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压反革命运动-闽西苏区的“肃清社会民主党”冤案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镇压反革命运动-闽西苏区的“肃清社会民主党”冤案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闽西苏区的“肃清社会民主党”冤案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左”倾错误的指导,闽西苏区在1931年发动了所谓“肃清社会民主党”的肃反运动,铸成了一大冤案。数千名共产党员、红军指战员及苏区干部群众无辜被害,致使闽西苏区遭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一令人痛心的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是我们今天来研究其发生、发展的种种原因及其恶果,从中汲取历史的教训,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一
闽西苏区的“肃清社会民主党”(以下简称“肃社党”)运动,始发于1931年初。在1930年下半年贯彻立三路线以后,闽西苏区在军事斗争、土地革命和政权建设诸方面都受到严重的损害。苏区某些领导、对此不是从自身的方面总结教训,而是从“左”倾观念出发,错误地判断为某一种反革命团体混入了苏区内部从事破坏活动,对苏区和红军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一错误观念,随着苏区形势的紧张而日益强化,终于成为发动“肃社党”运动的指导思想之一。
1930年12月,国民党军对闽西苏区发动第一次“围剿”,苏区首府龙岩和永定、长汀、坎市等主要城镇相继陷落,苏区内外的反动派趁机制造谣言,扰乱民心。同时,少数混入红军的异己分子在战斗失利时,鼓动投敌或逃亡。苏区党和红军的一些领导人对于困难局势和失败主义情绪看得过于严重,估量上发生偏差,“觉得干部、群众、军队都不行”【注:《邓发同志在闽西党史座谈会上的发言记录》,1945年2月23日。】,并且错误地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党和红军内部混入了反革命派别,主观地推测在敌人军事“围剿”的同时,“闽西的改组派、社会民主党及一切反动派也同样的活动”【注:《团闽西特委报告》,1931年1月8日。】。这种唯心的推断,进一步助长了他们急欲在苏区内部开展肃反运动以扭转局势的意念。
赣南苏区在1930年下半年开展的所谓肃清“AB团”的运动,对闽西发动“肃社党”也有一定的影响。闽西苏区的领导人实际上并不了解“AB团”为何物,不作认真的调查研究,就错误地认定闽西也混入了“AB团”、“第三党”、“改组派”、“社会民主党”等等实际并不存在的反动派别,把苏区内外敌人的破坏活动与群众的消极情绪混为一谈,甚至把党内同志的正确批评也视为“反革命团体”的破坏。
由于上述原因,终至酿成“肃社党”的重大冤案。
二
闽西苏区的“肃社党”运动,从1931年1月开始,至1932年3月基本结束,历时15个月,大致经历了发生发动、发展、纠正三个阶段。
1931年1月至2月为“肃社党”的发生发动阶段。1931年1月初,红十二军召开纪念李卜克内西、卢森堡、列宁大会。会上,发现有“公开喊‘拥护第二国际’、‘社会民主党万岁’——等口号的社会民主党分子”【注:《团闽西特委工作报告》,1931年1月8日。】,随即逮捕了其中的10多人。这是闽西苏区捕获的第一批所谓“社会民主党”。其实大家知道,卢森堡和李卜克内西都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和第二国际的左派领袖,后来第二国际堕落为修正主义,他们又与之作了坚决的斗争,并为国际共产主义事业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在纪念他们的大会上,一些缺乏国际共运史知识的青年军人呼喊上述口号,并不奇怪。但是,闽西党组织和红—十二军的一些领导人,却主观地认定这是一个潜伏在苏区的反革命派别,从而使这一事件成了引发整个苏区“肃社党”运动的导火线。当时部署和发动大规模“肃社党”运动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项:
(一)立即在苏区各地追查并逮捕“社党分子”。从1月初至2月底,先后在上抗、永定等。捕获的所谓“社会民主党”、“改组派”、“第三党”共达60余人。其中为首者是被指控为“社党闽西特委宣传部长”的原永定暴动领导人之一、红十二军第一○○团政委林梅汀,其余也大多是红军及地方的领导骨干,而且多为知识分子出身的年轻干部。
