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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台湾光复初期的社会事件

  • 台湾光复,陈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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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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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台湾光复初期的社会事件


台湾光复初期的社会事件
社会学冲突论强调人们因有限的资源、权力和声望而发生的斗争是永恒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变迁的主要源泉。社会秩序是力量与强制的产物。控制力弱的社会易于陷入混乱。光复初期,台湾社会急剧转型,社会事件接连不断。本文拟对此做一述评,以助对二二八事件起因的理解。
一、军民、警民冲突
光复初期,台湾爆发多次激烈的军民、警民冲突的事件。1946年6月,黑死病从福州传来,霍乱漫延到宜兰,最后到达台北。全台流疫严重,特别是台南地区。
1、布袋事件
战争结束后,台南县的布袋嘴经常有大批米糖运出,人员进出复杂。不到半年,布袋地区霍乱流行,人心惶惶,1946年4月间,县政府将布袋嘴一带封锁隔离,防止病菌传染。警察所长派员荷枪实弹,安上机关枪,把整个布袋嘴围堵起来。布袋嘴是个小渔港,人口不到1万,除了生产盐,许多生活物资须外面供给,围堵后居民生活不便,有人买通员警,进出围堵线购物。没有行贿的人也想援例进出,遭员警阻拦,部分民众不服,冲出警戒线,守卫的警员以轻机枪扫射,数位民众负伤倒地,幸没有重大伤亡。[1]台南县政府派医师协同东石区署执行防疫。7月25日始平息,先后共计发生霍乱病人计129名。[2]经县区当局竭力防遏,清洁消毒,终将霍乱扑灭,布袋乡民感谢县长。[3]
2、新营事件
1946年农历7月15日,中元节。古历29日乃古唐兰盆祭,为台湾习俗所难免之事,到处皆有。在台南县政府所在地新营镇,上帝爷庙请民戏二台开演,已向当局提出申请,因霍乱未息,未得批准。当晚,观众三四千人正在看戏时,戏台上突然出现两名持枪的员警,以霍乱正在流行,不宜聚众,以免传染为由,禁止演戏,命令观众解散。一时群众哗然,以石块等投掷抗议。台上的员警终于向台下群众开枪,伤及数人,冲突更剧,愤怒的群众一齐冲向圆环边的台南县警察局,一些不明究理的警察被群众围殴。整栋警察局的门窗、办公桌椅都被捣毁,档案柜也被烧得面目全非。台南县长袁国钦(福建人)和台南县参议会议长陈华宗闻变连夜赶到,处理得当,才使骚动平息下来。当斗六、虎尾、北港、嘉义、东石、北门等地的保安队奉命赶来新营求援的消息传出去后,群众的怒火又被点燃,一齐冲到新营的每一条路口,拒阻警车进入,命保安队员把车子留下,徒步回去。[4]遭民众殴打的警官送嘉义病院治疗后,恢复良好,吴第一课长全愈,民众受枪伤者治疗顺利,起祸事件的元凶在调查中。[5]
3、员林事件
鹿港四方医院院长施江西医师是台中县参议员。1946年5月,他为民伸冤,往鹿港警察所说情,遭到鹿港警察所长许宗喜羞辱,被鹿港警察所刑事组长巫重力(彰化县溪湖人)猛踢一脚,折断了3根肋骨。许宗喜调任台中县警察局,施江西控告许宗喜、巫重力等人。许宗喜拒传不到,巫重力与黄三头逃跑。法院在台东获巫重力,押解台中途中逃跑。11月11日下午4时,台中地方法院看守所赖远辉所长,带法警3名及看守15名,至员林的台中县政府警察局。赖远辉身穿日军制服,引起外省籍警员不快。法警3人入内,要求许宗喜同至法院。许宗喜拒绝,法警出示证件,他让法警等候,称去换衣服,叫来警察多名,将法警及看守围住,缴械毒打,最后开枪。司机急回台中法院,法院派人来交涉。[6]死2人,多人受伤。[7]开枪者是北斗警察所长林世民等。
一年来的台湾,知法犯法层出不穷,治安混乱,广大台胞要求唤回法治,特别是对军警滥用权力深表不满。员林事件激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台湾一片护法声,要求彻查该案。岛内舆论偏向受伤者。
11月15日,《大明报》发表社论,认为“台中县警察局非法用暴力枪杀执行法律的法警和扣留法院人员,可说本省光复以来的空前暴行。”[8]
