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最惠国待遇-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
从晚清时期的中外关系来看,最惠国待遇地位可说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华特权的核心。“如果对于所谓‘最惠国原则’无清楚的了解。要认识中国与其它国家间的条约关系是不可能的。”(注:威罗贝:《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年版,第23页。)对于美国来说,由于这一时期美国在华政治、 军事势力相对薄弱,利用最惠国待遇来维护、扩大美国在华各种权益尤其有着重大意义,鉴于最惠国待遇在晚清中美关系中的重要性,作者拟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美国在华最惠国地位之沿革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公民法律地位、商务、航海方面给予另一国的权利,应不低于该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做法是西欧国际关系实践的产物,它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对外扩张而产生、发展成熟。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中外条约的签订,它又被引进到中国同西方列强的国际关系实践上来。不过,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最惠国待遇在中外关系中的应用不同于它在欧美国家相互间的应用,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对中国具有片面性和不平等性,它是西方列强扩大各自在华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权的有效工具。是西方列强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副沉重枷锁。
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中第一个从清政府获取这一特权的是英国,通过1840—1842年的对华战争,英国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条约特权,其中就有最惠国待遇。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粘善后条款》第八条规定: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册,第36页。)
在提出这一要求时英国认识到,随着传统中国对外关系体制被打破,其它国家也必定会向中国要求条约特权。英国当时居于各国对华贸易的首位,签订这一条款可以防止其它国家在同中国的关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维护英国在列强对华关系中的领导地位。
美国想要从清政府手中获取最惠国待遇是在中英《南京条约》订立之后,《南京条约》给英国以五口通商、协定关税等一系列特权,这些权利引起了美国政府和在华商人的羡慕,他们力图在对华贸易上取得与英国商人同等的地位。在美国在华商人的敦促下,1843年,美国政府决定派谴使团来华订约。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派往中国订约的专使顾盛的训令中,把“获取最惠国待遇”作为其主要目的之一。(注:阎广耀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顾盛到达中国东南沿海后,利用清政府对外国使节进京的恐惧心理,多次以进京相恫hè@①,逼迫清政府答应美国的订约要求。清政府主要致力于维护“天朝大国”的威严,对外为了笼络各国,在商业、航海等问题上则愿意作一些让步。特别是清政府在对西方列强的态度上一向以“一视同仁”而自诩,故此就使美国轻易地从中国获得了最惠国待遇权。1844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 美国在“利益均沾”的名义下,取得了英国已获得的各种权益,许多方面更超出了英国原先获得的权益。为防止其它列强以后取得更有利于美国的特权,条约第二款规定:
“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规定册例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1页。)
这种最惠国待遇规定反映了清政府对当时国际关系状况的无知。清政府只关心“天朝大国”的体面、威严,在其它方面则缺乏考虑,不知道自己已在无意中给了美国一项重大权益,更想不到有索取报酬之必要。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最惠国条款,由于对其适用范围没有加以界定,美国在华官员和其他人利用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无知,对之任意加以解释,从而给了美国政府和在华美国人以极大行动便利。(注:参阅刁敏谦著:《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3编第4章第10
春节中国历史故事
1节。)最惠国待遇从一开始就被滥用了, 这种滥用涉及到当时中外关系的各个方面。在晚清,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商业、航海和美国在华公民待遇方面,也适用于政治性条款中;既适用于清政府在条约中明确给予其它列强的权益,也适用于以其它方式出让给列强的权益。这些权益有损于中国主权,而最惠国待遇在随后十多年的实践中给中国主权以进一步的破坏。
不过,从《望厦条约》到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签订前的十多年中,由于西方列强在华势力扩张不深,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强的权益有限,因而美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美国和其它西方列强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清政府作出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美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天津条约》保留了美国以前通过《望厦条约》取得的权益,并把许多美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条约还给了美国许多新的特权。
