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尉史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漢代的尉史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漢代的尉史
(北京師範大學历史学院)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漢舊儀》載:“更令吏曰令史,尉吏曰尉史,丞吏曰丞史。”[1]其中,作爲縣吏的“丞史”幾乎不見於史籍,與衛宏大致同時的王充就不知“丞史”的存在,稱:“有尉史、令史,無承(丞)長史,何制?”[2]“丞史”不見於記載,而“令史”、“尉史”在秦漢傳世和出土文獻中卻較爲常見。關於“令史”,學界有一定關注,但對於“尉史”一職及其與“令史”、“尉”的關係問題,卻鮮有論及。[3]筆者不揣鄙陋,以傳世文獻和張家山漢簡、西北漢簡、尹灣漢簡為依據,擬對“尉史”一職做以説明,關注其性質、地位,及與“尉”的關係,探索其職在漢代屬吏制度演變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就教于方家。
一
“尉史”一職由於職廝祿薄而不見於《漢書·百官公卿表》及《續漢書·百官志》。在出土文獻中,主要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西北漢簡和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概括來説,張家山漢簡和尹灣漢簡所見“尉史”主要是地方行政系統之吏員,而西北漢簡之“尉史”則主要屬於邊郡軍事系統,這一情況與傳世文獻中對“尉史”的記載一致。《史記·韓長孺列傳》載:“於是單于入漢長城武州塞。未至馬邑百餘里,行掠鹵,徒見畜牧於野,不見一人。單于怪之,攻烽燧,得武州尉史。”同一件事,《匈奴列傳》記為:“單于既入漢塞,未至馬邑百餘里,見畜布野而無人牧者,怪之,乃攻亭。是時雁門尉史行徼,見寇,葆此亭,知漢兵謀,單于得,欲殺之,尉史乃告單于漢兵所居。”司馬貞《索隱》注“雁門尉史”引如淳的説法,稱:“律,近塞郡皆置尉,百里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也。”其中“尉史”居於雁門郡武州塞之烽燧中,以“行徼”為職責,顯然屬於邊郡軍事系統。[4]而《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中的“圉尉史”,《游俠列傳》中能脫人踐更的“尉史”則是地方行政系統之“尉史”。
根據《漢舊儀》和《論衡》將“尉史”與“令史”並列的做法,可知地方行政系統之“尉史”與“令史”一樣,應是縣吏。[5]秦漢正史中關於“尉史”的記載有4例,[6]除去前面討論過的雁門武州塞尉史屬於軍事系統外,其餘皆為縣吏。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尉史”常與“令”、“丞”、“尉”連稱,也是縣吏。居延漢簡334·46簡載:“河南平陰尉史君陽里公乘魏聖年
漢代的尉史
”,[7]尉史魏聖是平陰縣吏。而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中的“尉史”,明確在諸縣吏員序列之中,更是縣吏無疑。
地方行政系統之“尉史”是縣吏而非郡吏,在學界一般並無疑義,[8]但軍事系統之“尉史”是直接統屬於都尉,還是候官、司馬、千人等與縣同級單位之吏,卻有爭論。勞榦曾有“尉史蓋即都尉之吏”的論斷,[9]但其對這一觀點并未予以證明。日本学者藤枝晃注意到西北漢簡文書簽署簡中的“主管書記”署名在研究漢代官僚組織時的重要性,稱:“研究官僚組織,最重要的根據就是這種書寫形式中出現的統屬關係、上下關係。”[10]而通過“尉史”在西北文書簽署簡中署名的特點,我們可以看出其并非都尉直轄屬吏,居延漢簡載:
(1)地節五年正月丙子朔丁丑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
言之都尉府府移大守府所移敦煌大守府書曰故大司馬博
令史拓尉史義(10·35AB)
(2)四月丙子肩水騂北亭長敞以私印兼行候事謂關嗇夫吏寫移書
□如律令 令史熹∨光∨博尉史賢(29·7)
(3)河平四年十月庚辰朔丁酉肩水候丹敢言之謹移傳驛馬名籍
□□敢言之
令史臨尉史音(284·2AB)
(4)永始二年五月乙酉朔丙午甲渠障候護敢言之
掾林令史譚尉史臨□(EPT4·81AB)[11]
(5)永始二年七月癸丑朔庚辰甲渠障候護
掾林令史竟尉史嚴(EPT50·13AB)
西北漢簡中這種候官公文簽署“尉史”者,非常常見,而太守、都尉府公文卻未見有“尉史”署名者。有些公文雖不能明確判斷發文單位,但署名中“尉史”常與“令史”連稱,如居延漢簡:
(6)
漢代的尉史
日甲□□□□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謹戍卒
漢代的尉史
言之
令史宜□尉史□□常(38·20AB)
(7)
漢代的尉史
令史弘尉史張∨□
漢代的尉史
(145·26)
(8)令史弘尉史彊(326·2)
(9)
漢代的尉史
第十候長相等寫移書到趣作治毋出
漢代的尉史
□如律令/掾□令史誼尉史譚(EPT59·553)
(10)
漢代的尉史
/令史宣尉史承祿(EPT65·349)
“令史”以“令”為稱,是縣級屬吏,與以“卒史”為稱的郡級屬吏不同,如陳夢家所言:“漢簡二府文書簽署,有卒史、書佐而無令史,候官則有令史而無卒史、書佐(縣令亦然)。”[12]簽署文書時,尉史與“令史”連稱而從不與以卒史為代表的郡吏連稱,已清楚彰示在邊郡軍事系統中其應屬於縣級單位如候官、司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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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直屬於都尉。在西北漢簡中沒有尉史可被視爲都尉直轄屬吏的任何依據,尉史為都尉之吏的觀點,是勞榦先生疏忽而致的誤會。關於“尉史”的性質,我們更應該重視羅振玉、王國維、陳直、陳夢家、薛英群等前賢所持尉史是都尉下屬候官和障塞尉之屬吏的觀點。[13]
“令史”和“尉史”既可以作爲地方行政系統中縣邑侯國的屬吏,也可以作爲邊郡軍事系統候官的屬吏,這與他們最初是“令”的吏和“尉”的吏有關。候官的長官“候”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障塞尉秩二百石,與秩六百石左右的縣令長和秩二百石以上的縣尉基本一致,所以從廣義來説候官的長官“候”也可以被視爲涵蓋比六百石到千石秩次的“令”級官吏,而“令史”則可以理解為“令”級官吏的高級掌文書屬吏,如勞榦所言:“屬於令的,也就是令所辟署為令史。”[14]文獻中的尚書令史、符節令史,漢簡中的候官令史、司馬令史、千人令史、倉令史等,都是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爲“令史”的。同樣,被稱爲“尉”的秩次在四百石至二百石間的官吏,則一般有被稱爲“尉史”的屬吏。邊郡軍事系統中的“候官令史”和“尉史”,與縣令史、縣尉史不是一种職官,職掌也有較大差別,區別是明顯的,但他們在作爲縣級官吏的屬吏及等級上也有許多一致之處。陳直認爲:“候官相當於縣令長,候長相當於鄉官,隧長相當於亭長。”[15]勞榦認爲:“候官是比縣的,候長是比嗇夫的,隧長比亭長。”[16]邊郡軍事系統的候官與地方行政系統的縣在級別上的一致性,是我們將障塞尉史與縣尉史一起討論的基礎。
二
在候官和縣里,令史地位較尉史為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令史秩次較尉史為高。据《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的記載,可知漢代的“少吏”主要有“百石”、“斗食”、“佐史”三种秩次。從西北漢簡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候官及縣的令史為斗食之秩,“斗食令史”在居延漢簡中舉不勝舉,如簡EPT56·256載:“迺甘露元年十月癸酉以功次遷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簡EPF22·59載:“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孫良。”西北漢簡中關於尉史秩次的材料不多,但李天虹先生根據居延漢簡:
候一人六千 令史三人二千七百
(11)五鳳四年八月奉祿簿 尉一人二千 尉史四人二千四百 凡□……
漢代的尉史
士吏三人三千六百 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 □
漢代的尉史
(EPT5·47)
的記載,得出的尉史月俸600錢低於斗食令史的900錢應秩佐史的結論,[17]無疑是真知灼見。尹灣漢簡出土后,通過《集簿》和《東海郡吏員簿》的對照,令史秩斗食、尉史秩佐史的事實則更爲清楚。
第二,在文書簽署簡中,有令史、尉史共同署名的,尉史恒在令史之後,“漢簡敍次,尉史位在令史之下”,[18]更説明其地位低於令史,在一定程度上應是令史的輔佐者,這種例證在居延漢簡中很多,如前引(1)-(10)簡都是如此,在此不贅。
第三,尉史秩佐史,在屬吏序列中已是最低級,在居延低級官吏的升遷、除任簡中也有反映。居延漢簡載:
(12)故吏居延安國里公乘龍世年廿五 今除為甲渠尉史代許昌
