义上的贸易关系。
第三,必须强调的是,清代晚期中俄间的贸易始终是在俄国侵华背景下进行的,因此俄国为获益最大方。
当时,俄、日把持着东北交通命脉,东北农副产品和原料,或由中东铁路输往欧洲市场,或由南满铁路运往日本市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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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国商人在与中国的贸易中享有经济和政治的特权,受到不平等条约的保护,这使他们在与中国商人的交易中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商业竞争中占有极大的优势,这是不平等的贸易关系。
沙俄远东地区对东北经济有着很大的依附性和寄生性。沙俄沿黑龙江地区离开中国东北几乎“无法存在下去”。[33]仅以粮食为例, 1910年,沙俄远东地区的人口加上军队总计213.2万人,需粮4264万普特,但当地生产的粮食只有2672万普特,缺1592万普特。据统计,这一年,从中国东北输入的粮食为1255.3万普特。[34]除生活必须的粮食外,沙俄沿黑龙江地区和外贝加尔地区还从中国东北获得了肉类、家禽、鸡蛋、饲料,并利用东北的原料加工制造出工业品。通过与中国东北地区的贸易,沙俄不但解决了远东地区军民的粮食不足,还养活了一支庞大的远东侵略军,同时维持和推动了该地区相关工业的发展。另外,俄国人在中国东北设厂加工制造的产品极大地抵制了其在中国东北的主要竞争对手美、日等国对东北北部的经济渗透。这有利于稳固沙俄在长春以北的殖民统治,及以此为据点向中国东北南部拓展势力,进而扩大了沙俄在东北亚地区的影响。
(转引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3期)
本文为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8Blsx04)成果。
[1] 相关问题的论述,据笔者所见主要有:张凤鸣:《中国东北与俄国(苏联)经济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孔经纬:《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许淑明:《清代前期的中俄贸易(1669—1840)》,《清史论丛》第七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刘选民:《中俄早期贸易考》,《燕京学报》第25期,1939年,等等。
[2] 参见[美]费希尔:《俄国的毛皮贸易(1550—1700)》,第44—45页。转引自佟冬主编:《中国东北史》第4卷,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8页。
[3] 参见张凤鸣:《中国东北与俄国(苏联)经济关系史》,第11页。
[4]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页。
[5] 参见张玉书:《外国记》。转引自张维华等:《清前期中俄关系》,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页。
[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上册,第18页。
[8] 参见[日]柳泽明著、完泽译:《通往恰克图条约之路——清朝停止通商政策与俄国伊兹麦依洛夫使团》,《东北地方史研究》1990年第3期。
[9] (清)西清:《黑龙江外纪》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载:“黑龙江与俄罗斯分界处,岁以五、六月间派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协领各一员,佐领、骁骑校各二员,共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至格尔毕齐、额尔古纳、默里勒克、楚尔海图等河巡视,谓之察边。”巡边官兵在巡察边界同时,经常携带货物与俄人进行贸易。主要地点为库克多博、格尔必齐河口附近、额尔古纳河口附近与额尔古纳河沿岸的墨里勒克等。据资料记载,巡边时的双方卡座贸易,一直延续到19世纪50年代。参见[俄]马克:《黑龙江旅行记》,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4页。
[10] 参见李济棠:《试论黑龙江地区早期的中俄贸易》,《东北经济史论文集》下册,东北三省中国经济史学会1984年编印,第3页。
[11]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333—498页。
[12] 满语的译音,culgan意思为“会集”,也称“楚勒罕”,见《黑龙江志稿》(黑水丛书第二集)卷49,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又称“出尔罕”,见(清)方式济:《龙沙纪略》之“经制”,《小方壶舆地丛钞》(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74页。
[13] 有学者认为“虞人”即指俄罗斯人(见刘选民:《中俄早期贸易考》,《燕京学报》第25期)。张维华则认为该称呼有指俄罗斯的意思,但不是专称(张维华等:《清前期中俄关系》,第171页)。有史料称“黑龙江以北,精奇尼江源以南,虞人鄂伦春地,其众夹精奇尼江以居;鄂尔姑纳河以西,枯伦海以北,俄罗斯虞人也”(方式济:《龙沙纪略》,“方隅篇”,第378页)。可见,鄂伦春人、俄罗斯人都具有虞人的称呼。由此可断定,俄罗斯人亦参加“出勒罕”集会。
[14] (清)方式济:《龙沙纪略》,“经制”,第374页。
[15] (清)徐宗亮:《黑龙江述略》卷4《贡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6] (清)方式济:《龙沙纪略》,“经制”,经374页。
[17] (清)西清:《黑龙江外纪》卷5。
[18] 参见北京师范大学清史研究小组:《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4页。
[19] 参见[俄]施泰因菲尔德:《俄国在满洲的事业》,哈尔滨,1910年,第70—71页。
[20] 参见《哈尔滨交易委员会纪念文集》,哈尔滨,1933年,第189页。
[21] 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等编,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翻译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二室合译:《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1卷第3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644—645页。
[22] (清)徐世昌:《东三省政略》(上),《跋》,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
[2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335页。
[24] 陈侠君辑:《筹鄂(俄)龟鉴》第2卷,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71年版,第275页。
[25] (清)方式济:《龙沙纪略》,“经制”,第374页。
[26] 参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6页。
[27] (清)阿桂等修:《盛京通志》卷24《疆域形胜》,辽海出版社1997年版。
[28] 参见《清圣祖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29] (清)方式济:《龙沙纪略》,“方隅篇”,第378页。
[30] (清)西清:《黑龙江外纪》卷5。
[31] 参见辽宁省档案馆藏:《英领事函询满洲里绥芬河设立税关等情已据关道及税务司报明函复》,《奉天开埠总局》,档案代号JB18, 卷宗号106—(12)。
[32] 参见段光达:《东北亚地区各国间近代贸易关系的形成及其特点》,《史学集刊》2001年第2期。
[33] 参见[俄]施泰因菲尔德:《我们和日本人在满洲》,哈尔滨,1913年,第5页。
[34] 中东铁路经济调查局:《北满与中东铁路》,哈尔滨,1922年,第167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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