《天津条约》关于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具体事项上规定美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体均沾”。(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5页。)
这一规定,扩大了美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性和不平等性没有丝毫改变。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塞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交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交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美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出现。到1868年中美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美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蒲安臣条约》。
美国订立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华工赴美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是适应美国对华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显示美国对华“友谊”。
根据这个条约,中美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62—263页。)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南京条约》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美关系的性质和条约的具体实施,就不难看出条约的不平等性质了。
首先,美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美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根据《天津条约》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其次,从双方根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美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美国根据条约权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公民在华享有一系列特权,他们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他们的活动破坏了中国主权。美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外国公民在美国的一切活动均要受其法律管辖,不构成对其主权的威胁。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美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美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美国中西部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出现,到七十年代,美国国内迅速兴起了一股反华、排华浪潮,在美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蒲安臣条约》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续修条约》所取代。
1880年的中美《续修条约》是这一时期美国国内排华浪潮发展的产物,条约的核心是宣布美国政府可以限制华工赴美,这是对“蒲安臣条约”精神的一大倒退,虽然美国仍表示对于已在美之华工及他项华人继续给予居住、旅行、司法保护上的最惠国待遇。在其它方面,条约把鸦片贸易排除在最惠国待遇保护之外,禁止美国公民对华输出鸦片;条约还规定中美互给对方国商船在进出本国各港口时在税钞征纳上的最惠国待遇。(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80页。)
表面上看,似乎美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头支票。中国的进出口完全受列强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美国本土。对于来美华人,美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精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出入美国及在美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1894年双方又订立《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
1903年的中美商约在保证中美《天津条约》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按照美国的意愿又增添了许多新内容,条约对美国在华所享有的权益规定得更具体、全面,是晚清时期美国在华享有的各种特权的一次总结。
影响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因素
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涉及到中国、美国和其它在华有利益的列强这三方面的权利、利益关系,它们共同规定和制约着美国根据最惠国待遇在华享有的实际权益。
