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08簡“校補簡”小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08簡“校補簡”小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08簡“校補簡”小考
(日本國東京外國語大學)
近日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作了一些研究,在查考資料時發現睡虎地《法律答問》有關家罪的答問中有論述不自然的地方,最初懷疑其中有整整兩大斷片被交叉抄錯之處。6月4日與15日曾經分別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的《奏讞書》研讀會上提過這個問題,之後承蒙陳偉老師建議,作了這篇札記,一邊向參加研讀會的師友們致謝,一邊向方家請教。
一
《法律答問》對“家罪”作出兩種不完全相同的定義,其一見於簡106:
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其二見於簡108: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
二者的共同點是:有人在家父死亡之後來告家罪均不加以受理,二者之間的差異在於:前者以家父侵犯家人(子女[1])及奴婢之罪爲例,而後者則僅提到家人(子)侵犯家父之罪。將家庭内部的犯罪行爲分爲家父之侵犯行爲與家人之侵犯行爲兩項,這種觀點在有關“非公室吿”的法律答問中也得到表現:
103 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賊殺傷、盜它人爲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
妾,不爲公室告。
可以給“家罪”分兩項内容的觀點當作印證。
筆者認爲在“家罪”的答問中有問題,是因爲《法律答問》簡106的記載中這兩項内容#正好顛倒。先請看簡106全文:
106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家】人及奴妾,父死
而告之,勿治。
第一句話的措詞與結構頗像法律條文,可以推測是秦律的條文。“論父時家罪殹(也)”的意思是:以家人于家父在世時所犯的家罪論罪。“家人”是指家父之外的家庭成員,應該以子女爲中心。這些子女將要被論家罪的時候,如果該案是家父去世之後才被告發的,則不允許受理。答問接著提問“什麽叫‘家罪’?”,並以“父殺傷【家】人及奴妾”爲例做出解答。律條提到家人之罪,答問卻討論家父之罪,豈不是答非所問。
與家罪相關的簡還有簡107,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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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如下:
107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大致的意思是:葆子以上身份的人,如果有罪,還沒在獄裏訊問就死了,或者本人已經被埋葬之後才有人來告發,一律不受理、不審判,也不沒收妻子和家財[2]。葆子所“不當聽治”的罪當然是指葆子本人所犯之罪,如果以家罪作比方的話,就應該以家父侵犯子女爲例。從内容來看,簡106關於家罪的定義與簡107的關係顯然比簡106所引律文更密切,把簡106的家罪定義移至此處,覺得更爲貼切。
在簡108上所記的家罪的另一種定義提到家人的罪行,恰好與簡106前半文所引的律條一致。簡文全文如下:
108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
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3]
睡虎地秦簡的整理小組已經指出“有收”以下的簡文應該插入有關葆字答問簡109“可(何)謂當刑爲隸臣”之下。“有收”之前的簡文給“家罪”做出定義,以家人殺傷或盜家父之臣妾和畜產爲例,與簡106所提的律條内容很接近。於是,筆者在兩次《奏讞書》研讀會上將有關家罪的兩個定義相互交換,將以家人罪行爲中心的定義(簡108)移到簡106有關家人罪行的律條之下,將以家長罪行爲中心的定義(簡106)移到簡107有關葆子的記載之下,以圖將抄錯之處回復原位,最後將相關三枚簡的原文重新整理如下:
106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
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107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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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
家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108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
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二
但是,反復玩味自己所“復原”的簡文仍然覺得有一些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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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
首先,簡108的字數非常多。《法律答問》所有竹簡中,在簡文結束後不留下明顯空白的簡共有28簡[4],其平均字數爲44.4字[5]。如果將簡文與後簡連貫之簡和不連貫之簡分開計算的話,前者的平均字數爲44.0字,後者45.4字。簡108的字數則達到51字,在整個《法律答問》爲最多。查看圖版,本簡下半部分字都較小,字距明顯縮小,下端邊距又比其它簡小多了,很容易能看出抄手有意把簡文擠在同一簡面上,避免簡文分散到兩枚以上的竹簡上。
其次,除了整理小組已經挪到簡110下的、關於刑隷臣的説明之外,再把簡108前半關於家罪的定義移到簡106所引律條之下,那麽簡108上就不剩下一個字。兩個不相關的文章,即家罪的定義與刑隷臣的説明,怎麽可能都抄錯到原本空白的同一枚簡上?筆者認爲,與其說這兩塊文章都抄錯到這一枚竹簡上,倒不如將其視爲有意地寫在這一枚空白簡上,以彌補其他簡脫文等問題。換言之,簡108全簡都是對相關簡文的校補。
