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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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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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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首爾大學)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序論
Ⅰ. 通行證與移動的統制
Ⅱ. 商人的移動與通行證
結論:通行證與帝國‘開’·‘塞’
序 論
一個國家的人民享受的幾種自由中,通行的自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要好素。一般說來,越是統制嚴格的國家,對人民的通行也就幹涉的更嚴格。戰國時期平定混亂,統一天下的秦國,在商鞅變法以後,確立了授田體制,以此爲基礎,將分散的自然村落圍成了以鄉邑爲單位的城。在鄉(城)邑內部,再分爲幾個四方用牆圍成的'里'。所有的齊民就居住在這樣的'里'裏面[1]。這種以城邑爲中心的聚落在秦漢交替時期,經過戰亂,雖然有一部分遭到破壞,但是一直維持到繼承了授田體制的漢代[2]。皇帝支配體制是皇帝與屬於鄉里的齊民間的直接的從屬構造,原則上,任何阻礙皇帝權利的個人的集團間的橫向關系都被排除[3],所以鄉里間的通行必然會被嚴格統制。再者,根據什伍制,被組織的一般平民之間要相互監視同屬於一個'伍'的人,如果鄰居偷盜,或是逃跑,都要向管理者告發[4]。
但是,漢代社會並不是一個沒有地域交流,不存在個人移動的停滯性社會。比如說,正式允許一般平民搬至他處居住[5]。遊俠們在郭解的例中可以看到,在周邊的郡·國之間來來往往[6]。後漢的豪門通過超越郡之間的交友,通婚來保持交流關系[7]。但是最需要私人移動,並且實際上在幾個地區之間移動的是商人。在商人中,有在自己鄉村裏活動的小商人,也有拉着上百輛牛車在郡·國間移動的大商人[8]。齊民支配體制禁止地方勢力的橫向紐帶,限制齊民間的私人移動,那麼在這種體制下,豪門間超越地域的交流與商人的活動是如何變爲可能的呢?
關於這些的文獻記錄都是些零星的內容。對於想具體觀察當時一般平民的移動是有局限的。但是最近發現的秦·漢代的簡牘資料提供了補充這一局限的材料。根據這個材料,離開寄籍地的所有的人都要領取並持有通行證。也就是說,通行證制度與實際例證是考察當時個人合法移動的重要線索。
到現在爲止,關於通行證制度的研究是以簡牘資料爲中心,分析通行證的種類與特征[9];或者是通過分析關·津的運營及相關規定來解釋通行證制度[10]。雖然並不確切知道在各個地區間移動時首先使用通行證的時間,但是通過《周禮》中移動到外埠要帶‘節’的內容,或是通過在1957年發現的楚懷王鄂君的通行證鄂君啟節[11]來看,在先秦時代就已經使用了通行證。在秦漢時代,通行證依然被使用,無論是因爲公事還是因爲私事,通行證都是必須的。比如說,在移送罪犯[12],輸送物資[13],逮捕犯罪者[14]的時候,執行公務的官吏都要持有帶移動目的的通行證。就像是搬家[15]的這種因爲私事所做的移動也都要領取通行證。根據性質的不同,通行證的種類也不同,並且發放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是傳·符·致·過這個程序。特別是在發放一般平民的通行證時,要在鄉廷經過一定的資格審查,即,戶籍裏沒有犯罪記錄,勞役和賦稅義務都履行的人才有資格被發放通行證[16]。也就是說,一般的平民因爲私事移動向官吏申請通行證,只有具備資格的人才能被發放。這種通行證制度雖然可能有過或多或少的變化,但是一直維持的漢代。
但是已有的研究中只是考察了關·津的通行,並沒有注意這之外地區通行證的使用。實際通行證在關·津以外的縣·道·里·亭或是市里被作爲‘過所’所提及,這也就是說通行證在關·津以外的地區也被使用[17]。特別是因爲性質上而不得不移動的商人也要申請領取通行證[18],但是對於這方面並沒有具體的研究。最近新被公開的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或是敦煌懸泉漢簡中有關於通行證及移動的相對詳細的內容,所以說這作爲對已有研究局限的重要補充材料需要對其進行具體的分析。
本文爲了觀察國家如何管理一般平民的移動而分析通行制度的運營方式與實例。首先,第一章分析如何管理,統制以關·津爲首的縣·道·亭等各個地區通過通行證移動的人們,在第二章裏通過列舉當時通行制度中移動的商人的事例來觀察他們通行證的發放及使用方法等問題。
齊民支配體制下的鄉里組織是由被牆包圍的封鎖空間實現的。但是,所有的封鎖的空間並不都能用‘塞’的原理支配,有時需要承認在‘塞’空間移動的商人的活動,或者有必要在一定的範圍內設立‘開’的原理能夠適用的空間來調節各種矛盾[19]。這樣看來,通行證是在‘塞’的空間裏起了‘開’的作用。本文的考察將成爲研究在漢代帝國的統治下如何適用‘開’·‘關’原理的一個證據。
. 通行證與移動的統制
漢代所有的人民都被以戶籍制爲背景的什伍制所編制[20]。國家所有的齊民都被登載戶籍管理,如果有人非法離開本地移動到他地時將被嚴格處罰。也就是官吏或者是人民逃走一年以上未歸將被處以耐刑,未滿一年者將被‘繫城旦舂’,並且這些記錄將被記載到戶籍上以被以後參考[21]。在不知道對方是逃亡人而給他提供住處的人[22],明明知道對方是逃亡人與其結婚或是爲其說媒的人[23],不知道對方是逃亡人而雇用其的人[24]都要根據法律接受懲罰。爲了逮捕逃亡人在全國發放關於其人身記錄的文書[25]。很早就成了逃亡人的人屬於‘七科謫’,並被稱爲‘謫民’[26]。國家爲了讓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定居嚴格統制他們移動,同時也有爲了抵擋叛亂勢力的橫向連接的目的。
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文帝時開放'關',允許沒有通行證的通行[27],吳楚七國之亂以後又重新調整必須要持有通行證才能通行[28]。離開本地的人一定要持有官廳裏發放的通行證,並且在每個地區的‘過所’裏盤查通行者,統制非法的移動。通行證裏明確地記載的過所有關·津和縣·邑·里及亭,在這裏將關·津與以外的地區分開觀察。
1. 在關·津的檢索
最需要通行證的代表性的‘過所’就是關與津。關與津的通過被嚴格的限制。最近發現的《二年律令》中的津關令中有對這詳細的規定。
(1) 一·御史言, 越塞闌關, 論未有□,…(488)…智(知)其請(情)而出入之, 及假予人符傳, 令以闌出入者, 與同罪. 非其所□爲□而擅爲傳出入津關, 以(489)傳令闌令論, 及所爲傳者.…(490)…塞郵·門亭行書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491)[29]
(2) □·相國·御史請緣關塞縣道群盜·盜賊及亡人越塞·垣離(籬)·格塹·封刊, 出入塞界, 吏卒追逐者得隨出入服跡窮追捕. 令(494)將吏爲吏卒出入者名籍, 伍人閱具, 上籍副縣廷.…出入盈五日不反(返), 伍人弗言將吏, 將吏弗劾, 皆以越塞令論之.(495)[30]
(3) □·相國上內史書言, 請諸言作(詐)襲人符傳出入塞之津關, 未出入而得, 皆贖城旦舂. 將吏智(知)其請(情), 與同罪.·御史以聞,·制(496)曰..可, 以□論之.(497)[31]
以上三條是對非法通過關·津的‘塞’時的規定,禁止沒有通行證,或是持有他人的通行證[32]及持有假的通行證通行。管理通行的官吏要徹底地審查非法通行者,如果沒能逮捕非法通行者,官吏將受到處罰。逮捕犯罪人時的出入也被記載到名籍上,並要報告給縣廷副本[33]。
關·津的出入者被徹底地管制,下面‘關’的出入名籍很好的說明了這些。
(4) 居延城倉佐王禹鞮汗里 年卄七 ● 問禹曰之觻得視女病 十月乙酉入.[34]
(5) 徐黨年卄七 軺車一乘 八月庚子出 用馬一匹 九月甲戌入.[35]
(6) 驪靬萬歲里公乘兒倉年卅長七尺二寸黑色 劍一 巳入 牛車一兩.[36]
像在上面看的一樣,關所的出入者的所屬·姓名·年齡,還有身高與膚色都被記載,出入關所的時間也被記載。特別是像在(4)中一樣,有時還另外詢問其出入的目的,對於馬·軺車·牛·劍等物資的數量都作准確地記載[37]。這種出入籍像(2)的規定一樣,要報告給上級機關。
像在出入名籍中看到的,對通行者持有的特殊的物資進行限制或是采取其他的措施。也就是說,不允許私自帶今出關外,攜帶金器入關內時都要做記錄,並在其出關外時重新確認[38]。特別是關所裏對馬的流失作嚴格的統制,馬出入時,首先要去該地區的官廳檢查,記錄馬的身長·品種·顏色·年齡·名字[39]並在領取‘馬傳’[40]後才能通行[41]。不能私自買馬帶出關外,因輕車·吏乘·置傳等用途要買馬時,須向該地區官廳的內史·郡守報告買的數量並得到內史·郡守的確認後才能出入津·關[42]。這之外的財物[43]·黃金[44]也被禁止流出邊關。也就是出入關·津的人持有馬·金器·財物·黃金時將受到出入的限制,或是成爲被特殊管理的對象。對於這種人的通行,不得不對其所有的持有品作徹底地搜查。

2. 在縣·邑·里及亭裏的審查
在既有的關於通行證的研究中,大部分是作爲通過關·津的證明書只有在通過關或是梁·津時所需要。但是實際通行證中記錄的‘過所’中也包含關·津以外的縣·道官及邑·門亭等,這些不能單純說是關·津所在的行政機關的統稱。看下邊的例子。
(7) 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尙丞忠移過所縣道河津關遣亭長王
以詔書買騎馬酒泉敦煌張掖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 守令史 佐褒 七月丁亥出[45]
(8) 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東鄉嗇夫護敢言之嘉平?