从中国方面看,在60年代以前,由于清政府对当时的国际形势缺乏了解,对外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不知有索取报酬之必要,使当时所有同中国订约的西方列强都获取了片面最惠国待遇。清政府对其适用范围也毫无所知,在同西方国家的交往中深为所苦。从60年代后期起,随着中外交往的频繁和中国人国际知识的增多,他们开始注意运用所掌握的国际知识来维护国家利益,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不再轻易出让这一权益。(注:例如在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中,清政府拒绝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在出让这一权益时力求从对方国获得报偿。1868年的《蒲安臣条约》仅规定中美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公民在本国活动以最惠国待遇,并且该约是蒲安臣违背授权订立的,不一定是清政府立场的反映。而1874年订立的中秘《通商条约》规定中秘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在政事交往、公民待遇、商务、航海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清政府还坚持最惠国待遇的让予是有条件的,要求一国根据最惠国待遇享受中国给予另一国的权益时,应同时遵守中国在让予权益时受益国所同意的条件。(注:例如1880年的《中德条约》中的第一款,参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编,第373页。)对于按国际惯例不在最惠国待遇实施范围内的要求,清政府也能据理力争,予以拒绝。(注:1899年意大利根据最惠国待遇要求租借三门港,清政府对之加以拒绝。这一事例是一很好的说明。参阅刁敏谦著:《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第3编,第4章,第101节。)但总的来看,由于中国的贫弱落后,在列强的高压面前,清政府一再退却,导致中国主权和利益一再受损。
最惠国待遇因第三国而发生。美国从中国索取最惠国待遇,是要保证美国在华享有不低于任何其它列强在华所享有的利权。由于主要列强同中国的条约中都包括最惠国条款,它们一方面希望能通过最惠国条款分享他国获得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尽力为自己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方面获取独占权益或优越权益。
在甲午战争以前,列强在中国问题上以合作为主,它们相互支持,共同压迫清政府出让更多的权益,这些新获得的权益很少具有独占性质,它们是列强的共同财富。(注: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把英、俄等国的领土获取以及俄、法、英等国及其殖民地同中国的陆路边境贸易优待等除外。)这一时期列强在华利益以经济利益为主,其中又以商务为最重要。以甲午战争后日本从中国获得大片土地让与为契机,同时又与这一时期列强在全球范围瓜分殖民地的浪潮相适应,列强更注重运用政治、军事手段来保证自己在殖民地的优越地位。在中国,它们纷纷强占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这种追求政治上的优越权的做法必然会伴随有经济上独占权的发生,从而影响到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所能产生的效果。
在美国方面,美国把最惠国待遇作为扩张在华政治、经济、文化势力一个有效而方便的手段。“美国的主要思想是要取得自己的一份特权和机会。(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289页。)要获取在华最惠国待遇这是美国政治家、外交家、 对华贸易商、传教士的共识,但在这一特权的具体运用上它又表现有美国的特点。
美西战争以前,美国致力于在美洲大陆扩张,其对外政策思想以所谓孤立主义而著称,对远东地区虽抱有浓厚兴趣,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国内事务上。这一时期,美国以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他国主权自诩,在最惠国待遇上比较强调它的有条件和互惠性。美国提出这些主张主要是为了在同西欧国家的关系中更好地维护美国利益,但这些主张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美国同东方国家交往的实践中。(注:尽管中美条约中没有提到最惠国待遇的有条件性,但按照美国的解释,在此情况下,最惠国待遇仍应被视为是有条件的。参见Mingchien Joshua Bau: The Foreigh Relations of China, Published by Fleming H. Revell Company, P357。)
由于主要忙于国内及美洲大陆事务,美国政府往往满足于发布一些总的对华政策指示,这给美国在华外交官以很大行动自由。尽管美国政府口头上一再强调要同中国保持和平友好关系,在华外交官在商人、传教士的影响下,出于同其它列强竞争的需要,他们仍主张最大限度地解释、应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他们的行动并未为美国政府所反对,造成了最惠国待遇在适用范围上的外溢和滥用。
最惠国待遇给了美国权利运用上的选择权。从国际关系实践看,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政治性条款。晚清时期美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从清政府获取的权益有损中国主权。美国缺乏其它列强在华拥有的政治军事实力,为了在同其它列强的斗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美国利用列强间的相互矛盾,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均沾要求”。
当1845年英国在上海获取了一块租界时,美国就要求根据最惠国待遇保证美国享有与英国相同的利益。在这一问题上它有两个选择方案:或者为自己要求一
篆刻中国历史故事