台中市参议会电请陈仪:“一,国法之所属,须要明了。二,执法权之统一,要有确立。三,人权生命,要有保障。四,对此事件当事人,究明非法者,应予严惩公表,以示法律之照彰。五,对牺牲者暨家属须充分 抚救恤。”台中律师公会、妇女会、政建台中分会一致申讨台中警局,希望当局彻究该案,严惩祸首。[9]台中市民反应强烈,市面张贴有传单,指“员林事件是台湾治乱的分歧点。”[10] 19日下午,台中县参议会召开恳谈会,要求严惩肇祸人员。[11]
19日,台北律师公会、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下简称“政建”)对员林事件表态,“拥护司法权尊严”,要彻查真相,严惩凶手。[12]同日,台北律师公会在中山堂召开临时大会,认为台中县警察局事前事后均有违法,起草建议书,于20日下午在中山堂审议决定,严办台中县警局案罪犯。23日,台南市参议会、人民自由保障会、律师公会举行恳谈会,讨论员林警法血案,向有关当局建议维护法纪,严惩凶手。[13]
21至23日,《民报》刊载特派记者蒋时钦的《员林血案真相》(上中下),要求严惩凶手。《和平日报》、《自由日报》、《人民导报》、《中外日报》等报群起响应。赖远辉的爱出风头和愚蠢作风也受到部分人士的指责。
对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陈仪坚持司法问题司法解决。11月18日,在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纪念周,行政长官陈仪就员林事件指示:“关于台中县警察与法警冲突事件,实在有违蒋主席来台时团结合作互助自动的指示,此案当由法院调查,公平办理,惟管辖权须移转,台湾省为和平区域,无论军警,除执行特种任务须使用武器时得携带武器外,平时外出,不必携带武器,以免发生种种意外,关于台中事件,双方不必议论纷纷,应信任法院之公平审判办理,部下如有错失,双方都应惩处,不能偏私袒护。”[14]
20日,陈仪举行记者招待会,记者问“员林事件对台胞惹起很大冲动,将如何处理?”陈仪答:“这是法律问题,已交给法院办理,希望大家不要怀疑法律不公平,相信法院,等待其公平公道的处理。”“本人尚未得到报告,在法院判定谁是谁非以前,不能采取行政处分。”[15]
台中地方法院院长饶维岳将降格为推事,高等法院命花莲港地方法院院长池彪接任,台中市县及彰化市民等均感同情,因其为台湾省司法人才先辈。地方人士向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杨鹏陈情。[16]
长官公署将员林事件交法院依法处理,台北地方法院黎检察官奉命负责办理。他同书记官赴员林、彰化、台中严密调查,发出传票,传讯警局与法院看守所关系者。12月4日,举行首次传讯。庭设台北地方法院三楼。被传到庭者,警察局方面为警察局长江风、督察长陈传风、秘书金士衡、北斗警察所长林世民、代理第二科长许宗喜等人;法院为推事苏树发、法警王朝枝;看守所方面为所长赖远辉等。[17]
12月6日,台中县参议会一届四次会议召开,参议员质询员林血案,刘存忠县长表示“该事件我县长完全不知道,不得批评两方的是非,各报纸能得随便骂我县长,我不得随便骂众。” [18]
远在南京的监察委员丘念台阅读报章,得知员林事件经过。他认为,“本案虽凭报章,无当事人函呈,亦未亲查,但报章所载,已有赖典狱长呈文。”11月底,丘念台致函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窃查台湾省去岁新复,行政长官公署仓卒任用地方官警,颇有凶歹混入,正希其逐渐肃正,乃此次台中竟发生毁法乱政大案,而长官公署尚放任不理;苟不严惩,台民将陷于无治安、无法纪状态。查台中县长刘存忠,本系一旧军人,而秉性刚愎,行为卑鄙,早已玩弄法纪,目无长上,案性累累,正待查证,拟提弹劾者,今竟酿成部下此案。至其下级,违法杀伤,拘押,上级庇纵枉法,诸情,具如另文。职初到院,于纠弹形式未习熟,究应如何办理?谨具请鉴核‘速电令施行’。”[19]
丘念台拟议,台中北斗警察所长林世民罪名“谋杀伤害公务员,主使搜夺财物,渎职毁法”,拟办“应先撤职扣留,候查严办”;台中县警察局陈传风督察长、金秘书,许宗喜课员罪名“串同陷害杀伤公务员;违抗司法执行,烟灭证件,渎职毁法;拘禁司法员警至五日。”拟办“应先撤职扣留,候查严办。”台中县长刘存忠、警察局长江风罪名“临事放任不理,违法失职;事后怂恿庇护;串同行恶”,拟办“应予撤职查办”。[20]