案忠等毋官獄征事謁移過所縣邑門亭河津關毋苛留敢言之
十二月辛卯祿福獄丞博行丞事移過所如律令 /海守令史衆[46]
(9) 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 甲渠守候政移過所 遣萬歲隧長王遷爲隧載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門亭塢辟市里
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47]
(10) 道鳴沙里陵廣地爲家私市張掖·酒泉□□□□□□□
門亭鄣河津金關毋苛止 錄復傳 敢言之 如律令
/掾不害·令史應 四月甲戌入[48]
(11) 過所 ? 建武八年十月庚子甲渠守候良遣臨木候長刑博
便休十五日門亭毋河留如律令[49]
上邊的(7)‘縣道河津關’與(8)‘縣邑門亭河津關’作爲通行證的收處,特別是(8)的縣·邑的門亭與河津·關是它所需要的對象。也就是津·關以外的縣·邑與門亭也是需要通行證的‘過所’。(9)是門亭·塢辟·市·里,(10)的一部分內容雖然不清楚,但是門亭·鄣·河津·金關都在請求允許通行。(11)裏簡單的提到了‘門亭’,這並不是指作爲‘過所’所經過的所有‘門亭’。再看下面的例子。
(12) 三四 甘露三年四月甲寅朔庚辰, 金城太守賢·丞文, 謂過所縣·道官, 遣浩亹亭長桼(漆)賀, 以詔書送施刑伊循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50]
(13) 三九 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 敦煌太守賢·丞信德謂過所縣·道, 遣廣至司空嗇夫尹猛, 收流民東海·泰山,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 八月庚寅過東.(A)[51]
(12)是移送施邢徒的通行證,(13)是移送流民的通行證,這些都是官吏的通行證,只有縣·道官是‘過所’。這說明通行證是以縣·道官爲單位移送,還說明縣·道官移動時需要通行證。所以通行證並不只是在關·津使用,在縣·道·邑·里·市門還有亭移動時都需要通行證。那麼在關·津以外的地區通行證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使用的呢?
當時地方行政組織是以基本的'里·鄉·縣·郡'的形態構成。縣·邑,還有里都是四方用牆包圍起來,通過們來出入。關於縣·邑·里的各個門的通行,《二年律令》中有幾條規定。
(14) 越邑里·官市院垣, 若故壞決道出入, 及盜啓門戶, 皆贖黥. 其垣壞高不盈五尺者. 除.(182)[52]
(15) 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徵召人, 所徵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 追捕·徵者得隨跡出入.(183)[53]
上面的規定是有關邑·里·官·市的,在該場所通行時,禁止爬牆或是通過不是出入門的地方出入。在這之中,官是官府,統制不是官府所屬人員的通行,外部官吏通行時要將出入的目的,時間,記錄在賬本上[54]。通過觀察1989年湖北省雲夢縣發現的秦律[55]中的禁苑出入的內容,會發現,出入禁苑時通過不是門的地方出入,或是沒有符·傳[56],或是持有假符·傳的人[57]都受到懲罰。皇宮內部人有出入證,外部人從宮裏的負責官吏手中領取通行證才能出入[58]。像這種需要對外部出入者進行統制的重要治所爲了確定身份而發放出入證,其他地方的官廳也與此相同。下面是縣·邑·里的各個門的守門者管理門的開閉與出入者,看下邊的規定。
(16) 亡書, <符>券, 入門<衛>木久, 搴(塞)門·城門之蘥(鑰), 罰金各二兩.(52)[59]
(17) 田典更挾里門籥(鑰), 以時開.(305)[60]
(18) 募民欲守縣邑門者, 令以時開閉門, 及止畜産放出者, 令民共(供)食之, 月二戶.(308)[61]
(19) □□□□令不更以下更宿門.(309)[62]
(16)是如果塞門·城門的管理者丟了鎖,將要被罰金二兩。里門也是用鎖管制的,像?中所記載,是由田典負責開關。還有征集縣·邑門的守門者來負責門的開閉,(19)的一部分內容雖然不清楚但是可以看出他們派不更以下的來宿門。縣·邑·里的門在官吏的總負責下召集一般人看管,根據既定時間開關門,並統制出入。現在雖然沒有對守衛縣·邑門的官吏的詳細記錄,從在主要官門和城門設置門亭負責治安這一點可以推斷門亭的官吏們看管門並且統制出入[63],特別是門亭的亭父負責城門的開閉[64]。與上面不同,有有關里門守衛者的紀錄。比如秦末的張耳與陳餘隱藏身份,靠守衛里門維持生計[65],曾經幫助漢高祖的酈食其原來也是個守衛里門的官吏[66]。那麼他們是怎樣統制出入各個門的人們,並是怎樣檢查通行證的呢?
沒有關於當時經過地方行政區域的通關所時怎樣使用通行證的詳細紀錄。《周禮》中有有關通行的內容,雖然不是漢代的紀錄,我們來觀察一下。
(20) 國有大故 則令民各守其閭 以待政令.[67]
(21) 脩閭氏…邦有故則令守其閭互 唯執節者不幾.[68]
(22) 司門, 掌授管鍵以啓閉國門 幾出入不物者 正其貨賄凡財物 犯禁者擧之.[69]
(23) 達天下之六節 山國用虎節 土國用人節 澤國用龍節 皆以金爲之 道路用旌節 門關用符節
都鄙用管節 皆以竹爲之.[70]
(20)與(21)是在有大的變事的時候統制里門,只有持有‘節’的使者才能通行。(22)司門是負責國門的開閉與監視出入者的人,說明了在通過王城的12門國門時存在一定的規則。(23)是對各種‘節’的說明,在道路,門關,還有都鄙都使用各種‘節’。關於這些,鄭玄在注中說,人民在去其他國家,或是外國人到本國來的時候經過國門與關門時都要發放‘節’[71]。如上所記,根據《周禮》,出入關以外的門或是國門時都需要通行證。另一方面,搬家的人在國或郊內部有比長同行,在以外的地區要發給搬家的人‘旌節’。如果移動去他地的人沒有官吏的同行,或是沒有‘節’,都被逮捕處罰[72]。
那麼這種通行證制度得到實際運行了嗎?《墨子》的號令篇中說,國家在遭受到戰爭等非常情況時爲了防備應該采取一些措施。首先要堵住城門,限制通行,像前面(20)·(21)一樣,監視城門與亭的通行者,檢查通行證,如果情況可疑,或是沒有通行證時要向縣官告發。還有,讓三老們看戶‘閭’,監視‘里’的出入者,統制外部出入者。如果有人在道路上沒持有‘符節’而偷偷進入‘里’,沒有對其進行檢查的吏·三老都將受到處罰[73]。爲了維持治安而檢查通行者的身份,在非常時期‘里’裏面也要檢查通行證。
在漢代也有爲了維護治安而檢查通行證的制度,看下邊的例子。
大司空士夜過奉常亭, 亭長苛之, 告以官名, 亭長醉曰, “寧有符傳邪?” 士以馬箠擊亭長,
亭長斬士, 亡, 郡縣逐之. 家上書, 莽曰, “亭長奉公, 勿逐.”[74]
這是王莽時期在奉常亭裏發生的事件,亭長對犯了夜禁的大司空的士要求檢查通行證。雖然對根據調查原則檢查通行證的亭長的態度加以描寫,但這也表示了在亭裏也檢查通行證這一事實。當時縣·邑·里門或是亭的人通行很頻繁,在治安上是個重要的地區。寫有重要的公示和法令的色板掛在每個人都可以看到的門上[75]。在這其中也有寫有逃亡者及盜竊者人身情況的通緝令[76]。這樣的目的是讓許多人注意這種事情,還可以讓守門者通過確認出入者來逮捕被通緝者。這樣可以看到,在縣·邑門或是里·亭裏爲了維持治安,檢查出入者的通行證來統制非法的移動[77]。
Ⅱ. 商人的移動與通行證
通過前面的觀察可以知道,當時所有的吏·民在移動到其他地區是都要持有官廳裏發放的通行證。不僅是關·津,在其以外的不少‘過所’裏移動時都接受統制。在這種體制下還是存在因私的移動,比如說需要訪問在他地的喪家[78];在他地工作的官吏有了一定的假期而回本地的情況等等[79]。這種移動不僅是特定時間一時的移動,根據情況有可能取消移動。與此相反,商人在日常生活中反複移動,只有不是坐賈的情況都必須要移動[80]。特別是離開本身所屬的鄉邑做遠距離活動的商人必須得到通行證。
在這一點上,商人的移動不僅是作爲一般平民移動的不錯的事例,而且還可以作爲觀察在統制移動的支配體制裏這種對自由移動的需要是如何容納的線索。本章將具體觀察研究在通行證制度下商人的移動。
1. 內地商人的活動與通行證
現在還沒有清楚地記載商人通行證的發放方式及相關規定的資料。但是實際通行證中申請以‘私市’爲目的的通行證事例可以作爲參考。
(24) ?酒泉郡中持牛車二兩謹案市人齊毋官獄徵事.[81]