块租界,或者要求在英国的租界内美国人享有与英国人相同的权利。由于英国租界占据了“居住和经商位置最便利的所在”。美国如果为自己要求专用租界的话,只能得到“地点极不便利的一个所在”。美国认为第二种选择方案最有利于自己。在美国坚决要求下,经过列强相互间的妥协。最终它们同意建立一个各个列强权利平等的公共租界。(注:泰勒·丹涅特著、姚会@①译:《美国人在东亚》,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编,第10章有关内容。)
在租借地和势力范围上美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十九世纪末,列强纷纷在中国夺取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美国对这一局势有两个选择办法,或者象其它列强那样向中国要求租借地和势力范围,或者要求在其它列强的租借地和势力范围内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由于美国要求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的努力会与其它列强相冲突,(注:戴维斯:《美国外交公文:美国与中国》,第3辑,第7卷,第343页。)美国采取了第二个办法,在承认其它列强所占有的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的同时,要求它们保证美国在这些地区内享有商业、经济上的平等待遇。
不过,美国的主张并非都能奏效,美国一直希望分享对中国海关的控制权。当中国开始设立总税务司署延请外人帮办税务时,美国驻华代表根据“利益均沾”的主张,要求在中国各口税务司署中,“凡有外人帮办税务的,都必须同时聘用美国人”。(注:戴维斯:《美国外交公文:美国与中国》,第1辑,第18卷,第120页。 )这一要求遭到中国拒绝。但美国并未就此罢手,到1903年中美商约谈判时,美国再次要求在中国延聘外人帮办税务期间同时也延聘美人,并建议按美国在华商业大小任用美籍税务司。(注: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辛丑条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6页。 )这一无理要求再次遭到中国拒绝,英国更不愿放松对中国海关的控制权,最后美国被迫撤回自己的要求。
有鉴于其它列强追求独占利益的努力可能会造成美国在华商业处于不利于它国的地位,1901年4 月海约翰在给柔克义关于修改商约的训令中,指出应“通过制定最严格的最惠国条款来防止任何国家获取特殊的贸易优惠。(注: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44页。)
最惠国待遇与美国对华政策
泰勒·丹涅特在论述十九世纪美国对亚洲政策时指出,“美国对亚洲政策的根本始终是商业和政治的最惠国待遇——利权的均等。”(注: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431页。)实际上, 追求最惠国待遇只是美国扩张利益的手段。在中国,最惠国待遇体现在1860年代由西华德和蒲安臣提出来的合作政策以及其后以1899年和1900年海约瀚两次外交照会所表明的“门户开放”政策中,两者都是为了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保障美国在华利益。
早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美国就开始了同其它西方列强在中国问题上的合作。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美国及其它列强从中国掠夺了一系列权益。但此后十多年里美国在中国商业、传教等方面的进展与它原来的期望相距甚远,它们迫切希望借修约之机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开放。当时清政府对西方疑虑重重,不愿意再作更多让步。对此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对西方文明的敌意以及中国文明的“保守”性质,是阻碍美国扩展在华利益的主要因素。美国希望通过同其它西方列强的合作,迫使清政府进一步出让权益,1854年5月8日,国务卿麻西在给驻华公使麦莲的训令中,明确要求他“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帮助[英国]取得对通商的慷慨让步。”(注:阎广耀等编:《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第132页。 )麻西明白,有了最惠国条款,无论英国在重订条约时得到什么权益,这些权益同样也将为美国所享有。
不过,这一时期美国同其它列强的合作并不充分,这主要是美国在如何迫使清政府让步的手段上同英法不相同。由于在华政治、军事力量薄弱,也由于国内的孤立主义势力十分强大,美国不能够采取武力强制的办法以实现自己目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使西方列强又从中国掠夺了大量权益,它们愿意暂时满足于所掠夺的果实,中外之间出现了暂时的、相对“和平”的局面,这种“和平”局面符合美国理想。“最惠国待遇条款把西方各国同中国的条约相互联系起来,并且意味着西方国家面对中国时是一个法律上的整体。(注:安德逊:《帝国主义与理想主义》,印第安那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从而为美国同其它列强的合作提供了基础。“考虑到美国在华力量和利益有限,追随英国和利用最惠国原则就更可理解了”。(注:安德逊:《帝国主义与理想主义》,印第安那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从蒲安臣对合作政策的理解看,合作还应包括中国在内,即包括西方各国合作和西方同中国的合作两个方面。西方各国应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它们的在华条约权利,同时它们应同清政府合作,支持清政府维护自己统治的努力。(注:安德逊:《帝国主义与理想主义》,印第安那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5页。)在西方列强看来,一个驯服的清王朝的存在是符合它们利益的。
这种中外“和好”的局面十分短暂,列强的贪欲毫
历史故事解说中国历史小视频
无止境,它们在华一直没有停止扩张,从而引起了连续不断的中外冲突。在中外冲突,美国以有得于西方的面目出现,联合西方列强共同压迫清政府作出更多让步,使列强在筑路、开矿、电讯、内港航行、开设工厂等方面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权益。合作政策实质是西方列强联合起来共同从清政府方面掠夺更多的权益。