对此,1947年1月13日,长官公署致电监察院,对丘念台纠举作出回应,陈述事件经过,指出:“惟查本案始末,台中地方法院与台中县警察局双方措置,均有失当,该许宗喜系一警察局课员,法院尽可依法函达该局主管饬令,如期到案受审,乃竟派大批便衣裳人员持枪前往拘提,而该警察局又不明事理,处置暴躁,以致激成事端,引起不良结果。均属非是,除已由法院依法秉公审判外,准函前由,相应将本案经过,先行电请贵处查照。”[21]
陈仪为维护台湾法制的纯洁性,拒绝行政权力介入,没有屈从于大众舆论和报纸的报道,由法院调查取证,处理事件。陈仪这种处理社会事件的方法虽无大错,却忽视了事件对民众心理的影响和刺激。1947年2月15日,台北地院宣判,前台中警察局长江风未到庭,前北斗警察所长林世民杀人未遂,处有期徒刑5年,褥夺公权3年,其他人犯无罪。[22]
高源发布店事件。日据时期布店即有“ 正”字标志的实行,印有“正”字的商品为不二价。某部队的军人前来买布,为了不能讲价的缘故,出手打这布店的小开,路上的行人见状抱不平,进入店内要围打该军人,幸好布店老伙计有经验,制止路人出手,并告诉大家,如果修理他,等一下他带一批人来,会把店给烧了,此事乃告平息。
仙公庙(即木栅指南宫)事件。军方某处长到仙公庙游玩,听到后面有人批评他,就找人理论,动手打人,引起民众公愤,欲联手打他,幸经年长者劝解,始化无事。
台大医院事件。某位刚从大陆回台的台籍将军到台大医院看病,护士小姐要他排队,他说我是×××将军,还要排什么队?顺手打了护士小姐一耳光,医生、护士合力打他,旁边的病人要加入,有人调停,事情没扩大。
三芝乡事件。由于市面缺米,粮食局派员到台北县三芝乡仓库搬米,乡民恐将来无米可食,不准粮食局人员搬,手持棍棒围在仓库前,如临大敌。此种情况,各地仓库皆然。[23]
曹政杀人案。陆军第八军166师工兵营第三连连长曹政,于1946年5月20日晚,过境在基隆金龙阁酒家,与省民发生纠纷,枪伤摊贩王温氏致死案,经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电第八军依法惩办,据该军来电,以该连长曹政杀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24]
高雄车站事件。12月19日上午7时,由屏东车站出发的列车,有省立高雄工业职业学校、省立第一中学校、省立商业学校学生入车掌室,被车掌陈溪泉制止,双方发生口角。车抵高雄车站,铁路职员包围学生。9时,三校学生数百名包围高雄火车站,要求交出侮辱学生的铁路职员。火车数班不能开车,经市政府及各校校长调解,11时学生始告解散。铁路员工罢工,要求当局派员调查。[25]
这些军民冲突、警民冲突、民众骚动的事件司空见惯,或为善后处理得当,或因发生的地点较偏而不易扩散。不管这些事件当事人的责任,暴露出光复初期台湾社会的种种病症,长官公署的管治能力极弱,未能引以为戒,缓和民怨,坐视危机的蔓延。
二、禁舞废娼
日据时期,公娼舞女经营合法,台湾的色情业十分繁荣,决不让于日本本土。这不符合民国社会的法制,违背了建设三民主义新台湾的宗旨。为了尊重妇女,提高女权,必须去除这一恶习。
1946年6月3日,陈仪谈到禁舞废娼:“为了提高妇女人格,改革社会风气,今后要取缔女招待,舞女及公娼等不良的妇女职业。我们要谈人权,要谈男女平等,就必须提高妇女的人格。而女招待,舞女及公娼,都是对于女权的侮辱,我们应该废除它。这是政府的政策,但是如何妥适的推行,希望各主管机关筹划良好的办法,其他各机关也要从旁来协助。其中最应注意的,就是如何使这批放弃不良职业的妇女,获得正当的职业,而无失业的现象。”[26]长官公署颁令,自7月1日起禁止公娼营业,女招待改为侍应生,严密管制。
长官公署发表女招待的管制办法后,高雄市各酒家女招待大起恐慌。6月26日下午3时,女招待百余名示威游街,复围高雄妇女会干事杨玉革(杨金虎的夫人)宅,高呼反对废除女招公娼办法,要求救济,力诉家庭苦情。杨金虎代杨玉革解释,一队美人军整队到市政府,见黄市长,请求取消该项命令。黄市长对她们甚表同情,答应将情况代转省民政处。
高雄市酒菜馆同业公会,于6月25日下午1时在高宾楼召开临时大会,讨论省颁女招待废除问题,主席理事长姚清玉报告,全市失业人数当在25000名以上,女人过半沦为流乞,影响社会安定,战后百业萧条,本市酒家仅有过去的半数,女给亦减少至500余名,其须负担父母弟妹的生活费,总计受影响人数在万人以上。禁舞废娼果实行,高雄市仅2家酒楼准许雇用侍应生3名。则现在500余名全部失业,全家生活将大受影响。“妇女会为提唱女权,特营制女招待,各欲亟救妇女,实将置吾等于绝境。”24日晚,桃园西门酒家女招待员黄丽毕,闻该消息萌厌世之态,企图跳河自杀,幸为救起。救济属临时性,实迫于生汁,否则谁愿从事出卖灵魂,干此下流工作。议决推选姚清玉等11人,向长官公署、省党部、省参议会、省妇女会及黄市长、童警察局长等呼吁救济。[27]