(二)充实肃反机构,加强党对肃反工作的领导,号召在全苏区开展“肃社党”。2月14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召开各县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联席会议。这个会议认为最近在苏区各地发现的“社党”活动非常严重,要求各级政府“加紧健全肃反的组织,担负迅速肃清苏维埃区域内的各种反动派别的迫切任务”。闽西苏维埃政府根据这次会议决定向全苏区发出的通告,特别强调了“肃反”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求各地肃反委员会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消灭这些最危险的敌人”【注:《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第十九号(裁字第一号)》,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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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这次会议之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层层充实肃反机构,全面展开“肃社党”,初步形成了“肃反”的紧张气氛。
(三)制订“肃社党”政策,开展肃反宣传。为了在全苏区发动“肃社党”运动,闽西苏维埃政府制订了《反对社会民主党的宣传大纲》,号召群众积极投入、揭发与打击“社党”的活动。为配合正在兴起的“肃社党”运动,闽西苏维埃政府于2月间制订公布了“肃社党”的政策,规定“社党”的一般成员由县肃反委员会处理,其主要负责人,各县应将人犯及口供一起送交闽西苏维埃政府审理,“千万不能轻易处理”【注:《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第二十号(裁字第二号)》,1931年2月21日。】。另外,闽西苏维埃政府又公布了《自首条例》,宣布在半个月的自首期内,“凡属反动党不论党魁党羽,一律准其自首免罪”【注:《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九号——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1931年2月。】。
可见,在最初两个月的发动阶段,“肃社党”的打击面还不很大,在处置犯人的政策上也作出了一些比较慎重的规定。问题是闽西苏区根本不存在“社会民主党”之类的所谓“反动派别”,各地的“肃反”很难发动,于是在一些地区的执行中,程度不同地滥施肉刑和逼供信,有些地方甚至已经开始捕杀大批的所谓“社会民主党”成员。尤其是闽西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在审理林梅汀等“社党”案件过程中,率先刑讯逼供,制造冤案。这些情况表明,不仅发动这场“肃反”运动本身缺乏充足的根据,而且一开始就出现逼供信的倾向。
1931年3月至8月,是“肃社党”运动的第二阶段,也是最为混乱和严重的阶段。在这几个月内,由于王明路线的传达与贯彻,运动迅速扩展到党团组织的各个支部,红军与地方武装的连排单位,以及少先队、儿童团。苏区的一切工作以“肃反”为中心,党内生活陷入非常状态,以致党内外干部群众人人自危,苏区局势愈加混乱。
1931年2月4日,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对四中全会与党内斗争问题的决议案》,完全接受王明路线,并派专人到闽两苏区贯彻。2月下旬,中共闽粤赣特委常委会根据四中全会精神,强调“目前党内的主要危险还是‘右倾’,所以要集中火力反对‘右倾&rs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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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共闽粤赣特委党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决议》,1931年2月27日。】,号召大张旗鼓地“肃清社会民主党”和反对一切反动政治派别的斗争,从而促使“肃社党”运动向着更“左”的方向发展。