到十九世纪末,列强已经从中国掠夺了大量政治、经济及其它权益,并且掀起了在中国夺取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的狂澜。美国担心它们在自己的租借地和势力范围内优待本国商民,对其它国家商民实行歧视政策或关门政策,从而将美国挤出中国市场。在美国政府看来,对美国在华利益的主要威胁已经不是中国而是其它列强了。在此情况下,海约翰宣布了在华“门户开放”政策。
从两次“门户开放”照会的内容看,美国是通过承认其它列强在华某些地区政治上既有的优越地位,换取列强保证美国在商业、经济上享有同任何其它西方国家的平等待遇。美国看到列强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力量的扩充,也看到了中国政府对这一情况无能为力。因而,美国不是要求中国,而是要求在华有利益的列强对美国的“平等权益”加以保护。“门户开放”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经济上的发展和完善,是要保证美国在华工商业处在不差于任何它国的有利地位上。
门户开放政策反映了美国资产阶级对自身经济实力的自信、政治上的欺诈与伪善。在提出这一政策时,美国一反过去在华追随英国的做法,抛开英国单独行动。美国相信,在相同的条件下,美国雄厚的经济实力会在中国起主导的作用。
1899年的门户开放照会并没有提到中国的领土完整,也不反对列强在华势力范围。“门户开放最初是为了保护外国在华贸易,不是中国国家完整。(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97页。 )但中国的领土完整是保证中国门户对美开放的政治前提,中国任何领土的丧失都意味着美国在华市场的缩减。在此情况下,美国不得不把维持中国的门户开放同“保全中国”联系起来,坚持维护中国领土和行政的完整。在这里,最惠国待遇以所谓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表现出来。“门户开放”是“合作政策”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贯穿于这二者之中的,是如何以最小代价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美国在华利益,保证美国在华活动处于有利地位。
最惠国待遇的影响
由于有了最惠国待遇,晚清时期美国得以在其在华政治、军事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能够不采用武力手段,而通过均沾它国所获利益来扩大美国权益,这使美国既享受到了西方帝国主义做法的好处而同时又不承担其道义责任。这种做法极具迷惑性,也使美国很容易博取清政府的好感。在清朝官吏的眼光中,美国对中国“最为公平顺善”,“好排难解纷”。(注: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观》,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32页。)因而尽管在华力量薄弱, 但美国仍能保持对清政府的较大影响力,并且在清朝官员中造成一个美国可以依赖的幻想。这种做法比之强权更有利于增进美国在华利益。特别是到了十九世纪末,在中国面临瓜分危险的时候,美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出了对华“门户开放”政策,宣布要维护中国领土、行政的统一与完整,并同一些列强在华独占性活动作斗争。这种做法客观上有利于中国人民反对西方列强的瓜分阴谋。但这种以客观效果来掩盖、取代主观动机的做法更增强了清政府对美国的幻想和依赖,1868年代表清政府的蒲安臣率中国使团出使美欧,1908年清政府派唐绍仪使美,拟建立中美联盟,1898年清政府主动将粤汉铁路的借款权和修筑权让予美国以及1910年清政府主动要求向美国借款以整顿币制、兴修东三省铁路,都是清政府对美国“友好”给予回报的明证。
近代中外关系中的最惠国待遇制度还对中国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最惠国待遇同列强在华获取的其它各种政治、经济特权的结合,严重加深了对中国主权的破坏。一国获得的权益能同时为其它列强所共享,这种共享刺激了列强的相互勾结,促使它们去夺取更多特权。由于一项权益为众多的列强共享,又使得列强获得的权益被置于一个牢固的基础上,通过这种方式,列强就牢牢地把清政府绑在自己的战车上。这种做法最初对打破清王朝闭关自守,强制中国走向世界有很大作用。同时它又使得中国在主权已失的情况下很难再收回。既然最初由一国获得的权益现在成了各国共享的战利品,中国政府无论在哪一方面要收回一点点权益,都必须同所有有约列强达成协议。而列强各自具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他们各自提出自己的交换条件。这使得中国在收回某一项权益的同时,反而会因此丧失更多权益。《辛丑条约》订立后清政府同各国的商约谈判中,尽管清政府同意裁撤厘金,以换取列强同意提高中国关税税率,但由于列强还提出了其它种种交换条件,这一提高关税税率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
经济上,西方列强利用掠夺到的特权,在中国从事轮船航运、筑路、开矿、设厂等工商业活动,这些活动给中国带来了新的生产方式,对中国人民从事近代工商业起了刺激和示范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西方国家在华享有
新闻联播上的中国历史故事
各种工商业特权,加之它们垄断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因而它们在同中国的民族工业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特别是列强这一时期还从中国手中勒索到了国民待遇,某一列强不仅能通过最惠国待遇享受其它列强的既得权益,而且又通过国民待遇享受到原先仅给予中国人的工商业权益。中国政府对本国人民的工商业活动不能加以保护,极大地阻碍了近代中国工商业的发展。
字库未存在注:
@①原字为“吓”的反体字。
@②原字为“广”加“黄”的下半部。
(资料来源:《惠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2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142.html
以上是关于最惠国待遇-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最惠国待遇-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9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