6月30日,嘉义市酒菜馆所用女招待200余名,向嘉义妇女协会会长许世贤陈情。每月总收入15万以上的酒菜馆可置女招待6名,以下只可置2名,因此现时市内各酒菜馆女招待难免失业,叫苦连天。许世贤会长答应个个要介绍职业。提唱女权提高,女招待的取缔却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28]
7月5日,台中市妇女会临时大会在台中戏院举行,林月珠、谢雪红暨妇女会各干部、妇女200余名出席。林月珠主持,谢雪红主讲:“公娼废止问题,在人道上绝对是赞成,但是对于废止后之她们之救济方法,当然要慎重考虑,关于此问题,妇女会与公署接洽结果,公署承诺拨出救济资金八百万元。”[29]
因施女招待禁止办法,桃园镇各家酒馆停止营业。其中亦有决定废止以应国策。但一大群女招待失业,无从生计,于7月7日,值县参议会开会,访问参议员,恳求救济。黄议长表示同情,派员到各地调查实际情形,倘有便法暂时能够改善继续营业的,代为交涉。[30]
为维持风化,长官公署自8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跳舞。对禁闭舞场一事,台北市舞场经理及舞女百余人,以今后生活无着,推代表向省妇女会呼吁,请求救济。省妇女会理事长谢娥陪同舞女代表等前往公署请愿,当局表示:“对于禁舞命令,为维持风化,提倡道德,计决以最大效力,切实执行,绝不稍予宽假,至于舞女之今后生活问题,当局已有妥善办法,分别妥置。”[31]
这些下女,年龄自十七八岁至二十五六岁,都没有结婚,牺牲青春和色相,招待他们的顾主。长官公署为提高女权,实行废止“公娼”、“私娼”、“舞女”及一切“女招待”,以整风化。关于“侍应生”,拟规定制服及侍应范围,似乎很理想。
台湾妇女人口过剩约计60%至70%,超过其它地方。日据时代,总督府规定女子自21岁起始能结婚,与大陆民法规定,相差5年,一般女子都在二五六岁以后结婚。这一段时间,不得不设法找职业。不做公娼后,出嫁很难,也吃不了这份苦。[32]
各县市奉令办理,台北市原有女招待3745人,经核定为侍应生1631人,改业者2114人。基隆市原有女招待405人,经核定为侍应生330人,改业者75人。台中市原有女招待275人,经核定为侍应生167人,改业者108人。高雄市原有女招待930人,经核定为侍应生442人,改业者480人。台南市原有女招待175人,经核定为侍应生134人,改业者40人。新竹市原有女招待222人,经核定为侍应生70人,改业者150人。嘉义市原有女招待288人,经核定为侍应生100人,改业者188人。屏东市原有女招待137人,经核定为侍应生72人,改业者65人。台北县原有女招待458人,经核定为侍应生365人,改业者93人。台南县原有女招待608人,经核定为侍应生249人,改业者359人。高雄县原有女招待692人,经核定为侍应生161人,改业者531人。新竹县原有女招待210人,经核定为侍应生73人,改业者137人。台中县原有女招待670人,经核定为侍应生483人,改业者187人。
合计8市5县中,原有女招待总计8813人,经核定为侍应生4237人,改业者4576人。尚未办理完成的县份正从速赶办。[33]
至9月中旬,办理禁娼报长官公署的有台北、新竹、台南三县,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嘉义、高雄六市。以上各县市原有娼妓494人,其中以台南县157人为最多,高雄市4人为最少,禁令实行后,以上娼妓出嫁者共79人,以台北县39人最多,台中1人为最少。改业为侍应生者共92人,以台南县50人最多,新竹县2人最少。改就其他职业者共233人,以台南县59人最多,嘉义市4人最少,此外尚在等待职业者,计台北县5人,新竹县36人,台南县33人,彰化市12人。另4人系琉球籍,已遣回。[34]
台湾省办理禁娼,陆续接到各县市报告,计高雄县、台东县、花莲县、澎湖县、台北市等五个县市。以上各县市原有娼妓总数844人,以高雄县435人为最多,澎湖县32人为最少。禁令实行后,出嫁者共76人,以高雄县25人最多,花莲县14人最少。改业为侍应生者共252人,以高雄县173人最多,澎湖县11人最少。改就其他职业者共186人,以高雄县120人最多,澎湖县2人最少。尚在等待职业者,计台北市158人,高雄县117人,台东县55人。与前述数字合计,已办理的各县市娼妓总数为1701人,出嫁者202人,改业为侍应生者438人,改就其他职业者435人,等待职业者626人。[35]