從這個角度重新查看整理小組對葆子答問所作的調整,不容易發現其復原案也還未必妥當。整理小組認爲“本條(筆者案:簡108)自‘有收當耐未斷’一下與下條(筆者案:簡109-110)‘葆子□□未斷’一下互錯。”我們用〈〉表示抄錯之文,【】表示依據此錯文以及文例所補之處,可以把整理小組的復原案列爲如下:
108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
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辠(罪)當刑城旦,耐以爲鬼薪而鋈足。
(藉)葆子之謂殹(也)。】
109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辠(罪)當刑爲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毄(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爲隸
臣。〈· 葆子□□未斷而
110 誣告人,其辠(罪)當刑城旦,耐以爲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謂殹(也)。〉【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
臣〉[6]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其實,只要將簡108關於葆子的文章插在簡109“可(何)謂當刑爲隸臣”之下,簡109-110的簡文就可以通讀如下:
109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辠(罪)當刑爲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毄(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爲隸
臣。【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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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未斷而
110 誣告人,其辠(罪)當刑城旦,耐以爲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謂殹(也)。
不必另外設想其它抄錯之處。因此,簡108關於刑隷臣的説明似乎不是與它處文字“互錯”的,更可能是爲了彌補簡109脫文而有意地寫在簡108下半空白上。
與此相同,簡106與簡108關於家罪的定義之間恐怕也難以成立一個“互錯”的關係。這是因爲簡107的“亦”、“皆如家罪”等字樣對本札記第一節的復原案也不利。此簡説明的是,葆子等死亡之後對其相關的刑事案件不加以審判或受理的原則,這個原則應該是有來源的。簡文中“亦”字以及“皆如家罪”都有描寫敍述的色彩,再加上,其所提的法律效果“不當聽治,勿收”,語言不太嚴謹,與簡106條簡明扼要的“勿聽”有別,以此可以推測葆子案件不受理、審判的原則不來自秦律條文,而是一種“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其中“亦”字與結尾所云“皆如家罪”似乎係《法律答問》的作者所加,表示本簡文是受簡106前文而寫成的。簡107的簡文既然與簡106是上下連貫的[7],那麽在簡107上已經不用再重複寫出一個家罪的定義。因此,關於家罪的兩個定義不太可能是“互錯”的,簡108的定義應該是對簡106的修訂意見。
從以上幾點可以推測:簡108的簡文是在簡106-107和109-110已經完成之後才寫成的。其内容可以彌補或修訂前後簡文不足或錯誤之處:後半部分應該插在簡109“可(何)謂當刑爲隸臣”之後,彌補此處原有的脫文;前半部分應該與簡106關於家罪的定義替換,修訂原文不夠準確之處。換言之,從内容上來看,簡108似乎是對簡106-7和109-110的校補,《法律答問》或許曾經被編者或其他人校訂過[8]。按照此校補簡可以將《法律答問》簡106-110正文復原如下:
106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
之,勿治。〉【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
107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109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辠(罪)當刑爲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毄(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爲隸
臣。【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未斷而
110 誣告人,其辠(罪)當刑城旦,耐以爲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謂殹(也)。
三
與家罪答問内容相連的簡文還見於簡68:
068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這則簡文雖然不提到家罪,但是對死後的告發不加以受理的原則則是完全一致的。普通犯罪與家罪相同處理,這卻使我們感到疑惑:既然普通人犯了重如“殺人”之罪,死後不允許任何人告發,那麽建立一個“父殺傷【家】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的原則還有什麽意義?家罪死後不加以受理的原則不就包含在普通人犯罪死後不加以受理的原則之内嗎?筆者認爲這個表面上的矛盾是一個時代前後制度演變的痕跡。
復原此一演變的軌道應該從“死而誧(甫)告之,勿聽”的立法宗旨入手。家内情況外人難知,在家父死亡後允許外人來告,實情不明,反而很容易讓壞人乘機無中生有地誣告死前家人或家父的罪行。加以受理的話,難以把事情澄清,受牽連者必多,不如一律拒絕受理。家罪所侵犯的權益不涉及外人,國家不干涉家庭内政,這大概又符合當時社會中較普遍的價值指向。在沒有其它死後不受理的原則的情況下,立法者建立一個家罪在家父死後不加以受理的原則很合乎情理。從此一點是否可以推測,死後不受理的原則是從家罪開始的?