(25) 永始五年閏月己巳朔丙子 北鄉嗇夫忠敢言之 義成里崔自當自言爲家私市居延 謹案自當毋官獄徵事 當得取傳 謁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 敢言之 閏月丙子 觻得丞彭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 書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82]
(26) 道鳴沙里[83]陵廣地爲家私市張掖·酒泉□□□□□□□
門亭鄣河津金關毋苛止 錄復傳[84]敢言之 如律令
/掾不害·令史應 四月甲戌入[85]
(27) ?爲家私市張掖居延? ?月癸巳尉史宗敢言之.[86]
(28) ?與同里張利中自言爲家私市張掖酒泉□□持□□?[87]
(29) 私市居延願以令取致謹?[88]
(30) ?爲家私市酒泉持牛車二兩案毋氵□□□[89]
上邊全部都是以‘私市’爲目的申請通行證的例子,有正常形態的通行證,也有申請通行證文書的一部分[90]。‘私市’指與官廳購入物資不同[91],是根據個人的需要購入物資的情況。(24)是市人(市籍者)通行證的一部分,市人齊是有兩輛牛車,沒有犯罪前科的商人,所以可以被發放通行證。這是作爲市籍商人的唯一事例,通過這可以知道,市籍商人在他地移動,活動時可以向官廳申請發放通行證。(25)是居住在張掖郡觻得縣義成里的崔自當的通行證。他想去居延,所以通行證裏肩水金關與居延縣的所索開都被作爲‘過所’紀錄。(26)是去張掖與酒泉作‘私市’的人的通行證,(27)~(30)只剩下一部分內容,但是也可以看出都是爲了家而去‘私市’的人通行的有關內容。這其中(30)裏記載了持有牛車兩輛的內容[92]。
在這裏很難將這些去‘私市’的人看作是單純的購買物品的移動。當時趕着馬車從觻得去居延大約要20天的時間,這期間要考慮馬的飼料及人的糧食費用[93],一般農民爲了單純爲了家計而去其他縣的市場買東西的可能性很小。即使當時通行的目的是爲了‘私市’單純的購買,首先進行長距離移動的人裝載着要賣的物資去賣,然後再買回當地的物品,從這些方面看,他們具有商人的性格。也就是說,上面持有通行證的人是經營長距離生意的商人,或者最少是擁有一定財富的人[94]。
這樣,得到通行證的商人就可以安全的通過各個‘過所’。但是,許多‘過所’以外,當時市也是四方被圍起來的,所以必須通過市門出入,在這裏有必要觀察一下市的出入。
事實上,在中國古代社會,市有超出物品買賣場所的‘聖所’的意義。當然戰國時代以後它的性質發生了改變,到漢代它依然有傳統意義上的‘聖所’的性質[95]。市作爲與維持禮的秩序的朝廷相對的民眾會集,是單獨隱秘維持民間秩序的場所[96]。在這樣的市中,居住着有市籍者的商人·工·醫卜·巫·隱官·樂人等[97],還有在市籍中沒有登錄的少年·流浪者燈不明身份的人。官廳對這些無籍者允許他們有一部分自己的活動[98]。市作爲有特殊性質的空間,存在着各種人之間的活動,並沒有特別的出入限制。
但是持有大量貨物的商人在出入時也沒有特別的限制嗎?《周禮》鄭玄注裏說,門·關是與市有聯系的,出入市時,跟門·關一樣需要節[99]。首先看一下《周禮》中關於出入市門的內容。
(31) …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凡通貨賄 以璽節出入之.[100]
(32)胥 各掌其所治之政 執鞭度而巡其前 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 襲其不正者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101]
在(31)與(32)中,胥管理市門的出入者,在貨物通過的時候需要一種叫‘璽節’的通行證。與一般通行者不同,持有貨物的通行者必須需要通行證。那麼《周禮》的內容也適用於漢代社會嗎?在這裏看一下作爲‘過所’被提及的市的通行證。
(9) 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醜 甲渠守候政移過所 遣萬歲隧長王遷爲隧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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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亭塢辟市里 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
也就是說,與其他通行證不同,市被明確記爲‘過所’,雖然不能准確知道移動的目的,但是可以知道隊長王選裝載着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102]需要去市,這個時候需要通行證。這裏可以推測出,漢代也像《周禮》中的內容一樣,持有貨物者在出入市門時需要通行證,在秦律中也有從外部來的商人在市裏活動之前要向官吏出示通行證並需要獲得許可的內容[103]。持有貨物的商人在出入市門,或是爲了在市活動都需要通行證。
商人向官吏申請通行證,被發放後在各個地區的市裏出入,活動。官吏可以發放在市籍裏登錄了的商人的通行證,通過(24)可以看出,它跟一般戶籍民一樣有發放的資格。事實上,市籍商人不是一般的齊民,有時會受到身份上的歧視。雖然有時移動到外地,但這是有店鋪的人在特殊需要時才做的移動,這種情況下要根據市官吏的特別措施來調節。但是前面所說的通行證事例大部分是一般齊民做的商業活動[104],那麼一般齊民的商業活動的通行證很容易就能被發放嗎?
如果說國家徹底管理一般民眾的移動的最大目的是讓他們定居在戶籍地,從而更容易的統制人力資源,那麼就很難說他們會容易的允許能引起長期脫離本地的一般商人的移動。特別是考慮到前漢實行最小化商人活動的政策,還有後漢初期到明帝時都一直禁止一般農民經營商業活動[105],發給一般齊民商業活動通行證不是件簡單的事情。
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到,申請通行證的商人與發放通行證的官吏之間存在着某種利害關系。比如說,前漢末南陽郡穰縣的郭丹,從宛縣的陳洮手中買到了通行證從而能夠進入函谷關[106]。雖然不知道陳洮是個什麼樣的人,但是通過郭丹能夠通過嚴格檢查通行證的關所這一點來看,郭丹買的通行證是有官府印封的正式通行證。當時在縣里寫通行證的人是掾·令史·佐史等,他們都是100石以下的斗食吏,有時受到賄賂的誘惑就會制造假的通行證[107]。可能郭丹的通行證就是向少吏們非法買到的,需要通行證的商人通過正常的發放程序很難拿到通行證時,便不得不向少吏等發放通行證的人行賄,以不正當的方式得到通行證。特別是商人利用馬車,牛車裝載貨物,在經過各個‘過所’時成爲檢查的主要對象。比如在關所的出入籍中有這樣的紀錄“日食時賈車出日東中時歸過。(《合校》甲附14B)”,這說明了對賈車的出入要進行特別的管理。在經過關·津或是以外的多個‘過所’時,商人會接受到嚴格的貨物搜查,甚至有時還會被‘苛留’,在這種統制構造之中,一般商人的移動不得不變少。
另一方面,有勢力的豪門或官吏直接參與商業活動。比如說,南陽的貴族樊宏[108]與李通,家裏都是代代經商[109],蕭望之[110]還有張安世[111],家裏都是因爲經商而積攢下了財富。特別是元帝時,通過貢禹上書要求采取措施禁止官吏進行商業活動這一點可以看出,當時的官吏中通過商業活動而得到利處的人很多[112]。
觀察官吏的商業經營,居延漢簡中《建武三年候栗君所責寇恩事》是個很好的說明地方官商業活動的材料。這是紀錄建武三年(A.D.27)甲渠侯栗君雇用的客民寇恩因不還錢而寫的訴訟文書。
甲渠侯栗君雇用寇恩爲僦人[113],讓他去賣魚,這就說明當時官吏爲了謀求私利通過僦人運送,販賣物資。僦人是當時從事私人運輸業的人,他們的活動很頻繁,有時官廳也雇用他們運輸物資[114]。寇恩便是這種運輸業者,他不僅運送物品,還在當地將運輸到的物品賣掉,並將得到的金額交給雇用主甲渠侯栗君。從這一點上看,僦人不是單純的運送業者,他們與商業活動也有密切的關系。特別是因爲他們有車進行專門的運送,所以長距離的商業活動雇用他們的可能性很大。
僦人在移動時也需要通行證,通行證上有通行的事由與僦人的名字等。
(33) 永光元年五月戊子觻得守左尉奉移過所縣□詣肩水候往
爲候之觻得取麥二百石遣就家昭武安定里徐就等 月丙戌赴肩水候官□行毋留止如律令.[115]
