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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戰國楚竹書《鮑叔牙與隰朋之諫》“剚民獵樂”試解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簡四有“剚民獵樂”一詞,諸家雖有論及,但於字形分析、意義訓釋上仍存在部分問題,今試為之解。
“剚”字,整理者隸定為“庚”,讀為“更”。黃人二進一步指出,整理者所謂“庚”,當即《鄂君啟節》“帝”字,讀為“適”。[1]袁金平釋此字為“弁”,讀為“鞭”。[2]蘇建洲指出,此字上部與“弁”不類,並提出三種釋讀的可能,即“創”、“殘”、“沒”,後季旭昇從其釋“殘”之說。[3]按,字當分析為從“刃”、從“事”省聲,疑即“剚”字[4]。簡文上部與楚文字“事”字寫法合,而與“庚”、“帝”、“弁”、“史”等字明顯有別。[5]《說文》無“剚”字,其字在典籍中或作“倳”、“事”。《管子‧輕重甲》:“春有以剚耜,夏有以決芸”、“春日剚耜”,聞一多謂:
剚,插也。《後漢書‧張衡傳》“丁厥子而剚刃”,《注》:“北方人呼插物地中為剚。”《漢書‧蒯通傳》“不敢事刃于公之腹者”,《注》:“李奇曰:‘東方人以物臿地中為事。’顏師古曰:‘《周禮‧考工記》字作葘’。”事與剚同。《詩‧大田》、〈載芟〉“俶載南畝”兩‘載’字《箋》亦皆讀為葘。剚與載並通葘,是《管子》“剚耜”即《月令》“載耒耜”,並謂插耒耜於地以發土反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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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字作‘剚’,尤與東齊方言符合。[6]
《史記‧張耳陳餘列傳》:“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剚刃公之腹中者,畏秦法也。”《集解》亦引李奇“東方人以物插地皆為剚”說之[7]。本篇述齊桓公事而用具有東土特色的文字,或可進一步推測文獻即由齊、魯傳入楚地。《說文》:“士,事也。”段《注》云:“事、士疊韻。引伸之,凡能事其事者稱士。《白虎通》曰‘士者事也,任事之稱也。’”[8]
先秦典籍中“事”與“士”、“仕”相通之例甚多,如《荀子‧致士》“士其刑賞而還與之”,楊《注》:“士當為事。”《詩‧大雅‧文王》“武王豈不仕”,《晏子春秋‧諫下》引“仕”作“事”。《論語‧述而》“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鹽鐵論‧貧富》引作“執鞭之事”。[9]王貴元更認為事、耜、士等字皆源於“刺”之音義,為一組同源詞。[10]“士民”連稱,先秦文獻習見,如《詩‧大雅‧瞻卬》:“邦靡有定,士民其瘵。”《荀子‧致士》:“國家者,士民之居也。”同書〈議兵〉:“士民不親附,則湯武不能以必勝也。”此皆泛指庶民或軍民。《穀梁傳》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范寧《集解》謂“士民”為“學習道藝者”。按,《考工記》總敘記國之六職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審曲面勢,以飭五材,以辨民器,謂之百工;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謂之商旅;飭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治絲麻以成之,謂之婦功。”“四民”之一的“士民”疑即天子、諸侯之下,“作而行之”的士大夫。簡文此段依序言“公”、“士民”、“百姓”,可知“士民”當取後說,指居官受職的士大夫。
簡文“獵”字左旁原從“車”,整理者將右旁隸定為“弗”,後陳劍釋為“獵”,諸家從之。袁金平進一步訓為“虐”,季旭昇、李守奎則訓為“取”。[11]按,此字當從陳劍釋為“獵”。從車之“獵”字又見於包山150號簡及九店56號墓31號簡,前者作為人名,後者用為“田獵”之“獵”(寫法與簡文此字較近)。[12]簡文“獵樂”之“獵”,訓為田獵,不需另作他解。“獵樂”即以田獵為樂,與上文“驅逐畋弋無期度”(《競建內之》簡10[13])呼應,此亦《緇衣》所謂“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
(編者按:[2]袁金平:〈讀《上博(五)》札記三則〉,武漢大學簡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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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
[3]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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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豎刁與易牙為相”章字詞考釋〉(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3月17日);季旭昇〈《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試讀〉(新出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上博簡卷〕,武漢大學,2006年6月,頁18至19)。 [4]古文字中“刃”、“刀”形旁可通用,楚文字中如“劍”、“利”、“剛”、“初”、“割”等皆有從“刃”或從“刀”者(可參考李守奎:《楚文字編》頁271至272)。
[5]李守奎:《楚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頁5、8、186、525、841。按,該書頁五“吏”字條所錄即本文所謂“史”字。郭店楚簡〈六德〉簡9“有使人者,有事人〔者〕”,可見“史”、“事”較然有別。
[6]聞一多:《管子校勘》,收入《聞一多全集》(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十冊,頁408至409。
[7]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9月),頁2574至2575。 按,“耜”、“剚”疑皆東土方言。《方言》論各地“臿”之名稱:“江淮南楚之間謂之臿”“東齊謂之梩”。《說文》以“梩”即“耜(左原從木)”異體,“耜”之名或源自齊、魯,取刺插之義,與楚地所謂“臿”異名同實。《周禮‧秋官‧薙氏》:“掌殺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繩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鄭玄《注》:“以耜測凍土剗之。”經文耜可逕讀為“剚”,作為動詞,意為除草,與“萌”、“夷”、“芟”三字對文。鄭《注》之“測”字,孫詒讓以“測試”訓之,說較迂曲。此字一本作“側”,疑亦當讀為“剚”。“剚”、“側”古音同為之部莊母,可以相通。
[8]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台北,藝文印書館影印經韻樓藏版,1989年2月六版),頁20。
[9]參考高亨:《古字通假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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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頁405;王海根:《古代漢語通假字大字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頁186至187。
[10]王貴元:〈“吕”非耜形新探——兼及有關古農具的文字語音問題〉,《農業考古》1983年第2期,頁140。
[11]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及編聯問題〉(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袁金平:〈讀《上博(五)》札記三則〉(同上,2006年2月26日);季旭昇:〈《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試讀〉(“新出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上博簡卷〕,頁19);李守奎〈《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補釋〉(同上,頁32)。
[12]湖北省文物考古所、北大中文系:《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5月),頁90,注釋108。
[13]本文從陳劍前揭文之說將上博五《競建內之》、《鮑叔牙與隰朋之諫》合為一篇,並將《競》簡10與《鮑》簡4連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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