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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睡虎地秦简《语书》的释读问题(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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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7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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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睡虎地秦简《语书》的释读问题(四则)


(首发)
《语书》作为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简册的一种,是南郡守腾在秦始皇二十年对县、道官员发布的告示[1] 。对于我们了解秦在南郡的统治以至秦王朝律令的颁行,都是很有价值的资料。这篇文书虽然不长,文辞也不算古奧,但却不太好理解。其中“閒令”一词,学者间就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在整理者的意见之外,似乎也存在其他解读的可能性。这篇小文即对包括“閒令”在内的几处词句进行讨论。一孔之见,还祈方家教正。
閒令
南郡守腾在告示的开头一段说:“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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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邪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閒令下者。”整理者的原注释说:“閒,读为干,《淮南子·说林》注:‘乱也。’”相关一句的译文说:“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
顺着这一方向思考的,还有陈伟武先生。他说:“训‘乱也’近是,读为‘干’则非。‘间’应如字读,本指间隙,引伸指阻隔、离析,如《国语·晋语一》:‘且夫间父之爱而嘉其贶,有不忠焉。’又引伸指阻挠、扰乱,如《左传·定公四年》:‘管蔡启商,惎间王室。’孔颖达疏:‘惎,毒;间,乱。’故简文所谓‘间令下者’即指阻挠、扰乱法令向下传达的人。”[2]
上述看法,是将“閒令”当作“民”的行为。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学者将其看作统治者的行为。
吴福助先生即说:“閒,同‘间’,空隙。间令,补充法律的诏令,《汉书·宣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秦汉多以令为律之辅,近似今日之单行条例。”[3]
张建国先生有更详细的阐述:“‘间令’的真正涵义,是指‘间’于相对简略的‘律’条文空隙中的‘令’,起到补充法的作用。‘民’在这里,根本不是主动行为者即干扰法令者,他们在这里只是受众,是受到‘法律’和‘间令’规范的被动者。……‘法律未足’是指律的规定总是有不全面、不能全部包括进来的地方,‘民多诈巧’是指民狡诈取巧能钻‘律’的规定不足的空子。全句的意思是:由于法律不够完备,又由于百姓多诈巧,所以后来有弥补律的不足的‘间令’下达公布。这里的原文中,恰到好处地使用的这个‘间’字,恰恰表明了‘令’的一个重要功能,即补律之不足;或者说,令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作为‘律’的补充法。‘间令’只有这样解释才能符合文意,《语书》本身为我们提供了‘令’的用途这样的不可多得的信息,对‘间令’的错释使我们也错失了对‘令’的性质之一的认识。”[4]
王贵元先生也有类似的论述,他说:“‘间令’当是一词,同类词有‘间色’、‘间祀’、‘间维’、‘间壤’等。……‘间令’之‘间’,与‘间色’、‘间祀’、‘间维’、‘间壤’之‘间’义同,都用其本义间隙,间令即指补充法律不足(空隙)的命令。秦汉时代,令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法律是预先制定的,具有稳定恒久的特点,而令是应时的,是随时间、事件的需要而下达的,是对法律的补充,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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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滞后而又不能随时变更的缺陷。‘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义为‘既定的法律不太完备,民众狡诈往往钻法律之空,所以后来就有补充法律未备的诏令的下达’。”[5]
池田知久教授则将“閒令”的“閒”训为“加”,认为简文是说:“仅靠‘法律’来实现‘矫端民心’之目的是不够的,所以‘法律’之下又追加了‘令’。”[6] 《广雅·释诂》云:“间,加也。”大概即是池田先生此说的训诂学根据。
以上两种不同的思路,当以后一种为是。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语书》1至5号简,具体说从“古者”到“毋巨(歫)于罪”,明显分三层意思,即①“古者”“圣王作为法度”;②“后有閒令下者”;③“今”腾“脩法律令、田令及为閒私方而下之”[7] 。三层意思的叙述方式相同,即先说民的问题,再说因而修订律令,继而说律令的作用。其时间则由古及今,步步推进。虽然第二阶段没有明确提到“圣王”或者其他统治者,但与前后文比照,“閒令”的发出人也只应理解为统治者而不是“民”。其次,《语书》对法律的称述,在“故后有閒令下者”一句前后,存在区别。其前说“法度”、“法律”,其后则反复在说“法律令”。只有将此句理解为“令”的形成或颁布,才好解释用语上的这一变化[8] 。第三,《史记·酷吏列传》记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所述律、令的产生顺序也与简书所云相合。