日据时期,台北市有妓馆30余家,公娼58人。奉令予以废禁,日籍娼妓全部遣送返国,台籍者勒令改业,或代安插各工厂。舞女因舞场奉令于8月份起勒令停业,原有的152名舞女分别改业。[36]
长官公署用强制的手段禁舞废娼,想法固然很好,却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几千台湾青年女子失业,受影响的家庭超过万人,黑道、警察、服装、美容业的收入连带减少,对餐饮等服务行业打击惨重,加剧了本已严重的失业,危及到台湾社会的稳定。
10月,肉价飞涨,1斤达台币80元左右,大猪一头,价值万金,四五十斤的猪每头亦须千元,与严禁公娼后的少女卖身价格每名不及千元。记者概叹“严禁公娼后,美女不如猪”。[37]
公娼废止后,并不能遏阻台湾的色情业,花柳病反而增加。10月,有421人因患花柳病到嘉义医院就诊,比废止公娼前增加二成。[38]台南市内旅馆、酒茶馆近200家,原有娼妓121人,至11月底,改业9人,出嫁13人,返家8人,失业91人。[39]
三、示威集会
1946年5月4日,为纪念五四运动在台北举行的游行是光复后的第一次大游行,由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主导。因该年农历过年之际,台北发生了好几起抢米事件,民众有钱买不到米,政建想以庆祝五四为借口,动员人民团体集体游行,抗议长官公署执政失当。台北商业学校学生自治会会长廖德雄(廖进平之子)是台北商业学校高二的学生,联合台湾商工、台北工业、成功中学、延平学院、台北商业学校学生自治会及学生参加游行,由廖德雄担任学生队总指挥,各地角头组织,如狮鼓阵也参加。该次游行算是顺利,由廖进平、吕伯雄携带抗议书面呈陈仪。[40]
战后居留在日本东京涩谷地区的台胞,租有日本某大企业的空地营摊贩维生,与当地利益集团发生冲突,日方不时唆使流氓寻衅。1946年7月19日,一部分台胞在为此事赴中国代表团请愿归途,竟遭300多位日本人和日警拦车包围,日警开枪射杀,台胞4人丧命,18人负伤,全国震惊。
12月10日,涩谷事件由美国法庭(法庭由3人组成,美方2人,中国代表1人,我代表不同意此一判决)做出判决,被拘的台胞36人,2人无罪开释,1人判处苦役3年,其余33人均判2年苦役,期满驱逐出境,在占领期内不得重返日本。日本警察应负的责任尚未调查完成。[41]这使全国民众对战后中国“胜利”、“五强之一”的幻觉破灭,产生了反美反日的感情。
12月14日,台湾省升学内地大学公费生同学会要求:“一、盟军总部应立即释放被拘台民,保证今后侨胞生存居住的自由权利。二、盟军总部应立即逮捕击杀台胞的凶手,予以严厉审讯,并由东京台胞推选代表参加覆审。”[42]内地台胞呼吁,“要求立即恢复被拘台胞之自由,予彼等以求生之路,并严惩行凶日警,追究杀害侨胞及防害侨胞生存自由权利之责任,予留日华侨生命以切实之保证。”[43]
省立法商学院学生不满涩谷事件的宣判,由学生12名发起,于13日下午3时,在该校大礼堂举行学生大会,以唤起全省各校学生表示强硬态度,要求政府究明双方责任,参加学生约500名。[44]18日,延平学院学生在该校成立自治会,选举常务委员及监事等十人,首席委员杨增焕,副首席委员罗永兴,常务委员周荫章等。[45]
20日上午9时,政建、省学生自治会在中山堂举行“涩谷事件宣判不公反对大会”。列席来宾有宪兵团长张慕陶、台北市长游弥坚、省参议员郭国基,暨学生民众约5000人。警察界大出动,会场拥挤异常。由三青团刘英昌、法商学院学生陈炳基、政建廖进平、市立女初中陈招治、台湾大学教授林身长、法商学院王清佳、工业学校学生陈春安、游弥坚、张慕陶、郭国基、蒋渭川相继演讲。陈炳基态度之认真、爱国之热情,令人感动。[46]
群众要求:“(一)撤销原判,释放被捕台胞,(二)逮捕枪杀台胞四人之日本凶手,由旅日台胞代表参加审讯。”高呼“清除日本法西斯残余分子”,“我们要求公正的裁判”,并通过上蒋介石及陈仪书,致美国驻台领事馆、省参议会电文,发表《告同胞书》:“呼吁全国同胞,一致响应,并督促我国民政府外交当局,据理力争,严向驻日美军统帅部抗议交涉,撤消原判,克日开释被捕台胞,追究行凶肇事日警及日浪人,以正公理,而维国誉。”
会后学生举行大游行,有市民参加,情绪愤恨。政建推派廖进平、吕伯雄等向陈仪请愿,递请愿书一份。陈仪接见,答应请宋院长迅予交涉。11时散会。[47]