這是永光元年(B.C.43)觻得縣發放的僦人徐就等的通行證。他要去給肩水候送200石小麥,雖然不知道他送的目的是因公還是因私,但是可以知道僦人也需要通行證。那麼被甲渠侯栗君雇用的僦人也需要通行證,可以推斷出甲渠侯官很容易就發放通行證給他。
地方有勢力的豪門大部分也帶領沒落的農民,流落的流民及貧窮的下層人民經營莊園。在莊園裏生產的農產品或手工制品拿到中小市場裏交易,在流通過程中,雖然也經過商人這個中間階段,但是主要是通過莊園裏雇用的人來完成物品的買賣。前漢宣帝時,王褒寫的《僮約》就是個反映當時豪門貴族經營莊園,生產,流通的很好的例子。內容是以在成都郊外經營莊園的王褒,通過奴隸便了在巴郡·廣漢郡·蜀郡·犍爲郡等地區買賣物品爲背景的[116]。便了在巴郡·廣漢郡的新都,蜀都,犍爲郡的武陽,南安等相當廣範圍的地區活動。在這樣移動時,便了是需要通行證的,他的通行證問題是由莊園主來解決的。特別是考慮到後漢時期豪門出身的地方官增加的事實,屬於有勢力的貴族的商人,發放通行證應該是相對容易的事情。這樣,官吏或是貴族很容易的解決商業經營通行證問題,所以,他們這些商人能在各個地區自由移動和活動。
2. 對外貿易與邊關的通行
邊境貿易作爲對外貿易的據點,商人,官吏都對通過邊境運進的物資很感興趣。但是當時禁止與外國因私交流[117],對外貿易是通過使節團或者是關市實現的。也有通過因公出國,或是與外國人接觸的官吏使臣得到外國物資的情況。比如說,班固通過時任西域都護的班超購入了西域的物品,侍中竇憲也得到了西域的月氏馬·蘇合香等物品[118]。
那麼,外國人特別是西域商人是通過怎樣的形態實現出入國內的呢?西域改革以後,包括西域使臣在內的很多西域人進入到內地,後漢時期西域商人居住在洛陽的記錄就是個很好的例子[119]。首先看一下最近發現的懸縣漢簡中有關西域的紀錄。
(34) 客大月氏·大宛·(疏)勒·於闐·莎車·渠勒·精絶·扜彌王使者十八人, 貴人□人…[120]
(35) 烏孫·莎車王使者四人, 貴人十七, 獻橐佗六匹, 陽賜記□.[121]
(34)與(35)是關於從西域各國來的使臣與‘貴人’的紀錄,像(35)中所記錄的,他們曾經帶着駱駝進貢。這裏的‘貴人’是作爲一種有權威的勢力,爲了得到商業的利益而跟隨使臣到中國。可以看出當時大部分西域商人跟使臣一起進入中國內部。他們進貢的駱駝在敦煌或酒泉的太守府被分等級,然後根據等級支付金額,懸縣漢簡中的《康居王使者冊》對這又詳細的說明。
《康居王使者冊》永光5年(B.C.39),康居王·蘇韰王的使臣和‘貴人’們抗議太守府態度的文書。內容方面是,他們西域人進入國內,獻給敦煌與酒泉的太守府駱駝並得到劃價。也就是說太守府給這些駱駝劃價,並給付金額。在這裏應當注意的是,西域的使臣與‘貴人’用駱駝的價錢來充當在國內活動的經費[122],本來使臣們的經費是由邊境或者是官廳提供的。從這個文書看來,康居王·蘇韰王的使臣或‘貴人’是用自己的錢來解決經費的[123],也就是說他們因私而來的可能性比較大。當時西域人雖然以‘獻納’的名義而來,實際上卻是爲了商業上的利益,他們是另一種‘西域商人’[124]。
這些西域使臣或是同行者在國內各地區移動時也應該需要通行證,那麼他們的移動是以什麼方式實現的?我們看一下下面的紀錄。
(36) 鴻嘉三年正月壬辰, 遣守屬田忠送自來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鳥不腞, 奉獻詣行在所,
爲駕一乘傳. 敦煌長史充國行太守事·丞晏謂敦煌, 爲駕, 當舍傳舍·郡邸, 如律令. 六月辛酉西.[125]
(37) 建平五年十一月庚申, 遣卒史趙平, 送自來大宛使者侯陵奉獻, 詣□□以…[126]
(36)·(37)作爲邊境地區的西域使臣來的時候展示其移動方式的文書,是發給護送官吏的傳信。內容上,首先,如果西域使臣到達敦煌,太守府就會派官吏護送他們到都城。即,並不存在爲外國使臣的通行證,而是給護送官吏們通行文書。
但西域人也不是一定要和因公使臣們同行的,有時‘貴人’[127]或‘侯人’[128]並不跟隨王的使者一起而是單獨去中國。雖然不知道他們出入國內的目的,但是從沒有王的使者同行者一點上看,他們因私來中國的可能性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像(36)·(37)一樣,也派官吏護送他們,看下面的例子。
(39) 敦煌太守快使守屬充國送牢羌·□□羌侯人十二.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琅何羌□□彊藏□□□行在所,
以令爲駕二乘傳, 十一月辛未皆罷.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129]
這是神爵2年(B.C.60)11月,敦煌太守給護送12名牢羌·琅何羌‘侯人’屬吏充國發放的使用駕1乘的傳信。牢羌·琅何羌都是羌族的一種,他們不是使臣,而是‘侯人’,但也與護送官吏一起移動到內地。
魏太和年間,時任敦煌太守的倉慈,因爲每天都有來獻納的西域商人,如果他們要去洛陽,就給他們發放通行證,如果他們要在郡內活動,就派官吏護送他們移動[130]。像這樣,西域人在內地活動要首先獲得許可,大部分是敦煌太守負責西域人的出入。(38)是說敦煌太守派官吏護送羌族侯人,保障他們的移動,可以看出當時以獻納名義而來國內的西域‘貴人’,‘侯人’的通行也獲得了敦煌太守的幫助[131]。從這點上看,敦煌太守,或者是太守府的官員與西域商人交流的機會很多,實際上,就像他們對駱駝的價格討價還價一樣,他們跟對外貿易的關系很深。因爲這些,邊境官員可以獲得很多利處。倉慈在做敦煌太守時,邊境地區的豪門與強勢者爲中心的對外貿易是以邊境貴族們與西域商人的不法交易而實現的[132]。即在因私交流被嚴禁的制度下,管轄外國人出入及關市的敦煌太守,及邊疆的官吏們與外國商人接觸的機會相對來說要多一些。有時因爲能解決通行問題,他們可能參與對外貿易,獲取利潤。
結論:通行證與帝國的‘開’·‘塞’
中國最初的統一國家,秦漢帝國樹立了以皇帝爲頂點的齊民支配體制,通過徹底的文書行政體制運營。漢初,蕭何收合秦朝的文書,漢朝正是因爲文書的力量而能夠統治全國[133],在帝國的運營中,法律,行政等文書制度有着很大的重要性。國家的所有物資都有文書紀錄管理,實際上發現的‘簿籍類’中有官廳的糧食·牲畜·物品的數量及出納情況的詳細記錄[134]。不僅是物質資源通過文書管理,人力資源也是同樣通過文書管理,所有的人在移動時都要被發放並持有通行證[135],在各個地區的主要‘過所’都要檢查通行證,統制私自移動。
事實上,古代社會很忌諱離開故鄉到他地旅行,特別是在遠距離旅行前,要祭‘行神’來祈求旅行安全[136],在旅行前也要經過幾次送行[137]。最近發現的《日書》裏有關於旅行的禁忌,擇日,出發日,歸家日吉凶等詳細的內容[138]。尹灣漢簡中,旅行占卜書,《博局占》,《刑德行時》,《神龜占》,《行道吉凶》有關於占卜旅行者命運,行時的吉凶的詳細內容[139]。當時,通過在遠距離旅行時,持有占卜書來占卜吉凶的面貌就可以看出他們認爲長距離旅行有危險性。一般的鄉民除非萬不得已是不會離開本地的,大部分都在本鄉內部生活[140]。
但是對於商人來說,以他鄉·縣爲單位移動的移動性是他的生命,所以商人的移動不可避免,爲了商業活動,商人們一定要得到通行證。不具備發放通行證的商人,不得不使用非法的方式弄到通行證。特別是通行證是以縣爲單位管理的,地方官們有非法發放通行證的餘地。實際上,武帝時,寧成隱瞞了自己的身份,偽造了通行證通過了函谷關[141],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官吏們可以偽造通行證。
盡管國家通過通行證管理一般百姓的因私移動,但是還是有不持有通行證去他地移動的人。各地的遊俠不僅在自己的縣里移動,還去其它的郡·國移動[142]。這些盡管有時是非法的,但是地方社會公然允許。結果國家通過戶籍掌握所有百姓,並嚴禁非法移動,對於遊俠或市周邊沒有市籍的人的移動采取一定程度的認可的態度。這是爲了維持當時齊民支配體制在法律上所做的弛緩,也就是認可‘開’而不是‘關’的原理。漢代經過與匈奴的數次戰爭及洪水等自然災害,產生了大規模的流民,這時,國家的政策是安撫流民,讓其定居,但是掌握,管理所有流動人口有一定的界限。不能阻擋因爲自然災害產生的大規模人民的移動,爲了救濟災民,采取開放‘關’,沒有通行證也能出入的政策[143]。一般在災民遷居時要派遣官吏同行,但是大規模的流民產生時政策上擔當不起,從而放寬移動統制,允許沒有通行證也可以移動。
