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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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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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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岳麓秦简(四)》徭律札记二则
(首发)
范冠南

《岳麓秦简(四)》[1]关于“聂”的律令有三条:
繇(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蹑)以平其繇(徭)。简185
其当行而病及不存,简245署于券,后有繇(徭)而聂(蹑)行之。节(即)券繇(徭),令典各操其里繇(徭)徒券来与券以畀繇(徭)徒,勿征赘,勿令费日。简246其移徒者,辄移其行徭数徒所,尽岁而更为券,各取其当聂(蹑)及有赢者日数,皆署新券以聂(蹑)。简247
当繇(徭)戍,病不能出及作盈卒岁以上,为除其病岁繇(徭),简251勿聂(蹑)。□□论毄(系)...简252
整理者注:一说“聂”通“蹑”。《文选·潘岳〈籍田赋〉》:“蹑踵侧肩,掎裳连襼。”李善注:“《说文》曰:‘蹑,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2]为对比参考上三条岳麓秦简简文,另有与岳麓简四252号简极其类似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407简:“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毄(系),勿聂(摄)。”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聂”通“摄”,拘捕之意[3],引《国语•吴语》:“摄少司马兹与王士五人,坐于王前。”韦昭注:“摄,执也。”富谷至认为解释为“拘捕”证据不足,改释为“调整、代替”,仍读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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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训为“拘捕”显得简文文意突兀,毕竟服徭之人无过失也无逃亡行为,并不用拘捕。且在本张家山407号简和岳麓四252号简中,整理者释“毄”为“系”,即“拘役,拘捕”之意,这样“聂”训为“拘捕”就与简文之“毄”表达意思重复了。
陈伟先生认为依照这条岳麓秦简给出的提示,对《二年律令·徭律》407简中的“聂”也应该寻求新的解释,作出的解释需要同时满足秦律与汉律这两处语境,“聂”当读为“蹑”,简文中指“追补”。陈伟先生认为,在《二年律令·徭律》407号简中,当徭戍时超过一年患病或者被拘系,所欠缺的徭戍不需要追究;在岳麓书院秦简中,意为在服徭役时,因亲人去世而归家治葬,事后需要补回欠缺的徭役。[5]
以通假关系来看,“聂”与“摄”互通确实多见,如《管子•侈靡篇》:“二十岁而可广,十二岁而聂广,百岁伤神。”尹知章注:“代将乱而摄其广。”[6]《山海经·海外北经》卷八:“聂耳之国在无肠国东,使两文虎,为人两手聂其耳。”郭璞注:“言耳长,行则以手摄持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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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但如例,传世文献中“聂”作“摄”时并非“拘捕”之意,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所列举《国语•吴语》中的“摄”也非通假用法,所以“聂”训为“摄”欠妥。
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官一》:“襌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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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所以莠
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也。”[8]
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下多一木,为“聂”之异体字,“莠聂”即通“诱蹑”,此句大意为故意显示迟缓拖沓之状以引诱敌军追击入伏。秦简中的“聂”也可通“蹑”无疑,但对于“蹑”本身的释义须另加补正。“蹑”本义为踩踏,后引申为追踪、跟随[9]。《尉缭子•经卒令》:“莫敢当其前,无敢蹑其后,言有经也。”[10]《淮南子•览冥》:“骋若飞,骛若绝,纵矢蹑风,追猋归忽。”[11]可见“蹑”原义就包含“紧跟、紧追”之义,“追补”可以理解为“蹑”的引申义。
在岳麓四185简中,如遇突发状况(例如亲人去世),正在服徭之人可以归家,这在其他简文中述为“拾(给)日[12]”。“拾(给)日”结束后,县官府会安排“辄聂(蹑)以平其繇(徭)”,而不是免除徭。依此来看,秦律所定之徭大体是不可免除的,特别是诸如生病之事,徭役只能暂缓和延期,这也符合秦法严苛严谨的实情。秦律确实有极少数以免除徭役来奖赏有功者的记载,如岳麓简四1388简中:“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徭,其不当徭者,得以除它人徭。”周海峰先生曾举数条简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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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除徭役”的奖赏是存在的[13]。但上述岳麓简简文中的所描述的情况明显与奖赏无关,所以在岳麓简四251-252号简中,“除其病岁繇(徭)”中的“除”很可能并非字面意思的 “免除”,因为假如“除”训为“免除”、“蹑”训为“追补”,则“除”与“勿聂(蹑)”内容赘复,既然已经免除了此人的徭役为何还加上一句无须补做?这在力求简明、字句确凿的秦律条文中是不允许的。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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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暂停”、“停止”之训,如杜甫《将晓》:“石城除击柝,铁锁欲开关。”杨伦镜铨:“除,停也。”在此处,“除”应引申为“暂免、暂缓”之意。既然徭役并不能“免除”,“蹑”就是说上次没服完的徭役,要紧跟着先征发,即优先使派。“勿蹑”也就是可以暂免、暂缓之意,而且不会被加紧、优先使派。关于优先使派,岳麓简四249简可以提供部分信息:“尽兴隶臣妾、司寇,居赀赎责(债)……”,意为指派徭时要优先指派隶臣妾、司寇和居赀赎责(债)之人。“聂(蹑)”在徭律中关乎的是先后而非有无。以此看来,徭律的征发确实有先后之差异,即官府指派的先后顺序可以变化,但同身份的人服徭役的时长是相对固定的。