漢代的尉史
(EPT2·7)
(13)故吏陽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今除補甲渠候官尉史 代鄭駿(EPF22·58)
(14)修行居延西道里公乘史承祿年卅四 今除為甲渠尉史代楊壽(EPT53·109A)
(15)修行孤山里公乘范弘年廿一 今除為甲渠尉史代王輔(285·3)
從上述簡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任命“尉史”的動詞都是“除為”或“除補”,未見一例用“遷”者;二,被任命為尉史的都是“故吏”、“修行”等具有任吏資格的平民,幾乎不見現任官吏。[19]這些現象都説明尉史已是最低級屬吏。而令史則一般來自佐史級官吏的升遷,在居延漢簡中不見有“故吏”、“修行”等平民直接充任者。簡EPT48·10“尉史調守令史備盜賊為職”的記載,更是明確指出秩佐史的尉史可以“守”更高一級的“令史”。
通過例(11)我們可以發現,在邊郡軍事系統中低於“令史”的以“史”為稱的屬吏,有“尉史”和“候史”兩种,他們俸祿、秩次一致。在屬吏序列中,他們二者又有什麽關係呢?筆者認爲,在邊郡都尉府下屬的候官中,除了有候長、隧長及與候長職責類似的士吏外,主要有令史、尉史、候史等屬吏。令史、尉史主要在候官中工作,尉史地位稍低,是令史的輔佐,而與尉史地位、秩次相當的候史則主要分部于候部之中,幫助候部的長官候長處理文書等行政事務,從一定程度上說有候長副貳的性質。[20]尉史和候史的區別主要在於辦公地點和直屬關係的不同,而不在於秩次、地位。
三
討論“尉史”一職,不可避免要關注“尉史”與“尉”的關係,即尉史究竟是“尉”的直轄屬吏還是縣廷或縣級行政單位之吏。對這一問題的探討,會涉及“尉史”的執掌和作用在兩漢四百年中的發展演變,對漢代郡縣屬吏制度演變的某些方面也會有所揭示,是本文的中心内容。
在探討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對漢代“尉”與縣令長、候官的關係先作説明。《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稱:“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這段記述有兩重含義:一,郡尉以“武職甲卒”為主要職責;二,在郡中無論是日常行政還是武備軍事,郡守都是最高長官,即使在“武職甲卒”上郡尉也只是輔佐郡守行事。在縣中,縣尉以“盜賊”、“更卒番上”爲主要職責,“常以部為稱”,“多與令長別治”,[21]和縣令長的關係與郡守、郡尉間的關係相似。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載:
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強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為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140)[22]
明確指出在捕盜事務上,縣尉與縣令是一種“分將”與“兼將”的關係。同《律》載:
盜賊發,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嵗,令、丞、尉罰金各四兩。(144)
也指出令、丞與尉一樣,要為捕盜賊不力承擔責任。
陳直、陳夢家等學者注意到邊郡都尉下屬之候和塞尉都有屬吏尉史,但兩位陳先生對於候和塞尉的關係卻有分歧。陳直認爲候官和障塞是兩個不同系統,候官主要“管理烽燧臺”,有“相當於縣令長”的候;障塞系統主要管理“障塞”,主官是障候和塞尉。[23]陳夢家則認爲“候、障候、塞候是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塞尉乃候的屬吏”的觀點。[24]通過漢簡中大量候官向塞尉下達命令及塞尉“守候”、“行候事”的記載,我們認爲陳夢家先生的觀點更符合歷史實際。塞尉可以試守候,接受候的命令,在行政隸屬關係上與縣尉和縣令長關係類似,一般情況下也與“候”別治。陳夢家曾注意到居延漢簡270·21簡“尉卿治所”和167·7簡“居延甲渠候官令史詣尉”的記載,認爲其中之“尉”即是“塞尉”。[25]塞尉有自己的獨立治所,與候官不在一處,這正是居延文書簡中常見候須下文書“謂尉”、“告尉”的原因所在。尉作爲佐官,從屬於令長、候,但又具有一定獨立性,甚至可以與主官“別治”,這種特點決定了“尉史”一職的特殊性,也為“尉史”一職的執掌和統屬關係在兩漢時期隨著郡縣屬吏制度的調整而發生變化提供了可能。