学者或认为:“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并不存在。”[9] 但是,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令”在秦朝的存在应无疑义[10] 。相应地,《语书》此句是否可理解为律的形成或颁行,只须考察竹书包含的相关证据,而无需顾虑“令”是否存在这个前提问题。
前揭持第二种思路的几位学者,均将“閒”读作“间”。其中吴福助先生训为“空隙”,王贵元先生说是“用其本义间隙”,张建国先生大概也持类似的意见;池田知久先生则训为“加”。这些看法着眼于令与律的关系,是值得重视的。不过,由于在古书中没有看到对令的类似表述,我们怀疑存在其他的可能。
作为一种猜测,这处“閒”也许读为“奸”,如同《语书》下文“为閒私法”、“犯法为閒私”的“閒”一样。“閒令”是指针对“奸”的“令”,与“为閒私方”是针对“为閒私”的“方”一样。这一猜测的问题在于,《语书》中“閒私”之前着一“为”字,而此处只有一个“閒”字。
另外一种可能是,“閒”读为“简”,指用于书写令的载体——简册。《庄子·田子方》云:“典法无更,偏令无出。”杨树达先生指出:“偏,读为‘篇’,‘篇令’犹云‘策令’也,与‘典法’为对文。”[11] 篇、策是是指书写令的载体,与“简”属于同类物体。
汉人又有“板令”之说。《后汉书·应劭传》记劭奏上《汉仪》说:“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廷尉板令”显然与“廷尉絜(或作“挈”)令”对应[12] 。《史记·酷吏列传》云:“奏谳疑事,必豫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决法廷尉絜令,扬主之明。”《集解》引韦昭曰:“在板絜。” 《正义》云:“谓律令也。古以板书之。言上所是,著之为正狱,以廷尉法令决平之,扬主之明监也。”《汉书·张汤传》“絜令”作“挈令”,注引韦昭曰写作:“在板挈也。”由此可知“板令”之“板”也是指令的书写载体,可以作为“简令”一读的又一条佐证。
布闻
《语书》云:“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閒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
在整理小组所作的释文中,“闻”属下读,译文作:“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
这样处理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语书》多次叙述吏民弊习的时候,都是直接指陈,而不说是“闻”。如“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法律未足,民多诈巧”;“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此处却用了一个“闻”,显得有些奇怪。第二,“布闻”是古人习语。如《史记·晋世家》引《书·文侯之命》云:“丕显文、武,能慎明德,昭登于上,布闻在下”。同书《太史公自序》云:“主上明圣而德不布闻,有司之过也。”《汉书·师丹传》云:“及君奏封事,传于道路,布闻朝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遴柬布章”,注引晋灼曰:“言今难行封,则得继绝者少,若然,此必布闻彰于天下也。”以“布闻”连读,符合古人的表述习惯。《语书》有单独说“布”的场合,如“令吏明布”、“别书江陵布”,似可作为整理小组断读的佐证。但如上所引,晋灼以“布闻”解释《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中的“布”,二词义近,应该可以交替使用。
以令、丞闻
《语书》说:“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整理小组注释说:“闻,上闻,指上报到郡守处加以处理。”
这里的“闻”恐当读为“问”,为责问、追究之义。《史记·齐世家》记管仲对楚王说:“昭王南征不复,是以来问。”《集解》引服虔曰:“周昭王南巡狩,涉汉未济,船解而溺昭王,王室讳之,不以赴,诸侯不知其故,故桓公以为辞责问楚也。”“以令、丞问”,是向令、丞问责的意思。
辨治、冒抵之治、视治
《语书》中有三处“治”字,整理小组皆依原字读解。这段话写作:“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视(示)力,訏询疾言以视(示)治,誈言八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阬閬強肮(伉)以视(示)強,而上犹智之殹(也)。”辨治,整理小组注释云:“辨,读为别。辨治,分治,与上文独治意近。”随后二处“治”字无说,当是承前省略。
整理小组对“辨治”的解释似有问题。首先,如果辨治训为“分治”,应该是与“独治”对立的概念,不好说是“义近”。其次,相应地,既然良吏知道“一曹事不足独治”“故有公心”,就不应该“恶与人”分治。第三,这里讲“良吏”一段与讲“恶吏”一段大致对应。其中良吏的“而恶与人辨治”,是与恶吏“而有冒抵之治”相对的行为。冒柢,整理小组读为“冒抵”,解释为“冒犯”,当是。古书中通常作“抵冒”。由此可以推知“辨治”当与“冒抵之治”相当或相近,不宜往“分治”方面着眼。
“治”的解读线索可由最后一处考求。整理小组注释云:“訏,《说文》:诡譌也。询,读为諼,《说文》:诈也。訏询,诡诈。疾,《谷梁传》桓公十四年注:谓激扬之声。”訏也可能读为“哗”[13] ,询也可能读为“喧”[14] 。黄石公《三略·上略》云:“侵侮下民,国内哗喧,臣蔽不言。”古书多作“喧哗”,指大声说话[15] ,与“疾言”义近。无论取哪种解释,“訏詢疾言”都是形容说话的。如此“以示”的“治”,应该读为“辞”才比较合理。