1931年3月15日,四中全会后的中央代表团到达闽粤赣特委和闽西苏维埃政府的驻地永定县虎岗,更进一步地推行王明路线。闽粤赣特委随即召开各种会议,在土地、军事、肃反等方面实行比立三路线更“左”的方针,提出“整个地消灭资产阶级”、“消灭富农经济”等口号。他们把已经参加革命的地富子弟“当成社会民主党”予以清除。对于因过“左”的经济政策被迫逃亡的一部分商人、小业主、资本家当作“经济反革命”,一经发现,均予捕杀,把肃反扩大化又进一步加剧了。四中全会的党中央根本不了解闽西的实际情况,仅凭一些不真实的报告指导闽西“肃社党”运动,提出的肃反方针是完全错误的。4月4日,中共中央致信闽粤,赣省委,认为闽西已到了非常严重的时期,“社会民主党”等反动政治派别已经普遍地打入党组织和红军,闽西的党和苏维埃“必须站在阶级的立场上以最严厉的手段来镇压”;并指出闽西苏区目前最主要的危险是“右倾”,必须“对一切消沉、悲观、保守、失望、逃跑等等的观念要给以无情的打击”【注:《中央给闽粤赣省委信——闽粤赣目前形势和任务》,1931年4月4日。】。中共中央这封指示信错误地将党内的所谓“右倾”与反动派别混同一起作为打击和清洗的对象,扩大了“肃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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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uo;打击面,加剧了“肃社党”的混乱。
1931年3月1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在虎岗举行了“闽西工农兵审判反革命社会民主党分子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审判了以林梅汀为首的34名“社会民主党党魁党员”。从当时的记录可以发现,不仅被指控的“罪行”缺乏确凿的证据,而且在被告的供词中也不难看出逼供信的线索。大会判处林梅汀等17人死刑,并于3月2日下午在虎岗被处决。
虎岗审判大会滥施极刑,给以后的“肃社党”运动树立了一个极坏的样板。此后,各县、区、乡苏维埃政府仿效这种方式,层层召开审判大会,滥加杀戮,造成了一种恐怖的气氛。这种情况愈演愈烈,一直延续到7、8月间,几至不可收拾。“肃反”的错误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主观唯心主义指导下,不仅错杀了根据逼供信捕获的大批所谓“社党分子”,而且把平时工作中犯有错误或消极落后的同志也视作“社党分子”加以清洗。其理由是极为荒唐的:因为“这些分子,虽然不是社党分子,但实质上是社党的表现,是社党发展的对象”【注:闽粤赣苏区特委:《特字一六二号、永字二十八号》,1931年夏季。】。此外,把犯有立三路线错误的同志也作为“肃反”打击的对象,其理由是“社会民主党的活动与发展,主要是因为……执行立三路线的结果”【注:《CY闽西特委对肃社会民主党工作的决议》,1931年4月6日。】。对于阶级成分出身不好的革命同志,也根据“地主富农子弟,在斗争必然会背叛革命”【注:《CY闽西特委对肃社会民主党工作的决议》,1931年4月6日。】的错误逻辑,进行打击与清洗。
其二,“肃社党”运动的主要斗争方式是搞逼供信,“单凭肉刑罗织口供,肉体消灭”【注:《邓发同志在闽西党史座谈会上的发言记录》,1945年2月23日。】,实行恐怖政策。尤其在“肃社党”运动发展到高峰时,苏区的党政军机关和一切团体都投入运动,更是没有调查研究可言,“并以捕人最多处决人最快为最坚决”【注:《中共苏区中央局致闽粤赣省委并转省代表大会的信》,1932年2月19日。】。在这种情况下,主观武断和刑讯逼供之风盛行,大批株连,冤案迭起,形成了一种恐怖的局面。
其三,片面强调肃反的重要性,形成“肃反中心论”,破坏了苏区的正常秩序。在一个时期内,肃反委员会的权力不断膨胀,甚至凌驾于党委和政府之上,成了苏区的主宰。严重的如永定县,有的肃反负责人,竟然一手枉杀达百余人。这种以&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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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肃反”统制一切工作的错误,给一些品质恶劣的分子以可趁之机,“如省肃反委员会主席林一株是一个地主出身、品质恶劣的投机分子;又如上杭县肃反委员会主席杨全康是一个流氓出身的分子。这些坏分子担任了肃反的主要工作,在几个月中就造成了异常严重的事件”【注:见张鼎丞:《中国共产党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第51页。】。
其四,以惩办主义代替党的政策,破坏苏区法律程序和党内民主生活。闽西苏区自1929年创立至1931年初发生“肃社党”运动,虽然时间不长,法制还很不完善,但闽西苏维埃政府一成立,马上建立了苏维埃的司法机构,制订了惩治反革命的政策法令。这些法令明确规定了初审、复审、上诉、终决等法律程序和各级审判机关的职权;对于反革命的治罪方式,也明文规定“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注:《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裁判条例》,1930年5月。】。在“肃社党”运动一开始,苏维埃政府还强调了上述法令,但随着运动的发展,这些法令很快被破坏,肃反权力层层下放,甚至于医院、学校、群众团体都可以随意抓捕、审讯和判决。其结果是:“革命的秩序、革命的法律完全丧失其作用,因此肃反的权限有时会并且已经落入过反革命的手中,……这样‘肃反’的结果,更是不能令人设想了”【注:《中共苏区中央局给各级党部的信》,1931年12月5日。】。