《漢舊儀》稱:“尉吏曰尉史”,《漢書·趙廣漢傳》顏師古注引文穎曰:“尉史,尉部吏也”,明確將“尉史”視爲縣尉直屬之吏。這一點已為很多學者承認,如嚴耕望稱:“縣丞尉屬吏曰丞史、尉史。”[26]陳直稱:“漢代縣尉之吏,亦稱尉史。”[27]熊鉄基、安作璋也稱:“縣尉既有單獨治所——官廨,自然有屬吏,其主要屬吏曰尉史。”[28]而我們認爲這種表述未充分注意到歷史演變所帶來的變化,可能還不全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載:
(16)□□□□發及鬬殺人而不得,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罰金各二兩,尉、尉史各一兩;(147)
(17)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201-202)
(18)□□□不審,尉、尉史主者罰金各四兩。(388)
(19)當置後,留弗為置後過旬,尉、尉史主者罰金各囗兩。(389)
其中,“尉史”皆直接跟隨縣尉從事捕盜、置後等事務。由此可以看出,漢初的“尉史”為縣尉直轄屬吏無疑,與令、丞、令史沒有直接關係。直至西漢中期,從執掌上看,“尉史”可能仍為縣尉直轄。縣尉有“主更卒番上”的職責,[29]《史記·游俠列傳》載武帝時尉史可以使人免於踐更;《漢書·酷吏傳·田廣明》載武帝後期公孫勇謀反,衣綉衣至圉,“守尉魏不害與廄嗇夫江德、尉史蘇昌共收捕之”,尉史隨縣尉逐捕盜賊;宣帝時京兆尹趙廣漢使長安丞案治蘇賢,“尉史禹故劾賢為騎士屯霸上,不詣屯所,乏軍興”,這裡尉史所劾之事與“乏軍興”有關,似仍是從事和“尉”有關的事務。
西漢中期之後,傳世文獻中幾乎已不見關於尉史的記載,但簡牘尤其是西北漢簡中卻有大量關於尉史的材料可資利用。他們雖是邊郡軍事系統之吏,但如前所述,由於行政級別、統屬關係上的相似性,也可以作爲討論尉史與尉、與縣廷候官關係的重要參考。
陳夢家認爲,從西北文書簡所反映的統屬關係來看,候和塞尉都有“尉史”這種屬吏。[30]其實,在西北漢簡中可以明確判斷為直接從屬於“別治”的塞尉的“尉史”並不多。相反,從屬于候官,受候的命令以輔助令史為職的尉史卻非常普遍,前引例(1)-(5)中的“尉史”都是如此。居延漢簡載:
(20)九月戊寅甲渠候 以私印行事告塞尉寫移書書
漢代的尉史
吏功毋失期它如府書律令 /令史勝之尉史充國(EPT57·48)
此簡系甲渠候告塞尉文書,其中簽署者有令史勝之、尉史充國,更直接證明了直屬于候而非塞尉的尉史的存在。此外,居延《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載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當為候粟君載魚之觻得賣”,尉史與令史一樣須為候提供私人服務,而這種私人服務無疑是下級官吏提供給直屬上級的,這也説明尉史周育直轄於候粟君而非塞尉。
西北漢簡以充分的材料證明在西漢中後期存在著與塞尉無關的候官尉史,他們跟隨令史為候官簽署文書,除了在地位上與“令史”有別外,在行政職能和工作場所上與令史已沒有大的差別,都負責收發糧俸,簽署、封發文書,直符,詣府等事務,這種例子在漢簡中很多,我們試舉例説明。居延漢簡載:
(21)令史嚴奏發檄符(95·2B)
(22)守尉史護奏發檄(EPT59·158)
(23) 二封王憲印 二封呂憲印
書五封檄三 一封孫猛印 一封王彊印 二月癸亥令
一封成宣印 史唐奏發
一封王充印 (214·24)
(24)其一封居延都尉章
一封王充印 五月戊戌尉史彊奏發(158·8)
(25)□候官●一事一封 八月乙丑令史弘封(158·6)
(26)卒胡朝等廿一人自言不得鹽言府●一事集封 八月庚申尉史常封(136·44)
對比例(21)和(22)、(23)和(24)、(25)和(26),我們可以看出尉史和令史在封發文書上的一致性。
(27)建平三年七月己酉朔甲戌尉史宗敢言之迺癸酉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錢財物臧内戶封
皆完毋盜賊發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宗敢言之(EPT65·398)
(28)
漢代的尉史
辛亥朔庚午令史義敢言之迺己巳直符
漢代的尉史
漢代的尉史
者即日平旦付尉史宗敢言之(EPT65·451)
尉史和令史在直符上職責一致。
(29)出錢二百買木一長八尺五寸大四韋以治罷卒籍令史護買(EPT52·277)
(30)出錢六十七 八月丁巳付尉史壽壽以買膠三斤(267·12)
尉史和令史都有爲候官市買的職責。
(31)出錢二千四百 其千二百第六隧長徐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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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一月奉