“訏詢疾言以示治”,是与另外三句并列的。在其之前的一句,说的是“示力”。在其之后的二句,说的是“示险”与“示强”。力指气力,险指幽深难测[16] ,强指强干。“治”读为“辞”,正可与这些概念对应。
辞、治二字,在上古音中为之部叠韵。古书中可见从台得声的字如始、怡、怠字与辞字通假的例证[17] 。在楚简中,有一个属于双声符的字。此字与所从得声的字,在简书中的用法,陈英杰先生归纳为“治”、“始”、“词”、“殆”、“司”五种。其中“词”有时假作“辞”,如郭店《缁衣》7号简及上博《缁衣》4号简“不词(辞)其所能”,上博藏竹书《容成氏》“冬不敢以寒词(辞),夏不敢以暑词(辞)。”[18] 因而将《语书》中“治”字读为“辞”,是没有障碍的。
回过来看第一例,“辨辞”或“辩辞”,古书中并不少见。《管子·小匡》云:“升降揖让,进退闲习,辨辞之刚柔,臣不如隰朋 。”《六韬·上贤》云:“博闻辩辞,虚论高议,以为容美;穷居静处,而诽时俗,此奸人也。”《吕氏春秋·论人》云:“人同类而智殊,贤不肖异,皆巧言辩辞,以自防御。”《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云:“宰予字子我,利口辩辞。”辞有辩解义。《礼记·表记》:“故仁者之过,易辞也。”郑玄注:“辞犹解说也。”《孟子·公孙丑下》:“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赵岐注:“今之所谓君子,非真君子也,顺过饰非,或为之辞。孟子言此,以讥贾不能匡君,而欲以辞解之。”朱熹集注云:“辞,辩也。”《语书》“辨辞”大概就是争辩的意思。
相应地,“冒抵之治”,也当读为“冒抵之辞”。
[附记:本文写作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楚简综合整理与研究”(03JZD0010)的资助。修订时,承刘乐贤先生指教,谨志铭感。]
[1]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图版11~12,释文注释页13~16,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
[2] 陈伟武:《睡虎地秦简核诂》,《中国语文》1998年第2期;同氏收入《胡厚宣先生纪念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4月)的同名论文“间令下者“条略同。另承广瀬薰雄君函告,高桥庸一郎先生在《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语书〉释文注解》(朋友书店,2004年)中,同意整理小组将“閒”读为“干”,但训为“变”,认为“閒令”意为“变更法律”。
[3] 《睡虎地秦简论考》,页47,文津出版社1994年7月。
[4] 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后收入氏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壹),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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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贵元:《秦简字词考释四则》,《中国语文》2001年第4期。
[6] 池田知久:《睡虎地秦简〈语书〉与墨家思想》,《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7月。
[7] 广瀬薰雄君2005年8月5日电子邮件即谈到这三个阶段。
[8] 上揭王贵元先生论文已指出这个现象。
[9] 大庭脩(林剑明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
[10] 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南玉泉:《秦令的演化及其在法律形式中的地位》,《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2期。
[11] 《积微居读书记·庄子拾遗》,页169,中华书局1962年9月。
[12] 参看《说文解字》“𥿮”字段注、《后汉书·应劭传》王先谦集解。
[13] 华从于得声,纡、汙与华字通假之例,参看《古字通假会典》页826、827,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4] 上古音“询”在真部,“喧”在元部,为旁转关系。《说文》珣,“读若宣”。
[15] 《晋书·傅玄传》云:“初,玄进皇甫陶,及入而抵,玄以事与陶争,言喧哗,为有司所奏,二人竟坐免官。”视此,喧哗不一定用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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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整理小组注释云:“险,通检,检点约束。”恐非是。
[17] 参看高亨:《古字通假会典》,页393,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8] 陈英杰《楚简札记五种》,《汉字研究》第一辑,页469~473,学苑出版社2005年6月。参看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页132注释20裘锡圭先生按,文物出版社1998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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