闽西苏区在整个“肃社党”运动时期,由于实行了极“左”的肃反方针,给革命事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肃社党”运动最直接的危害是严重破坏了党团和苏维埃各级组织。苏区最高政权机关闽西苏维埃政府的35名执委与候补执委,在“肃社党”期间有半数以上被害。这一大规模的“肃反”运动前后延续一年多时间,闽西党组织的党员人数由原来的8000减为5000【注:见《苏区中央局致闽粤赣省委并转省代表大会的信》,1932年2月19日。】。共青团组织受到的破坏更加严重,全苏区原有30个区委,经过反复不断的逮捕和清洗,到1931年7月已全部陷于瘫痪,仅剩一个区委勉强维持【注:见《闽西团特委给苏区团中央局报告(个别报告第二号)》,1931年7月12日。】。闽西红十二军在经过大批“肃反”以后,大量减员。战斗力大为削弱。至于受害人总数,历史档案没有留下确切的统计。只是到了最近几年,经过各级组织和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实,才查明在“肃社党”运动中受害牺牲者有6352人【注:见《闽西“肃清社会民主党”历史冤案已平反昭雪》,《党史通讯》,1986年第5期。】。如果加上判刑关押、被迫逃亡和受株连的亲友家属,受害的人数就更多了。
“肃社党”运动的另一大危害是损害了党和苏维埃的形象,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中共中央和苏区中央局后来在总结这一错误时严肃地指出,“肃社党”运动最痛心的教训是造成了广大工农群众对共产党产生惧怕心理,“使党与群众隔离,使积极勇敢的工农分子不敢加入共产党,不敢参加苏维埃政府与投入红军”【注:《中共中央为肃反问题致闽西省委信》,1932年1月21日。】;同时,由于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这场声势浩大的“肃反”只能成为少数人操纵的运动,苏区群众的革命热情受到严重压抑,大大影响了苏区的巩固和建设。
更为严重的是,“肃社党”运动引起了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恐慌,造成了党与群众的隔阂,个别区乡的干部群众为反对错误的“肃反”,被迫进行反抗,引发了严重的事件。1931年5月27日,杭武县第三区第三大队队长李真、副政委张纯铭等,为反对上级乱抓人,营救被指控为“社党分子”而关押的区委书记何登南等200多名干部群众,率领第三大队包围区苏维埃政府,放出被捕人员。这一事变立即被宣布为“反革命暴动”,受到红军新十二军围剿,李真、何登南等第三大队及被释放人员大多被剿灭或重新逮捕处决。在此前后,抗武县第二区及永定县溪南、虎岗等地,也发生过类似的反抗行动。
三
闽西“肃社党”运动的纠正是在1931年8月以后,其间又经历了6个月的曲折,至1932年3月才基本停止。在这一过程中,闽西苏区的党政领导机关作了很大的努力,但中共中央、苏区中央局和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同志的坚决制止,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1931年7月,闽西党和苏维埃的领导机关开始认识到“肃社党”运动所产生的严重问题,认为必须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种种不良后果。鉴于以林一株为主席的肃反委员会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闽西苏维埃政府于7月15日撤销了这一机构,另行成立以郭滴人为处长的闽西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处,林一株降为副处长。但是由于闽西党政机关并未真正认识到“肃反”的错误,所以这一运动仍在发展。
最先明确地指出“肃社党”运动错误的是中共中央。由于“肃反”问题日益严重,闽西局面愈趋恶化,引起了中共中央的注意。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致闽粤赣苏区省委的信》,对于大规模捕杀“社党”表示不满,并对闽西苏区是否存在大量的“社党分子”表示怀疑,严肃地批评了闽西“肃社党”中存在着的工作简单化、把一切问题归罪于“社党”破坏而掩饰自身缺点,实行惩办主义等三点错误。中共中央来信对于闽西各级领导机关震动极大。9月29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出第97号通告,宣布林一株为闽西“社党”特委书记,还宣布原闽西苏维埃政府秘书长罗寿春、文化部长张丹川、劳动监察部长熊炳华等8人也属闽西“社党”上层领导成员,分别处以死刑。当然,说林一株是“社党”首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但是此人一直把持肃反大权,残害干部群众,早已为人们所切齿,逮捕并处决林一株,对于稳定混乱局面,制止“肃反”的进一步恶化是必要的。至于处决罗寿春等人,则是错误的。