千二百第十八隧長鄭彊十月十一月奉
十二月丙申令史弘取付尉史彊(33·1,103·2)
(32) 萬歲隧刑齊自取第一隧長王萬年自取
出錢三千六百 卻適隧長壽自取第三隧長願之自取 初元年三月乙卯令=
臨之隧長王紋自取候史李奉自取
史延年付第三部吏六人二月奉錢三千六百(EPT51·193)
(33)出臨木部吏九月奉錢六千 候長呂憲奉錢千二百
臨木隧長徐忠奉錢六百
窮虜隧長張武奉錢六百
木中隧長徐忠奉錢六百
(以上為第一欄)
終古隧長東郭昌奉錢六百 望虜隧長晏望奉錢六百
□□隧長六禹奉錢六百 ●凡吏九人錢六千
候史徐輔奉錢六百
武賢隧長陳通奉錢六百
(以上為第二欄)
建昭五年十月丙寅甲渠尉史彊付終古隧長昌守閣卒建知付狀
(以上為第三欄)(EPT51·409)
尉史和令史在為候官吏員分發俸祿上職責也基本一致。此外,在“將吏卒”、收發廩糧等衆多候官事務上,尉史與令史也具有相似職責,在此不贅。居延漢簡載:
(34)皁單衣毋鞍馬不文史詰責駿對曰前為縣校弟子未嘗為吏貧困毋以具皁單衣
冠鞍馬謹案尉史給官曹治簿書府官
漢代的尉史
使乘邊候望為百姓潘幣縣不肯除(EPT59·58)
其中尉史的首要職責即是“給官曹治簿書”,且由文化程度較高之“縣校弟子”充任,反映了其職責向文書事務的轉化及與令史一致性的加強。[31]
候和塞尉的關係與内郡縣令長和縣尉的關係類似,候官系統中既然有與塞尉無關、直屬於候的尉史,那麽地方行政系統中會不會存在與縣尉無關、直屬於縣令長丞的尉史呢?答案是肯定的。懸泉漢簡載:
(35)效穀長禹、丞壽告遮要、縣(懸)泉置,破羌將軍將騎萬人從東方來,會正月七日,今調米、肉、廚、乘假自致受作,毋令客到不辦與,毋忽,如律令。(A)
掾德成、尉史廣德。(B)(Ⅱ0114④:340)[32]
民政機構長官效穀縣長、丞的下行文書,簽署者仍有“尉史”,可見部分尉史直屬於縣廷並非候官特例。
尹灣漢墓簡牘的出土也證明了西漢後期内郡有不屬於“縣尉”的“尉史”存在。《東海郡吏員簿》記述了西漢後期東海郡38個縣邑侯國的屬吏設置情況,這38個縣級行政單位無一例外都有“尉史”,但其中卻有13個縣級行政單位沒有“縣尉”。如果說是此簿製作時這些縣恰缺縣尉,則不該有13個之多,且令長相丞沒有1例缺員也説明這13個縣級單位確實沒有縣尉的設置。有“尉史”而無“尉”的現象,卜憲群、于琨奇等學者都曾注意到。卜憲群說:“這些沒有設尉的縣與侯國,皆有尉史、游徼、亭長,甚至設有尉史兩人,尉的職能似應由他們擔任了。”[33]于琨奇則認爲尉史不是與尉直接對應,而是“協助游徼維持鄉間治安”之吏,屬於尉、丞下的軍、警政系統。[34]這些解釋仍是將“尉史”視作與治安、縣尉有關之吏。其實,聯係前述西北漢簡材料,我們可以知道雖有些尉史直屬於尉、設置須以尉的存在為前提,但西漢中期之後更多存在的卻是不屬於尉、不以尉的存在為前提的尉史。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中部分縣“有尉史而無尉”的現象正説明,直屬縣廷以輔佐令史處理文書為職的尉史在内郡與在邊郡一樣普遍存在。
本來作爲縣尉直屬吏的尉史,爲什麽會分化出直屬於縣廷、以輔助令史處理文書事務為職的一支?我們認爲這可能與西漢時期郡縣屬吏制度的兩個特點有關。第一,縣廷中書佐系統不發達。西漢文書簽署簡中,郡府文書簽署者一般為卒史和書佐,而縣級文書簽署中不見“書佐”,[35]正像陳夢家所言:“漢簡二府文書簽署,有卒史、書佐而無令史,候官則有令史而無卒史、書佐(縣令亦然)。”由此看來,西漢縣廷及候官沒有郡府那樣完備的書佐系統。第二,西漢中後期雖存在著郡縣屬吏的“贏員”問題,但總體來看中央對郡縣屬吏員額的增加有著嚴格控制,從制度上來說,守相長吏一般不能突破漢初定制、隨意增加員吏名額。[36]
從漢初到西漢中後期,地方行政事務日漸繁多,令史必然需要固定的助其處理文書的吏員。既然沒有佐史級的書佐,又不能擅自增加員吏名額,縣廷就只好以本直屬縣尉的佐史級尉史充任令史的助手,[37]這就造成了屬於縣廷、與縣尉無關、以輔助令史爲主要職責的尉史的產生。這一制度可能形成於西漢中期,昭宣之後已盛行於西北屯戍地區的候官之中。
四
東漢時期,隨著中央政府地方政策的變化,郡縣屬吏制度又有調整。[38]朝廷放鬆了對郡縣屬吏員額、設置的限制,据《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漢官》的記載,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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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尹員吏九百二十七人”、洛陽令“員吏七百九十六人”。雖説河南和洛陽作爲京師,有特殊之處,但對比尹灣漢簡關於西漢後期太守府員吏二十餘人、大縣員吏百人左右的記載,還是能夠明顯看出郡縣員吏數量的增長。[39]在這一增長過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低級屬吏員額的增加。