再仔細查看關於葆子與普通人犯罪的兩則答問,可以發現二者都在論罪之外特意提到“收”。“收”不外乎是加於完城旦舂以上刑罰的附加措施,不加以論罪的話,沒有適用“收”的餘地,也可以說在法律規範和答問中附加“收”字是一個贅疣。盡管如此,兩則答問仍要強調家父死後不可以沒收家人及家財,這似乎告訴我們立法宗旨所在:人死亡之後,大多數的刑罰已經無法執行,在被告死亡之後所做出的判決主要影響到被告家人身上,只要量刑在完城旦舂以上,家財將會被沒收,家人被沒入當作隸臣妾[9],死後“不聽治”的主要受益者就是家人,相關立法宗旨的重點也就應該不外乎這一點。
被告死後,案情難以分明,這個情況與家罪相似。這就容易給壞人留下鑽孔子的機會,無中生有地誣賴死人,以收制爲工具,滅掉整個家戶。國家若不適當加以控制,收制則會引起濫訴。在家罪已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先把相關的保護擴大到“葆子以上”等特殊身份,然後再去掉身份上的限制,對所有死後的告發行爲都加以控制[10],這也似乎很符合情理。從此可以推測:葆子死亡後“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是以廷行事(判案成例)的形式擴大簡106所引家罪律條的適用範圍的;普通人死亡後“不聽(告)”又是在此廷行事的基礎上去掉了身份上的限制,創立了一個較全面的濫訴防火墻。從時代的前後順序如此去理解的話,就比較容易説明,《法律答問》中除了死亡後不受理告發的一般原則之外,爲什麽還要提到可以包容在此原則下的葆子犯罪以及家罪的特殊保護規定。
附記:本札記承蒙摯友董珊兄審閲指正,深爲感謝!
(編者按:[1]“殺傷人及奴婢”中恐怕有錯字,原文有可能作“殺傷家人及奴婢”或“殺傷子女及奴婢”,仍待考,本札記先標爲“殺傷【家】人及奴婢”。“【】”表示以文意等所補之字,下文均同。
[2]《二年律令》收律: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
[3]“〈〉”表示錯字,下文均同。
[4]簡001、012、015、020、023、025、030、033、035、038、053、057、069、093、096、104、108、109、111、113、116、125、127、148、153、164、177、179。
[5]墨跡不清,整理小組按文例等補字者均算入字數;重文符號不算字。簡文中間有空白處,按照前後字距大小將空格算入字數。(比如簡125簡文有42字,“·可”與“罪得處隱官”之間有大約一個字大小的空格,算爲一字,共爲43字。)
[6]此處“隷臣”係衍文,詳見拙著《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第2章附論〈關於葆子訊問中的誣告行爲〉(創文社,2009年),下文直接標爲“刑罪”。
[7]簡106的結尾有一大塊空白,似乎可以否定兩者之間的關係,但是内容上的連貫性還是很明顯的。
[8]按道理,校訂之後,脫文與錯字要麽得到糾正,即將簡108的校補内容反映到簡106和109的正文中,要麽留下某種校正符號或指示,表示應該如何改動原文。筆者反復查看圖版,沒有發現相關的痕跡。或許在抄寫《法律答問》的過程中抄手忽略相關指示,把原文與校補筆記都列爲正文,抄成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睡虎地出土抄本的這個模樣。
[9]《二年律令》金布律:縣官器敝不可繕者、賣之。諸收人,皆入以爲隸臣妾。
[10]當然難以想像“謀反”等特殊罪犯也會受到相同的保護。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80.html
以上是关于法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08簡“校補簡”小考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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