由于“肃社党”运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严重存在于党内的“左”倾错误,因此,处决了林一株等人以后,“肃社党”运动虽然有所纠正,但仍未摆脱“左”倾错误指导下“怀疑一切”的桎梏。正因为如此,中共闽粤赣省委不可能彻底地纠正错误,对于中共中央和苏区中央局关于纠正“肃反”错误的指示也有所保留,迟迟不作传达,“肃反工作转变仍然非常弱”【注:中共闽粤赣苏区党第二次全首大会决议:《目前政治形势与闽粤赣苏区党的任务》,1932年3月14日。】。
中共中央对于闽西苏区的这种状况是不满意的,多次指示必须加以纠正。1932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又一次致信闽粤赣省委,指出“闽西党目前最大的任务是在同肃反中的严重错误做坚决的斗争”。中央的这一系列指示,对于制止“肃社党”错误起了积极的作用。
中共苏区中央局和毛泽东在发觉闽西的错误以后,也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1931年11月,张鼎丞在瑞金参加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期间,向毛泽东汇报了“肃社党”运动的问题。毛泽东十分重视,指示立即纠正,并拨专款抚恤被害者家属。这次大会结束以后,中共苏区中央局又于12月5日向各级党组织发出指示信,指出赣南、闽西苏区在肃清“AB团”和“社会民主党”工作中存在着严重错误,必须毫不犹豫地加以纠正。
1931年12月,周恩来由上海经粤东进入中央苏区就任苏区中央局书记。他于12月中旬到达闽西后,沿途目睹了“肃社党”运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即于12月18日致信中共中央,报告闽西的情况。周恩来在报告中指出:“闽西解决社党所得的恶果非常严重”,“他们处理方法之错误,如中央历次所指示的殆过之无不及”,转变很是困难,但决心“与此问题严重斗争”【注:《伍豪自中区来信》,1931年12月18日。】。周恩来的到达及他给中央的信,对于进一步纠正“肃社党”运动的错误,极为重要。一个月以后,中共中央专门就“肃反”问题给闽粤赣省委发出指示信。这封信以十分强硬的措词批评闽西在“肃反”工作方面犯了“不可宽恕的错误”,指出“中央一刻也不能容忍这种错误的继续存在”,严令闽粤赣省委以自我批评的态度,同这些错误做坚决的斗争。
经过中共中央、苏区中央局以及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同志的坚决制止,闽西苏区的党和苏维埃政府下决心纠正错误,并逐步停止“肃社党”运动。1932年3月,中共闽粤赣苏区第二次党代表大会和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过去一年在“肃社党”运动中的重大错误分别进行了严肃的反省与检讨,总结了沉痛的教训,从而基本结束了长达1年零3个月的“肃社党”运动。
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中共中央、苏区中央局和闽粤赣省委在当时虽然都认为“肃社党”运动有着严重错误,却都还强调“肃社党”是必要的,其错误只是方针政策的错误。因此,大家都没有认识到这是一场大冤案,必须根本推翻。直至经过延安整风,全党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并清算了王明路线的危害后,原闽西苏区的主要领导邓发等才进一步认识到“肃社党”运动的错误根源及危害,否定了开展这一运动的必要性。不过,由于延安整风以后仍然处于战争年代,主客观方面都受到各种限制,所以这一冤案没有可能进行复查和平反。全国解放以后,这一大冤案曾经被提出来进行复查,但由于牵涉人员十分广泛复杂,加以政治运动不断,仍然没有彻底平反。
彻底调查并为这一冤案平反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3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进行了2年多的调查,确认闽西苏区根本不存在“社会民主党”、“改组派”、“AB团”等组织,所谓“肃社党”运动纯属一大冤案。这一结论报经省委批准,于1986年4月正式对在这一冤案中被错杀的同志以及还在世的幸存者,予以平反昭雪,恢复政治名誉。至此,闽西“肃社党”运动冤案经过半个多世纪之后,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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