實際上,持有地方官許可的通行證的人可以在全國移動,這麼看來,對於地方官或者是豪門,地方有勢力者來說,全國都從‘塞’的原理中脫離,從而成爲一個‘開’的空間。當時對於一般人民來說,國家是個被統制的封鎖的空間,但是對於能夠容易得到通行證的人來說就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社會。正是因爲如此,在閉鎖鄉村社會的商人活動,及以超越郡爲開端的地域間的橫向交流都變成可能。更進一步說,從前漢末開始,隨着集團的離散現象大規模的出現,豪門兼並土地現象日漸嚴重,作爲齊民支配體制原型的封鎖型的鄉里組織也變得只剩下空架子。後漢時期,因爲自然村落的增多,能適用‘塞’原理的空間已經不再存在,對於移動這個問題,不得不采取與以前不同的方式來解決。對於現在來說,因爲已發現的通行證實例,或是律令規定的量都很少,對於後漢時期通行證制度根據鄉里組織的變化而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的分析有很大的困難。在這裏,期待以後有新的資料出現從而能有一個體系性的研究[144]。
另一方面,出入外國的人也要持有通行證,只有負責對外公事的官吏才能出入外國,嚴格禁止因私出入。只是派官吏護送從外國來國內的人,並不保障因私出入國內的西域商人的自由移動。只是通過魏的敦煌太守倉慈發給西域商人通行證的事例,或是通過西晉時期敦煌太守參與通行證的事例可以看出[145],在漢代敦煌太守也參與西域人的通行證管轄。但是現在,關於西域商人在國內活動的具體資料很少,只是整體介紹包含西域紀錄的懸泉漢簡,以其能夠得到更詳細的內容。以後,如果有詳細的介紹漢代與其他國家交流的材料被發現的話,對於漢帝國對外部國家的‘開’,‘塞’的程度能有一個新的評價。
(編者按:[1]李成珪,〈以秦地方行政組織和與其性格-縣的組織及其活動爲中心〉, 《東洋史學硏究》 31, 1989 參照.
[2]作爲早期的秦律的發現與我們所了解的戰國時代秦的授田體制的具體實際形態一樣。最近在張家山漢墓中出土的〈二年律令〉裏通過田律等條目我可以確認在漢代也依然使用着授田體制。並且漢代地方行政組織和秦代一樣把城邑內部村落集中在一起,以此來統治齊民。當然前漢末以後,雖然出現集團離散現象(金秉駿,〈後漢時代里父老和國家權力 ―<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的分析爲中心―〉, 《東洋史學硏究》 35, 1991, pp.35-37 參照) 但至少,維持着前漢期的以城邑爲中心形成的村落形態,後漢期變化中排斥自然村落的形成的國家支配體系的基本原理能和以前一同被維持。
[3]李成珪,〈中國帝國的 分裂和 統一 ―後漢解體 以後 以隋·唐 統一的 形成過程爲中心〉, 閔賢九 外著, 《歷史上的 分裂和 再統一》(上), 一潮閣, 1992, p.86.
[4]《張家山漢墓竹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文物出版社, 2001)〈二年律令〉 戶律, p.175, “自五大夫以下, 比地爲伍, 以辨□爲信, 居處相察, 出入相司. 有爲盜賊及亡者, 輒謁吏, 典.(305)”(引用的 簡牘文中 不能解讀 的字 ‘□’, 斷簡是用 ‘?’標記,〈二年律令〉 令文 中括號裏的數字是簡牘的號碼。)
[5]這是〈二年律令〉中,所管轄的民眾從原籍地搬離的情況,通過負責的管理者向所要去的地區的管理者的准許遷移的命令能夠確認。(《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戶律, p.177, “有移徙者, 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 幷封. (328)”).
[6]《史記》(中華書局 標點校勘本, 以下 正史 同一) 卷124 遊俠列傳 64, p.3187, “解執恭敬, … 之旁郡國, 爲人請求事, 事可出, 出之.”
[7]失野主稅, 《門閥社會成立史》, 國書刊行會, 1976, pp.111-122 參照.
[8]《史記》 卷129 貨殖列傳 69, p.3279,

中国历史读书故事

“周人旣纖, 而師史尤甚, 轉轂以百數, 賈郡國, 無所不至.”
[9]大庭脩, 《秦漢法制史の硏究》,〈漢代の關所とパスポート〉, 創文社, 1982; 大庭脩, 《漢簡硏究》,〈漢代の符と致〉, 同朋舍出版, 1992; 程喜霖,〈敦煌漢簡所見關傳向過所演變〉, 《敦煌硏究》 1992-2; 薛英群,〈漢代的符與傳〉, 《中國史硏究》 1983-4; 唐曉軍,〈漢簡所見關傳與過所的關系〉, 《西北史地》 1994-3; 分析簡牘資料 '李均明·劉軍, 《簡牘文書學》, 廣西敎育出版社, 1999'和'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制度》, 廣西敎育出版社,1999' 也記載關聯的內容.
[10]紙屋正和,〈前漢時代の關と馬弩關〉, 《福岡大學人文論叢》 10-2, 1978; 手塚隆義,〈馬弩關考〉, 《史苑》 41-2, 1982; 楊建,〈西漢初期津關制度硏究〉, 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002; 李均明,〈漢簡所反映的關津制度〉, 《歷史硏究》 2002-3; 陳偉,〈張家山漢簡?津關令? 涉馬諸令硏究〉, 《考古學報》 2003-1.
[11]郭沫若,〈關於鄂君啓節的硏究〉, 《文物參考資料》 1958-4; 於省吾,〈鄂君啓節考釋〉, 《文物》 1961-8.
[12]《敦煌懸泉漢簡釋粹》(胡平生·張德芳 編撰,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以 ‘《懸泉釋粹》’略稱) II 0114④: 338, p.39, “三四 甘露三年四月甲寅朔庚辰, 金城太守賢·丞文, 謂過所縣·道官, 遣浩亹亭長桼(漆)賀, 以詔書送施刑伊循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是 護送接受施刑的的刑徒亭長 漆賀的通行證。同時 雖有秦代的事例但 護送接受遷刑的的刑徒的官吏也要持有有通行證。(《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編, 文物出版社, 1978)〈封診式), p.261, “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遷)子…令吏徙將傳及恒書.”).
[13]《懸泉釋粹》 I T0114①: 1, p.38, “三二 永始四年九 月辛醜朔戊辰, 平陰陰虞侯守丞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 行丞事, 移過所, 丞慶輔爲郡輸錢敦煌,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 這是護送錢的官吏慶輔的通行證.
[14]《懸泉釋粹》 I 0110①: 5, p.43, “三

写给中少年的中国历史故事

八 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 濼涫長崇·守丞延, 移過所, 遣□佐王武逐殺人賊朱順敦煌郡中,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 這是爲了抓捕殺人犯朱順應向敦煌郡移動的官吏王武的通行證.
[15]《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207, “九·相國下<上>內史書言, 函谷關上女子廁傳, 從子雖不封二千石官, 內史奏, 詔曰..入, 令吏以縣次送之徙所縣. 縣問, 審有引書, 毋怪(502)” 另外從 陳偉,〈張家山漢簡?津關令?涉馬諸令硏究〉按照 津關令的內容重新進行了整理, 本高中必要時引用了 陳偉重新整理的內容.
[16]李均明·劉軍, 《簡牘文書學》, pp.272-277, 418-419; 楊建,〈西漢初期津關制度硏究〉, pp.71-84 參照.
[17]'鷹取祐司,〈漢簡所見文書考 ― 書·檄·記·符-〉(富穀至 編, 《邊境出土木簡の硏究》, 朋友書店, 2003), p.151'中提到在關·津以外地區可以使用通行證 但只是在長城地帶的特殊的推理推斷沒有更加確定的考察。
[18]'山田勝芳, 《秦漢財政收入の硏究》, 汲古書院, 1993, p.344, p.428'中雖然提到遠途商人們應該用通行證來移動 但沒有具體內容.