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載西漢後期東海郡下轄各縣邑侯國及鹽鉄官中,計有令史144人,尉史80人,縣廷低級屬吏數量少於高級屬吏數量。這一現象看似不正常,但如果我們考慮到漢初的令史和尉史分別是縣令長之吏和縣尉之吏,縣尉以治安爲主要執掌、理事不多,及西漢後期比之漢初屬吏員額變化不大的情況,對此就可予以理解。西漢中期之後,部分尉史直屬於縣廷,以協助令史爲主要執掌,這時其隊伍應該擴大,但由於西漢後期朝廷未放開對郡縣屬吏員額的限制,所以《東海郡吏員簿》中出現了以輔佐高級屬吏為職的低級屬吏少於高級屬吏的奇怪現象。
東漢朝廷調整郡縣屬吏制度,對西漢時期已普遍存在的“贏員”現象予以承認並制度化,這樣低級屬吏員額的擴大成爲必然,《漢官》載:
洛陽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修]行二百六十人。[40]
洛陽令有佐史鄉佐77人,官掾史、幹、小史250人,書佐90人,修行260人,低級屬吏677人,占796人員吏的85%,增長趨勢非常明顯。
根據前引《漢官》及其它傳世和出土文獻的記載,我們更可以發現東漢時“書佐”已不再是郡府低級屬吏的標誌,縣級行政單位中也出現了“書佐”系統。《後漢書·朱儁傳》載朱儁少“以孝養致名,為縣門下書佐”;立於漢和帝永元八年(96年)的《孟孝琚碑》有“武陽主簿李橋字文平。書佐黃羊字仲興”的署名,[41]其中“書佐黃羊”顯然是武陽縣書佐。縣級行政單位書佐系統以及幹、修行等文書吏的出現,大大增加了縣令史的輔佐吏員,壓縮了本有借用“尉吏”性質的“尉史”的存在空間。到東漢中後期,直屬於縣廷以輔助令史為職的“尉史”可能在改換職名后已完全納入了縣書佐體系,在傳世和出土文獻已不見其蹤跡。“尉史”一職在經歷了尉的直屬吏、輔佐令史的縣廷之吏等階段,發揮了重要行政作用之后,在郡縣屬吏制度調整的影響下,最終退出了歷史舞臺。
綜上所述,我們對漢代的“尉史”可以有如下認識:尉史在漢代廣泛存在於地方行政系統的縣和邉郡軍事系統的候官之中,其秩佐史,地位較低;在漢初尉史主要是尉的直屬吏,跟隨尉從事治安、“更卒番上”等相關事務,西漢中期之後由於縣和候官中書佐系統不發達、低級屬吏不敷使用,他們逐漸由尉的直屬吏變爲縣廷、候官之吏,以輔佐令史處理文書、直符等日常行政事務為職,在執掌上與令史相似;東漢之後,隨著縣廷低級屬吏員額的增加及書佐系統的出現,他們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在兩漢時期,“尉史”一職發揮了重要行政作用,其產生、發展、消失的過程和執掌性質的演變,與秦漢郡縣屬吏制度的調整有密切關係,是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的重要組成部分。
(編者按:[1]衛宏:《漢舊儀》卷下,見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种》第82頁,中華書局1990年。
[2]黃暉:《論衡校釋(附刘盼遂集解)》第571頁,中華書局1990年。
[3]居延漢簡出土以來,羅振玉、王國維、勞榦、嚴耕望、陳直、陳夢家、薛英群、李天虹等諸位學者對“尉史”一職的某些方面曾有涉及,但都未對其做專門、系統的研究。尹灣漢簡公佈后,廖伯源、謝桂華、李解民、紀安諾、于琨奇也曾在相關論著中提及“尉史”的等級、秩次等問題,但大都是討論其它問題時的一帶而過,未有詳細討論。諸位前賢的相關論點,筆者文中會有所徵引,在此不述。
[4]陳夢家稱:“《韓長孺傳》之武州尉史,《匈奴傳》之雁門尉史,皆以郡名,而此尉史實為塞上的尉史。”(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48頁,中華書局1980年)
[5]令史除去可以指代三公府之低級屬吏及邊郡候官、司馬、千人之屬吏外,主要用作縣吏,此已為前輩學人所證明,如嚴耕望即稱:“令史乃縣令屬吏之總稱,猶曰令之史,非小史也。”(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6]分別是《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和《漢書·酷吏傳》的圉尉史蘇昌,《史記·韓長孺列傳》、《匈奴列傳》和《漢書·匈奴傳上》的雁門武州塞尉史,《史記·游俠列傳》和《漢書·游俠傳》的受郭解之托脫人踐更的尉史,《漢書·趙廣漢傳》的尉史禹。