岳麓简四254-256简:
繇(徭)戍数发,吏力足以均繇(徭)日,尽岁弗均,乡啬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赀各二甲,左
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秦简-范冠南:《嶽麓秦簡(四)》徭律札記二則
(迁)......吏(?)□繇(徭)□均,伪为其券书以均者赀二甲,废。[14]
岳麓简四149-150简:
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繇(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15]
均,岳麓整理者注曰“调配”[16],《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有曰:“孤寡穷困,老弱独传,均徭赏罚。[17]”岳麓整理者认为“均徭”或作“平徭”,《汉书·沟洫志》:“平徭行水,勿使失时。”颜师古注:“平徭者,均齐渠堰之力役,谓俱得水之利。”周海峰先生指出“均徭”乃官吏应尽职责之一,指合理地分派徭役,因一项工程未开始时,为了更好的调配资源,有关部门先要精确估计一下所需人力。[18]
均,即调整以使平均,《睡虎地秦简》有《均工律》,即“调度”手工业者之律。整理者将“徭”解释为服徭之人,“力”训为“人力,劳力”。但此注似与简文“均繇(徭)日”相冲突,“徭”更象是“日”的定语。对比岳麓四185简“辄聂(蹑)以平其繇(徭)”来看,“均”是方式和手段,“平”是目的和结果,“均徭”显然不能等同于“平徭”,整理者说法未安。
关于 “力”之训,岳麓简四190-191简:“岁上舂城旦、居赀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与计偕,其力足以为而弗为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142简:“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囗囗囗囗囗逗留畏耎(愞)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戌边二岁。[19]”由以上两条简文可以看出,“力”表达“人力、劳力”还是“能力”之意,暂可不同理解,但254简“吏力”中的“力”训为“能力”是确凿的。由此推测,上两条简文中主语可能皆为 “吏”、“县(官)吏”。依此,简文表达须要“均”的对象必定是徭的日数,而非服徭的人数。其研究难点在于如何调剂,即调剂的具体方式问题。按:“均徭”指县官吏将每个人要服的徭日数均分到相同平等,而“平徭”指把具体个人多做或缺做的徭日均算妥当。因县里“委输传送”任务和各种徭戍量大且繁杂,所以需要县官提前将今年生产生活所需的徭日均分到每个应服徭之人,如同县官府关于徭役的预算计划。
“均徭”既然是均分所有应服徭之人的徭日,这对于县吏来说自然不是轻松之事,而且县吏人数也有限,在大工作量的要求下,就有“力足以均”也有“力不足以均”的情况出现。虽然简文中没有提及,但是按照常理推断,县官“力不足以均”是不必受刑罚的。至于服徭役之人,如果出现了不可预期的突发状况,如岳麓简四185简“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或者岳麓简四251简的“病不能出”,徭日也不能免除,而是“暂免、暂缓”,且一般情况下归来之后会安排“蹑”,立即优先安排服徭,就是因为每个服徭役之人的徭日在县官的计簿中已经“均”了,所以不能轻易更改。但前文提到秦律中确实有极少数以减免徭役来奖赏有功者的记载,如岳麓简1384-1388:“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徭”。“复除徭役”的奖赏情况是存在的[20],但在“均徭”的大前提下,生病和奔丧为代表的突发状况是绝大多数,县官的处理方法就是“聂(蹑)”,并不改动每个人的徭日。再者奖功减免情况极少,所以减免徭日的情况和“均徭”并无冲突。
既然每个人的徭日数皆相同,如果有特殊人群,徭日也照样不会增多或减少,而是将他们分配到其他位置,或安排其他事务,这在其他简文中能得到旁证,如岳麓简四184简:“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及岳麓简四271简:“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徭是严肃谨慎的任务,在分配上必须做到平均。“均徭”是对官吏的基本要求,“徭役”是政府与人民直接发生关系的主要途径之一。秦汉如此,宋代之后徭役日重,甚至重过赋税,到了明代被指派徭役几乎能到家破人亡的境地[21]。所以对于徭日的分配不公问题,能引起不可忽视的社会矛盾和紧张,这也能够解释官吏本能“均徭”却“弗均”后,有岳麓简四191简“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的重罚。




[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12月。本文所引岳麓秦简简文、整理者意见若无特别注出,均出自此书,不另注。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第174页。
[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第64页。
[4][日]富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日)朋友书店,2006年,第259页。
[5]陈伟:《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个问题》,《文物》2014年第9期。
[6]黎翔凤编:《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3月。
[7][晋]郭璞注:《山海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
[8]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
[9] 李学勤主编:《字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7月,第150页。
[10]上海师范学院古籍整理研究室编:《尉缭子注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11][汉]刘安:《淮南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9月。
[12]岳麓四250/1429简:“有赀赎责(债)拾日而身居,其居县官者,县节(即)有(简250)1429繇(徭)戍,其等当得出...”整理者注:“拾日或作给日。”(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第80页、第170页)其涵义如同今假期。
[13]周海峰:《秦律令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为重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学位论文,第99页。
[14]此句原文引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断读则依陈伟《岳麓秦简四校商(三)》,简帛网,2016-03-29,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6。
[15]此句原文引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断读则依陈伟《岳麓秦简四校商(壹)》,简帛网,2016-03-2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3。
[1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166页。
[17]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第308页。
[18]周海峰:《秦律令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为重点》,第102页。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第28页。
[20]周海峰:《秦律令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为重点》,第99页。
[21]可参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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