[19]《商君書》開塞篇中作爲統治的原理以相伴的 ‘德’和 ‘法’爲例爲了實現已經被遺忘的梁王和武王的道主張實行法制而不是德治。(好竝隆司, 《商君書硏究》, 溪水社, 1992, pp.290-291 參照). ‘德治:與法制對立的統治原理是經過中國眾多王朝的驗證形成的重要問題。本稿中稱切實的適用法的原理爲‘塞’, 緩和適用法爲‘開’。在此觀點中使用此一用語。
[20]《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案例14, pp.218-219, “令曰, 諸無名數者, 皆令自占書名數, 令到縣道官, 盈卅日, 不自占書名數, 皆耐爲隸臣妄, 錮, 勿令以爵·賞免.”;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戶律, p.177, “民皆自占年. 小未能自占, 而毋父母·同産爲占者, 吏以□比定其年. 自占·占子·同産年, 不以實三歲以上, 皆(325)耐. 産子者恒以戶時占其?(326) ?罰金四兩(327)” 以上的規定很好的體現了漢初 要所有使 齊民能 ‘自占’而再整頓戶籍制度的情況。
[2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亡律, p.154, “吏民亡, 盈卒歲, 耐. 不盈卒歲, 毄(繫)城旦舂.…給逋事, 皆籍亡日.(157)” 秦律中對於 有亡人的各種處罰,和漢律一樣把逃亡的事實記錄在戶籍上以便以後使用(《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p.250, “覆 敢告某縣主. 男子某辭曰, ‘士五(伍), 居某縣某里, 去亡.’…幾籍亡, 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p.278, “亡自出 鄉某爰書,…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
[2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亡律, p.156, “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 不智(知)其亡, 盈五日以上,…□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170)贖耐.(171)”
[2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亡律, p.156,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爲妻, 及爲亡人妻, 取(娶)及所取(娶), 爲謀(媒)者, 智(知)其請(情), 皆黥以爲城旦舂.(168)”
[24]《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亡律, p.156, “取亡罪人爲庸, 不智(知)其亡, 以舍亡人律論之.(172)”
[25]《懸泉釋粹》 II 0111④: 3, p.21, “一八 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 長安令安國·守獄丞左·屬禹敢言之. 謹移髡鉗亡者田 等三人年·長·物·色, 去時所衣服. 謁移左馮翊·右扶風·大常·弘農·河南·河內·河東·潁川·南陽·天水·隴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張掖·酒泉·敦煌·武都·漢中·廣漢·蜀郡…”
[26]'李成珪,〈秦代身分秩序構造〉, 《東洋史學硏究》 23, 1986, p.23'中, 齊民和奴婢之間存在的賤民身份 ‘在經歷上有汙點會被從齊民身份中除去’中可以稱爲‘謫民’。
[27]《漢書》 卷4, 文帝紀, p.123, “(十二年) 三月, 除關無用傳.”; 《漢書》 卷5 景帝紀, p.138, “(元年 十月, 注4) 張晏曰, 孝文十二年, 除關不用傳, 令遠近若一.”
[28]《漢書》 卷5, 景帝紀, p.143, “四年春, 復置諸關用傳出入.”對此在注中稱作“應劭曰, 文帝十二年除關無用傳, 至此復用傳. 以七國新反, 備非常.”
[2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205.
[3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206.
[3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207.
[32]《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p.214, “襲大夫虞傳, 以闌出關.”
[33]不只是出入者的出入內容同時也會製成副本記錄成冊。 一般公文書在傳遞之前會分製成正副兩本由相關官員保管。作爲傳達通行證或者各個官署的公文書當做成副本來管理。(藤田高夫,〈出土簡牘より見たD21遺址の性格〉, 富穀至 編, 《邊境出土木簡の硏究》, 朋友書店, 2003, pp.55-60; 李均明·劉軍, 《簡牘文書學》, pp.169-171; 富穀至,〈漢代邊境の關所-玉門關の所在をめぐって〉, 《東洋史硏究》 48-4, 1990, pp.637-651 參照). 實際 居延 漢簡中 ‘出入關傳致籍’(《居延漢簡釋文合校》(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 文物出版社, 1987, 以下 ‘《合校)’) 50.26)是一種文書的名稱, 斟酌記錄的文書出入關的傳和致。
[34]《合校》 62.55.
[35]《合校》 25.2.
[36]《合校》 334.33.
[37]“京兆尹長安棘里任□方 弩一矢廿四劍一 牛車一兩挾持庫丞印封隔”(《合校) 280.4) 或者是所持特殊物資的弩·矢·劍·牛車的人的記錄. 對漢簡中關所出入籍的內容是‘李天虹, 《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硏究》, 科學出版社, 2003, pp.155- 160’ 參照.
[3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206, “其令諸關, 禁毋出私金□□. 或以金器入者, 關謹籍書, 出復以閱, 出之.(493)”; “二·制詔御史, 其令扜<扞>關·鄖關·武關·函穀·臨晉關, 及諸其塞之河津, 禁毋出黃金, 諸奠黃金器及銅, 有犯令.(492)”
[39]例如,懸泉漢簡中〈傳馬名籍〉(《懸泉釋粹》, pp.81-82)是 對傳馬的記錄, 仔細的記錄了馬的種類身高,年齡並記錄名字。
[40]在本條消失了一部內容雖沒有 ‘馬傳’的內容, 但〈奏讞書〉案例11中通過偷了其他的人的馬傳使用途中被發現揭發了的大夫犬的事例可以看出。確定需要有記錄馬的通行的具體細節的馬傳。(《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p.218)
[4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p.207-208, “□·御史請諸出入津關者, 詣入傳□□吏(?)里□長物色□瑕見外者及馬職(識)物關舍人占者, 津關謹閱, 出入之. 縣官馬勿職(識)物(498) 津關謹以傳案出入之.(510)”
[4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津關令, p.208, “?議, 禁民毋得私買馬以出扜<扞>關·鄖關·函穀【關】·武關及諸河塞津關. 其買騎·輕車馬·吏乘·置傳馬者, 縣各以所買(506) 名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 內史·郡守各以馬所補名爲久久馬, 爲致告津關, 津關謹以藉(籍)·久案閱, 出…(507)”
[4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盜律, p.144, “盜出財物於邊偷了吏部主智(知)而出者, 皆與盜同法., 弗智(知), 罰金四兩.(74)”
[44]《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盜律, p.145, “盜出黃金邊

中国历史故事周恩来

關徼, 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 與同罪., 弗智(知), 索弗得, 戍邊二歲.(76)”
[45]《合校》 170.3A.
[46]《合校》 495.12A, 506.20A.
[47]《居延新簡-甲渠候官》(甘肅省文物考古硏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硏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硏究所, 中華書局, 1994, 以下以 ‘《新簡)’略稱) E.P.T50.171.
[48]《合校》 36.3.
[49]《新簡》 E.P.F22.698.
[50]注釋 12) 參照.
[51]《懸泉釋粹》II 0315②, p.44.
[5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襍律, p.157.
[5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襍律, p.157.
[54]居延漢簡中對甲渠候官詣有記錄的內容, 管理關門的管理的所屬名字 以及出入目的和時間都有所記錄(永田英正, 《居延漢簡の硏究》,〈第六章 居延漢簡にみる候官についての一試論 ―破城子出土の<詣官>簿を中心として―〉, 同朋舍刊, 1989 參照).
[55]湖北省 雲夢縣 龍崗 第6號墓中出土了 300多個竹簡, 推斷內容上記錄了 秦始皇 27年(B.C.220)~秦二世 3年(B.C.207).
[56]《龍崗秦簡》(中國文物硏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硏究所 編, 中華書局, 2001, 同下) 2, p.69, “竇出入及毋(無)符傳而闌入門者, 斬其男子左趾, □女【子】?”
[57]《龍崗秦簡》 4, p.71, “詐僞·假人符傳及讓人符傳者, 皆與闌入門同罪.”
[58]《後漢書》 志25 百官2, p.3580, “凡居宮中者, 皆有口籍於門之所屬, 宮名兩字爲鐵印文符, 案省符乃內之. 若外人以事當入, 本宮長史爲封棨傳, 其有官位出入, 令御者言其官.”
[5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盜律, p.141.
[6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戶律, p.175.
[6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戶律, p.175.
[6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戶律, p.175.
[63]例如在洛陽的24街和12門個有一個亭(《太平御覽》(李昉 等 撰, 中華書局, 1992) 卷194, p.938, “漢官典職曰, 雒陽二十四街, 街一亭. 十二城門, 門一亭.”), 在門亭上有亭長(《後漢書》 卷19, 耿弇列傳 9, p.705, “(注4) 續漢書曰, ‘弇歸, 主人食未已, 薊中擾亂, 上駕出南城門,…以馬與城門亭長, 乃得出’也.”)
[64]《史記》 卷8, 高祖本紀 8, p.346, “集解應劭曰,…舊時亭有兩卒, 其一爲亭父, 掌開閉埽除, 一爲求盜, 掌逐捕盜賊.”