12月24日,北平发生美国军人强奸北大女生沈崇事件,导致全国学生展开抗议美军暴行的示威运动。消息传至台湾,以台大为中心,迅速组织了“台湾省学生界抗议美军暴行委员会”。1947年1月9日晨,台湾大学、延平大学、台湾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建国中学、第二女中、台北女师等各校学生及一部份公务员、店伙工人约万人,在台北市新公园集合,出发游行。大队经中华路、延平路、民生路、中正路、中山路,沿途交通断绝,商店的楼窗中钻动着黑压压的人影,到处是“义勇军进行曲”。[48]台北各校学生经涩谷事件和沈崇事件两次示威游行,已有一定的联系。
四、摊贩事件
八年抗战后的中国,经济凋敝,社会不安,劳民伤财的内战却已开打。物价高涨,就业机会减少,民众为生计奔波,大城市的摊贩问题愈演愈烈,酿成重大的社会问题。
战后,大批走私美货物美价廉。美货倾销,民族工商业只能破产。大量小贩为生活所迫,难以糊口,才从事这种清苦的小本经营。找不到适当的职业,才出此下策,在街头铺设小摊,博取蝇头小利。内地人民对南京政权的低劣统治早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摊贩事件在上海、天津、南京等大都市没有引爆大乱,在新回祖国的台湾则是暗潮汹涌。
台湾专卖局出产的纸烟品质较劣,丝松味土,吸两口就没了,吸完即感灼喉难过。台湾失业人口众多,靠走私洋烟谋生者逐渐增多。走私成本较低,利润丰厚。岛内外商人从香港、厦门、福州、上海等地走私英、美违禁烟酒,牟取暴利。台湾海岸线漫长,港口众多,走私商利用摊贩化整为零。私烟一般指由上海、福建等地走私上岸的洋烟,以英国的“马立斯烟”为最多,少部分是台中、丰原地区私制的纸烟。私烟充斥市面,影响专卖局制造的纸烟销路。
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有充分的警力配合,查缉工作成效卓著。光复初期,长官公署警力不足,其他政府机关少有效地支援,如海关未奉财政部的命令,不能予以协助。警察人员中,以台籍占多数,未能确实执行命令。专卖局人员有限,专卖区域广泛,加以台湾四周环海,查缉工作不易收效。1946年专卖局将查缉私烟列为重点工作。
缉私流弊太多。部分不肖专卖局人员勾结商人走私,专卖局纵容不法官商,却严惩升斗小民,人心不服。部分缉私员假公济私,缉私变成私吞,造成执法上的偏差。缉私员与警察执法方式与态度粗暴,以带枪执勤最招民怨,为日据时期所未见。民间对专卖局人员十分反感,冲突时起。
一般市民为生计,经营小本生意糊口。台北市摊贩日众,拥塞交通,排列零乱,有碍市容交通,急需取缔,为顾全小贩生计,当局暂予指定地点营业,以不阻碍市容为原则,并饬其成立摊贩职业公会负责管理,台北市摊贩有2500余家。[49]
取缔摊贩基于两个理论,一是缉私论,一是市容论或交通论。前者属于专卖局,后者属于警察局。专卖局缉私有法律依据,不去缉海口,不堵私路,却吃小鱼,责任在专卖局。至于交通,摊贩有损市容,民生如此困苦,亦应给老百姓一条活路。
各地专卖局查缉私烟是常见的景象。执行任务中发生的粗暴冲突日益严重,伤害人命,却无人受法律制裁。专卖局基隆分局查缉室员有带枪者朱钧涛、刘青山、盛铁夫、周迪华4名,无带枪2名,受命到基隆查缉私烟。12月7日上午9时20分,他们请基隆市警察局警员2人帮忙,一行8人到基隆市内私烟贩卖处旭町,押收七八十条私烟,发收条后搬入车上运输基隆分局时,摊贩要求以原价将香烟收购,包围查缉员。查缉员见包围者越来越多,向天鸣枪示威,刘青山一弹误中基隆市卖饼的幼童林国连右脚,送基隆医院抢救。民众愤慨,将基隆专卖局查缉员潘朝清殴打,潘朝清身负重伤。群众冲入基隆市参议会一届三次大会会场,要求伸张正义,参议会派员介入调查。[50]因在白天,无人致死,基隆缉私事件不了了之。陈仪屡次告诫部下,并正式下令,警察出动不得带枪,以免滋生事端。专卖局查缉人员带枪,随便开枪,违反陈仪平日不准带枪的指示。类似的摊贩事件在光复初期的台湾经常发生。专卖局积怨日深,却不知自制,成为众矢之的。
陈仪主持台湾资源调查委员会,拟定接管计划,培训人才。限于客观环境和主观力量,国民政府对台湾接收十分仓促,陈仪勉为其难,力图使被战争破坏了的台湾起死回生。他建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推行统制经济,维持台湾金融自成系统,其种种举措与台籍精英发生矛盾,引起国民党内一些派系的不满。在直选县市长、发展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上,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与台籍精英冲突迭起。各种社会矛盾未能调解,反而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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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湾社会危机四伏,一触即发,加上军警力量薄弱,通货膨胀,人民燥动不安。1947年2月27日,因专卖局警员在台北市取缔小贩,引发冲突。次日,民众请愿示威,发展成大规模的官民冲突。
