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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校讀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陳松長教授新作《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行書律令初論》(《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發表了11枚竹簡資料,並作有釋文和研究。如同陳松長先生所云,這批資料與云夢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行書資料合看,對於秦和漢初的行書制度可有更多的了解。
陳松長教授的釋文,大都準確可信。其中有幾處小的不同看法,提出來供陳先生參考,也請學界同好指教。
一、1384、1388號簡記云: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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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童行制書者,貲二甲。能捕犯令者,爲除半歲徭。不當徭者,得以除它1384人徭。1388
它,下半殘,原釋爲“四”。人,原缺釋。今據殘筆和文意改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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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262號簡記云:“有能捕若詗吏,吏捕得一人,爲除戍二歲;欲除它人者,許之。”可參看。
陳松長先生以二簡接排,有編連之意。甚是。在改釋之後,二簡編連,爲一條律文的情形更可坐實。
二、1162號簡記云:“令曰:書當以郵行,爲檢,令高可以旁見印章……”中間文字原釋文讀作“爲檢令高,可以旁見印章”。這裡是説檢的形制,其高、即厚度必須達到可以看清楚印章的程度。“令高”宜屬下讀。
三、1805號簡記云:“令曰:郵人行書留半日,貲一盾;一日,貲一甲;二日,貲二甲;三日,贖耐;三日以上 ,耐。”
“郵人”的“人”,原釋爲“一”。其實是“人”字右筆。此簡左側殘,其左筆已不可見。《二年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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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號簡記云:“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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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可參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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