[65]《史記》 卷89, 張耳陳餘列傳 29, p.2572, “張耳·陳餘乃變名姓, 俱之陳, 爲里監門以自食.”
[66]《史記》 卷97, 酈生陸賈列傳 37, p.2691, “酈生食其者,…無以爲衣食業, 爲里監門吏.”
[67]《周禮》(阮元 校刻, 《十三經注疏), 中華書局, 1980) 卷12, 鄉大夫, p.717.
[68]《周禮》 卷37, 脩閭氏, p.888.
[69]《周禮》 卷15, 司門, p.738.
[70]《周禮》 卷37, 小行人, p.893.
[71]《周禮》 卷37, 小行人, p.893, “(注)凡邦國之民遠出至他邦他邦之民苦來入由國門者 門人爲之節 由關者關人爲之節.” [72]《周禮》 卷12, 比長, p.719, “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 若徙於他則爲之旌節而行之 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
[73]《墨子》(孫詒讓 撰·孫啓治 點校, 《墨子閒詁》, 中華書局, 2001) 號令 第70, pp.601- 602.
[74]《漢書》 卷99, 王莽傳 69, p.4135.
[75] 例如“五月甲戌居延都尉德庫丞登兼行丞事下庫城倉用者書到令長丞候尉明白大扁書鄉市里門亭顯見.”(《合校》139.13)和“知令重寫令移書到各明白大扁書市里官所寺舍門亭隧堠中令吏卒民盡訟知之且遣鄣吏循行問吏卒凡知令者案論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敦煌漢簡》 1365).
[76] 一般下達守備命令的時候,守備者的年齡身高所持物品,皮膚顏色以及當時穿的衣服都有詳細的記載。(注釋25參照)同時把書判掛在鄉·里·官·市門以及亭上容易看到的高處。 (《懸泉釋粹) I 0309③: 222, pp.22-23).
[77]唐代個關卡都有檢查通行證的事例,關津以外州縣鎮浦以及在守捉·市·烽堠·鋪也有爲了確認身份而檢查身份證事例。(程喜霖, 《唐代過所硏究》, 中華書局, 2000, pp.117-131 參照) 淡然通過唐代的資料不能確切的推斷但是爲了維護治安在重要的關卡是必須要確認外部人的身份的。在唐代的個個門或着重要的地方都有間擦汗同行者的事例。
[78]在外地居住受到獎賞而歸鄉進行葬禮的移動, 也有爲了參加異地親戚的葬禮元到而來的移動(楊樹達 撰, 《漢代婚喪禮俗考》,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pp.66-71).
[79]〈二年律令〉中記錄了官吏的休假的規定。皇帝的吏或者宦以及中從騎(=騎郞)是一年60日。那以外的皇宮的內官們是個規定爲40日的休假。吏或者官的家 距離2000里以上的話准許2年一次休假80天。(《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 置吏律, p.162). 即從與背井離鄉的外地工作的官吏們可以享有一定的休假回故鄉。
[80]按照商人的性質不同,分爲坐賈和行商。先秦的文獻中‘賈’是指坐商, ‘商’是指行商,但是這一區分不是在所有的文獻中同一的適用的一般用語一起使用‘商’和 ‘賈’。(山田勝芳,〈中國古代の商と賈 ―その意味と思想史的背景―〉, 《東洋史硏究》 47-1, 1988). 本稿中經營商業的人一般用 ‘商人’來形容,不一定都要 ‘商’和 ‘賈’個分爲各各‘行商’或者 ‘坐賈’。
[81]《合校》 213.17.
[82]《合校》 15.19.
[83]《新簡》 E.P.T 68.77, “甲渠守候長居延鳴沙里公乘尙林年五十 建武六年正月壬子除”中 鳴沙里是指屬於居延的里. 這以外 《新簡》 E.P.T59.1, 《新簡》E.P.T50.10, 《新簡》 E.P.T68.110中也用居延中所屬的地區標記。
[84]‘復傳’是指在一定的地區之間使用的往返的通行證,在記錄了從關中發給往返通行證讓其返回時能夠使用的內容。,(《漢書》 卷64下 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 34下, pp.2819-2820, “初, 軍從濟南當詣博士, 步入關, 關吏予軍繻. 軍問, ‘以此何爲?’ 吏曰, ‘爲復傳, 還當以合符.’”), 以上 ‘復傳’ 也有與其相似的性質。
[85]《合校》 36.3.
[86]《合校》 218.27.
[87]《合校》 37.29.
[88]《合校》 243.34.
[89]《合校》 403.12.
[90]爲私市所制的通行證另外也存在一部分,但是殘簡內容也不是很分明。(《合校》 29.6, “?仁自言爲家私市?”; 《合校) 243.20, “?爲家私市居延? ?言之”).
[91]市場是以公的理由的設立,爲了社的發展來買馬和物品(《合校》 63.34, “?詣官封符 爲社市買馬?”), 或者燧長爲了部爲了買藥而去市場的情況作爲例子(《合校》 286.11, “臨之燧長威爲部市藥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這些都是想去市場來到官這裏記錄了印證通行證的事實。另外在尹灣漢墓竹簡的〈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上有爲了‘市魚’·‘市材’而到別的地方出差的記錄(連雲港市博物館 外編, 《尹灣漢墓竹簡》, 中華書局, 1997, pp.96-97).
[92]《新簡》 E.P.F 22.27, “恩又從觻得自食爲業將車 莝斬來到居延積行道廿餘日.”
[93]林甘泉,〈漢簡所見西北邊塞的商品交換和買賣契約〉, 《文物》 1989-9, p.31.
[94]對於中國古代的市的性格 ‘李成九,〈中國古代市的觀念與機能〉, 《東洋史學硏究》 36, 1991’參照.
[95]李成珪,〈中國古代抑商政策之社會史的 背景-賈和祭儀的關係爲中心〉, p.83 參照.
[96]《漢書》 卷90, 酷吏傳 60, p.3673, “永治·元延間,…乃部戶曹掾史, 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 雜擧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 無市籍商販作務, 而鮮衣凶服被鎧扞持刀兵者, 悉籍記之, 得數百人.” 這是指在武帝時期在長安居住的惡少年或者遊俠以及在無市集的市場上活動的人都被登錄在籍,當時長安裏無籍者大概數百名之多。
[97]像以上是指當時市是在國家權利的統治下但卻有着獨特的秩序。漢初曹參是作爲統治姦人的兩個必須條件報包括了‘獄’和 ‘市’(《史記》 卷54, 曹相國世家 24, p.2029),這是在國家的過度統治中被解放的場所認證了市的必要性。准許市的無籍者也可在此中得到理解。
[98]例如〈奏讞書〉 案例 22是 秦王

中国历史为官清廉的官的故事

政 6年(B.C.241) 以鹹陽縣的市爲背景發生的事情, 雖然有的怒子觀察總市門的出入者噲但是也有無事可做的常常出去玩的人和人豎子·賈市者·舍人·人臣僕·僕隸臣·貴大人的臣等可以自由出入的市。(《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pp.228- 229).
[99]《周禮》 卷37, 小行人, p.893, “(注)其有商者 通之以符節如門關 門關者與市聯事 節可同也.”
[100]《周禮》 卷14, 司市, pp.734-735.
[101]《周禮》 卷15, 胥, p.738.
[102]‘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旅行-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是在 居延漢簡中常見的字體, 字體意味着白土或者帶顏色的土的‘堊’相似。可以說是一種的塗壁用的土。(佐原康夫,〈居延漢簡に見える物資の輸送について), 《東洋史硏究) 50-1, 1991, p.5)。
[103]《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pp.230-231, “‘客未布吏而與賈, 貲一甲.’ 可(何)謂 ‘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 ‘布吏’.”
[104]《史記》 卷30, 平準書 8, p.1430, “…及商以取利者, 雖無市籍, 各以其物自占, 率緡錢二千而一算.”. 在齊民中經營商業變幅的人很多。武帝時擁有沒有記載在市籍的商人也吧自己的貨物向官吏申告,讓其交付緡錢的措施。
[105]《後漢書》 卷39, 劉趙淳於江劉周趙列傳 29, p.1305, “是時下令禁民二業”(注)“謂農者不得商賈也.”
[106]《後漢書》 卷27, 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 17, p.940, “郭丹字少卿, 南陽穰人也. 父稚, 成帝時爲廬江太守, 有淸名. 丹七歲而孤, 小心孝順, 後母哀憐之, 爲鬻衣裝, 買産業. 後從師長安, 買符入函谷關,” “(注2) 東觀記曰, ‘丹從宛人陳洮買入關符, 旣入關, 封符乞人’也.”
[107]《史記》 卷129, 貨殖列傳 69, p.3271, “吏士舞文弄法, 刻章僞書, 不避刀鋸之誅者, 沒於賂遺也.”
[108]《後漢書》 卷32, 樊宏陰識列傳 22, 樊宏傳, p.1119, “樊宏…南陽湖陽人也, 世祖之舅. …世善農稼, 好貨殖.”