[7]謝桂華、李均明、朱囯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525頁,文物出版社1987年。本文引用20世紀30年代出土之居延漢簡,無特殊説明者,釋文及簡號皆据此書。
[8]如嚴耕望稱:“縣丞尉屬吏曰丞史、尉史”(《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2頁),陳直稱:“漢代縣尉之吏,亦稱尉史。”(陳直:《居延漢簡研究》第116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
[9]勞榦:《從漢簡所見之邊郡制度》,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第2分冊第168頁,1939年。在《從漢簡中的嗇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論漢代郡縣吏的職務和地位》一文中,也稱:“尉史應當屬於都尉。”(《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冊第21頁,1984年)
[10](日)藤枝晃著、孫言誠譯:《漢簡職官表》,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戰國秦漢史研究室編《簡牘研究譯叢》第1輯第13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
[11]甘肅省文物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下冊第5頁,中華書局1974年。本文引用20世紀70、80年代出土之居延漢簡,無特殊説明者,釋文及簡號皆据此書。
[12]陳夢家:《漢簡所見太守、都尉二府屬吏》,《漢簡綴述》第98頁。其實,勞榦對令史是“令”之史、縣級行政機構之史的觀點也是贊同的,見《從漢簡中的嗇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論漢代郡縣吏的職務和地位》一文,《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冊第20-21頁,1984年。
[13]羅振玉、王國維稱:“後漢罷玉門都尉,但置玉門障尉,則上數簡之尉史乃玉門障尉之史也。”(羅振玉、王國維:《流沙墜簡》第160頁,中華書局1993年)陳直稱:“居延簡士吏與尉史,候官候長屬吏皆有之,不獨塞尉屬吏有之也。”(《居延漢簡研究》第115頁)陳夢家稱:“尉史、士吏與令史都是候官的屬吏。”(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49頁)薛英群稱:“尉史、令史、士吏均候官屬吏。”(薛英群:《居延漢簡通論》第300頁,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年)
[14]勞榦:《從漢簡中的嗇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論漢代郡縣吏的職務和地位》,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冊第20頁,1984年。
[15]陳直:《居延漢簡研究》第116頁。
[16]勞榦:《從漢簡中的嗇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論漢代郡縣吏的職務和地位》,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冊第9頁,1984年。
[17]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第26頁,科學出版社2003年。不過,須注意的是EPT5·47中令史、尉史、候史的俸祿只是五鳳四年(前54年)的記錄,其后令史、尉史、候史的俸祿都曾有所增長,但其秩次基本未變。
[18]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49頁。
[19]筆者認爲在西漢時期,“故吏”和“修行”都是任吏資格,是國家的後備吏而非正式吏員,直到東漢時期,隨著低級屬吏員額擴大趨勢的加強,“修行”才成爲一种正式屬吏。參拙文《漢代的“故吏”》(《歷史教學(高校版)》2008年第9期)和《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攷》(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漢代的備吏”節。
[20]關於“候史”的性質,可參高榮、張榮芳《漢簡所見的“候史”》(《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一文。