二二七缉私血案为偶发性事件,与先前的军民冲突、警民冲突、摊贩事件大同小异。因圆环处于闹市区,场地开阔,围观群众甚多,官民冲突的愤怒易于扩散。台北为台湾政治经济的中心,各县市唯其是瞻,所以二二八事件的影响力远超过员林事件等。
综上所述,光复初期,台湾社会急剧转型,两个不同的社会发生碰撞,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管治能力薄弱,未能有效缓和社会危机,化解冲突。军民冲突、警民冲突不断发生,增加了大众对政府的反感。禁舞废娼用意不惟不善,却加剧了台湾的失业问题,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学生游行示威,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促成了各校学生间的联系。为了生计,一些民众摆地摊,缉私人员带枪执法,蛮不讲理,横加取缔,激起底层民众的愤恨。虽然这些冲突未引爆大乱,却暴露了长官公署施政的危机,缺乏处理社会事件的能力与经验,坐视台湾社会危机的扩大,使一场大规模的官民冲突不可避免。
褚静涛,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研究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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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钟逸人著:《辛酸六十年》(上),台北,前卫出版社1993年,第385—387页。
[2]台北《民报(晨刊)》1946年8月7日第二版。
[3]《布袋民众感谢县长》,台南《兴台日报》1946年9月1日第一版。
[4]《辛酸六十年》(上),第391—393页。参见《新营事件》,台南《兴台日报》1946年8月27日第二版。
[5]《新营警民冲突事件》,台南《兴台日报》1946年9月8日第二版。
[6]《台中县警察集团行动》,台北《民报》1946年11月13日第三版。另参见钟逸人著《辛酸六十年》(上),第395—397页。
[7]《赖典狱长被释谈经过》,台北《民报》1946年11月15日第三版。关于事件经过,参见《受伤法警陈清汉谈经过》,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0日第三版。
[8]《员林警察枪杀法警案》,台北《大明报》1946年11月15日第一版。
[9]《台中市参议会电请陈仪》,台北《大明报》1946年11月18日第二版。
[10]《台中市民愤慨异常》,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0日第三版。
[11]《长此人民无保障》,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1日第三版。
[12]《省垣三团体表示态度》,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0日第三版。
[13]《台南三团体建议》,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7日第四版。
[14]《陈长官指示》,台北《大明报》1946年11月19日第二版。
[15]《陈仪答记者问》,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2日第三版。
[16]《饶法院长将降格》,台北《民报》1946年11月30日第四版。
[17]《员林血案开审》,台北《民报》1946年12月5日第三版。
[18]《刘县长如是答》,台北《民报》1946年12月9日第四版。
[19]《丘念台致于右任电》,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南京史料整理处选辑《台湾人民“二二八”运动史料》,油印本,1960年6月,无页码。
[20]《国民党政府监察院纠举书》,《台湾人民“二二八”运动史料》,无页码。