[109]《後漢書》 卷15, 李王鄧來列傳 附 李通傳, p.573, “李通字次元, 南陽宛人也. 世以貨殖著姓.”
[110]《漢書》 卷78, 蕭望之傳 48, p.3281, “望之多使守史自給車馬, 之杜陵護視家事.…又使賣買, 私所附益凡十萬三千.” [111]《漢書》 卷59, 張湯傳 29, p.2652, “安世尊爲公侯,…家童七百人, 皆有手技作事, 內治産業, 累積纖微, 是以能殖其貨, 富於大將軍光.”
[112]《漢書》 卷72, 王貢兩龔鮑傳 42, 貢禹傳, p.3077, “又欲令近臣自諸曹侍中以上, 家亡得私販賣, 與民爭利, 犯者輒免官削爵, 不得仕宦.”
[113]原文中歲稱爲 ‘就’但是在這裡‘就與‘僦’字相同(王子今,〈秦漢時期的私營運輸業〉, 《中國史硏究) 1989-1, p.17).
[114]佐原康夫,〈居延漢簡に見える物資の輸送について〉, pp.20-22.
[115]《合校》 562.3A.
[116]宇都宮淸吉, 《漢代社會經濟史硏究》,〈僮約硏究〉, 弘文堂, 1955, p.347.
[117]個人中越過邊塞和外國交易稱爲‘奸蘭’(《史記》 卷110, 匈奴列傳 50, p.2905, 注2·3·4 參照).
[118]《太平御覽》 卷814, p.3618, “班固與弟書雲, 今賫白素三百匹, 欲以市月支焉”; 《全後漢文》(嚴可均 校輯, 《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 中華書局, 1958) 卷25, p.609, “竇侍中令載雜綵七百匹, 百素三百匹, 欲以市月氏馬·蘇合香·毾?.”
[119]《後漢書》 卷34, 梁統列傳 24 玄孫冀, p.1182, “又起菟苑於河南城西, 經亙數十里…嘗有西域賈胡, 不知禁忌.”
[120]《懸泉釋粹》 I 0309③:97, p.133.
[121]《懸泉釋粹》 I 0309③:20, p.109.
[122]這一文書分爲兩部分,前半部分是西域人的抗議內容,後半部分是所屬大鴻臚的官吏對此事的調查的事實。(《懸泉釋粹》 II 0216②:877-883, p.118, “康居王使者楊伯刀·副扁闐, 蘇韰王使者·姑墨副沙囷·卽貴人爲匿等皆叩頭自言…前數爲王奉獻橐佗入敦煌關縣次贖食至酒泉昆歸官, 太守與楊伯刀等雜平直(値)肥瘦.…行直以次食至酒泉, 酒泉太守獨與吏直(値)畜”).
[123]黎虎, 《漢唐外交制度史》, 蘭州大學出版社, 1998, pp.86-89.
[124]《漢書》 卷96上 西域傳 66上 罽賓國, p.3886, “奉獻者皆行賈賤人, 欲通貨市買, 以獻爲名.” 的記錄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另外派送侍子並以他的名義獲取商業利益。(《漢書》 卷96上 西域傳 66上, 康居國, p.3893, “何故遣子入侍?其欲賈市爲好, 辭之詐也.”)
[125]《懸泉釋粹》 II 0214②:78, p.108.
[126]《懸泉釋粹》 II 0114④:57, p.113.
[127]例如 “一四二 大宛貴人烏莫塞獻橐他一匹, 黃, 乘, 須兩耳, 絜一丈, 死縣(懸)泉置…”(《懸泉釋粹》 II 0214②:53, p.108)是大宛的 ‘貴人’ 烏莫塞貢獻駱駝的記錄。“二一八 出米四升·肉二斤·酒半鬥. 以食烏孫貴姑代一食, 西.”(《懸泉釋粹)II 0314②:355, p.154)記錄了烏孫的 ‘貴人’ 姑代的 夥食支出的內容.
[128]例如 “二五七 出粟一鬥八升, 以食守屬蕭嘉送西罕侯封調, 積六食, 食三升.”(《懸泉釋粹》 II 0111①:174, p.174)是平庸的官吏指使 蕭嘉護送西罕侯 封調和的混亂的飲食記錄 . 在這裡可以看出 西罕侯是 羌族的 侯(《懸泉釋粹》, p.174, 注釋 1), 懸泉漢簡中 ‘侯人’是王的使者或者和 ‘貴人’不同,從有西域各國 ‘輔國侯’上來看可以看做是一種官吏(《漢書) 卷96上 西域傳, pp.3875-3925)
[129]《懸泉釋粹》I 0210③:6, p.162.
[130]《三國志》 魏書 卷16, 倉慈, p.512, “倉慈字孝仁,…又常日西域雜胡欲來貢獻, …胡常怨望, 慈皆勞之. 欲詣洛者, 爲封過所, 欲從郡還者, 官爲平取, 輒以府見物與共交市, 使吏民護送道路.”
[131]另外,'王震亞,〈漢代絲綢之路上的物價·稅收及市場管理述論〉, 《西北師大學報》, 1994 -1, p.60' 中說明瞭允許西域商人的買賣的內容,但是對此沒有確切的證據。
[132]《三國志》 魏書 卷16, 倉慈, p.512, “…又常日西域雜胡欲來貢獻, 而諸豪族多逆斷絶. 旣與貿遷, 欺詐侮易, 多不得分明.”
[133]《論衡》(黃口軍 撰, 《論衡校釋》, 中華書局, 1990) 別通篇, p.591, “蕭何入秦, 收拾文書. 漢所以能制九州者, 文書之力也. 以文書御天下.”
[134]李均明·劉軍, 《簡牘文書學》, pp.278-370 參照.
[135]極端性的例子如連死的人都要想死後的世界發送通行證(大庭脩, 《漢簡硏究》,〈冥土への旅券〉, 同朋舍出版, 1992 參考), 這是當時向它地移動的中要有通行文書是當然的事情。
[136]工藤元男, 《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第六章 先秦社會の行神信仰と禹〉, 創文社, 1998, pp.206-212; 王子今, 《交通與古代社會》〈(9章) 交通民俗翦影〉, 陝西人民敎育出版社, 1993, pp.184-192.
[137]馬洪路, 《行路難》, 中華書局, 1990, pp.28-34.
[138]工藤元男,〈第六章 先秦社會の行神信仰と禹〉, pp.212-245中 通過分析日書出現的與旅行相關的的內容 出行·歸家的日子和時間確定人的惡吉兇.
[139]〈博局占〉·〈刑德行時〉·〈神龜占〉·〈行道吉凶〉等紀元前1世紀末在擔任東海郡屬吏的師饒的墓中出土。這是元延二年(B.C.11)的公務旅行日記和一起被發現中可以看出墓主人進行過長距離的出差中使用的書籍。(李成珪,〈前漢末郡屬吏的宿所與旅行―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分析爲中心―), 《慶北史學) 21, 1998, pp.30-33).
[140]一般的國民的社會流動幅度只是限制在鄉里,大部分相同鄉里都結成婚姻關係。 例如,秦始皇24年一個兵士的信件可以看到不僅向本家人慰問,也向以外的姑母和姐姐慰問, 可見他們是在當時本家周邊的地區出家生活(尹在碩,〈秦簡 《日書》中出現的“室”的構造和性格―試論戰國期秦的家族類型考察〉, 《東洋史學硏究》 44, 1993, pp.50-51).
[141]《史記》 卷122, 酷吏列傳 62, p.3135, “而成極刑, 自以爲不復收, 於是解脫, 詐刻傳出關歸家.”
[142]例如秦代的事例,項梁固守櫟陽時被蘄的獄掾曹咎抓獲,向櫟陽的 獄掾 司馬欣寫信 才被放出。 雖然互相離得很遠但能保存這種親友關係可見當時遊俠間存在一定的交流的。(《史記》 卷7, 項羽本紀 7, p.296). 同時不僅前面提到的郭解或者縣廷,周邊的郡和國之間互相移動的遊俠也是存在的。
[143]災民沒有通行證,下了能夠讓其移動的命令的首先是宣帝本始4年(B.C.70)遇到兇年的災民 種植穀物出入關口的時候沒有通行證頁准許通過。(《漢書》 卷8, 宣帝紀, p.245), 成帝的時候許可災民們入關或者遷居關中(《漢書》 卷10, 成帝紀 10, p.313; 《漢書》 卷10 成帝紀 10, p.318). 後漢皇帝時候,允許流民回到本籍時不再檢查通行證。(《後漢書》 卷3, 肅宗孝章帝紀 3, p.132).
[144]另外,現在發現的通行證事例大部分只是在邊境地區使用。秦漢代律令的條文中通行證制度和對個個‘過所’的移動明記的地方並不是在通過通行證的統治變更的地區上使用的特俗情況, 在內地也被使用。只是考慮變更的方位的特殊性,需要以後在分析各種資料的性格的過程中得到補充。
[145]程喜霖, 《唐代過所硏究》, pp.40-42 參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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