[21]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18-220頁。
[2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7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本文所引張家山漢簡釋文及簡號皆据此書。
[23]陳直:《居延漢簡研究》第115、116頁。
[24]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46-52頁。陳夢家此處“屬吏”的用法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屬吏”有所不同,更多是“佐官”的含義。
[25]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52頁。
[26]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2頁。
[27]陳直:《居延漢簡研究》第116頁。
[28]安作璋、熊鉄基:《秦漢官制史稿》第661頁,齊魯書社2007年。
[29]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0頁。
[30]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第48-52頁。
[31]至於“府官
漢代的尉史
使乘邊候望”則是邊塞官吏的特色,令史也須“備寇虜盜賊為職”(居延EPT68·17簡),在這方面和尉史並無區別。
[32]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16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33]卜憲群:《秦漢官僚制度》第32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
[34]于琨奇:《尹灣漢墓簡牘與西漢官制探析》,《中國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46頁。
[35]候官中僅有少量性質不明確的“佐”,可能是相關事務之“官”佐,或臨時設置以輔助文書者,與“書佐”不同。
[36]通過尹灣漢簡《
浮雕中国历史故事简短版
東海郡吏員簿》與《東海郡屬吏設置簿》郡府屬吏數量、名目的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在西漢晚期,屬吏員額與漢初相比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出現了襄助政務的各種名目的“贏員”,正如廖伯源所言:“員額或漢初即制定,以後少有更改。”(廖伯源:《簡牘與制度》第60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廖伯源對這一現象有所説明,認爲:“朝廷增加郡縣屬吏員額甚少;朝廷對祖宗所制定之郡縣屬吏員額制度,不作大幅更改,亦有限制郡縣政府員額擴大之意”,有一定道理。相關論述也可參拙文《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攷》“西漢中期之後郡縣屬吏數量膨脹的實現”節。
[37]縣尉作爲縣令長的佐官,受令長控制,且所轄行政事務相對較少,為縣廷以尉史充任令史助手提供了可能性。
[38]參拙文《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攷》“東漢中後期郡縣屬吏制度的繼續發展”章。
[39]西漢中後期,由於行政需要,地方行政系統中存在不少不在編的“贏員”,東漢時期郡縣屬吏員額增加的過程中,有一部分應該是由西漢時期的“贏員”轉變而來的,這點應予注意。
[40]《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漢官》。標點的處理與中華書局標點本《後漢書》所引有別,相關説明見拙文《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攷》“東漢中後期郡縣屬吏制度的繼續發展”章。筆者認爲,其中之“官掾史”非文獻中縣廷之各曹掾史,而屬於各種官嗇夫的“掾史”,秩階較低。
[41]關於《孟孝琚碑》,參高文《漢碑集釋》第15-19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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