[21]《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致监察院电》,《台湾人民“二二八”运动史料》,无页码。
[22]台北《国是日报》1947年2月16日第二版。
[23]陈三井等编:《林衡道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12月,第82页。
[24]《摊贩因伤致死案》,台北《民报》1946年11月21日第三版。
[25]《口角事惹起大波澜》,台北《民报》1946年12月21日第四版。
[26]《禁舞废娼提高女权》,《陈长官治台一年来言论集》,台北,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编印1946年11月,第157—159页。
[27]《高雄女招待请愿》,台北《民报(晨刊)》1946年7月1日第二版。
[28]《嘉义女招待请愿》,台北《民报(晚刊)》1946年7月6日第二版。
[29]《台中市妇女会临时大会》,台北《民报(晚刊)》1946年7月8日第二版。
[30]《嘉义女招待请愿》,台北《民报(晚刊)》1946年7月9日第二版。
[31]台北《民报(晨刊)》1946年7月30日第二版。
[32]陈知青撰:《台湾妇女的出路问题》,上海《正言报》1946年7月23日第二版。
[33]《女招待多数改业》,台北《民报(晨刊)》1946年8月9日第二版。
[34]《禁娼已渐着成效》,台北《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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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刊)》1946年9月21日第三版。
[35]《禁娼情形续志》,台北《民报(晨刊)》1946年9月22日第二版。
[36]台北市政府秘书室编:《台北市政概况》,台北市政府秘书室1948年5月,第242页。
[37]台北《大明报》1946年10月14日第二版。
[38]台中《和平日报》1946年11月25日第三版。
[39]台中《和平日报》1946年11月26日第四版。
[40]《廖德雄先生访问纪录》,许雪姬编《口述历史》第4期,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2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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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上海《文汇报》1946年12月16日第二版。
[42]《为“涩谷事件”的判决告同胞书》,上海《正言报》1946年12月18日第五版。
[43]《旅沪各团体向有关方面呼吁》,台北《民报》1946年12月21日第三版。
[44]《法商学院学生要求究明涩谷事件》,台北《民报》1946年12月14日第三版。
[45]《台北青年怒吼》,台北《大明报》194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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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46]《撤销涩谷事件原判》,台北《民报》1946年12月21日第三版。
[47]《台北青年怒吼》,台北《大明报》1946年12月21日第二版。
[48]《台北一条铁流》,上海《文汇报》1947年1月17日第七版。另参见《一条曲折前进的认同之路》及《来自北京景山东街西老胡同的历史见证》,蓝博洲著《沉尸·流亡·二二八》,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1年,第51、81—82页。
[49]《台北市政概况》,第242页。
[50]《基隆取缔私烟开枪伤人》,台北《民报》1946年12月9日第四版。另参见《摊贩问题在台湾》,台北《大明报》1946年12月11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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